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夏商的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重点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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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诚所至,金石为开.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重点详解(最终版)第一章夏商法律制度夏代● 法典:“禹刑”,夏代法律的总称,中国最早的奴隶制法。
《左传·昭公六年》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禹刑”可能是启及其后继者根据氏族晚期习俗陆续改造、积累的习惯法,以禹为名表示对夏族杰出祖先和开国之君的崇敬。
● 罪名制度:昏、墨、贼,杀:昏、墨、贼是夏朝的三种罪名,杀是刑名。
“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
自己有了罪而掠取别人的美名是昏;贪婪而败坏职责是墨;杀人而没有顾忌是贼。
可见,昏、墨、贼是三种罪名。
犯此三罪者,依照夏朝法律要处以死刑。
● 监狱(P28)据《竹书纪年》载:“夏帝芬三十六年作圜土;”。
从此夏朝有了正式的监狱。
圜土:夏、商、西周监狱的名称。
监牢的形象名称,在地下挖圆形的土牢或在地上围起圆形土墙,以监禁罪犯,防止其逃跑。
《史记·夏本纪》载,夏桀曾将商汤“囚之夏台”,则夏台可以说是夏朝中央监狱的名称。
据说夏在都城阳翟“均(钧)台”还设有中央直辖的监狱。
商代● 法典(P30):《汤刑》是商代成文刑书,也是商代法律的总称。
《左传·昭公六年》说:“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汤刑并非汤所制定,而是后人为纪念先祖以其名命之。
它是因乱政而作,主要是关于如何镇压奴隶和平民反抗的规定。
● 刑罚制度(P31)从《荀子·正名》“刑名从商”的说法来看,商代的刑罚制度似乎已形成体系,并且直接影响到后世。
根据文献记载,这一刑罚体系以五刑制度为主,包括墨、劓、刖、宫、大辟等刑名。
(一)大辟:(1)戮(2)炮烙:强迫人在烧红的铜格上赤足行走。
(3)醢:把犯罪者捣成肉酱。
(4)脯:把犯罪者晒成肉干。
(5)劓殄:把犯罪者本人及其后代都杀掉。
(6)剖心、剔刳(二)肉刑:(1)墨刑:在犯罪者的面部或额上刺刻后,涂以墨色。
(2)劓刑:割掉鼻子的刑罚。
(3)剕刑:也叫刖刑,就是断足的刑罚。
第一章 夏商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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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行赋税 《史记.夏本纪》:“自虞、夏时,贡赋 备矣。” 《孟子.滕文公》:“夏后氏五十而贡”。 5、规量器 《夏书》:“关石和钧,王府则有。”意 即征收关税和田赋均衡公平, 则夏王朝国库有用 不完的财物。 6、严刑狱 《左传》:“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夏同时也设置了监狱,除圜土外,还有夏台。
二、夏代法制简况
(一)夏代奴隶制法制主要内容 1、建吏制 《尚书.皋陶谟》:“百僚师师,百工 惟时。” 《禹贡》:“大战于甘,乃召六卿。” 六卿为军事长官。 《夏书》中记载有“职听讼,收赋税” 的“啬夫”,管车官员“车正”,掌管膳食的 “庖正”,畜牧官员“牧正”,察省天象的“昆 吾”等。
2、定历律 《尚书.甘誓》:“有扈氏威侮五行, 怠弃三正。”五行、三正均为历法。 《论语.卫灵公》:“行夏之 时。”“夏之时”即是夏代的历法,即今之称之 为“夏历”。 3、明礼法 《左传》:“(夏)贡金九牧,铸鼎象 物。”、“迁鼎于商”。鼎是国家和王权的象征, 同时也是古代礼制的代表物。
第二节 商代的法律制度
商灭夏后逐步建立起一个奴隶制大国,有 “邦畿千里”,形成了奴隶制国家早期的内服 与外服的行政管理体制。农业、手工业出现了 初期的繁荣,井田制出现,养殖业、畜牧业从 手工业分离出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商代的立 法活动主要表现为: 首先是确立奴隶制的行政体制及其权力职 能; 其次是“汤刑”出现。
1、皋陶制刑 “昏、墨、贼杀,皋陶 之刑也。” 2、五虐之刑 黥、劓、刵、椓、处死。 后演变为墨、劓、剕、宫、大 辟五种,延续到后世。 “与其杀不辜,宁失 不径”是禹刑的一条重要法律 原则,就是不照章办事也不得 错杀无辜。
(四)司法制度
1、中央设最高司法官 “大理”,地方司法官 “士”,基层司法官 “蒙士”。 2、监狱的设置 夏台,又称钧台, 中央监狱; 圜土,关押轻罪 犯人。
夏商法律制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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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夏商法律制度一、夏代法制典型案例(一)夏桀囚商汤1、案情简介夏朝末期,夏桀"不务德而武伤百姓",商族的首领汤等诸侯有背反夏朝之心,因此,夏桀将汤囚禁在夏台(今河南禹县),后来因证据不足不得不将汤释放。
(据《史记·殷本记》2、案例评析夏朝刚刚从原始社会进化为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其司法机关史书无明确记载,但已经存在监狱。
夏朝的监狱称为圜土。
因为夏桀将汤囚禁在夏台,夏台也是夏朝监狱名称。
据说夏在都城阳翟"钧台"这个地方设有监狱,所以"钧台"也是夏朝监狱的名称。
二、商朝法制典型案例(一)醢九侯1、案情简介此案发生在商朝末期,九侯有一个漂亮的女儿,"入之纣",但九侯的女儿不喜淫乱,纣王发怒,就把九侯的女儿杀了。
九侯因此受牵连,被纣王处以死刑,行刑后被剁成肉酱。
注释:醢(音海)-商朝的死刑,即将犯罪者捣成肉酱。
2、案例评析商纣王统治时期,暴政苛民,任情用刑,法外之刑大量使用,把人剁成肉酱的“醢”就是其中之一。
(二)脯鄂侯1、案情简介此案发生在商朝末期。
鄂侯因对九侯案不满而与纣王发生争辩,被纣王处以死刑,行刑后晒成肉干。
注释:脯(音府)-商朝的死刑,即将犯罪者晒成肉干。
2、商纣王统治时期,暴政苛民,任情用刑,法外之刑大量使用,把人剁成肉酱的“脯”就是其中之一。
(三)[囚周文王案]此案发生在商朝末期。
周文王(西伯昌)对九侯案、鄂侯案的处理结果不满。
崇侯虎知道后向纣王进谗言诬陷说:“西伯基善累德,诸侯皆向之,将不利于帝。
”因此,商纣王将文王囚禁在羑里(今河南汤阴县)。
后来周文王之臣闳夭等人寻求美女、奇物、宝马进献给纣王,纣王赦免文王,将他释放。
