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厅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
0528广东省林业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
广东省林业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本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林业执法单位(以下简称林业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林业行政处罚,行使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林业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实施林业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
第四条本办法规定的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则,是各级林业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依据。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在本办法的基础上作出细化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向社会公布,并报省林业厅备案。
第五条各级林业行政执法部门在行使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处罚法定原则。
1.行使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在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处罚种类、幅度范围内,做出适当的行政处罚。
2.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优先适用法律效力层级高的法律规范;在法律效力相当的情况下,应优先适用新出台的法律规范;特别法和一般法规定不一致的,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并处或应当先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选择适用(符合本办法规定减轻处罚情形的除外);规定责令改正或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先书面送达当事人相关文书,依法及时警示告知当事人,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根据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幅度。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逾期不改正,方可予以行政处罚的,不得直接实施处罚。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贯彻实施农业部6项农药管理新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贯彻实施农业部6项农药管理新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08.03.10•【字号】粤农[2008]128号•【施行日期】2008.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农业厅关于贯彻实施农业部6项农药管理新规定的通知(粤农〔2008〕128号)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农业局:2007年12月8日,农业部颁布了《关于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农业部令第9号)、《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8号)、《农药登记资料规定》(农业部令第10号)3个农业部令,发布了农药名称登记核准管理的公告(农业部公告第944号)。
2007年12月12日,农业部与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农药名称命名(农业部公告第945号)和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农业部公告第944号)2个公告。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等6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农办农〔2008〕第10号)要求,现就我省贯彻落实农业部6项农药管理新规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农业部6项农药管理新规定的颁布实施,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迫切需要,是确保农产品贸易安全的关键举措,是确保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的重要保障,是促进我国农药产业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从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农业部6项农药管理新规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农药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和措施,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落实到位和宣传培训到位,确保农业部6项农药管理新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广泛宣传,强化培训。
要将农业部6项农药管理新规定的宣传和培训作为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近期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来抓,以《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和关于农药名称管理规定的农业部第944号公告为重点,集中一段时间对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分片分区对辖区内的农药经营人员进行集中宣讲,并通过在乡镇、村主要街道和农药经营门店广泛张贴宣传挂图、发放宣传资料以及开展现场咨询活动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使广大农药经营者和农民充分了解国家农药管理新的规定和政策,特别是要让他们知道自2008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农药产品标签上不得再标注农药商品名,为贯彻实施农业部6项农药管理新规定奠定良好的群众基础。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系统进一步深化整治涉农领域侵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系统进一步深化整治涉农领域侵害群众利益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粤农[2015]134号【发布部门】广东省农业厅【发布日期】2015.07.03【实施日期】2015.07.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系统进一步深化整治涉农领域侵害群众利益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农〔2015〕134号)各地级以上市农业(畜牧兽医)局,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顺德区农业局,省畜牧兽医局,厅各处室、事业单位:现将《广东省农业系统进一步深化整治涉农领域侵害群众利益行为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抓好落实。
广东省农业厅2015年7月3日广东省农业系统进一步深化整治侵害群众利益行为专项行动方案为深入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关于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中深化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任务的通知》(粤委办发电〔2015〕57号)29项专项整治任务中关于“纠正涉农领域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要求,结合我省农业系统实际,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农业系统进一步深化整治涉农领域侵害群众利益行为专项行动,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部署指示为指导,按照“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工作方案要求,以维护农民利益为主线,以深化解决涉农领域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为主要内容,狠抓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涉农利益整改台账未兑现的承诺、未解决的问题、未完成的工作,巩固推进,查漏补缺,进一步推进行风建设,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牢固树立党的宗旨意识、为民务实清廉的工作作风,为推动全省“三农”工作再上新台阶提供有力保障。
二、时间安排2015年6月至2015年12月。
三、对象范围县级以上农业部门。
四、工作原则依法依规,程序合理,严格把关,不留死角,定人定责。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7.23•【字号】粤发改规〔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粤发改规〔2022〕7号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为规范发展改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委制定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配套的《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行政执法免处罚清单》《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行政执法从轻处罚清单》,现予以印发。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请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要求,《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行政执法免处罚清单》《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行政执法从轻处罚清单》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2022年7月23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广东省发展改革委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依据法律、法规授权实施的行政处罚,以及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委托实施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处罚及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广东省农业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厅、广东省财政
