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承揽合同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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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
的函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9)沪高经核字第3号请示报告收悉。
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合同履行地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地点。
加工承揽合同主要是以承揽方按照定作方的特定要求完成加工生产任务为履约内容的,承揽方履约又是以使用自己的设备、技术,人力为前提条件的。
因此,加工承揽方所在地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地点,即合同履行地。
但是,本案合同签订地在你市虹口区,合同承揽方所在地在你市松江县,松江县应为合同履行地。
故,虹口区法院和松江县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
现两院在管辖上发生争议,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十三条规定,应由上海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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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揽合同所有权归属在谁的
加工承揽合同所有权归属在谁的加工承揽合同所有权归属在谁的甲方(委托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电话:乙方(承揽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电话:鉴于甲方有对相关产品的加工需求,经双方友好协商,乙方愿意承揽甲方产品的加工任务,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产品加工内容1.1 甲方提供的待加工产品名称及数量:1.2 加工内容:(请详细说明甲方所需加工的具体工序内容,以及乙方加工时需遵守的相关规定和标准)二、所有权归属2.1 甲方提供的原材料及加工费用由甲方承担。
加工后产生的成品及废料的所有权均归甲方所有。
2.2 甲方委托乙方加工的产品仅限甲方使用,在未经甲方书面授权的情况下,乙方不得对第三方出售或转让本次加工产品。
三、履行方式及期限3.1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产品加工内容、方式、数量及加工期限执行任务,并承诺按时交货。
3.2 交货地点及方式按甲方要求执行。
3.3 加工期限:(双方需协商确定)四、质量标准4.1 乙方加工完成后的产品应符合相关国家规定和标准,且满足甲方的质量标准要求。
4.2 甲方有权对乙方加工完成的产品进行检验,并提出合理的质量要求。
五、费用及结算方式5.1 本次加工不涉及资金往来,甲方自行承担原材料及加工费用。
5.2 如本次加工涉及到资金往来,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及时结算,否则乙方有权停止加工,因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六、违约责任6.1 如乙方未按照约定的时间交货,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违约责任。
6.2 如乙方加工完成的产品未能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偿重新加工,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
七、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7.1 双方签署并盖章后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
7.2 本合同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3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加工承揽合同司法解释
加工承揽合同司法解释一、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加工承揽合同的解释如下:加工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加工承揽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加工承揽合同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定作人提出工作要求,承揽人同意并接受;2.双方就工作成果、报酬等事项达成一致;3.合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加工承揽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三、合同的履行1.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
工作成果的质量、数量等应当符合合同约定。
2.承揽人应当按时完成工作。
逾期交付工作成果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定作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报酬。
逾期支付报酬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对定作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等保密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四、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加工承揽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应当遵循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
2.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的,双方应当书面确认,并按照变更或者解除的内容履行合同。
五、违约责任1.承揽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作,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违约责任。
2.定作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报酬,承揽人可以要求定作人承担违约责任。
3.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部分履行,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六、争议解决加工承揽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本解释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加工承揽合同。
本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其他是关于加工承揽合同的司法解释,供您参考。
如有其他疑问,请随时提问。