夏商时期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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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夏商时期的法律制度(公元前21世纪——公元前11世纪)夏(约公元前21世纪——前16世纪)是中国历史上惟一无文字可征的世袭王朝,也是中国历史上出现的第一个奴隶制国家,据《史记·夏本记》记自夏禹传位于子启,至夏桀亡夏,夏代历时近五百年。
商(约公元前16世纪——前11世纪)是继夏之后的王朝,商族原是臣属于夏王朝的一个方国,主要活动于黄河中下游地区。
大约在公元前十六世纪左右,商人在其首领汤的带领下,联合一些反对夏统治的部落或方国讨伐暴虐无道的夏桀,推翻了夏朝,建都于亳(今河南商丘),后数次迁都,至盘庚时定都于殷(今河南安阳)。
商朝政权维系了六百年,至公元前11世纪周人推翻了商纣王,结束了商的统治。
第一节夏代的法律制度一、立法概况(一)法制指导思想夏朝去古未远,氏族社会的神权观念对夏代法制有着深远的影响。
夏王发布命令,常以“天”的代言人自居夏王启与有扈氏“大战于甘”,在战前的誓师动员时发布《甘誓》,认为有扈氏不敬上天,所以上天假启之手征讨有扈氏,这就是“天讨有罪,”而夏启只是“恭行天之罚”。
(二)法律形式据文献记载,夏代的法律形式有命、誓、典、刑等。
夏代最重要的法律形式有二:1、由部落习俗演变而成的习惯法,或称之为“礼”。
2、由部落战争中产生的刑,或称刑书。
据文献记载称为《禹刑》,其主要内容应是有关夏代刑罚种类的规定。
二、法律制度我们从春秋战国至汉人的追记中,可以归纳出夏代的一些刑名与罪名,主要有以下几点:(一)、五刑五刑制度从夏朝就已经形成。
东汉时期的经学家郑玄注释《周礼》时说,夏代的刑罚有三千条,其中大辟二百条,膑刑三百条,宫刑五百条,劓刑与墨刑各一千条。
墨刑是在面颊或额头上刺字,再涂上墨,留下永久印记;劓刑即割掉鼻子;膑刑即剔去膝盖骨;宫刑即毁坏人的生殖能力。
这四种刑罚以残损人的身体,十分残忍,又被称为“肉刑”。
直到汉代,汉文帝下令改革。
大辟即死刑,以剥夺人的生命为目的。
(二)昏、墨、贼,杀(三)赎刑赎刑,即以币买罪,罪犯若按规定交纳赎金给官府,则可以获得减轻或免除刑罚。
夏商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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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夏商法律制度(约公元前21世纪——公元前11世纪)•中国法律的起源与夏朝法律制度•(前21---16世纪,十四世十七王)•商朝法律制度(前16---11世纪,十七世三十一王)•●禅让制→世袭制:黄帝尧舜禹“天下为公”到夏启“天下为家”•●从传说到信史(古史辨派“层累造成说”)•夏礼吾能言之,杞不足征也。
殷礼吾能言之,宋不足征也,文献不足故也。
足,则吾能征之也。
——《论语·八佾》其言不雅驯,缙绅先生难言之。
——《史记· 五帝本纪》◆关于法律起源的各种学说和传说※严复:“西文‘法’字,于中文有理、礼、法、制四者之异义,学者审之。
……西人所谓法者,实兼中国之礼典。
”中国法律起源的主要特点•与宗法等级制度紧密结合,具有明显的宗法伦理性质,早期法兼有国法和宗法双重性。
⊙氏族血缘关系纽带随着国家的形成而更加强韧⊙部落联盟首领的权威在向国家过渡的过程中日益加强◇皋陶于是敬禹之德,令民皆则禹,不如言,刑从之。
舜德大明。
——《史记·夏本纪》◇昔禹致群神于会稽之山,防风氏后至,禹杀而戮之。
——《国语·鲁语下》•原始的礼由习惯演化为法——“礼源于祭祀”⊙法: 习惯→习惯法→成文法(法典)⊙礼:礼器(事神致福) →祭祀礼仪→一般社会规范◇盛玉以奉神人之器谓之若丰。
推之而奉神人之酒礼亦谓之礼。
又推之而奉神人之事通谓之礼。
——王国维《观唐集林·卷六·释礼》⊙“刑始于兵”——“国之大事,唯祀与戎”◎兵刑分不开: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凿,薄刑用鞭扑。
——《汉书·刑法志》刑也者,始于兵而终于礼者也。
——《辽史·刑法志》◎兵刑(狱)同制:法官“士”/“士师”/“司寇”/“廷尉”原为军职◎军法军纪合一左不攻于左,汝不恭命;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
用命赏于祖,不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
——《尚书·甘誓》尔不从誓言,予则孥戮汝,罔有攸赦。
夏商朝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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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夏朝的刑罚原则。即与其错杀 无辜或轻罪的人,宁可违反常规或 不用常法,甘冒漏杀有罪者的失误 。 这一原则体现了慎罚思想,具 有积极的意义。
(六)监狱的设置
圜土 :监牢的形象名称。在地下挖圆形的土 牢或
在地上围起圆形土墙,以监禁罪犯, 防止其逃 跑。 商汤的首领曾被囚于“夏台”这个地方, 而“夏台”又叫“钧台”。所以后来“夏台”、 “钧台”都成为夏朝监狱的代称。
律
律,最初上指调整乐器音调的工具。《说文解 字》:“律,均布也。”后来,借作法律,比 喻如调音律一样均平调整人们的行为归于一统, 普遍适用。律的含义又比法进了一步。
战国时,商鞅改“法”为“律”以后历代沿 用,如:《秦律》、《永徽律》。 “法”与“律”连在一起作为一种法律 形式,是在清末民初时开始的。 另外,“辟”、“彝”都由“法”之义。
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
原始习惯转化为具有约束力的礼法 血缘纽带得到进一步加强 部族统治者的权威不断加强 刑起于兵
事神致福-起源 于祭祀礼仪
礼的起源应该是多元的, 饮食、生产礼仪都可能是 礼产生的重要途径
礼源于祭祀
礼,本来是一种盛玉的器皿 ,即表示一个盛有双 玉的奉事神和人的器皿。指奉神之事,即祭祀。 当这种器皿广泛用于原始社会的祭祀活动后,它 就成了奉神祁福的专用和祭神敬祖仪式的代名词。 我们知道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男子在生产中逐渐 上升为主导地位,并形成了以男性为中心的新的 家庭组织——一夫一妻的个体家庭。这种男子在 经济上优势的增长,使人们对自然力量的崇拜转 为对社会力量的崇拜,妇女对丈夫的尊敬,后来 扩展到夫权制大家庭的家长及其家族的祖先。
习惯
习惯法
法律
习惯与法律的区别
夏商周时期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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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克思:“国家和旧氏族组织不同的 地方,第一是它按照地区来划分他的 国民,第二是公共权力的设立。” • 公元前21世纪夏朝的建立标志着我国 历史上第一个国家产生。 • 夏朝有了地域上的划分和居民,如将 国家划分为九州等。 • 夏朝已建立了国家机构和公共权力系 统,包括军队、职官、监狱以及贡赋 制度。 • 治水催化了中国早期国家的产生,也导 致中国法律的早熟 。
