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参考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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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04)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04)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04)(上)[作者:佚名转贴自:本站原创点击数:369 更新时间:2004-8-20 文章录入:liuc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343-2004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215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43-2004,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

第5.1.2、5.2.5、5.2.6、5.4.1(2)、5.4.10(2)、7.2.3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4年3月1日前言根据建设部建标标[2000]43号语文,关于同意编制《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的函,并由四川省建设厅(原建委)负责组织成立了规范编制组,规范编制组参考国内外有关标准,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征求各方意见之后,制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共分8章和4个附录。

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雷电防护分区;4.雷电防护分级;5.防雷设计;6.防雷施工;7.施工质量验收;8.维护与管理。

本规范主要对微生物电子信息系统综合防雷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维护与管理作出规定和要求。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四川省建设厅负责具体管理,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四川中光高技术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具体内容的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四川省建设厅(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36号,邮政编码:640041)。

1总则1.0.1为防止和减少雷电对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千万的危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的设计、施工、验收、维护和管理。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Ⅰ类试验的SPD条增加至37条,新增部分主要是SPD的性能指标 和试验参数
2.0.33 插入损耗 传输系统中插入一个浪涌保护器所引起的损耗,其值等于浪 涌保护器插入前后的功率比。插入损耗常用分贝(dB)来表示。 2.0.34 劣化 由于浪涌、使用或不利环境的影响造成浪涌保护器原始性能 参数的变化。 2. 0. 35 热熔焊 利用放热化学反应时快速产生超高热量,使两导体熔化成一 体的连接方法。 2.0.36 雷击损害风险 (R) 雷击导致的年平均可能损失(人和物)与受保护对象的总价值(人 和物)之比。
3.2.3 保护对象应置于电磁特性与该对象耐受能力相兼容 的雷电防护区内。(电磁兼容)
•3 雷电防护分区
建筑物外部和内部雷电防护区划分
4 雷电防护等级划分 和雷击风险评估
• 4.1 一般规定
• 4.1.1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可按本规范第4.2 节、第4.3 节或第4.4 节规定的方法进行雷击风险评估。
3 雷电防护分区
• 附录F 全国主要城市年平均雷暴日数统计 表”,是根据可获得的最新资料进行整理 归纳的,仅列出直辖市、省会城市及部 分城市的年平均雷暴日,供参考使用。 实际工程中还应收集、了解、考虑当地 气象统计资料。
3 雷电防护分区
• 广西区内城市的年平均雷暴日数: • 南 宁:78.1 d/a 柳 州:61.5 d/a • 河 池:58.3 d/a 来 宾:73.3 d/a • 贵 港:79.8 d/a 钦 州:94.3 d/a • 防城港:84.7 d/a 玉 林:90.6 d/a • 桂 林:63.9 d/a 梧 州:89.4 d/a • 贺 州:82.4 d/a 百 色:72.9 d/a • 崇 左:69.2 d/a 北 海:83.1 d/a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近年来,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建筑物中的电子设备及其配套的电子信息系统的使用越来越广泛。

由于电子设备的特殊性,它们更容易受到自然环境的影响,尤其是雷电。

雷电可以对建筑物中的电子设备造成严重破坏和甚至灾难。

因此,为了保护建筑物中的电子设备和电子信息系统,就必须采取有效的防雷技术措施。

为此,我国针对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制定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以确保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的安全和可靠。

《规范》规定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工程的设计、施工、管理、检测、验收等内容,以及防雷技术的应用规范和技术要求。

首先,《规范》提出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工程的设计原则,不仅要充分考虑到不同地区的时空特点,还要分析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的特点、工作状态及使用条件,及时采取适当的技术措施,以降低其受到雷电的潜在影响。

其次,《规范》分为雷击和未雷击,分别提出了正确的防雷技术措施。

在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中,应采用导雷网屏蔽、隔雷针和电源静电保护装置等多种防雷技术,以减少雷击对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的破坏。

此外,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中还应安装专业防雷检测设备,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有效性。