八、合同的解除条件在加工承揽合同履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承揽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2.定作人迟延支付报酬,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3.定作人迟延履行其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法律依据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法律依据引言加工承揽合同是指委托方(甲方)将一定的原材料交付给承揽方(乙方)进行加工、处理或制造,并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加工费用的合同。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加工承揽合同可能会出现纠纷。
本文将针对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介绍其法律依据。
合同法的管辖规定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了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可以由以下两种法院管辖:1.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被告的住所在原告住所地的,原告可以选择将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提交至原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2.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加工承揽合同可以选择在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合同履行地指的是合同中约定的加工或承揽工作的实际地点。
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当承揽方开始履行合同的地点即被认定为合同履行地。
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除了合同法的管辖规定外,还应参考相关法律法规来解决加工承揽合同纠纷。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法律依据:1.民法通则的适用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合同双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各自的义务。
如果一方违约或者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另一方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2.侵权责任法的适用在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中,如果一方的不当行为导致了对方的损失,那么损失方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
3.产品质量法的适用如果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涉及到产品质量问题,可以适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根据该法律的规定,生产者应当为其生产的产品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如果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要求赔偿。
管辖法院的选择在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中,当事各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管辖法院。
一般而言,可以考虑以下因素:1.原告住所地的便利性选择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时,原告可以省去长途诉讼的时间和费用,同时可以更方便地调取证据、提供证人等。
合同中的加工承揽加工承揽关系的法律规定
合同中的加工承揽加工承揽关系的法律规定在商业交易中,加工承揽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合同形式。
加工承揽关系涉及到一个企业(委托方)将其原材料或半成品交给另一个企业(承揽方)进行加工,以获得成品的服务。
为保护各方的权益,法律对加工承揽关系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本文将就合同中的加工承揽加工承揽关系的法律规定展开论述。
一、加工承揽合同的特点和基本要素加工承揽合同是指委托方将其原材料或半成品交给承揽方进行加工,并支付一定的加工费用的合同关系。
加工承揽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一方提供原材料或半成品,另一方完成加工在加工承揽关系中,委托方是提供原材料或半成品的一方,而承揽方则负责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完成加工工作。
委托方拥有原材料的所有权,但加工后的成品归委托方所有。
2. 加工方履行义务,委托方支付加工费用承揽方作为加工过程中的执行者,有责任按照约定的质量和时间要求完成加工任务。
委托方则需要支付约定的加工费用作为对承揽方劳动和服务的报偿。
3. 合同目的必须是完成加工加工承揽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将原材料或半成品加工成符合委托方要求的成品。
只有在完成加工的前提下,才能实现合同的目标。
加工承揽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价格、质量要求、交付时间等。
合同双方应当明确约定这些要素,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二、加工承揽合同的法律责任1. 承揽方的责任承揽方在加工过程中有一定的义务和责任。
首先,承揽方必须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完成加工任务,并保证加工的质量符合约定。
其次,承揽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原材料安全,并对不可避免的损失承担责任。
如果承揽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达不到约定的质量要求,委托方有权要求承揽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等。
2. 委托方的责任委托方在加工合同中也有一定的责任。
首先,委托方应当提供清晰明确的加工要求和提供合格的原材料或半成品。
其次,委托方应按时支付约定的加工费用。
如果委托方违约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承揽方可以要求委托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等。
最高院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
最⾼院加⼯承揽合同履⾏地加⼯承揽合同,不知⼤家对于这个合同是否有印象。
对于加⼯承揽合同或许很多⼈都不知道它,甚⾄法律已经废⽌了《加⼯承揽合同条例》,但是,我们今天还是要来在谈论下它。
店铺⼩编接下来就为您整理了相关的资料,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最⾼院加⼯承揽合同履⾏地最⾼⼈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加⼯承揽合同履⾏地问题的函上海市⾼级⼈民法院:你院(89)沪⾼经核字第3号请⽰报告收悉。