刑起于兵, “兵刑合一”
• 中国法的起源的特色:法的起源与战争 的关系特别密切:《汉书· 刑法志》记载: “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 其次用钻凿;薄刑法律渊源 2、神权政治与神权法思想 3、刑罚 (1)奴隶制五刑:墨、劓、髌、宫、大辟 (2)法外酷刑:炮烙、醢、脯、剖心、劓 殄、孥戮等。 4、司法制度
(2)借贷契约:傅别
(3)书契
婚姻缔结原则
• (1)一夫一妻制。法定的妻子即嫡妻只能是一个。 也只有正妻所生子女才是嫡系,其他皆为庶出, 他们在家庭关系中处于比较低的地位。 • (2) “同姓不婚” 。主要基于两点:第一,长期的 经验证明,“男女同姓,其生不蕃;第二,为了 “附远厚别”,即通过联姻加强与异姓贵族的联 系,进一步巩固家天下和宗法制度,具有鲜明的 政治意图。 • (3)“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诗经》云:“娶 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娶妻如之何,非媒不 可”。
“六礼”
• 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 • (1)“纳彩”,即男家请媒人向女方送礼品提亲; • (2)“问名”,即在女方答应议婚后, 由男方请媒 人间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于宗庙以定吉凶; • (3)“纳吉”, 卜得吉兆后即与女家订婚; • (4)“纳征”,即男方派人送聘礼至女家,故又称 “纳币”; • (5)“请期”,即商请女方择定婚期; • (6)“亲迎”,即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至家。至此, 婚姻也最终成立。
第一章 夏商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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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夏朝的法律制度 第二节 商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夏朝的法律制度
一, 中国法的起源 1法源于天说 2刑起于兵说 3法源于苗民说 4皋陶造律说 5法源于定分止争说 6法源于习惯说
二,中国古代法律文献中的刑,法,律的 中国古代法律文献中的刑, 含义及其运用 1刑 2法 3律
三,夏朝的立法及法律形式 1禹刑 2"誓"
四,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 (一)婚姻家庭制度 (二)继承制度 五,商朝的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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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夏代的刑法制度 (一)罪名 1"昏墨贼杀" 昏墨贼杀" 2不孝 3"威侮五行,怠弃三正"罪 威侮五行,怠弃三正" (二)刑罚 1.五刑 1.五刑 2.赎刑 2.赎刑 (三)刑法原则
五,夏朝的监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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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商朝的法律制度
一,商朝的神权法思想 二,商朝的立法
三,刑事法律制度 (一)主要罪名 1暂遇奸宄 2颠越不恭 3.破律乱政 4.言行惑众 5."三风十愆" 三风十愆" (二)刑罚
第一章 夏商时期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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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理论界普遍的看法: 中国国家与法起源于夏朝
依据: 1、按地域划分统治区域 • “芒芒禹迹,划为九州” 2、公共权力的设立 • 夏启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世袭 专制帝王。 • 夏已建立了完备的国家机器,包括军队、职官、监狱。 3、 权利与义务关系方面 • 夏代已经有了贡赋制度
(三)中国法律起源的基本特点 • 1.刑起于兵(中国法律的起源,走了一条
五、夏商时期的司法制度 (一) 司法机构 1.中央司法机关 国王作为天子,是最高司法官,设专职 司法官来辅佐其行使司法权。 夏朝最高司法官称大理,商朝称最高司法 官为(大)司寇 2.地方司法机关 • 多以士命名。商朝在畿内地区的司法官称 为士,在畿外称为蒙士。
(三)民事法律制度 ◆“普天之下,莫非王土” ◆一夫多妻制 ◆继承制度:兄终弟继、父死子继
• 1、《禹刑》 夏朝法律的总称,不是成文法,而是泛指夏朝的法 律和刑罚。以禹为名表示对夏族杰出祖先和开国之 君的崇敬,是中国最早的奴隶制法。 • 2、《汤刑》 商朝法律的总称,不成文的习惯法仍占很大比重。
(二)主要法律形式 • 刑、誓、诰、命
四、夏商时期主要的法律制度
(一)刑事法律制度 1、定罪量刑的原则 • 恤刑慎杀。《尚书》: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 • 不可错杀无辜。《夏书》: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 区分故意与过失。《尚书· 尧典》:眚灾肆赦,怙 终贼刑。《大禹谟》:宥过无大,刑故无小。 • 刑罚为德教服务。《尚书》:明于五刑,以弼五 教,期于予治;刑期于无刑,民协于中。 • 反对株连。《尚书》:罚弗及嗣,赏延于世。
2.象刑说
(最早的刑罚是以服饰来象征刑罚) 《尚书· 舜典》:象以典刑。 《尚书大传》:唐虞象刑而民不敢犯。…唐虞之象刑, 上刑赭衣不纯,中刑杂屦,下刑墨幪。 《慎子》:有虞氏之诛,以幪巾当墨,以草缨当劓, 以菲屦当刖,以艾鞸当宫,布衣无领以当大辟。 《汉书·刑法志》:盖闻有虞氏之时,画衣冠、异章服 以为戮,而民弗犯,何其治之至也! 《白虎通》:犯黥者其皂衣,犯劓者丹其服,犯膑者 墨其体,犯宫者锥其履,大辟之罪则布其衣裾而无 领缘。
中国法制史 第一章 夏、商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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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夏、商的法律制度(约公元前21世纪一一公元前11世纪)第一节中国法的起源和夏朝的法律制度一、中国法的起源法的起源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
