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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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概论(00926)
第一章:司法鉴定概述
广义的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行政执法、仲裁等司法和准司法活动中,对案件中的专门问题,由当事人申请,司法或者准司法机关决定,或由司法机关准司法机关主动决定,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运用专门的技术方法对专门问题进行科学判断的活动。狭义的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由当事人申请。司法
机关决定或由司法机关主动决定,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运用专门的技术方法对专门问题进行科学判断的活动。
鉴定的根本目的是鉴定人根据超出一般常识之外的专门知识就专门问题做出专业性的判断和解释,以补充事实审理者在专门问题上认识能力的不足。鉴定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或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的;2、本人或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1、委托人姓名或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2、委托鉴定的材料;3、鉴定的依据及其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4、对鉴定过程的说明;5、明确的鉴定结论;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7、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所谓意见是指在感知实施的基础上所做的推论。
司法鉴定的主体包括主体合法、程序合法和形式合法。
司法鉴定的性质决定了司法鉴定具有合法性、科学性、中立性的特征。合法性要求:一是鉴定启动主体是法庭主体;二是鉴定实施的主体是法定主体,即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三是鉴定机构必须是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授权或司法机关临时指聘的,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四是诉讼法对鉴定程序进行了严格规定,对于鉴定的启动、委托、受理、实施等鉴定过程,相关法律法规均作了明确规定;五是鉴定的客体是依法取得的具有合法性和真实性的供鉴定客体;六是鉴定结论是法定的证据种类之一。司法鉴定的中立性是指司法鉴定人应当具有中立性,在司法鉴定过程中独立的进行观察、检验、分析,提出自己的鉴定意见,不受任何来自外界的干扰。司法鉴定的科学性是指司法鉴定是一种科学检验活动,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运用科学的技术方法解决案件中专门性问题的司法活动。
司法鉴定的作用:一,刑事案件中司法鉴定为确定侦查方向、缩小侦查范围提供重要依据,在民事、行政案件中为调查活动提供线索;二,司法鉴定为审查核实其他证据提供依据;三,司法鉴定结论可以为审判活动提供证据。
司法鉴定的种类:根据司法鉴定技术的科学基础分为:物证技术学鉴定(痕迹鉴定、文书物证鉴定、化学物证鉴定、生物物证鉴定、音像物证鉴定)、法医学鉴定、精神疾病鉴定的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司法会计学鉴定。根据鉴定结论确定的事实与案件关系进行分类,可分为认定同一鉴定、认定种属鉴定、认定事实真伪的鉴定、确认事实有无的鉴定、确定事实程度的鉴定、确定事实因果关系的鉴定。根据鉴定程序要求进行分类:初次鉴定、补充鉴定、重新鉴定。
司法会计学鉴定是运用审计学原理和会计学的专业知识对于案件有关的会计核算资料进行鉴定。司法工程学鉴定是利用工程学和交通土建工程学的专业知识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对工程质量事故原因进行分析的鉴定。同一认定是依据客体特征判断两次以上出现的客体是否为同一客体的认识活动。种属认定是依据客体特征对于案件有关的客体的种类所属或先后出现的客体的种类是否相同的问题作出的判断。初次鉴定是指就一个具体的鉴定对象和鉴定要求而言,司法机关委托鉴定人进行的第一次鉴定。补充鉴定是再初次鉴定的基础上,对初次鉴定中不完善之处进行修改补充的鉴定。重新鉴定是指委托机关对初次鉴定或者补充鉴定的鉴定结论存在疑虑,委托原鉴定人以外的鉴定人再次进行的鉴定。
第二章