关于如何确定加⼯承揽合同履⾏地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合同履⾏地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的地点。
加⼯承揽合同主要是以承揽⽅按照定作⽅的特定要求完成加⼯⽣产任务为履约内容的,承揽⽅履约⼜是以使⽤⾃⼰的设备、技术,⼈⼒为前提条件的。
因此,加⼯承揽⽅所在地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的地点,即合同履⾏地。
但是,本案合同签订地在你市虹⼝区,合同承揽⽅所在地在你市松江县,松江县应为合同履⾏地。
故,虹⼝区法院和松江县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
现两院在管辖上发⽣争议,根据民事诉讼法(试⾏)第三⼗三条规定,应由上海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
最⾼法院⼆、加⼯承揽合同根据《加⼯承揽合同条例》的规定,加⼯承揽合同是指承揽⽅按照定作⽅提出的要求完成⼀定的⼯作,定作⽅接受承揽⽅完成的⼯作成果并给付约定报酬⽽订⽴的合同。
提出加⼯任务的⼀⽅,称为定作⽅;接受并完成加⼯任务的⼀⽅,称为承揽⽅。
备注:《加⼯承揽合同条例》已经废⽌。
三、加⼯承揽合同主要条款加⼯承揽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合同的核⼼部分,条款必须完备。
其主要条款包括:1、品名或项⽬加⼯承揽合同的品名或项⽬必须准确、具体,不得含混或模棱两可,不得使⽤代号,必须注明全称。
2、数量、质量、包装、加⼯⽅法加⼯承揽合同必须写明定作物的数量,执⾏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
当事⼈不得签订没有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的合同。
对于加⼯定作的物品,需要封存样品的,应由双⽅代表当⾯封签,并妥为保存。
作为验收依据。
3、原材料的提供以及规格、数量和质量由承揽⽅提供原材料完成⼯作的,必须依照合同规定的规格、数量和质量选⽤原材料,并接受定作⽅的检验。
加工承揽合同的管辖
加工承揽合同的管辖1. 定义加工承揽合同是一种约定,其中一方(承揽人)承担按照另一方(委托人)的要求完成某项加工任务的义务,而委托人则支付相应的报酬。
此类合同的管辖指的是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对于合同条款的解释、履行、变更或解除等争议应当由哪个法院或仲裁机构负责处理。
2. 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加工承揽合同的管辖原则如下:1.如果加工承揽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条款,则按照约定执行。
2.如果没有约定管辖条款,但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则争议提交仲裁机构处理。
3.如果没有约定管辖条款,也没有约定仲裁条款,则根据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3. 管辖条款的约定为了确保在发生争议时能够顺利解决,双方可以在加工承揽合同中约定明确的管辖条款。
常见的管辖条款包括:1.双方同意,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提交我国某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同意,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提交某仲裁机构仲裁。
4. 注意事项在签订加工承揽合同时,请注意以下事项:1.明确约定管辖条款,避免日后因管辖问题产生纠纷。
2.了解不同管辖方式(法院或仲裁机构)的优缺点,选择最适合双方的解决方式。
3.注意合同履行地的确定,以免在争议发生时对方提出管辖权异议。
5. 总结加工承揽合同的管辖是确保合同争议得到顺利解决的重要环节。
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管辖条款,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解决方式。
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相关法律规定,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6. 合同中的具体管辖条款示例在合同的具体内容中,管辖条款可能如下所示:12.争议解决12.1 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和纠纷。
12.2 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双方同意,合同履行地为承揽人所在地。
其他示例中,双方约定在发生争议时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都可以在承揽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样的约定明确了在争议发生时的解决途径,避免了后续可能出现的管辖权争议。
加工承揽合同管辖权规定最新
加工承揽合同管辖权规定最新加工承揽合同管辖权规定最新甲方:(委托方名称/个人姓名及证件号码)乙方:(加工方名称/个人姓名及证件号码)鉴于甲方拥有一定的物品加工需求,乙方拥有一定的物品加工能力,为实现互利共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加工承揽合同,共同遵守以下条款:一、双方的基本信息甲方:地址:联系电话:乙方:地址:联系电话: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 甲方身份:加工物品的委托方,享有本合同规定的权利和承担本合同规定的义务;2. 乙方身份:加工物品的承揽方,享有本合同规定的权利和承担本合同规定的义务;3. 甲方权利:(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交付加工物品;(2)合理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加工;(3)对乙方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要求乙方赔偿;4. 乙方权利:(1)按照约定从甲方收取加工费用;(2)根据甲方要求,对加工物品进行加工;(3)按照追加约定对加工物品进行升级改进;(4)因甲方原因未按期交付原材料导致加工无法完成的,要求甲方进行补偿;5. 甲方义务:(1)按照约定向乙方提供加工原材料;(2)按照约定支付加工费用以及追加加工费用;(3)协助乙方进行加工,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6. 乙方义务:(1)按照约定进行加工;(2)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加工物品;(3)保证加工产品的质量符合标准;(4)在加工过程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7. 履行方式:甲方将加工原材料交付乙方,乙方按照约定进行加工,并在规定期限内交付加工物品,甲方确认收货并按照约定支付乙方加工费用;8. 期限:本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至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加工并甲方确认收货之日止;9. 违约责任:如双方出现违约行为,应按照合同条款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三、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1.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2. 若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法律纠纷,应向有关部门进行申诉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3. 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保证加工物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最高法关于加工承揽合同管辖权异议案件的裁判要点汇总
