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沃金的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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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沃金自由的法律思想

在人类文明进程的漫长岁月中,随着社会的分工,私有制的出现及阶级的产生把人类从原始平等状态推入了不平等的深渊。但从那一刻开始,人类就从未放弃过对平等、自由之理想的追求。古希腊先哲柏拉图、亚里斯多德,罗马时代的西塞罗,及至十七、十八世纪的洛克、斯宾诺莎、孟德斯鸠、卢梭、康德等启蒙思想家无不殚思极虑、孜孜不倦地探求人类社会理想的政治、法律秩序及实现人类平等与自由、公平与正义的有效手段。而从西方法律思想史来观察,个人与社会、国家三者之关系的协调,个人权利与政治权力的冲突与整合、平等与自由两种价值理念的取舍与均衡一直是各时代的政治、法律思想家们所致力于解决的核心问题。

本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初期,美国社会一直处于动荡不安的状态中。这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最严重的经济危机、50年代末60年代初不得人心的越战政策及由此产生的针对征兵法的反对怒潮、青年学生反战运动、基于种族隔离的法律而导致数起社会事件所激起的黑人及有色群体争取种族实质性平等的运动、妇女争取自由与独立的解放运动,以及遍及各著名大学的反对政府政策及传统观念的学生校园造反运动等等事件相继发生。人们开始关注并致力于争取在以前似乎是不可想象的权力要求,如:隐私权、生育自由权、充分的表达自由权、劳工最低工资保障和休息权、性自由权等等。这一切极大地冲击了美国社会的统治秩序。与此同时,人们的思想空前混乱。长期以来,人们共同信奉的自由主义理论突然间失去了魅力,同时受到中年和青年的谴责。长期以来被奉为至上的法律制度陷入了“前所未遇的危机”之中。延续了几个世纪之久的西方法律传统受到了根本地怀疑。美国人开始重新审视并且怀疑长期存在的法律和政治实践。在这段时间里,关于什么是法律,谁必须遵守法律,什么时候遵守法律的问题成为重大的政治争议问题。而被称为“自由主义”的政治态度似乎失去了很大吸引力!

自由主义这个概念的内涵异常广泛,它既指一种意识形态、一种生活方式又是一种治国之道。近代以来,尤其是当代英美社会各政治党派、各法学流派均打着自由主义旗号鼓吹自己的政治法律主张。形形色色的自由主义思潮,左派、右派、温和派,伪装的,变种的,保守的,简直五花八门,可谓各领风骚!从某种意义上说,现代西方实际上只有一种意识形态,那就是自由主义。或至少可以说,

自由主义是现代西方占主导地位的意识形态。

必须认真对待权利——德沃金对时代课题的选择与回应。德沃金教授毕生致力于美国社会、经济、法律之改革,时刻关注着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及改善,是纠正歧视性行动等社会政策的积极推动者和捍卫者。他的法哲学思想体系中渗透着理想主义者特有的对人权的关爱、及对现实的批判和解剖精神。但他又是一位清醒的现实主义者,时刻紧随时代的脉搏,关注着一个案例、一起社会运动、一项国家政策乃至一个小小的社会问题中所蕴含的社会的嬗变,并从法哲学的高度予以理性探究。

其法哲学理论体系可简要概括为:在以平等为主导和核心的自由主义理念视域下,立足于英美法系,特别是美国宪政法律实践,本着既“向前看”又“向后看”的客观态度,以“平等的关怀和尊重”的政治道德观为核心的权利论作为基石,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以整体性法律观为原则、建设性法阐释模式为方法论的法律思想体系。

德沃金法学研究的其中一大特点是注重细节。因为他太认真,有时会给人留下有所拘束,不够灵活,过于迂腐甚至死板的印象。比如,他指出:“我不打算考虑不是针对本人作出论证的细节而是针对本人提出的主题所作出的各种反驳:法律中的解释从本质上讲是政治的。”他对平等的新理解:“给予平等以重要地位的任何一个政治理论也要求假定人的边界,因为它务必在平等地对待人和把他们改造成为不同的人之间作出区分。”再比如,他对法律解释政治学的重新理解:“不过我们现在关心的是内在的问题,我们关注的是解释之中的政治学,而不是有关解释的政治学(But we are now concerned with the internal question, about politics in rather than the politics of interpretation)。”这种对于细节的关注,正为大多数法律人士所缺乏,更为只关注思想但不知其思想应当落实到何处的中国法律人士所缺乏。

在《原则的法庭》一文中,当他讨论立法意图的时候,德沃金写道:“发言人的意思取决于发言人期待听众听进去的东西正是发言人想要听众听进去的东西”(Speaker…s meaning is determined by what the speaker expects the hearer

to understand the speaker as intending him to understand)。[28]又:“但是我的同意违背了我自己的利益这一赤裸裸事实并没有提供反对执行与本人后来诸期望相反的本人[原本]所持之同意的任何自在证明”(But the bare fact that my consent was against my own interest provides no argument in itself against enforcing my consent against my later wishes)。[29] 这是一种类似绕口令的语言游戏。上面的第一个引文是德沃金对哲学家保罗?格莱斯分析发言人和听众关系的讨论。第二个引文是德沃金在批评波斯纳主张“普通法法官应当做出最大化社会财富的司法判决”观点时对“同意”概念所作的分析。这也是启迪我们法学家应当注重法律论证的细节。

德与法律的关系,及法之合法性问题。主张以近代民主与法治发展之成果并融入宪法文本和宪政实践中的政治道德原则,作为法律的基本原则来衡量代议机构之立法、判例法中确立的准则、民选政府的政策和未来法律发展之道路。由此,德沃金提出并论证了几大极富争议的命题:

1.平等与自由决非一对不可调和的天敌。自由来源于平等,平等促进自由;两者相辅相成,不可分割。

2.人民享有不可剥夺的反抗政府的宪法性道德权利。

3.法律是一个阐释性概念。它既不等同于规则又不同于现实主义法学流派主张的“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法律渊源不仅包括规则,而且亦包括原则和政策。这三者应成为依法判案的法官必须考虑的审判规则;

4.在司法过程中,法官没有强意义下的自由裁量权。即使在人民对公平与正义的内涵存在相互冲突的信念和态度的多元化社会,法官亦应依法做出正确判决,这是法官的政治道德义务;

5.在现代民主宪政制度下,多数者至上的民主原则不是绝对的。在尊重而不是盲从该原则的同时,针对少数者权利的保障和改善,在民主必须合宪的原则下,普通法院,尤其是联邦最高法院享有司法审查权。

思想是无国界的。作为人类精神文明的共同财富,德沃金先生的法治思想对同处社会转型时期,并致力于实现依法治国之理想的中国,无疑具有宝贵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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