司法鉴定制度是指一个国家的法律所规定的规范司法鉴定活动中各项规则、规章和体制的总称。其包括司法鉴定机构制度、司法鉴定人制度、司法鉴定程序制度、司法鉴定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机构有集中型和分散型两种模式。集中型司法鉴定体制是指一个国家的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隶属于同一个组织系统,具有统一的管理体制。集中型司法鉴定体制,有利于加强对司法鉴定活动的统一管理、统一领导和统一监督;有利于集中司法鉴定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充分发挥鉴定资源优势,集中人财物开发尖端鉴定技术;有利于减少重复鉴定和鉴定纠纷,提高司法鉴定的公信力;有利于统筹解决司法鉴定实践中反映出来的立法和司法问题。分散型司法鉴定体制是指一个国家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分属于不同一个组织系统,没有统一的管理体制,彼此之间相互独立。分散型司法鉴定体制一方面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可以因地制宜和因事制宜地满足不同地区不同系统的需要;但另一方面也容易造成资源浪费和效率的降低。
我国当前司法鉴定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1、鉴定机构重复设置,权限不够明确,缺乏统一的严格管理体制;2、鉴定缺乏统一、严格的培训、考核与管理;3、缺乏统一、科学的鉴定标准和鉴定程序规则;4、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5、鉴定人出庭作证率低,鉴定结论主要以书面方式提交法庭,鉴定结论无法接受质询、鉴定结论公信力受到怀疑;6、法官对鉴定结论证明能力的审查判断缺乏证据规则指导,实践中存在以行政等级认为划分鉴定结论证明能力和证据力的问题,具有很大的随意性。
在确定鉴定主体资格上有两个基本原则:一个是鉴定人主义,一个是鉴定权主义。鉴定主体的权利:1拒绝鉴定的权利2为顺利、准确的完成鉴定任务,鉴定人必要时得到法官和当事人支持和配合的权利3鉴定人获得报酬的权利;鉴定主体的义务:1鉴定人应当依据自己的荣誉和良心认真、客观、不持偏见的完成鉴定任务2接受法官委托的鉴定人须亲自完成任务,不得违反法官的命令,不得侵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3鉴定人对鉴定材料妥善交接与保管的义务4鉴定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完成鉴定任务5出具鉴定报告的义务6鉴定人的保密义务。
鉴定主体的法律责任是指鉴定主体因职业行为不当而依法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鉴定的启动权和决定权是指谁有权决定是否进行鉴定,进行何种鉴定、由谁鉴定,是司法鉴定的核心内容。其可以分为一种是当事人委托鉴定制度;另一种是司法官授权鉴定制度。
当事人委托鉴定制度的优点表现为:一是这种鉴定制度的设置可以通过诉讼过程中双方相互之间竞争,提高鉴定工作的效率;二是可以通过对立面的制约机制全面揭示案件事实;三是能够充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审判人员兼听则明,防止偏听则暗。其弊端表现为:由于专家证人受雇于当事人,且其专家证言的内容和结果预售雇佣的报酬直接挂钩;专家证人在选取有关鉴定材料和提出有关鉴定结论时,通常会自觉不自觉的呈现一定的倾向性。
司法官授权鉴定制度的优缺点主要表现在:其一,是鉴定人的中立性,即鉴定人员不受案件中利害关系的影响而客观地进行鉴定;其二,是减少不必要的重复鉴定,节省鉴定的人力和物力以及在审判中多名鉴定人分别陈述和相互质证的时间,但是由于缺乏对立面的制约机制,审判人员容易偏听偏信造成错判。
英美法系专家证人询问的通常顺序是:直接询问、交叉询问、再直接询问、在交叉询问。直接询问的内容包括:1、展示专家证人的资格;2、展示专家证人的动机;3展示专家意见及其推理过程;4、展示专家意见的依据资料。交叉询问的内容包括:1、质疑对方专家证人的资格;2、质疑专家证人的中立性;3、指出对方专家意见依据的基础信息存在的漏洞;在对专家证人交叉询问过程中,可以通过挑战其事实基础而破坏专家意见的结论;4、挑战专家证人在形成专家意见中应用的理论、方法和推理过程。
英美法系鉴定人不到庭的例外情形:1、鉴定人已经死亡、患精神病或者居所不明的;2、因患病、虚弱或者其他不能排除障碍,鉴定人在较长时间或者不特定时间内不能参加法庭审判;3、因路途十分遥远,考虑到其证词的意义,认为不能要求鉴定人到庭;4、检察官、辩护人和被告人同意宣读的。
证据采纳又称为证据的可采性,是指证据符合了法律规定的资格和条件,法官应该在审判中采用。证据的证明价值是指证据对于证明案件事实具有何等实质的价值。英美法系国家对专家证言的采纳标准:专家证言的相关性,专家证言的必要性,专家证人的资格,专家证言的排除新规则,专家证言依据的原理和方法的可靠性。
第三章
司法鉴定实施过程的参与者包括鉴定人和鉴定机构。鉴定人是取得鉴定资格而被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解决案件中专门性问题的人。鉴定人只能是自然人。
鉴定人的地位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鉴定人与证人有着本质的不同,表现在:证人是以自己的耳闻目睹作证,而鉴定人是以对专门性问题的分析判断作证;证人因了解案件有关事实而与待证的事实发生联系,因此不能代替或者更换;鉴定人则是根据解决问题的需要而指派或者聘请的,可以代替或者更换。鉴定人必须有专门的知识和技能,证人则不必有专门的知识。证人不存在回避问题,只要了解案件有关情况就可以作证;鉴定人则因为保证见鉴定客观公正的需要,不能由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担任。