最高法关于加工承揽合同管辖权异议案件的裁判要点汇总?最高法关于加工承揽合同管辖权异议案件的裁判要点汇总(共10条)1、许昌许继风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新疆新能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案号:最高人民法院二审(2014)民一终字第26号本院审理认为:双方虽然没有订立正式的采购合同,但是依据许继公司发给新能公司的《任务通知单》、《关于塔筒材料确认的函》(传真件)以及双方签署的《技术协议》,双方对于加工生产塔筒(含基础环)的数量、价格、技术要求、履行时间等进行了确认,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加工生产塔筒(含基础环)承揽合同关系,上诉人许继公司上诉称双方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主张不能成立。
新能公司加工制作的塔筒(含基础环),是根据许继公司提供的图纸、指定的钢材和材料、下达的生产任务及双方技术协议的要求,在许继公司监督检查下完成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
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在本案中,双方没有对合同履行地作特别约定,也未约定发生纠纷后的处理方式和管辖法院,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本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中加工行为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作为合同履行地,新疆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2、王嘉群、孙玉德、青岛弘羽家具金属艺品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纠纷民事裁定书案号:最高人民法院再审(2012)民申字第74-1号本院认为:本案系涉外合同管辖权异议纠纷。
根据孙玉德、青岛弘羽家具金属艺品有限公司的起诉,其是按照王嘉群的订单加工制造有关产品并交付了货物,王嘉群未支付相应货款,故依据对账单请求偿付相应款项。
无论本案案由确定为加工承揽合同或者买卖合同,其履行地均在中国山东青岛,因此,一审法院依据合同履行地管辖本案并无不当。
王嘉群主张其个人不应担民事责任,则属于实体问题,与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确定无关。
承揽合同纠纷管辖地民法典
承揽合同纠纷管辖地民法典在商业活动和经济交往中,承揽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合同类型。
然而,当承揽合同出现纠纷时,确定管辖地是解决争议的重要前置程序。
《民法典》对于承揽合同纠纷的管辖地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这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在确定承揽合同纠纷的管辖地时,一般遵循“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的原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然而,在承揽合同纠纷中,合同履行地的确定相对较为复杂。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履行地的确定需要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约定来判断。
如果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对于承揽合同来说,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点,一般认为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因为承揽合同的主要义务是承揽人完成工作成果,而加工行为通常发生在承揽人的场所。
但如果是定作人提供材料的承揽合同,材料交付地也可能被视为合同履行地。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考虑。
比如,如果承揽合同中涉及到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使用等问题,可能需要根据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规定来确定管辖地。
如果承揽合同的履行涉及到多个地点,或者当事人在不同的地区有住所、经常居住地等,可能会出现管辖权的争议。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以确定最有利于案件审理和当事人权益保护的管辖地。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承揽合同纠纷管辖地的确定,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合同的约定、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住所地、案件的复杂性等。
劳务承揽合同的管辖
一、劳务承揽合同纠纷的管辖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意味着,在劳务承揽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可以选择在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劳务承揽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劳务承揽合同履行地的确定,首先应当遵循合同约定。
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则以约定的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若合同中未约定履行地,则应按照以下原则确定:1. 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即承揽人在定作人指定地点进行加工,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的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 定作人提供原材料,承揽人进行加工的,以承揽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3. 合同履行地为多个地点的,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三、劳务承揽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根据上述规定,劳务承揽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有:1. 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即被告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
2.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即合同履行地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