除了需要采取物理性技术措施防止雷电灾害外,《规范》还对雷电防护设计中采用的技术和管理措施进行了全面和细致的要求,包括防雷工程施工、管理和继承维护等技术要求。

如果不遵守这些规定,可能会在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施工过程中出现安全隐患,从而产生严重的损失和损害。

遵守《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是保护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必要前提。

技术人员在安装和使用建筑物中的电子设备和电子信息系统时,应加强日常检查,按规定要求安装和使用合格的防雷设备,以确保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的安全。

业主也应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对使用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的技术人员进行培训,以确保该设施能够安全可靠地使用。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一.防雷与接地(一).电源线路防雷与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1进、出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电源线路不宜采用架空线路。

2电子信息系统设备采用TN交流配电系统时,配电线路和分支线路必须采用TN—S系统的接地方式。

4在直击雷非防护区(LPZ0)或直击雷防护区(LPZO)与第一防护区(LPZ1)交界处应安装通过Ⅰ级分类试验的开关型浪涌保护器或限压型浪涌保护器作为第一级保护;第一防护区之后的各分区(含LPZ1区)交界处应安装限压型浪涌保护器。

使用直流电源的信息设备,视其工作电压要求,宜安装适配的直流电源浪涌保护器。

5浪涌保护器连接导线应平直,其长度不宜大于0.5m。

当电压开关型浪涌保护器至限压型浪涌保护器之间的线路长度小于10m、限压型浪涌保护器之间的线路长度小于5m时,在两级浪涌保护器之间应加装退耦装置。

当浪涌保护器具有能量自动配合功能时,浪涌保护器之间的线路长度不受限制。

浪涌保护器应有过电流保护装置,并宜有劣化显示功能。

6浪涌保护器安装的数量,应根据被保护设备的抗扰度和雷电防护分级确定。

(二).信号线路的防雷与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1进、出建筑物的信号线缆,宜选用有金属屏蔽层的电缆,并宜埋地敷设,在直击雷非防护区(LPZ0)或直击雷防护区(LPZO)与第一防护区(LPZ1)交界处,电缆金属屏蔽层应做等电位连接并接地。

电子信息系统设备机房的信号线缆内芯线相应端口,应安装适配的信号线路浪涌保护器,浪涌保护器的接地端及电缆内芯的空线对应接地。

2电子信息系统信号线路浪涌保护器的选择,应根据线路的工作频率、传输介质、传输速率、(三).天馈线路的防雷与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1架空天线必须置于直击雷防护区(LPZO)内。

2天馈线路浪涌保护器的选择,应根据被保护设备的工作频率、平均输出功率、连接器型式及特性阻抗等参数,选用插入损耗及电压驻波比小,适配的天馈线路浪涌保护器。

规定。

4具有多付天线的天馈传输系统,每付天线应安装适配的天馈浪涌保护器。

GB50057—9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参考Word)

GB50057—9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参考Word)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4年11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4〕257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9〕30号文的要求,由机械工业部负责主编,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原国家标准《建筑防雷设计规范》GBJ57-83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机械工业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四年四月十八日修订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9〕30号文的要求,由我部负责主编,具体由我部设计研究院对原规范修订编制而成。

在修订编制本规范过程中,修订组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并广泛向全国有关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和函审。

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五章和六个附录。

主要内容有总则、建筑物的防雷分类、建筑物的防雷措施、防雷装置、接闪器的选择和布置等。

在本规范施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及有关资料寄交机械工业部设计研究院(北京王府井大街277号,邮政编码100740),以便以后修订时参考。

机械工业部1994年3月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防雷设计因地制宜地采取防雷措施,防止或减少雷击建筑物所发生的人身伤亡和文物、财产损失,做别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建筑物的防雷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天线塔、共用天线电视接收系统、油罐、化工户外装置的防雷设计。

