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
[实用参考]《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0001-2012简称新锅规
(3)超高压锅炉,13.7MPa≤P<16.7MPa;
(4)高压锅炉,9.8MPa≤P<13.7MPa;
(5)次高压锅炉,5.3MPa≤P<9.8MPa;
(6)中压锅炉,3.8MPa≤P<5.3MPa。
1.4.2B级锅炉
(1)蒸汽锅炉,0.8MPa<P<3.8MPa;
不限
≤520
12Cr1MoVR
GB 713
不限
≤565
13MnNiMoR
GB 713
不限
≤400
2.3.2锅炉用钢管材料
锅炉用钢管材料见表2-2。
表2-2锅炉用钢管材料
钢的
种类
牌号
标准编号
适用范围
用途
工作压力(MPa)
壁温(℃)
(注2-2)
碳素钢
Q235B
GB/T 3091
热水管道
≤1.6
(3)有机热载体锅炉的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0.1MW<额定热功率Q≤0.7MW;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0.1MW<额定热功率Q≤4.2MW。
1.4.4D级锅炉
(1)蒸汽锅炉,P≤0.8MPa并且30 L≤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V≤50L;
(2)汽水两用锅炉(注1),P≤0.04MPa并且额定蒸发量D≤0.5t/h的锅炉;
2.2性能要求
(1)锅炉受压元件和与受压元件焊接的承载构件钢材应当是镇静钢;
(2)锅炉受压元件用钢材室温夏比冲击吸收能量KV2不低于27J;
(3)钢板的室温断后伸长率A应当不小于18%。
2.3材料选用
锅炉用钢板、钢管、锻件、铸钢件、铸铁件、紧固件、拉撑件和焊接材料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选用。
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解读
第四章 使用管理
9、建立高耗能特种设备能效技术档案。至少包括: 锅炉产品随机出厂资料(含产品能效测试报告); 锅炉辅机、附属设备等质量证明资料; 锅炉安装调试报告、节能改造资料; 锅炉安装、改造和维修能效评价或者能效测试报告; 在用锅炉能效定期测试报告和年度运行能效测试与评价报告; 锅炉及其系统日常节能检查记录; 计量、检测仪表校验证书; 锅炉水(介)质处理检验报告; 燃料分析报告。
第二章 设计
锅炉仪表配置要求
监测项目
单台锅炉额定蒸发量(D,t/h)或者额定热功率(Q,MW)
D≤4或者 Q≤2.8
4<D<20或者 2.8<Q<14
D≥20或者 Q≥14
指示 积算 记录 指示 积算 记录 指示 积算 记录
燃料量(煤、油、燃气等, 注1)
√
√√
√
√
√
√
√
√
燃气、燃油的温度和压力 √
√
√
√
蒸汽流量
√
√
√
√
√
√
给水流量
√
√√
√
√
√
√
√
√
热水锅炉循环水量
√
√√
√
√
√√Leabharlann √√热水锅炉补水量
√
√
√
√
√
√
过热蒸汽温度
√
√
√
√
蒸汽压力
√
√
√
√
热水温度
√
√
√
√
第二章 设计
排烟温度
√
√
√
TSGG锅炉节能专业技术监督管理规程第号修改单
流化床燃烧锅炉产品额定工况下热效率目标值和限定值要求见表A-2。
表A-2流化床燃烧锅炉产品额定工况下热效率目标值和限定值
燃料
品种
燃料收到基低位发热量
Qnet.v.ar(kJ/kg)
锅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热效率(%)
目标值
限定值
烟煤
Ⅰ
14400≤Qnet.v.ar<17700
87
82
Ⅱ
17700≤Qnet.v.ar≤21000
附件A修改为:
附件A
工业锅炉热效率指标
A1燃煤工业锅炉产品额定工况下热效率指标
A1.1层状燃烧锅炉产品
层状燃烧锅炉产品额定工况下热效率目标值和限定值要求见表A-1。
表A-1层状燃烧锅炉产品额定工况下热效率目标值和限定值
燃料
品种
燃料收到基
低位发热量
Qnet.v.ar
(kJ/kg)
锅炉额定蒸发量(D,t/h)或者额定热功率(Q,MW)
TSG-G--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第号修改单
———————————————————————————————— 作者:
———————————————————————————————— 日期:
ﻩ
附件
《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
(TSG G0002-2010)第1号修改单
(对2010年8月第1版的修改)
D≤20或者Q≤14
D>20或者Q>14
锅炉热效率(%)
目标值
限定值
目标值
限定值
烟煤
Ⅱ
17700≤Qnet.v.ar≤21
Ⅲ
Qnet.v.ar>21
褐煤
TSG0001_2012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完整
(a)纵缝
(b)环缝