鉴定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条件、实践能力条件、法律知识条件、思想道德条件、技术职务条件。鉴定人的专业知识条件,是要求其所从事的司法鉴定领域的专门知识有过系统学习,掌握比较深厚的基础理论和熟练的运用技术。鉴定人的实践能力条件,要求鉴定人必须具有一定年限的从事本专业鉴定辅助工作的实践经验,经过考核,办案的数量和质量达到规定的要求,能独立解决本专业鉴定工作的实际问题。鉴定人的职业道德条件就是鉴定人应当具有秉公执法、不徇私情的品德,在鉴定工作中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思想和工作作风,这时保证鉴定结论客观公正的前提。
鉴定人的权利:1有了解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案件资料的权利,2要求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和模拟实验的权利,3要求鉴定委托人提供鉴定所需的鉴定资料的权利,4拒绝接受鉴定委托的权利,5独立进行鉴定的权利,6获得鉴定补偿的权利,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鉴定人的义务:1依法回避的义务2按时完成鉴定任务、提交鉴
定结论的义务3在鉴定过程中认真负责,不做错误结论和虚假结论的义务4保守案内秘密的义务5出庭作证的义务。鉴定人的法律责任:鉴定人在从事司法鉴定活动期间,由于自身的过错给案件侦查、起诉、审理造成不良影响,给当事人或其他人带来损失时,应当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鉴定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主要有:1作虚假结论或错误结论的行为2拖延鉴定时限,给诉讼活动造成损失和影响的行为3故意损毁,更换鉴定资料的行为4由于过失造成鉴定资料遗失、变质,失去鉴定条件的行为5泄露案内秘密的行为6违反鉴定人管理规定的行为。
鉴定机构的职责:受理鉴定的要求并组织实施鉴定、鉴定机构其他职责。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1、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也为范围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2、未经依法登记擅自设立法制机构;3、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4、出借《司法鉴定许可证》的;5、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6、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7、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8、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的;9、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10、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司法鉴定过程主要包括:司法鉴定的申请与决定、司法鉴定的委托和受理以及司法鉴定的实施。司法鉴定申请权,是指法律赋予诉讼当事人及其辩护律师或代理人,申请事发鉴定决定主体对案件中专门问题决定坚定的权利。
在刑事诉讼中申请主体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或者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在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中司法鉴定申请人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申请鉴定的内容包括:案由、申请的理由、鉴定对象、鉴定要求、选择的鉴定人或鉴定机构、申请人、申请时间等。司法鉴定的决定,是指享有鉴定决定权的主体,案件中的专门问题是否交付鉴定,由谁进行鉴定的裁决,是依法行使鉴定权的形式。
司法鉴定委托包括鉴定的指派和聘请。通常司法机关委托本部门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进行鉴定的称为指派鉴定;司法机关委托其他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进行鉴定的称为指派聘请。鉴定资料指鉴定对象以及供比较用的有关材料、具体说包括检材和样本。鉴定对象是指需要进行鉴定的与案件有关的人、事、物。指派和聘请鉴定人时应遵循下列原则:第一,遵守鉴定法定资格主义为主与实体资格主义为辅的原则;第二,应遵守公正原则;第三,应遵守优先原则。
司法鉴定的实施是指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具体进行鉴定的活动。在鉴定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鉴定:委托人要求终止鉴定的;出现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确需补充鉴定材料而无法补充的;发现自身难以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其内容包括:制定鉴定方案、检材的保存、检验、鉴定的记录与建立鉴定档案、鉴定的时限。受理鉴定的一般规定:受理鉴定的主体,受理鉴定的范围,审查鉴定资料和鉴定要求,决定受理的手续,鉴定费的缴纳。不受理鉴定的条件:鉴定机构或被指定的鉴定人有法定回避的理由;委托鉴定的主体没有法定的资格;委托鉴定的法定手续不完备或不真实;委托单位要求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违背客观公正作出鉴定结论;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各种非法因素的干扰而难以作出客观公正的鉴定结论;委托鉴定的专门问题及鉴定要求超出受理鉴定的范围;鉴定资料不具备鉴定条件;缺乏鉴定必须的技术设备,不能按时或不能作出鉴定结论;其他可能严重影响鉴定的情况。
