合资企业合同中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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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引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是指由中外两个国家的企业在经营合资企业过程中所出现的争议和纠纷。

由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对接两个不同的国家法律体系、商业文化、管理模式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在合资企业的运营过程中,合同纠纷可能难以避免。

本文将介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的一般性特征、由来、解决方式等内容。

一、合资企业合同纠纷的一般特征合资企业合同纠纷具有几个一般性特征:1.多元法律体系:中外合资企业合同纠纷一般涉及两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其中,涉外企业合同多以国际贸易惯例和国际商事惯例为基础,而国内企业法律则受有关国内法规的规范。

2.不同商业文化:中外合资企业合同纠纷还受到不同商业文化的影响,双方在经营理念、谈判风格、商业习惯等方面存在差异,这可能导致诉讼双方对合同内容的理解产生分歧。

3.双方合同理解:经常发生在双方对合同约定的不同解释上,一方可能认为某项条款表达了某种意思,而另一方则有不同的理解,这时候就需要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来解决纠纷。

二、合资企业合同纠纷的主要由来合资企业合同纠纷的主要由来可分为几类:1.合同履行问题:各方在合资企业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由于某些原因如资源供应、资金支付等问题,无法按照原约定履行合同,引发纠纷。

2.合同解释问题:由于双方商业文化、法律语言的差异,合资企业合同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可能存在理解上的分歧,并因此产生纠纷。

3.合同违约问题:当一方或双方违反合同约定时,另一方可能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可能引发合资企业合同纠纷。

4.合同终止问题:由于各种原因,双方可能需要提前终止合资企业合同,而合同中对于终止条件、方式等可能存在不同的理解,从而产生合同纠纷。

三、解决合资企业合同纠纷的方式解决合资企业合同纠纷的方式主要包括几种:1.协商解决: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就合资企业合同纠纷事项进行沟通和协商,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2.调解解决:如果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可以选择由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员会以中立立场、公正公平的原则对纠纷进行调和。

合资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3篇)

合资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合资合同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资企业”)设立、运营和终止的基础性法律文件。

合资合同的终止,即合资企业的解散,可能基于多种原因,如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合资企业完成投资目标、合资各方协议解散、一方违约或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继续经营等。

本文旨在探讨合资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包括财产清算、债务处理、法律责任等方面。

二、合资合同终止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合资合同终止的条件主要包括:1. 合资合同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2. 合资企业完成投资目标或者投资项目提前终止;3. 合资各方协议解散;4. 一方违约,经其他各方同意,并采取必要措施仍无法继续经营;5.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资企业无法继续经营;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合资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1. 财产清算合资合同终止后,首先应当进行财产清算。

财产清算的主要内容包括:(1)清算组的组成与职责。

清算组由合资各方协商确定,负责合资企业的财产清理、债权债务处理、财产分配等工作。

(2)财产清理。

清算组应当对合资企业的财产进行全面清理,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

(3)债权债务处理。

清算组应当依法处理合资企业的债权债务,包括偿还债务、分配剩余财产等。

(4)财产分配。

清算组应当根据合资合同、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将合资企业的剩余财产按照合资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2. 债务处理合资合同终止后,合资企业的债务应当由清算组负责处理。

债务处理的主要内容包括:(1)偿还债务。

清算组应当依法偿还合资企业的债务,包括银行贷款、供应商债务、员工工资等。

(2)债务优先级。

在偿还债务时,应当优先偿还具有法律效力的债务,如税款、员工工资等。

(3)债务追偿。

对于无法偿还的债务,清算组应当依法追偿。

3. 法律责任合资合同终止后,合资各方可能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违约责任。

若一方违反合资合同,导致合资企业无法继续经营,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资合作法律意见书模板

合资合作法律意见书模板

合资合作法律意见书模板合资合作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委托人:根据您的委托,我律师事务所对合资合作事宜进行了审查,并就相关法律问题给予了以下意见。

一、概况您与合作方拟进行合资合作,共同经营一项业务。

合资合作是双方在保持独立法人地位的基础上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同分享风险和收益的合作方式。

根据双方达成的初步协议,将于近期签订合资合作协议。

二、法律分析1. 合资合作方式双方选择的合资合作方式是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合作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章的规定,双方当事人根据自愿原则形成的、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即构成法律约束关系。

合资合作协议应满足合同法的相关要求,如合法、公平、对等、自愿、真实等。

2. 出资方式和比例合资合作需要明确双方的出资方式和比例。

双方可以选择货币出资和实物出资,也可以分期出资或一次性出资。

出资比例应根据双方实力和贡献决定,务必明确在合资合作协议中,并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3. 企业组织形式合资合作中的企业组织形式可以选择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等。

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具有不同的法律责任和管理方式,双方应根据自身情况和需求选择最适合的企业组织形式。

4. 股权结构和收益分配合资合作涉及到股权结构和收益分配的问题。

股权结构应明确双方的股权比例,收益分配应在协议中明确详细的分配方式和比例,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 合资合作期限和解散方式合资合作协议应明确合作期限和解散方式。

