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现状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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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行使中的问题与完善

论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行使中的问题与完善

论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行使中的问题与完善摘要在我国的刑事审判中,由于审判工作行政化、司法受行政立法影响较多、法官本身素质等原因,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一方面被不合理地行使,一方面却又由于制度因素的制约而无法得到充分的发挥。

我们必须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立法,加强司法解释和判例的指导作用;理顺上下级法院之间、司法与行政、立法之间的关系,在保证司法独立的前提下积极探寻对刑事自由裁量权合理控制的新方式;不断提高法官素质。

以确保我国刑事自由裁量权的正确实施。

关键词自由裁量权刑事立法司法独立法官素质作者简介:徐玲玉,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法律与行政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171-02一、刑事自由裁量权行使中的问题由于法院体制、内部工作秩序不合理、制度贯彻不到位,以及各种外界因素等客观存在,影响法官独立或者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问题仍然很多。

只有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刻认识和剖析,才能有针对性地改革、完善保障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各项制度和措施。

当前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随意性较大实行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后,由于缺乏相应的制度约束和监督,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对案件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的随意性增强。

而且,无论是在一审还是二审,对案件法律适用不统一的现象相当严重。

(二)法院内部工作程序行政化法院内部工作程序主要指关于案件审理权分别由不同主体行使的业务程序。

按照案件审理的正常程序,除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外,其他案件经过开庭评议,即可由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作出裁判。

实际上,因为种种原因,案件审理将根据具体情况不同,经历不同的手续或程序才能审结。

具体表现在:案件审批行政化、合议庭工作方式行政化、法院上下级关系行政化。

(三)审判长选任制实施日趋行政化审判长选任制和推行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刑事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弊端。

在基层法院,绝大部分的选任制审判长就是法定审判长(庭长、副庭长)。

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在我国的适用与规制

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在我国的适用与规制

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在我国的适用与规制作者:苏炳恒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6期摘要我国刑事法律规定的量刑宽泛等特点赋予了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导致实务中法官滥用量刑自由裁量权等现象的出现,如何规制量刑自由裁量权?除从立法及司法解释方面着手外,还可建立适当的判例制度及法官量刑展示制度。

关键词量刑自由裁量权司法解释作者简介:苏炳恒,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9-117-02“法律游离于现实,而现实远比法律丰富” ,刑事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的差异决定法官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然性。

法官对正义的追求及刑事法律规定的无法周延及滞后特性也决定了法官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

然而,法官自由裁量权又是一把双刃剑,适用得当,将弥补法律规定滞后等不足所带来的僵化,但也容易出现滥用、错用而出现同案不同判、不同罚等现象,破坏了刑法的严肃性。

因此,需要对法官的量刑自由裁量权加以正确规制。

一、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的界定对于自由裁量权的解释,《牛津法律大辞典》认为是指酌情做出决定的权力,并且这种决定在当时情况下应是正义、公正、正确和合理的。

法律常常授予法官以权力或者责任,使其在某种情况下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

《布莱克法律辞典》认为是指法院或法官自由斟酌的行为,意味着法官或法庭对法律原则或规则的界限予以厘定。

美国法学家梅里曼认为,审判上的自由裁量权是指能够根据案件事实决定其法律后果,为了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可以不拘泥于法律,还能够不断地解释法律使之更合于社会的变化。

我国法学教授陈兴良认为,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有缺陷时,法官根据授予的职权,在有限范围内按照正义原则处理案件的权力” 。

屈学武教授认为,自由裁量权包括刑事程序法上的自由裁量权及刑事实体法上的自由裁量权,统称为审判自由裁量权。

量刑自由裁量权是实体法权利之一,指法官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业己定罪的犯罪分子是否判处刑罚及判处何种刑罚的酌情裁决权。

论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及其规制

论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及其规制

论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及其规制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及其规制自由裁量权被视为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的一种重要权限,是一种法律上的地位和角色,它反映了法官在行使法定职权时所必需的某种自由裁量的范围和控制。

然而,法官自由裁量权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法官能够灵活地处理不同个案,但也存在着可能被滥用的风险。

因此,对法官自由裁量权进行适当的规制是必要的。

首先,针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制,可以通过相关法律条款进行制定和保障。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5条规定:“在适用法律时,法官应当根据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依照法律的规定量刑或者决定是否交付审判机关执行。

” 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法官在适用法律时的量刑原则和要求,同时也限制了法官对自由裁量权的过度运用。

其次,对法官自由裁量权进行规制,还可以通过实践中的具体案例进行规范。

以下三个案例可从不同角度说明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制,在司法实践中起着重要的示范作用。

案例一:陈某驾车超速行驶致人死亡一案中,法院判决时重点考虑了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因此将其定罪处罚。

但在上诉审理过程中,因为案件事实已被证实证不足以支持被告人“故意”贴标签,检察机关认为原判错误且超出了刑法中规定的范围,因此提出抗诉。

最终,法院以原审中的酒后驾车和超速行驶等行为为依据,将被告人定罪处罚。

这一案例说明了法官在对案件进行定罪处罚时应该依据具体案件事实情况进行合理地判断。

虽然法官具备自由裁量权,但其行使应受到事实证据的约束。

案例二:2018年,北京市通州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原告申请解除被告的房屋以偿还其所欠款项,但法院并未予以支持,该裁定受到了社会广泛关注。

在随后的上诉过程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针对这一案件进行了反思与调研,进一步规范了法官对借贷纠纷案件的裁量,具体表现为严格制约股权质押、债权融资和抵押担保。

这一案例说明了法官对自己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不断反思和规范,必须通过吸取前人经验教训和社会公众关注,建立完善的裁量机制和规定,进一步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论刑事审判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

论刑事审判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

论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内容摘要:自由裁量权是法官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在一定的事实和法律基础上,酌情作出决定的的一种权力。