3. 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院。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四、劳务承揽合同纠纷的特殊管辖1. 专属管辖。
对于涉及不动产的劳务承揽合同纠纷,如房屋装修、土地平整等,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 级别管辖。
劳务承揽合同纠纷的级别管辖,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重大、复杂的劳务承揽合同纠纷,可以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五、劳务承揽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在劳务承揽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解决方式:1. 协商解决。
当事人可以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解决纠纷。
2. 调解解决。
当事人可以请求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构、法庭等调解。
3. 诉讼解决。
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之,劳务承揽合同的管辖问题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选择合适的管辖法院和解决方式,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的管辖地怎么规定
加⼯承揽合同纠纷的管辖地怎么规定
在⽣产加⼯中,签订⼀定的承揽合同是很正常的事,但是我们也经常会遇到⼀些合同纠纷。
⼤多数情况下都是通过法律诉讼的⽅式进⾏解决,那么在管辖地上的具体规定是什么呢?这就需要⼤家做好相关的了解,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加⼯承揽合同纠纷的管辖地怎么规定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因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地⼈民法院管辖”,最⾼院司法解释规定:“加⼯承揽合同,以加⼯⾏为地为合同履⾏地,但合同中对履⾏地有约定的除外。
”依据上述两项法律规定,加⼯承揽合同纠纷应由合同约定的履⾏地(⽐如约定安装地)或实际履⾏地(加⼯定作所在地)法院所在地管辖。
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也可适⽤⼀般原告就被告的规定。
以上就是对于承揽合同纠纷的相关法律管辖介绍,⼤家需要通过民事诉讼法来进⾏了解才能知道具体的情况。
这对于发⽣合同纠纷之后进⾏解决时⽐较重要的⼀点,才能维护好⾃⼰的合法权益。
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店铺专业律师。
承揽加工合同管辖
承揽加工合同管辖1. 引言承揽加工合同是指一方(承揽人)承诺为另一方(委托人)加工、制作或处理物品,并由委托人提供相应的材料、设备和工艺指导,以完成合同约定的产品。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争议或纠纷,因此确定合同管辖成为一项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就承揽加工合同管辖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包括法律管辖、合同约定管辖、专属管辖和与竞业限制的关系等方面,帮助当事人对合同管辖问题有更清晰的认识。
2. 法律管辖在承揽加工合同中,管辖权是指法院对合同争议案件的处理权限。
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为合同各方提供了合同管辖的框架和规则,以保障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根据中国的法律法规,一般情况下,合同被告的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法院具有管辖权。
这意味着当一方提起诉讼时,可以选择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法院进行起诉。
但在实际操作中,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来选择合适的管辖地。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下的管辖权规定。
比如,当合同涉及海外事务时,有可能适用国际贸易法规定的管辖权原则。
3. 合同约定管辖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自行约定管辖权的归属。
一般情况下,承揽加工合同会明确约定合同管辖的法院,以便当事人在发生争议时快速解决纠纷。
合同约定管辖权的自由原则被法律充分保护,当事人在形成合同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协商并决定管辖权的归属。
然而,对于一些特定的合同,法律会对当事人的自由约定作出限制。
比如,在消费者合同中,法律明确规定消费者具有选择权,当事人不得通过合同约定将管辖权一方面歧视性地规定在一方。
因此,在签订承揽加工合同时,当事人应仔细阅读合同中的管辖权约定,并在清楚了解约定内容后,进行权衡和决策。
4. 专属管辖除了法律管辖和合同约定管辖,还有一种特殊的管辖方式,即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一方当事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协议,享有独占管辖权的情形。
在承揽加工合同中,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或者一方因履行合同所需的特殊条件而取得专属管辖权。
当然,这需要合同对专属管辖权进行专门约定,并在相关合同条款中有明确规定。
承揽合同纠纷管辖
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承揽合同是定作⽅与承揽⽅的双⽅当事⼈的意思表⽰⼀致,⼜在互相信任的基础上签订的。
在履⾏的过程中,因承揽⽅的⼯作成果有瑕疵或定作⽅不按期⽀付酬⾦等违约⽽引起纠纷。
那么,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怎样确定的呢?接下来,店铺⼩编为您提供相关介绍,供您参考。
⼀、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承揽合同纠纷应由合同约定的履⾏地(⽐如约定安装地)或实际履⾏地(加⼯定作所在地)法院所在地管辖。
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也可适⽤⼀般原告就被告的规定。
⼆、承揽合同的纠纷特点1、⼯作成果质量纠纷承揽⼈⼯作成果的质量包括规格、精密度、⼯艺、外观等达不到合同的要求⽽发⽣纠纷。
导致质量纠纷的原因有以下情形:(1)承揽⼈⾃⾝的技术⽔平与设备条件达不到合同的要求,或技术设备条件都具备⽽⼯作粗⼼等⼸I起⼯作成果有瑕疵。
(2)承揽⼈擅⾃将主要的⼯作交给第三者完成引起质疑纠纷,根据《合同法》第253条规定:“承揽⼈将其承揽的主要⼯作交由第三⼈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完成的⼯作成果向定作⼈负责,未经定作⼈同意的,定作⼈也可以解除合同。
”所以,不单纯是承担⼯作成果的质量责任赔偿,其⾏为也是违约的表现。
(3)承揽⼈提供或定作⼈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合同要求,⽽导致质量问题,根据《合同法》第255条规定:“承揽⼈提供材料的,承揽⼈应当按照约定选⽤材料,并接受定作⼈的检査。
”如果定作⼈检查后认为承揽⼈提供的材料不符合合同的要求,可以要求承揽⼈调换并提供合格的材料。