合资合作的期限一般为特定期限,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固定期限或不固定期限。

解散方式应包括合同履行完毕、解除协议、法定解散等情况,并规定解散后的资产分配方式。

三、风险提示1. 合同履行风险合资合作涉及双方各自的权益和义务,存在一定的合同履行风险。

因此,在签署合资合作协议前,双方应详细商讨并确定各自的权利和责任,并遵守协议的约定。

2. 合作争议解决风险合资合作过程中,可能发生合作争议。

为减少风险,双方可在合资合作协议中明确解决争议的方式,例如提交相关争议解决机构或仲裁机构解决。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定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是指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运营过程中,因合同履行中的问题或争议而产生纠纷的情况。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既涉及国内法律,也涉及国际商法,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特殊性。

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的特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是中外双方在经济和技术领域合作的一种形式。

在这种合作中,双方根据各自的资源和需求,共同投资并经营一家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的特点如下:双方自愿协商合作,共同投资并控制企业;合同涉及的事项较为复杂,包括投资规模、经营方式、利润分配等;合资企业在法律上独立存在,具有法人地位;合资双方共同承担风险和责任。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的常见类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的类型繁多,下面了一些常见的情况:投资款未按约定支付导致纠纷;投资方未履行股权转让义务导致纠纷;合资双方在实际经营中出现意见分歧导致纠纷;合资企业权益分配不公平导致纠纷;合资企业未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导致纠纷;合资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的经营方式进行导致纠纷;合资企业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资金汇总、利润分配等导致纠纷。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解决方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主要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下面对每种方式进行简要介绍:1. 协商协商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解决的首选方式。

合资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共同商议解决办法,找到双方都可以接受的解决方案。

通常情况下,协商能够更快速地解决纠纷,降低成本。

2. 调解调解是一种中立第三方通过沟通和协商的方式帮助双方解决纠纷的方式。

调解可以由双方自愿选择,也可以由法院或其他调解机构指定调解人。

调解的好处在于可以保护双方的合作关系,达到双赢的效果。

3. 仲裁仲裁是一种通过中立第三方仲裁员裁决纠纷的方式。

合资双方可以事先约定仲裁机构和仲裁条款。

仲裁的好处在于程序相对简单、效率高,同时裁决结果具有强制执行力。

4. 诉讼诉讼是将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提交法院进行判决的方式。

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

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

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主要规定在《民法通则》、《合同法》、《海商法》以及《民用航空法》等法律中;司法实践方面的规定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

我国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的制度主要是体现在以下三项原则上:(一)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我国在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上的首要原则。

主要包括《合同法》第126条、《民法通则》第145条、《海商法》第269条以及《民用航空法》第185条的规定。

这一原则与世界主流是一致的。

但是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以及多年司法实践来看,在运用这一原则时,我们还应注意以下问题,这也是我国适用这一原则的特色,具体如下:∙关于法律选择的方式,对于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我国要求双方协商必须是一致的和明示的,拒绝承认默示选择法律的方式。

∙选择的时间,对于这个问题,我国法律同样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我国允许当事人双方从订立合同时起,直至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以前,当事人可以随时协议选择所应适用的法律。

如果到开庭时,协商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按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立合同的准据法。

∙关于法律选择的空间范围以及准据法的范围,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可以是中国法、港澳地区的法律或外国法,但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必须是所选国家或法域法律的现行实体法,不包括其冲突规范和程序法。

对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是否必须与合同存在一定的联系的问题,实践中我国一般要求当事人选择与合同有实际联系的国家或法域的实体法。

∙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下列问题不适用意思自治的原则: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和中外合作勘探自然资源合同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与中国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但对最后一种合同,如果经中国银行同意,也可以适用外国的法律。

∙关于涉及合同当事人的缔结能力问题,根据《意见》规定,涉外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能力问题,原则上适用其本国法,但如果行为地在我国,而依我国法律认定当事人有行为能力的,应当认定其有行为能力。

合资协议书明确合资企业各方责任与权益的法律框架

合资协议书明确合资企业各方责任与权益的法律框架

合资协议书明确合资企业各方责任与权益的法律框架合资协议书甲方:乙方:丙方:鉴于甲方、乙方、丙方各自具备一定的资源和优势,且在经济合作上具备互补性,为进一步加强合作,共同发展,提高竞争力,各方经友好协商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订立如下合资协议:一、合作主体及注册情况1.1 合资企业本合资协议所涉及的合资企业(以下简称“本企业”)正式注册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 合作方本合资企业由以下各方共同投资设立: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丙方”),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注册资本、出资比例及出资方式2.1 注册资本总额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币,各方出资情况如下: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占比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占比____________%;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占比____________%。

2.2 各方应按照出资比例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形式进行出资。

具体出资方式详见附件《资产出资清单》。

三、经营范围及经营期限3.1 经营范围本企业的经营范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济法真实典型法律案件(3篇)