第1.0.3条建筑物防雷设计,应在认真调查地理、地质、土壤、气象、环境等条件和雷电活动规律以及被保护物的特点等的基础上,详细研究防雷装置的形式及其布置。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1<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1 总则1.0.1 为防止和减少雷电对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千万的危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的设计、施工、验收、维护和管理。

本规范不适用于易燃、易爆危险环境和场所的电子信息系统防雷。

1.0.3 在进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设计时,应根据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的特点,将外部防雷措施和内部防雷措施协调统一,按工程整体要求,进行全面规划,做到安全可行、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电子信息系统的防雷必须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

当需要时,可在设计前对现场雷电电磁环境进行评估。

1.0.5 电子信息系统应采用外部防雷和内部防雷等措施进行综合防护(图1.0.5)。

1.0.6 电子信息系统的防雷应根据环境因素、雷电活动规律、设备所在雷电防护区和系统对雷电电磁脉冲的抗扰度、雷电事故受损程度以及系统设备的重要性,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1.0.7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2.0.1 电子信息系统 electronic information system由计算机、有/线通信设备、处理设备、控制设备及其相差的配套设备、设施(含网络)等的电子设备构成的,按照一定应用目的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2.0.2 电磁兼容性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EMC)设备或系统在其电磁环境中能正常工作,且不对环境中的其它设备和系统构成不能承受的电磁干扰的能力。

2.0.3 电磁屏蔽electromagnetic shielding用导电材料减少交变电磁场向指定区域穿透的屏蔽。

2.0.4 防雷装置lightning protection system(LPS)外部和内部雷电防护装置的统称。

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 标准条文说明1总则1.0.1随着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电子信息设备的应用已深入至国民经济、国防建设和人民生活的各个领域,各种电子、微电子装备已在各行业大量使用。

由于这些系统和设备耐过电压能力低,雷电高电压以及雷电电磁脉冲器入所产生的电磁效应、热效应都会对系统和设备造成干扰或永久性损坏。

每年我国电子设备引雷击造成的经济损失相当惊人。

因此解决电子信息系统对雷电灾害的防护问题,雷电防护标准的制定工作,十分重要。

由于雷击发生的时间和地点以及雷击强度的随机性,因此对雷击的防范,难度很大,要达到阻止和完全避免雷击的发生是不可能的。

国际电工委员会标准IEC-61024和国家标准GB50057均明确指出,建筑物安装防雷装置后,并非万无一失。

所以按照本规范要求安装防雷装置和采取防护措施后,可能将雷电灾害降低到最低限度,减小被保护的电子信息系统设备遭受雷击损害的风险。

1.0.4雷电防护设计应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这就是说,凡是影响电子信息系统的雷电侵入通道和途径,都必须预先考虑到,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将雷电高点压、大电流堵截消除在电子信息设备之外,不允许雷电电磁脉冲进入设备,即使漏过来的很小一部分,也要采取有效措施将其疏导入大地,这样才能达到对雷电的有效防护。

科学性是指在进行防雷工程设计时,应认真检查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所在地电的地理、地质以及土壤、气象、环境、雷电或冬、信息设备的重要性和雷击事故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对现场的电磁环境进行风险评估和计算,并根据表4.3.1雷电防护级别的选择确定电子信息系统的防护级别,这样,才能以尽可能低的造价建造一个有效的雷电防护系统,达到合理、科学、经济的效果。

1.0.5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遭受雷电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既有直接雷击,又有从电源线路、信号线路等侵入的雷电电磁脉冲,还有在建筑物附近落雷形成的电磁场干应,以及接闪器接闪后由接地装置引起的地电位反击。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JIEK MA on December 15th, 2012.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一.防雷与接地(一). 电源线路防雷与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1 进、出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电源线路不宜采用架空线路。

2 电子信息系统设备采用TN 交流配电系统时,配电线路和分支线路必须采用TN—S 系统的接地方式。

4 在直击雷非防护区(LPZ0)或直击雷防护区(LPZO)与第一防护区(LPZ1)交界处应安装通过Ⅰ级分类试验的开关型浪涌保护器或限压型浪涌保护器作为第一级保护;第一防护区之后的各分区(含LPZ1区)交界处应安装限压型浪涌保护器。