在原始社会末期,由于生产力水平的提高,私有财产逐渐出现,人类由无阶级社会逐步进入阶级社会。
原始氏族组织逐步转化为国家组织。
原始社会的部分习俗逐步转化为法律,这个历史发展过程在我国大约是传说中的尧、舜、禹时代。
历史上关于尧、舜、禹相继禅让的传说,反映了推举部落联盟领袖的原始民主制度。
但是,禹继位以后,这种制度遭到破坏,禹晚年,部落联盟推举伯益继承禹位,禹却在暗中培植儿子启的势力,要传位给启。
禹死后,启凭借禹的威望和既得的权力,“攻益而夺之天下”,“故诸侯皆去益而朝启”.从此,“天下为公”转变为“天下为家”。
这是中国奴隶制国家形成的最终标志,与此同时,也出现了奴隶制的法制。
中国国家与法的形成,体现了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
但是,由于独特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的影响,中国国家与法在形成之初便具备了鲜明的特色。
(一)氏族血缘关系随着国家的形成而日益强化。
以血缘关系联结起来进行生产和生活,是人类氏族社会的本质,也是原始农业经济所决定的社会特点。
在这种社会条件下,个人的生存,完全依赖于氏族和土地。
国家与法的出现,不可能立即改变这种社会经济状况,不过是将血缘关系中自然体现出的亲疏尊卑关系打上阶级的烙印,以法律强制维护这种亲疏尊卑关系,因此,国家与法的形成,不但未能使人们的血缘关系有所松动,反而使之日益强化,使中国奴隶制国家组织,向家国一体的格局发展,西周的宗法制即是这种格局的完备形态。
(二)原始的礼由习惯演化为法礼的最初涵义是指祭祀的仪式,出于对祖先和神明的尊崇和敬畏,参与祭祀是氏族全体成员的习惯,也是氏族所有成员的基本权利。
人们在祭祀仪式中不同的地位和不同的作用是由血缘上的长幼、亲疏自然决定的。
进入阶级社会以后,统治者垄断了祭祀权,把它与政治权力结合起来,原来用以区别血缘亲疏、长幼的礼进而具有了在国家组织中确认尊卑等级地位的法的性质,于是,亲贵合一,礼法难分构成中国国家组织与法的另一特色。
第1章 夏商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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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夏商的法律制度.txt如果我能够看到自己的影子,我想它一定很忧伤,因为我把快乐都留在了前面。
容易伤害别人和自己的人,总是对距离的边缘模糊不清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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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南京审计学院法学院第一章夏商的法律制度(约公元前21世纪—前16世纪-前11世纪)约公元前21世纪— 16世纪- 11世纪)21世纪世纪世纪本章概述:夏朝是我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
本章概述:夏朝是我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
夏启打破了原始社会的王位禅让制,通过武力夺取政权,成为第一个国家君王。
会的王位禅让制,通过武力夺取政权,成为第一个国家君王。
自此,王位继承开始了世袭。
夏朝刚刚从原始社会进化而来,自此,王位继承开始了世袭。
夏朝刚刚从原始社会进化而来,仍然以神权作为统治思想,法律多采用认可的形式,仍然以神权作为统治思想,法律多采用认可的形式,法律内容来源于原始习惯、祭祀礼仪、军队命令等。
立法、容来源于原始习惯、祭祀礼仪、军队命令等。
立法、执法与司法尚无系统化、规范化。
司法尚无系统化、规范化。
原始社会的商部落消灭夏朝,建立了商朝。
商朝同夏朝一样,原始社会的商部落消灭夏朝,建立了商朝。
商朝同夏朝一样,以神权法作为统治思想,以神权法作为统治思想,统治阶级借用神的力量统治世俗社商朝的法律内容,尤其是刑罚种类较夏朝增多,会。
商朝的法律内容,尤其是刑罚种类较夏朝增多,但非常野蛮、残酷,为后世没有,即如荀子所说“刑名从商”野蛮、残酷,为后世没有,即如荀子所说“刑名从商”。
商朝的立法、司法权掌握在商王手中,分级建立了司法机关来朝的立法、司法权掌握在商王手中,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
但司法制度仍不健全。
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
但司法制度仍不健全。
南京审计学院法学院学习目标一、了解 1、中国的国家和法是怎样产生的,具体在哪个朝代形成,其主要标志是什么?2、我国古籍中关于“刑”、“法”、“律”的释义及其运用。
第一章 夏商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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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国家和法的起源及其依据
一般认为,中国国家和法起源于文献记载中的夏 代。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提出: “国家和旧的氏族组织不同的地方,第一点就是 它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 第二个不同是公共权力的设立。 第三,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力,就需要公民缴纳 费用——捐税。”
恩格斯所说的国家特征,文献记载中的夏代均已 具备。
死刑是夏代的主要刑罚。此外,《汉书· 刑 法志》还记载:“禹承尧舜之后,自以德衰, 而作肉刑。”或许夏代已经有了肉刑。 (二)、夏代的监狱 《广韵》云:“狱,皋陶所造。”夏代的 监狱称为“夏台”或“均台”。在今河南省禹 县境内。《史记· 夏本纪》记载,夏桀将商族首 领商汤“囚之夏台”,《索隐》云:“狱名。 夏曰夏台。”
治水不果案:
1、案件史料
当帝尧之时,洪水滔天,浩浩怀山襄陵,下民其忧。尧求 能治水者,群臣四岳皆曰“鲧可”。尧曰:“鲧为人负命 毁族,不可”。四岳曰:“等之未有贤于鲧者,愿帝试 之。”于是尧听四岳,用鲧治水。九年而水不息,功用不 成。于是帝尧乃求人,更得舜.舜登用,摄行天子之政, 巡狩.行视鲧之治水无状,及殛鲧于羽山以死,天下皆以 舜之诛为是。于是舜举鲧之子禹,而使续鲧之业…… 禹伤先人父鲧功之不成受诛,乃劳身焦思,居外十三年, 过家门不敢入。 于是九州攸同,四奥既居,九山刊旅,九川涤原,九泽既 陂,四海会同,六府甚修。 《史记· 夏本纪》
三、中国古代关于法律起源的几种观点
(一)起源于黄帝时代说
(二)起源于尧舜时代说
(三)起源于夏代说 (四)“刑起于兵”、“兵刑合一”说
四、中国古代的“刑”、“法”、“律”字的演变 及其含义 (一)“刑”字的演变及其含义 征伐、杀戮;《左传》:伐叛,刑也。后引申为残 害肢体的肉刑,泛指刑罚。 模型、模范之义,引申规范、法。
