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条例[2014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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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令(第445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45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9月18日修正版)(2005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

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由本条例附表列示。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调整分类或者增加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品种的,应当向国务院公安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 相关资料:修订沿革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海关总署、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 相关资料:修订沿革 )第四条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22年最新)(1)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22年最新)(1)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22年最新)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22年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可用于非法创造毒品或者者滥用的化学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物质:甲基苯丙胺类、羟亚胺类、麻黄碱类、苯基丙酮类、乙酰亚胺类、麻黄素及其衍生物等。

第三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销毁等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第四条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销毁应当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和禁毒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易制毒化学品的许可管理第五条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法申请许可,并按照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生产。

第六条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法申请许可,并按照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经营。

第七条储存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申请许可,并按照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储存。

第八条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申请许可,并按照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运输。

第九条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申请许可,并按照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使用。

第十条销毁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依法申请许可,并按照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销毁。

...第九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易制毒化学品名录清单2. 易制毒化学品许可证申请表格3. 易制毒化学品监管部门联系方式法律名词及注释:1. 易制毒化学品:可用于非法创造毒品或者滥用的化学品。

2. 生产许可:依法取得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许可证。

3. 经营许可:依法取得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许可证。

4. 储存许可:依法取得储存易制毒化学品的许可证。

5. 运输许可:依法取得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许可证。

6. 使用许可:依法取得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许可证。

7. 销毁许可:依法取得销毁易制毒化学品的许可证。

艰难及解决办法:1. 艰难:易制毒化学品的非法创造和滥用现象屡禁不止,监管难度大。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9年最新)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9年最新)

目前,国务院公布《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决定提出,根据党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国务院对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决定对10部行政法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其中《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修订如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9月18日修正版)(2005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管理•第三章购买管理•第四章运输管理•第五章进口、出口管理•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

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由本条例附表列示。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调整分类或者增加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品种的,应当向国务院公安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海关总署、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4修订)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4修订)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4修订)发文机关:国务院发布日期: 2014.07.29生效日期: 2014.07.29时效性:现行有效编辑提示:官方尚未发布修改后的完整版,本文由威科编辑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整理呈现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

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由本条例附表列示。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调整分类或者增加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品种的,应当向国务院公安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海关总署、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第四条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

第五条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外,属于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遵守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对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有关规定。

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司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保障公司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确保生产、检测、研发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管理办法中所指危险化学品包括下列八大类:1.爆炸品;2.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3.易燃液体;4.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5.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6.有毒品;7.放射性物品;8.腐蚀品.具体见附件1,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

本管理办法中所指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

具体见附件2,易制毒化学品名录.本管理办法中的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统称为危险化学品。

剧毒品的管理参照公司《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放射性物质和同位素试剂的管理参照国务院颁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凡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检测、研发等活动的部门,包括购买、保管、使用、运输和销毁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赔偿经济损失等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管理体系公司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负责人担任,生产部与仓管中心为主要责任单位,领导小组成员由生产部、实验室、研发部、仓管中心、行政部、采购部、安环部、装备部等部门分管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负责防范公司环境污染、危险化学品与设施器材安全以及生产过程安全。

各部门要成立相应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置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员,分管领导要负责本项工作,并落实具体的管理责任人员。

第五条分工与职责1.行政部负责公司危险化学品采购、使用、处置等过程的安全监督.2。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公司内易制毒化学品在采购,储存、运输、使用,废弃等环节的管理行为。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445号令)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度本制度。

2、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易制毒化学品在本公司的采购、储存、运输、使用、废弃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本公司易制毒化学品有:盐酸、硫酸。

3、职责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

综合管理部负责编制和完善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商务部负责易制毒化学品在公司内各环节的安全管理,负责易制毒化学品准购证的申办、采购及运输过程的安全管理,负责易制毒化学品在装卸、储存中的安全管理。

生产部负责易制毒化学品在使用、废弃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4、程序易制毒化学品储存在危险品库,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的性质存放于指定位置,实行双人双锁。

易制毒化学品应加强日常养护、专人管理,做好出、入库登记工作,以确保易制毒化学品储存的安全。

储存规程储存方式:分类储存。

储存场地要求:易制毒化学品必须储存在危险品仓库内,储存场应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要求,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未经批准人员不得随意进入。

应按腐蚀性、易燃性等分类存放。

养护管理通风:保证在库易制毒化学品性质稳定,仓库靠应每天开窗通风。

检查:出、入库检查是保证安全储存的基础,便于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确保帐物卡相符,数量准确,检查内容主要有:A.易制毒化学品到库后,应及时卸货,轻手轻放,严禁撞击,在待卸货期间,应指定专人看管,双人验收。

