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没物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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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没物资管理制度》

《罚没物资管理制度》

《罚没物资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罚没物资的管理,保障其合法运用和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罚没物资管理制度适用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海关、税务机关等国家机关,以及其他依法接收、管理罚没物资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罚没物资指的是因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被没收或没收处理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财物、土地、房产、车辆、设备等各类物资。

第四条罚没物资管理应坚持合法、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严格依法处理,确保罚没物资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罚没物资管理的程序第五条受理罚没物资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国家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有管辖权的国家机关应当在接收罚没物资后,制作清单并进行登记备案,确保罚没物资的数量、品种和价值得到准确记录。

第七条对于罚没物资的鉴定和评估,应当及时委托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或专家进行,以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第八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罚没物资的档案管理制度,对每一起罚没案件的相关资料进行详细记录和整理,以备查阅和管理。

第九条对于罚没物资的处置,应当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和法律法规进行,确保处置的公正合法。

第十条国家机关应当定期对罚没物资进行清点和盘点,确保罚没物资的安全和完整。

第三章罚没物资的利用和效益第十一条国家机关应当根据罚没物资的实际情况和影响程度,制定合理的利用计划和方案,以实现罚没物资的最大价值。

第十二条对于罚没物资的处置,应当优先考虑用于公益事业、社会福利和教育事业等有益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的用途。

第十三条国家机关可以将罚没物资进行转让、出租、拍卖等形式的处置,但应当依法进行,并确保处置的公开透明。

第十四条对于暂时无法处理或无法利用的罚没物资,应当妥善保管并制定合理的管理方案,以防止损坏或遗失。

第十五条对于罚没物资的处置所得收入,应当专项用于相关领域的发展和改善,并如实在行政机关的决算报告中予以披露。

罚没物资管理办法

罚没物资管理办法

溆浦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罚没物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局罚没物资和追缴赃物(含无主财物,以下统称罚没物资)的处置行为,严格处置操作程序,根据《省级罚没物资处置工作规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专人负责管理罚没物资,设立罚没物资进出仓登记台账,做到账物相符,对贵重和量多的物品还应拍照或录像存档第三条建立罚没物资保管仓库或专用场所,并有必要的安全、通风和防潮设施。

第四条罚没物资处罚决定的复议期和行政诉讼期满,当事人无异议,罚没物资专管人员应在湖南省非税收入执收管理软件中按要求、分批次录入相关信息。

第五条罚没物资处罚决定的复议期和行政诉讼期满,当事人无异议,应在10个工作日内填写《罚没物资处置申报审批表》(见附件1),提出本单位处置建议,并附该批物资的没收和追缴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及其他必要的文书、材料,向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申请处置。

第六条罚没物资处置申报实行书面申报。

第七条根据罚没物资的不同性质,罚没物资可分别采取移交、销毁、拍卖、定向收购、调拨和议价变卖等方法处置。

第八条罚没物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销毁。

(一)不能作技术处理的或者技术处理后仍可能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

(二)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使用的。

(三)失去使用价值和回收再利用价值的。

(四)假冒伪劣的物品、医疗器械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销毁的。

销毁时应做好现场监督和执行记录,填写《罚没物资处置情况表》并拍照或录像。

《罚没物资处置情况表》经有关机关和人员盖章签名后,由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和行政执法机关各留一份存档。

第九条罚没物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公开拍卖。

(一)金银首饰、工艺品等贵重物品。

(二)不动产。

(三)经专业机构鉴定,可拆件使用或由特定机关回收再利用的。

(四)其他有相当价值可以拍卖的物品。

第十条罚没物资其他形式的变现收入,由我局与买受人结算。

对买受人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变现收入及时足额缴入“湖南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工商所暂扣罚没物资管理制度

工商所暂扣罚没物资管理制度

工商所暂扣罚没物资管理制度1. 前言工商所暂扣罚没物资是指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所得的物品,经过查封、扣押后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由工商所进行暂扣、罚没等行政处罚。

为规范暂扣罚没物资管理工作,确保重要物资的妥善保管和管理,工商所制定了本管理制度,以便管理人员能更好地执行工作。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工商所对从事违法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暂扣或罚没的物资的收购、保管、使用、消耗、管理等工作,适用于全部工商所。

3. 主要内容3.1 收购管理1.收购原则工商所应通过公开招标、定点厂家采购、以旧换新等方式,采购质量好、价格适中,符合国家质量检验合格标准的物资。

确保收购的物资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以保证物质的品质和使用效果。

2.收购管理工商所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收购计划,审定收购预算。

收到拨款或其它经费时,按照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准确及时进行采购。

采购过程中要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必须有相应的采购单据、购销合同和票据。

3.入库管理收购物资送达工商所后,须由保管负责人进行验收,对验收的物资,应与进货单、销货单、质量检测报告等单据核对一致,验收合格后,应上帐册,将物资存放在指定地点,保管负责人应安排有关人员进行包装、贴标志、存储、防护等工作。

