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物业管理)物业质量管理程序文件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0最新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0最新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xx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根据xx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5月1日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5月1日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文明和谐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和社会治理体系,建立与物业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保障机制,完善政策扶持措施,促进物业管理发展与和谐社区建设。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明确承担物业管理活动指导和监督职责的工作机构,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指导和监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
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依规开展物业管理活动。
建立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议事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社区治理和物业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依法制定和组织实施自律性规范,规范行业经营行为,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促进互联网与物业管理深度融合,提升物业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平,推动物业服务向智能、绿色方向发展。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遵循规划在先、自然分割、功能完善、便民利民的原则,根据物业建设项目确定的用地范围,结合物业的共有或者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物业类型、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应当按照有利于实施物业管理的原则,考虑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需要,确定相关指标,并征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关于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意见。
2020年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 规章制度)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YB-BH-0199252020年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Regulations of Guangdong Province on property management in2020年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1998年7月29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安全、文明、整洁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对物业依法享有的管理权,促进物业管理向专业化、市场化发展,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的纠纷。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六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督促其依法、诚信经营和服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行为给予通报批评和公开谴责,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物业质量管理程序文件范例
物业质量管理程序文件范例物业质量管理程序文件范例一、导言物业管理规范化程序文件有助于物业服务企业规范工作流程,提高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确保物业管理质量和安全。
本文将提供物业质量管理程序文件的范例,以便物业服务企业参考和借鉴,更好地提高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益。
二、程序文件的内容物业质量管理程序文件是为了规范物业管理工作,确保服务质量,保障业主权益而设定的文件。
其内容一般包括以下主要方面:1. 组织机构物业公司应设立物业管理部门,负责物业的管理工作,包括物业维护、安全管理、环境卫生等方面。
物业管理部门应制定明确的职责分工,明确职责,保证工作的有序进行。
2. 勘察和控制物业管理部门应对小区内部及周边的环境进行勘察和控制,包括道路、绿化带、公共场所等,保证环境整洁,美观。
工作应该有计划、有方案、有记录,勘察结果应及时上报批准。
3. 维护与维修物业管理部门应集中管理周边设施和建筑物维修保养的工作,及时更新维修计划,并依据计划实施维修工作。
工作中应确保使用正规服务商进行维修服务,并希望使用环保材料。
4. 安全管理物业公司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应加强小区整体的安全管控,管理方案应该有计划、有方案、有记录。
对于小区内的事故隐患应做好隐患排查,并提前做好预防工作。
在特定场所,应配备专人进行护卫。
5. 环境卫生物业公司在管理过程中应注重小区环境卫生,制定小区环境整治方案,并执行,保证小区环境卫生质量。
小区的绿化管理也要按照规划进行划分和管理,确保整体环境稳定和卫生。
6. 业主服务物业服务提供商在日常管理中,应当注重业主服务,建立物业业主服务中心,服务包括接受投诉、安排物业巡视、维修保障等。
提供业主便捷的人员服务和常见问题解决节点,提高物业服务品质质量。
物业管理方应及时解决业主的诉求,保护业主权益。
7. 管理评估物业公司和有权管理人员应对管理的过程进行管控,并从结果、流程、因素、方法等多个维度来执行管理流程评估。
并依据评估结果,及时进行必要调整,以提高物业管理质量和业绩。
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5月1日全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财产管理,是指业主选择和雇用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进行维修,保养和管理的活动。
房屋,辅助设施和设备以及相关场所,以维护物业管理区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
第三条国家鼓励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国家第四条鼓励采用新技术和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来提高财产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主和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者是所有者。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享有以下权利:(一)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规定提供的服务;(2)建议召开业主大会,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3)提出制定和修订业主大会管理规程和议事规则的建议;(4)参加业主大会,行使表决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享有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8)他们有权了解和监督公共零件,设施和设备以及相关场所的使用;(九)监督公用部分,公用设施专用设备的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应当在财产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业主大会的管理规定和议事规则;(2)遵守物业管理区公共部分设施的使用法规,公共秩序的维护和环境卫生;(三)执行业主会议的决定和业主会议授权的业主委员会的决定;(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5)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内的所有业主应当组成业主会议。