—名义边缘偏差;t1—薄板厚度;t2—厚板厚度;L—削薄的长度
图4-1 不同厚度钢板
焊缝边缘偏差
纵、环向焊缝以及封头 (管板)拼接焊缝或者两元件的组装焊缝的装配应当符)纵缝或者封头(管板)拼接焊缝两边钢板的实际边缘偏差值不大于名义板厚的;当板厚大于100mm时,不超过6mm
)环缝两边钢板的实际边缘偏差值 (包括板厚差在内
;当板厚大于100mm时,不超过10mm
不同厚度的两元件或者钢板对接并且边缘已削薄的,
的名义板厚指薄板;不同厚度的钢板对接但不带削薄的,则上述的名义板厚指厚板
内径差和棱角度
的任意同一横截面上最大内径与最小内径之差不应当大于名义内径的纵向焊缝的棱角度应当不大于4mm。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最新版
锅炉安全技术监督条例总则1.1目的是为了加强锅炉安全监督,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本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的。
特殊装备”。
1.2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围内的定压蒸汽锅炉,压力热水锅炉,有机载热锅炉,以及烟道类型和烟道(余热)联合使用。
以余热(废物)利用为主要目的的锅炉。
1.2.1锅炉主体由转鼓,加热面,集管和连接管,熔炉,燃烧设备和空气预热器(包括烟道和风道),框架(包括平台和梯子),炉架和除渣设备组成。
1.2.2锅炉范围内的管道(1)电站锅炉,包括锅炉主体,主给水管,主蒸汽管,再热蒸汽管,排污管和锅炉启动系统。
(二)公用锅炉以外的锅炉,分为带汽(水,油)缸的锅炉和不带汽(水,油)缸的锅炉;带有蒸汽(水和油)缸的锅炉在第一焊缝内包括锅炉本体,锅炉给水(油)阀出口和压力管(包括蒸汽(水,油)缸出口)1.2.3锅炉安全配件和仪器,包括安全阀,压力测量装置,水(液)位测量和控制装置,温度测量装置,排污和排放装置等安全附件,以及安全保护装置和相关仪器。
1.2.4锅炉辅助设备和系统锅炉燃烧设备的辅助设备和系统包括燃烧,蒸汽水,水处理等设备和系统。
1.3不适用范围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设备:(1)设计正常水位水量小于30 L的蒸汽锅炉;(二)额定出口压力小于0.1MPa或额定火力小于0.1MW的热水锅炉;(3)热交换装置,满足设备的冷却要求和工艺流程。
1.4锅炉设备等级1.4.1锅炉是指额定工作压力P(表压,下同)3.8mpa的锅炉,包括:(1)超临界锅炉,p22.1mpa锅炉;(2)亚临界锅炉,16.7mpap <22.1mpa; (3)超高压锅炉,13.7mpap <16.7mpa; (4)高压锅炉,9.8mpap <13.7mpa; (5)5.3mpap <9.8MPa的亚高压锅炉; (6)中压锅炉,3.8MPaP <5.3MPa。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0001_2012简称新锅规
由锅筒、受热面及其集箱和连接管道,炉膛、燃烧设备和空气预热器(包括烟道和风道),构架(包括平台和扶梯),炉樯和除渣设备等所组成的整体。
1.2.2锅炉范围内管道
(1)电站锅炉,包括锅炉本体以及锅炉主给水管道、主蒸汽管道、再热蒸汽管道、排污管道以及锅炉启动系统等。
(2)电站锅炉以外的锅炉,分为有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和无分汽(水、油)缸的锅炉;有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包括锅炉本体以及锅炉给水(油)阀出口和分汽(水、油)缸出口第一条焊缝以内的承压管道(含分汽(水、油)缸);无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包括锅炉本体以及锅炉给水(油)阀出口和锅炉主蒸汽(水、油)出口阀以内的承压管道;
GB/T 9711.1
热水管道
≤2.5
10,20
GB/T 8163
受热面管子
≤1.6
≤350
集箱、管道
≤350
GB 3087
受热面管子
≤5.3
≤460
集箱、管道
≤430
20G
GB 5310
受热面管子
不限
≤460
集箱、管道
≤430
20MnG,25MnG
GB 5310
受热面管子
不限
≤460
集箱、管道
≤430
(1)工作压力不超过2.5MPa的板式平焊钢制管法兰可以用锅炉用钢板制造;
(2)各类管件(三通、弯头、变径接头等)及用于亚临界及以上锅炉的锻件,可以采用与适用范围相应的钢管材料;
(3)各类空心圆筒管件(三通、弯头、变径接头等)一般应当锻制成形,同时满足以下要求时也可以用轧制或者锻制圆钢加工而成::
①加工后的管件经过无损检测合格;
1.8与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的关系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G0002-2010
-4-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第三章 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
