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10修订定).doc_中央音乐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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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细则为做好我院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我院可以授予下列学科学士学位:文学、理学、工学、管理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医学、艺术学等。

第二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1.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院党政有关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各分院负责人组成。

成员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任期二至三年。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务部),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各分院成立学位评审组,由本分院主要负责人、教学管理人员和具有较高教学、科研水平的教师组成。

各分院学位评审组组长必须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任期二至三年。

2.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1)审定学院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细则。

(2)审批各分院学位评审组成员名单。

(3)审定授予学士学位的名称。

(4)审查通过获得学士学位者名单。

(5)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6)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申诉及其他事项。

3.分院学位评审组职责(1)根据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逐个审查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毕业设计(论文)和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及毕业鉴定等材料,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

(2)受理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个人按以下第五条规定授予学位的申请,对照规定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并签署意见后,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3)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反映有关授予学位问题的各种争议,并提出建议处理意见。

(4)处理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办理的有关学位事宜。

第三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

2.在最长学习年限内,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并符合学院规定的其他相关毕业条件,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毕业设计(论文)和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士学位工作的实施,提高学生成果的质量,培养优秀人才,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申请学士学位的本科生。

第三条学士学位工作应遵循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和程序实施。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学位工作,是指学生完成规定课程和培养计划并经过考核,被授予学士学位的过程。

第二章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和程序第五条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包括:修满规定学分,成绩达到要求,完成毕业论文,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等。

第六条学士学位的授予程序包括:学生按照培养计划修满规定学分,参加相应课程考试,完成毕业论文,并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学生申请学士学位时,应向学校提交学位申请材料,包括个人基本情况表、成绩单、毕业论文、学位论文答辩材料等。

第三章学分规定第八条本科生需要修满学校规定的学分方可申请学士学位。

学分分为必修课程学分和选修课程学分。

第九条必修课程学分是指学校规定的必须修读并取得合格成绩的课程的学分。

必修课程学分要求按照培养计划的要求执行。

第十条选修课程学分是指学生根据自身兴趣和专业要求,选择修读的课程的学分。

选修课程学分要求按照培养计划的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应达到规定的合格标准。

不合格成绩的课程需要重新修读。

第十二条学生可以通过获得学校规定的学习成果来争取相应的学分,包括科研成果、创新项目、社会实践、实习等。

第四章毕业论文第十三条学生须按照学校规定的要求完成毕业论文。

毕业论文须选取与本专业相关的课题,进行独立研究,并提交论文答辩。

第十四条毕业论文应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能够体现学生的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十五条毕业论文由学生自主选题,经指导教师指导完成。

论文须经指导教师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答辩。

第十六条毕业论文答辩采取面对面的方式进行,由专业教师组成的答辩小组进行评审。

学生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答辩,并获得答辩小组通过。

大学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大学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XXXX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各专业教育的特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院各专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符合毕业条件、成绩优良者可申请学士学位。

第三条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一)考试作弊者,或考试违纪达到两次及以上者;
(二)体育教育、社会体育、休闲体育专业学生四年累计有四门及以上课程经补考才及格者;
(三)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表演、艺术专业学生四年累计有五门及以上课程经补考才及格者;
(四)优秀运动员和院常设代表队运动员按专门的教学计划四年累计有四门及以上课程经补考才及格者。

第四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士学位的审批。

教研办负责审核学士学位的申请及学士学位授予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步骤:
(一)申请学士学位的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向所在年级递交学士学位申请表;
(二)各年级须建立学士学位评定小组,按照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对申请学士学位本科毕业生的申请逐一进行初审,并明确提出是否授予学位初审意见,经科部主任签署意
见后,报送教研办;
(三)教研办对各年级申请学士学位的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后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六条学士学位证书生效日期从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之日算起。

第七条学士学位证书由本人妥善保管,一旦遗失概不补发。

第八条凡与本细则有不符之处以本细则为准。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某某大学关于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稿)

某某大学关于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稿)

