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理解和对待人权中的五个重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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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与人权保护司法机关在人权保障中的作用

司法公正与人权保护司法机关在人权保障中的作用

司法公正与人权保护司法机关在人权保障中的作用司法公正与人权保护司法机关在人权保障中的作用司法公正和人权保护是现代社会法治建设中不可或缺的两个重要方面。

司法机关作为法律的执行者和权威的代表,既要维护司法公正,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又要积极承担起保障人权的责任,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本文将探讨司法公正与人权保护之间的关系,以及司法机关在人权保障中的作用。

一、司法公正与人权保护的关系司法公正是指在法律制度和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司法机关在审判和执法活动中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对待每一个案件和当事人一视同仁,维护正义,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而人权保护是指司法机关通过司法手段,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生命权、财产权、自由权等。

司法公正与人权保护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首先,司法公正是人权保护的基础。

只有在司法公正的前提下,才能真正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司法机关在审判和执法活动中严格遵守法律原则和程序,杜绝滥用权力和违法行为,才能确保人权的有效保护。

其次,人权保护是司法公正的目标。

司法机关通过判决和裁决的方式,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推动社会公正和公平的实现。

二、司法机关在人权保障中的作用司法机关在人权保障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首先,司法机关通过审判和裁决,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无论是保护个人的生命权、财产权,还是确保公民的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司法机关都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司法机关的判决和裁决,能够赋予公民相应的权益,对于那些权益受到侵犯的公民来说,司法机关是他们维权的最后一道防线。

其次,司法机关在人权保障中扮演着监督和制衡的角色。

作为国家的执法机构,司法机关有权对行政和立法部门的决策进行审查,并能够对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进行追究。

司法机关既是公民权利的保护者,也是政府行为的监督者,通过司法审查和法律解释,制约和约束行政和立法权力的滥用,确保人权的实现。

此外,司法机关还在人权保障中发挥着宣传和教育的作用。

实现权力与权利的和谐统一——对权力与权利本质关系的探寻与思考最新哲学类】

实现权力与权利的和谐统一——对权力与权利本质关系的探寻与思考最新哲学类】
在现实生活中,“权力”与“权利”两个词已经算得上是两个流行的词汇。可是, 正如一切流行之物身卜洋,耳熟未必能详,风移未必俗易。究竟“权力”与“权利”的 含义是什么?二者的本质关系是什么?如何正确协调二者的关系?恐怕这不是每一个 人都清楚的问题。仔细想一想,。权力”与“权利”还真有些“剪不断,理还乱”。我 想,这主要是因为,在中国历史的社会政治话语里,权利历来是一种不仅不受青睐而 且濒临灭绝的语言,人们至今还不大习惯用正式的权利语言来表达自己的意愿,更不 敢在。权力”面前正视自己的“权利”。可以说,中国的历史实际上是一部“权力”强 势“权利”弱势的历史。如今,中国正在努力摆脱“权力”与“权利”相互对立、冲 突的状况,实现二者的和谐统一。正因如此,我们有必要深入探讨这二者的含义和本 质关系,认清它们的本来面目,从而能够正确对待它们,处理好它们的关系。
实现权力与权利的和谐统~对权力与权利本质关系的探寻与思考
断深入对权力与权利问题的理解,强化个体的权利意识,利用权力最大限度地调动人 民群众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最大程度地发挥人民群众集体的作用,为社会主 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目前,我们面临的一个问题是许多人特别是许多领导干部对权力 与权利的认识肤浅、模糊,甚至是错误,对权力与权利的本质关系认识不清楚,把二 者混同对待,以致造成很多错误或危害行为,常见表现是把权力与权利简单地等同起 来,认为权力大权利就大,权力小权利则小,没有权力就没有权利;或者将权力与权 利的地位颠倒过来,用权力代替权利,把本当成末,把末当成本,把被领导者看作是 领导权力的被动接受者和绝对服从者,被领导者在领导者面前唯一能做的只能是单纯 的服从,不能有丝毫的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这两种错误的认识既出现在普通百姓之口 和笔,更出现在许多专家或是领导干部之口和笔,从而导致一些领导干部滥用手中的 权力,肆意践踏人民的权利,一些地方出现人际关系尤其是干群关系的不和谐。因此, 加强对权力与权利问题的研究,实现权力与权利的和谐统一,成为我们协调人际关系、 处理干群关系,构建和谐社会、法治社会、公民社会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五个方面。

这“五大”理念,其实质就是政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它不仅涵盖了政法工作全部工作内容,而且是政法工作的规范和标准。

这五个理念是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整体,其中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其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性协调一致地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

一、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

依法治国,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树立依法治国理念,就是在全社会和全体公民,特别是执法者中养成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严格依法办事的思想意识,使广大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规范化、程序化和法制化。

二、执法为民是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执法为民,对我们执法机关和执法者来说,最根本的就是要按照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求,把实现、维护和发展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我们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脚点,坚持做到以人为本,执法公正,一心为民。

这是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执政理念对政法工作的必然要求,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在政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政法工作始终保护正确政法方向的思想保证。

我们政法干警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具体说应包含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一切为了人民。

就是要把维护人民利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宗旨,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时时处处为人民群众着想,时时刻刻为人民群众排优解难。

二是一切依靠人民群众。

政法工作必须走群众路线。

社会平等与权利保障

社会平等与权利保障

社会平等与权利保障社会平等是指在社会中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不受种族、性别、地位、财富等差异的影响。

而权利保障则是指为确保社会平等,保护每个人的权利和利益,建立公正的法律和制度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一、社会平等与人权保障的重要性社会平等和人权保障是一个成熟的社会的重要基石。

在一个实现社会平等的社会里,每个人都能够享有平等的机会去发展个人才能,无论其出身、财产、地位等,思想和人格都受到平等对待。

而权利保障同样重要,它保证了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得到尊重和实现,包括生命权、财产权、言论自由、教育权等。

只有通过社会平等与权利保障的双重保障,社会才能实现公平、和谐和稳定。

二、社会平等与权利保障的关系社会平等与权利保障是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关系。

社会平等为权利保障提供了必要的前提条件,而权利保障则进一步促进和加强了社会平等。

社会平等的前提在于人们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和平等的机会,这为权利的平等和保障提供了基础。