经济法真实典型法律案件(3篇)

第1篇案件背景: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外国企业纷纷进入中国市场寻求合作。

在此过程中,合资企业作为一种常见的合作模式,成为跨国合作的重要途径。

然而,由于中外文化差异、法律法规不同以及合作双方利益诉求不一,合资企业纠纷也时有发生。

本文将以中国XX公司与外国XX公司合资纠纷案为例,探讨合资企业法律风险及应对策略。

案件简介:2008年,中国XX公司与外国XX公司签订了一份合资经营合同,约定双方共同出资成立一家合资公司,主要从事XX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合同约定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美元,其中中国XX公司出资600万美元,外国XX公司出资400万美元。

合资公司成立后,双方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投资,但由于中外双方在经营管理、利润分配等方面存在分歧,导致合资公司运营困难。

争议焦点:1. 合资公司经营管理权:中国XX公司认为,合资公司经营管理权应归中方股东所有,而外国XX公司则主张根据合资合同,双方应共同管理合资公司。

2. 利润分配:中国XX公司认为,合资公司应按照中方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而外国XX公司则认为,合资公司应根据实际经营状况进行利润分配。

3. 股权转让:中国XX公司希望将所持股权转让给外国XX公司,以退出合资公司,而外国XX公司则不同意。

案件审理过程:1. 调解: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首先尝试调解双方争议。

经过多次调解,双方在经营管理权、利润分配等方面达成一致意见,但在股权转让问题上仍存在分歧。

2. 判决:由于调解失败,法院依法进行了审理。

法院认为,合资公司经营管理权应按照合资合同约定,由双方共同管理。

至于利润分配,应根据合资合同及实际经营状况进行。

关于股权转让,法院认为,股权转让应遵循公平、自愿原则,并符合法律法规。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1. 合资公司经营管理权归双方共同行使。

2. 利润分配按合资合同及实际经营状况进行。

3. 股权转让需遵循公平、自愿原则,并符合法律法规。

案件评析:1. 合资企业法律风险:本案反映出合资企业在经营管理、利润分配、股权转让等方面存在诸多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发文字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七号【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1979.07.08【实施日期】1979.07.0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一九七九年七月一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一九七九年七月八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七号公布)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

第二条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外国合营者按照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协议、合同、章程在合营企业的投资、应分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

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三条合营各方签定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第四条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第五条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进行投资。

外国合营者作为投资的技术和设备,必须确实是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

如果有意以落后的技术和设备进行欺骗,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

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使用费。

上述各项投资应在合营企业的合同和章程中加以规定,其价格(场地除外)由合营各方评议商定。

第六条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

外商投资法律案例(3篇)

外商投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外商投资在中国市场日益活跃。

在此背景下,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旨在保护外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促进我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本文将以某跨国公司在中国设立合资企业的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外商投资法律问题。

二、案例简介某跨国公司(以下简称“外方”)是一家世界知名企业,主要从事高端制造业。

为了进一步拓展中国市场,外方拟在中国设立一家合资企业,与我国某知名企业(以下简称“中方”)共同出资成立。

双方经过多次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合资企业合同。

三、法律问题及分析1. 合资企业设立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资企业法》),外方和中方可以依法设立合资企业。

该法律规定了合资企业的设立条件、组织形式、注册资本、利润分配等事项。

2. 合资企业合同的法律效力合资企业合同是外方和中方设立合资企业的核心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各方的出资比例、利润分配、股权转让、争议解决等事项。

本案中,外方和中方签订的合资企业合同符合《合资企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3. 外方投资收益保护的法律问题本案中,外方关注的主要问题是其投资收益的保护。

根据《合资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外方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可以依法获得保障。

以下是对外方投资收益保护的法律分析:(1)利润分配:合资企业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本案中,外方和中方约定按照8:2的比例分配利润,该约定符合《合资企业法》的规定。

(2)股权转让:合资企业股权转让应经其他股东同意,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本案中,外方若需转让股权,需取得中方同意,并依法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3)争议解决:合资企业合同中应约定争议解决方式。

本案中,外方和中方约定采取仲裁方式解决争议,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

4. 中方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本案中,中方关注的主要问题是其权益的保护。

{合同法律法规}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合同法律法规}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第二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能力测试内容等级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点 1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1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协议、合同和章程 3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 3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3 (6)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 3 (7)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额转让 3 (8)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 3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点1.合营企业的一方为外国合营者,另一方为中国合营者。

2.中外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3.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为合营企业最高权力机构。

4.合营企业是经中国政府批准设立的中国法人•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一)设立合营企业的条件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1)有损中国主权的;(2)违反中国法律的;(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4)造成环境污染的;(5)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二)设立合营企业的审批机关设立合营企业的审批机关是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三)设立合营企业的法律程序1.由中外合营者共同向审批机关报送有关文件2.审批机关审批。