如果承揽⼈使⽤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材料导致⼯作成果质量缺陷的,承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256条规定:“定作⼈提供材料的,定作⼈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对定作⼈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更换,补齐或者⾤取其他补救措施。
承揽⼈不得擅⾃更换定作⼈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否则,造成⼯作成果的质量缺陷,承揽⼈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承揽⼈不接受定作⼈检验、监督义务。
2024年度产品加工承揽协议样本版B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度产品加工承揽协议样本版B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产品加工承揽协议概述1.1 协议双方1.2 协议范围1.3 协议期限2. 产品加工要求2.1 产品描述2.2 加工数量2.3 质量标准3. 加工时间与交货3.1 加工时间表3.2 提前交货与延迟交货3.3 交货地点与方式4. 价格与支付4.1 加工费用4.2 价格调整4.3 支付方式与时间5. 质量控制与验收5.1 质量控制流程5.2 验收标准与方法5.3 质量问题处理6. 保密与知识产权6.1 保密义务6.2 知识产权保护7. 违约责任7.1 违约行为7.2 违约责任承担8. 争议解决8.1 协商解决8.2 调解解决8.3 法律途径9. 不可抗力9.1 不可抗力事件9.2 不可抗力后果处理10. 合同的变更与终止10.1 合同变更10.2 合同终止11. 一般条款11.1 通知与送达11.2 完整协议11.3 合同的生效与解除12. 争议解决的法律适用12.1 适用法律12.2 法院管辖13. 其他条款13.1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14. 签署14.1 协议签署日期14.2 签署地点14.3 双方签字盖章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产品加工承揽协议概述1.1 协议双方甲方:(甲方全称)乙方:(乙方全称)1.2 协议范围本协议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的设计、材料采购、加工制造、质量检验、包装、运输、交付及售后服务等环节。
1.3 协议期限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2024年度。
第二条产品加工要求2.1 产品描述产品名称:(具体产品名称)产品型号:(具体产品型号)产品规格:(具体产品规格)2.2 加工数量加工数量:根据甲方提供的订单数量进行加工。
2.3 质量标准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甲方提供的技术要求。
第三条加工时间与交货3.1 加工时间表根据甲方提供的订单要求,乙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产品的加工制造。
建筑工程合同属于专属管辖
建筑工程合同属于专属管辖在我国,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筑工程合同属于专属管辖范围,这意味着在发生纠纷时,应当由特定的法院进行审理。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实践意义等方面对建筑工程合同专属管辖进行详细解析。
一、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专属管辖范围。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并非如此简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如前所述,建设工程合同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
因此,在处理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时,应当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二、实践意义1. 确保纠纷得到公正审理专属管辖意味着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应当由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这样可以确保纠纷得到公正、公平的解决。
如果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审理法院,可能导致一些地方保护主义现象,影响司法公正。
2. 便于调查取证和执行判决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往往涉及到大量的物证、书证以及证人证言。
专属管辖可以确保案件在施工行为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进行审理,便于法院调查取证,提高审判效率。
同时,在一审结束后,当事人申请执行判决时,也更容易实现权利。
3. 有利于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建筑工程合同专属管辖有助于维护建筑市场秩序,防止一些不法企业利用合同纠纷逃避法律责任。
在施工行为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审理案件,可以让当地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更好地发挥监管作用,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
三、结论综上所述,建筑工程合同属于专属管辖。
承揽合同纠纷 管辖
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承揽合同纠纷管辖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律师事务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甲方与乙方就承揽代理事项所订立的协议,双方同意如下:一、承揽事项1.1 甲方聘请乙方为其处理涉及承揽合同的纠纷事宜。
1.2 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证据、文件等材料进行仔细审查,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提出意见和建议,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1.3 乙方应在上述限定条件下,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二、权利与义务2.1 甲方的权利2.1.1 要求乙方协助处理承揽合同纠纷。
2.1.2 在情况了解清楚后,提出与诉讼相关的建议和意见。
2.1.3 监督和评估乙方的服务质量。
2.1.4 按照约定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
2.2 乙方的权利2.2.1 在甲方委托之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办理案件,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2.2.2 要求甲方提供有关的证据、文件等材料。
2.2.3 向甲方收取合理的律师服务费用。
2.2.4 有权终止服务协议,如果甲方严重违反本协议而且不具备补救条件的。
2.3 甲方的义务2.3.1 提供准确、完整、真实的证据、文件等资料;2.3.2 保证提供的文件与纠纷事实相符;2.3.3 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