第一章夏商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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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夏、商的法律制度(约公元前21世纪一一公元前11世纪)第一节中国法的起源和夏朝的法律制度大量史料都说明,从启开始,作为阶级专政的工具——国家产生了。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说:国家跟旧氏族组织不同的第一个特征,“就是它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户”。
《左传》襄公四年引述周太史辛甲《虞人之箴》说:“芒芒禹迹,画为九州”。
说明禹时已开始突破按血缘关系为基础的部落界限,按照地理情况划分九个区域,以统治居民。
恩格斯说的第二个特征“是公共权力的设立。
……构成这种权力的,不仅有武装的人,而且还有物质的附属物,如监狱和各种强制机关,这些东西都是以前的氏族社会所没有的.中央设有掌管畜牧的“牧正”,掌管造车的“车正”,掌管王族膳食的“庖正”等。
在地方则有管理九州居民的”州牧”。
作为这种公共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武装力量,也是具备.此外,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力,养活大批官吏,就需要居民缴纳捐税,《史记·夏本纪》记载:“自虞夏时,贡赋备矣。
”《孟子·滕文公》也说:“夏后氏五十而贡。
”这些记载都说明在夏朝已经有了阶级社会统治者作为剥削手段的贡赋制度。
总之,恩格斯所说的关于国家与旧氏族组织的不同特点,在夏启以后都具备了,因此我们可以这样说:启开创了夏朝,成为中国历史上奴隶制国家的第一个帝王。
一、中国法的起源中国国家与法在形成之初便具备了鲜明的特色。
(一).氏族血缘关系随着国家的形成而日益强化。
(二).原始的礼由习惯演化为法(三).刑起于兵(四).部落联盟首领的权威在向国家过渡的过程中日益加强。
二、夏朝法律制度简述(一)夏朝法律的法律指导思想和立法1 夏朝法律的法律指导思想--“天讨、天罚”的神权政治法律观《甘誓》: “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天用剿其命。
今予惟恭行天之罚。
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
予则孥戮汝。
”2 禹刑所谓“禹刑”,最先见于《左传》,“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后人大多将其作为夏朝法律的总称。
(01)第一章 夏商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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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二)原始习惯到奴隶制习惯法的转变
世界各古老 民族的最初法律,基本上是在氏族社会 末期向国家社会过渡的时期形成的。如古希腊的“王政时 代” 、古罗马的“英雄时代” 、中国古代的“传说时代” 等。 然而,社会差异是观念差异的母本。由于自然社会条 件,尤其私有制和商品经济发展程度的差别,使中国古代 法律的形成具有独特的历程,呈现出直接继承氏族规则的 特征。摩尔根曾指出,铁器(或青铜器)的使用和文字的 形成,是人类进入文明时代的两大标志。古罗马的“英雄 时代”巳具备了这两大文明,而中国尧舜时代,虽然法律 初步形成,但铁器和文字却未同步到来,私有制和商品经 济也相当薄弱。这种生产力的“先天不足”与政治法律的 “早熟”的强烈反差,促使尧、舜等氏族部落首领必须借 助传统习惯的固有力量来维护新的社会结构和新的社会秩 序;
原先部落的父权制继续成为新宗法等级制的核心,并与 “王权”结合在一起。可见,与古罗马法律是氏族习惯的 根本变革不同,古代中国法律是氏族末期习俗的直接继承 和延续。父权制习惯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确认部落联盟酋长的权威地位 舜“平四凶、四罪” 2、确认保护私有财产的习惯 氏族首领和酋长利用职务 侵吞公有财物,随意处置掠获之物 3、确认有关处罚的习惯 ⑴“刑” 、“法”、“罪”等 概念的出现;⑵皋陶作刑;⑶“五虐之刑”
5、确认征收赋税的各项制度 《史记· 夏本纪》载:“自虞夏时贡赋备矣”。这表明, 夏代开朝就及时采取法律形式确立国有赋税制度,即以五 十亩地为计量单位,并取其平均产值的十分之一,作为向 国家缴纳的贡赋。 另,有关“赎刑”的规定: 在夏朝的法律制度中,极力保护少数奴隶主贵族的特 权。《尚书· 吕刑· 书序》记载“穆王训夏赎刑,作吕刑。” 意思是说西周时穆王命令大司寇吕侯依照夏朝的赎刑修订 刑律,作《吕刑》。这说明夏朝已经有赎刑制度。赎刑, 是一种可以用财物折抵刑罚的制度。
第一章 夏商时期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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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夏代的法律制度
四、夏代的监狱
1. 夏朝初期,没有专门囚禁罪犯的监狱。 《竹书纪年》:夏帝芬“三十六年,作圜 土”。 2. 夏代的监狱称为“夏台”或“均台” 《史记•夏本纪》:桀不务德而武伤百姓,百 姓弗堪。乃召汤而囚之夏台,已而释之。 《索隐》云:“狱名,夏曰夏台。”
五、商代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与审判活动 1. “神兽断狱” (图为“獬豸”) 2. 商王掌握最高审判权, 3. 主持占卜的卜者 也参加审判
第三节 商代的法律制度
五、商代的司法制度
(二)监狱 《史记·殷本纪》:“纣囚西伯(周文王) 羑里。””羑里”即“牖里”,本指监狱 的小天窗,后来成为监狱的名称。
四、商代的民事、婚姻、继承制 (二)婚姻制度 商代的贵族实际上实行一夫多妻制度, 还盛行姊妹随嫁的媵嫁制。 (三)继承制度 初期,王位兄终弟及与父死子继并行, 但以前者为主要原则。 末期,父死子继基本上代替了兄死弟及, 但也出现了嫡长子继承的现象 。
第三节 商代的法律制度
第三节 商代的法律制度
第三节 商代的法律制度
一、商代法律思想的发展
“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在商代发 展到了高峰 1. 几乎无事不卜,无日不卜。 2. 定罪量刑诉诸鬼神。 3. 《礼记· 曲礼》:“敬鬼神,畏法令也。” “敬鬼神”的目的是为了使民“畏法令” 4. 将实施刑罚说成是秉承神意,代天行罚。
第三节 商代的法律制度
三、主要罪名及刑名
(二)刑名 “刑名从商”。即认为刑罚之名称始于商代。 商代的刑罚 :炮格、醢 、脯、断手 、罚丝、 劓殄(tiǎn) 甲骨文所见商代的刑罚 :从其字形来分析,商 代已有后世“五刑”的滥觞,如“竟”(黥 刑)、“自刂”(“劓”字的古体 ) 、 “刖 ”、“且刂”(后世宫刑的古字 )以及 涉及死刑的字(如“伐”“豆殳”)等