3.2 保管管理1.保管原则工商所应当严格遵守物资保管制度,做到管理精细化,确保物资的安全、完好、环境适宜,并要按标准对工商所暂扣罚没物品进行分类、标识,防止混存、混用。

2.物资登记工商所应制定完善的物资登记制度,要求保管人员从收购之日起对进货、发放、退库及剩余物资进行登记,建立物资明细卡片。

资料登记的详细程度,应根据物品规格、特性确定。

3.保管要求工商所应按照要求坚持定点保管,加强监督管理,在制定保管规程的同时,也要注意保管人员的教育培训,强化管理和制度执行力度。

要建立完善的物资管理制度,做到物资领用、借用、退还等各方面的工作在制度规定下进行。

3.3 使用管理1.使用要求工商所应根据暂扣罚没物资的不同性质和用途,合理控制物资使用数量,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保证使用效果,并加强物资的日常保养和维护,确保处置物资时具有保值、增值功能。

罚没物品管理制度

罚没物品管理制度

罚没物品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对罚没物品的管理,规范罚没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法没收的物品的管理。

三、职责分工1、执法部门负责罚没物品的收缴、登记和移交工作。

2、保管部门负责罚没物品的保管、出入库管理和处置工作。

3、财务部门负责罚没物品的财务核算和监督工作。

4、法制部门负责罚没物品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罚没物品的收缴1、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对涉嫌违法的物品进行收缴,并开具《罚没物品清单》。

2、《罚没物品清单》应当详细记录罚没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等信息。

3、执法人员应当在收缴罚没物品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其相关权利和义务。

五、罚没物品的登记1、执法部门应当在收缴罚没物品后的_____个工作日内,将《罚没物品清单》及相关执法文书移交保管部门。

2、保管部门应当对移交的罚没物品进行核对和登记,建立罚没物品台账,详细记录罚没物品的来源、种类、数量、存放地点等信息。

六、罚没物品的保管1、保管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罚没物品保管仓库,配备必要的保管设施和设备,确保罚没物品的安全和完整。

2、罚没物品应当分类存放,按照不同的性质、规格、保质期等进行分区管理。

3、保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罚没物品进行盘点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七、罚没物品的处置1、罚没物品的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

2、对依法应当销毁的罚没物品,由保管部门提出销毁申请,经法制部门审核,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由保管部门组织销毁,并制作销毁记录。

3、对依法可以拍卖、变卖的罚没物品,由保管部门提出处置申请,经法制部门审核,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或者变卖机构进行处置。

4、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应当按照规定上缴国库。

八、罚没物品的财务核算1、财务部门应当对罚没物品的收缴、保管和处置进行财务核算,建立健全财务账目。

罚没物品管理制度

罚没物品管理制度

罚没物品管理制度
是指对被判处罚没的财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制度。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管理机构:设立专门的罚没物品管理机构或部门,负责罚没物品的收集、保管、管理和处置工作。

2. 收集和保管:罚没物品应及时收集,并确保其安全和完整性。

根据物品的性质,可以采取封存、保管或其他方式进行保管。

3. 鉴定和评估:对罚没物品进行鉴定和评估,确定物品的真实价值,以便后续的处置工作。

4. 处置方式:罚没物品可以通过拍卖、变卖、捐赠或自用等方式进行处置。

根据物品的性质、市场情况和法律规定,选择适当的处置方式,并确保处置过程的公开、公平和透明。

5. 纪律监督:建立罚没物品管理制度的纪律监督机制,确保管理工作的规范和合法性。

对于涉嫌违法违纪行为的管理人员,应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6. 财务监管:建立罚没物品财务管理制度,确保罚没物品的资金使用合规、透明和受到有效监督。

对罚没物品的财务收支进行详细的记录和报告,及时公布相关信息。

罚没物品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有助于保障罚没物品的安全、合法和有效利用,提高执法效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同时也需要严密监管,防止管理不善或滥用职权等问题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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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没物资库房管理制度范文

罚没物资库房管理制度范文

罚没物资库房管理制度范文罚没物资库房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罚没物资库房管理工作,依法维护罚没物资的安全和完整,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税务机关、海关机关及其他执法机关依法充公、没收、追缴的财物库房管理。

第二章库房管理第一节罚没物资库房的设置第二条各级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规划区域内设立合理的罚没物资库房。

第三条罚没物资库房应当保证安全使用、便于查验、物资分类存放等原则,配备相应的设备和设施。

第二节罚没物资库房的管理人员第四条罚没物资库房的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的知识,并接受相应的岗前培训。

