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集团内部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某集团内部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某集团内部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加强xxxx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审计程序,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管理原则及方法。
(一)技术经济审查、项目过程管理审查与财务审计相结合;(二)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三)注意与项目各专业管理部门密切协调、合作参与。
实行“先审计,后结算”的原则。
第四条专业术语定义。
本制度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审计,是指集团公司审计部门或其委托社会中介咨询机构对工程建设项目造价实施的全过程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独立审计监督和评价活动。
本制度所称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大中修等,包含专项资金和企业专用、自筹资金投资项目、外包或自营承建项目等所有工程建设项目。
无论采取何种承建形式、金额大小,均应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集团公司审计部是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投资立项、设计(勘察)管理、招投标、合同管理、设备和材料采购、工程管理、工程造价、竣工验收等过程的审查和评价,其主要职责是:(一)审查国家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贯彻执行;(二)审查和监督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的签约和履行;(三)审查工程建设项目预算和审定最终决算;(四)审查和监督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五)审查和监督工程建设工程项目的进度款支付;(六)审查和监督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的进度、质量和投资控制等;(七)督促工程建设项目各环节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八)审查和监督工程建设项目外部咨询服务单位的工作;(九)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外部审计中介机构的选聘和评价。
第三章开工前审计第六条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前,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将下一年度的工程建设项目计划报集团审计部备案。
具体项目实施前将项目立项文件、设计图纸、概(预)算及招投标相关文件、工程承包及设备物资采购合同或协议、开工报告等项目开工建设的相关资料报集团审计部;临时开工项目报送开工报告。
建设工程项目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内部审计管理办法一:一:审计管理范围该内部审计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建设、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等。
二:审计机构1.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内部审计工作,独立开展审计活动。
2. 外部审计机构:根据需要,委托外部专业审计机构开展审计活动。
三:审计程序1. 项目启动阶段:- 确定审计目标和范围;- 与项目管理部门协商制定审计计划;- 成立审计小组,确定审计和分工。
2. 审计准备阶段:- 准备审计工作计划和安排;- 收集相关项目资料和文件,进行初步分析;- 审查项目管理流程和制度,识别潜在风险和问题。
3. 实施审计阶段:- 进行现场勘查和调查,核实项目实施情况和依据;- 检查项目的合规性、财务状况、工期进展等方面的问题;- 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理和汇总,形成审计报告。
4. 审计报告编制和提交:- 依据审计发现,编制审计报告,包括问题描述、原因分析、建议和整改措施;- 报告拟定后,与项目管理部门进行沟通和讨论;- 最终确定审计报告,并提交给上级主管部门或相关单位。
四:审计监督审计监督由项目管理部门或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审计工作进行监督、评估和验收。
五:附件1.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报告模板2. 内部审计计划模板3. 审计问题整改计划模板4. 相关法规和政策文件六:法律名词及注释1. 建设工程: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在土地上、地下或水中建造、安装、修缮、拆除及其附属设施的工程活动。
2. 审计:财务状况或业务行为的核实、评价和审阅的过程,旨在发现问题、提出建议,并加以改进。
二:一:审计管理目的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的内部审计管理,确保项目的质量、安全和规范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审计管理责任1.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开展建设工程项目的内部审计工作,编制审计计划、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2. 项目管理部门: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提供相关数据和信息,积极配合整改措施的落实。
三:审计程序1. 项目立项阶段:- 内部审计部门与项目管理部门沟通,明确审计目标和范围;- 制定审计计划,并报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建筑建设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办法
建筑建设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建筑建设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管理效益和内部控制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责内部审计部门是公司内部检查机构,应当向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负责,并独立行使职权。
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责包括:(一)按照公司内部审计计划,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公司业务操作过程进行审计,发现并报告存在的问题;(二)对公司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合规性等进行检查和评价;(三)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并跟踪整改情况,确保问题得到解决;(四)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情况。