(三个月内决定是否批准)3.合营企业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后1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合营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该合营企业的成立日期。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协议、合同和章程合营企业的协议合营各方对设立合营企业的某些要点和原则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

有抵触时,合营企业的合同(13项内容)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企业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

以合同为准。

批准后Th效,有修改时需要批准。

合营企业的章程(9项内容)按照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原则,经合营各方一致同意,规定合营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文件。

最高院关于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的裁判观点(上)

最高院关于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的裁判观点(上)

最高院关于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的裁判观点(上)一、合同性质部分①【裁判观点】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以提供土地使用权、资金等方式共同出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

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的合同。

土地使用权投入方将其土地使用权变更为合作各方共有或者归于项目公司名下,通常是这类合同的重要内容。

确认某合同是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还是单一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应根据合同各方是否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等情形进行判断。

【裁判理由】在一方以资金为投入,另一方以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为投入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土地使用权投入方将土地使用权变更为合作各方共有或者变更至项目公司名下,通常是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的重要内容,有的还要另行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其真实意思表示是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合作,还是单一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作各方是否共享利润、共担风险是主要的认定依据。

各方约定共同成立专门的项目公司开发房地产,无论项目公司是否成立,以及土地使用权是否已经变更登记为项目公司享有,均不影响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效力。

《房地产合作开发协议书》中合作各方关于房产的分配,并没有无论项目盈亏任何一方都不承担合作风险亦获取固定利益的约定。

合作各方均承担了实际的合作风险。

该协议的实质是华茂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出资,与相对方合作开发。

因此,华茂公司与苏福伦、香港益群公司、陈培森之间通过《房地产合作开发协议书》及对该协议的实际履行行为形成合作关系。

【案例来源】(2005)民一终字第60号【2007年第8期公报案例】②【裁判观点】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当事人自行约定的合同名称不影响对合同性质的认定。

【裁判理由】奥康公司在与碧波公司联合开发过程中的主要义务是提供土地并办理相关手续,所分配的利益是18000平方米住房的包销款1980万元,不承担经营风险,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关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规定。

合资企业合同风险识别

合资企业合同风险识别

合资企业合同风险识别合资企业是指两个或多个法人或自然人就某一特定目的而建立的合作关系,共同投资或共同合作经营,并分享风险和收益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

在合资企业的运作过程中,合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规定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合作双方之间的约束和依据。

然而,在合资企业合同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潜在风险,需要企业及时识别并加以应对。

以下将围绕合资企业合同风险展开讨论。

合资企业合同的风险类型1. 法律风险在合资企业合同中,法律风险是最为普遍和关键的风险之一。

这包括双方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未能遵守当地法律法规、未能明确定义条款的法律含义等问题。

若合同涉及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效,进而影响到双方的合作。

2. 经济风险经济风险是合资企业合同中另一个需要引起重视的方面。

比如合同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机制不合理、资金投入比例不明确等,都可能导致合作双方在经济利益上产生争议,影响合资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3. 履约风险合资企业合同的履约风险是指合同各方未能按照约定的义务和责任履行合同。

例如,一方未能按时提供必要资源和支持,导致合作项目无法按期完成。

这不仅会影响合资企业的形象,更可能引发合作矛盾和争端。

4. 沟通风险沟通是合资企业合作中至关重要的一环,而合同中的沟通风险可能会给合作双方带来误解和不必要的纠纷。

比如合同条款表述不清晰、双方沟通不及时等,都有可能导致合作效率低下,甚至破坏合作关系。

处理合资企业合同风险的建议1.明确风险责任:合资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定义各项条款的法律责任和风险,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机制。

2.加强合同监督:双方合作伙伴应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建立健全的合同管理体系,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3.规避法律风险:合资企业应在合同签订前进行法律尽职调查,确保合同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避免法律风险的发生。

4.建立沟通机制:双方在合同中可明确沟通渠道及方式,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及时沟通合作中的问题与困难,避免沟通误解。

合资合作协议法律意见书模版

合资合作协议法律意见书模版

合资合作协议法律意见书模版概述本合资合作协议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旨在为您提供关于合资合作协议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本意见书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咨询,我们强烈建议您在签订合资合作协议之前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定制化的法律意见。

协议背景在合资合作协议中,多个合作方共同投资和运营一项业务或项目。

合资合作协议涉及到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在协议签订前,要确保了解所有法律方面的风险和条款。

关键条款以下是合资合作协议中的一些关键条款,对于保护各方利益和规避法律风险非常重要:1. 合资比例:协议应明确规定各方的投资比例,并确保合资比例的公平性和可行性。

