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近亲属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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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近亲属回避(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建立公平、公正的公司氛围,规范用人制度和岗位操作行为,规避公司业务操作风险和预防各类利益冲突事件的发生,确保公司声誉及公司、客户利益,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和谐、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1.适用对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主管级以上管理干部或特殊岗位人员(人事/会计/出纳/仓管)。
2.员工应回避的工作关系包括
2.1夫妻关系
2.2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父母、子女、孙/外孙子女、祖/外祖父母);
2.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其配偶关系(包括兄弟姐妹、伯叔姑舅姨、
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外甥子女以及他们的配偶);
2.4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兄弟姊妹,儿女的配偶及儿女配偶的父母);
3.亲属回避原则、定义及内容
3.1回避原则:本规定第二条所列关系的员工之间存在直接指挥、领
导、同一部门共事的同事关系,由级别低的一方回避;
个别因工作特殊需要的,经主管部门批准,也可由级别高的一方
回避;职务级别相同的,由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当事人的情
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3.2亲属回避定义与内容:是指为了避免亲属因素对公司员工在任职
和相关敏感工作中产生消极影响,而对互为亲属关系的员工在所
述工作中所做出的限制性规定。主要包括公务回避和任职回避,
具体内容如下:
3.2.1公务回避:是指员工本人或本制度规定回避的亲属关系,在开展
招录、选拔(含竞聘)、调薪、任免、评优、考核、奖惩、审计、监察、招标等特定敏感工作时应当实行回避。涉及本人及亲属的
有关应回避的公务,本人不得参与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
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具体内容如下:(一)公司在召开管
理层会议讨论管理层任免、员工奖惩时,应参加讨论但属被讨论
任免、奖惩对象的亲属应回避。
(二)凡公司在招聘、任免、提拔、员工考评、加薪、晋升、员工调动过程中,涉及到应回避人员的,相关的审核审批人应主动申请回避,其签批权限自动上升一级。
(三)主管级以上人员推荐自己的配偶、亲属、朋友或有特殊关系的人员应聘时,应让其依照公司招聘程序单独前往公司指定招聘现场应聘,并让其在填写招聘表时如实填写与本人关系。不允许主管级以上人员带应聘者直接介绍给负责招聘的人事职员。
(四)公司在管理或者技术人员内部选拔、任免时,主管级以上干部不得直
接向人力资源中心推荐与本人有第三条所列回避关系的人员。(五)对员工考评、加薪、晋级时,主管级以上干部不得利用权力之便为与
本人有回避关系的员工谋取私利,在考察或评议上述人员时,应主动申请回避。
(六)公司财务人员(含管理层)在对其亲属进行财务检查时,作为被检查
对象的亲属应回避,并由其他人员代为检查。
(七)行政监察人员(含管理层)在对其亲属实施检查时,作为被检查对象
的亲属应回避,并由其他人员代为检查。
(八)招投标工作及其他一切与之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工作。
3.2.2任职回避:是指本制度所规定亲属关系的员工,在担任特定职
务或岗位时应当实行回避。
(一)公司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在同一部门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
上级的岗位,也不得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二)公司(中)高层、区域经理、督导主任、各分公司负责人的近亲属,
不得在同一分公司工作。
(三)在同一个部门或分公司工作的,原先不存在回避关系的员工,
在出现
回避关系后,应按照本规定向所属人事主管部门汇报,申请回避。
3.3特殊情况:对于有特殊情况和特殊人员的,应报人事部门审核,经公司董事长审批,另行处理。
4.回避处理方式
4.1主动申请。对本规定第三条所列关系人员已经发生用工事实的,
当事人应主动向所属单位人事主管汇报,申请工作回避;各单位
人事主管每月28日前汇总人员资料,上报人力资源中心审核后
交总经办领导或董事长审批后,进行岗位调整或作劝退处理。
4.2监督检查。各分公司人事部门应对本规定执行的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对违犯本规定的,应及时采取行政措施加以纠正。应回避
的公司员工,如拒不服从公司合理安排;或在录用、晋升、调配
或其他职务活动中发现存在蓄意隐瞒回避关系,或者应回避未予
回避,导致公司利益受到直接或间接损害的,公司除对当事人采
取必要的强制措施予以纠正外,还应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导致公司利益损失超过5000元的,将依法解除劳动关
系,并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4.3举报。公司全体员工对员工回避行使监督权,对于应回避而未
回避的,可以直接向人事部门或总经办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