而权利保障则确保了每个人不因种族、性别、财富等因素受到歧视和侵害,人们才能真正实现平等。

因此,社会平等和权利保障互为关键环节,缺一不可。

三、实现社会平等与权利保障的途径1. 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规:社会平等与权利保障需要建立在公正的法律和制度基础之上。

各国应通过制定反歧视、平等就业、教育机会公平分配等相关法律法规,保护每个人的权利和利益。

2. 提供公平的教育机会:教育是实现社会平等与权利保障的重要途径之一。

政府应确保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消除贫困地区和弱势群体的教育差距,让每个人都有平等获得教育的机会。

3. 消除贫富差距:财富和地位的差距是社会不平等的主要原因之一。

政府需要通过税收政策、社会福利制度等手段来减少贫富差距,确保每个人都能够享受基本的生活保障。

4. 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社会平等和权利保障还需要特别关注那些弱势群体,包括妇女、儿童、少数民族等。

政府和社会应加大对这些群体的法律保护力度,确保其基本权益得到保护和实现。

高一道德与法治必背知识点

高一道德与法治必背知识点

高一道德与法治必背知识点道德与法治是我们社会生活中非常重要的概念,它们指导着我们的行为和决策。

在高一阶段,了解并掌握一些道德与法治的必背知识点,对于培养学生成为有担当、有责任感的公民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人权与法治、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法律的基本原则、法律的适法性等方面介绍高一道德与法治的必背知识点。

一、人权与法治人权是指人类基本的、不可剥夺的权利,是每个人因为他或她作为人类而拥有的权利。

人权是普世价值,任何时候、任何地点都应该被尊重和保护。

法治则是指法律的统治,是社会秩序和公正的基石。

法治保障了人权的实现和保护,确保社会的稳定和公平。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尊重他人的人权,同时也要遵守法律,以法治的原则来指导自己的行为。

二、道德与法律的关系道德与法律都是人们行为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在某种程度上有相互依赖的关系,但并不完全一致。

道德是个人内心对于善恶、对于对错的判断和选择,具有主观性和选择性。

法律则是国家制定的、强制性的行为规范,具有客观性和普遍适用性。

在实践中,道德可以作为法律的基础,即法律应当立足于道德原则,从而使法律更具公正性和合理性。

三、法律的基本原则法律的基本原则是法治的核心要素,它们决定了法律的内容和适用。

首先,平等原则是法律的重要基石,即法律应当平等对待人民,不能因为种族、性别、宗教等因素而歧视。

其次,公正原则要求法律要公正、合理、严明,使社会秩序有序发展。

再次,法律的效力原则要求法律具有强制力,任何人都应当遵守法律,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后,人权保障原则是法律的重要目标,法律应当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四、法律的适法性法律的适法性是指法律在适用和解释时要考虑当前的社会情况和实际需要。

法律不能脱离实际、脱离人民的利益,应当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保持与时俱进。

同时,法律适用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问题作出灵活的解释和处理,以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学习法律知识,了解法律的适用,遵守法律,不违反法律,并积极参与法律事务,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大学法理学知识考试(习题卷2)

大学法理学知识考试(习题卷2)

大学法理学知识考试(习题卷2)第1部分:单项选择题,共48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1.[单选题]甲和乙系夫妻,因外出打工将女儿小琳交由甲母照顾两年,但从未支付过抚养费。

后甲与乙闹离婚且均不愿抚养小琳。

甲母将甲和乙告上法庭,要求支付抚养费2万元。

法院认为,甲母对孙女无法定或约定的抚养义务,判决甲和乙支付甲母抚养费。

关于该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判决是规范性法律文件B)甲和乙对小琳的抚养义务是相对义务C)判决在原被告间不形成法律权利和义务关系D)甲和乙对小琳的抚养义务是消极义务答案:B解析:2.[单选题]我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该条款的内容属于( )A)授权性规则B)义务性规则C)命令性规则D)禁止性规则答案:A解析:试题难易程度:难该条款并未直接使用“规范语句”的表述方式,而是“陈述句”,但它可以转化为“规范语句”,即“公民有权实施正当防卫”,因此该条款内容属于授权性规则,是授权性规则的一种特殊表述方式。

题型:3.[单选题]属于正式的法律解释的人民法院是( )A)各级人民法院B)高级人民法院C)最高人民法院D)专门人民法院答案:C解析:4.[单选题]关于法律概念,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法定代理人、合伙人属于涉人概念B)国家财产、智力成果属于涉物概念C)故意犯罪、过失犯罪、贪污罪属于涉事概念D)“过失犯罪”这一法律概念属于不确定性概念答案:D解析:试题难易程度:中在教材中,法律概念分为确定性概念和不确定概念,确定性概念一般指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了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例如“故意犯罪”“过失犯罪”、“正当防卫”、“法人”、“律师”等,不确定性概念即内涵和外延相对不确定、具有一定模糊性的法律概念,例如“公共利益”“善良风俗”等。

试谈对国际人权保护与不干涉内政原则关系的理解

试谈对国际人权保护与不干涉内政原则关系的理解

试谈对国际人权保护与不干涉内政原则关系的理解试谈对国际人权保护与不干涉内政原则关系的理解什么是内政?古今中外的法学家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要说这个问题应当从主权说起。

主权概念产生于16世纪中叶,由法国学者博丹首先提出,他认为主权是一个国家不可分割的、至高无上的、统一持久的、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权力。

继博丹之后,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将国家主权观念延展至国际社会,着重从国际法学角度突出了主权的对外性质。

发展到现在,国际社会普遍认为:国家主权是指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

所谓对内的最高权,是指主权国家在国内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国内管辖的事务。

所谓对外的独立权,是指国家在国际关系上是最高的权威,在国家之上,再没有超国家的权威,国家在行使国家权力时完全自主,不受任何外来的干涉,这一点是国家主权的根本属性。

家主权早已上升为国际社会公认的一项国际法原则,国家主权原则是当代国际法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