它是法官审判权的固有内容之一。

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是指在刑事审判中,在法律没有规定或是法律规定有缺陷时,为了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法官应在法律授权范围内,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酌情作出处理的权力。

我国虽处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但近年来刑事冤假错案还是屡屡发生,这不可避免地与法官不恰当运用自由裁量权有着很大关系。

本文从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基本理论入手,通过分析其存在的原因及其价值,并提出行使这一权力应遵循的原则,最后在对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官行使刑事自由裁量的现状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如何规制我国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以期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理论研究有所帮助,对我国的刑事审判实践有所裨益。

关键词: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引言:作为调整人们行为的法律规范,它具有其自身的局限性,诸如抽象型、模糊性,滞后性等等,而社会生活的是千变万化、纷繁复杂的,这两者之间的矛盾,使得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不得不依据自己的良心正义进行自由裁量,从而是案件真正符合社会的公平正义。

所以,自由裁量权是法官审判权的固有内容之一,从某种程度上说,法官能否正确运用裁量权,对能否保障审判公正与效率起着关键性作用。

作为法官的裁量权之一的刑事自由裁量权,更是涉及到公民的生命和民主自由权利,在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合理恰当地行使这一权力,是克服刑法局限性,实现个别正义、保障人权的重要手段。

在我国,由于刑法体现国家强制力对社会关系的维护,出于刑法法定性的要求,我国并没有对刑事自由裁量权明文规定,但法官在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刑事自由裁量权却是客观存在的。

学术界对于这一问题的研究还很不系统,其中对自由裁量权的概念、法律特征、法理基础等学术界也没有定论,相关的学术文章涉猎范围也很窄,主要针对刑事自由裁量权的某一个方面。

而司法实践中,任何权力存在的地方必然有权力的滥用,由于法制的不健全、不完善,我国法官在事实上握有更大的刑事自由裁量权,他们在悄悄地行使这一权力,范围极广,并且由于不受限制,甚至还处于一种失控状态,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十分普遍、突出,导致了当今的司法腐败问题。

论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行使中的问题与完善

论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行使中的问题与完善
{ 鼻 I J 缸金 2 0 1 3・ 2 ( 下)
◆社会 观 察
论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行使中的问题与完善
徐玲玉
摘 要 在我国的刑事审判中, 由于审判工作行政化、 司法受行政立法影响较多、 法官本身素质等原 因, 法官的刑事 自由裁
量 权一 方 面被 不合理 地行使 ,一 方 面却又 由于 制度 因素 的制约 而无 法得到 充分 的发挥 。我们 必须 进一 步完善 我 国刑 事立 法, 加 强 司法解释 和判 例 的指导作 用 ; 理顺上 下级 法 院之 间、 司法 与行政 、 立 法之 间的 关系 , 在保 证 司法独 立 的前提 下积极 探寻对刑事 自由裁量权合理控制的新方式; 不断提 高法官素质。以确保我 国刑事 自由裁量权的正确实施。
科班 出 身 的法 官在 整 个法 院系 统特 别 是在基 层法 院 中所 占 比例
非 常小 , 中 国现 行 法官整 体 素质不 高 已经成 为一 个不 争的事 实 。
( 三) 审判 长选任 制 实施 日 趋 行政 化
审 判长 选 任制 和推 行一 定程 度上 造成 了刑 事 自由裁 量权 行 在形 形色 色 的案件 面前 , 在需 要他 们行 使 自由裁量 权 的时候 , 一 使 的弊 端 。 在基 层法 院 , 绝大 部分 的选任 制审 判长 就是法 定 审判 部分 人就会 单凭 自己的理解 任意行使 , 而没 有充分地 领会立 法 的

刑 事 自由裁 量权行 使 中的 问题
由于法 院体制 、 内部工 作秩序 不合理 、 制度 贯彻不 到位 , 以及 件 的基本 规律 。由于 审判委 员会 成员 基本 上是 由院长 、 副 院长 、 各种 外界 因素 等客观存 在 , 影响法 官独立 或者正确 行使 自由裁 量 庭 长 、 研 究室主 任组 成 , 真 正不 担任 行政领 导职 务而具 有审 判委 权 的 问题 仍 然很 多 。 只有对 这些 问题 进行 深刻认 识和 剖 析, 才 能 员 会委 员身份 的委 员 很少 。

浅议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

浅议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

之 目的 。 3 是实现 司法 公正 的需要 。 公正是 人类 社会所 追求 的首要 .
制化” 等等 社会现 象充分表 明 : 审判 权独立仍 未真 正实现 , 作为 审 价值 目标 。 法公 正是人 们对 司法活 动 的企 盼, 司 也是 司法本 身所
2虽然法 官 自由裁 量权观 念长期 被封杀 , 官 自由裁量权 制 对 不可 以改变法律 织物 的纺织材料 , 可 以也应 当把法律 的皱 . 法 但他
旧 度 也难 以建立起 来 , 但在 审判 实践 r这种 自由却 被广 泛行 使, } 1 甚 褶 抚平 。 而要把 法律 的皱 褶抚平 实际 上就是 一个法 官为追 求正 至 滥用 。我 国法律制 度客 观上 造就 了 自由裁 量权 行使 的空 间 。 纵观我 国现有法 律框架 , 各部 门法 中存在着 大量 的弹 性条 款 , 这 义 而行 使 自由裁量权 的过 程 。 2 有利 于实现 定分止 争 。 现代 法治社 会 , . 在 诉讼被 奉为 最公
的压力 , 些人 或组织 都热衷 于将 自己 的意见 强加给 法官 , 这 从而 官运用 自己固有 的知识 和经验 进行 自由裁 量 , 以达 到“ 定分 止争”
影响法 官 的 自由裁量 权 的正当行 使 。 目前, 司 法权 力地方 化” “ 、 “ 法院审判 行政化 ”“ 、法官 管理公务 员化”“ 司法 权的监 督非法 、对
LC l y tm A ds c o a S se n o  ̄w
2009 .8( ) 下 {占 Fra bibliotek 缸会 ; I
浅 议我 国法官 自由裁量杈
韩立梅 张 敏
摘 要 法官 自由裁量权是法官行使的一种重要 司法权力.然而在 中国" 3前的审判实践中, - 一方面, 自由裁量权尚未获得 普遍 的理性 认识 , 另一 方面 , 自由裁量权 缺乏规 范 , 易被滥 用.本 文通过对 中国 目前法 官 自由裁量 权行使 现状 、 极 自由裁量 权存在和发展的价值、 法官 自由裁量权的保障与规制三方面论述, 试图从理论上探索在我国建立法官 自由裁量权制度的途径。 关键词 法官自由裁量权 价值 规制