三、内部审计计划的制定和实施(一)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制定年度内部审计计划,明确审计内容、工作范围、工作重点、工作程序和计划完成时间等,并经过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批准后执行。
(二)内部审计计划的制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业务的特点、风险的程度、重点领域和前期审计情况等因素。
(三)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计划内的业务进行逐一审计,并结合实际情况加强对重点领域和防范重点风险的审计。
(四)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审计结束后及时向受审计对象反馈审计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以及整改要求。
四、内部审计报告和整改跟踪(一)内部审计报告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地反映审计发现的问题、原因和风险,并提出合理的处理建议和整改要求。
(二)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及时上报内部审计报告,确保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已经得知审计结果。
(三)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跟踪整改情况,按照公司规定的流程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并对落实情况进行复核。
(四)对于存在的问题,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跟踪整改情况,并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协助相关部门进行整改工作。
五、内部审计部门的人员和培训(一)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内部审计岗位,招聘具有一定资格和经验的内部审计人员。
集团有限公司的 有关建设项目审计管理方法
中煤平朔集团建设工程审计管理方法〔试行〕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中煤平朔集团和平朔煤炭工业公司〔以下简称“平朔公司〞〕建设工程的审计监督,促进建设工程标准管理,提高建设工程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建设工程审计暂行规定? 、?中煤平朔集团内部审计工作管理方法 ?等有关制度,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列入平朔公司年度资本支出方案建设工程工程,列入平朔公司平安基金、维简基金、节能环保基金、信息化建设专项费用支出等新建、改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建设工程,列入平朔公司各单位本钱费用的工程工程。
第三条本方法所指的审计包括开展工程造价审计、建设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包括工程竣工结算审核〕。
第四条本方法适用于平朔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可以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二章审计范围及条件第五条按照?平朔集团公司大额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方法?的规定,对投资额度在500 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工程〔不包括单1独立项的设备购置和在平安、维简、环保等专项基金列支的费用性支出〕,必须开展审计监督。
对500 万元以下的其他工程建设工程,按照公司要求及时开展审计监督。
第六条投资额度在 500 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工程,除中煤集团公司组织实施审计外,其余工程由平朔公司根据投资及工期分别组织实施工程造价审计、建设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工程竣工决算审计。
第七条平朔公司监察审计部负责组织公司建设工程审计工作,采取自审或委托外部中介机构方式实施审计。
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的审计工程,审计费用标准参照国家及省级物价部门批准的审计收费标准,审计费用在工程投资中列支。
第三章审计程序第八条建设工程审计工作程序。
1.制定年度建设工程审计方案。
监察审计部根据规划开展部制定的平朔公司年度资本支出方案和平安费、维简费等专项基金使用方案,结合工程管理部制定的年度建设工程施工及验收计划,编制?平朔公司年度建设工程审计方案? ,经公司研究同意,报中煤集团公司审批,按照批复后的建设工程审计方案组织开展审计工作。
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1(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基本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合理控制造价,促进提高建设项目管理水平,维护投资方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审计工作基本规定》、《1委托社会审计管理办法》、《1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公司有关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进行建设项目审计是指对建设项目从立项开始至竣工决算正式编制完成止与其相关的所有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及效益性进行的全过程跟踪审计,或对建设过程中的重要环节、重点内容进行的专项审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包含新建、扩建、改建和恢复性建设的电源及其他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技改工程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各分支机构、所属公司(单位)。
第二章管理权限及职责第五条集团公司审计部是集团公司系统建设项目审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建设项目过程审计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负责跟踪审计相关制度、标准、方案等文件的制定、解释和修订;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规定要求的建设项目的跟踪审计工作;负责组织对集团公司认为需要的建设项目进行复审;负责根据审计结果,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对审计成果的运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按规定办理需要办理的与建设项目审计业务有关事宜;财务产权部负责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第六条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设有二级建设经营单位的所属公司(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对集团公司审计部授权委托建设项目的审计,负责根据审计结果,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负责将审计情况及结果按规定报集团公司审计部;对审计成果的运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规定标准限下建设项目和单项工程的审计;负责根据审计结果,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对审计成果的运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将审计情况及结果按规定报集团公司审计部。