我认为,所谓对内的最高权,即内政的权力,凡属于国内管辖之事项国家,均有权自行决定。

什什么又是人权?人权又属不属于内政?所谓人权,是指一个人作为人所享有或应享有的基本权利,是人类社会最高形式和最具普遍性的权利。

它包括生命权和生存权、政治权和公民权、经济社会和文化权、民族权与和平权、发展权与环境权等等,这些权利是密不可分的。

它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来源于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天赋人权”思想。

从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第一次提出人权概念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为止,人权都具有国内性,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一国如何对待其本国国民,本质上属于该国的主权和内政。

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和结束,鉴于几千万人死于战争,基本人权和人类尊严被法西斯残酷践踏,各国对人权问题开始予以深刻地关注,人们深刻认识到人权问题不仅仅是一个国内法问题,而且也是一个与世界和平、国家的独立与发展紧密相关的重大国际法问题,至此人权问题开始真正进入国际法领域。

在大学怎么处理好人际关系

在大学怎么处理好人际关系

在大学怎么处理好人际关系步入大学的殿堂,不仅要收获知识,还要处理好人与人之间的人际关系。

在大学怎么处理好人际关系呢?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一些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当代大学生如何处理好人际关系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是一个人事业成功的基础。

当代大学生如何处理好人际关系呢?左右逢源,游刃有余,需要一颗宽容的心,需要真诚,需要主动性的积极交往,要塑造良好的个人形象,善用各种交际手段,克服社会知觉中的偏见。

以上几条技巧是教你如何处理人际关系的。

一、悦纳自己克服自卑心理要想协调好人际关系,让别人接纳和喜欢自己,首先要悦纳自己。

一个人自卑、缺乏自信往往与对自己没有形成正确的认识和评价有十分紧密的联系。

我们与他人进行社会比较时,一是要注意比较的标准,不能以已之短去比别人之长,这样势必导致比较的误差。

二是比较时必须注意要客观,千万不能认为自己某一方面不如他人就什么都不如人。

要善于发现自己的优点和长处。

只有这样,才能对自己有一个客观公正、符合实际的自我认识与评价。

当对自己的认识与评价客观合理时才会增强自己的信心,自信心强才有可能克服不必要的自卑心理。

如果对自己的认识与评价不符合实际,夸大了自己的缺点短处,看不到自己的优点和长处,则只会使自己在别人面前丧失信心,增强自卑感。

在沟通中,要有交往成功的信心,不要总是被人际交往会失败的心理所困扰。

只有通过多与人沟通,才能增加与他人进行社会比较的机会,也才能有利于发现自己的长处,从而有利于形成正确的自我认识与评价,增强自己的信心,克服自卑感。

二、真诚待人、尊重他人是人际沟通的基本原则如今当代大学生如何处理好人际关系呢?大学生在认识交往中真诚待人,需要澄清若干错误的认识,需要分清真诚、正直、直率、正言四者间的关系。

真诚是指一个人待人的态度,是一个人发自内心而不是虚情假意的对他人的关心和尊重。

正直是指一个人的品格。

是对一个人稳定的、一贯的品质牲的判断和评价。

人与交流时,应该讲究方式方法,尤其在表达不满时更是要考虑到交往对象的接受程度,以便于工作能够优化人际关系,减少人际之间不必要的冲突和磨擦。

怎样正确理解社会主义社会的民主自由和人权

怎样正确理解社会主义社会的民主自由和人权

怎样正确理解社会主义社会的民主自由和人权社会主义社会的民主自由和人权是指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人民群众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中享有的民主自由和人权。

首先,民主自由是社会主义社会的重要特征之一。

在社会主义社会中,民主自由包括政治民主、意识形态自由、劳动就业自由、言论自由等方面。

政治民主体现在人民通过选举和民主参与程序,参与国家决策和管理;意识形态自由则是指人民有权选择和信仰自己的思想信仰,没有被强加的意识形态束缚;劳动就业自由意味着人民在社会主义社会拥有通过自己劳动选择职业的自由;言论自由则是在社会主义社会人民享有根据法律规定,自由表达思想、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其次,人权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保障。

社会主义社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

人权包括生存权、发展权、参与权、平等权、法治权等方面。

生存权是指人民群众有基本的物质生活保障,社会提供基本的医疗、教育等服务;发展权则是指保障人民群众综合素质和全面发展的权利;参与权是指人民能够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和决策过程;平等权则是指人人平等,没有任何形式的歧视;法治权则是指人民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享有法律保护的权利。

了解和正确理解社会主义社会的民主自由和人权,需要清楚两个方面的认识。

一方面,社会主义社会民主自由和人权的实现是基于法律和制度的。

社会主义国家通过完善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确保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和人权得到保障。

民主法制建设是实现社会主义社会民主自由和人权的重要保障。

另一方面,社会主义社会的民主自由和人权与资本主义社会的民主自由和人权有所不同。

社会主义社会的民主自由和人权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全面发展的,强调人民对社会事务的广泛参与和决策权利,同时也要遵守和维护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和秩序。

在理解社会主义社会的民主自由和人权的过程中,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要认识到社会主义民主与西方资本主义民主不同,不能简单地用西方的标准来衡量。

同时,也要避免将社会主义社会的民主自由和人权概念混淆为无限制的个人自由和权力,而应该把个人的自由和权利与集体的利益相结合,注重社会公平和社会正义。

国旗下我们呼唤人权保障

国旗下我们呼唤人权保障

国旗下我们呼唤人权保障在国旗庄严升起的时刻,每一个国民都肩负着捍卫人权的使命。

人权是普世价值,是每个人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时常听到和见到人权被侵犯的种种现象。

为了呼吁保障人权,我们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教育与人权人权保障的基础在于教育。

只有通过普及人权教育,让每个人都认识到自己的权利和责任,才能真正推动人权保障事业的向前发展。

教育系统应当加强教师对人权知识的培训,让教师能够将人权观念与道德价值观融入到教育过程中。

同时,学校也应该开设相关的课程,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权观念。

二、法律与人权法律是维护人权的重要手段。

只有健全完善的法律体系,才能保障人权得到切实的保护。

在国家层面上,应当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

同时,对于侵犯人权的行为,应当加大惩治力度,确保每一个人都能够在法律的保护下享有自己的权利。

三、社会环境与人权社会环境对于人权保障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唯有一个充满公正与平等的社会环境,人们才能自由发展,并享有自己应有的权利和尊严。