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之建议

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之建议
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之建议
01 引言
03 规范建议 05 总结
目录
02 现状分析 04 实现方式 06 参考内容
引言
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根据法律原则、公平正义理念、社会常识 和人情世故等因素,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进行自由判断和裁决的权 力。法官自由裁量权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但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法 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存在一些问题,影响司法公正和公信力。因此,本次演示 旨在提出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建议,以确保司法公正。
3、加强法官培训:各级法院应重视法官培训工作,通过培训班、研讨会、学 术交流等形式,提高法官的职业素养和法律水平。同时,注重培养法官的独立 思考能力和法律适用能力,使其能够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行使自由裁量 权。
4、增强司法公开:各级法院应按照法律规定,将裁判文书向社会公开,并加 强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能够了解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 具体理由和依据。此外,加强司法公开的宣传和推广工作,提高公众对司法公 开的认识和参与程度。
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法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自 己的司法经验,对案件作出合理的判断和决定。这种权力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 给法官带来一定的灵活性和自主性,但同时也需要受到一些限制以确保公正和 公平的审判。
对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原则:法官在进行判决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如平等、公正、 合法等。这些原则可以作为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指导,确保判决符合法律的 要求。 2.证据规则:法官在进行判决时必须依据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其决定, 因此需要对证据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评估。
四、完善措施
1、加强法律解释:为了明确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范围和标准,需要加强法 律解释工作。通过为法官提供更加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减少自由裁量权的 滥用现象。

析我国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

析我国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

刑法 是 制定 于 过去 、 用 于现在 、 制 着将 适 规
具有 相 对 的稳定 性 。 这种 稳 定性 地忽 略 了特殊 性 , 出现 在适 用 于 具体人 、 用 于 来 的行 为规 范 , 适 特定 案 件 时 有 可 能违 背 刑 法 的 目的 的 情形 , 对 是刑 法 的安 全 价值 所在 。[ 而 , 法适 用 于现 4 1 然 刑
宁 德 师 专 学报 ( 学 社 会 科学 版 ) 哲
2 l 年 第 4期 O0 ( 第9 总 5期 )
祈我国法官的刑事宜由裁量板
廖 翔 华
( 宁德师 范学 院法律 系 , 建 宁德 3 2 0 ) 福 5 10
摘 要 : 官 在 刑 事 司 法领 域 里 的 自由 裁量 权 , 一 个 涉及 刑 事 司 法活 动 主 体 的 重要 理论 问题 。 这 个 问 法 是 题 的解 凑对 于捉 高我 国 的刑 事 司法 水 平 , 建 公 正 的 刑 事 司法 制 度 , 具 有 重 大 的 理 论 意 义 和 构 均

平 正 义 的 要 求 , 自由斟 酌 以确 定 法 律 规 则 或
段 时 间 内 ,法官 刑事 自由裁 量权 仍有 其合 理
原 则 界 限 的 权 力 ,该 权 力 不 能 超 越 法 律 和 司 存 在 的必 要 。这是 我 国刑 事 司法 的客观 现实所 法 解 释 , 一 种 相 对 权 , 非 绝 对 权 , 贯 穿 决定 的。 是 而 且 具体 说来 , 法官 刑事 自由裁量权 的 客观


般 ” 说 是公 正 的 刑 法 , “ 殊 ” 说 却 可 在 又规制 着 将来 的特点 ,决 定 了它 又必 须 具有 来 对 特 来
适应 社会 发 展 的灵 活 性功 能 。而将 刑法 的灵活 2 因 内在 的 “ 后 性 ” 陷 导 致 不 周 延 性 。 性寓 于刑 法 的稳 定 性之 中的唯一 的办法 就是 通 . 滞 缺

法官行使刑事自由裁量权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法官行使刑事自由裁量权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会有更大 的积极 性去综合 考虑案件 的具体情况 与平衡相关 的利益 , 肩负 着更大的责任 对案件作 出公正 、 平的裁判 。 公 真正 的独立 , 应该 是法 官个体 的独 立 , 仅仅 是法 院独立 于外部 还是 不够。因为 , 案件进 行实际裁 判 的是某 个法 官个体 , 是法院 这 个组 对 不 织集 体 , 因而 独立应是 法官本人 的自由裁判 的独 立。
2 3 裁 判 理 由 的 充 分 合 理 化 .
威. 破坏了公 众对法官裁 量的信任 , 其社会危 害性不容忽 视 。
1 3法 官 之 “ 罪 推 定 ” 向严 重 . 有 倾
刑 事诉讼法修改 实施后 , 定了 “ 经人民法院 依法判 决 , 规 未 对任何 人 都不得确定 有罪” 的诉 讼原 则。而 司法 实践 中 , 由于 长期 受 “ 法院 是惩 罚 犯罪的工具 ” 的思维定势 、 国家政策 及刑事 司法 体制等 影响 , 加之 我国 没有深厚的民 主传统 , 官在审理 刑 事案件 的 过程 中 , 往将 自己的职 法 往 责定位为惩罚犯 罪 , 而非 独立裁判 , 至 自觉 主动地 放弃 了 自 己应有 的 甚 超 然的 、 中立的诉讼地位 , 在审理 中总 是倾 向 于想法 设法 证 明被告 人 有 罪, 以达到处罚 犯罪 的目的。 自由裁 量权 的行 使 , 应地 总 是倾 向于 不 相 利 于被 告人的一方 行使 , 一定 程度上 背离了 自由裁量权所要 求 的公 平正
2 2建 立 法 官 量 刑 的 衡 平 机 制 .
法 官的刑事 自由裁量权 , 是指在 刑 事审判 过程 中, 为确 保 刑事 司法 公平 、 义 目标 的最 大实现 , 官在 所适 用 的刑事 法规 则 内容 允许 的范 正 法 围内 , 有权 在可 以采取 的多种行 为 中作 出选 择 , 酌情判 断 决定 进行 处理