第一章夏商时期的法律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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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夏商时期的法律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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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夏商时期的法律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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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夏商时期的法律制度1
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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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夏商时期的法律制度1
大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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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夏商时期的法律制度1
•己恶而掠美为昏
•贪以败官为墨
•杀人不忌为贼
3. “昏、墨、贼,杀。” 《尚书》
令” 。 PPT文档演模板
第一章夏商时期的法律制度1
法律形式
习惯法、不公开的刑书、命、誓 、诰、训。 命:君主针对具体事情发布的命令。 誓:君主在出兵打仗之前发布的要求臣下遵守的命
令。带有军法的的性质。 诰:君主或权臣向大臣或诸侯等发布的治理国家的
命令。 训:权臣根据君主的意志发布的命令。
命、誓 、诰、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夏书》载:“昏、墨、贼,杀。”据叔向 解释,“昏”罪,即自己做了坏事而窃取他 人的美名;“墨”罪,即贪得无厌,败坏官纪; “贼”罪,即肆无忌惮地杀人。这三种罪都 要处以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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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夏商时期的法律制度1
•晋刑侯与雍子争田案
•公元前528年,据《左传》载,晋国的刑侯和雍子争夺畜地的土 田,调解了很久也没有成功。于是韩宣子命令叔鱼来处理这个案 子,认为罪过在雍子。雍子为了贿赂叔鱼,就把女儿嫁给他。叔 鱼宣判刑侯有罪,刑侯发怒,在法庭上将叔鱼和雍子杀死。韩宣 子询问叔向如何处理这件事,叔向说:“三人罪状相同,杀了活 着的人而暴尸,死者暴尸就可以了。雍子明知自己的罪,还要用 女儿贿赂叔鱼以换得胜诉;叔鱼出卖法律,刑侯擅自杀人;他们 的罪状相同。自己有了罪而掠夺别人的美名是错,贪婪而败坏职 责就是墨,杀人而没有顾忌是贼,皋陶的刑法规定:昏、墨、贼, 杀,应法办。”于是杀死刑侯并暴尸,把叔鱼、雍子的尸体也暴 陈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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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法制体系中还包括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根据地建立的法律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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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中国法律的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
(约公元前21世纪—前16世纪-前11世纪)
学习要求:1、掌握中国法的起源。
2、了解夏、商两朝法制的基本情况。 一、中国法的起源
二、夏代的法律制度 三、商代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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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中国法的起源
一、中国古代关于法律起源的观点 刑起于兵 中国法的起源的特色:法的起源与战争的关系特别密切: 《汉书 · 刑法志》记载:“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 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凿;薄刑用鞭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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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商代的法律制度
一、商代的法律思想的发展 (1)“王权神授”的法律思想 古人认识自然的能力有限,商朝沿袭夏朝的神权思想,把统 治集团的一切活动都说成是上天和鬼神的力量。任何触犯政
权的行为都被视为悖逆神灵。“殷尚鬼”、“率民以事神”。
(2)“天讨”与“天罚”的法律思想 商统治者把自己的统治说成是“受天命”,把对奴隶和平民 的镇压,以及对其他不服统治者的惩罚,说成是“恭行天 罚”,这样把王罚和天罚糅合在一起,以此来加强其权利, 将其统治神圣化,赋予商王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威地位,也形 成了“王权神授”的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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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古代“刑”、“法”、“律”的内涵
《说文解字》中“刑”为征伐、杀戮之义。 《说文解字》:“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 廌所以触不
