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用地分类及其兼容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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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市用地分类与代码标准

1 总则

1.0.1 为了促进武汉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武汉市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以国家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武汉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 在武汉市行政区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标准执行。

1.0.4 武汉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5 本标准解释权属武汉市规划管理局。

2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2.1 城市用地分类

2.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2.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它相关因素。

2.1.3 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1大类、47中类、74小类。

2.1.4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1.5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采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各增加1~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居住配套教育用地小类,为延续武汉市城市规划与管理中一贯做法,以增加汉语拼音首位字母表示)。

2.1.6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武汉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标准(试行)

注:“●”标记为在国标基础上新增用地类别,文字下划线标记为内容在国标基础上有所调整。

2.2 城市建设用地标准

2.2.1 武汉市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用地,不包括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全市城市建设用地的人均指标应控制在105~120平方米。

2.2.2 在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各类主要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和人均单项指标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2.2.3 分区规划及以上层次的规划用地汇总表宜采用表2的格式。

表2 城市规划用地汇总表

2.2.4 分区规划及以上层次规划的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宜采用表2.2.4的格式。

表3 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

武汉市规划用地兼容性技术规定

1 总则

1.0.1 为了加强武汉市土地使用兼容性的控制和引导,提高规划编制和管理中用地性质确定和变更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实现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武汉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规和规范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规定。

1.0.2 在武汉市行政区范围内进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与修改的各项工作中,涉及用地性质的确定、土地功能混合使用等内容时,应符合本规定。

1.0.3 在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中,土地使用兼容性的确定和修改应有利于提高土地配置的效率,维护土地使用的公平。

1.0.4 武汉市土地使用兼容性内容的制定除应遵守本技术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1.0.5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武汉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2 土地使用兼容性原则

2.0.1 延续性与可操作性相结合的原则。

考虑到现行《国标》用地分类的规划地位和影响,仍以其作为用地兼容性的主要依据,以保证规划编制与管理工作的延续性,同时,考虑到目前《国标》正在进入一轮全面修订之中,以及一系列新颁布的标准规范,并针对武汉市实际情况,对分类略作调整,使之更具可操作性环境相容原则。

2.0.2 刚性与弹性相结合的原则。

对用地兼容性的判断,一般按允许兼容、有条件地允许兼容和禁止兼容三种情况,在维护规划严肃性的同时,也为市场经济下资源合理配置留出适当空间。

2.0.3 用地性质与服务规模、区位相结合的原则。

影响用地兼容性判断的因素,除了土地使用性质,还包括服务规模和等级、所在区位等,在用地兼容性技术规定中需要相对全面地纳入考虑。

2.0.4非建设类用地、基础设施类用地和公益类设施优先保障的原则。

用地兼容性的判断不仅是一个技术问题,更是一个规范问题。为了保护城市非建设类用地,并确保规划中的绿地、基础设施类用地和公益类设施的数量与质量,E、G、T、S、U、D类用地不再进入兼容主体讨论。同时,对于所有公益类设施的兼容性判断,将比经营类设施具有更高的优先度与容忍度。

2.0.5环境相容与经济社会效益增益相结合的原则。

用地兼容性应考虑用地性质的改变对环境质量(噪声、废气、油烟、光污染等)造成的影响,其变化应限制在相关环境标准所允许的范围之内,在满足环境相容以及前述各原则的基础

上,规划应尽可能对用地混合发展给予鼓励,以改善或提升相关地块的经济社会效益。

3 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分类及相关规定

3.0.1 根据服务对象的不同,武汉市规划用地兼容性规定分为用地对用地的兼容控制、用地对建设项目的兼容两种情况分别进行控制。

3.0.2 在进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工作中,涉及土地使用兼容内容时,应符合本规定中表1的规定。

3.0.3 在进行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与修改的各项工作中,涉及土地使用兼容内容时,应符合本规定中表2的规定。

3.0.4 土地使用兼容性的确定,应注意规划编制与规划管理的前后协调。用地兼容是项目兼容的前提,只有在规划编制中体现出用地的兼容才能在相应的规划管理中实现项目的兼容。

3.0.5 凡超出以上规划和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建设,确需调整规划的,应按规划调整的有关程序和权限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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