谈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改判刑事上诉案件的利弊

谈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改判刑事上诉案件的利弊

谈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改判刑事上诉案件的利弊自由裁量权是法官处理案件时的重要权力之一,特别是在刑事审判过程中,法官可以根据被告人的具体情况,对刑罚进行灵活的裁量,而不是只能套用法律规定的刑罚。

这种裁量权被认为是刑事司法中非常关键的一部分,主要是因为刑事案件的复杂性和犯罪的多样性。

当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他们需要考虑很多因素,包括罪行的严重程度、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和背景、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等等。

一般来说,法官进行刑事判决时,通常考虑以下因素:1.罪行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

这是考虑刑罚大小的最重要因素,也是最基本的因素之一。

根据犯罪的严重性和社会影响,法官可以使用自由裁量权,来裁定被告人的处罚,从轻到重。

2.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和犯罪背景。

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和过去犯罪历史也非常重要。

如果被告人是第一次犯罪,或者犯罪行为是出于某些情况的影响,法官可能会轻判或者缓刑。

3.对社会的影响。

法官会考虑罪行对社会的影响,如果罪行影响较小,则法官可能会加重处罚;相反,如果罪行造成的社会影响很大,法官可能会减轻处罚。

利:1.提高司法公正性。

自由裁量权的灵活性允许法官针对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裁量,从而使刑罚更加公正。

因为,针对同一罪行,不同的被告人可能面临不同的处罚,从而使刑罚适合不同的案情。

2.提供更好的惩罚效果。

自由裁量权扩大了法官的裁量权,从而有助于实现刑罚的最终目的,即惩罚罪犯并防止犯罪。

3.协助司法改革。

自由裁量权有助于改正旧有的司法制度不足之处,进一步提高中国司法制度的健康和成熟度。

弊:1.可能存在不公平问题。

虽然自由裁量权可以提高司法公正性,但也有可能导致)。

这种情况下,法官可能会根据个人喜好或偏见来做出判决,而不是根据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裁判。

2.易受腐败影响。

由于自由裁量权赋予了法官很大的裁量权,因此有可能会被滥用或被腐败分子利用而赋予自己不正当的好处。

3.可能导致不统一的裁判结果。

自由裁量权可能导致不同的法官对同一罪行做出不同的判决,这种情况下,容易引起公众的不满和社会的不稳定。

论我国刑事自由裁量权行使中的问题与完善

论我国刑事自由裁量权行使中的问题与完善

院将合 议庭集体 性权力 交给 审判 长个人 行使 , 定审判 长
1. 法 官 自由裁 量 的随 意性 较 大 。 ( 1)滥 用 刑事 自 可 以不 顾 合 议 庭 其 他 成 员 的 意 见 , 将 案 件 报 请 院 长 或 者 审
由裁 量权 。刑 事审判 中 自由裁 量权 的行使不 符合法律 授予 判 委员会 讨论决 定 。③这 其实就 名为合 议庭审判 ,实为 审
方 面 却 又 由 于 制 度 的 因 素 而 无 法 得 到 充 分 的 发 挥 。 具 体 而 维 ,会 潜 移 默 化 的 影 响 着 合 议 庭 对 案 件 的 审 判 。・ 仃 的 法 还 言 , 目前 我 国 刑 事 自 由裁 量 权 行 使 中存 在 的 问 题 主 要 有 :


刑事 自由裁 量权 的合理 界 定
刑事 自由裁量 权是指法 官在 审理刑 事案件 时 ,在法 律 法 官在 法律规 定范 围 内不适 当地行 使刑 罚 自由裁量权 ,法
授 权 的 范 围 内 , 在 公 正 、 正 义 、 正 确 、 合 理 等 法 律 精 神 官刑 事 自由裁 量权 的行使 超越 了法 律允许 的 “ 误差 ” ,造 的指 引 下 ,对 审 查证 据 、认 定事 实 、选 择 实 体与 程 序法 成 明 显不 合理 、不 公 平 ,如 同 责 不 同 罚 、不 同责 同 罚 、
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 1 盆 00
第 2 卷 第 4期 7
论我国刑事 自由裁量权行使中的问题与完善
韩 锐
( 北京交通大学人文 学院 ,北京 104 ) 04 0
摘要:在我 国的刑事 审判 中, 由于审判工作行政化 、司法受行政 立法影响较多 、法官素质较 低等原 因,法官的刑 事 自由裁量权一方 面被 不合理地行使 着,一方 面却 又由于制度 因素的制约而无法得到充分的发挥 。我们必须进一 步完善我 国刑事立法, 强司法解释 和判例的指导作 用; 顺上 下级 法院之 间、司法与行政 、立法之 间的关系, 加 理 在 保证司法独立的前提下积极探寻对刑 事 自由裁量权合 理控 制的新方式 ;不断提 高法 官素质 。以确保我 国刑事 自由