广东省农业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执行<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粤农规[2018]3号【发布部门】广东省农业厅广东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8.04.11【实施日期】2018.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农业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执行〈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粤农规〔2018〕3号)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局、财政局,财政省直管县(市、区)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局:为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严惩失信违规产销企业,建立健全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制度,确保补贴资金安全,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广东省农业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执行〈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试行)》(见附件),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农业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执行〈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试行)》广东省农业厅广东省财政厅2018年4月11日附件:广东省农业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执行《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农业机械生产企业、经销企业(以下简称“农机产销企业”)和购机者在参与我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的行为,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厅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厅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粤农[2007]323号【发布部门】广东省农业厅【发布日期】2007.12.18【实施日期】2007.12.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厅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通知(粤农〔2007〕323号)省畜牧兽医局,各有关处室、事业单位:为了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现将《广东省农业厅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厅原印发的相关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广东省农业厅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厅的行政执法工作,确保行政执法依法、公正、廉洁、高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对相对人采取的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或者对相对人行使、履行权利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执法机构是指本厅有执法职能的行政处室和法律法规授权以及由本厅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事业单位。
本规定所称行政许可承办单位是指按职能分工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确定其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并提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意见的厅内处室和事业单位。
第四条行政执法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第五条厅长为本厅行政执法的主要责任人,对本厅行政执法全面负责,部署、检查、总结行政执法工作,保障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必要的执法条件。
副厅长对分管范围的行政执法负责,并对厅长负责,部署、检查、督促有关执法机构履行执法职责。
各执法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并对分管副厅长(厅长)负责,落实本单位分工范围的执法职责。
各执法岗位的执法人员承担具体执法工作,并对本处室或单位的领导负责。
第六条厅法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本厅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第七条政策法规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各执法机构实施农业法律、法规、规章,并依法进行监督,具体履行如下职责:(一)拟办委托执法,组织综合执法;(二)依法对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实施执法监督,提出执法建议、审核处罚案件、督办案件执行、纠正不当的执法行为;(三)组织听证,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四)组织法制宣传教育,培训、管理农业执法人员;(五)其他必须履行的职责。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2023)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为,保障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确保依法、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省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本规则。
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结合行政执法实践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行政处罚裁量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处罚标准、实施主体等进行细化量化,以特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施行的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有明确裁量基准的,适用裁量基准;裁量基准不明确或者没有裁量基准的,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结合案件实际,综合考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合法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裁量原则。
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结合立法目的,全面考虑以下因素:(一)当事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以及过错程度;(二)涉案财物或违法所得的多少;(三)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的长短;(四)违法行为涉及的区域范围的大小;(五)当事人是否多次违法;(六)违法行为的性质、手段是否恶劣;(七)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社会影响大小;(八)其他依法应当考虑的因素。
第七条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五个裁量阶次。
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因法定原因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
农业执法广东亮剑
农业执法广东亮剑作者:叶飞雅来源:《农产品市场周刊》 2018年第34期近年来,广东省积极探索农业综合执法路子,切实加大了农业行政执法力度,一系列扎扎实实的举措及农业综合执法工作层层推进,既为广东省的农业增产、农民增收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同时也为广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保驾护航。
“全省累计出动执法人员106707人次,整顿农资市场1480个,立案查处违法案件365宗,结案248宗,移送司法机关13宗,涉案人员175人,逮捕5人。
全省没有发生重特大农资质量安全事故和农业生产安全事故,农业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新进展。
”这是今年上半年广东交出的答卷,一组组真实的数据和一宗宗鲜活的案例为广东农业执法工作做了最直白的“代言”。
在2018年各项农业执法行动中,广东积累了哪些有益的经验?取得了怎样的成效?又有何种启示?农业执法工作“三到位”2018年,广东深入推进农资打假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扎实开展农业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农业执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与防灾减灾等各项工作,在广东省农业厅党组的正确领导和全省农业综合执法机构的共同努力下,全省农业综合执法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组织措施到位、宣传引导到位、执法监督到位。
组织措施到位。
自今年3月30日,农业农村部召开2018年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后,广东立即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针对今年的农资打假监管和农业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全面工作部署。
3-6月,广东省农业厅制定印发了2018年全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要点、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规范年活动方案,转发2018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在全省部署开展农药、兽用抗菌药、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瘦肉精”、生鲜乳、农资打假等六大专项整治行动和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规范年活动。
广东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以下简称执法局)坚持问题导向,对近年来暴露问题较多、群众投诉举报较多的重点地区和领域,集中执法力量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绿色优质农产品的有效供给。
广东省农业厅印发广东省农业厅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制度的通知
广东省农业厅印发广东省农业厅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04.09.10•【字号】粤农[2004]275号•【施行日期】2004.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农业厅印发广东省农业厅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制度的通知(粤农〔2004〕275号)各市、县农业、畜牧、农机局,厅各处、室、事业单位:经厅党组研究同意,现将《广东省农业厅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管理规定(试行)》、《广东省农业厅实施行政许可程序规定(试行)》和《广东省农业厅实施行政许可责任追究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自即日起施行。