2.4 乙方的义务2.4.1 依照法律法规代理处理甲方委托的事项,为甲方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2.4.2 严格保密甲方提供的信息。
2.4.3 勤勉尽责、遵循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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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揽合同的管辖【法规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河南省远航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汉沽区正大包装箱厂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号】(2003)民立他字第23号【颁布时间】2003-12-8【实施时间】2003-12-8【效力属性】有效【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河南省远航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汉沽区正大包装箱厂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豫法立民字第118号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3)津高立他字第012号报告均已收悉。
关于河南省远航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汉沽区正大包装箱厂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管辖权争议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一、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受理的河南省远航包装机械有限公司诉天津市汉沽区正大包装箱厂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与天津市汉沽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天津市汉沽区正大包装箱厂诉河南省远航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质量纠纷一案,属于因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产生的纠纷,应当合并审理。
二、本案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的五层瓦楞纸生产线购销合同中,天津市汉沽区正大包装箱厂对预热器、预调器、支架及设备总长提出特殊要求,河南省远航包装机械有限公司赴实地进行测量,绘制了图纸,然后进行加工制作,具备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本案应定性为承揽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天津市汉沽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指定本案由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管辖。
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本通知起十五日内督促有关法院撤销生效裁定,通知汉沽区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合并审理。
关联资料:宪法法律共1部2003年12月8日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河南省远航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汉沽区正大包装箱厂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指定管辖一、基本案情原告:河南省远航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远航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温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郭振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天津市汉沽区正大包装箱厂(以下简称天津正大箱厂)。
住所地:天津市汉沽区。
法定代表人:王敬生,该厂厂长。
1999年9月17日,河南远航公司与天津正大箱厂签订了五层瓦棱纸板生产线购销合同,约定由天津正大箱厂向河南远航公司定购五层瓦棱纸板生产线一条,由18台套单机组成。
合同对该生产线设备性能和主要参数、质量标准、价格及付款方式、供货时间及违约责任等都作了明确的约定。
该合同经天津市汉沽区公证处予以公证。
河南远航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安装了生产线。
后因货款问题双方产生纠纷。
2000年4月10日河南远航公司向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天津正大箱厂支付所欠货款40万元及违约金。
2000年4月19日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天津正大箱厂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主张双方属购销合同,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应由天津市汉沽区人民法院管辖。
2000年6月29日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管辖异议。
天津正大箱厂不服提出上诉,2000年10月23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000年10月25日天津正大箱厂向天津市汉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相互返还;判令被告河南远航公司承担违约金及赔偿损失人民币40万元。
同年10月27日汉沽区人民法院以买卖合同质量纠纷立案受理。
被告河南远航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认为该案已由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天津正大箱厂以同一性质的案件向该院提起诉讼,属于重复立案,请求将案件移送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审理。
2000年11月22日天津市汉沽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管辖异议。
河南远航公司不服提出上诉,2001年1月15日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本案存在的分歧意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虽名为购销合同,实为加工承揽合同。
合同的主要标的物是五层瓦棱纸板生产线,该生产线是天津正大箱厂依据其租用天津市灯具三厂的厂房、场地情况而单个设计的。
该生产线与河南远航公司对外销售的五层瓦棱纸板生产线的种类和型号均有差异,并非“通用”产品,该生产线的设计、生产、安装调试等内容属加工承揽性质。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1月13日《关于经济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批复》,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应为加工承揽合同。