2. 资金投入:协议应详细描述各方的资金投入方式和时间。

同时,要明确资金投入的范围和金额,以避免未来产生争议。

3. 资产归属:协议应明确规定合作期间内产生的资产归属问题,包括合资企业的所有权、知识产权和其他资产。

4. 经营管理:协议应规定合资企业的经营管理结构和决策程序,确保各方在业务决策和管理方面的权益均衡。

5. 退出机制:协议应明确规定各方退出合资企业的条件和程序,包括股权转让、清算等情况的处理方式。

法律风险和注意事项合资合作协议涉及的法律风险是复杂的,涉及到合同法、公司法和知识产权法等多个领域。

以下是一些潜在的风险和注意事项:1. 合同履行风险:各方应确保协议中的义务和责任在实践中得到有效履行,避免违约行为产生法律后果。

2. 知识产权问题:如果涉及到知识产权的共享或转让,要确保合资企业有合法的知识产权获取和使用许可。

3. 公司治理:协议应合理规划合资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包括权力分配、董事会组成和股东权益保护等方面。

4. 监管合规:合资企业可能受到行业监管的限制和要求,各方应确保在经营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结论合资合作协议是复杂的法律文件,涉及到各方的权益和责任。

本意见书仅为一般性参考,具体的合资合作协议需要根据双方具体情况进行定制。

建议您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便得到个性化的法律意见和更好的风险管理。

合资合同与章程的效力

合资合同与章程的效力

合资合同与章程的效力1. 引言合资合同和章程是在公司合作中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书。

它们规定了合资企业的组织结构、运作方式和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

本文将探讨合资合同和章程的效力,并分析其在合资企业中的作用。

2. 合资合同的效力•合资合同约束各方:合资合同对合资企业各方具有强制力,各方必须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在合资企业运营过程中,如果一方违反合资合同约定,其他方可以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合资合同反映各方意愿:合资合同是各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充分考虑到各方的利益和责任。

合资企业的运作必须依据合资合同,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合资合同在争议解决中发挥作用:当合资企业各方之间发生争议时,合资合同成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各方可以通过与合资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进行协商或仲裁,并最终得到公正的处理结果。

3. 章程的效力•章程是公司的基本法律文件:章程是公司设立和运营的核心依据,它反映了公司的组织架构和运作规范。

章程对公司及其董事、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必须被遵守和执行。

•章程确定公司治理结构:章程规定了公司的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的成员和职权等内容。

董事会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决策和管理,确保公司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章程约束股东权益:章程规定了股东的权益和义务,并限制了股东的权力行使范围。

股东必须按照章程的规定行事,否则可能会面临法律责任。

•章程在合资企业变更中的作用:如果合资企业需要进行变更,必须经过合资方的协商一致,并依据章程的规定进行变更。

章程约束了合资企业变更的程序和要求,确保变更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4. 合资合同和章程的关系•合资合同是章程的基础:章程通常是根据合资合同的约定制定的。

合资合同规定了各方之间的权益,章程则进一步规范了公司的运作细则和治理结构。

•合资合同补充章程的内容:合资合同可以对章程的内容进行进一步补充和精化,以满足各方的具体需求和利益。

合资合同的约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超出章程的规定范围,但不能与章程相悖。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正规范本(通用版)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正规范本(通用版)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引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当今经济全球化时代的一种常见形式。

由于合资经营企业涉及到不同国籍和文化背景的合作伙伴,双方之间的合同纠纷难免会出现。

本文将介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的主要原因、解决途径以及预防方法。

主要原因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的主要原因有几点:1.文化差异: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伙伴在法律、商业习惯和价值观上可能存在差异,导致理解合同条款的方式和程度不同,进而引发纠纷。

2.语言问题:由于合资企业跨越不同国家和地区,各方可能使用不同的语言和法律术语,导致合同条款理解和沟通出现问题。

3.法律制度差异: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各不相同,在合资企业合同中的适用和解释上可能存在分歧,成为纠纷产生的重要原因。

4.不同经营理念:中外合资企业合作方可能对经营理念、管理方式和目标有不同的看法,当双方对合同达成的期望不一致时,纠纷难以避免。

解决途径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中,双方可以通过途径来解决纠纷:1.协商解决: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合同纠纷,寻找中立的第三方协助解决分歧。

协商解决是最常见也是最经济的解决途径,有助于维护双方的合作关系。

2.借助仲裁机构:如果协商无法解决纠纷,双方可以选择将纠纷提交给专业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仲裁程序通常简化,速度较快,并且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有助于迅速解决合同纠纷。

3.起诉法院:作为最后的解决途径,双方可以选择将合同纠纷提交给法院进行解决。

法院裁判的决策具有法律效力,但诉讼过程通常较为复杂,耗时较长。

4.选择适用法律:在合资企业合同中,双方可以事先约定选择适用一国法律或国际商事法院进行解决纠纷。

通过选择适用法律或国际机构,可以为纠纷解决提供更明确和统一的法律准则。

预防方法为了避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的发生,双方可以采取预防措施:1.详细合同条款:确保合资企业合同的条款详细清晰,充分阐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条款应包括经营范围、投资额、利润分配、知识产权等关键内容,以避免后续不必要的纠纷。