广东省农业厅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本厅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本厅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许可承办单位是指按职能分工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确定其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并提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意见的厅内处室和事业单位。
本规定所称行政许可实施单位是指行政许可承办单位和厅行政许可办理中心。
第三条本厅实施行政许可实行统一受理、分开审查、集中送达、有效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厅长为本厅实施行政许可的主要责任人,对本厅实施行政许可全面负责,部署、检查、督促实施行政许可工作,保障各实施单位必要的工作条件。
副厅长对分管范围的行政许可负责,并对厅长负责,部署、检查、督促有关实施单位按规定履行行政许可职责。
实施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分管副厅长负责,组织落实本单位分工范围的行政许可职责。
第五条承办单位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分工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厅“三定”方案和本厅关于处室和事业单位职能分工的规定为依据。
第六条承办单位应按规定拟订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指南。
办理指南应包括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内容、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等内容。
广东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厅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厅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06.09.05•【字号】粤农[2006]208号•【施行日期】2006.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厅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农〔2006〕208号)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局、畜牧局、扶贫办,省扶贫办、厅各处室、事业单位:现将《广东省农业厅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农业厅办公室二○○六年九月五日广东省农业厅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9号)、《广东省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粤办发[2006]14 号)和农业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意见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农业部门的有关商业行为,现就我省农业部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省纪委六次全会的部署和要求,贯彻《广东省农业厅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明确工作重点,解决突出问题,确保农业部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二、目标要求通过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坚决纠正在公务和经营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在农业部门开展一次反腐倡廉教育,使广大干部职工进一步提高廉洁自律意识,规范行政行为和经营行为,建立农业部门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保证农业部门各项事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三、工作重点农业部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围绕行政许可审批、农业项目资金立项审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科技服务、行政执法、商品营销、公产出租等环节,坚决纠正干部职工在公务和经营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的不正当交易行为。
广东省农业厅、中国共产党广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广东省监察厅等
广东省农业厅、中国共产党广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广东省监察厅等关于印发《广东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部门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减轻农民负担【发文字号】粤农[2004]205号【发布部门】广东省农业厅中国共产党广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广东省监察厅中国共产党广东省委员会广东省人事厅【发布日期】2004.07.09【实施日期】2004.07.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农业厅、中国共产党广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广东省监察厅、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部门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农〔2004〕205号)各市、县(市、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纪委(监察局)、组织部、人事局,省直属有关单位: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部门责任制》、《广东省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办发〔2004〕10号),现将《广东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部门责任制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农业厅中国共产党广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广东省监察厅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人事厅二○○四年七月九日广东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部门责任制考核办法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切实维护好广大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广东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部门责任制》、《广东省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粤办发[2004]10号),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省、市、县(市、区)各级宣传、教育、民政、人口与计划生育、国土资源、建设、工商、税务、财政、质监、环保、交通、公安、司法、卫生、电力、文化、农业、渔业、水利、林业及其他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部门(以下简称涉农收费部门)。
二、考核内容与方法(一)考核内容。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和《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民承包
【发文字号】粤农[2010]103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农业厅
【发布日期】2010.03.04
【实施日期】2010.03.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
委员会示范章程》的通知
(粤农[2010]103号)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局、林业局,博罗县、高要市、曲江区农业局: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以下简称《示范章程》)已于2009年12月18日经农业部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林业局同意,于2009年12月29日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认真做好《仲裁规则》和《示范章程》(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结合我省的实际,现就贯彻实施《仲裁规则》和《示范章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广泛开展学习宣传活动
各级农业、林业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广大干部特别是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干部,认真学习研读《仲裁规则》和《示范章程》,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熟练掌握有关规定,提高干部依法行政水平。
要广泛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
先行开展仲裁工作的博罗县、高要市、曲江区要认真学习。
广东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
到毁坏)
以处毁坏林木价值 1 至 5 倍的罚款; 特别重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 大 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
毁坏林木 20m³以上的
按较重情形最高幅 度处罚,并报上一级林业 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依法赔偿 损失
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
由违法者支付。
序 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分档
裁量标准 适用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
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
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
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
未 经批准擅 自在林区 经营 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下的罚
7
(含加工)木材行为
款。
《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第
二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三
处罚幅度