第五条库房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管理规定,保证罚没物资的安全、保密和完整。

第六条库房管理人员应当熟悉物资分类、存储、管理和调拨等相关要求,定期检查库房内物资的存贮情况,并及时上报库存情况。

第三节罚没物资库房的进出管理第七条罚没物资库房的进出应当遵循严格管理、严格登记、严格审批的原则。

第八条库房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检查库房门窗、门锁、防盗设备等安全设施的完好情况,并定期清点库房内物资的数量和品种。

第九条进出库房的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进出库登记表,由库房管理人员审核确认后才能进出库房。

第四节罚没物资库房的物资管理第十条罚没物资库房应当根据物资的特性和用途,进行分类存放,并制定详细的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库房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清点、检查物资数量和品种,确保物资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二条库房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物资的调拨、借用、报废等手续,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五节罚没物资库房的安全管理第十三条罚没物资库房应当配备专人值班,确保库房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四条库房管理人员和保安人员应当加强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避免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库房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做到监控全程、录像全过程,并保证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六节罚没物资库房的清点和鉴定第十六条库房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对库房内的物资进行清点,确保库存情况的真实可靠。

罚没物资怎么管理制度

罚没物资怎么管理制度

罚没物资怎么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罚没物资管理工作,保障罚没物资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和相关部门对刑事案件依法进行的罚没物资管理工作。

三、管理机构1. 罚没物资管理委员会市级人民法院设立罚没物资管理委员会,负责统一指导和监督全市罚没物资管理工作。

2. 罚没物资管理办公室市级人民法院设立罚没物资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的罚没物资管理工作,包括罚没物资的收集、统计、保管、处置等工作。

3. 各级法院各级人民法院设立罚没物资管理工作组,负责本院内的罚没物资管理工作。

四、罚没物资的收集和统计1. 罚没物资的来源范围包括:违法所得、赃款、赃物等。

2. 收集罚没物资的程序:(1)依法制定罚没决定书(2)对涉案罚没物资依法进行查封、扣押、保全等措施(3)及时将罚没物资收集到专门仓库进行统一管理3. 罚没物资的统计:(1)对罚没物资进行清点、登记、编档(2)建立罚没物资台账,确保罚没物资的详细信息被记录五、罚没物资的保管1. 保管条件:(1)罚没物资必须存放在安全、密闭、防火、防盗的专用仓库内(2)仓库内必须具备防潮、防腐、防鼠等设施2. 保管措施:(1)采用科学的保管管理手段,确保罚没物资不受损坏(2)定期进行保管设施的检查和维护工作3. 保管记录:(1)建立罚没物资保管日志(2)对罚没物资的进出、移动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六、罚没物资的处置1. 处置程序:(1)依法制定罚没物资处置方案(2)经过合法程序,对罚没物资进行拍卖、回购、捐赠等处置2. 处置监督:(1)罚没物资处置必须要经过专门的审批程序(2)对罚没物资处置过程进行严格监督,确保处置过程合法、公正、透明3. 处置利用:(1)对处置所得的款项必须严格进行登记、记录(2)处置所得的款项必须用于公益事业七、监督检查1. 罚没物资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市罚没物资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2. 各级人民法院设立的罚没物资管理工作组负责对本院的罚没物资管理工作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3. 监督机构可对罚没物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并提出整改意见八、法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规定,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024年罚没物品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罚没物品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罚没物品管理制度一、为了加强罚没物品的管理工作,规范我卫生监督小组行政执法行为,制定本制度。

二、建立罚没物品保管仓库,确定保管人员对罚没物品实行统一保管。

三、执法人员依法罚没的物品,经查对核实后,应当向当事人开具罚没物品清单。

罚没物品清单一式三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附卷,一份交罚没物品保管人员。

四、罚没物品清单应当注明罚没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位和数量及没收时间,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分别签字或者盖章。

经过检验或者鉴定的罚没物品,应当附有检验或者鉴定报告复印件,或者在罚没物品清单中注明检验或者鉴定结果。

五、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罚没物品没收后三天内凭罚没物品清单将罚没物品交给稽查科,稽查科对合法性____无误后,案件承办人员交给保管人员。

保管人员应当在罚没物品清单上签字或者盖章。

罚没物品和罚没物品清单记录不一致的,保管人员应当在案件承办人员的主管领导注明情况后才能接收。

六、保管人员对接管的罚没物品必须登记、造册,分类妥善保管。

七、罚没物品保管人员对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案件的罚没物品,应当在半年内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经卫生局审核同意后统一进行处理。

八、经卫生局审核同意处理的罚没物品,应当由保管人员与罚没物品处理人员办理出库交接手续,并将罚没物品清单归档备查。

九、罚没物品的处理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罚没物品的不同特征采取监督销毁、拍卖或者做必要的技术处理。

十、对不宜做技术处理和拍卖的罚没物品应当按规定监督销毁。

十一、监督销毁罚没物品,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执法人员参加,要制作销毁笔录,记明销毁的时间、地点、方式,销毁罚没物品的名称、种类、数量执行人等。