B.验收人员校对物品名称、数量、规格、标志、生产厂家等,如货物与送货单据不一致时,拒收货物,并立即通知商务部作出相关处理。

C.检查包装是否残破、泄漏、封闭不严,包装不平等,如出现上述情况,应拒收货物并立即通知商务部作出相关处理。

D.不得超量储存。

E.应双人发放、双人复核、双人领用。

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1总则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保证我公司的各项工作顺利进行,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维护和谐的社会秩序。

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请采购、保管、领用、管理各方遵照执行。

2参考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3职责和权限规定3.1采购(1)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由我公司报计划,公司物资供应公司指派专人持证统一购买,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擅自购买,否则公司财务不予报销。

一经发现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处以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采购人员应全面掌握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3)要严格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公安部87号令》的规定进行采购;(4)要按照主管机关的要求办理易制毒化学品许可证明或备案证明,要提供合法健全的手续,凭证购买;(5)对易制毒化学品的供货方要查验供货方资质,并向供货方出具我方购买证明;(6)禁止使用现金或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结算;(7)负责向当地安监、公安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和申请。

(8)相关的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证明材料复印件要保存两年备查。

3.2保管(1)保管员要全面掌握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了解易制毒化学品的物理性质和化学性质及安全保管要求;(2)要随时了解易制毒化学品库的库存、实物的情况;物品摆放要符合规定,做到分类安全合理、摆放整齐,并配备消防器材。

(3)要建立专门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登记台账,如实记录日常的进出,相关材料保存两年备查;(4)人员进出仓库必须严格,禁止领用人单独进入易制毒化学品库,库门要随开随锁;发现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要及时向上级汇报并及时上报给公安机关。

3.3领用人(1)领用人须熟知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2)领用人进出库房须在保管人员带领下领取,不得私自进出易制毒化学品库;(3)易制毒化学品的领用量应尽量满足当天生产使用量,不应大批量领取积压;(4)领用人应按照保管人员的要求在相关的领用凭证上签字;(5)领用人在易制毒化学品的领用、运输过程中要注意使用安全盛器盛放运输,确保安全。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修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改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

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由本条例附表列示。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调整分类或者增加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品种的,应当向国务院公安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海关总署、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第四条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

第五条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外,属于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遵守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对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有关规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已经2005年8月17日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

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由本条例附表列示。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调整分类或者增加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品种的,应当向国务院公安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海关总署、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第四条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

第五条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外,属于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遵守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对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有关规定。

01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20140729

01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20140729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4年修订) Regulation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Precursor Chemicals (2014 Revis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令第653号发文日期:2014年7月29日实施日期: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十五、将《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4年修订)(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发布 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目录第一章 总 则 (4)第二章 生产、经营管理 (5)第三章 购买管理 (7)第四章 运输管理 (8)第五章 进口、出口管理 (9)第六章 监督检查 (11)第七章 法律责任 (12)第八章 附 则 (14)附表: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 (14)法规重点提示:负责人 关键法条第四条 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

第十六条 持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买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无须申请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

个人不得购买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

第十七条 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个人自用购买少量高锰酸钾的,无须备案。

第十九条 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的品种、数量、日期、购买方等情况。

销售台账和证明材料复印件应当保存2年备查。

负责人 关键法条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应当自销售之日起5日内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使用台账,并保存2年备查。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强化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建立和完善公司易制毒化学品购买、使用、销售、运输、存放等各环节管理制度,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依据25年国务院第445号令公布实施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结合公司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必须要,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司武装保卫部是公司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监管部门,并负责建档立卡,对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进行审核登记。

公司采购部负责公司易制毒化学品购买、销售、使用、存储状况的报送、审批、备案工作。

每年3月31日前上报上年度的购买、使用、销售和运输状况,一式两份分别报公司武装保卫部和公安机关。

第三条凡附件所列的易制毒化学品都属于《条例》中所规定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范围,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办理购销、运输许可证或备案手续。

第四条各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废硫酸、废盐酸等〕出厂时,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内部保卫制度办理准出手续,并由主办单位负责向武装保卫部证件办公室提供购销许可复印件或备案证实复印件,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公司保卫部门审批单。

第五条关于公司使用的各类易制毒化学品,采购部要依据年度生产作业计划和消耗定额,执行定额采购、定额供应,并依据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和程序,办理易制毒化学品采购证,签定合同。

