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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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整理关于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推进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具体化、规范化、常态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

法。

情况的统计监督,向本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工作。

各级党的工作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监督制度,加强职责范围内的监督工作。

各级纪检机关、党的工作部门要在党委(党组)的领导下,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加强信息通联,切实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结果作为干部管理培养、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作为年底述责述廉和责任制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第一种形态”的运用

第五条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应强化日常监督,发现并查实管辖范围内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经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应运用第一种形态:(一)在遵守党章党规,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方面存在问题的;

(九)其他应当运用第一种形态的情形。

第六条各级纪检机关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的相关要求,认真研判分析反映党员的问题线索,采用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等方式及时处置;经批准也可委托被反映党员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

核实,并强化谈话核实情况的监督把关,对拟运用第一种形态的问题线索,按照纪检机关关于对问题线索处置中运用“第一种形态”开展监督审核的要求规范执行。第七条第一种形态的处置方式,主要包括提醒或警示谈话、批评教育、要求在民主(组织)生活会上作说明、责令检查、通报、诫勉谈话等。上述处置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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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所在,提出批评,帮助其认识和改正错误,并引以为戒。

(一)实施主体:对象为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应由其上一级党委(党组)负责人开展批评教育;对象为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应由本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开展批评教育;其他党员由其所在党委(党组)根据对象的职务层次和具体岗位确定专人开展批评教育。

(二)实施程序:

1.实施主体梳理问题线索,制定批评教育方案;

2.实施批评教育,实施过程中应说明批评教育原因,明确指出反映或存在的问题。被批评教育对象对反映或存在的问题实事求是地作出说明;

3.实施主体将批评教育内容记录于《批评教育情况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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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组织)生活会说明情况记录表》;

4.对民主(组织)生活会有关材料归档留存;

5.实施主体对被要求说明对象的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一条责令检查。主要针对情节较轻、损害和影响较小的问题,责令相关人员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令其深刻反省。

(一)实施主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或纪检机关、党的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实施程序:

1.实施主体根据具体情况,明确责令检查内容、形式和实施时限;

2.被责令检查对象作出口头检查或递交书面检查,并提出纠错改正的措施和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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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将相关材料归档留存;

5.实施主体对被通报对象的整改情况组织跟踪回访,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三条诫勉谈话。主要针对党员存在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或构成轻微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于党纪政纪处分的问题,进行诫勉谈话,帮助其吸取教训,防微杜渐。

(一)实施主体:被诫勉对象存在轻微违纪问题的,由其上一级党委(党组)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被诫勉对象存在其他问题的,由其所在党委(党组)根据对象的职务层次和具体岗位确定专人进行诫勉谈话。

(二)实施程序:

1.对拟采用诫勉谈话方式处置的问题线索,由各级纪检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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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于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运用第二种形态:

(一)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所规定的有关纪律,需要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

(二)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应当予以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的;

(三)其他应当采取组织调整措施,予以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的;

第十六条第二种形态处置方式:

(一)党纪轻处分:警告、严重警告;

(二)组织调整: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

第十九条第三种形态的处置方式:

(一)党纪重处分: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

(二)重大职务调整:降职以及其他重大职务调整类措施。

第二十条对党员给予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的决定,由各级党组织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作出和办理;涉及政纪重处分以及其他重大职务调整措施的,由相关单位依照规定办理。

各级纪检机关在执纪审查中,认为需要对党员作出重大职务调整的,应当向相关单位提出书面建议,由相关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作出决定,并将结果通报纪检机关。

其提出转化建议,报上一级党委(党组)会议研究后,由相关单位依照规定办理。由各级纪检机关处置的,应由其承办部门提出转化建议,经审理部门审核后,提交纪委常委会审议决定;情况重大复杂的,应报同级党委研究决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商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承担。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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