业主代表大会代表和维护所有人在财产管理区域内的财产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财产管理区应当设立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的划分应考虑公用设施设备,建筑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
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5月1日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业主、物业使用者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规范化发展,创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物业法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和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物业,是指已经建成投入使用的各类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和场地市、县(市)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领导,将物业服务纳入本地区现代服务业的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体系,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的综合协调机制和资金投入与保障机制,制定和实施物业服务支持政策,促进物业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接受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关工作。
居民(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服务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制定、组织实施物业服务行业行为准则,组织业务培训,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行业诚信经营,调解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维护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七,鼓励物业服务管理向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信息化、智能化方向发展,采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业主和业主组织第八条房屋业主是业主。
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依照买卖、给予、继承、移交、领取补偿等法律行为合法占有房屋的,在物业服务关系中认定为房屋所有人,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房屋所有人的权利,承担房屋所有人的义务。
业主可以委托物业使用者依法行使业主权利,履行业主义务,委托书应当以书面形式报送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购买、出售、出租、继承、捐赠、借用房屋,应当以书面报告、短信和电子邮件通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质量管理程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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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0
(4)与其他物业小区的工作交流、重大参不雅、考察活动的接待。
●社区文化活动的筹划、实施
(1)按照 建设部 全国优秀打点住宅小区尺度 的要求,打点部协助小区业主及住户打点委员会订立精神文明建设公约,并自觉遵照执行。
①打点部各班组按照 分工落实社区文化的各项工作,安排人员保质完成任务,具体执行 打点部工作手册 ;
②打点部会同ISO办公室按照社区文化活动规定完成的要求和时间,对各项工作进行查抄、指导,如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解决;如问题较大,陈述总经理处置;
③活动过程的记录,可采纳各种媒体,如摄影、摄像、录音、文字记录等,由打点部负责整理并归档保留。
●按照 建设部 全国优秀打点住宅小区尺度 的要求,清洁效劳应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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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LAL006
页 码
33-13
(1)小区内环卫设施完备,设有垃圾箱、果皮箱、垃圾中转站等清洁设备。
(2)小区内实行清扫尺度化清洁,垃圾日产日清。
(3)小区内不得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等。
(4)房屋的公共楼梯、扶栏、走道、地下室等部位保持清洁,不得随意堆放杂物和占用。
(3)公司其他专项便民效劳中,对顾客提供用于效劳的物品应严格验证,妥善保管和使用,防止发生丧掉、损坏。如发现不适用应填写 顾客财富问题反响表 及时反响给顾客,妥善处置。 顾客财富问题反响表 由各效劳部分自行保管。
●保安部负责各类车辆的综合打点,确保车辆行驶、停放安然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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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5月1日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5月1日全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前期物业第四章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一节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二节业主委员会第三节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管理体系,建设和谐宜居社区,规范物业管理,维护物业管理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依法、安全、合理使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非住宅物业管理参照执行。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行管理或者共同决定委托物业服务人的形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专业单位和其他物业管理人。
第三条本市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居民自治、多方参与、协商共建、科技支撑的工作格局。
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物业服务人等共同参与的治理架构。
推动在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中建立党组织,发挥党建引领作用。
第四条物业管理相关主体应当遵守权责一致、质价相符、公平公开的物业服务市场规则,维护享受物业服务并依法付费的市场秩序,优化市场环境。