因此,我们需要关注社会中存在的歧视、贫困等问题,并采取积极的措施加以解决。

例如,推动性别平等,消除对女性的歧视;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障,减少社会贫困现象等等。

四、国际交往与人权保障人权不仅是每个国家的责任,也是国际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际交往中,各国应当相互尊重对方的主权和人权,加强合作,共同维护全球人权的稳定与发展。

同时,各国也应该关注人权问题,并通过各种途径促进人权保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五、个体与人权每一个个体都应当以身作则,推动人权事业的发展。

我们应该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关注并帮助那些被侵犯人权的人群。

同时,我们也应该保护自己的权益,让自己的声音被听到。

只有每一个个体都能够行使自己的权利,才能真正实现人权保障的目标。

作为一个国民,我们有责任呼唤人权保障。

只有在国旗下,我们才能真切感受到人权的尊严和重要性。

让我们共同努力,为建设一个公平、平等、自由的社会而奋斗!。

论国家主权和人权的关系

论国家主权和人权的关系

论国家主权和人权的关系摘要:人权与国家主权是紧密相连的两大政治权利,两权内外相交(既主要属于国内问题,又具有国际性),既一致又有区别,不可混淆,更不能相互排斥。

在人权普遍性的视野下,正确处理人权与主权的关系,处理好促进人权国际保护和尊重国家主权的关系。

人权是主权的存在目的,主权是人权的实施保证,反对将人权的国际保护与国家主权对立起来,主张两者的协调一致和高度统一。

关键词:人权国家主权人权国际保护一、人权的概念人权(基本人权或自然权利)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

它主要的含义: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

是人类社会最高形式和最具普遍性的权利。

人权的这种普适性和道义性,是它的两种基本特征。

从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第一次提出人权概念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人权都具有国内性,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一国如何对待其本国国民,本质上属于该国的主权和内政。

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一次将“人权”规定在这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宪章中,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将人权正式纳入了国际法的范畴。

但是,基本人权并不属于国际法调整的范围,它仍然属于一国的内政。

由于各国的历史背景、社会习俗、文化传统、意识形态等不同,人权的基本存在形式、具体要求只有国家的立法才能规定,因此人权问题主要还是国内法的问题。

人权的本质特征和要求是自由和平等。

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生存和发展。

没有自由、平等作保证,人类就不能作为人来生存和发展,就谈不上符合人的尊严、本性的生存和发展,也就谈不上人权。

另一方面,自由、平等是为人的生存和全面发展服务的。

自由、平等的目的是人,是使人摆脱一切压迫、剥削和歧视,获得有尊严的生存和全面自由的发展。

一旦脱离人的生存和发展,自由和平等就必然会流于形式,变得空洞无物、失去意义。

因此,所谓人权,就其完整的意义而言,就是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或者说,就是人人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自由、平等权利。

法理学中主权与人权的关系

法理学中主权与人权的关系

法理学中主权与人权的关系1、人权与主权并不是一对相互冲突,甚至相互对立的概念。

2、恰恰相反,在它们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同一性和统一性。

3、在当代的国际人权保护制度中,人权与主权也是并存的,而且都拥有应有的地位,共同地为着世界和平和正常的国际秩序,为增进人权的正义事业发挥着积极作用。

扩展资料:主权原则主权原则是现代国际法所确立的重要原则,其要求各国在其相互关系中要尊重对方的主权,尊重对方的国际人格,不得有任何形式的侵犯。

换言之,国家是独立的、平等的,各国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内外事务的权利应当受到尊重,各国自行决定自己的命运、自由选择自己的社会、政治制度和国家形式的权利应该得到保障,其他国家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侵略和干涉。

现代国际法确认上述内容为整个国际关系的基础和现代国际法的基础。

在国际实践中,只有互相尊重国家主权,才能使国家主权原则得到切实的保障。

相反,如果各国可以互相干涉,可以恣意侵犯,可以借口主权性质不同而兵戎相见,国际关系就要混乱,国际法也就无法存在了。

因此,将国家主权原则比作各国保护自己生存,反对他国控制和干涉的法律盾牌,是完全正确的。

国家主权原则对国家、对国际法都有重要意义。

国家主权原则已经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承认。

特别是二战之后,几乎所有的国际文献都确认了这一原则,包括《联合国宪章》。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将此原则列为首位,也说明了这一原则的重要性。

人权与主权的真实关系诺贝尔和平奖评选委员会主席托尔比约恩·亚格兰(THORBJORNJAGLAND)最近发表文章,重复人权高于主权的论调,以此论证该奖干涉中国内政的合理性。

他在文章中说:“由于世界从民族主义发展到了国际主义,主权观念在上个世纪发生了变化……《世界人权宣言》说,民族国家不再拥有最高的、不受限制的权力”,“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权标准凌驾于民族国家之上,世界共同体有责任确保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权标准得到尊重”。