TSG G0002-2010
第二十八条 锅炉制造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进行制造,确保锅炉产品的性能达到 设计要求,并且满足能效指标要求。任何单位不得制造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产品。
第二十九条 锅炉制造单位应当按照鉴定合格的设计文件安排新产品试制。工业锅 炉新产品应当进行能效测试,未经能效测试或者能效测试结果不符合能效指标要求的, 不得投入使用,也不得进行批量生产。
锅炉设计说明书中应当明确锅炉设计工况范围、设计燃料要求、燃料消耗量、设计 热效率曲线、锅炉金属消耗量、配套的辅机参数、锅炉主要结构参数,以及排烟温度、 给水温度、过量空气系数等与锅炉能效有关的主要参数指标及其计算依据。
安装使用说明书中至少包括系统设计与安装指导要求、经济运行操作说明。 第六条 锅炉排烟温度的设计应当综合考虑锅炉的安全性和经济性。 对额定蒸发 量小于 1t/h 的蒸汽锅炉排烟温度不得高于 230℃;额定热功率小于 0.7MW 的热水锅炉排 烟温度不得高于 180℃;额定蒸发量大于或者等于 1t/h 的蒸汽锅炉和额定热功率大于或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二章 设 计
第四条 锅炉及其系统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节能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其相应 标准的要求,提高能源转换效率,降低能源损失。积极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 艺,提高锅炉自动控制水平,以满足安全、节能、环保的需求。
第五条 锅炉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图样、设计说明书,热力计算书,烟风阻力计算书, 水动力计算书(适用于强制循环和复合循环锅炉)安装与使用说明书。
TSG G0002-2010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目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设计………………………………………………………………………………(1) 第三章 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5) 第四章 使用管理………………………………………………………………………(6) 第五章 监督管理…………………………………………………………………………(9) 第六章 附则……………………………………………………………………………(11)
卓顶精文《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0001-2023简称新锅规doc
卓顶精文《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0001-2023简称新锅规docTSG0001-20GG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总则1.1目的为了加强锅炉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1.2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范围内的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以及以余(废)热利用为主要目的烟道式和烟道与管壳组合式余(废)热锅炉。
1.2.1锅炉本体由锅筒、受热面及其集箱和连接管道,炉膛、燃烧设备和空气预热器(包括烟道和风道),构架(包括平台和扶梯),炉樯和除渣设备等所组成的整体。
1.2.2锅炉范围内管道(1)电站锅炉,包括锅炉本体以及锅炉主给水管道、主蒸汽管道、再热蒸汽管道、排污管道以及锅炉启动系统等。
(2)电站锅炉以外的锅炉,分为有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和无分汽(水、油)缸的锅炉;有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包括锅炉本体以及锅炉给水(油)阀出口和分汽(水、油)缸出口第一条焊缝以内的承压管道(含分汽(水、油)缸);无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包括锅炉本体以及锅炉给水(油)阀出口和锅炉主蒸汽(水、油)出口阀以内的承压管道;1.2.3锅炉安全附件和仪表锅炉安全附件和仪表,包括安全阀、压力测量装置、水(液)位测量与示控装置、温度测量装置、排污和排放装置等安全附件,以及安全保护装置和相关的仪表等。
1.2.4锅炉辅助设备及系统锅炉燃烧设备、辅助设备及系统包括燃烧、汽水、水处理等设备及系统。