支持社会资本参与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和物业管理。
第五条本市支持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及有关共有部分利用和管理等事项。
第六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本市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二)指导和监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开展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三)指导和监督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四)建立健全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培训制度;(五)制定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等示范文本和相关标准;(六)建立全市统一的物业管理信用信息、业主电子共同决策等信息系统;(七)指导行业协会制定和实施自律性规范;(八)实施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物业公司质量体系文件管理工作程序
物业公司质量体系文件管理工作程序物业公司质量体系文件管理工作程序一、目的根据物业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建立和规范质量体系文件管理工作程序,以确保文件的合理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二、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物业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员工。
三、定义1. 质量体系文件:指规定了物业公司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政策和目标,以及相关管理程序、工作指引和相应记录的文件。
2. 文件控制:指在文件的创建、发布、修订、变更、废止等过程中的管理控制。
四、程序1. 文件的编制(1)质量体系文件应由相关部门或岗位的责任人负责编制。
(2)编制质量体系文件前,应进行必要的调研和资料收集,确保文件内容合理和准确。
(3)编制质量体系文件应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质量管理要求,结合行业最佳实践和相关法规进行编写。
2. 文件的审查和批准(1)编制完成的质量体系文件应提交给质量管理部门进行审查。
(2)审查内容应包括文件的准确性、逻辑性、一致性和可操作性等方面。
(3)审查完成后,质量管理部门应及时反馈审查意见,并要求文件责任人进行修订。
(4)修订后的质量体系文件应重新提交给质量管理部门进行批准。
3. 文件的发布和使用(1)质量体系文件的发布应由文件责任人负责,确保在相关部门和人员中得到充分的传达和理解。
(2)文件的使用应严格按照文件内容和要求进行操作,不得随意变更或超越文件要求。
(3)如有变更需求,应按照文件控制程序进行申请和批准。
4. 文件的修订和变更(1)质量体系文件的修订应由文件责任人负责,修订前应进行必要的调研和资料收集,确保修订内容合理和准确。
(2)修订后的质量体系文件应重新提交给质量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和批准。
(3)质量体系文件的变更应按照变更控制程序进行申请和批准,变更内容应明确、具体,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
5. 文件的废除和归档(1)质量体系文件的废除应由文件责任人负责,废除时应说明废除理由和废除日期,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
(2)质量体系文件的归档应按照归档规定进行,确保文件的安全性和可检索性。
物业管理公司质量体系文件:分供方管理程序
物业管理公司质量体系文件:分供方管理程序1.0目的确保物业公司选择的分供方能提供满足合同要求的物资和服务。
2.0适用范围适用于相关部门采购物资时,对物资供应商(即分供方)和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分承包方的选择。
3.0职责3.1行政部组织对分供方和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分承包方进行资格审查、质量审查和档案的建立及管理。
3.2物业管理公司经理负责批准确定合格分供方与分承包方名单,并由经理或其指定人员签署采购或分包合同。
4.0工作程序4.1物资供应商的选择和评审4.1.1供应商的资格要求:a)必须有合格的营业执照,b)供应商提供商品的价格,c)供应的物资必须能保证符合所需物资的型号、规格、质量要求等。
4.1.2各部门(管理处)应拟出符合上述要求的若干家供应商,对其评审等从以下几方面进行:a)供应商的资质,信誉情况,b)供应商的品牌,c)产品样品的评审,d)对比类似产品使用的历史情况,e)对比类似产品的试验结果,f)供应商售后服务状况等。
4.1.1行政部对评审结果进行记录,并将两个以上入选的供应商评审记录报物业管理公司经理确认批准,形成《分供方评审表》。
4.1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包括外协加工及制作)分承包方的选择和评审4.2.1分承包方的资格要求a)有合格的营业执照,b)提供的服务能满足本公司管理和质量要求,c)在达到质量要求的前提下,价格适宜。
4.2.2行政部拟定出符合上述要求的若干家分承包方,会同相关部门或人员对其进行初审,内容包括:a)分承包方的资质,信誉情况,b)分承包方的质量保证体系资料(如有),c)分承包方的技术力量、人员素质。
d)价格,e)有无服务方面的承诺等。
4.2.3行政部对评审结果进行记录,入选的分承包方评审记录由管理者代表确认以后,报物业管理公司经理批准。
4.2.4所有经评估合格的供应方都应列入《合格分供方一览表》中,该名单由物业管理公司经理批准。
4.2.5工程发包由物业管理公司经理负责,应注意:a)工程发包应严格按照投标或定向议标程序和相关规定进行,b)对方提供的业绩及荣誉资料必须进行验证考查作出评审,c)建安工程合同除应有明确的工程范围、工期、质量标准、竣工时间外,还必须明确取费等级、材料设备供应责任、工程造价核定及拨款结算的规定等。
2020年(物业管理)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物业管理)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2010年12月28日17:53(2004年8月19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23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住宅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区内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通过其他形式,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规定所称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和实际居住人。
本规定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其设立的房屋管理办事机构(以下简称房管办事处)承担相关具体事务。
市和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二)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三)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的指导和监督;(四)物业使用和维护的监督管理;(五)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工作制度,组织区、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部署、推进和协调辖区内物业管理各项工作,且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本辖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工作制度,协调和处理辖区内物业管理综合事务和纠纷,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及日常运作。
2020年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