需拍照、摄像的,还应拍照、摄像存档。

十二、经检验或者鉴定,符合拍卖要求的罚没物品,按照《____拍卖法》的规定进行拍卖。

十三、罚没物品的拍卖款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上缴国库。

十四、采取做必要的技术处理等其它方式处理罚没物品时,应当符合国家和各级政府的有关规定。

罚没物品管理制度范文(四篇)

罚没物品管理制度范文(四篇)

罚没物品管理制度范文一、目的与基本原则:1.为有效地管理、妥善处置罚没物品,保障罚没物品的安全、完整和合法性。

2.依法严格执行罚没物品的登记、评估、使用、处置,保障罚没物品的公平、公正性。

3.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国家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的科学、规范化。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对经法院、执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进行的罚没物品进行管理、评估、使用、处置的情况。

三、管理机构:由国家相关部门设立统一的罚没物品管理机构,负责罚没物品的日常管理工作。

该机构包括:罚没物品管理部门、评估专家组、处置委员会等。

四、具体管理要求:1.登记:(1)对每一项罚没物品进行详细的登记,包括名称、数量、规格、产地、来源、出处、保存地点等信息的记录。

(2)登记时要有现场登记人员和见证人员,并进行拍照、录像等形式的备案。

(3)对罚没物品进行分类登记和编号,便于管理和查找。

2.评估:(1)罚没物品的评估由专业的评估专家组组成,依据市场价格、使用年限、功能等因素进行评估。

(2)评估结果应该真实、客观、准确,并根据评估结果提供相应的评估报告。

3.使用:(1)一些适合使用的罚没物品,可以被有关机构或部门用于公共服务,如教育、医疗等领域。

(2)使用罚没物品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4.处置:(1)对不适合使用的罚没物品,应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合理的处置,可以通过拍卖、变卖、捐赠等方式进行。

(2)处置罚没物品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处置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五、监督与整改:设立相关监督机构,对罚没物品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对于存在管理缺失的情况,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人进行追究。

六、其他:1.制定罚没物品使用和处置的具体细则,明确各种情况下的操作步骤和管理要求。

2.加强罚没物品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罚没物品的安全存放和使用过程中的保护。

3.加强对罚没物品的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对于罚没物品管理制度的了解和认可。

罚没收缴物品处理管理制度

罚没收缴物品处理管理制度

罚没收缴物品处理管理制度一、基本原则1、为加强对罚没财物的管理,保证罚没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的罚没财物,是指依法作出的罚款、依法收缴的物资。

3、罚没财物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进行管理。

二、罚没物资的管理和处理4、对依法罚没物资实行收缴与保管分离制度。

罚没物资在按有关规定处理前,应当妥善保管,防止毁损、短缺或者变质。

5、对罚没物资应当开列清单,逐一注明品名、数量、规格等,并提供相关法律文书等资料,贵重物品还应当作特征说明并附照片。

6、对鲜活商品和其他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各科室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7、对罚没物资的变价处理,按市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8、因作出罚没物资的处罚决定错误,原罚没物资应当依法返还当事人,无法返还的,按价赔偿。

9、严禁侵占、调换、私分罚没物资。

三、罚没收入的管理10、罚没收入是国家预算资金,会计室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加强罚没收入的管理,做好定期对帐、催缴和清算工作,保证罚没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11、除依法可以当场收取的罚款外,罚没收入按照罚款决定与缴款分离的原则,实行银行代收代缴。

12、罚没财物变价款、兑付款,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不得隐瞒、截留、挪用、坐支。

13、随案移交作为证据的赃款赃物的变价款,由最后审结的执法机关按规定上缴国库。

四、票据管理14、依法收取罚没财物和代收机构(银行)收取罚款,必须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罚没票据。

15、会计室应做好内部罚没票据的领取登记和发放、使用、缴销工作,做到帐、证、款、物相符。

罚没票据存根应当保持完整并纳入单位会计档案管理和处罚案卷中。

16、会计室和各相关科室要随时接受市财政部门对本单位使用罚没票据情况的监督和检查,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罚没财物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或者投诉。

五、责任监督17、单位应当加强自身的日常财务管理和内部监督,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应当及时受理检举或者投诉事项。

罚没物品管理制度

罚没物品管理制度

罚没物品管理制度
是指在法律程序中对违法犯罪行为所得到的罚没财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一套规范和制度。

其目的是保障罚没财物的安全、效益和合法性。

罚没物品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1. 罚没财物的接收和登记:对被罚没的财物进行清点、登记和保存,确保财物的完整和真实性。

2. 罚没财物的保管和管理:建立专门的罚没财物管理机构或部门,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人员管理规定,负责罚没财物的保管和管理。