这些似是而非的言论既没有逻辑上的一贯性,又不符合当代国际关系的现实,实际上仅仅反映了西方国家想要以人权为借口,继续支配和控制世界的欲望。

正确理解和对待人权中的五个重要关系

正确理解和对待人权中的五个重要关系

共有的对人 的尊重 、 对人的价值需求 , 根据人的 自 然 属 性 和社会 属性 , 一个 国家 的一 切公 民、 一个 社会 的

切成 员 , 就 是 说 一切 人 , 分 种族 、 色 、 别 、 也 不 肤 性
当享有 的生命 与 生存 的权 利 、 等和 自由的权利 、 平 经
语言 、 教、 宗 社会 出身 、 产状 况 、 化 水平 等 , 应 财 文 都 济 文化 社会 权利 。
我 国党 和政府 在改 革 开 放 的新 时期 , 中 国实 际情 从 况 和群众 迫切 要求 出发 , 出 了一 条符 合 中 国 国情 走
任 。世 界上 没有 一个 国家在 人权状 况 上可 以 自封 为 完美无 缺 , 没有一 个 国家存 在 放 之 四海 而 皆准 的人 权模式 , 不会 存 在 一 种 唯一 的人 权 发展 路 径 。就 也 各个 国家 而言 , 发展 人 权 事 业 上 的模 式 和 路 径存 在
21 ( 0 2年 总第 9 第 5期 9月 11期 )
中 州 学 刊
Ac d mi o r a fZ o g h u a e cJ u l h n z o n o
S p., 01 e 2 2 No 5 .
【 代政治 】 当
正 确 理 解 和 对 待 人 权 中 的 五 个 重 要 关 系
就要求我们在弄清人权思想的形成 、 演变、 发展的同 时 , 一 步深 刻理 解有 关人 权 的一些 重要 关 系 , 而 进 从
加 深 理解 人权 事业 发展 的规 律 和 特 点 , 握 全 面 发 把
展 人权 事 业 的正 确方 向 , 循人 权建 设 的正确 途径 , 遵 更 好地 推 进 中 国特色社 会 主义人 权 事业 。

独立自主和平外交政策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关系

独立自主和平外交政策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关系

独立自主和平外交政策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关系难点解释: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区别与联系一、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是我国对外交往活动的根本准则,强调国家主权的独立性和自主性。

“独立自主和平外交政策”,是我国对外交往活动的根本准则,是在外交工作实践中探索出的处理对外关系的根本依据。

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强调国家主权的独立性和自主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成立以来,一直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

1949年,新中国成立伊始,就旗帜鲜明地提出以保障民族独立和维护世界和平为主旨的外交政策。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外交政策原则,为保障本国独立、自由和领土主权的完整,拥护国际的持久和平和各国人民间的友好合作,反对帝国主义的侵略政策和战争政策。

”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和我国外交实践的发展,这一政策得到不断完善,形成为完整的思想。

1986年3月,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关于第七个五年计划的报告》第一次把中国外交政策概括为“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并分十个方面阐述了这一政策的主要内容和基本原则。

其基本原则包括:坚持独立自主处理国际事务的原则;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为指导国家间关系的基本原则;坚持同发展中国家团结与合作的原则;坚持爱国主义和履行国际义务相统一的原则等。

邓小平完整地提出“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其中包括,提出和平与发展是当今世界两大问题的重要论断,做出了中国不参与任何集团,不同任何大国结盟的决策,主张超越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的异同,按照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同所有国家建立和发展友好关系。

中国坚定不移地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这一政策的基本目标是维护中国的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为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国际环境,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

其主要内容包括:1、中国始终奉行独立自主的原则。

对于一切国际事务,都从中国人民和世界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根据事情本身的是非曲直,决定自己的立场和政策,不屈从于任何外来压力。

基本人权法学基础知识

基本人权法学基础知识

基本人权法学基础知识人权是指每个人天生就具有的、不可剥夺的、与生俱来的权利。

基本人权是指人类社会和法律公认的一些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权利。

了解和掌握基本人权法学基础知识对于我们正确理解和应用法律是至关重要的。

一、基本人权的概念和特点人权是人的基本属性,是一切法律、政治和社会制度的基础,是一种至高无上的价值追求。

基本人权具有普遍性、不可剥夺性、平等性和绝对性等特点。

普遍性指的是不分种族、国籍、性别、宗教等所有人都享有相同的基本人权;不可剥夺性指的是任何机关、个人和团体都不能剥夺或侵犯他人的基本人权;平等性指的是人人生而平等,享有平等的基本人权;绝对性指的是基本人权的存在不依赖于特定的法律、政府或社会制度。

二、国际人权法的体系和国际人权公约国际人权法是以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为基础的法律体系,旨在保护和促进人权的实现。

其中,最重要的国际人权公约包括《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

这些公约规定了人权的具体内容和保护机制,对于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具有指导作用。

三、基本人权与国内法律体系的关系基本人权在各国的宪法和法律中得到了体现和保障。

宪法作为最高法律,对人权保护起着基础性和引领性的作用。

在立法过程中,各国应当遵守国际人权法的要求,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

同时,司法机关也承担着保护人权的责任,以确保人权的正当实现。

四、基本人权的具体内容基本人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民主权、教育权、健康权、劳动权等。

这些权利是人类发展和实现自身价值所必不可少的,也是社会和法律保护的核心对象。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应当自觉尊重他人的基本人权,同时也应当主动维护自己的基本人权。

五、人权保护与人权教育人权保护是一个持续不断的过程,需要社会的共同努力和法律的不断完善。

人权教育是培养人们具备基本人权意识和尊重他人权利的教育过程,是保障人权和促进社会进步的重要途径。

总之,基本人权法学基础知识是我们正确理解和应用法律的基石,也是我们保障人权和促进社会进步的必备知识。

正确理解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

正确理解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

正确理解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第一篇:正确理解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敬爱的党组织:我们需要怎样理解党的干部必须“正确利用人民付与的权利,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对峙党的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品评和监视,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这一基本条件?依法服务和增强道德修养,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是对领导干部工作方式和自律方面的要求。

强调向导干部依法办事,一方面可以促使领导干部加强法制观念,按照法律规范来利用手中的权利,自觉地进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度的实践。

另一方面,可以促进领导干部改进向导方法和工作要领,更好地运用法律的方法、说服教育的方法、树模引导的要领,团结和教育群众、引导和办事群众,进一步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接洽。

加强道德修养,严格自律,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这是我们党的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风致。

党员领导干部为全党作楷模,全党为全社会作楷模,是我们党的一向要求。

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加强党性熬炼和道德修养,自觉地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高兴改革主观天下,经常对照检查自己的言行是否切合党和人民的要求,时时、事事、到处严格要求本身,这不仅有利于进步拒腐防变的本领,而且可以促进社会风气的变化。

党的干部是人民的公仆,每个党员领导干部都必须正确认识和运用本身的职权,模范地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办事的根本宗旨,牢记一切为了人民群众是我们统统工作的出发点,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决不能用来为自己或少数人谋私利。

要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强化公仆意识,自觉接受群众的批评、监督,勇于同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不正之风作斗争。