2020年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物业服务和监督管理活动,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是指业主自行或者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等形式,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规划和社会治理体系,建立物业服务综合协调和目标责任机制,促进物业服务的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二)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信用评价;(三)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业主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管理;(四)对物业的使用和维护进行监督管理;(五)对物业承接查验、退出交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六)对物业保修金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七)建立和维护物业电子信息平台;(八)处理物业服务活动中的投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民政、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物业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和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协调物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解物业服务纠纷;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与物业服务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服务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召集,房产、公安、民政、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经营单位等各方代表参加,具体解决物业服务活动中需要协调的问题。
2020年(物业管理)沈阳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物业管理)沈阳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沈阳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住宅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住宅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区内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以及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规定所称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或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市房产局是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根据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分,新建住宅区,在商品房销(预)售之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区、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向房屋买受人告知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情况。
分期建设的住宅,其配套设施设备为共用的,应当划分为壹个物业管理区域;尚未划分或者需要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区、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划分。
第六条壹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壹个业主大会,且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同壹物业管理区域,住宅房屋按套计算,业主入住率达50%之上,或自首套住宅房屋出售且交付使用之日起满俩年的,应当由物业所在地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指导业主代表和建设单位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5月1日全文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明确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创造和保持安全、整洁、文明、舒适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由房地产开发商建设,出售、出租给两个以上业主共同使用的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出售的公有住房及其他物业,业主自愿实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昌指业主或业主组织对其物业的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已建成用于出售、出租但尚未售出、租出的物业的所有权人除外。
本条例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或者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组织。
第四条物业管理实行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服务相结合的体制。
鼓励物业管理向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方向发展。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全省的物业管理活动。
市、县(市)人民政府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七条业主对物业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进行监督、管理。
业主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业主大会,享有表决权;(二)享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享有与所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相应的服务;(四))监督业主委员会的管理工作;(五))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应当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二)遵守业主公约;(三)遵守所在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制度、规定;(四)执行业主大会的有关决议、决定;(五)按时、足额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2020年(物业管理)建设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号文件