3. 罚没财物的处置:根据法律程序对罚没财物进行评估和鉴定,确定其价值和用途,然后进行合法的处置,如拍卖、变卖、捐赠等。

4. 罚没财物的使用:对特定类型的罚没财物,如毒品、赃款等,可以由政府机关依法进行使用、监管或销毁。

5. 罚没财物的监督和审计:建立对罚没物品进行监督和审计的制度,防止财物流失、挪用和滥用。

6. 罚没财物的追缴和返还:对于被判决违法的人,可以通过追缴罚没财物的方式进行惩罚,并将返还给受害人或依法处理。

罚没物品管理制度是维护司法公正、打击犯罪、保护社会利益的重要举措。

它对于加强政府的管理和监督能力,提高罚款追缴和罚没财物处置的效率和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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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没物资管理制度

罚没物资管理制度

罚没物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罚没物资的管理,充分发挥其社会效益,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依法对罚没物资进行有效管理,提高管理效率,确保罚没物资的合理利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接收、处置、管理、使用、监督罚没物资的单位、个人。

第三条罚没物资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正公开、资源合理利用、节约环保、信息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罚没物资管理的目标是确保罚没物资的合理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提高社会效益。

第二章罚没物资的定义和种类第五条罚没物资是指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和赃物等,包括但不限于财物、房产、车辆、其他财产等。

第六条罚没物资根据性质和用途可以分为可变现和不可变现的两类。

第七条可变现的罚没物资包括货币、金银珠宝、有价证券等;不可变现的罚没物资包括房产、车辆、器材等。

第八条罚没物资还可以按照用途划分为供公益使用和进行处置使用两类。

第三章罚没物资的接收第九条接收罚没物资的单位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具备相关资质。

第十条接收罚没物资的单位应当与执法部门签订接收协议,明确接收的数量、种类、用途、管理方式等内容。

第十一条接收罚没物资的单位应当按照接收协议的要求,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收罚没物资。

第十二条接收单位应当做好罚没物资的登记、存储和保管工作,并对其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三条接收单位对可变现的罚没物资进行及时变现,对不可变现的罚没物资进行合理使用或者进行处置,确保合理使用或变现所得安全。

第四章罚没物资的处置第十四条不可变现的罚没物资应当在规定程序下进行处置,确保处置的公平公正。

第十五条接收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对不可变现的罚没物资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价或者拍卖。

第十六条处置不可变现的罚没物资所得的资金应当用于相关公益事业,确保合理利用。

第十七条处置罚没物资的单位应当做好处置的记录和报告,并向社会公开处置的结果。

第五章罚没物资的使用第十八条接收单位应当对符合条件的不可变现的罚没物资进行公益用途的领用,确保合理使用。

销毁罚没物资管理制度

销毁罚没物资管理制度

销毁罚没物资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加强对罚没物资的管理和使用,防止遗漏和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接受或管理罚没物资的单位和个人。

三、销毁罚没物资的原则1.合法合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侵犯他人权益;2.按规定程序操作,确保销毁过程的透明公正;3.节约资源,避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4.确保安全,保护环境,避免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四、销毁罚没物资的程序1.申请销毁接收罚没物资的单位应根据相关程序,向有关部门提出销毁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审批有关部门应在收到销毁申请后,及时审核并进行审批,确保程序合法合规。

3.设计销毁方案销毁单位应根据罚没物资的性质和规模,设计合适的销毁方案,包括销毁方法、时间和地点等。

4.实施销毁销毁单位根据设计的销毁方案,对罚没物资进行销毁操作,确保销毁过程符合相关要求。

5.记录备案销毁单位应对销毁过程进行记录和备案,包括销毁物资种类、数量、销毁方法、销毁时间等。

六、销毁罚没物资的责任1.销毁单位的责任销毁单位有责任制定并执行合适的销毁方案,确保销毁过程合法合规。

2.有关部门的责任有关部门应审批和监督销毁过程,确保销毁符合规定程序。

3.损害责任如果销毁过程中出现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况,应及时进行赔偿处理。

七、其他1.不得私自挪用罚没物资,一经发现将依法处理;2.罚没物资应合理利用,避免浪费资源;3.销毁过程中应注意安全,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八、附则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应经相关部门协商一致。

以上就是销毁罚没物资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各相关单位和个人能严格遵守,确保罚没物资的管理和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浪费资源,保护环境,共同建设美好社会。

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解读(罚没物资处理管理办法)

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解读(罚没物资处理管理办法)

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解读(罚没物资处理管理办法)辽宁省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罚没财物管理,杜绝罚没财物流失,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依法实施罚没财物的行政执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执法机构(统称执罚单位,下同),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罚没财物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国有资产安全,根据《辽宁省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法律分析】:该办法包含罚没财物移交、保管、处置、收入上缴、预算管理等。

