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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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巷三公路LM—9项目经理部
环境污染和
生态破坏处理办法
编制:
审核:
批准:
南昌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二0一五年三月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项目境监督管理,及时依法妥善地处理环境污染与
生态破坏事故,根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以及因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或生态遭到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第三条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根据类型分为水污染事故、海洋
污染事故、大气污染事故、噪声与振动危害事故、固体废物污染事故、农药与有毒化学品污染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故等。
第四条根据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程度分为四级:
(一)一般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者为一般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伍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含两万元)且对环境造成影响的。
(二)较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1、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含五万元)的;
2、人员发生中毒症状;
3、因环境污染引起厂群冲突;
4、对环境造成一定危害。
(三)重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1、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含十万元)的;
2、人员发生明显中毒症状、辐射伤害或可能导致伤残后果;
3、人群发生中毒症状;
4、因环境污染使社会安定受到影响;
5、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
6、捕杀、砍伐国家二类、三类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四)特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1、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十万元以上;
2、人群发生明显中毒症状或辐射伤害;
3、人员中毒死亡;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的正常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6、捕杀、砍伐国家一类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第五条项目环境保护成立“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处理工作领导
小组”(以下简称“事故处理领导小组”)对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
报告与处理实施统一领导。针对具体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项目部组成由相应的业务科室牵头的临时“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调
查处理小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处理小组”)负责调查处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管辖
第六条项目环保部负责调查处理以下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项目经理部因施工造成的一切环境污染事故与生态破坏事故,重特大事故及时上报业主、监理、区环保局,在上报的同事做好预防事故扩大的趋势。
第七条项目环保部负责调查处理以下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一)一般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二)较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三)区环境保护局交办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第八条项目环保部在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时,应当通知有关业主、监理、区(县)环境保护局参与调查。
第九条项目环保部发现查处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立即移送有关辖权的环境保护局。
第三章事故报告的受理与上报
第十条项目环保部发现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或接到关于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发生的报告后,应立即组成调查小组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对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等级作出认定,并立即以电话或传真方式上报业主、监理、区县环境保护局值班室。
第十一条项目环保部关于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报告的受理和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上报的程序:
(一)项目环保部工作人员接到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报告后,必须认真做好记录并立即通知项目部领导。
(三)项目领导接到关于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报告后,应及时安排人手进行进行整治抢救并上报给业主、监理、区县环保部门。
(四)凡属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项目部应及时启动项目保护应急救援预案,并上报给业主、监理、区县环保部门,报告内容为:
1、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发生时间;
2、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发生地点;
3、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发生原因;
4、造成的影响和后果;
5、波及的范围;
6、处理措施;
7、联系人,联络方式。
(五)在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处理过程中,项目部应随时向区县环保部、业主、监理上报调查处理的进展情况(确报)。
(六)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处理完毕后,项目部应及时向业主、监理、区县环保局报告(结果报),报告内容为:
1、处理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
2、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在或间接的危害及社会影响;
3、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等;
第四章事故调查与处理
第十二条对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做到调查及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文书齐全。
第十三条项目事故调查处理小组应客观、科学、全面地收集调取与
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和材料。调查人员询问当事人、证人,应当作好详细笔录,并由调查人员、被询问人员签名。被询问人员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说明情况,由调查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监测人员进行现场监测时,应按照有关要求和监测规范进行监测;并及时提供监测报告。调查人员进行现场勘验,应绘制有关示意图,勘验情况和结果应制作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并由调查人员及有关人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