(物业管理)建设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号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通知印发《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关于印发《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通知建房[2010]16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了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部制定了《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请及时告知我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壹〇年十月十四日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壹条为了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承接查验,是指承接新建物业前,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承接查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客观公正、权责分明以及保护业主共有财产的原则。
第四条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参和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分户验收和竣工验收等活动,向建设单位提供有关物业管理的建议,为实施物业承接查验创造有利条件。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和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约定其所交付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建设标准。
第七条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对全体业主同意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事项作出约定。
第八条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含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就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能够协议补充。
环翠区住宅物业项目服务质量星级管理办法(2020)
环翠区住宅物业项目服务质量星级管理办法(2020)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环翠区住宅物业项目服务质量星级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4月23日【此件公开发布】环翠区住宅物业项目服务质量星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区住宅物业服务行为,提升物业服务品质,提高物业服务社会满意度和“精致社区”建设水平,根据国家、省物业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区住宅物业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翠区所有实施专业化物业服务的在管住宅物业服务项目。
第三条住宅物业项目服务质量星级管理遵循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公正透明、动态管理的原则,评定结果与企业诚信、物业选聘、准入退出、评先选优、奖罚激励挂钩。
第四条建立完善“党建引领红色物业,合力共建精致社区”的长效工作机制,坚持党建统领,强化社区物业党建联建,推动物业服务提质增效,提升业主满意度。
第五条本办法实行月考年评、以分定星、以星定奖,通过对住宅物业服务项目的区、镇街物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社区党组织和业主委员会日常巡查,红色物业精致社区创建,物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和现场测评等情况进行评分、排名,确定物业服务质量星级。
第六条住宅物业项目服务质量由低到高设为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五星5个等级。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七条申报当年度住宅物业项目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实行专业化物业服务且由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时间达1年以上。
(二)实行项目经理人负责制,项目经理通过威海市物业管理协会物业服务项目经理人执业资格考核。
(三)物业服务企业具有相应信用等级证明材料。
(四)未发生因与业主、业主委员会矛盾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或各类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五)申报四星级、五星级的物业项目,物业服务费收缴率必须达到90%、95%以上;矛盾纠纷投诉率同比呈明显下降趋势。
第三章评定程序第八条住宅物业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程序如下:(一)星级申报。
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5月1日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5月1日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财产管理,是指业主选择和雇用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进行维修,保养和管理的活动。
房屋,辅助设施和设备以及相关场所,以维护物业管理区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
第三条国家鼓励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国家第四条鼓励采用新技术和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来提高财产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XXX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主和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者是所有者。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享有以下权利:(一)接受物业服务企业依照物业服务合同规定供给的服务;(2)建议召开业主大会,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3)提出制定和修订业主大会管理规程和议事规则的建议;(4)参加业主大会,行使表决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享有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8)他们有权了解和监督公共零件,设施和设备以及相关场合的使用;(九)监督公用部分,公用设施公用设备的专项修理资金(以下简称专项修理资金)的办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应当在财产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业主大会的管理规定和议事规则;(2)遵照物业办理区公共部分设施的使用法规,公共秩序的维护和环境卫生;(三)执行业主会议的决定和业主会议授权的业主委员会的决定;(4)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专项修理资金;(5)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内的所有业主应当组成业主会议。
业主代表大会代表和维护所有人在财产管理区域内的财产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财产办理区应当设立业主大会。
物业质量管理制度范本
物业质量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一、为了规范物业管理工作,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物业服务、维修养护、安全管理、环境卫生等内容。
三、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依法具有相关资质,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按期向有关部门申报并更新资质。