直者去之,……。”
《说文解字》:律,“均布也。”段玉裁注:“律者,所以 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故曰均布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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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夏代的法律制度
奉天罚罪的法制观。
一、“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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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商代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与审判活动 天罚与神判 每逢审判都要占卜,求天问神。这样的审判也更加具有说明力。 (二)监狱 商朝监狱的名称 根据史记和甲骨文记载,商朝已经有了监狱,叫做“圜土”。 囚周文王案 此案发生在商朝末期。周文王(西伯昌)对九侯案、鄂侯案的 处理结果不满,崇侯虎知道后向纣王进谗言诬陷说:"西伯积善 累德,诸侯皆向之,将不利于帝。"因此,商纣王将文王囚禁在 羑里(今河南汤阴县)。后来周文王之臣闳夭等人寻求美女、 奇物、宝马进献给纣王,纣王才赦免文王,将他释放。(据 《史记殷本记》)商朝的司法机关,史籍无明确记载。但根据 史记和甲骨文记载,商朝已经有了监狱,叫做“圜土”。因商 纣王将文王囚禁在羑里,商朝的监狱又叫做“羑里”。
年,既有古代法制又有近现代法制;在内容上既包括各个历史 时期的立法,又包括各个历史时期的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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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法制发生和发展的历史阶段
我国的法文化以历史悠久,沿革清晰,特点鲜明著称于世,内
容丰富,学习十分必要。根据其不同时期的发展特点大致划分
为三个阶段(中国早期法制、春秋以后的古代法制、近现代法制)
1、中国早期法制
“六法”是指宪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 法(一说宪法、民法、商法、刑法、诉讼法、法院组织法)六种 基本法典。后来国民党政府把商法拆散,分别并入民法和行政法 中,而以行政法取代商法作为六法之一。所谓“全书”指包括有 关六法的基本法典、单行法规和判例、解释例在内的全部法律文 书。六法全书是国民党政府法律体系的总称。虽然在立法上比较 完善,但司法上极其黑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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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汤刑》及商代的主要法律形式 1、《汤刑》 《左传 · 昭公六年》史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这 是继夏代《禹刑》后又一部不公开的刑书。汤刑,是以商汤为 名的商代刑事法律的总称。并非商汤时所作,而是因“乱政” 而作,所谓“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其内容已不可考,据
《竹书纪年》记载“祖甲二十四年,重作汤刑”,祖甲是商朝
后期的国王。“重作汤刑”,就是根据商朝后期的新情况重新
修定了汤刑。此次修订使汤刑更趋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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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职行为的专门法律,带有
行政法规的性质,但却采取了刑事制裁的方式进行处理。是伊
尹制定的,在《伊训》中规定:“敢有恒舞于宫,酣歌于室,
时谓巫风,敢有殉于货色,恒于游畋,时谓淫风。敢有侮圣言, 逆忠直,远耆德,比顽童,时谓乱风。惟兹三风十愆,卿士有 一于身,家必丧;邦君有一于身,国必亡。臣下不匡,其刑墨, 具训于蒙士。” 3、弃灰之法
7
(2)秦汉时期。是中国古代成文法法律体系全面确立时期。 秦始皇统一中国,建立了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中央集 权的专制王朝,确立了以后几千年中国传统政治格局和政治模 式。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奉行的是法家学派的“法治”、“重 刑”等理论。从总体上看,汉代法律制度呈现出阶段性的特点。 后期,在思想上接受了儒家的理论,从此,汉代的法律制度在 理论上、制度上开始“儒家化”。 ( 3)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大动荡时期。 政权快速的变更,局势动荡不安,但法律制度仍然在动荡的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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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全国联考,和一月份的是一样的。
具体的可以选择学校后,查询当年的招简,会有详细说明。
2
本课程说明 1、总成绩由平时成绩与期末成绩组成,比例为5:5。 2、平时成绩由平时作业和平时考勤组成,旷课一次扣 4分, 迟到一次扣2分,其他情形依《学生守则》处理。 3、课外阅读书目:刘星《古律寻义》、《西窗法雨》。
1、刑罚 (1)炮烙 , 让有罪之人走在底下烧火的铜柱上。 (2)醢, 把犯罪者捣成肉酱。历史上有“醢九侯”的故事。 醢九侯 此案发生在商朝末期,九侯有一个漂亮的女儿,“入之纣”, 但九侯的女儿不喜淫,纣王发怒,就把九侯的女儿杀了。九侯 因此受牵连,被纣王处以死刑,行刑后被剁成肉酱。 (3)脯,把犯罪者晒成肉干。历史上有鄂侯为九侯辩礼而被 脯的故事。 (4)断手 (5)罚丝 (6)劓殄,族诛。 23
的地位。
(5)宋元明清时期,这是古代法制走向极端专制的时期。制
定了《宋刑统》《大明律》、《大清律》等基本法典。古代社
会由盛而衰,封建社会体制所固有的矛盾不断激化,导致了整 个社会体制开始扭曲。随着皇权的强化,法制也逐渐向维护皇 权、加强专制的方向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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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近现代法制。