**大学关于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我校按照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和备案的学科门类及专业授予学位,所授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二条凡是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工作实施细则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除了履行经批准的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大学联合培养协议之外,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

第二章学士学位第三条我校攻读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在校期间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者达到下述学术水平: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可申请学士学位。

第四条各学院(系)逐个审核其所依托专业的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本细则第三条及有关规定的,经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通过,送教务处审查,1根据《****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普通高等教育学年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和《****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通过,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硕士学位第五条我校攻读学术型硕士学位研究生,在本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达到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订的各一级学科(或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予学术水平要求,通过培养方案所规定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可申请授予硕士学位。

第六条我校攻读专业学位的硕士研究生,在本专业上掌握基本的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承担本专业实际应用技术工作的能力,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达到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订的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学术水平要求,通过培养方案所规定的专业学位课程考试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可申请授予硕士学位。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达到下列条件的可授予学士学位:1、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2、完成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的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获得毕业证书;已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3、所修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原则上≥2.0;4、初步掌握一门外国语,外语专业与非外语专业学生,学校分别制订标准;第三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凡违反社会主义法制受刑事处分者;2、毕业实习或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未通过;毕业论文(设计)等有剽窃、抄袭、伪造等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3、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或外语未达学校规定要求。

第四条学位申请时间为学生毕业当年,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后授予学位。

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应由各学院逐一审核学生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

凡符合本细则第二条各款规定者,由学院初审列出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由学校报送省学位管理部门。

第七条学士学位证书由学校填发,办理授予学士学位的具体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第八条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修订,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其它未尽事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

第九条本细则解释权归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条本细则从2022年起执行。

大学师生服务中心首问责任制第一条为优化师生办事环境,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效能和服务师生质量,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依照职责首次接待学校师生来办理事务的管理工作人员是首问责任人。

第三条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办理事务的师生应热情接待、认真办理或引导、跟踪办理有关事项。

第四条首问责任人对属于本窗口承办的事项应立即接办;对于不属于本窗口或师生事务服务中心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向办事人员说明理由、告知该事项的具体负责窗口,并尽可能给予指导和协助。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一、授予对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

二、学位授予条件1. 获得学分:学生应按照学校要求修满规定学分,且各门课程成绩均及格。

2. 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学生应通过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达到学校规定的合格标准。

3. 论文或设计论文合格:专业学位的学生应完成论文或设计论文,并由指导教师指导、评审合格。

4. 具有毕业资格:学生应在预定的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规定的学业,并按时提交毕业申请。

三、学位授予程序1. 申请毕业和评定学位学生应在学年期末的规定时间向系(专业)办公室提交毕业申请,并按要求提交论文、设计论文等材料。

学生在提交毕业申请时,应缴纳技术服务费。

2. 学习档案审核系(专业)负责审核学生学习档案,对学生的学业记录、成绩单、考试情况等进行核实,并对学生是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进行评定。

3. 论文评审学生所提交的论文、设计论文等材料,应经过论文评审委员会评审合格。

4. 学位评定学生的评定工作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

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毕业生的成绩、论文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决定学生是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如审定结果为不授予学位,则应书面通知毕业生,并对不合格的原因进行解释。

5. 学位授予学位授予工作由学校领导进行,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评定结果,决定对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学位授予采用学校正式盖章的毕业证书,授予学位的日期应为学校规定的学位授予日期。

四、特殊情况的处理1. 学生中途离校学生如在学习期间中途离校,若离校时尚未达到学位授予条件,应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延期毕业或者转入其他学校接受相关培训。

2. 学生换专业如学生在读专业与本人兴趣、能力等方面不符,在征得所在专业领导和新专业领导同意下,可转换专业,但转换成绩应从原专业所获得的学分重新开始计算。

3. 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对于学生在学术方面出现不端行为的情况,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有必要,取消该生的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五、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学校所有。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确保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经批准,我校按有权授予学位的专业应属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三条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均可申请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一)热爱祖国、拥护领导、拥护制度,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二)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三)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四)达到学士学位课程成绩要求(详见《XX大学学士学位课程规定》)。