境外企业、合资合作企业、独资企业应注意的有关法律问题.doc

境外企业、合资合作企业、独资企业应注意的有关法律问题.doc

境外企业、合资合作企业、独资企业应注意的有关法律问题-随着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和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一些外商、港商、台商纷纷来我市投资,对我市的经济发展起到了不可忽视的推动作用。

做为外商来我市投资,最重要的是投资环境和法律环境,人民法院有义务、有责任营造一个良好的司法环境。

2000年至2002年上半年,我庭共审结各类涉外案件106件,通过审判依法保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审判实践中,我们感到做为当事人在发生纠纷后,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了双方之间的纠纷,并不是企业的初衷,而是矛盾发生到必须通过法律程序才能解决。

那么,如何避免打官司,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中,使企业的经营发展得以顺利进行,重要的不是通过诉讼,而是通过学会自我保护,做到知法、懂法、用法,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作为外商来我市投资的主要形式是通过签订投资合同,成立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因此,围绕着签定投资合同,主要讲以下几个问题。

一、成立合资、合作企业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选择合作对象要认真审查其资产状况。

这是合资、合作的前提。

有些外商在选择合作对象时,往往通过中间人的介绍、搭桥,对该企业的信誉、资产状况的可信度,缺乏必要的了解,特别是合作方所承诺的优惠条件也缺乏必要的考证,盲目选择了合作伙伴,造成双方合资、合作后发生纠纷,使企业不能正常运转。

如有的中方企业以固定资产厂房、设备作为投资,但其厂房、设备已向银行抵押贷款,中方企业没有说明真相,外方缺乏必要的考查,以致银行起诉中方企业,因抵押在先,法院只能判决以厂房、设备折抵偿还借款。

还有的企业在合资前,债务负担严重,他们与外商合资、合作成立新的合资、合作公司,原企业仍然具有法人资格,由于原有企业的有效资产全部转移到新的合资、合作企业中,留下的债务由原企业承担,当债权人要求原企业偿还债务时,原企业已无偿还能力,这种情况下,法院亦可执行合资、合作中中方企业的财产或股份,事实上,该企业是一种规避法律,规避责任的行为。

公司法解析合资企业中的董事会权力和责任

公司法解析合资企业中的董事会权力和责任

公司法解析合资企业中的董事会权力和责任合资企业是指由两个以上各自独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设立、共同投资、共同组织经营、共同承担风险和共享利益的企业。

在合资企业中,董事会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机构,承担着权力分配和决策管理的责任。

本文将从公司法的角度来解析合资企业中董事会的权力和责任。

一、董事会的权力合资企业的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一定的权力。

首先是权力决策方面,董事会具有拟订和修改合资企业的经营方针、战略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的权力。

董事会还有权制定企业组织结构、人员编制和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等。

其次是权力监督方面,董事会有权对合资企业进行监督,确保企业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董事会可以对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和决策,如投资项目、股权转让、重大合同的签订等。

同时,董事会还要履行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以及内部控制等方面的监督职责。

此外,董事会还能行使其他根据法律、章程和股东会决议授予的权力,比如批准资产重组、决定利润分配政策等。

二、董事会的责任董事会是合资企业的重要决策机构,担负着众多职责和责任。

首先,董事会需要负责制定合资企业的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

董事会应该关注市场变化、行业趋势等因素,形成正确的战略决策,推动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

其次,董事会要履行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考核和薪酬激励等职责,确保企业管理层的稳定和有效运作。

董事会还需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企业的财务状况真实、准确,防止腐败和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

此外,董事会还应负责合资企业的风险管理。

董事会需要对企业的经营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并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和应对措施,确保企业的稳定运营。

三、董事会的限制和约束董事会在行使权力时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约束。

首先,董事会的权力必须在合法的范围内行使,不能超越法律、章程和股东会决议的规定。

董事会必须尊重并执行公司章程,确保自身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其次,董事会行使权力应当遵循负责任的原则,维护股东的权益和公司的长远利益。

合资合作经营纠纷案例:合作伙伴利益分配纠纷的案例分析

合资合作经营纠纷案例:合作伙伴利益分配纠纷的案例分析

合资合作经营纠纷案例:合作伙伴利益分配纠纷的案例分析案例:合资合作经营纠纷案例——合作伙伴利益分配纠纷事件背景:2010年,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合资合作协议,共同经营一家电子产品制造企业。

根据协议规定,双方以资金出资额相等的股权比例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并按照投资份额分配利润。