法律分析:罚没财物也叫没收非法财物,顾名思义就是指行政机关将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违禁品和其他财物无偿收缴的处罚形式。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罚没财物管理,保护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范围内执行罚没财物的管理。

湖南省罚没财物和追缴赃物管理办法(2023修订)1、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罚没的财物和追缴的赃款赃物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在执法和司法活动中罚没的财物和追缴的赃款赃物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2、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的财务管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根据打击经济犯罪活动发展的新情况,制定本办法。

3、属于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由执法机关、财政机关、接收单位会同有关部门按质论价,交由国营商业单位纳入正常销售渠道变价处理。

参与作价的部门,不得内部选购。

4、法律主观:查扣追缴的赃款赃物的处理:如果有受害人并且受害人是个人的,是直接将财物返还给他个人的。

另外一些案件,例如在贪污犯罪中,由于受害的往往是单位,通常是将财物直接退还给这些单位的。

没有人认领的上缴国库。

1、法律主观:查扣追缴的赃款赃物的处理:如果有受害人并且受害人是个人的,是直接将财物返还给他个人的。

另外一些案件,例如在贪污犯罪中,由于受害的往往是单位,通常是将财物直接退还给这些单位的。

罚没物品管理制度(三篇)

罚没物品管理制度(三篇)

罚没物品管理制度一、绪论罚没物品是指在违法犯罪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中依法被扣押、查封、冻结或没收的财物。

为了保障罚没物品的安全、合理利用和公正处置,确保处罚目的的实现,需要建立完善的罚没物品管理制度。

本制度的制定旨在规范罚没物品的收存、登记、交付、清理和处置等环节,确保罚没物品的真实、有效和合法使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和经济效益。

二、管理机构1. 罚没物品管理机构应当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据,并由有关部门成立。

2. 罚没物品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机构或部门来负责罚没物品的管理工作。

3. 罚没物品管理机构应当确保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廉洁从业。

三、收存管理1. 所有罚没物品一律由罚没物品管理机构主动收存。

2. 收存过程要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3. 收存物品应当有相应的接收凭证,记录物品名称、数量、来源等信息。

4. 物品收存要进行标识和登记,并建立相应的档案。

四、登记管理1. 对收存的罚没物品进行全面登记,确保登记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登记应包括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来源、保存状态等信息。

3. 登记后的物品应安排专人进行保管,并记录物品的出入库情况。

4. 登记信息要进行备份和归档,确保数据安全和完整性。

五、交付管理1. 罚没物品的交付必须经过法律程序和相关手续。

2. 交付时应有相应的交接单据,并记录交付物品的名称、数量、交付单位和接收单位等信息。

3. 接收单位必须对交付的物品进行认真核对,确保物品的完好无损。

4. 交付后的物品应进行跟踪和追溯,确保物品的使用安全和合法性。

六、清理管理1. 对于超过保存期限、已损坏或无法使用的罚没物品,应当及时进行清理。

2. 清理工作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参考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3. 清理过程要做到公正、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七、处置管理1. 罚没物品的处置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不得私自处置或乱作主张。

2. 物品的处置应有相应的程序和手续,确保处置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罚没财物管理规定(3篇)

罚没财物管理规定(3篇)

罚没财物管理规定是指对于违法犯罪分子、违法所得和涉案财物的处置和管理办法。

具体规定如下:1. 罚没财物的界定:罚没财物是指违法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转化的物品、涉案财物及其增值收益,以及依法可以没有所有权人的个体或单位。

2. 罚没财物的处置:依法对罚没财物进行变卖、拍卖、抽签、竞价或者无偿划拨等方式予以处置,保证最大限度地挽回损失和实现国家利益。

3. 罚没财物的管理:罚没财物的管理主体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并由其指定专门的负责机构或人员进行具体管理。

4. 罚没财物的监督: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行政监察机关等依法对罚没财物的处置和管理进行监督,确保公正、透明、合规。

5. 罚没财物的使用:罚没财物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返还被害人、赔偿损失、刑事赔偿、民事赔偿、公益事业项目、扶贫济困等。

6. 罚没财物的核实和评估:对罚没财物进行核实和评估,确保处置和管理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7. 罚没财物的报告和登记:对罚没财物进行报告和登记,确保管理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需要注意的是,罚没财物管理规定在各个国家和地区可能存在差异,以上内容仅为一般性原则和规定。

实际操作中,还需根据各地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执行。

罚没财物管理规定(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利于打击经济领域中的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加强罚没财物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统称政法机关)、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统称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处理的罚没财物。

其它国家经济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的罚没财物,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比照本办法办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化和部队内部查处的贪污、受贿、盗窃国家和集体财产等案件追回的财物,按照财政部《____追回赃款赃物的财务处理办法》办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根据本办法第二条依法收缴的罚没款和没收物资变价款,都应作为罚没收入,如数上缴国库。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自行提成。