第二章物业管理服务一、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服务意识和专业水平。
物业服务人员应当经过相关岗位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二、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业主服务中心,设置便民服务窗口,接受业主投诉、咨询和建议,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三、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制定物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定期进行服务质量评估,及时进行服务改进和提升。
四、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业主档案,做好业主信息的采集、整理和更新工作,保证业主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三章维修养护一、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对小区内的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二、对小区内的绿化、道路、灯光等进行定期维护,保持小区环境的整洁和美化。
三、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维修养护记录,做好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四、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维修养护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严格执行应急预案,保障小区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章安全管理一、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小区安全巡查制度,加强对小区内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
二、对小区内的消防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消防设施的齐全和完好。
三、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举办小区安全知识宣传活动,提高居民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四、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配备安全防范人员,加强对小区内的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居民解决安全问题。
第五章环境卫生一、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制定小区环境卫生和垃圾分类处理制度,定期对小区环境卫生进行检查和清扫。
二、对小区内的垃圾桶进行定期清理和更换,定期进行公共区域的清洁工作。
物业管理质量大检查程序
物业管理质量大检查程序
物业管理质量大检查程序
1.目的
对物业管理质量大检查实施控制,确保检查工作顺利进行,达到物业管理目标。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的所有物业管理项目的质量大检查。
3.引用文件
3.1 质量手册第
4.10、4.13、4.14
3.2 ISO9002标准
4.10、4.13、4.14
4.职责
4.1 质量大检查小组负责检查工作。
4.2 公司ISO9000工作小组负责有关的检查后的质量问题统计工作,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进行处理。
5.工作程序
5.1 准备工作
5.1.1质量大检查于每年九月进行,检查之前公司成立以管理者代表为组长的质量大检查小组。
根据国家物业管理优秀单位标准和《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检查的要求、标准和计划。
5.2 现场检查。
5.2.1检查小组根据检查标准和计划的安排以普查或抽样的方式到现场检查清洁卫生、绿化、消防、设备、供水、供电、空调管理等工作的质量,记录在质量检查现场记录中。
5.3 检查总结
5.3.1检查小组按检查计划检查结束之后召开小组会议,讨论现场检查记录,由组长编制质量大检查报告,报总经理批准。
5.3.2质量大检查报告作为评定各部门工作的依据,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应制定纠正预
防措施,按纠正和预防措施程序文件(QR-9.1)执行。
5.3.3ISO9000工作小组对质量大检查的结果进行统计分析,按物业管理质量统计分析(QP-9.2)程序文件执行。
6.支持文件
6.1 质量检查现场记录
6.2 客户意见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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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房屋零修及时率达98%之上,合格率达100%,且建立回访制度;
⑦代收代付房租、水、电、气等各项费用,收缴率达到98%之上,执行《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收缴控制程序》的有关规定;
⑧房屋资料档案齐全,便于查阅,执行《楼宇入住及装修控制程序》的有关规定。
●《服务实现策划程序》
●《年度社区文化策划和实施方案》
●《管理部工作手册》
●《全国优秀管理住宅小区标准》
6.0相关记录
●《社区文化活动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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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2
清洁服务控制程序
1.0目的
对物业管辖区内的环境卫生实施管理,确保卫生的居住和工作环境。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物业管辖区域内的卫生管理。
c.机电设备操作、维护说明书;
d.其他必要的技术资料(含设计变更和隐蔽工程验收签证)。
③资料移交
移交的资料应包括:产权资料和技术资料俩大类。资料组负责各类资料的核对、接收,填写《物业交接验收表》,且根据《文件控制程序》规定进行分类编号,列出清单,转交管理部归档保管。
(6)对新竣工的物业,由验收接管领导小组和委托方和开发建设单位就建筑物保修事宜进行协商,明确维修责任和保修期限。开发建设单位应按总投资2%的比例壹次性向物业管理X公司划拨专用基金,用于购买管理用房和部分商业用房以及公用设施重大维修养护项目。
(3)车辆在管辖区内的行驶管理
①为确保车辆在区内行驶安全,保安部根据有关交通规则,设置各种道路交通标识;
②在道路上适宜位置应设置减速坡,控制车辆行驶速度,减少意外交通事故发生;
③区内行驶机动车严禁鸣喇叭、超速,保安员应按照规定对违章者给予教育或处罚;
④机动车辆在区内行驶时造成服务设施或他人财产损失的,由保安员协调处理。
①各专业组组长负责接管分工范围内的工作,严格验收、把好工程质量关。管理部经理组织编制《物业接管计划》,报总经理批准实施;
②各专业小组按国家、省、市工程验收标准验收物业,确保物业的各项功能、指标符合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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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3)参和竣工验收的物业
①验收前的资料准备:对于物业X公司参和竣工验收的物业,则在竣工验收之前,资料组应要求委托方提供开发建设单位、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消防管理部门、管道煤气X公司、配套工程施工单位、设计院等提供的有关资料,适当时应包括物业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及结构竣工图,地下管网竣工图,建筑施工竣工图,隐蔽工程验收签证,沉降观察记录,竣工验收证明,房地产权属关系的有关资料,机电设备使用说明书、消防系统竣工验收证明、电梯等公共设施检查验收证明;用水、电、气指标批文,水、电、气表校验报告等图纸资料,且对所有资料进行查验,为物业接管验收提供资料和数字依据。