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

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

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摘要:随着法治社会的建设,我国的司法制度的改革,人们越来越关注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对此问题的研究也越来越多。

研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主要是想解决法律的稳定性和个案公平等问题,想给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设定一个合理的界限避免其滥用。

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因其涉及人们的人身生命权利,民主自由权利,对当事人的影响最。

关键词:法官自由裁量权;刑事自由裁量权一、法官自由裁量权与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涵义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有缺陷时,法官根据法律授予的职权,在有限范围内按照公正原则处理案件的权力。

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审判刑事案件过程中所拥有或行使的自由裁量权,它只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一个方面,并与法官民事、行政自由裁量权等共同组成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实质内容,我国法学界目前尚无统一的认识。

在这个问题上,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只是现行刑法规定幅度内的量刑权。

为此,有的学者甚至干脆将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称之为“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

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并不是绝对的纯而又纯的量刑权,同时也包括补充制刑权。

笔者认为,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国家刑罚适用权,即由法院和法官代表国家行使的裁量刑罚的权力,也就是量刑权。

《牛津法学大词典》将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内涵界定为:“酌情做出决定的权力,并且这种决定在当时情况下应是正义、公正、正确、公平和合理的。

法律常常授予法官的权力或责任,使其在某种情况下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

有时是根据情势所需,有时则仅仅是在规定的限度内行使这种权力”。

这一概念一方面正视了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的主观能动性,又对它进行了理性的限制,即法官不是根据自己的好恶和意愿,对案件进行的任意性处理而是根据法律本身和审判活动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正义观念,司法理念等。

二、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然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具有客观存在的必然性。

论法官自由裁量权

论法官自由裁量权

论法官自由裁量权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判决案件时具有的对法律解释、适用的自由裁量权。

在刑事、民事诉讼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最为显著。

然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有着明显的优缺点。

本文将从优缺点和案例应用两个角度来论述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首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优点是,可以保证司法公正性和灵活性。

在司法实践中,法律的适用不是简单机械的套用,往往需要根据具体案情情况进行灵活的解释和适用。

这时候,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发挥了重要作用。

法官可以在其一定的裁量范围内,根据案情和社会实际情况进行裁量,使判决更符合实际情况和社会需要。

其次,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缺点是,容易导致个人主观意识和地方习惯的干扰。

因为法官的自由裁量范围是比较宽的,这就容易导致法官的个人主观意识和地方习惯的干扰,从而产生不公正和不一致的判决。

例如,同样的案件在不同的法院可能会得到不同的判决结果,这就不符合法律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接下来,我们来看三个具体案例,深入理解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应用:1.案例一:周某盗窃案。

周某因盗窃罪被判处一年零六个月的有期徒刑。

然而,另一名被告也因同样的罪名被判处六个月的有期徒刑。

这就体现了不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刑事案件中的干扰。

如果法官裁量范围过大,容易产生不公正的判决。

2.案例二:刘某、赵某借贷纠纷案。

在借贷纠纷案中,法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裁量是否批准拍卖抵押品。

在某次审判中,法官考虑了担保物的价值以及拍卖的必要性,最终决定批准拍卖抵押品,使得借贷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3.案例三:婚姻家庭纠纷案。

在婚姻家庭纠纷中,法官需要综合考虑夫妻双方的实际情况来进行裁量,例如财产分割、抚养权等问题。

在一次审判中,法官坚持了子女跟母亲生活的原则,给予母亲更多的抚养权,得到了双方的满意和理解。

总之,法官自由裁量权在刑事和民事诉讼中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存在着优缺点。

通过对三个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在具体实践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和司法实践的需要来进行调整和协调,才能最终达到司法公正与社会实际需要的统一。

司法审判中自由裁量权

司法审判中自由裁量权

司法审判中自由裁量权司法审判中的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适用法律规定时,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情况,依据其个人的判断和经验对刑事或民事案件作出裁决的权力。

自由裁量权是司法独立的重要体现,它赋予了法官对案件的裁决更大的自由度和灵活性。

自由裁量权在司法审判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它可以使法官对具体案件进行个别化的裁决,避免了条文解释过于僵化的问题。

例如,在民事案件中,当法律规定较为笼统或模糊时,法官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探讨和裁决,以符合公平正义和社会公众的期待。

其次,自由裁量权可以确保司法审判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法律的适用也需随之调整,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可以帮助确保法律适用的灵活性,使司法审判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的需求。

然而,自由裁量权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首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可能导致司法不公正。

由于法官对案件的判断可能受到个人偏好、主观意识和个人经验的影响,从而可能导致类似案件被判决不一致的情况。

此外,自由裁量权的过分运用也可能导致法官滥用职权,甚至可能产生腐败和不正当行为。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在司法审判中对自由裁量权进行适当的限制和规范。

首先,司法制度应该明确界定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和界限,以避免其滥用。

其次,应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和规则,以确保司法判决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此外,还可以通过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其专业素养和判断力,以降低自由裁量权的滥用风险。

在具体案例中,自由裁量权的运用也需要慎重考虑。

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注重法律规定的要求,同时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事实、公众公正和社会利益等因素。

此外,应加强对案件裁决的监督和复核,以确保裁决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总之,自由裁量权是司法审判中重要的一项职权,它可以使司法审判更加灵活和适应社会的需求。

然而,为了避免自由裁量权带来的司法不公正和滥用问题,需要适当限制和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通过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和规则,并加强对案件裁决的监督和复核,可以进一步增强司法裁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浅谈如何规范我国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

浅谈如何规范我国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

浅谈如何规范我国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摘要]刑事自由裁量权是各国刑事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规定,我国《刑法》中同样为法官提供了自由裁量的空间和权利。

但是自由裁量权的使用必须要遵循公平、正义和守法等原则,法官在使用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必须有相应的制度性规范予以制约,否则自由裁量权就有可能成为破坏社会主义法治公共正义原则及滋生司法腐败的温床。