1.3不适用范围本规程不适用于如下设备:(1)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小于30升的蒸汽锅炉;(2)额定出水压力小于0.1MPa或者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的热水锅炉;(3)为满足设备和工艺流程冷却需要的换热装置。
1.4锅炉设备级别1.4.1A级锅炉A级锅炉是指额定工作压力P(表压,下同)≥3.8MPa的锅炉,包括:(1)超临界锅炉,P≥22.1MPa的锅炉;(2)亚临界锅炉,16.7MPa≤P<22.1MPa;(3)超高压锅炉,13.7MPa≤P<16.7MPa;(4)高压锅炉,9.8MPa≤P<13.7MPa;(5)次高压锅炉,5.3MPa≤P<9.8MPa;(6)中压锅炉,3.8MPa≤P<5.3MPa。
TSG0001-2012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MPa)
壁温
(C、) (注
2-2)
碳素钢
Q235B
GB/T 3091
1.4锅炉设备级别
1.4.1A级锅炉
A级锅炉是指额定工作压力P(表压,下同)>3.8MPa的锅炉,包括:
(1)超临界锅炉,P>22.1MPa的锅炉;
(2)亚临界锅炉,16.7MPa< Pv22.1MPa;
(3)超高压锅炉,13.7MPa< Pv16.7MPa;
(4)高压锅炉,9.8MPa<Pv13.7MPa;
143C级锅炉
(1)蒸汽锅炉,PW0.8MPa并且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V>50L;
(2热水锅炉,Pv3.8MPa并且额定出水温度tv120C;
(3)有机热载体锅炉的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0.1MWv额定热功率QW0.7MW;液相
有机热载体锅炉,0.1MWv额定热功率QW4.2MW。
144D级锅炉
(1)蒸汽锅炉,PW0.8MPa并且30LW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VW50L;(2汽水两用锅炉(注1),PW0.04MPa并且额定蒸发量DW0.5t/h的锅炉;(3仅用自来水加压的热水锅炉,并且额定出水温度tW95C;
(2)锅炉及其系统的能效,应当满足法律、 法规、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对节 能方面的要求;
(3)锅炉的制造、 安装(含调试)、使用、 改造、修理和检验单位(机
构)应当按照信息化要求及时填报信息;
(4)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负责锅炉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等。
1.2.4锅炉辅助设备及系统
锅炉燃烧设备、辅助设备及系统包括燃烧、 汽水、水处理等设备及系统。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2012简称新锅规汇编
1.2.3 锅炉安全附件和仪表 锅炉安全附件和仪表,包括安全阀、压力测量装置、水(液)位测量与示控装置、温度测量装置、排污和排放装置等安全附件,以及 安全保护装置和相关的仪表等。 1.2.4 锅炉辅助设备及系统 锅炉燃烧设备、辅助设备及系统包括燃烧、汽水、水处理等设备及系统。 1.3 不适用范围 本规程不适用于如下设备: (1)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小于 30 升的蒸汽锅炉; (2)额定出水压力小于 0.1MPa 或者额定热功率小于 0.1MW 的热水锅炉; (3)为满足设备和工艺流程冷却需要的换热装置。 1.4 锅炉设备级别 1.4.1 A 级锅炉 A 级锅炉是指额定工作压力 P(表压,下同)≥3.8MPa 的锅炉,包括: (1)超临界锅炉,P≥22.1MPa 的锅炉; (2)亚临界锅炉,16.7MPa≤P<22.1MPa; (3)超高压锅炉,13.7MPa≤P<16.7MPa; (4)高压锅炉, 9.8MPa≤P<13.7MPa; (5)次高压锅炉, 5.3MPa≤P<9.8MPa; (6)中压锅炉, 3.8MPa≤P<5.3MPa。 1.4.2 B 级锅炉 (1)蒸汽锅炉,0.8MPa<P<3.8MPa; (2)热水锅炉,P<3.8MPa 并且额定出水温度 t≥120℃; (3)有机热载体锅炉的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额定热功率 Q>0.7MW;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额定热功率 Q>4.2MW。 1.4.3 C 级锅炉 (1)蒸汽锅炉,P≤0.8MPa 并且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 V>50L; (2)热水锅炉,P<3.8MPa 并且额定出水温度 t<120℃; (3)有机热载体锅炉的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0.1MW<额定热功率 Q≤0.7MW;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0.1MW<额定热功率 Q≤4.2MW。 