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惩戒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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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想到的是偏远地区老师还是以那种鞭打学生 为教学管理形式,由此感到痛心.为什么中国的教师素质 水平参差不齐,为什么教师们总是以学生的考试分数高 低而定论其将来,为什么教育部门在鼓励支持重视发展 高等教育时,没有对学生们的初中六年重视呢? 教师对 学生来说就是他们的人生第二为父母,当考试不及格时, 做老师和家长的当然心急,但是请问老师们,当你还是位 学生因为考试没有及格时你们是怎样想的呢 ??? 当着 全班同学老师打学生,这是什么行为啊?侵犯了人生自 由权,虽然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要受到道德和良心声谴责, 更要对自己这份职责做反省;依法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受 行政处分,学校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在此并不是要对肇 事者做出是非判断;而是请大家由此事深省中国教育事 业还有待完善的问题,大家一起积极支持教育事业的发 展!
2.纪律处分Leabharlann Baidu
纪律处分是指对学生违背校规校纪的不合范言行按照 纪律处罚条款进行惩戒以教育学生促使其不合范言行转变 的一种惩戒的形式。常见的纪律处分有警告、记过、留校 察看、劝退、短期停学、开除学籍等(其中劝退和开除学 籍两种纪律处分不适用于义务教育阶段)。 这类惩戒形式较为正式,惩戒力度也较为严厉,常常 伴随着档案记录,具有较强的震摄作用。但这种惩戒形式 由于惩戒力度非常大,非常严厉,对学生的压力较大,往 往有较强的副作用,容易因学生逆返心理而出现事故。所 以,这种惩戒方式的实施程序一定要合法,惩戒理由要充 分合理,要注意与其他惩戒形式配合运用。
(一)正确惩戒形式
正确惩戒形式是指那些符合教育规 律、有益于学生身心发展的合法的教育 惩戒形式。 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种:
1.口头惩戒
口头惩戒是指对学生的不合范言行直接 用语言进行批评,以转变学生的不合范言行。 这是惩戒形式中较轻微、运用最为普遍的一 种形式。其优点是惩戒及时、直接,操作灵 活,可以公开进行,也可以私下进行。其缺 点是费时,对教师的惩戒技巧要求较高,易 于与师生间的谈话相混淆。 另外,这种形式往往会随教师的主观 情绪波动而转变惩戒的性质。
3.教育性惩罚
教育性惩罚是指教师运用教育机智对学生的不 合范言行进行惩戒以促使学生认识到并转变自己的 不合范言行的一种惩戒方式。在教育实践中,这种 惩戒方式主要表现为暂时隔离、剥夺正强化物(如 其喜欢参加的活动、奖励的物品等)、暂时没收与 不合范言行有关的物品、完成额外的任务(如罚唱 歌、罚办黑板报等)、短暂留校等。这种惩戒方式 灵活多变,可根据学生身心特点和具体情境灵活操 作,能体现教师的教育艺术性。但这种方式也对教 师的素质要求较高,强调教育的智慧与艺术。另外, 这种惩戒方式在实施过程中还要注意一些细节(如 隔离时间要短暂、罚没物品事后要归还学生或其监 护人等)。
1.目的不同。体罚为惩罚而惩罚,教育惩戒 为教育而惩罚;2.手段不同。体罚的手段缺乏法 律保障,教育惩戒的手段受法律保障,并严格依 照法律规定实施;3.产生的后果不同。体罚行为 损害了受罚者的身心健康,教育惩戒以不损害受 罚者的身心健康为原则,并使受罚者认识错误、 改进自我。
可见,由于教育惩戒与体罚在目 标、手段和产生后果上存在本质区别, 教育惩戒是一种不同于体罚的惩罚。 目前,我国现行的《教育法》、《义 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 法律明文禁止体罚行为,但法律没有 禁止教育惩戒行为,教育惩戒行为具 有合法性。
(二)错误的惩戒形式
1.体罚和变相体罚 2.精神体罚(心罚) 3.经济罚
四、教师惩戒权的合法性
教育惩戒不是体罚。体罚是对学生给予身 体上痛苦或极度疲劳的惩罚,并造成学生身心 健康损害的侵权行为,具体包括体罚和变相体 罚,即“体”罚与“心”罚。教育惩戒是指 “施罚使犯过者身心感觉痛苦,但不以损害受 罚者身心健康”为原则的一种惩罚方式。虽然 教育惩戒与体罚都是惩罚,都使受罚者感到痛 苦,但是两者存在本质区别:
五、如何正确看待教师惩戒权
网友:我是一名中学教师,个人坚决反对 体罚学生。但是有一个十分困惑的问题,那就 是现在的学生不好管,家长中又有不少一味袒 护孩子的情况,导致许多教师不敢管学生,不 敢批评,更不敢惩戒了,因为害怕被说成是体 罚学生。请问,在具体的教育实践中,我们应 该怎么区分体罚和惩戒?如果要实施惩戒,又 该具体怎么做才不至于成为体罚?