第四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毕业时不得申请学士学位:(一)在校学习期间,未达到本规范第三条要求者;(二)在校学习期间,受过两次以上(含两次)记过处分或一次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三)因其他原因,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五条因本规范第四条的情况而未具备学士学位申请资格的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具有学士学位申请资格:1、参加下列竞赛获得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并经教务处认定者:(1)挑战杯及XX省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2)及XX省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3)及XX省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4)及XX省大学生机械创新设计竞赛;(5)其它相同或相当级别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竞赛。

2、获得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及其他具有独立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或在核心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并经科技处认定者。

3、毕业当年取得硕士研究生入学通知书,并经教务处认定者。

4、毕业时有突出表现,受到下列市级以上(含市级)表彰,并经学生处认定者:(1)三好学生、优秀团员;(2)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3)见义勇为者;(4)其它相同或相当级别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表彰。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明确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和程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

第三条授予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一项重要任务,旨在评价学生在学业、实践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的水平。

第四条学士学位分为学术学士学位和专业学士学位两类。

第五条授予学士学位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包括: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达到规定的学分要求、取得所学专业的证书或资格。

第七条学士学位的学分要求由各专业根据本专业学生的培养目标和课程设置进行制定,并经学校教务部门审定。

第八条学生应当按照培养计划,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并取得相应的成绩。

第九条除了学分要求外,学生还要进行实践教学和毕业设计,并取得相应的实践成绩和毕业设计成果。

第十条学生还需具备健康的身体条件、良好的品德表现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一条各学院、学部应当结合学科特点和培养目标,制定学士学位授予的具体条件和要求。

第三章:学士学位授予程序第十二条学生在毕业前一学年,须提出学士学位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学校教务部门根据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组织教师进行审查和评议。

第十四条审查和评议结果将由学校教务部门向学生公布,并在学校网站上公示。

第十五条学生可对审查和评议结果提出申诉,学校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核。

第十六条学校根据审查和评议结果,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七条学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后,须参加学位授予仪式,并领取学位证书。

第十八条学校将学生的学士学位信息上报到相关教育管理部门。

第四章:学位证书和学位信息管理第十九条学校负责学位证书的制作和管理,并确保学位证书有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条学生必须如实填写学位证书相关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学校建立学士学位信息库,并定期更新学位信息。

第二十二条学士学位证书为有效证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弄虚作假的行为。

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修订)

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修订)

XXXX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号)、《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批准有权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分别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三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授予工作的领导组织,成员一般不超过三十五人,任期三年。

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

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主席提名。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主要从具有丰富教学科研经验、热心教育事业、学术造诣深、责任心强、作风正派的在职教授及相当职称教师中遴选,并吸收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经学院推荐,结合校长提名,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

第四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院下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员会”)。

分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三年。

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二人,配专职或兼职秘书一人,其中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

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分委员会组成名单由所在学院推荐,校长审批产生,并报校学位办备案。

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1.作出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2.审议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3.在国家授权范围内审议学位授权学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宜;4.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作出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5.学位授予质量评估;6.审定与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办法;7.研究和处理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其他事宜。

第六条分委员会职责1.审查并提出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建议名单;2.审查并建议设立、调整和撤销的学位授权学科专业;3.负责组织校级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推荐、学位授予质量评估;4.审查本科生教学计划和研究生培养方案;5.审查学位论文预答辩、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6.研究解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其他有关问题。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

XXXX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我校本科学生完成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环节)学习和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达到毕业要求;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认为不宜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本细则第二条及有关规定为依据,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学校对符合第二条规定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结业的学生,在结业后可回校参加每年7月中旬组织的未通过课程的考试,实践环节(含毕业设计)须提前补做,成绩合格达到毕业条件者,换发毕业证书。

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由教务处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学
生名单,审议通过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证书日期为校学位会召开日期。