第五章
物质交换的两种类型:第一,痕迹性物质交换,即人体与物质接触后发生的表面形态交换;第二,实物性物质交换,又可分为有形物体的物质交换和无形物体的物质交换。前者包括微观物体的互换和宏观物体的互换,微观物体的互换是指犯罪过程中微粒脱落、微粒粘走;宏观物体交换是指作案人遗留物品于现场或者从现场带走物品等;后者主要指不同气体的互换。
影响物质交换的因素:第一分析力及客体被分离的难易程度;第二交换力及物质交换的难易程度;第三交换碎片的数量;第四碎片的附着能力;第五二次交换,是指碎片从来源a转移到目标物b,又从b转移到c;第六无关交换,是指碎片转移到与犯罪不相关的场合。
物质交换原理的意义:物质交换原理有着深厚的科学基础,它反映了客观事物的因果制约规律,体现了能量转换和物质不灭的定律。这一原理对司法鉴定的理论与实践又十分重要而指导作用,它不仅是研究微量物证、细致取证的基础,也是研究司法鉴定科学性的依据。
同一认定是依据案件特征判断两次以上出现的客体是否为同一客体的认识活动。同一认定的理论基础:世界上每个客体都具有独特性、任何客体都可以发现能反应其独特性的特征反映体、客体的特征反映体之间具有本质的相似性。同一认定的条件:客体特征反映体的特征组合具有特定型(特征数量、特征质量)、客体特征反映体的稳定性、客体特征反映体的反映性。
种属认定,它是指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了解客体特征的人,根据客体特征,对于案件有关的客体的种类所属,或先后出现的客体种类是否相同等问题所作出的判断。(确定型种属认定、比较型种属认定)种属认定和同一认定的区别和联系:同一认定解决的问题,是先后出现的客体是否为同一个客体的的问题,针对的是个体,是对客体认识的高级阶段;种属认定解决的问题是一种客体是何种类型的客体,或者几种客体是否属于同一类型的问题针对的是种类,是对客体认识的初级阶段;种属认定往往是同一认定的初始阶段,而且能够为同一认定提供佐证。
第六章:司法鉴定的步骤与技术
司法鉴定的一般步骤,具体包括熟悉鉴定资料,明确鉴定要求,了解案情,拟定鉴定方案,鉴定方案应根据检材的实际情况和鉴定的具体要求进行拟定。拟定鉴定方案应从有利于保全证据、充分利用检材、确保鉴定方法科学,保证鉴定结论客观、准确的角度出发;调试鉴定仪器设备;复制检材和样本。同一认定基本分为:分别检验(直接观察法、显微观察法、理化显现法、模拟实验法)、比较检验(目力观察比较法、数学分析比较法、物理学比较法、化学比较法、生物学比较法及物理化学比较法)、综合评断三个阶段(步骤)。
比较检验是在分别检验的基础上,对检材和样本的一般特征和细节特征或物质结构特征进行互相比较对照,寻找检材和样本特征之间的符合点和差异点。所谓本质差异是指一个客体与其他客体之间特征的差异。所谓非本质的差异,是指一个客体的特征反映体之间的差异,是客体因时间等条件变化而形成的自身差异。
同一认定的结论有肯定同一结论、否定同一结论、无结论、可能性结论四种。种属鉴定的基本步骤分两种:第一种,种属鉴定的目的是确定检材和样本是否来自同一种类的客体,即先后出现的客体的种类是否相同,由于其形式与同一认定相似,所以基本步骤也与同一认定相似,包括分别检验、比较检验、综合评断三个阶段(步骤)。第二种,种属认定的目的是确定某物证的种类所属。
司法鉴定的技术检验方法,是以物理学(物理量测定、不可见光检验、荧光检验、吸附与转移)、化学(显色反应,沉淀、结晶反应,燃烧、火色反应,)、生物学、仪器分析(色谱法、原子光谱法、分子光谱法、中子活化分析法)、图像对比法(是实物图像,分析图像)、显微镜检验法等科学技术方法进行的综合检验方法。其应遵循先采用无损检材方法,后采用损耗检材的检验方法的原则。
第七章:我国鉴定结论的审定认定
鉴定结论审前的开示是指在法庭审判前,诉讼双方当事人将审判中使用的鉴定结论向对方批露的一种诉讼程序。鉴定结论审前开示的理由和目的是:第一,鉴定结论的审前开示可以确保审判的公正进行;第二,鉴定结论的审前开示可以提高诉讼效率;第三,尽管鉴定结论是以科学知识为基础,但是鉴定结论不具有当然的绝对可靠性;第四,鉴定结论的审前开示,尤其是控方结论向辩方的披露是对被告辩护权的保护。我国关于鉴定结论申请开示的规定过于简单,在实践中也缺乏可操作性:第一,对鉴定结论开示缺乏强制性规定,没有规定开示鉴定结论的法律后果。第二,鉴定结论开示的范围不明确。第三,开示地点、时间不明确。第四,没有规定辩护方向公诉方做对等的开示,不符合开示制度发展方向,同时造成起诉方开始的心理障碍。
鉴定结论证据能力的审查认定是指对鉴定结论可采性的认定。证据保管链是指证据从提取到提交法庭审查之前整个保管过程和手续。可以通过回答三个问题来确定鉴定结论的关联性:一是这个鉴定结论是否用以证明实质性事实的证据;二是这个鉴定结论必须使一个实质性事实更有可能或更无可能;三是法律对这种关联性有没有具体要求这三个问题来确定鉴定结论的关联性。
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1法医类鉴定2物证类鉴定3声像资料鉴定4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第八章:痕迹鉴定
痕迹是鉴定客体在一定的作用方式下形成的反映形象,一般分为广义的痕迹和狭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