文章首先论述了自由裁量权的基本内涵,并总结了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最后总结和归纳了如何有效规范我国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从而为提高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化建设水平打下良好的基础。

[关键词]刑法;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是各国刑事法律制度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刑法》同样为法官提供了自由裁量权的空间和权利。

自由裁量权并非代表法律制度存在缺陷,而是充分体现出法律的前瞻性和弹性原则。

法官在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如果能够合理地使用自由裁量权,不仅有助于提高司法工作效率,而且能够有效地达到惩治犯罪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原则的目的。

但是法官在使用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必须接受制度规范和约束,并且秉承公平正义等等原则,否则自由裁量权就可能成为破坏社会主义法治和滋生司法腐败的温床。

一、自由裁量权的基本涵义和特点(一)自由裁量权的基本涵义国内外法学界对于自由裁量权有着不同的理解。

其中,英国法学家戴维·M·沃克给自由裁量权下过一个定义:“自由裁量权指酌情做出决定的权力,并且这种决定在当时情况下应是正义、公正、正确、公平和合理的。

法律常常授予法官以权力或责任,使其在某种情况下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

有时是根据情势所需,有时则仅仅是在规定的限度内行使这种权力。

[1]”这个定义基本上涵盖了自由裁量权的产生、使用原则及使用范围等等,是一个比较准确的定义。

(二)自由裁量权的主要特点笔者认为,刑事法律体系中的自由裁量权主要具有以下几方面特点。

一是自由裁量权依附于主体法律之上。

从本质上说,自由裁量权并不是独立的司法权利,而是依附于主体法律基础之上,并在主体法律执行过程中附带存在的权利。

浅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浅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 ) 官 素质 的提 升 三 法
大量的法律实践告诉我们, 司法过程不可能是一个绝对冷静客观
和 非个 人 化 的过 程 , 司法 者 个 人 的作 用 和 力量 常 常 对 自己参 与 的 司法
活动产生实质性影响。 因为法官是一个具体 的人, 有他 自己的喜爱和 厌恶、 偏好和偏见、 习惯和信念, 在司法过程中 , 法官以其经历、 学识、 素养 、 能力为基础 , 在道德 、 利益、 观念等多种 复杂因素驱使下 , 其所作 的裁判或 多或少不可避免地会染上个人色彩。法官 自由裁量权 行使 的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本人的职业素养和道德水平 。 因此, 对 法 官 自由裁 量 权 的 制 约 因 素少 不 了法 官 本 身 的 职 业 道 德 的 提 升 。
人独立。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法官 自由裁量权的内涵
很 多 时 候 , 们 把 自 由裁 量 权 定 性 为法 官 的一 种 自 由权 力 , 人 并倾 向 于 它 就 是 法 官 的 无 法 司 法 , 意 裁 量 归根 结底 法 官 的 自由裁 量 任 但
权是为了更好的适用法律服务, 作为一种制度化 的司法权力, 它是一 种受限制的权力。对法学理论很有贡献的当代美 国法学家杜尔肯将 这种受限制 的法官 自由裁量权归为弱意义 的自由裁量权, 即裁量权 的 行使基本 上必须 以合法为前提 , 且要能满足一定的原则、 政策和标准, 如果行使不当 , 裁决可能被推翻0 。 本文认为 , 法官的 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审理 案件时 , 为求得 社 会的公平 与正义 , 有效地发挥 自己的主观能动作用 , 正确认定案件事 实0独立 、 , 正确 地 对 法 律 适 用 予 以合 理 选 择 的判 断权 。简 而 言 之 , 法 官 的 自 由裁 量 权 是 指 法 官 在 司 法 活 动 中合 法 合 理地 进 行 自 由选 择 的 权力 。 二 、 官自由裁量权在我 国适用的现状 法 在 司法改革 中, 人们 强调司法 的独立性, 这就意味着要排除任何 因素对 于司法 的干扰 。 司法独立 的过程 中, 在 法官的审判权 的独立是 其 中的~项重要内容, 刚才 已经提到 , 在审判权中, 自由裁量权的分量 很大 , 在确保这种权力行使的独立性 , 赋予其更多 内容的同时, 自由裁 量权 的行使也会 出现很 多问题 ( ) 法律 的生 搬 硬 套 , 法 不合 理 一 对 合 在 我 国 的审 判 实 践 中 , 些 法 官不 能 从 立 法精 神 和社 会 公 理 的高 有 度思考 问题 , 用并不娴 熟的法律知识, 生搬硬套法律条款 , 出表面上 做 合 法 , 违 背 公 理 、 理 乃 至 道 德 的判 决 。 却 情 ( ) 用 自 由裁 量 权 二 滥 任 何 权 力 都 是 一 把 “ 刃 剑 ” 自由裁 量 权 也不 例 外 。在现 实 中 , 双 , “ 由裁 量 权 ” 于 “ 由” 导 致 判 决 不 当 、 用裁 量 权 现 象 的 出现 已 自 过 自 , 滥 是不争的事实 , 不但影响 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 也在 … 定程度 I : 成为腐败诱因 。 有专家指 出, 自由裁 : 权的滥用可 以说 已经到了 .人 止 触 目惊 心 的地步 , 自由裁量权几成“ 私权领地” 。 三、 法官 自由裁量权在我国的完善 与 中国社会 的特殊背景相结合, 中国社会 是一个“ 熟人社会” 人 , 情 关 系 在 社会 关 系 中 占据 着 极 为重 要 的 地位 , 果 让法 官 的 自由裁 量 如 权 的无 限扩 大 , 等 于 揭 下 了司 法 女 神 蒙 住 双 眼 的“ 义之 巾” 其 后 就 正 , 果将不堪设想 , 司法公正和正义就再也没有了生存空 间。 而 如 果 自由裁 量 权 的空 间 无 限 缩 小 , 同样 会 产生 不 利 的 后 果 。 以