第六条若因其它原因未获得学士学位者,不再补授学位。

第七条学士学位证书遗失不再补发,学校只出具学士学位证明书,学士学位证明书与学士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用。

第八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本科学生,学校其它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之处,以本工作细则为准。

第九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授予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环节,为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教育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士学位授予的基本要求:1.学士学位由高等教育机构授予,授予的学士学位属于国家承认的学位。

2.学士学位是对学生完成本科教育阶段学习任务,获得学科相关知识和能力的认可。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1.学士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包括:获得相关学科的学分,完成学科相关的学习任务,并达到学士学位授予学校的学业要求。

2.学士学位授予各专业的细化条件由学位授予学校制定并公示。

第四条学士学位授予的程序:1.学士学位授予遵守校内学位授予程序的相关规定。

2.学士学位授予需要申请并经学校审核通过。

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的评定标准:1.学士学位评定标准应基于国家相关法规和学士学位授予学校的学科特点制定,并公示于相关渠道。

2.学士学位的评定标准应包括学科知识的掌握程度、学术能力、创新能力等方面。

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的程序:1.学士学位授予是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2.学位证书应使用国家统一格式,并加盖学校公章有效。

第七条学士学位授予的时间:1.学士学位授予时间应根据学位授予学校的教学计划和学生完成学业的具体情况而定。

2.学士学位授予应定期进行,可与毕业典礼等相关活动结合。

第八条学士学位授予的管理:1.学士学位授予应有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并定期进行评估。

2.学士学位授予机构应建立学位授予的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保证学位授予工作的可追溯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学士学位授予的互认:1.学士学位授予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学位互认的政策和实施细则。

2.学位授予学校应积极与其他高校开展学位互认的工作,提升学位的国际认可度。

第十条学士学位授予的追认:1.学士学位授予学校可以根据有关法规和学校政策,对非学位授予学校获得学士学位的个案进行追认。

2.学士学位授予学校应对追认工作进行审核,确保获得学位的个案符合学校授予学位的相关条件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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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音乐学院硕士学位与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10年12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本院具有文学门类硕士与博士学位授予权和艺术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

文学硕士学位包括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音乐学、音乐表演、音乐教育等学科专业和研究方向。

文学博士学位包括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音乐学、音乐教育等研究方向;艺术硕士专业学位包括音乐表演、作曲等专业方向。

本院还具有“以毕业研究生同等学力硕士学位”授予权。

第三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达到相应的专业要求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学位,但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硕士学位的业务要求及课程考试第四条文学硕士学位申请人应具备相应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具备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知识和专业技能;了解学科的现状及发展趋势;能熟练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具有从事音乐研究、创作、表演等实践能力。

艺术硕士学位申请人应具有高水平的艺术表演与创作技能、系统的专业知识、较高的艺术审美能力和较强的艺术理解力与表现力,能够胜任本专业艺术创作领域的各种表现形式。

以毕业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者,应在所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领域做出成绩,应已发表或出版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具体要求见《中央音乐学院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细则》。

第五条硕士学位申请人毕业时应提交一篇学位论文(具体要求详见《中央音乐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规范》),并通过教学方案规定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

作曲与表演方向的研究生,须举行学位音乐会或学位作品评议,并取得合格成绩。

第三章博士学位的业务要求及课程考试第六条博士学位申请人应具备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及艺术理论修养;在所从事的音乐研究、音乐创作及技术理论方面掌握坚实宽广的专业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对学科的现状及发展趋势有准确的把握;掌握两门外语,第一外国语能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具有一定的外文写作能力和进行国际学术交流的能力。

第二外国语要求有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具备独立从事高水平学术研究、艺术创作及承担高层次教学工作的能力;中国史论专业应该熟悉古汉语。