合资期限为10年。

2011年至2015年期间,由于市场需求的增长,该企业的销售额急剧增加,利润也大幅提升。

然而,随着利润的增加,A公司和B公司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逐渐浮出水面。

具体事件及时间:1. 2011年,A公司提议将公司利润按照出资比例的1:1进行分配,即A公司和B公司各占50%。

B公司对此表示不满,认为按照企业资金需求、市场贡献以及管理经验的差异,应该进行差异化的利润分配。

2. 2012年,双方在分红问题上进行了多次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

A公司认为按照出资比例分红是公平的,而B公司认为自己在市场开拓、产品研发等方面的投入较多,应该获得更高的利润分配比例。

3. 2013年,B公司提出将利润按照出资比例的2:1进行分配,即A公司获得三分之一的利润,B公司获得三分之二的利润。

A公司坚决反对,并指出合资协议中明确规定了利润分配按照出资比例进行。

4. 2014年,B公司对A公司提出诉讼,要求修改利润分配方式。

B公司称,其在市场拓展、技术扩展等方面的工作较多,应当得到更高的分配比例。

5. 2015年,法院审理此案并做出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合资协议的约定,利润分配应当按照出资比例进行,而B公司无法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其在市场开拓、技术创新等方面的超额投入。

因此,法院判决维持原合资协议的利润分配方式,即按照出资比例的1:1进行分配。

律师点评:这起案例涉及合资合作协议中的利益分配纠纷,是企业合作中常见的问题。

在此案例中,A公司和B公司就利润分配方式存在分歧,并最终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了争议。

这一案例表明,合资合作协议是确保企业稳定运营和利益平衡的重要法律依据。

涉外法律案例分析(3篇)

涉外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是一家位于美国的大型跨国公司,主要从事高科技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是一家成立于我国某沿海城市的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的研究、开发和生产。

2010年,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合作协议,甲公司计划投资乙公司,共同研发和生产新型电子产品。

根据协议,甲公司投资乙公司1亿元人民币,持有乙公司30%的股份。

双方约定,投资款分三期支付,首期支付5000万元,剩余款项在产品研发成功并投入生产后支付。

同时,双方约定了投资收益分配、知识产权归属、争议解决等条款。

二、案件经过2011年,甲公司如约支付了首期投资款。

随后,甲乙两公司开始共同研发新型电子产品。

然而,在研发过程中,双方因技术路线、管理方式等问题产生分歧。

2013年,甲公司暂停了投资款的支付,并提出调整投资比例和收益分配方案。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双方合作协议,遂向我国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投资义务,并支付剩余投资款。

甲公司则辩称,由于乙公司研发进度缓慢,且存在技术缺陷,导致项目无法按期完成,因此其有权暂停投资并调整投资方案。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关于甲公司暂停投资款支付的问题,法院认为,虽然乙公司在研发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问题,但甲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乙公司存在重大违约行为,因此甲公司暂停投资款支付的行为缺乏依据。

关于甲公司要求调整投资比例和收益分配方案的问题,法院认为,甲乙双方在合作协议中已明确约定了投资比例和收益分配方式,除非双方协商一致,否则甲公司无权单方面调整。

因此,法院判决甲公司继续履行投资义务,支付剩余投资款,并维持双方合作协议中约定的投资比例和收益分配方式。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涉外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法适用问题。

本案中,甲乙双方均为不同国家的企业,在签订合作协议时,可能面临合同法适用的问题。

国企合资公司合作协议的权利和义务

国企合资公司合作协议的权利和义务

国企合资公司合作协议的权利和义务甲方:国有企业名称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 。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

乙方:合作方名称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 。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

鉴于:1. 甲方与乙方有意共同投资成立合资公司,推动相关项目的合作发展,且双方均具备履行本协议所需的法律资格及经济能力。

2. 甲方与乙方在多次商讨后达成共识,愿意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共同推进合作项目,为此需要签订此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日后可能出现的误解和纠纷。

为此,甲乙双方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合资公司的成立及双方的合作事宜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合资公司的基本信息1. 合资公司名称:合资公司名称2. 注册资本:具体金额3. 注册地点:城市,地址4. 经营范围:合资公司主要经营的项目、产品或服务。

5. 公司性质:合资公司(国有控股 / 双方平等持股等)。

第二条双方投资和股权比例1. 甲方投资额:具体金额或比例,甲方持有合资公司总股本的股权比例%。

2. 乙方投资额:具体金额或比例,乙方持有合资公司总股本的股权比例%。

双方的投资比例反映了各自在合资公司中的话语权,股东会、董事会的决策权等将按持股比例来分配。

第三条权利和义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 投资和管理权:甲方有权参与合资公司日常运营的管理决策,特别是在公司战略规划和财务预算等关键领域,甲方有优先权进行表决。

但需要说明的是,甲方的管理权也需要遵循合资协议和双方协商达成的共识,不得滥用。

2. 资金投入:甲方应按时足额出资,不得延迟或推迟。

如果出现资金问题,甲方应及时与乙方协商解决,避免影响合资公司运营。

3. 信息共享:甲方应及时将合资公司运营的相关数据和信息提供给乙方,以确保双方的信息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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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资企业合同中的法律问题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条例》)第11条的规定:“合营企业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2〉合营企业名称、法定地址、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3〕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的缴付期限以及出资额欠缴、股权转让的规定; (4)合营各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5〉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组成、董事名额的分配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聘用办法;(6)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生产技术及其来源;(7)原材料购买和产品销售方式;〔8〉财务、会计、审计的处理原则;(9)有关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等事项的规定;(10)合营企业期限、解散及清算程序;(11)违反合同的责任; (12)解决合营各方之间争议的方式和程序;(13)合同文本采用的文字和合同生效的条件。

