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现状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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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现状与发展

【摘要】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发展与东西方法律文化的不断融合借鉴,我国近年就陪审员制度、法官自由裁量权范围也开始借鉴吸收西方优点以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由此,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扩大成为日益热门研究的话题。本文结合目前实际需要与法制现状,研究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运用与制约。尤其是基于我国目前的法制建设发展水平,对其的制约显得尤为必要。

【关键字】法官自由裁量权法的价值公平正义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8日公布《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这项司法解释既是鼓励刑事案件的被告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减轻危害结果,另外,在某种程度上说也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一种自由运用。以往法官形式审判权,大多是在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基础上,结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主观恶意等行为时的主客观状况作出判决,而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则是将被告人犯罪行为实施后的事后行为也计入法官作出判决的依据之中,并能以事后赔偿的数额的多少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理,使得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的自由裁量权扩大。

这一规定的公布是为了鼓励被告人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目的是在于创建和谐社会,但是要想真正达到目的,对法官的职业要求十分严格,如果过分放任法官自由裁量权无疑会对我国目前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造成不利影响,应当加以制约。

但制约法官自由裁量权并不意味着完全剥夺。我国刑法诸多法条都通过法律条文规

定的方式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加以肯定与认可,例如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过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其中“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便是给予刑事案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体现。

由此可见,法官自由裁量权既不可过度也不可完全剥夺,使得法律适用僵化,究竟该如何适用的问题,本文将进行如下具体说明。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及其存在的必要性

1.1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概念

自由裁量权,是指司法(审判)不受法律的规定拘束。法官自由裁量权,自然而然就是指法官在实际的案件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的案件与事实,在法律适用的适用或者选择中所享有的自由裁量的权力,就是指法官在进行司法审判的过程中可以不按照或者不完全按照法律规定的量刑或者一定的价值判断。

1.2法官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

由自由裁量权的定义可以看出,即便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并不是完全自由裁量,而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目的也是在于维护公平与正义,实现法的权威性。从这个角度出发,本人则更倾向于后一观点,即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相对的,旨在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尤其是当今社会,社会政治经济技术等各个领域发展迅速,对立法本身及立法者的要求越来越高。然而立法作为国家宏观调控以及对国家政治经济生活的基本维持与保障手段,

在保持法的预见性的同时更重要的就是法的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使得群众对法的信任度降低,这样反而不利于依法治国理念的实现。面对以上二者的矛盾,既要实现依法治国,使得人民群众知法、懂法、信法,又要实现法的与时俱进性,使得法在运用过程中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自然得成为国家法治现设与法治生活中必不可少的部分。

然而过于僵化的法律不利于社会的发展,过大的法官自由裁量权也不利于国家的法制建设进程。一国的法制建设,主要依靠的就是一国的法律职业者,而法律职业者中尤为重要的就是法官,法官不仅仅是案件审判者,更是实际生活中的正义与公平的衡量者,更重要的则是在于整个过程中对社会的价值取向要有良好的导向作用。如果过度放任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使得法官完全自由裁量,容易使得在审判过程中法官的个人价值判断与主观态度的成分增加,容易造成法律执行中的混乱。

同时,过度的自由权使得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法官个人价值与作用被放大,与之相对应,法律的作用与价值的体现就会缩小。尤其是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的作用更为重要,在刑事案件的审理与审判活动产生的结果可能对当事人的生命权自由权有所影响,因此对刑事案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约束是尤为重要的,是重中恒重的。

可见,合理的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既有利于让法官突破成文法的僵化性特点,又有利于合理限制法官权力。

2.中外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运用

2.1外国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基础

2.1.1外国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历史基础

长期以来,在判例法国家的法官往往是被认同在其享有的宽泛的自由裁量权,即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这既是与判例法国家成文法较少,多数是以判例作为参考依据的立法体例相关,更是与判例法国家长期以来社会成员对法的认识程度较深入有着深刻的关系。

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制建设起步较早,英国自1688年的光荣革命便开始了自由民主的法治进程,期间经历了曲折的道路,直到《自权利法案》的正式公布,英国的民主政体已基本形成。与此同时经过长期的自由解放斗争,民主、自由等的观念也在当时全体民众乃至今日的民众心中深深扎根。而美国自解放战争之后,公布《独立宣言》,宣布了三权分立等民主政治体制,并借此契机结合长期英国殖民统治者宣扬的“自由”“民主”思想相结合,同样促成了美国民众对法律的深刻认识,时至今日仍然传承着“法律至上”法制观念。

2.1.2外国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社会基础

法官享有较高程度的自由裁量权不仅是由于其良好的历史因素,另一方面也在于其广泛的社会基础。

一方面,社会成员的法律素养较高,社会成员对法律的了解较深入,能够正确的理解并适宜的运用法律,信任法律。另一方面,便是法官自身的作用。在法律的发展过程中,立法者、执法者与法律的约束者三者之间的关系往往是彼此适应、相互促进的,英美法系国家对立法者的立法水平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而法官作为法律的职业者,受整个法律环境的影响就要求其具备一定的法律素养,使得其所作出的判决能够为双方当事人以及社会公正认可,从这个角度上说,对于判例法系国家的法官既要担任执法者角色,又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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