在具体的采购中,采购部要依据公司每月〔次〕生产作业计划进行采购,每次采购的货物,负责要求发货方铅封完好无损,并提供铅封号,同时按运输车预估的到厂时间做好接车准备。

第六条运输车到厂入库前,首先要检查铅封处是否完好,如发现铅封无铅封或货物受损,要及时和运输车做好沟通,以便妥善处理。

第七条运输车到达厂区后,采购部应及时通知库房主管,并按照库房主管指令及时将货物拉至指定位置。

各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运输车,不许在本公司厂区内长时间滞留过夜,如有特别状况,其安全问题由武装保卫部负责。

第八条运输〔一〕、〔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货物的车辆到达货位后,由运输车和采购部向库房主管进行交接签字确认。

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为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保管、使用等行为,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以及公安部门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要求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申请与购买易制毒化学品专管员负责提供本公司易制毒化学品使用数量,负责人应严格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程序完成申请与购买。

二、领取、保管与使用1、易制毒化学品实行购买、发放、使用登记制度。

1)、易制毒化学品购入后应及时登记购买台帐。

2)、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必须填写《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登记表》,对使用日期、用途、用量、使用人等信息进行登记。

2、易制毒化学品实行双人领用制度。

领用易制毒化学品必须填写《易制毒化学品领用出入库登记表》,由两名领用人签字。

3、易制毒化学品应本着用多少领多少的原则,严禁超量领用、储存。

4、易制毒化学品的存放场所必须安全可靠,防盗措施务必到位。

易制毒化学品不得与其它化学试剂混放,易燃易爆类和非易燃易爆类要分别存放于不同区域。

要配备易制毒化学品专用存放橱柜,做到定位摆放,零整分开,存放有序,并定期进行检查核对。

5、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应严格执行“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双锁”、“双人收发”、“双人领”“双人使用”,要建立使用台帐,并保存2年备查。

6、化人员使用易制毒化学品进行实验,要严格按照操作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保证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安全7、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易制毒化学品,如废水、等必须经处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后方可排放,凡能互相互起化学反应成新的危害的废物不能混在一起排放。

8、易制毒化学品只可用于生产产品实验,不得用于其他非法用途。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购买、转让易制毒化学品。

禁止使用现金或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的交易:禁止将易制毒化学品带出厂外;禁止将易制毒化学品转借给他人使用。

易制毒管理规定

易制毒管理规定

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颁发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单位现使用其中的4种:第二类中的乙醚;第三类中的高锰酸钾、硫酸、盐酸。

为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二、保管要求
1.易制毒化学品要放在药品柜中,双人双锁,由化验主管及化验员共同保管,严格实行安全登记制度。

2.药品柜钥匙不得随意转交他人,确因工作需要应由化验主管指定专人代管。

3.要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三、使用要求
1.在任何情况下,易制毒化学品只能用在生产分析过程中;任何人员不得将易制毒化学品用于制造毒品,不得挪作它用,不得私自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2.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科室必须建立并认真填写《易制毒化学品领用登记表》,每月填写一次。

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岗位,必须按要求填写《危险化学品领用台帐》、《分析岗位危险化学品使用记录》。

3.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岗位,必须遵守双人配制、双人使用的规定,严禁无关人员参与。

四、各科每月月底前将本单位易制毒化学品领取量、使用量、剩余总量(必须有计量单位如克、ml)情况如实上报中心安全员。

海王绿色生物制品(青岛)有限公司
质检科
2011年8月18日
标示卡。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1、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公司经营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2、凡本公司购买、储存、运输或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3、公司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纳入公司各级领导的议事日程和目标管理体系。

4、成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小组,谢昌橱为组长总体负责和具体抓落实。

5、因经营需要购买、储存、运输或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事先由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公司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小组办理有关手续,并及时到及公安机关开具购买备案证明。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购买、储存、运输或使用易制毒化学品。

6、在运输、搬运易制毒化学品过程中,要严格区分易制毒化学品的种类及物理、化学特性,并遵守以下规定: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

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他危险的物品,以及性质、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易制毒化学品,不得违反配装限制和混合装运。

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或产生有毒气体的易制毒化学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7、易制毒化学品只能储存在按规定专门设置的危险品仓库内。

危险品仓库应具备公安机关认可的储存条件,其种类和数量要经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的审核与监督,应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

8、易制毒化学品的储存应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泄压、避雷、监测、报警、灭火、降温、防潮、防静电、防放射等安全设施。