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论法官自由裁量权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司法体制改革提出了具体要求,在整个司法实务界和学术界都引起了广泛反响。

如何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被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在全国多个省、市部署开展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检务公开等试点,司法体制改革面临重要的历史机遇。

作为法官而言,更是机遇与挑战并存。

伴随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审者判、判者审”将最终实现,更加明确的审判责任追究制定将会建立。

法院内部的行政化管理模式将会削弱,院长、庭长对案件的干预和裁决将越来越小,审判权将真正还权于合议庭、还权于法官。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将会变大,而法官为自由裁量权所承担的司法风险也将随之加大。

法官自由裁量权对于保障案件的审判公正与效率、实现司法公正、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其不当行使必然导致司法专横、严重损害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

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和热点,建立法官自由裁量权正确运行机制,规范民事法官自由裁量权意义深远又十分必要。

一、法官自由裁量权概念及价值(一)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概念。

自由裁量权这一概念源自西方,对其概念的表述亦有多种。

《布莱克法律辞典》将法官自由裁量解释为法官或法庭自由斟酌的行为,意味着法官或法庭对法律规则或原则的界限予以厘定。

因此,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当没有法律规定或法律条文规定得不够明确具体时,法官可以根据法律基本精神以及公平、正义等基本法律原则,依据职权对案件作出符合法律原则和精神的公平、正义、合理裁量的权力。

(二)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价值。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有其积极作用,它的存在对于保障案件的审判公正与效率、实现司法公正、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然法官自由裁量权有有其消极的作用,自由裁量权如果不受制约,容易引起法官滥用权力,造成审判的不公正。

1、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积极价值。

一方面克服成文法的需要。

任何法律都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社会时刻都在发生变化,而由于立法者认识的局限性以及法律对于社会现实而言具有滞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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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现状与发展【摘要】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发展与东西方法律文化的不断融合借鉴,我国近年就陪审员制度、法官自由裁量权范围也开始借鉴吸收西方优点以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由此,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扩大成为日益热门研究的话题。

本文结合目前实际需要与法制现状,研究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运用与制约。

尤其是基于我国目前的法制建设发展水平,对其的制约显得尤为必要。

【关键字】法官自由裁量权法的价值公平正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8日公布《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这项司法解释既是鼓励刑事案件的被告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减轻危害结果,另外,在某种程度上说也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一种自由运用。

以往法官形式审判权,大多是在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基础上,结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主观恶意等行为时的主客观状况作出判决,而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则是将被告人犯罪行为实施后的事后行为也计入法官作出判决的依据之中,并能以事后赔偿的数额的多少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理,使得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的自由裁量权扩大。

这一规定的公布是为了鼓励被告人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目的是在于创建和谐社会,但是要想真正达到目的,对法官的职业要求十分严格,如果过分放任法官自由裁量权无疑会对我国目前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造成不利影响,应当加以制约。

但制约法官自由裁量权并不意味着完全剥夺。

我国刑法诸多法条都通过法律条文规定的方式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加以肯定与认可,例如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过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其中“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便是给予刑事案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体现。

由此可见,法官自由裁量权既不可过度也不可完全剥夺,使得法律适用僵化,究竟该如何适用的问题,本文将进行如下具体说明。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及其存在的必要性1.1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概念自由裁量权,是指司法(审判)不受法律的规定拘束。

法官自由裁量权,自然而然就是指法官在实际的案件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的案件与事实,在法律适用的适用或者选择中所享有的自由裁量的权力,就是指法官在进行司法审判的过程中可以不按照或者不完全按照法律规定的量刑或者一定的价值判断。

1.2法官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由自由裁量权的定义可以看出,即便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并不是完全自由裁量,而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目的也是在于维护公平与正义,实现法的权威性。

从这个角度出发,本人则更倾向于后一观点,即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相对的,旨在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

尤其是当今社会,社会政治经济技术等各个领域发展迅速,对立法本身及立法者的要求越来越高。

然而立法作为国家宏观调控以及对国家政治经济生活的基本维持与保障手段,在保持法的预见性的同时更重要的就是法的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使得群众对法的信任度降低,这样反而不利于依法治国理念的实现。

面对以上二者的矛盾,既要实现依法治国,使得人民群众知法、懂法、信法,又要实现法的与时俱进性,使得法在运用过程中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自然得成为国家法治现设与法治生活中必不可少的部分。

然而过于僵化的法律不利于社会的发展,过大的法官自由裁量权也不利于国家的法制建设进程。

一国的法制建设,主要依靠的就是一国的法律职业者,而法律职业者中尤为重要的就是法官,法官不仅仅是案件审判者,更是实际生活中的正义与公平的衡量者,更重要的则是在于整个过程中对社会的价值取向要有良好的导向作用。

如果过度放任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使得法官完全自由裁量,容易使得在审判过程中法官的个人价值判断与主观态度的成分增加,容易造成法律执行中的混乱。

同时,过度的自由权使得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法官个人价值与作用被放大,与之相对应,法律的作用与价值的体现就会缩小。

尤其是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的作用更为重要,在刑事案件的审理与审判活动产生的结果可能对当事人的生命权自由权有所影响,因此对刑事案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约束是尤为重要的,是重中恒重的。

可见,合理的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既有利于让法官突破成文法的僵化性特点,又有利于合理限制法官权力。

2.中外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运用2.1外国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基础2.1.1外国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历史基础长期以来,在判例法国家的法官往往是被认同在其享有的宽泛的自由裁量权,即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这既是与判例法国家成文法较少,多数是以判例作为参考依据的立法体例相关,更是与判例法国家长期以来社会成员对法的认识程度较深入有着深刻的关系。