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 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幼 较轻
毁坏森林、林木(在幼林地 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 6 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 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 一般
森林、林木受到毁坏)
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较重 的树木。
处罚幅度
备注
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 盗伐株数 10 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 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
费用由违 法者支 付。
值 3 倍至 5 倍的罚款。
责令补种盗伐株数 10 倍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木 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
材积计算 0.5 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 较重 材积 1m³以上 2 m³以下或者幼 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
广东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进行检查评估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进行检查评估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07.04.23•【字号】粤农[2007]91号•【施行日期】2007.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进行检查评估的实施意见(粤农〔2007〕91号)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局,有关市畜牧局、扶贫办,省扶贫办、省畜牧兽医局,厅各处室、事业单位:根据省治贿领导小组《关于转发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进行检查评估的通知〉的通知》(粤治贿发[2007]3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治贿发[2007]4号)和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厅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农[2006]208号)要求,结合实际,提出我厅开展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进行检查评估的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一、严格按照《广东省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检查评估工作。
二、我厅检查评估工作从4月23日开始,5月20日结束。
4月30日前为各单位自查自评阶段,各处室、事业单位根据《自查自纠工作检查评估评价表》和《广东省农业厅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方案》规定的环节内容对照检查评价;在完成自评的基础上,于5月8日前向厅治贿办提出检查评估书面申请(并附《自查自纠工作检查评估评价表》和自查自纠工作总结)。
申请报告要重点说明自查出来的问题、整改的措施及解决的效果。
5月9日至20日为厅治贿办组织检查评估阶段。
厅治贿办向厅治贿领导小组报告本厅检查评估工作情况,经厅治贿领导小组同意,在5月30日前向省治贿办提出我厅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的检查评估申请。
三、各处室、事业单位对检查评估工作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开展好检查工作。
广东省农业厅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裁量标准(试行)
广东省农业厅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裁量标准(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6.11.01•【字号】粤农〔2016〕148号•【施行日期】2016.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广东省农业厅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裁量标准(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公平公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程序正当、综合裁量原则。
第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一)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二)经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责令停止、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三)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四)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五)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六)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七)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八)严重危害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九)坑农害农等严重损害农民利益的;(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广东省农业厅饲料工作现场评审制度要求各地严格贯彻执行
广东省农业厅饲料工作现场评审制度要求各地严格贯彻执行广东省农业厅
【期刊名称】《广东饲料》
【年(卷),期】2006(15)4
【摘要】近年来,我省各级饲料行政主管部门对饲料管理依法行政、强化服务、
健全制度、加强监管,得到了饲料企业和社会各界的普遍赞赏和全国饲料办的肯定。
为做好今年农业系统政风、行风评议工作.进一步规范对饲料工作现场评审,省饲料办制订了《饲料工作现场评审人员廉政和工作纪律》、《饲料工作现场评审纪律》、《饲料工作现场评审程序和要求》,近日以省农业厅文件印发各市,要求各地严格贯彻执行。
【总页数】2页(P13-14)
【作者】广东省农业厅
【作者单位】广东省农业厅,广东,广州,5105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6.3
【相关文献】
1.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厅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广东省农业厅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粤农[2016]148号 [J], ;
2.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暂行规定(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4年12月8日以粤安监[2014]175号发布自2014年12月8日起施行) [J], ;
3.广东省农业厅关于规范“公司+农户”养殖企业内部调拨兽药行为的公告(广东省农业厅2012年3月27日以广东省农业厅公告2012年第4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J],
4.《渔业行政执法六条禁令》出台农业部要求各地渔业执法人员严格贯彻执行 [J],
5.广东省农业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执行《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试行)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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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处罚适用法律的原则及主要规则
农业行政处罚适用法律的原则及主要规则
李林
【期刊名称】《广西农学报》
【年(卷),期】2002(000)002
【摘要】@@ 农业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是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组织,运用法律规范,确定农业违法主体违法责任和相应处罚内容的活动.本文所指"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及地方政府规章.根据<行政处罚法>及相关农业法律,农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如通报批评等.
【总页数】4页(P56-59)
【作者】李林
【作者单位】广西农业厅政策法规处,530022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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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厅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广东省农业厅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粤农[2016]148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农业厅
【发布日期】2016.09.02
【实施日期】2016.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厅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广东省农业厅行
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
(粤农〔2016〕148号)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农业(畜牧)局、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顺德区农业局,省畜牧兽医局,厅各处室、事业单位:
根据《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和依法行政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执法,我厅制定了《广东省农业厅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和《广东省农业厅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并通过省法制办规范性文件审查,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现印发你们。
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以及依法受委托组织,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可以适用本《规则》和本《标准》。
附件:1.《广东省农业厅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2.《广东省农业厅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广东省农业厅
2016年9月2日附件1:
广东省农业厅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实践,制定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