第八条集团公司审计部及所属单位对外委托建设项目审计业务时,应按规定在集团公司社会审计组织会员库中选择确定审计中介机构,并对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跟踪考核,对中介机构是否按合同规定履行职责,是否存在与施工单位等串通舞弊的行为进行督促和监督。
建工总公司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建工总公司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规范内部审计工作,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内部审计,是指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独立客观地开展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通过审查和评价企业的经营活动、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促进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其下属项目部、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各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第四条总公司各单位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以保证独立履行审计职能为原则,配备必要的专业人员,建立健全内部审计规章制度,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强化企业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总公司各单位应当按照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的要求,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强化内部审计,做好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监察(纪检)、财务、人事等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负责总公司内部审计业务的总体指导与监控。
公司纪检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在公司主管领导、分管领导和审计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条总公司纪检审计部是总公司综合监审主责部门,按照企业“大监督”格局要求,根据业务需要配备审计人员,履行公司总部内审工作职能,负责对所属单位审计工作的系统管理和业务指导,加强工作协调与服务。
第八条总公司各单位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完善内部审计管理,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工作所需经费,提供内审机构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条件;尚不具备条件的应当设立专职审计人员。
同时可采取聘用兼职审计员的做法,配合本单位专职审计人员开展工作。
审计人员应具备审计岗位所必备的会计、审计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保持相对稳定,明确工作职能。
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2014版)模版
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2014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审计监督,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保障企业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集团总公司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及集团公司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内部审计是指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所属单位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工作,其主要包括:(一)经济责任审计。
是对单位负责人任职期间所在单位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性、效益情况、重大经营决策以及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二)工程项目审计。
是对以集团公司名义承接的所有工程项目的财务收支和经营业绩情况进行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单位负责人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调任、免职、辞职及退休时,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条工程项目审计一般进行中期审计、成本封口闭合审计和终结审计。
1、根据与集团公司签订责任书的要求,对工程项目进行中期审计。
2、根据集团公司生产管理部提供工程项目竣工(或交付建设单位使用)情况,半年内决算未完成的,对项目进行封口闭合审计。
3、根据集团公司结算中心提供工程项目决算(包括财务决算)情况,在15日内将对项目进行终结审计。
4、对工程项目出现亏损的适时进行审计。
第二章审计工作组织及方式第五条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由监察审计室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可抽调、组织集团公司有关单位、部门的人员实施有关审计工作。
第六条集团公司内部审计方式主要为就地审计、报送审计。
第三章审计内容第七条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为:(一)单位负责人任职期间,单位经营成果的真实性;(二)单位负责人任职期间财务收支核算的合规性;(三)单位负责人任职期间单位资产质量变动状况;(四)单位负责人任职期间对单位有关经营活动和重大经营决策负有的经济责任;(五)单位负责人任职期间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六)单位负责人任职期间单位内控制度建设及公司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七)其他认定事项。