准确利用手中的权利,真正做到清正廉洁,勤政为民。

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基础工作门路,也是我们党取得革命和设置装备摆设胜利的关键宝贝。

法理学论述题

法理学论述题
答:法的移植的方式:
(1)经济、文化和政治处于相同或者基本相同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的国家相互吸收对方的法律,以至融合和趋同。
(2)落后国家或者后发展国家直接采纳先进国家或者发达国家的法律。
(3)法律移植的最高形式,即区域性法律同意运动和世界性法律统一运动。
注意点:
(1)注意国外法和本国法之间同构性和兼容性;
5.试述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
答: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的含义包括:
1.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的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司法权,
2.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或个人的干涉,
3.司法机关处理案件,必然遵循法律的规定,准确地适用法律。正确理解和执行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还应正确理解和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六、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从根本上缓解诱发犯罪的各种社会矛盾。
7、试述你对法治理念和法治建设的理解
答:法治是一种宏观的治国方略,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一种民主的法制模式,一种文明的法律精神,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古典法治的核心是良法和良法得到普遍的服从。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现实目标:
三、稳定性,连续性和适时废,改,立相结合。稳定性是指法律一经颁布,实施,应该在一定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不能朝令夕改,任意总收入弃,连续性是指在新的法律未制定,颁布和实施之前,原有法律不能随便中止生效,在制订,修改,补充法律时,应该以原有的法律为基础,保持与原有法律的承续关系。保持法的稳定性,连续性与适时废,改,立是统一的,适时废,改,立是指立法机关应当根据社会发展变化的要求,及时地制定新法,废止旧法,修改不适宜的法律。

伦理道德知识:如何遵守伦理道德,从而保护人权和尊重人类

伦理道德知识:如何遵守伦理道德,从而保护人权和尊重人类

伦理道德知识:如何遵守伦理道德,从而保护人权和尊重人类伦理道德是指一些行为规范、准则或规则,这些规范、准则或规则旨在维护人的尊严和权利,促进和谐合理的人际关系和社会秩序。

在现代社会中,伦理道德知识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因为这些知识能够帮助我们保护人权、维护正义并促进社会和谐。

因此,在本文中,我将探讨关于如何遵守伦理道德,以保护人权和尊重人类的主题。

首先,人权是所有人类的基本权利,因此,我们必须保护其尊严和权利。

这意味着我们应该尊重和推广这些权利,无论是我们自己的权利还是别人的权利。

为了保护人权,我们需要遵守法律和人权公约的要求,例如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

在生活中,我们需要遵守法律,不参与违法行为,并积极维护我们自己和他人的权利。

我们也应该尊重不同文化和宗教背景的人的权利,不歧视他们,也不损害其尊严和权利。

其次,我们需要尊重人类,即将所有人视为同等的个体,不歧视任何人,并尊重生命和人格。

为了尊重人类,我们需要考虑别人的感受和境遇,并避免在他们身上施加不利影响。

我们应该遵守基本的礼貌和尊重,愿意听取他们的想法和意见,并为帮助他们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如果我们发现其他人正在遭受不公,我们应该站出来帮助他们,保护他们的尊严和权利。

第三,我们需要保持正直、公正和透明。

正直是指我们要遵循真理和道德,不做欺骗和不道德的事情,保持我们的承诺和责任。

公正是指我们要根据真相和事实,对待所有人,不带偏见地评估和判断。

透明是指我们要公开我们的行为、决策和考虑过程,让别人容易知道我们的行为是在诚实和正确的基础上做出的。

最后,我们需要考虑到伦理道德在社会中的意义。

伦理道德是一个重要的社会价值观,它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参考框架,帮助我们理解我们的行为对别人的影响和后果。

因此,我们需要积极地宣传和推广伦理道德知识,以便我们的社会变得更加宽容、和谐、公正和透明。

总之,伦理道德知识对于保护人权和尊重人类至关重要。

如果我们能够遵守伦理道德,促进和谐的人际关系并维护社会秩序,我们的社会就可以变得更加公正、和谐和美好。

人权与道德义务的关系

人权与道德义务的关系

人权与道德义务的关系人权和道德义务是社会中两个非常重要的概念。

人权是指每个人天生具有的享受基本自由和尊重的权利,是关乎个体尊严与价值的重要原则。

道德义务则是在社会中为他人和整个社会做出行动和决策时应遵循的道德要求。

人权和道德义务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和互动,而二者的关系也具有一定的复杂性与深度。

首先,人权是道德义务的基础。

人权的核心是尊重每个人的尊严和价值,而道德义务则将这种尊严和价值作为行动的指导原则。

在人权的基础上,道德义务要求我们关注他人的利益和福祉,去尽力帮助他人和支持社会公平正义。

因此,在实践中,道德义务往往以保护和促进人权为目标,通过尊重他人的人权来实现社会的公平与和谐。

然而,人权和道德义务之间也存在一定的张力和矛盾。

有时,人权的行使可能会侵害他人的利益或违背某些道德规范。

例如,一个人有权自由表达自己的观点,但在某些情况下,他的言论可能会引起他人的伤害或社会的不稳定。

在这种情况下,人权与道德义务之间需要进行平衡和权衡,以找到最合适的解决方案。

这时候,人们需要考虑自由和权利的边界以及在特定情况下的道德责任。

此外,人权和道德义务也存在种族、性别、宗教、文化和社会背景等多样性的考量。

不同的社会和文化背景中,人们对人权和道德义务的理解和强调有所不同。

例如,在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的文化中,对人权和道德义务的侧重点可能会有所不同。

因此,针对不同文化和社会背景,平等和尊重差异成为人权和道德义务的重要考量。

最后,人权和道德义务之间的互动也需要依赖于法律和法治的保障。

法律对于维护人权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它提供了保障人权的框架和机制。

同时,道德义务也可以通过法律的实施来更好地被体现和落实。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需要基于公共利益和道德准则,以保护和促进人权的实现。