1.4.4 D 级锅炉 (1)蒸汽锅炉,P≤0.8MPa 并且 30 L≤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 V≤50L; (2)汽水两用锅炉(注 1),P≤0.04MPa 并且额定蒸发量 D≤0.5t/h 的锅炉; (3)仅用自来水加压的热水锅炉,并且额定出水温度 t≤95℃; (4)有机热载体锅炉的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0.01MW<额定热功率 Q≤0.1MW;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0.01MW<额定热功率 Q≤0.1MW。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0001-2012简称新锅规
(3)超高压锅炉,13.7MPa≤P<16.7MPa;
(4)高压锅炉, 9.8MPa≤P<13.7MPa;
(5)次高压锅炉, 5.3MPa≤P<9.8MPa;
(6)中压锅炉, 3.8MPa≤P<5.3MPa。
1.4.2B级锅炉
(1)蒸汽锅炉,0.8MPa<P<3.8MPa;
见表2-1。
表2-1 锅炉用钢板材料
钢的种类
牌号
标准编号
适用范围
工作压力(MPa)
壁温(℃)
碳素钢
Q235B
Q235C
Q235D
GB/T 3274
≤1.6
≤300
15,20
GB/T 711
≤350
Q245R
GB 713
≤5.3(注2-1)
≤430
合金钢
Q345R
GB 713
≤400
15CrMoR
GB 713
(2)境内制造在境外使用的锅炉按照合同双方约定的技术法规、标准和管理需要执行;
1.6 特殊情况的处理
有关单位若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等,以及出现其他重大疑难问题,与本规程不符时,应当将有关的技术资料和方案以及所做试验的条件和数据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由该技术委员会评审后,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才能进行试制、试用。
TSG0001-2012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 总则
1.1目的
为了加强锅炉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1.2 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范围内的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以及以余(废)热利用为主要目的烟道式和烟道与管壳组合式余(废)热锅炉。
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
一、规程制定的背景
2009年
高耗能特种设备约 268.5台, 锅炉60.9万台 换热压力容器69.8万台 电梯137.8万台 每年递增8%~10%
一、规程制定的背景
工业锅炉总容量(万t/h)
300
250 200
工业锅炉平均容量(t/h)
4.5 4 3.5 3 2.5 2 1.5 1 0.5 0
三、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0年8月30日颁布 (2010年总局第91号公告)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设计 第三章 制造、安装、改造与维修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五章 检验检测和能效测试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附则
附件A 附件B 工业锅炉热效率指标 锅炉仪表配置要求
第二章 设计
审查范围 锅炉及其辅机、监测计量仪表等 审查内容 设计能效、结构、辅机、监测计量仪表、 设计资料的完整性 经济运行说明书 审查定位 符合性审查
第二章 设计
质检特函[2010]85号: 1. 2010年12月1日以后提交鉴定的锅炉设计文件,应当 符合《锅炉节能规程》的相关要求。锅炉设计文件鉴定机 构对锅炉设计文件进行鉴定时,应当增加节能审查的内容。 2. 对于《锅炉节能规程》实施之前已经通过鉴定的锅 炉设计文件,锅炉制造单位应当按照《锅炉节能规程》的 要求在原锅炉设计文件中增加锅炉节能设计的内容。锅炉 制造单位应当根据本企业生产情况,提前向原鉴定机构或 备案机构提出增补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申请,以便鉴定 机构及时安排审查工作;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锅炉设计文件的节能审查工作。 质检特函〔2011〕36号 2011年10月01日以后,未通过节能审查的锅炉设计文件 将不得投入生产