使用直流电源的信息设备,视其工作电压要求,宜安装适配的直流电源浪涌保护器。

5 浪涌保护器连接导线应平直,其长度不宜大于。

当电压开关型浪涌保护器至限压型浪涌保护器之间的线路长度小于10m、限压型浪涌保护器之间的线路长度小于5m时,在两级浪涌保护器之间应加装退耦装置。

当浪涌保护器具有能量自动配合功能时,浪涌保护器之间的线路长度不受限制。

浪涌保护器应有过电流保护装置,并宜有劣化显示功能。

6 浪涌保护器安装的数量,应根据被保护设备的抗扰度和雷电防护分级确定。

(二).信号线路的防雷与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1 进、出建筑物的信号线缆,宜选用有金属屏蔽层的电缆,并宜埋地敷设,在直击雷非防护区(LPZ0)或直击雷防护区(LPZO)与第一防护区(LPZ1)交界处,电缆金属屏蔽层应做等电位连接并接地。

电子信息系统设备机房的信号线缆内芯线相应端口,应安装适配的信号线路浪涌保护器,浪涌保护器的接地端及电缆内芯的空线对应接地。

2 电子信息系统信号线路浪涌保护器的选择,应根据线路的工作频率、传输介质、传输速率、(三).天馈线路的防雷与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1 架空天线必须置于直击雷防护区(LPZO)内。

2 天馈线路浪涌保护器的选择,应根据被保护设备的工作频率、平均输出功率、连接器型式及特性阻抗等参数,选用插入损耗及电压驻波比小,适配的天馈线路浪涌保护器。

最新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04)

最新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04)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04)(上)[作者:佚名转贴自:本站原创点击数:369 更新时间:2004-8-20 文章录入:liuc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343-2004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215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43-2004,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

第5.1.2、5.2.5、5.2.6、5.4.1(2)、5.4.10(2)、7.2.3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4年3月1日前言根据建设部建标标[2000]43号语文,关于同意编制《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的函,并由四川省建设厅(原建委)负责组织成立了规范编制组,规范编制组参考国内外有关标准,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征求各方意见之后,制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共分8章和4个附录。

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雷电防护分区;4.雷电防护分级;5.防雷设计;6.防雷施工;7.施工质量验收;8.维护与管理。

本规范主要对微生物电子信息系统综合防雷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维护与管理作出规定和要求。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四川省建设厅负责具体管理,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四川中光高技术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具体内容的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四川省建设厅(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36号,邮政编码:640041)。

1总则1.0.1为防止和减少雷电对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千万的危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的设计、施工、验收、维护和管理。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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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04)(引用)2007-03-22 08:44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使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确保电子计算机系统稳定可靠运行及保障机房工作人员有良好的工作环境,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陆地上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主机房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140平方m的电子计算机机房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工业控制用计算机机房和微型计算机机房。

第1.0.3条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机房位置及设备布置第一节电子计算机机房位置选择第2.1.1条电子计算机机房在多层建筑或高层建筑物内宜设于第二、三层。

第2.1.2条电子计算机机房位置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水源充足、电子比较稳定可靠,交通通讯方便,自然环境清洁;二、远离产生粉尘、油烟、有害气体以及生产或贮存具有腐蚀性、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堆场等;三、远离强振源和强噪声源;四、避开强电磁场干扰。

第2.1.3条当无法避开强电磁场干扰或为保障计算机系统信息安全,可采取有效的电磁屏蔽措施。

第二节电子计算机机房组成第2.2.1条电子计算机机房组成应按计算机运行特点及设备具体要求确定,一般宜由主机房、基本工作间、第一类辅助房间、第二类辅助房间、第三类辅助房间等组成。