人权与道德义务之间的关系是复杂而深刻的,二者互相依存且相互影响。

正确理解和平衡人权和道德义务的关系对于社会的和谐与发展至关重要。

人们应当努力推动社会公平正义,同时也要尊重他人的权利和价值,体现对人权和道德义务的理解和尊重。

人权与平等的重要性演讲稿

人权与平等的重要性演讲稿

人权与平等的重要性演讲稿尊敬的各位领导、老师和同学们:人权与平等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石,它们是我们共同的价值观和目标,也是我们共同的责任。

今天,我很荣幸能有机会在这里与大家分享一下我对人权与平等的一些思考。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人权的重要性。

人权是指每个人生来就拥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包括生存权、发展权、自由权和平等权。

这些权利是我们作为人类的基本尊严所在,是我们作为社会成员的基本保障。

没有人权,就没有人类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公正与和谐。

因此,我们必须坚决捍卫人权,让每个人都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让每个人都能过上有尊严的生活。

其次,让我们来谈谈平等的重要性。

平等是指每个人在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都应当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不受种族、性别、宗教、财富等因素的歧视和限制。

平等不仅是一种道德要求,更是一种社会正义的需要。

只有在平等的基础上,社会才能实现真正的公平和正义,才能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和共同进步。

因此,我们必须努力消除一切不平等的现象,让每个人都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让每个人都能在公平的竞争中实现自己的梦想。

最后,让我们来思考一下人权与平等对我们每个人的意义。

作为当代青年,我们肩负着实现人权与平等的历史使命。

我们要以崇高的理想和坚定的信念,为实现人权与平等而努力奋斗。

我们要以实际行动和实际成绩,为实现人权与平等作出自己的贡献。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成为一个有尊严、有责任、有担当的时代新人。

在人权与平等的道路上,我们要坚定信念,勇往直前。

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努力,为实现人权与平等而奋斗!让我们用青春的力量,书写人权与平等的壮丽篇章!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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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理解和对待人权中的五个重要关系摘要:全面发展社会主义人权事业,既要增强人权意识、提高人权自觉,又要正确理解和对待人权中涉及的一些重要关系。

在人权建设中,在弄清人权思想的形成、演变、发展的同时,需要正确处理好五种关系:人权的普通性与特殊性的关系,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的关系,国家主权与公民人权的关系,人的权利与人的义务的关系,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

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加深理解人权事业发展的规律和特点,把握全面发展人权事业的正确方向,遵循人权建设的正确途径,更好地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事业。

关键词:人权;国家主权;权利与义务;公共权力“加强人权保障,促进人权事业全面发展”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它涉及到经济的科学发展、民主法治的健全、社会管理的加强与创新、公民文化道德修养的提升等方方面面。

就人权本身来说,其中包含的丰富内涵、涉及的相互关系、发展的路径与重点等,都需要有全面的理解与正确的对待,以进一步增强人权意识,提高人权自觉,全面推进人权事业。

这就要求我们在弄清人权思想的形成、演变、发展的同时,进一步深刻理解有关人权的一些重要关系,从而加深理解人权事业发展的规律和特点,把握全面发展人权事业的正确方向,遵循人权建设的正确途径,更好地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事业。

一、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按照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观点,对立统一规律是一切事物的基本特征。

世界上的万事万物,都是共性与个性的统一,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

对这两者只重视或忽视其任何一个方面,都会犯片面性的错误。

就人权来说,它既具有普遍性,是全人类都承认和追求的重要文明成果,任何国家、民族和人民都不可否认或忽视,也可称之为普适性;但同时又必须看到,不同的国家,由于文化传统、社会制度、社会发展进程的不同,人权的内涵、重点及实现的形式不同,发展人权的路径和方式也不同。

不管任何国家,把自己的一种特定模式看做普遍模式,强制推行和外销,是强权政治的一种表现,也是决不能得逞的。

人权的普遍性或称共同性,主要是指基于人类共有的对人的尊重、对人的价值需求,根据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也就是说一切人,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社会出身、财产状况、文化水平等,都应当享有的生命与生存的权利、平等和自由的权利、经济文化社会权利。

人权的特殊性,一般说来有这样两层含义:一是关于人权的社会性与阶级性。

人权并不是一个孤立的东西,它存在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中,在有阶级存在的社会中就必然会打上阶级的烙印。

所以说,人权的内涵、实现和发展必然要受到阶级的、社会条件的制约和影响,在不同国家、不同社会必然会具有特殊性。

二是关于人权价值追求上的不同和人权实现方收稿日期:2012—06—29式的不同。

以大家公认的民主自由而言,世界上存在着各种不同的民主模式,对于人的自由,有的主张追求个人的绝对自由,有的则认为应该兼顾社会责任。

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在人权状况上可以自封为完美无缺,没有一个国家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人权模式,也不会存在一种唯一的人权发展路径。

就各个国家而言,在发展人权事业上的模式和路径存在不同和差异是在所难免、合乎情理的。

就人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关系而言,两者既相互依存,紧密联系,又相互区别,在实践中形成不可分割的统一体。

一般说来,人权普遍性是其特殊性存在的基础,而人权的特殊性又寓于其普遍性之中,并且丰富了其普遍性。

人权的普遍性的内涵,主要体现在国际人权公约中。

正如《联合国宪章》指出的,“重申对基本人权、人格尊重与价值、男女平等权利及大小各国平等权利的信念”,这是人类的普遍追求,反映了人类的共同理想。

人权的特殊性是在遵循人权普遍性的基础上,依据各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情况乃至民族风俗习惯而形成的。

所以,各国根据本国国情,在不违背国际共同准则的前提下制定的有关人权及其实施的法律,应当受到国际社会的尊重。

1993年6月联合国在维也纳召开的第二次世界人权大会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对此也有明确的阐述。

与此同时,该文件也强调:在看待人权问题上,必须重视“民族特性和地域特征的意义,以及不同的历史、文化和宗教背景都必须要考虑”。

各国政府和人民有权在促进和保护人权的过程中确立本国的优先事项和实施方式,在制定本国的法律时,有权在不违反国际上普遍接受的准则的前提下,根据本国的情况作出具体的规定。

我国在全面发展社会主义人权事业中,一再强调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必须同具体国情相结合,坚持走中国特色的发展人权事业的道路。