√ √ √
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
解读《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问:《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中,对锅炉能效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的内容做了哪些规定?答:按照《规程》的规定,在锅炉制造、安装、改造和重大维修活动中主要对以下方面进行监检。
一是在制造监督检验时,要核实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的报告、锅炉产品热效率测试报告(已经进行了定型产品能效测试),确认锅炉产品能效指标符合锅炉节能技术规范的要求、锅炉产品及辅机产品不属国家明令淘汰产品。
二是在安装监督检验时,确认涉及能效性能的项目达到设计要求,如给煤装置、炉排、炉拱、清灰装置、燃烧控制系统、监测仪表、测试孔等项目符合设计图样。
发现锅炉本体或系统有不符合相关锅炉节能技术规范要求时,应当及时通知锅炉安装单位进行整改,必要时对已经进行过锅炉定型能效测试的,也应当进行能效测试。
三是对改造与重大维修的监检,要查看锅炉能效技术档案和改造或最大维修方案,核实改造或维修项目对锅炉及其系统不会造成降低原有的能效指标。
如对锅炉改造或重大维修可能导致锅炉及其系统能效变化时,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或委托有能力的机构)进行能效测试或者评价,以了解锅炉及其系统能效状况变化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
问:《规程》对在用锅炉能效测试有哪些要求?答:做好在用锅炉定期能效测试工作,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保证锅炉节能运行的必要手段。
锅炉在运行中,因管理、作业人员操作、设备本身、燃料等各种因素的影响,锅炉能效指标可能会发生变化,或者达不到规范、标准的要求,为了避免影响能效指标的因素逐步扩大,应当定期进行能效监测,通过定期能效测试及时地发现这些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保证锅炉安全经济运行。
对在用工业锅炉进行定期能效测试,按照《工业锅炉能效测试与评价规则》的规定,采用锅炉运行工况热效率简单测试方法。
所谓简单测试方法就是在锅炉运行工况下,采用反平衡法进行测试。
测量项目按照《工业锅炉热工性能试验规程》(10180-2003)要求进行。
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
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一、前言随着能源消耗和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日益凸显,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成为了一个必要的环节。
本文旨在制定一套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以确保锅炉的高效运行和节能减排。
二、监督管理目标1. 提高锅炉运行效率:通过监督管理,推动锅炉运行单位提高锅炉燃烧效率,减少烟气排放。
采用先进的燃烧技术,控制锅炉操作参数,降低能源损失。
2. 降低能源消耗:通过推广应用节能技术,减少燃料的使用量,降低单位产品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倡导采用高效节能锅炉设备,加强锅炉热效益的利用。
3. 减少烟气排放:加大对锅炉烟气排放的监管力度,推动锅炉用户安装污染治理设备,减少烟气中污染物的排放,提升空气质量。
三、监督管理措施1. 锅炉设备认证:对锅炉生产厂家进行认证,鼓励企业生产高效节能的锅炉设备。
认证标准包括燃烧效率、排放限值等指标,要求企业在生产中达到相关国家标准。
2. 锅炉安装监督:对锅炉的设计、安装、验收进行监督管理,确保锅炉设备的合理布置和正确安装。
推动企业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锅炉的启用、调试和试运行。
3. 锅炉运维管理:加强对锅炉运维单位的监督,要求单位建立健全的运维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设备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锅炉的正常运行。
同时,加强对操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技术水平和安全意识。
4. 锅炉能效评估:对锅炉运行单位进行定期能效评估,核对锅炉运行参数和燃料消耗数据,分析能源使用情况,找出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通过能效评估,引导单位采取措施,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运行效率。