第2.2.2条电子计算机机房的使用面积应根据计算机设备的外形尺寸布置确定。

在计算机设备外形尺寸不完全掌握的情况下,电子计算机机房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主机房面积可按下列方法确定:1.当计算机系统设备已选型时,可按下式计算:A=K∑S (2.2.2-1)式中A--计算机主机房使用面积(m2);K--系数,取值为5~7;S--计算机系统及辅助设备的投影面积(m2)。

2.当计算机系统的设备尚未选型时,可按下式计算:A=KN (2.2.2-1)式中K--单台设备占用面积,可取4.5~5.5(m2v/台);N--计算机主机房内所有设备的总台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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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2、5.2.5、5.2.6、5.4.1(2)、5.4.10(2)、7.2.3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4年3月1日前言根据建设部建标标[2000]43号语文,关于同意编制《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的函,并由四川省建设厅(原建委)负责组织成立了规范编制组,规范编制组参考国内外有关标准,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征求各方意见之后,制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共分8章和4个附录。

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雷电防护分区;4.雷电防护分级;5.防雷设计;6.防雷施工;7.施工质量验收;8.维护与管理。

本规范主要对微生物电子信息系统综合防雷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维护与管理作出规定和要求。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四川省建设厅负责具体管理,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四川中光高技术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具体内容的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四川省建设厅(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36号,邮政编码:640041)。

1总则1.0.1为防止和减少雷电对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千万的危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的设计、施工、验收、维护和管理。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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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雷电防护分级
4.1一般规定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的雷电防护等级应按防雷装置的拦截效率划分为 A、B、C、D四级。
雷电防护等级应按下列方法之一划分:
⑴按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所处环境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确定雷电防护 等级;
⑵按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的重要性和使用性确定雷电防护等级。
4.2按雷击风险评估确定雷电防护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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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电子信息系统设备机房的屏蔽
1) 电子信息系统设备主机房宜选择在建筑物低层中心 部位,其设备应远离外墙结构柱,设置在雷电防护区 的高级别区域内。
2)金属导体,电缆屏蔽层及金属线槽等进入机房时, 应做等电位连接。
3)当电子信息系统设备为非金属外壳,且机房屏蔽 未达到设备电磁环境要求时,应设金属屏蔽网或金 属屏蔽室。金属屏蔽室应与等电位连接等电位端子 板连接。
common earthing system
等电位连接
equipotential bonding
浪涌保护器
surge protective device (SPD)
电压开关型浪涌保护器 voltage switching type SPD
电压限制型浪涌保护器 voltage limiting type SPD
5.2.4 不同楼层的综合布线系统设备间或不同雷电防护区的配线交接间应设 置局部等电位接地端子板。
5.2.5 防雷接地与交流工作接地、直流工作接地、安全保护接地共用一组接 地装置时,接地装置大接地电阻值必须按接入设备中要求大最小值确定。
5.2.6 接地装置应优先利用建筑物的自然接地体,当自然接地体的接地电阻 达不到要求时应增加人工接地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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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共分8章和4个附录。

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雷电防护分区;4.雷电防护分级;5.防雷设计;6.防雷施工;7.施工质量验收;8.维护与管理。

本规范主要对微生物电子信息系统综合防雷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维护与管理作出规定和要求。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四川省建设厅负责具体管理,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四川中光高技术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具体内容的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四川省建设厅(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36号,邮政编码:640041)。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四川中光高技术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参编单位:中南建筑设计院四川省防雷中心上海市防雷中心中国电信集团湖南电信公司铁道部科学院通信信号研究所北京爱劳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易事达艾力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岱嘉电气技术有限公司1 总则1.0.1 为防止和减少雷电对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千万的危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的设计、施工、验收、维护和管理。

本规范不适用于易燃、易爆危险环境和场所的电子信息系统防雷。

1.0.3 在进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设计时,应根据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的特点,将外部防雷措施和内部防雷措施协调统一,按工程整体要求,进行全面规划,做到安全可行、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电子信息系统的防雷必须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