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制建设起步较早,英国自1688年的光荣革命便开始了自由民主的法治进程,期间经历了曲折的道路,直到《自权利法案》的正式公布,英国的民主政体已基本形成。

与此同时经过长期的自由解放斗争,民主、自由等的观念也在当时全体民众乃至今日的民众心中深深扎根。

而美国自解放战争之后,公布《独立宣言》,宣布了三权分立等民主政治体制,并借此契机结合长期英国殖民统治者宣扬的“自由”“民主”思想相结合,同样促成了美国民众对法律的深刻认识,时至今日仍然传承着“法律至上”法制观念。

2.1.2外国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社会基础法官享有较高程度的自由裁量权不仅是由于其良好的历史因素,另一方面也在于其广泛的社会基础。

一方面,社会成员的法律素养较高,社会成员对法律的了解较深入,能够正确的理解并适宜的运用法律,信任法律。

另一方面,便是法官自身的作用。

在法律的发展过程中,立法者、执法者与法律的约束者三者之间的关系往往是彼此适应、相互促进的,英美法系国家对立法者的立法水平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而法官作为法律的职业者,受整个法律环境的影响就要求其具备一定的法律素养,使得其所作出的判决能够为双方当事人以及社会公正认可,从这个角度上说,对于判例法系国家的法官既要担任执法者角色,又在一定程度上担任着立法者的角色。

基于两种角色的融合,要求法官必须具备较高的素质与较为宽泛的自由裁量权。

2.2中国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基础随着当今社会科技经济技术不断发展,东西方文化在不断相互吸收借鉴,两者的法律制度与体系也在不断的相互吸收、相互借鉴。

然而就自由裁量权来说二者也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不仅仅是法律制度本身的的不同更体现在二者的基础不同。

2.2.1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社会基础我国的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社会基础有着明显的局限性,社会成员对法律的认识程度与认识水平较低,尽管近年来国家进行了大力度的法治宣传与普法活动,但是基于我国的客观环境等诸多因素使得百姓的法律意识的提高较缓慢,对法律的认识理解程度不深,遇到实际问题不能够合理、正确的适用法律。

2.2.2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理论基础整体来看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理论基础薄弱,虽然各家学说百家争鸣,但并未形成一个完整的学说体系,不能够为设立发展法官自由裁量权提供理论依据,针对西方国家的模式更不能完全模仿,尤其是刑事案件审判活动中,应当重视程序,却不能为了程序的失误完全抹杀案件的本质,西方刑事案件中强调程序的严谨性,所谓“有瑕疵的证据是毒树之果”的理论,虽然促进了刑事侦查活动的严谨性,最大限度的避免刑讯逼供行为,但是也由于制度设置的本身也容易被利用,不利于维护社会正义,打击犯罪行为。

3.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存在的问题3.1.法律规定不完善“依法治国”概念自提出以来一直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理念中的基本理念,并以此为基础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推行。

与之相辅相成的党中央也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使得极具概括性原则性的“依法治国”概念增添了诸多具体的可操作性。

作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官自由裁量权也应当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符合立法目的,与社会主义法制的整个立法体系相一致,因此对于有关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相关制度建设也应当与“依法治国”概念一样,不仅仅要有概括性的规定,更要有与之相应地方法律法规相配套。

实现既要有概括性优势,又要有具体的实际可操作性二者的有机结合。

我国目前关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相对较少,除了某些部门法中有相关规定之外,我国基本法中则为鲜见。

在具体的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如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有很多行为依据其行为的轻重与造成的损害、实际恶意等多角度进行衡量,可能会直接影响对案件的审理结果,甚至是定罪量刑等涉及具体利益等结果,尤其是某些行为,如果是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甚至可以不认定为犯罪。

可见法官在认定犯罪行为的情节、主管恶意等判断要件享有的主观判断的全力,也要求对法官自由裁量权加以限制。

由此可见,制定此类法律对立法技术的要求相对较高,对执法者的专业水准和技术水平的要求也较高。

3.2制度约束不完善与前文所论证的内容相对应,对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约束亟待完善的不仅仅限于法律的相关规定,应该说更多的则是体现在相关制度约束的不完善。

法官作为一个独立、特殊的职业群体与执法队伍成员,其所做的判决、裁定对涉案的当事人起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在执法审判过程中如何强化约束法官的行为,不仅是需要法律的进一步约束,更需要相关制度的配备。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使得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主观判断的作用强化,这就要求相关制度加以约束,使得法官在形式自由裁量权,运用主观判断的过程中注重客观事实与法律的正确适用。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有这样的一段陈述:“任何拥有权力的人都倾向于滥用权力,这是一个万古不易的经验……不受制约的权力必将走向腐败”这段文字的表述旨在论述法存在的价值与意义,即是针对权力所有者的控权机制的设置的客观必要性,对于法官自由裁量权制度的控权机制的设置我想也应当是同样适用的。

然而这种控权机制的具体设置则是难以把握的,尤其是如何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越权行为往往在实践中是存在困难的,因为法官自由裁量权本身就是法官自身对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进行价值衡量与判断的行为,因此,法官的判断能够符合社会普遍大众的价值判断,实现法官自由裁量权设置的根本目的。

尤其是刑事案件的审理法官,审理案件关乎的是公民的自由、人身、甚至是生命安全,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法官的审理过程与审判结果甚至关乎国家的安全与稳定,因此,对刑事案件法官自由裁量权加以约束是十分必要的。

3.3监督体系不完备我国目前对法官审理、判决等行为缺乏完善的监督体系。

就目前而言,主要的监督方式较为单一,长期以来都是主要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与同级人民政府的管理,近几年随着互联网与电讯传播技术的发展,公众对法官的审理活动才逐渐开始关注并予以监督,并随着相关技术的不断发展使得公众对法官审判活动的关注与监督逐渐开始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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