因此,教育惩戒权是教师拥有的一 种合法权力,教育学专家谭晓玉教授将 教师教育惩戒权概括如下:“惩戒权是 一种权力,它是针对学生违反规范的行 为,基于教师职业地位而拥有的一种强 制性权力,它来源于教师的教育权力, 是维持教育教学活动正常秩序、保证教 育教学活动正常开展的权力,也是教师 职业权利之一”。
所谓“惩戒”,即通过对不合范行 为施与否定性的制裁,从而避免其再次 发生,以促进合范行为的产生和巩固。 “惩戒”中,“惩”即惩处、惩罚,是 其手段:“戒”即戒除、防止,是其目 的。
二、教师惩戒权的法律关系
表面上看,教师惩戒权利的主体是教师和 学生,其中,教师是权利人、学生是义务人, 教师惩戒权利中主要表现为教师与学生的教育、 管理关系;实质上,在师生关系的背后,还隐 含着一系列的关系,既包含有国家与在校学生 之间的教育、管理关系,也包含有国家与学校、 教师之间的委托关系,还包含有学生家长或其 他监护人与学校、教师之间的委托关系,学生 家长或其他监护人与未成人学生之间的监护关 系。在种种复杂关系中,既有权利人和义务人 地位不对等的行政法律关系,也有权利主体双 方地位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
从根本上说,惩戒权乃是中小学 教师接受国家、学校及学生家长的委托, 针对学生做出的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行为进行约制、管理的一种权利。
三、教师惩罚权的形式
主要形式有八种:1.言语责备2.隔离措 施3.剥夺某种权利4.没收5.留校6.警告7.记入 学生档案的处分8.停学和开除。并进一步提 出了4种惩戒的病理表现:1.体罚2.停学3.开 除4.精神罚(心罚)。
教师惩戒权
一、教师惩戒权的含义
在教育教学实践过程中,由于教师的惩戒权的 行使往往是以行政管理的方式出现的,惩戒双方教 师和学生的地位,从一定程度上说是不对等的,使 得惩戒带有了一定的强制性,教师和学校在是否惩 戒学生的问题上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其直接结 果就是,有些学校和教师滥用“惩戒权利”导 致”“惩戒过度”而侵犯学生的法律权利。其间接 结果就是,人们对“惩戒”产生歧义、错误地理解 惩戒的含义和作用,使得惩戒的真正作用得不到正 常的发挥。
案例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林业局第四小学二年级教 师张某,为惩罚考试不合格学生董静,将董静 叫到台前当众用教鞭抽打她的手心,并让董静 自己数着。董静疼痛难忍,把手收了回来,张 某一气朝董静的后脑打一教鞭,董静的脑袋立 即耷拉下来,这时又打一鞭,董静的嘴里、鼻 孔里冒血,瞳孔扩散,失去了知觉,生命垂危。 送到齐齐哈尔医院治疗已脱险。董静的父母为 了给孩子治病,花费了人民币8万多元,误工半 年之久.
专家:惩戒权是教师职业所固有的一种权力,也是由青少年身心发展特点所 决定的一种教育方式。学生正处于世界观形成时期,可塑性较强,教师正面的教 育引导和相应的惩戒,有助于增强教育效果。但同时,教师又不能体罚或变相体 罚学生,否则将违反我国相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在实际教学中,教师如何正确 运用惩戒权,在于实施惩戒和体罚时“度”的把握。 前苏联教育家马卡连柯明 确指出:“凡是需要惩罚的地方,教师没有权利不惩罚,在必须惩罚的情况下, 惩罚不仅是一种权力,而且是一种义务。”“合理的惩罚制度不仅是合法的,也 是必要的。合理的惩戒制度有助于形成学生坚强的性格,能培养学生抵抗诱惑和 战胜诱惑的能力。”有关教育研究也表明,惩罚具有一定的教育意义。为了更好 地区分惩戒与体罚的界限,教师在惩戒学生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把握。 惩戒目的要正当明确。教育的目的在于“育人”,惩戒重在“戒”,体罚重在 “罚”,二者有天壤之别。“戒”意味“惩治过错,警戒未来”,“罚”意味 “损害身心健康,处罚违规行为”,这就要求教师的惩戒目的明确而正当,并有 助于达成其所追求的预期教育目的。 惩戒手段必要且侵害性最小。惩戒是一种 教育手段,它与说服教育一起形成教育合力,共同作用于受教育对象。惩戒是手 段而不是目的,因而惩戒手段与惩戒事由要保持均衡。换言之,如果有多种手段 可以达到目的,那么教师应根据学生违规行为的严重性、学生的个体差异性等多 种因素,选择对学生权利侵害最少的教育手段。 惩戒过程要公开公正。教师在 实施惩戒的时候应考虑社会公众利益、第三人利益、惩戒对象的利益(如生命、 健康),力求在三者之间寻求平衡和公正,并充分发扬民主,获得广大学生群体 的认同和道德支持,以扩大惩戒的教育效果。
处理
劳凯声教授在他主编的《变革社会中的教 育权与受教育权:教育法学基本问题研究》一 书中又对教师惩戒权的表现形式作了更为详细 的解释与说明,他列举了与前述相同的8种惩 戒形式,但却将体罚、停学、开除和精神罚 (心罚)这几种形式列为有争议的惩戒形式, 并未直接定性为错误的惩戒形式。
教师惩戒权形式类型
教师的惩戒权形式类型主要分为主要 分为:(一)正确的惩戒形式;(二)错 误的惩戒形式
教师的教育惩戒权受法律保障。惩戒是指法律主体 基于特别身份关系,为维持纪律与秩序,对于违反一定 义务者所进行的管教措施。这种特别身份关系主要发生 在国家机关与公务员、企事业单位与员工、学校与学生 以及家长与子女之间,基于这种特别关系,法律赋予一 方有权单方决定对另一方实施惩罚。我国现行《教育 “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按 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运动”、“对 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等权利, 这一法律规定界定了学校与学生的特别身份关系,赋予 学校依法惩戒学生的权力。教师是学校教育、教学职能 的执行主体,我国现行《教师法》第三条明确规定 “教 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赋予了教师履行 依法惩戒学生的权力,为教师的教育惩戒权提供法律保 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