集团公司工程项目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工程项目内部审计管理办法)集团公司建设工程项目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第1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集团公司建设项目、改造、维修等工程的管理,规范内部审计的内容、程序与方法,根据《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及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集团各单位(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全资、控股和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
第3条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的内容包括对建设项目的投资立项、工程管理、工程造价、竣工验收等审计。
改造、维修及零星工程审计以开展工程造价审计为主。
第4条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在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原则及方法:1、技术经济审查、项目过程管理审查与财务审计相结合;2、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3、注意与项目各专业管理部门密切协调、合作参与。
第2章建设项目开工审计第5条建设项目开工审计是指对建设项目投资程序执行情况、建设资金的筹措与保障情况等开工前的准备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
第6条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的依据:审计署《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前审计暂行办法》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
第7条审计内容:1、审查项目投资程序执行情况(1)检查项目是否具备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项目调查报告是否经过充分论证;(2)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有关文件的编制、审批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是否符合集团公司关于建设项目的有关规定。
(3)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是否真实、完整、科学。
(4)项目法人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内控制度等是否建立健全。
(5)设计、监理、施工、物资(含设备)供应等承建单位的资质等级、资信能力、技术服务是否符合建设项目的要求,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6)土建项目的征地拆迁、施工现场“四通一平”等前期准备工作是否已准备就绪。
2、审查建设资金的筹措与保障情况(1)资金筹措方式是否科学,资金来源是否安全,资金成本是否经济,前期资金是否到位。
(2)建设资金来源为自筹的部分,审查建设单位的财务报表和建设期间的财务预算,根据经营和积累情况,测算建设期间可能筹集到的建设资金是否可以满足投资需要。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审计程序,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审计工作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工程项目建设的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审计,是指对公司工程建设项目造价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的目的,在于促进工程建设单位加强项目管理,降低工程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造价管理,应区别情况,按照下列原则进行:(一)属于以招投标形式实现的一次性包死的分步、分项工程,财务依据工程承包合同及审计监察办公室出具的结算审核意见书进行结算;如有变更,仅对合同变更部分进行结算审计,对合同变更部分按照审计确认价款进行结算。
二)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其他工程,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工程审计报告中审定的工程造价进行结算,实行“先审计,后结算”的原则。
第二章审计范围和审计依据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审计范围,包括公司投资的所有资本性付出项目及各单位的技改、维修工程项目,包括和林生产基地及外埠工程,无论采取何种承建体式格局、金额大小,均应举行审计监督。
第六条为明确职责划分,提高工作效率,节约费用,做如下规定:(一)单独交付使用的项目预算在50万元以上的,由建设单位第一负责人及工程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意送审,经工程服务中心初审后,向审计监察办公室提出审计申请。
二)单独交付使用的项目预算在5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第一负责人及工程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意送审后,委托当地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出具工程审计报告初稿后报审计监察办公室,由审计监察办公室委托集团公司聘请的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复审并出具复审意见书后,方可正式出具工程审计报告,经审计监察办公室备案后生效,并据此进行工程结算。
三)各建设单位委托当地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所支付的工程审计费按照不超过核减金额的10%或者按照不超过送审金额的1%,以二者孰低的原则计算,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各承担50%。
四)审计监察办公室委托集团公司聘请的社会审计机构举行复审所支付的审计费依照每份报告500-800元计算,由各建设单位承担。
集团公司工程项目内部审计事项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工程项目内部审计事项管理办法
一、背景
为规范集团公司工程项目审计工作,做到审计全过程全覆盖全记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全部工程项目的内部审计事项管理。
三、管理程序
1. 审计计划编制
审核部门每年起草审计计划并报批,审计计划应包括审计的项目范围、审计时限、审计程序和方法、审计人员等。
2. 审计实施
审核部门应按照审计计划及有关规定,对指定审计对象进行审计。
3. 审计结果处理
审核部门应及时将审计意见和建议送交审计委员会,并复函被
审计单位;审计委员会应及时处理审核结果,制定意见、要求或下
达任务,并督促落实。
四、审计要求
1. 审计时限以审计计划为准,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审计部门。
2. 审计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审计委员会应从审核部门和
单位内部抽调专业人员组成。
3. 审计填报的各种文件应真实准确,合理完整,无遗漏、乱填、谎报等情形。