胡锦涛同志在2008年12月就纪念《世界人权宣言》发表60周年致信中国人权研究会时,强调指出:联合国在60年前发表的《世界人权宣言》,表达了世界各国人民对推进世界人权事业的共同愿望,对世界人权事业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我们要一如既往地坚持以人为本,既尊重人权普遍性原则,又从基本国情出发,切实把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放在保障人权的首要位置,在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基础上,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

我国党和政府在改革开放的新时期,从中国实际情况和群众迫切要求出发,走出了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全面发展人权事业的正确道路。

二、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的关系按人权主体的不同,可以把人权分为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集体人权又可分为一些社会群体的人权、特殊人群的人权和国家全体人民的人权。

个人人权是基于个人基础上的每一个人都应享有的人权,其权利主体是个人。

集体人权是相对于个人人权而言的某一类人、某一群人、某一国人所应享有的人权,其权利主体是某一类特殊社会群体,或某一民族与某一国家。

这是现实生活中客观存在的带有普遍性的实际情况。

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二者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具有内在的统一性。

一般来说,个人人权是集体人权的基础,而集体人权不仅包含着个人人权,而且是个人人权的有力保障。

在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的关系上,历来存在一些不同的看法和主张。

大体说来,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一些西方学者只强调个人人权,而不承认或者贬低集体人权。

他们认为:“人权是社会中个人的权利。

”或者说:“人权本质上是个人权利,而非任何群体或集体的人权。

”这种看法显然是站不住脚的,因为人类社会不是由一个个孤立的个人形成的,而是在人与人之间形成了一定的社会关系,在社会中形成了不同的群体,还组成了国家。

个人、集体和国家都是人权的主体。

现在,在国际人权文书中也已明确提出了集体人权,世界上越来越多的人承认集体人权。

国际人权公约明确规定了一些显然不是个人人权能够完全包容的集体权利,例如,民族自决权、发展权、和平权等。

1979年1月联合国人权委员会通过的5(Ⅰ)号决议,在重申发展权这项人权时指出:“发展机会均等,既是国家的权利,也是国家内个人的权利。

”发展权作为一项“国家权利”,也就是集体权利。

在1986年制定的《发展权利宣言》中进一步指出:“确认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发展机会均等是国家和组成国家的个人一项特有权利。

”这就是说,发展权既是一项个人人权,同时也是一项集体人权。

第二,在西方一些人权人士中,更有甚者,把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绝对对立起来,他们认为强调集体人权就会排斥和否定个人人权。

例如,有人说:集体人权思想中内在的概念混乱,可能会导致进一步的过分强调社会责任。

压迫性的、家长统治的政权常常诉诸于人民集体权利……当拥有这些第三代人权的集体是国家时,政治滥用的危险就特别大。

①从人权发展的历史和不同国家的人权情况来看,确实存在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相对立的情况。

在存在阶级压迫与阶级剥削的国家,统治阶级与人民群众基本上处于对立的地位,出现个人与某些利益集团、与国家对立的情况是不奇怪的。

但在社会主义国家,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从根本上说是一致的,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也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

我国宪法和法律不仅保障个人人权,同时保障集体人权,还考虑到不同群体的特殊情况和需求,专门制定了《妇女权益保护法》等各项保护法。

这样,既有利于保障集体人权,也有利于推进个人人权的实现,可谓相得益彰。

第三,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的关系孰轻孰重的问题。

有的学者认为:集体权利的实现,是个人权利实现的必要条件、先决条件。

有的则否认社会群体权利是集体人权,认为它们同个人人权没有什么区别,仍应属于个人人权的范畴。

西方一些人权学者往往坚持极端个人主义思想,因而也就一味强调个人人权,贬低集体人权。

美国著名人权学者罗纳德·德沃金2002年5月在复旦大学讲学时就明确地说:在西方,我们将个人看做是最重要的,我们信奉被称之为“个人主义”的观念;而东方则认为集体或整体的利益最重要,这就是被称之为“集体主义”的思想。

笔者认为,应该强调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的统一性,坚持以统筹兼顾的方针来处理两者的关系。

马克思、恩格斯历来注重个人与集体的内在的统一性。

他们一方面说:“只有在共同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共同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

”②另一方面他们又强调:“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

”③在社会主义国家,随着民主法治建设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不仅十分重视集体人权,对于尊重和保障个人人权也越来越重视,个人权利与集体权利相互融合,相互促进,得到了普遍的认同。

中国党和政府历来强调:必须统筹兼顾,做到各得其所。

胡锦涛同志指出:统筹兼顾是科学发展观的根本方法,是我们处理各方面矛盾和问题必须坚持的重大战略方针。

只有坚持统筹兼顾,才能处理好国家、集体与个人的利益关系,充分调动全体人民和各方面的积极性。

三、国家主权与公民人权的关系国家主权与公民人权的关系,也可概括为国权与人权的关系,国权就是指国家主权,人权就是指公民人权。

主权与人权是密不可分、互为条件的。

人权是主权的基础和追求的目标,主权是人权的保障,也是最重要的集体人权,没有主权就没有一切,这是中国人民在长期奋斗中得出的结论。

近代中国深受“三座大山”的压迫,没有国家主权,更谈不上有个人人权。

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经过长期的斗争,战胜了内外反动派的统治与压迫,侵略和欺凌,推翻了“三座大山”,建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这时起,国家的主权和人民的人权成为现实,中国人民过上了新的有尊严的生活。

历史的经验教训说明,国家的主权和人民的人权是紧密联系、相互依存的。

独立自主的国家主权是维护公民人权的有力保障,而充分、有效的公众人权则是国家兴旺强盛、主权巩固的重要基础。

但是,在错综复杂的国际关系与政治斗争中,一些奉行强权政治和对外扩张的国家,经常利用“人权”玩弄花样,干涉别国内政,进行颠覆活动。

值得我们高度重视的是,长期以来国际上一些别有用心的政治势力代表人物大肆鼓吹“人权无国界”,“人权高于主权”,推行所谓“人权外交”,把“人权”作为他们推进西化的武器,不时以人权状况不佳向别国施压,进行煽动,损害别国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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