当需要时,可在设计前对现场雷电电磁环境进行评估。

1.0.5 电子信息系统应采用外部防雷和内部防雷等措施进行综合防护(图1.0.5)。

1.0.6 电子信息系统的防雷应根据环境因素、雷电活动规律、设备所在雷电防护区和系统对雷电电磁脉冲的抗扰度、雷电事故受损程度以及系统设备的重要性,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1.0.7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电子信息系统 electronic information system由计算机、有/线通信设备、处理设备、控制设备及其相差的配套设备、设施(含网络)等的电子设备构成的,按照一定应用目的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2.0.2 电磁兼容性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EMC)设备或系统在其电磁环境中能正常工作,且不对环境中的其他设备和系统构成不能承受的电磁干扰的能力。

2.0.3 电磁屏蔽electromagnetic shielding用导电材料减少交变电磁场向指定区域穿透的屏蔽。

2.0.4 防雷装置lightning protection system(LPS)外部和内部雷电防护装置的统称。

2.0.5 外部防雷装置external lightning protection system由接闪器、引下线和接地装置组成,主要用以防直击雷的防护装置。

2.0.6 内部防雷装置internal lighting protection system由等电位连接系统、共用接地系统、屏蔽系统、合理布线系统、浪涌保护器等组成,主要用于减小和防止雷电流在需防空间内所产生的电磁效应。

2.0.7 共用接地系统common earthing system将各部分防雷装置、建筑物金属构件、低压配电保护线(PE)、等电位连接带、设备保护地、屏蔽体接地、防静电接地及接地装置等连接在一起的接地系统。

2.0.8 等电位连接equipotent bonding(EB)设备和装置外露可导电部分的电位基本相等的电气连接。

2.0.9 等电位连接带equipotent bonding bar(EBB)将金属装置、外来导电物、电力线路、通信线路及其他电缆连于其上以能与防雷装置做等电位连接的金属带。

2.0.10 自然接地体natural earthing electrode具有兼作接地的但不是为此目的而专门设置的与大地有良好接触的各种金属构件、金属井管、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埋地金属管道和设施等的统称。

2.0.11 接地端子earthing terminal将保护己二酸,包括等电位连接导体和工作接地的导体(如果有的话)与接地装置连接的端子或接地排。

2.0.12 总等电位连接端子板main equipotential earthing terminal board(MEB)将多个接地端子连接在一起的金属板。

2.0.13 楼层等电位接地端子板floor equipotential earthing terminal board(FEB)建筑物内,楼层设置的接地端子板,供局部等电位接地端子板作等电位连接用。

2.0.14 局部等电位接地端子板local equipotential earthing terminal board(LEB)电子信息系统设备机房内,作局部等电位连接的接地端子板。

2.0.15 等电位连接网络bonding network(BN)由一个系统的诸外露导电部分作等电位连接的导体所组成的网络。

2.0.16 浪涌保护器surge protective device(SPD)至少应包含一个非线性电压限制元件,用于限制暂态过电压和分流浪涌电流的装置。

按照浪涌保护器在电子信息系统的功能,可分为电源浪涌保护器、天馈浪涌保护器和信号浪涌保护器。

2.0.17 电压开关型浪涌保护器voltage switching type SPD采用放电间隙、气体放电管、晶闸管和三端双向可控硅元件构成的浪涌保护器。

通常称为开关型浪涌保护器。

2.0.18 电压限制型浪涌保护器voltage limiting type SPD采用压敏电阻器和抑制二极管组成的浪涌保护器。

通常称为限压型浪涌保护器。

2.0.19 雷电防护区lightning protection zone(LPZ)需要规定和控制雷电电磁环境的区域。

2.0.20 综合防雷系统synthelical protection against lightning system建筑物采用外部和内部防雷措施构成的防雷系统。

2.0.21 雷电电磁脉冲lightning electromagnetic impulse(LEMP)作为干扰源的雷电流及雷电电磁场产生的电磁场效应3 雷电防护分区3.1 地区雷暴日等级划分3.1.1 地区雷暴日等级应根据年平均雷暴日数划分。