合营企业合同的附件,与合营企业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 (一)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条款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含企业借款),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总额,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根据《合营企业条例》第21条规定,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和减少,应当由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1987年2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额比例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之间的比例。

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遵守如下规定:(1)合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

(2)合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3〉合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4)合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增加投资的,其追加的注册资本与增加的投资额的比例,应按本规定执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执行上述规定,由商务部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

(二)合营各方的出资1.出资方式《合营企业条例》第22条规定:“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以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其作价由合营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合营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

”根据该条规定,投资者可以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及土地使用权等作为出资。

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种类型:现金出资和非现金出资。

其中,非现金出资包括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方式。

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的出资方式’由于其具有时间性、价值不稳定和不易计算等特性,我国基本上采取限制态度。

我国法律规定,作为外方出资的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

2.出资比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法》)第4条规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对于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的企业,在企业税收方面视同于一般内资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422号)中规定,外国投资者实际出资比例低于25%的新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资低于25%企业”)适用税制一律按照内资企业处理,不得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待遇。

但国务院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外资低于25%0企业办理税务登记一律按照内资企业处理。

但国务院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出资期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出资规定》〉第4条规定,合营各方应当在合营合同中订明出资期限,并且应当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

合依照有关规定发给的出资证明书应当报送原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合营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中、外投资各方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各自认缴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3 个月内缴清。

《〈出资规定〉的补充规定》对合营各方的出资期限也做了规定。

对通过收资产或股权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

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当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的比例分配收益。

控股投资者在付清全部购买金额之前,不能取得企业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者均须按合同规定的比例和期限同步缴付认缴的出资额。

因特殊情况不能同步缴付的,应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比例分配收益。

2006年1月1日施行的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0条明确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首次出资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余部分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也就是说,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缴纳应该符合新《公司法》的要求。

4.出资额欠缴的责任《出资规定》第6条至第9条规定了合营各方出资额欠缴的法律责任。

如果合营各方欠缴出资额,将会产生两方面的法律责任:第一,行政责任。

合营各方未按合营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出资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会同原审批机关发出通知,要求合营各方在一个月内缴清出资。

未按照前款规定的通知期限缴清出资的,原审批机关有权撤销对该合营企业的批准证书。

批准证书撤销后,合营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并清理债权债务;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第二,违约责任。

合营一方未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如期缴付或者缴清其出资的,即构成违约。

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一个月内缴付或者缴清出资。

逾期仍未缴付或者缴清的,视同违约方放弃在合营合同中的一切权利,自动退出合营企业。

守约方应当在逾期后的一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合营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合营者承担违约方在合营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

守约方可以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未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合营企业的股权转让关于合营企业股权转让的问题,《合营企业条例》第20条明确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合营一方向第三方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

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四)合营各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合营各方按照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即亏损。

《合营企业条例》第76条规定了合营企业利润分配原则,即合营企业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分配原则如下:〔1〉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确定;(2)储备基金除用于垫补合营企业亏损外,经审批机构批准也可以用于本企业增加资本,扩生产;(3)提取上述〔1〉中三项基金后的可分配利润,董事会确定分配的,应当按合营各方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五)管理和控制管理和控制条款是合营合同中最重要的条款之一。

管理和控制条款制定得好,一方面可以使企业经营管理有序、高效进行,从而直接推动企业的发展;另一方面还可以防止合营一方侵害另一方的利益,从而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

与新《公司法》的规定相比较,我国合营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公司控制权规则非常特殊。

根据《合营企业条例》规定,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一切重大问题。

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

董事的任期为4年,经合营各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会定期召开董事会会议,对合营企业重大事项做出表决。

新《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最髙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执行机构是董事会,监督机构是监事会;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而合营企业仅有董事会的机构设置,没有公司法中的股东会、监事会机构设置,公司决策机制较为特殊。

《公司法》第46条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并未如《合营企业条例》对任期做出时间上的强制性规定。

由于合营企业的特殊治理结构与控制权分配规则是法定的,所以在起草合营合同时要重视管理和控制条款的安排。

(六)合营企业的期限、解散及清算程序依照中国有关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属于国家规定鼓励和允许投资项目的,合营各方可以选择在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或不约定合营期限;但是,如果属于从事下列行业或者情况的,合营各方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合营合同中约定经营期限:从事服务型行业的,从事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的,从事资源勘探开发的,从事国家规定的限制投资项目的等。

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1990〕外经贸法字第56号)执行。

《合营企业条例》第90条规定了合营企业需要解散的几种情况,如合营期限届满;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而又无发展前途等。

合营企业宣告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

《合营企业法》和《合营企业条例》还规定了合营企业引进技术、场地使用、购买和销售、税务、外汇、财务和职工等事项,起草合营企业合同时要注意符合这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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