第七条作曲技术理论及音乐学各研究方向的博士研究生,论文答辩前一般应在国内或国际重要刊物上发表或被接受发表一篇入学后撰写的论文。

作曲方向的研究生应有入学后创作的大型或中型音乐作品(具体要求见教学方案)。

第八条博士学位申请人应通过教学方案规定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

作曲方向的博士研究生,须举行学位作品音乐会(没有条件举行音乐会的,要进行学位作品评议),并取得合格成绩。

主科成绩85分以上为合格。

课程考试不及格可补考一次。

第四章学位音乐会与学位作品第九条音乐表演艺术各方向及作曲方向研究生的学位音乐会是检验学位水平的重要环节。

音乐表演艺术各方向的文学硕士研究生,须首先完成学位音乐会(具体要求参见《中央音乐学院文学硕士研究生毕业环节要求》);作曲方向研究生须举行作品音乐会(如无条件举行作品音乐会,也可按规定提交总谱或总谱加音响)。

艺术硕士方向的研究生要举行两场学位音乐会(具体要求参见《中央音乐学院艺术硕士学位研究生毕业环节要求》)。

文学硕士的音乐会一般应在毕业学年度期间举行,艺术硕士两场音乐会的后一场也应在毕业学年度期间举行。

学位音乐会与学位作品评议成绩合格者方可申请论文答辩。

音乐会申请程序:1.提出音乐会的申请最迟应在毕业学年的3月底之前。

申请人可到研究生部网页下载《学位音乐会申请表》,填写并加盖系(部)公章后由系秘书交回研究生部。

作曲专业如无条件举行音乐会,则须在毕业学年度的4月20日前提交学位作品。

2.音乐会评审组成员(应同时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一般由4人组成,名单由申请人所在系(部)参照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方式和要求拟定评审小组名单,并填写《硕士学位音乐会评审委员会组成名单》,报送研究生部,研究生部对评审组成员进行审核,并上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审批。

3.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批准后,研究生部负责向音乐会评审组成员颁发聘书。

申请人所在系部秘书于音乐会举行前三天到研究生部领取《学位音乐会文件袋》(内装《学位音乐会申请表》、音乐会评分单、决议书等),举行音乐会后三天内将文件袋交回研究生部,同时还应提交音乐会节目单及光盘各一份。

4.音乐会评审委员根据各系对专业的具体要求,对音乐会以百分制评分。

学位音乐会成绩以85分为合格。

5.如作曲方向申请者只能提供总谱或总谱加音响,作曲系应组成作品评审小组对作品进行审议(由2-3人组成,成员一般应同时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2人认可即为通过。

6.学位音乐会(或作品)未通过,可申请重新举行(在规定时间内不超过两次)。

第五章学位论文、答辩申请、答辩委员会第十条学位论文应由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

论文的选题和所研究的内容应在学术上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际意义。

博士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一定的研究深度和系统性、成果性创见;文学硕士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一定的深度和较为独立的学术见解;艺术硕士论文应是对自己的表演及创作实践做理论层面的概括和阐述并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

论文写作具体要求见《中央音乐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规范》。

第十一条我院举行硕士、博士论文答辩的时间每年有两次,春季在5月中旬至6月中旬,冬季在12月份。

申请论文答辩及提交论文的时间春季在4月5日之前,冬季在11月10日之前。

学位申请人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办理申请论文答辩事宜,过期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申请论文答辩的程序和有关规定:1.学位申请人在每年4月初(或11月初)登陆中央音乐学院研究生部网页下载《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和《研究生学位论文指导教师意见书》,并于4月5日(或11月10日)前将上述两份文件填好,送交研究生部。

2.研究生部将于当年4月(或11月)中下旬审核申请人是否达到研究生毕业及申请学位的要求。

包括:申请人在校期间的思想表现、教学方案规定学分完成情况、开题报告完成情况、学位音乐会与学位作品完成情况等。

对于未达到要求者,研究生部将及时通知申请人。

3.符合申请学位要求的申请人,须于4月5日或11月10日前提交学位论文电子光盘一张,待通过“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检测后,于4月20日(或11月20日)前提交学位论文6份(博士)或5份(硕士)。