3.1.2 地区雷暴日等级宜划分为少雷区、多雷区、高雷区,并符合下列规定:1 少雷区:年平均雷暴日在20天及以下的地区;2 多雷区:年平均雷暴日20大于天,不超过40天的地区3 高雷区:年平均雷暴日大于40天,不超过60天的地区;4 强雷区:年平均雷暴日超过60天以上的地区。

3.1.3 地区雷暴日数按国家公布的当地年平均雷暴日数为准,见附录D。

3.2 雷电防护区划分3.2.1 雷电防护区的划分是将需要保护的控制雷电电磁脉冲环境的建筑物,从外部到内部划分为不同的雷电防护区(LPZ)。

3.2.2 雷电防护区应划分为:直击雷非防护区、直击雷防护区、第一防护区、第二防护区、后续防护区(图3.2.2),并符合下列规定:1直击雷非防护区(LPZ0A):电磁场没有衰减,各类物体都可能遭到直接雷击,属完全暴露的不设防区。

2 直击雷防护区(LPZ0B):电磁场没有衰减,各类物体很少遭受直接雷击,属充分暴露的直击雷防护区。

3 第一防护区(LPZ1):由于建筑物的屏蔽措施,流经各类导体的雷电流比直击雷防护区(LPZ0B)减小,电磁场得到了初步的衰减,各类物体不可能遭受直接雷击。

4 第二防护区(LPZ2):进一步减小所导引的雷电流或电磁场而引入的后续防护区。

5 后续防护区(LPZn):需要进一步减小雷电电磁脉冲,以保护第三度水平高的设备的后续防护区。

4 雷电防护分级4.1 一般规定4.1.1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的雷电防护等级应按防雷装置的拦截效率划分为A、B、C、D四级。

4.1.2 雷电防护等级应按下列文法之一划分:1 按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所处环境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确定雷电防护等级2 按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的重要性和使用性质确定雷电防护等级。

4.1.3 对于特殊重要的建筑物,宜采用4.1.2条规定的两种文法进行雷电防护分级,并按其中较高防护等级确定。

4.2 按雷击风险评估确定雷电防护等级4.2.1 按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N1和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N2确定N(次/年)值,N=N1+N2(计算文法见附录A)。

4.2.2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系统设备,因直击雷和雷电电磁脉冲损坏可接受的年平均最大雷击次数NC可按下式计算:NC=5.8×10-1.5/C(次/年)。

计算文法见附录A。

4.2.3 将N和NC进行比较,确定电子信息系统设备是否需要安装雷电防护装置:1当N<NC时,可不安装雷电防护装置;2 当N>NC时,应安装雷电防护装置。

4.2.4 按防护装置拦截效率E的计算公式E=1-NC/N确定其雷电防护等级:1当E>0.98时定为A级2当0.90<E≤0.98时定为B级3当0.80<E≤0.90时定为C级4当E≤0.80时定为D级4.3 按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的重要性和使用性质确定雷电防护分级4.3.1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宜按表4.3.1选择雷电防护等级。

表4.3.1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雷电防护等级的选择表雷电防护等级电子信息系统A 级1、大型计算中心、大型通信枢纽、国家金融中心、银行、机场、大型港口、火车枢纽站等。

2、甲级安全防范系统,如国家文物、档案库的闭路电视监控和报警系统。

3、大型电子医疗设备、五星级宾馆。

B级1、中型计算中心、中型通信枢纽、移动通讯基站、大型体育场(馆)监控系统、证券中心。

2、乙级安全防范系统:如省级文物、档案库的闭路电视监控和报警系统。

3、雷达站、微波站、高速公路监控和收费系统。

4、中型电子医疗设备、五星级宾馆。

C级1、小型通信枢纽、电信局。

2、大中型有线电视系统。

3、三星级以下宾馆。

D级除上述A、B、C级以外一般用途的电子信息系统设备雷电防护等级电子信息系统A级1、大型计算中心、大型通信枢纽、国家金融中心、银行、机场、大型港口、火车枢纽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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