(3)X公司其他专项便民服务中,对顾客提供用于服务的物品应严格验证,妥善保管和使用,防止发生丢失、损坏。如发现不适用应填写《顾客财产问题反馈表》及时反馈给顾客,妥善处理。《顾客财产问题反馈表》由各服务部门自行保管。
●保安部负责各类车辆的综合管理,确保车辆行驶、停放安全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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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各部门要把《年度社区文化策划和实施方案》的内容,落实到部门年度和月份服务工作计划中。管理部负责检查实施效果。
(4)社区文化活动的实施
①管理部各班组根据分工落实社区文化的各项工作,安排人员保质完成任务,具体执行《管理部工作手册》;
②管理部会同ISO办公室按照社区文化活动规定完成的要求和时间,对各项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如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解决;如问题较大,报告总经理处理;
①各专业组根据分工范围分别负责对房屋主体结构、单元住宅、公共配套设施(水、电、机电设备、消防、管线等)进行现场检查验收,且填写《物业交接验收表》、《物业分户移交验收单》、《物业分户交验问题处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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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
②验收结束后,验收接管领导小组对验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归纳汇总,且将《物业交接验收表》、《物业分户移交验收单》、《物业分户交验问题处理清单》的副本交委托方,以落实责任部门限期整改,直至达到规定要求。
(5)居民日常生活所需商业网点有序,无乱设摊点、广告牌及乱贴、乱画现象。
●清洁部经理应根据之上条款的要求,制定各岗位清洁工作标准报管理者代表审核,总经理批准执行。标准规定了不同清洁岗位具体的卫生要求,包括:《室外环境清洁标准》、《地下室清洁标准》、《地面清洁标准》、《大堂清洁标准》、《卫生间清洁标准》、《设备层清洁标准》、《楼层清洁标准》、《办公室清洁标准》、《闲置空房清洁标准》、《职工食堂清洁标准》、《职工宿舍清洁标准》、《垃圾中转站清洁标准》等。
③活动过程的记录,可采取各种媒体,如摄影、摄像、录音、文字记录等,由管理部负责整理且归档保存。
(5)社区文化活动的总结:每次活动结束后,管理部应编制《社区文化活动总结》,反映活动情况,总结活动效果,报管理者代表审核,总经理批准,由管理部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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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1
5.0支持性文件
①维修工在维修前,应先对业主、住户提供的物品进行质量验证,确认该产品能达到维修安装要求后,方可进行安装;
②对不合格的物品,维修工应告知业主、住户更换产品以达到要求。如果业主、住户坚持安装,则维修工须在《派工单》上“维修结果”栏内清楚说明情况,经业主和住户签字确认,方可维修安装;
③维修工现场维修安装完毕后,应对安装质量进行全面检查,且请业主、住户验收,同时在《派工单》上“维修结果”栏内签名方可离开。《派工单》第壹联由维修班归档保存,第二联交财务按《工程部维修收费标准》收费。
a.建设工程施工全部完成,业经竣工验收合格;
b.供电、采暖、供气、给排水、卫生、道路等设施能正常使用;
c.房屋幢、户编号经有关部门确认。
②原有物业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a.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清楚;
b.土地使用范围明确。
(2)在X公司总经理直接领导下,组织各部门成立物业验收接管领导小组,总经理担任组长,按专业设立资料组、工程土建组和机电组,管理部负责日常事务运作。
(2)文体活动:为开展健身、健美、娱乐、知识讲座等活动创造便利条件,提供场所和设施。
(3)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介手段,如板报、刊物等宣传报道社区的良好形象,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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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0
(4)和其他物业小区的工作交流、重大参观、考察活动的接待。
●社区文化活动的策划、实施
(1)根据建设部《全国优秀管理住宅小区标准》的要求,管理部协助小区业主及住户管理委员会订立精神文明建设公约,且自觉遵照执行。
(2)管理部根据X公司的质量方针和目标,按照《服务实现的策划程序》的要求,制定社区文化工作方向和目标,每年应编制《年度社区文化策划和实施方案》,报管理者代表审核、总经理批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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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
(1)车辆管理服务登记
①长住业主、住户的车辆,应在保安部填写《固定(非固定)车位登记表》,且按时到财务部交纳场地使用费,领取车辆停放卡或IC卡;
②业主、住户的摩托车、自行车应到保安部办理停放手续,填写《摩托车、自行车停放登记表》,且按时交纳管理费和领取停放卡。
(2)外来车辆的管理:外来车辆进入管辖区时,保安员应在《汽车进出时间登记卡》上登记车型、车号及进、出时间,且按规定收费。
●业主和住户提供的用于维修、安装、服务用的物品的控制
对业主、住户提供的物品质量应进行控制,以确保X公司对业主、住户的维修、安装、服务质量符合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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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
(1)工程部及各专项服务组(如房屋装饰、缝纫等)负责对业主、住户提供的物品进行验证、维修、安装、服务。
(2)当工程部收到管理部转来的业主、住户《服务登记表》时,工程班长填写《派工单》,且在单上注明由业主、住户提供的物品名称及详细信息,维修工持《派工单》前往业主、住户处提供维修服务。
(5)物业移交内容:
①建筑物移交
a.各类房屋清单及配套钥匙;
b.单体建筑、结构、水、电、气设备竣工图;
c.住宅区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
d.其他必要的技术资料(含设计变更和隐蔽工程验收签证)。
②公共设施及公共场所移交
a.公共设施及公共场所清单;
b.绿化竣工图、室外竣工图(含地下管网、道路、停车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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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
(7)根据建设部《全国优秀管理住宅小区标准》,应加强对业主及住户的房屋及维修的管理。努力做到:
①房屋外观完好、整洁,执行《清洁服务控制程序》的有关规定;
②建筑物有明显标志及方向指引,执行《服务提供控制程序》有关规定;
③房屋完好率应达到98%之上;
④无违规建筑;
(2)业主和住户提供的用于维修安装用的物品,便民服务中业主和住户送交修理或加工的物品。
(3)管辖区内车辆的管理。
(4)其他和业主和住户有关的财产。
●验收接管物业的控制
应加强物业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保障房屋及配套设施的质量及各项功能、指标符合规定的要求和标准。
(1)物业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①新建物业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4)车辆停放管理
①区内设置停车场或在适当位置划分停放区;
②租用固定车位的车辆应按位停放,租用非固定车位的车辆由车管员指挥按序停放。对临时进入区内的车辆停放实行照章择位停放;
③对区内汽车违章乱停放,保安员发出违章通知书给车主,且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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