五、附则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如有补充、修改,另行制定或修改。
内部工程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内部工程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集团公司工程项目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部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对集团公司以及所属各子公司承揽的工程项目从投标中标、组织施工到交付使用全过程的经济活动和管理活动进行的审计,并对其最终绩效进行评价。
第三条内部工程项目审计的目标:1、促进项目部优化配置各生产要素,建立健全项目部的内部控制制度,落实项目责任成本控制措施,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
2、客观、公正地评价工程项目的经营业绩和经济责任,为项目的绩效考核提供依据。
第四条审计的主要形式:包括工程项目前期审计、中期过程审计和末期绩效审计。
第五条内部工程项目审计由集团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内部工程项目审计贯彻“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审计原则,对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子公司所有的工程项目均要经过审计,对于出现重大亏损或财务异常情况的工程项目,可以实施专项审计或调查,对于项目部解体前,项目经理或负责人调离,可以对其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和经营结果进行审计。
第七条审计监察部根据工作需要并经董事会或总裁批准,可抽调集团公司内部其他部门成员共同组织承担内部工程项目审计任务,其他部门员工具有与审计监察部人员同等的权限,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审计监察部在实施内部工程项目审计时,应当同项目部存续期间或项目经理、负责人任职期内的各项审计和其他内部经济检查、监督相结合,审计监察部应当加强与集团公司财务部、计划合约部等部门的沟通与协作。
第九条审计的主要内容:1、项目部是否与集团公司签订了《项目目标责任书》,内容是否真实完整,权、责、利划分是否明确。
2、劳务分包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分包人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与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是否为集团公司合法的制式合同文本,合同内容是否完整,分包单价的确定是否合理,分包数量是否真实,工程造价、质量、安全、工期、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是否明确。
集团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集团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规范集团及成员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上海市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
通过应用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对企业各项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对企业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及治理程序进行监督、审查和评价,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改进,持续提高企业的运作效率、增加企业价值,帮助企业实现其目标。
第三条(适用范围)集团及成员企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与出资人的关系)公司对成员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立)公司及有条件的成员企业应建立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明确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权力及与企业其他部门的关系,并配备与企业规模以及工作量相匹配的专职内审人员。
没有内审机构和人员的成员企业,可由上级公司内审机构代行内部审计监督职责。
内部审计机构不得与财务部门合署设立。
与企业非财务部门合署设立的,应明确分管内部审计工作的负责人和承担内部审计工作职责的工作人员,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
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的领导)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并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未建立董事会的企业,应当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工作职责,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其工作内容、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均与建立董事会的企业相同。
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职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制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二)制订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内部审计人力资源计划、经费预算等,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三)组织开展对企业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和子企业负责人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四)组织开展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审。
集团公司工程项目内部审计风险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工程项目内部审计风险管理办法一、前言本文档为集团公司工程项目内部审计风险管理办法,是为有效管理和控制工程项目内部审计风险而制定的。
二、内部审计风险管理(一)风险识别1. 风险识别是风险管理的第一步,包括对工程项目内部进行全面、系统地调查和分析,识别潜在的风险因素。
2. 风险识别需要对工程项目的各个方面进行分析,包括但不限于人员、设备、材料、技术、环境等。
3. 风险识别应由具备相关经验和知识背景的工程人员、管理人员以及专业第三方机构共同进行,确保其科学性、客观性和严谨性。
(二)风险评估1. 风险评估是为了确定各项风险因素的概率和严重程度,对风险进行合理的评估和分类。
2. 风险评估应该以风险概率、风险影响、风险控制程度等维度对风险进行综合评价。
3. 风险评估需要建立相应的评估标准和指标体系,并使用科学的评估方法和技术,确保评估过程合理、公正和准确。
(三)风险控制1. 风险控制是指在风险出现或可能出现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和方法对风险进行控制和降低风险带来的影响和损失。