河南远航公司作为加工生产等主要行为所在地应为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
因合同发生纠纷,河南远航公司向其所在地温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合同属购销合同,因合同中约定的各个单机均系通用产品,只是河南远航公司按照天津正大箱厂的场地配置不同尺寸的单机,此情节不改变双方之间的购销关系”的认定与合同性质不符。
故该案应移送有管辖权的温县人民法院合并审理。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对合同性质的认定有不同的看法。
买卖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区别显著。
首先,二者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即合同标的不同。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物,即具有定性产品性质的、已经在市场进行销售的商品;而加工承揽合同的标的是行为,即加工方应定作方的特殊要求设计图纸、制造完成工作成果的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行为。
之所以称为“行为”,是因为这里的“工作成果”虽然也有物的表现形式,但并不具有定性产品的性质,也不是已经在市场进行销售的商品,仅仅是加工方根据定作方的特殊需要而设计和制造的。
加工承揽合同交付的工作成果虽然也是“物”,但其实质却是凝结在工作成果中的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绝不仅仅是工作成果物品本身。
其次,二者的合同履行期限不同。
买卖合同交付的是定型产品,履行期限较短;而加工承揽合同是加工方根据定作方的特殊需要设计制造工作成果,往往需要较长的履行期限。
该案所涉及的瓦棱纸板生产线属于先有定型产品而后销售,双方签订的也是购销合同。
合同履行中,河南远航公司在较短的时间内(35天)按照对方的具体使用要求,对该生产线的技术参数略加改动而交货、安装,并未突破原有产品的整体设计生产方案,故不构成重新设计制造,充其量属非通用产品买卖。
对18台套单机的组装也应是售后服务的范围,而不是个别的加工服务。
根据合同交付的是略加改动的定型产品,而不是个别的加工服务,不符合应定作方要求重新设计制造的特殊工作成果这一法律特征,该合同应为买卖合同,应由合同履行地天津市汉沽区人民法院管辖。
三、最高人民法院处理意见本案双方当事人在签订五层瓦楞纸生产线购销合同中,天津正大箱厂对预热器、预调器、支架及设备总长提出特殊要求,河南远航公司赴实地进行测量,绘制了图纸,然后进行加工制作,具备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本案应定性为承揽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天津市汉沽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指定本案由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管辖。
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本通知起十五日内督促有关法院撤销生效裁定,通知汉沽区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合并审理。
四、对本案法律适用的分析涉案合同的定性与管辖权问题系两地法院争议的焦点。
(一)关于合同的性质本案合同的性质是买卖合同还是承揽合同是关键。
我国合同法关于这两类合同的性质有专门的规定。
它们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目的不同。
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转移所有权,承揽合同的目的在于获得一定的工作成果。
在承揽合同中,如涉及转移所有权的,这只是合同的从属义务,而在买卖合同中则是基本的义务。
二是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否由卖方加工或制作无关要紧,而承揽合同中,工作成果一般要求承揽人亲自加工和制作。
三是买卖合同中买方对卖方仅得请求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标的物,对卖方无检查、监督的权利,通常不发生协助义务;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有权对承揽人的工作进行检验、监督,定作人同时负协助义务。
四是合同标的物的特定性。
承揽人交付给定作人的工作成果,必须是合同指定的、满足定作人特殊需要的物或者工作成果,而买卖合同却不一定关心标的物的特定性。
本案当事人签订的合同虽名为购销合同,但合同中约定的关于天津正大箱厂须于1999年9月25日前将机械设备电器基础图纸交付河南远航公司,对生产线的尺寸、原纸支架、设备预热器、预调节器、过桥等设备进行改造加工等提出具体要求,以及双方派人共同组成安装领导小组解决安装、调试过程中的所有问题等,符合承揽合同中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加工、定作、测试、检验等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法律特征,最为关键的是该生产线是根据天津正大箱厂租用房屋的尺寸而特制的,与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不同。
连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报告中也承认河南远航公司对该生产线的技术参数有所改动。
至于合同履行期限的长短,能否作为确定合同性质的依据值得研究。
一般来说,在承揽合同中,与制作工作的多少、难易程度及制作人的加工能力和熟练程度有关;在购销合同中与购销地点的远近、标的物的性质等有关,不能一概而论。
因此,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报告中的观点与当事人的约定和实际不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6)16号《关于经济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的规定,即当事人签订的经济合同虽具有明确、规范的名称,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与名称不一致的,应当以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从而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和法院的管辖权。
本案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具有承揽合同的特征,应当定性为承揽合同。
(二)关于管辖权的确定两地法院分别受理的案件是基于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当事人以不同的诉讼请求向各自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依法应当合并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因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由于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河南远航公司作为承揽人,其加工行为地在河南省温县,该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有管辖权。
天津市汉沽区人民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应将所受理的案件移送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合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