(1)清末变法修律。习惯把1840年鸦片战争到 1911年辛亥革
(一)民事法律制度
土地属于君主所有,对土地的高度垄断和集中,也是商代或者 说各朝代推行专制的物质基础。 (二)婚姻制度 在婚姻关系上,更加明确地规定了一夫一妻制,但更多的是适 用于平民百姓。贵族纳妾。盛行媵嫁制度。 (三)继承制度
商初,王位继承是兄终弟及与父死子继,但以弟及为主。商朝
中后期,随着私有制的发展,私有观念进一步加强,父死子继 逐渐取代兄终弟及。
命这段时间称为清末。鸦片战争以后,中国由一个主权独立的 国家,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清政府丧失了国家领土主权, 而西方列强在华领事裁判权的确立,也使得清政府丧失了行政 司法管理权。在内忧外患的情况下,清政府被迫进了法律改革, 大量引进西方的法律制度思想。中国古代法制也开始向近现代 法律体制过渡。
( 2)南京临时政府。辛亥革命之后成立了临时政府,在很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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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罪名及刑名
(一)主要罪名
1、不吉不迪
2、颠越不恭,这是盘庚向他的臣民宣布的一条罪名。颠就是
癫狂;越就是逾越。颠越不恭就是不许狂妄放肆,不遵守法纪, 不恭敬国王,否则就要受到惩罚。 3、暂遇奸宄,即后世的“诈伪”、“内乱”、“谋反”等罪 名。
4、不孝
5、巫风
6、弃灰于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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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名
包括的范围是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制。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奴 隶制时期。在时间上包括自公元前 21世纪到公元前 770年这一 历史阶段。突出特点是以习惯法为基本形态,法律是不公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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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春秋以后的古代法制 包括以下几个发展阶段: (1)春秋战国时期。这是由早期习惯法向成文法转变的重要阶 段。 这时以成文法为主体的新的法律形式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来。 另外,在整个中国古代社会中影响最大的两大学术流派 —— 儒 家和法家的主要政治法律思想,也在这一时期成熟并在中国古 代政治舞台上发挥了广泛的影响。可以说我们整个封建社会的 主流思想是二者合为一体的,阳儒阴法。
中国法制史
制作人:孙蕾扬
sjsunleiyang@
主 编 : 曾 宪 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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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试有两种:
一是参加一月份的全国统考,初试考试科目:政治理论、外语、 专业基础课(含民法、刑法)、专业综合课(含法理、宪法、 中国法制史)。专业课全国联考,政,外参加统考。 二是参加十月份的在职申硕考试,政治由学校自主命题,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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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传》“昏、墨、贼,杀。” 案例:晋邢侯与雍子争田。久而无成。士景伯如楚,叔鱼摄理。
韩宣子命断旧狱,罪在雍子。雍子纳其女于叔鱼,叔鱼蔽罪邢
侯。邢侯怒,杀叔鱼与雍子于朝。 问:此案应如何处理?
乃施邢侯而尸叔鱼与雍子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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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夏代的监狱
夏桀囚商汤 夏桀“不务德而武伤百姓”,商族的首领汤等诸侯有背反夏 朝之心,因此,夏桀将汤囚禁在夏台(今河南禹县),后来 因证据不足不得不将汤释放。因为夏桀将汤囚禁在夏台,夏 台也是夏朝监狱名称。据说夏在都城阳翟“均台”这个地方 设有监狱,所以“均台”也是夏朝监狱的名称。
时间内进行了一系列的立法活动。主要是继承和发展了清末变 法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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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北洋政府时期。袁世凯建立的中华民国北京政府,在客观
上为以后的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制建设提供了一定的有利条件。 (4)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从1927年到1949年的南京国民政府。
颁布了大量发法律法令以及判例等,形成了“六法体系”所谓
《甘誓》
启宣布有扈氏的罪状有两条:首先就是“威侮五行”,所以
“天用剿绝其命” 。
“左不攻于左,汝不恭命;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御非其
马之正,汝不恭命。用命赏于祖,不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
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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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夏代的《禹刑》 《禹刑》 夏朝法律的总称。《左传· 昭公六年》说: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以禹为名表示 对夏族杰出祖先和开国之君的崇敬,是中 国最早的奴隶制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