2. 风险控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预警机制和应急措施,并及时采取行动。
3. 风险控制需要借助现代化管理手段和科技手段,提高控制效率和精度。
三、内部审计风险管理的流程(一)风险识别和评估1. 审计部门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风险识别和评估的方案和方法论。
2. 审计部门组织内外部专业人员,对工程项目进行系统全面的调查和分析,识别出潜在风险因素,并对风险进行量化评估。
(二)制定风险控制措施1.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审计部门需要协同相关部门和人员,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和应急措施,并建立预警机制。
2. 审计部门需要做好制定计划、确认责任、分工推进等控制措施,保证风险控制措施的高效实施。
(三)监督控制措施的执行1. 审计部门需要根据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及时对实施效果进行检查和分析。
2. 审计部门需要协助相关部门和人员,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风险,防范风险事故的发生。
投资集团公司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内部审计管理办法附表
投资集团公司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内部审计管理办法附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内部审计监督与管理工作,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集团公司合法权益,保障建设资金合法合规使用,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基本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审计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和《X集团有限公司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及集团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所属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内部审计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一)固定资产类: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迁建、技改、修复工程。
(二)其他类:房地产开发项目、PPP项目、融建项目、总承包、分包项目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内部审计,是指集团公司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内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能投集团、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从建设工程项目投资(或承建)活动开始,至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对建设工程项目全部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及效益性进行的独立审计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五条集团公司本部及所属公司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及财务决算审计均应由集团公司组织实施,集团公司根据项目投资规模、难易程度等因素,自行组织或授权所属公司开展审计,其中:(一)集团公司本部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由集团公司审计监事部负责组织实施审计;(二)集团所属公司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金额在400万以下的,由所属公司自行组织实施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集团公司审计监事部备案;项目金额在400万以上的(包含400 万)按照《X集团有限公司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内部审计管理办法》执行;(三)集团公司审计监事部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对纳入集团公司组织实施的审计项目进行统筹安排,报经集团公司审批后,组织实施审计。
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
《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计署、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审投发[1996]1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审计厅(局)、计(经)委、财政厅(局)、建设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审计署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驻国务院部门审计局:为适应投资体制改革和新会计制度的要求,严格执行投资与建设管理法规,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审计署、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审计署、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审计检查有关共性问题的处理意见》(审基发[1990]252号)同时废止。
其它建设项目审计处理规章和政策性规定中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九九六年四月五日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严格执行投资与建设管理法规,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专项资金、国家计划安排的银行贷款和利用外资等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各级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中,发现有违反国家投资与建设管理法规者,应当依照本规定和国家其它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三条凡属国家规定必须进行开工前审计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审计机关出具开工前审计意见书而擅自开工建设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工,并履行审计手续;不按规定时限履行审计手续的,视情节处以总投资1%以下的罚款,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