罚没物资管理办法等

罚没物资管理办法等

罚没物资管理办法等黑龙江省罚没物资处理办法发文单位: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日期: -12-15 执行日期: -2-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罚没和扣押财物管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财政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防止国家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罚没财物,是指行政执法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具有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以下统称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的罚款、罚金,没收的财物和违法所得。

本条例所称扣押财物,是指执法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扣留的款项和物品以及决定取保候审、暂缓行政拘留而收取的保证金。

第三条本省行政辖区内执法机关对罚没和扣押财物的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省财政部门负责全省罚没和扣押财物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财务隶属关系,负责管辖范围内罚没和扣押财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业总局负责本系统罚没和扣押财物的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财政部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财政部门和执法机关应当妥善保管、及时处理罚没和扣押财物。

执法机关应当实行罚没和扣押财物收缴与保管相分离,并加强对罚没和扣押财物的财务核算,设立专门账册,建立验收、保管、移交、上缴和对账等管理制度。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使(借)用、调换、私存、私分或者擅自处理罚没和扣押财物。

第二章罚没财物管理第七条执法机关应当在国家和省财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将罚没款以及罚没物品的变价款,按照预算级次分别上缴中央、省、市(行署)、县(市、区)财政。

第八条执法机关收缴罚没物品应当详细填写罚没物品上缴清单,在十五日内报送财政部门。

第九条依法收缴的罚没物品,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一)依法能够自由买卖的物品,由财政部门会同执法机关共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

罚没物品管理制度

罚没物品管理制度

罚没物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罚没物品的管理,规范罚没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罚没物品,是指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所没收的物品、追缴的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等。

第三条罚没物品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严格管理、公开透明、妥善处置的原则。

第二章罚没物品的收缴第四条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依法收缴罚没物品,并向当事人出具罚没物品清单,注明罚没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等相关信息。

第五条收缴罚没物品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执行,并对收缴过程进行记录,包括收缴的时间、地点、执法人员、当事人等情况。

第六条当事人对罚没物品的收缴有异议的,执法人员应当依法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三章罚没物品的保管第七条罚没物品收缴后,应当及时移交指定的保管场所进行保管。

保管场所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确保罚没物品的安全、完整。

第八条保管人员应当对罚没物品进行登记,建立罚没物品台账,详细记录罚没物品的来源、名称、数量、规格、型号、保管期限等信息。

第九条罚没物品应当分类存放,便于管理和查询。

对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特殊保管措施。

第十条保管人员应当定期对罚没物品进行盘点,确保账物相符。

发现罚没物品有损毁、丢失等情况的,应当及时报告并查明原因。

第四章罚没物品的处置第十一条罚没物品的处置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二条对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罚没物品,由执法机关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销毁,并制作销毁记录,留存相关影像资料。

第十三条对可以拍卖、变卖的罚没物品,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或者商业企业进行拍卖、变卖。

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应当按照规定上缴国库。

第十四条对需要用于公益事业的罚没物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捐赠,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对无法拍卖、变卖或者用于公益事业的罚没物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理,确保不造成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

《罚没物资管理办法[5篇]》

《罚没物资管理办法[5篇]》

《罚没物资管理办法[5篇]》第一篇:罚没物资管理办法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罚没物资管理处理办法(讨论稿)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对罚没物资的管理和处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罚没物资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没收的物品、工具和票证等。

第三条罚没物资管理、处理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条罚没物资管理、处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管处分离、公开透明、科学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罚没物资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调换、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没物资。

不得擅自变价处理罚没物资,不得自行拍卖罚没物资。

第六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财务机构负责本单位罚没物资的保管,与办案机构共同处理罚没物资,接受纪检监察和法制机构的监督。

第七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设立罚没物资保管仓库或者专用场所,确定罚没物资专管人员,对罚没物资实行统一保管。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由专门仓库进行保管的特殊物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八条罚没物资专管人员对接管的罚没物资必须登记、造册,定期对库存财物进行清点和检查,防止入库财物被盗、损毁或变质。

第九条对依法罚没的物资,办案机构应当在罚没当日凭《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物清单》到本级财务机构办理财物入库手续。

罚没物资专管人员应及时清点入库财物,检查入库财物与《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物清单》的记载是否一致,经核对无误后填写《罚没财物入库单》,与办案人员共同签字,并将财物验收入库。

第十条在处罚决定生效之后,办案机构应填写《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和《财物清单》,提出罚没物资处理意见,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统一处理。

罚没财物管理制度

罚没财物管理制度

罚没财物管理制度
一、所指的罚没财物是指各科室在卫生执法中依法罚没的财物。

二、各科室在罚没财物后,应遵循以下原则:
1、罚没款必须按有关规定上交财政;
2、不得以任何借口隐瞒、侵占、使用、私分、调换或擅自处理没收物品;
3、罚没的过期、变质、“三无”食品,应全部销毁;
三、各科室在销毁食品、物品时,必须公开进行,程序合法,销毁物品前必须填写罚没凭证。

