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方式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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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方式及标准
征收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拆迁,可以实行产权调换、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特殊情况下,在规划保留村,经区人
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批宅
基地自建的补偿方式。
1产权调换补偿标准及面积计算:
(1)人均合法产权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认定产权
面积。对人均不足50平方米的部分,已建成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的,按人均50平方米认定产权予以补偿安置;未建成的,按该类区砖混
结构住宅(一等)重置价缴款后,按人均50平方米予以补偿安置。人
均不足50平方米部分,不给予装修补偿。
(2)房屋产权调换按“拆一补一”、不补差价计算。产权调换时
所选取的安置房的总面积按超出被拆迁住宅面积最小的原则控制。
超出原产权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缴交购房款。安置房市场
评估办法参照《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2实行货币补偿的人均50平方米按上季度被拆迁房屋邻近的普
通商品房均价补偿,高于上季度区域住宅商品房(不含别墅)平均售
价的按平均售价补偿;超过人均50平方米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
价予以补偿。
3被拆迁人选择部分实行产权调换、部分实行货币补偿的其货币
补偿面积不得超过被拆迁住宅面积减去安置房面积的余额,且不得
超过人均50平方米。
4批宅基地自建补偿标准
征收集体土地住宅经批准采用批宅基地自建的,被拆迁住宅按重置价结合成新予以补偿。框架结构房屋重置价按每平方米595元;砖
混结构房屋重置价按每平方米510元;其它结构房屋重置价按每平方
米340元。根据住宅结构、成新率确定补偿标准及补助金额。新批
宅基地的建筑面积控制在人均50平方米以内。
5持有合法批建手续,但在征地拆迁通告之前未建成的部分实行
产权调换时应补交该类区砖混结构住宅(一等)重置价;实行货币补偿的,应扣减该类区砖混结构住宅(一等)重置价。
6转让或赠与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其转让或赠与的建筑面积应计
入转让方或赠与方的人均住房面积。
产权清晰的共有住宅(含祖房),产权面积应按各自份额合并计算。同一村庄已被拆迁安置住宅面积应合并计算。
7具有合法批建手续的住宅房屋装修补偿按280元/平方米实行
包干补偿。
8凡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房屋权证的房屋被拆迁时,给予5000元/
户的奖励。
9人均合法产权面积以被拆迁人在本行政村范围内,具有常住户
口且实际居住的家庭成员为依据,属“一户多宅”的,已批合法面
积合并计算,属“多户一宅”的,其人口合并计算。
人均合法批建的住宅面积小于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的在给予人均50平方米补偿安置的基础上,其无合法批建手续的部分,按人
均50平方米,已建部分框架结构按每平方米400元、砖混结构每平
方米350元、石木结构每平方米300元(含装修)给予补助,未建部
分按每平方米240元给予奖励。
人均合法批建的住宅面积大于50平方米小于100平方米的其无
合法批建手续的部分,按人均100平方米扣除合法批建面积的剩余
部分面积,已建部分框架结构、砖混结构、石木结构、未建部分同
上给予奖励。
人均合法批建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的(含100平
方米的)其无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不予补助,没有违建也不予奖励。
2002年12月1日之后建造的无合法批建手续的住宅和非住宅建筑一律强行拆除,不给予任何补助,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