第四条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中发现有以下问题的,不予出具同意开工的审计意见书;(一)项目资本金来源及其它资金来源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未按时到位;资金不落实。
(二)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和手续不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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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加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审计程序,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管理原则及方法。
(一)技术经济审查、项目过程管理审查与财务审计相结合;(二)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三)注意与项目各专业管理部门密切协调、合作参与。
实行“先审计,后结算”的原则。
第四条专业术语定义。
本制度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审计,是指集团公司审计部门或其委托社会中介咨询机构对工程建设项目造价实施的全过程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独立审计监督和评价活动。
本制度所称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大中修等,包含专项资金和企业专用、自筹资金投资项目、外包或自营承建项目等所有工程建设项目。
无论采取何种承建形式、金额大小,均应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集团公司审计部是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投资立项、设计(勘察)管理、招投标、合同管理、设备和材料采购、工程管理、工程造价、竣工验收等过程的审查和评价,其主要职责是:(一)审查国家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贯彻执行;(二)审查和监督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的签约和履行;(三)审查工程建设项目预算和审定最终决算;(四)审查和监督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五)审查和监督工程建设工程项目的进度款支付;(六)审查和监督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的进度、质量和投资控制等;(七)督促工程建设项目各环节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八)审查和监督工程建设项目外部咨询服务单位的工作;(九)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外部审计中介机构的选聘和评价。
第三章开工前审计第六条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前,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将下一年度的工程建设项目计划报集团审计部备案。
具体项目实施前将项目立项文件、设计图纸、概(预)算及招投标相关文件、工程承包及设备物资采购合同或协议、开工报告等项目开工建设的相关资料报集团审计部;临时开工项目报送开工报告。
第七条项目开工审计是对工程建设项目投资立项、勘察设计、预算、招投标和工程发承包等环节各项管理工作的质量进行审查和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投资立项方面(1)审查工程建设项目建议书是否经相关部门批准;(2)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否经过充分论证;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科学性;审查可行性报告中的投资成本、资金筹措、投资回收等数据的适当性及合理性;(3)审查投资决策程序是否规范。
(二)设计勘察方面(1)审查设计勘察的范围是否符合已批准的可研报告;(2)审查设计勘察单位的选择及相关资质、勘察设计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规;(3)审查设计方案和预算是否符合已批准的可研报告和估算;(4)审查概算及修正概算的编制依据是否有效、内容是否完整、数据是否准确;(5)审查施工图设计的内容及预算是否符合设计方案、概算和标准;(6)审查施工图预算及变更的编制依据是否有效、内容是否完整、数据是否准确。
(三)招投标方面(1)审查设计勘察、施工等招投标的程序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的法规和制度;(2)审查整体招标标段划分是否恰当,是否存在规避招投标等违规操作行为;(3)审查设计勘察和施工中标单位的相关资质及能力;(4)审查和评价项目建设所需材料、设备采购招投标环节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四)合同管理方面(1)审查相关合同签订方法人的相关资质,合同中协议条款的约定是否合法合规;(2)审查相关合同是否有悖于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是否符合项目建设的整体要求;(3)审查材料、设备采购是否按照公平竞争、择优择廉的原则来确定供应商。
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的,由施工单位按规范编制预算书,经建设项目单位工程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审计管理部门审核,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九条项目开工建设文件资料要规范、完整,包括相关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审计人员要到施工现场确认前期准备工作是否就绪,是否具备开工建设条件。
第四章工程管理审计第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审计是对工程建设项目过程中的工程进度、施工质量、工程监理、投资控制进行的审查和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进度控制方面(1)审查施工许可证及相关临时许可证办理是否及时,是否影响项目按期开工;(2)审查现场原建筑物拆除、场地平整、相邻建筑物保护、道路疏通等相关措施是否影响开工;(3)审查是否对设计变更、设备、材料等因素影响施工进度采取控制措施;(4)审查是否存在人为拖延施工因素及因管理不当而造成的窝工、返工等;(5)审查是否进行了施工拖延的原因分析、责任划分及采取了恰当的处理措施;(二)工程质量控制方面(1)审查有无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等质量控制文件;(2)审查是否组织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及相关问题的落实工作;(3)审查是否按规定组织对隐蔽工程的验收及相关问题的落实;(4)审查是否对进入现场的材料、设备等进行验收,对不合格的工程质量是否进行返工和维修;(5)审查评定半成品、成品的合格等级是否符合施工验收标准,有无不实情况;(6)审查中标人是否存在项目违法转包及违法分包的行为;(7)审查工程建设项目相关资料的管理是否规范,是否与施工进度同步;(8)审查工程监理是否对施工项目的质量、进度、费用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是否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设计文件要求进行工程监理。