在实施销毁时,必须现场验收品种实物和数量,并填写销毁记录,到场单位代表和当事人共同签字,数量较大时,做好影像和现场记录工作。

四、各科室没收物品后,可安排人员暂保管,在原因消除后应在当天或次日移交办公室管理。

五、对没收物品的处理,由职能科室提出处理意见,经领导同意后统一处理。

六、由于违反规定造成罚没财物损坏或丢失的,应由直接责任人赔偿损失。

七、违反本规定构成违纪的,依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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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余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罚没物资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对罚没物资的管理与处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罚没物资的管理与处置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罚没物资的管理与处置应当遵循“统一管理、管处分离、公开透明、科学环保”的原则,建立严格的物资验收、保管、交接、对账和报告制度。

第四条各分局、执法大队和机关大院应当设立罚没物资保管仓库或者专用场所,确定物资专管人员,建立《大余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罚没物品管理台帐》,对接管的物资实行统一保管。

台帐由办公室统一编号发放。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调换、损毁、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擅自变价处理、自行拍卖罚没物资。

第六条对依法罚没的物资,办案部门应当在罚没决定执行当日凭《行政处罚决定书》、《涉案(场所、设施、财务股)清单》办理物资入库手续。

经核对无误后登记《大余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罚没物品管理台帐》,物资专管人员与办案人员共同签字,并将物资验收入库。

第七条在处罚决定执行三个月之后,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罚没物资,办案部门应及时会同财务股、法制机构提出罚没物资处置意见,报分管案件负责人批准后统一处理。

涉及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罚没物资,应按照终局裁定或判决执行。

第八条经审核同意进行处置的罚没物资,办案部门凭《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和《涉案(场所、设施、财务股)清单》办理出库交接手续,在财务股或办案机关负责人的监督下,经核对无误后登记《大余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罚没物品管理台帐》,办案人员与物资专管人员共同签字后归档备查。

第九条罚没物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分管案件负责人批准,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一)易腐烂、变质的或临近保质期的;
(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无法进行保存的其他物品。

第十条罚没物资的处置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罚没物资的不同特征,采取监督拍卖、捐赠、销毁或者做必要的技术处理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经检验或者鉴定,罚没物资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进行拍卖:
(一)不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
(二)消除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
标志等质量标志印记和合格证明的;
(三)有一定使用价值或者有回收利用价值的;
(四)经计量检定合格或经测试,校准合格的计量器具;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十二条对依法予以没收的有使用价值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资,应将侵权商标标识与物资分离后方可委托拍卖。

第十三条拍卖物资应由财务股、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共同组织实施。

拍卖企业的确定由财务股、办公室共同提出建议后,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

第十四条对拟拍卖的物资,财务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第十五条财务股统一办理与罚没物资处理有关的所有资金往来。

罚没物资的变价款,由财务股按照有关规定上缴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

第十六条无使用价值且不宜进行其他处置,但经回收处理可进行再利用的罚没物资,可由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收购。

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由办公室按照比较择优的原则自行选定。

交由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收购处理的完整物品,应有防止重新流向市场的措施。

第十七条罚没物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销毁:
(一)不能作技术处理的或者技术处理后仍可能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
(二)属于国家明令淘汰并已禁止使用产品的;
(三)失效,变质的;
(四)已经失去使用和回收利用价值的;
(五)不能消除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印记的;
(六)属于虚假的产品标识。

标志和包装物的;
(七)属于国家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的;
(八)伪造,盗用、盗卖检验及检定印证的;
(九)属于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
(十)其他应当销毁的罚没物品。

第十八条销毁罚没物资的,经分管案件负责人批准,由办案单位和财务股根据实际情况,定期、集中组织实施,制作销毁记录,并拍照、摄像存档。

销毁物资时,应提倡或采用环保清洁方式。

办公室派员现场监督,并在有关销毁记录上签字见证。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交由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专业处理部门进行销毁:
(一)不能作技术处理或者技术处理后仍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
(二)罚没的有毒、有害、危险品;
(三)用其他方式处置可能造成新的不法侵害或环境污染的;
(四)其他应交由专业部门处理的物品。

第二十条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或变更,罚没物资应予返还的,按照出库的相关规定办理;毁损或灭失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原物已经拍卖或处理的,应退还拍卖、处理款;拍卖、处理价款已经上缴财政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罚没物资处理完毕,办案部门应当及时将罚没物资处理的相关单据、合同、凭证、记录等立卷,并归入行政处罚案卷。

第二十二条办案部门、物资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其情节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因管理不善造成罚没物资损毁、变质或灭失的;
(二)侵占、挪用、调换、私存、私分罚没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物资的;
(三)擅自处理罚没物资的。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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