作曲方向的博士与硕士学位申请人还需同时提交学位作品3份。

论文格式要求详见《中央音乐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规范》。

答辩通过后,提交定稿学位论文5份,学位作品1份(A4纸张胶订成册)。

研究生部将于当年4月6日(或11月11日)起停止接收学位论文和学位作品,逾期未交者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

4.研究生部与申请人所在系(部)共同拟定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答辩委员会的组成要求参见本细则第十三、十四条),并报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审批。

在进行答辩前,委员名单须保密。

5.硕士学位论文至少应在答辩前3周由研究生部交系秘书,系秘书须于1周内将其分送相关答辩委员会委员及答辩秘书。

博士学位论文至少应在答辩前1个月内分送完毕。

6.答辩委员会秘书在答辩前三天到研究生部领取“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文件袋”,并清点以下材料:(1)学习成绩单;(2)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3)指导教师意见书;(4)学位论文开题报告意见书;(5)学位论文评阅书(3份);(6)答辩委员会名单;(7)答辩程序;(8)答辩委员会主席职责;(9)答辩委员会秘书职责;(10)表决票(张数同答辩委员会人数);(11)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12)作品评议书(作曲专业用);(13)答辩记录本;(14)答辩委员劳务费登记表及劳务费。

7.答辩委员在审阅论文期间,不接待申请人的来访。

申请人不得在此期间咨询答辩委员的意见。

如有违反,经举报核实,取消答辩资格。

第十三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应由与论文有关学科的专家(一般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4人组成,其中包括主席1人(一般由正高职称专家担任),至少1名外单位的专家。

另设委员会秘书1人,秘书应由比较有经验的教师担任(也可由委员兼任)。

指导教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

博土学位论文答辩委员应由与论文有关学科的专家5人组成(委员应尽可能由正高职称专家组成),其中包括主席1人(由正高职称专家担任),外单位专家1-2名。

另设委员会秘书1人,秘书应由比较有经验的教师担任(也可由委员兼任)。

指导教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

第十四条答辩前须聘请有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论文评阅人可以同时是答辩委员会成员。

硕士论文的评阅人为3名,其中1名须为外单位专家。

博士论文的评阅人为3名,其中1或2名须为外单位专家。

答辩前的论文评阅是检查论文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也为申请人是否具有答辩资格提供依据。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批准之后,研究生部向论文评阅人发送论文(作曲各方向同时发送学位作品),并通知其下载、填写《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书》或《学位作品评议书》,在规定时间内直接寄送研究生部。

评阅人可参考《中央音乐学院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中央音乐学院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及《中央音乐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规范》等文件,审查论文的质量,对论文做出客观评价,并对论文是否达到相应学位的水平、可否提交答辩等表示出明确的意见。

学位论文的三位评阅人中,有两位评语属否定意见,则不得举行论文答辩,本次申请无效。

由研究生部通知申请人在一年内(博士论文在两年内)修改后重新申请。

第十五条如遇一名答辩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而缺席时,该委员应及时通知答辩委员会主席或研究生部,并表明自己对论文的意见。

如意见为“同意通过”,答辩如期举行,其意见在无记名投票表决时生效;如意见为“不同意通过”,则答辩改期进行。

第六章论文答辩程序及有关规定第十六条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职责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严格把关。

杜绝将与学术无关的问题和个人情绪带进论文答辩会。

答辩委员会的每个委员应预先审读论文全文,做好提问的准备。

学位论文答辩要发扬学术民主,以公开的方式进行。

对是否授予学位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

对学术界有争议的问题、尚未形成共识的观点应该持有宽容和公正的态度。

应该尊重研究生的学术观点和人格。

第十七条论文答辩程序1.论文答辩正式开始前,由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委员举行预备会。

根据导师书面介绍的申请人各方面情况以及评阅人的评阅意见,答辩委员对论文进行充分讨论,交换意见,最后以委员会名义拟定出向申请人提出的两至三个问题。

预备会时间一般硕士生为半小时,博士生为一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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