(三)工程投资控制方面(1)审查是否建立设计变更、工程计量、资金支付、合同管理和索赔管理相关制度和程序,是否按规定执行;(2)审查进度款、预付款的支付是否符合合同规定,手续是否齐全;(3)审查是否建立现场签证和隐蔽工程管理制度,是否按规定执行;(4)审查设计变更对投资的影响。
第十二条因设计变更而要求调整施工费用的,必须事先报审计管理部门审核。
工程管理部门对所有工程变更单和现场签证单要及时报送建设单位审计管理部门备案,审计人员定期进行核实,作为工程决算依据。
第十三条隐蔽工程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签证。
工程管理部门及时通知审计管理部门对隐蔽工程进行现场审查验收,由工程管理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审计管理部门在有关记录会签后,作为工程决算依据。
第十四条涉及拆除改造工程,工程管理部门应事先通知内部审计人员共同进行现场勘查。
第十五条工程用材料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涉及到甲供材料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工程管理部门统一负责管理。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自行采购材料过程中,工程管理部门和审计管理部门监督审查采购材料质量、数量、型号、品牌及其价格,内部审计人员不定期对工程项目的主要材料进行现场抽查、核实。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不定期对工程现场的施工管理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第五章工程造价审计第十八条工程造价审计是对工程建设项目全部成本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和评价。
主要审计工程价格结算与实际完成投资额的真实性、合法性;审计是否存在虚列工程、套取资金、弄虚作假等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设计概算方面(1)审查项目概算与设计方案的一致性、项目总概算与单项工程概算费用构成的正确性;(2)审查概算编制依据的合法性;(3)审查工程造价部门提供计价依据的合规性;(二)施工图预算方面(1)审查工程建设项目工程量、取费单价套用定额、取费基数、费率等直接费用的正确性;(2)审查工程建设项目各项取费基数、收费标准的计取套用等间接费用正确性;(3)审查工程建设项目税金和利润计取的合理性。
(三)合同价审计方面审查合同价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包括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的审计;审查合同价开口范围是否合适,若实际发生开口部分,审查其真实性和计取的正确性。
(四)工程量清单计价方面(1)审查实行清单计价工程的合理性;(2)审查招标过程中,对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编制的工程实体消耗和措施消耗的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完整性;(3)审查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否符合国家清单计价规范要求的统一项目编码、统一项目名称、统一计量单位和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4)审查由投标人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报价目文件是否响应招标文件;(5)审查标底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清单计价规范。
(五)工程结算方面(1)审查与合同价不同的部分,其工程量、单价、取费标准是否与现场、施工图和合同相符;(2)审查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清单费用与清单外费用是否合理;(3)审查前期、中期、后期结算的方式是否能合理地控制工程造价。
第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工程管理部门责成施工单位及时编制工程决算书,由工程管理部门初审,并有相关负责人签字盖章。
第二十条大中修项目和零星工程可根据实际情况简化审计内容,以工程造价审计为主。
第六章工程竣工验收审计第二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后,工程管理部门通知审计管理部门一起参与验收。
第二十二条竣工验收审计是对已完工建设项目的验收情况、试运行情况及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的审查和评价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验收方面(1)审查竣工验收小组的人员组成、专业结构和分工;(2)审查工程建设项目验收过程是否符合现行规范,包括环境验收规范、消防验收规范等;(3)审查监理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理的有关资料;(4)审查施工单位是否按照规定提供齐全有效的施工技术资料;(5)审查对隐蔽工程和特殊环节的验收是否按规定作了严格的检验;(6)审查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手续和资料是否齐全有效;(7)审查验收过程有无弄虚作假行为。
(二)试运行方面。
审查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后所进行的试运行情况,对运行中暴露出的问题是否采取了补救措施。
(三)合同履行结果方面审查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因对方未履行合同条款或建设期间发生意外而产生的索赔与反索赔问题,核查其是否合法、合理,是否存在串通作弊现象,赔偿的法律依据是否充分。
第二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由项目建设单位编制竣工验收报告,连同前期的立项通知、开工报告、合同、工程决算书等一起报送审计管理部门审核。
第二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相关资料经审计项目负责人审核后确定具体决算金额,经审计管理部门复核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施工管理部门送至财务部门挂账结算。
第二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决算金额以审计管理部门审定金额为准,财务部门在此基础上扣除水电费等费用后的金额作为最终决算金额,未经审计管理部门审核的工程决算书,财务部门一律不得挂账结算。
第七章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第二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审计是对项目资金筹措、资金支付使用及其账务处理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资金筹措方面(1)审查筹资方案、筹资方式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效益性;(2)审查筹资金额的合理性;(3)审查有无挪用流动资金贷款和拆借资金用于工程建设项目;(4)审查工程建设项目资金是否挤占生产费用、税费及其它流动资金项目;(5)审查有无因工程建设项目资金落实不到位,导致项目拖延工期、不能投产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