9、易制毒化学品在专用库房内应根据其性质,分开隔离存放,且不准超过库房设计容量。

10、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危险品库区,严禁在库区吸烟和使用明火,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

11、使用单位购买易制毒化学品,须经公安部门和安监部门批准备案(报告中写明物品名称、纯度、数量、使用人、用途等),然后按批准的物品数量到仓库领用。

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

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

1目的为了规范公司对易制毒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和制度,确保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

2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采购、贮存、使用、废弃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对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

3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1号)《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7号)《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规定》(劳动部化学工业部 1996年12月20日颁布)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5号)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GB/T1。

8《标准化工作导则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编写规定》GB/T15496《企业标准体系要求》GB/T15498企业标准体系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体系》GB15603《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3690《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4定义20x x年x月x日发布20x x年x月x日实施4。

1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物处置过程中,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者损害的化学品。

4。

2 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前体、原料和化学助剂等物质.5正文5.1 职责5.1。

1xxxx部负责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计划审核及组织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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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4修订)发文机关:国务院发布日期: 2014.07.29生效日期: 2014.07.29时效性:现行有效编辑提示:官方尚未发布修改后的完整版,本文由威科编辑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整理呈现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

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由本条例附表列示。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在本行政区域调整分类或者增加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品种的,应当向国务院公安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海关总署、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围,负责全国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围,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第四条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

第五条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外,属于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遵守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对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有关规定。

禁止走私或者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转让、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禁止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

但是,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除外。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单位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第六条国家鼓励向公安机关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者。

对举报属实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管理第七条申请生产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一)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生产企业;(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三)有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安全生产和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还应当在仓储场所等重点区域设置电视监控设施以及与公安机关联网的报警装置。

第八条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对符合规定的,发给生产许可证,或者在企业已经取得的有关生产许可证件上标注;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和专家评审。

第九条申请经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经营:(一)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经营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场所,需要储存、保管易制毒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仓储设施;(三)有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健全的销售网络;(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申请经营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经营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对符合规定的,发给经营许可证,或者在企业已经取得的有关经营许可证件上标注;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一条取得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或者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已经履行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手续的生产企业,可以经销自产的易制毒化学品。

但是,在厂外设立销售网点经销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经营许可。

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单方制剂,由麻醉药品定点经营企业经销,且不得零售。

第十二条取得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当凭生产、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围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不得进行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吊销决定之日起5日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被吊销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前两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第三章购买管理第十四条申请购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经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购买许可证:(一)经营企业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二)其他组织提交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

第十五条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件进行审查。

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购买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六条持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买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无须申请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

个人不得购买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

第十七条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个人自用购买少量高锰酸钾的,无须备案。

第十八条经营单位销售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查验购买许可证和经办人的明。

对委托代购的,还应当查验购买人持有的委托文书。

经营单位在查验无误、留存上述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后,方可出售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发现可疑情况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九条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的品种、数量、日期、购买方等情况。

销售台账和证明材料复印件应当保存2年备查。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应当自销售之日起5日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使用台账,并保存2年备查。

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应当自销售之日起30日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章运输管理第二十条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

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公安机关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第二十一条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应当提交易制毒化学品的购销合同,货主是企业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货主是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货主是个人的,应当提交其个人明。

经办人还应当提交本人的明。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之日起10日,收到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之日起3日,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运输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第二十二条对许可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发给一次有效的运输许可证。

对许可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发给3个月有效的运输许可证;6个月运输安全状况良好的,发给12个月有效的运输许可证。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拟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情况以及运输许可证种类。

第二十三条运输供教学、科研使用的100克以下的麻黄素样品和供医疗机构制剂配方使用的小包装麻黄素以及医疗机构或者麻醉药品经营企业购买麻黄素片剂6万片以下、注射剂l.5万支以下,货主或者承运人持有依法取得的购买许可证明或者麻醉药品调拨单的,无须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第二十四条接受货主委托运输的,承运人应当查验货主提供的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并查验所运货物与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等情况是否相符;不相符的,不得承运。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运输人员应当自启运起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公安机关应当在易制毒化学品的运输过程中进行检查。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货物运输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因治疗疾病需要,患者、患者近亲属或者患者委托的人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和本人的明,可以随身携带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但是不得超过医用单处方的最大剂量。

医用单处方最大剂量,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公布。

第五章进口、出口管理第二十六条申请进口或者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进口、出口活动:(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合格证书)复印件;(二)营业执照副本;(三)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四)进口或者出口合同(协议)副本;(五)经办人的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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