5. 烟气排放监管:对锅炉烟气的排放进行监管,要求锅炉用户安装烟气治理设备,确保烟气排放达标。
加大对烟气监测和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不合格排放的单位进行处罚。
6. 宣传教育:通过组织宣传活动、开展技术培训等形式,提高企业和用户对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的认识。
向社会大众普及节能减排的重要性,推动锅炉节能技术的广泛应用。
四、监督管理责任1. 国家层面:相关部门要加大对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的政策支持力度,出台相关法规和标准,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指导,组织检查和评估工作。
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tsgg0002
《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TSG G0002-2010)
第1号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附件修改内容
(二)附件A中表格的修改内容
原表A-1:
表A-1 层状燃烧锅炉产品额定工况下热效率目标值和限定值
修改后的表A-1:
原表A-2:
表A-2 抛煤机链条炉排锅炉产品额定工况下热效率目标值和限定值
修改后的表A-2:
表A-2 流化床燃烧锅炉产品额定工况下热效率目标值和限定值
原表A-3:
表A-3 流化床燃烧锅炉产品额定工况下热效率目标值和限定值
修改后的表A-3:
原表A-4:
表A-4 燃油、燃气工业锅炉产品额定工况下热效率目标值和限定值
修改后的表A-4:
增加的表A-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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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编者按近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发布了《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将于2010年12月1日起实行。
该规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对锅炉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使用等环节的节能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对规范锅炉节能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现将该规程的部分内容刊登如下,供读者学习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锅炉节能工作,促进锅炉安全性与经济性的统一,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以煤、油、气为燃料的锅炉及其辅机、监测计量仪表、水处理系统、控制系统等(以下简称锅炉及其系统)。
燃用其他燃料的锅炉、电加热锅炉和余热锅炉的节能监督管理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三条本规程规定了锅炉及其系统节能方面的基本要求。
对于适用范围内的锅炉,其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等均应当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四条鼓励生产单位研究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提高锅炉及其系统能源转换利用效率,以满足安全、节能、环保的要求。
达到工业锅炉热效率指标(见附件A)规定目标值的各类工业锅炉产品,可以作为评价工业锅炉节能产品的条件之一。
第二章设计第五条锅炉及其系统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节能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要求。
锅炉设计文件鉴定时应当对节能相关的内容进行核查,对于不符合节能相关要求的设计文件,不得通过鉴定。
各类工业锅炉设计热效率值应当满足附件A中限定值要求;电站锅炉热效率值应当满足相应标准规定或用户技术要求。
第六条锅炉设计应当包括热力计算、烟风阻力计算、水动力计算等内容,以明确锅炉及其系统的经济性。
第七条锅炉设计说明书应当包括锅炉安全稳定运行的工况范围、设计燃料要求、燃料消耗量、设计热效率、锅炉金属消耗量、配套的辅机参数,以及排烟温度、给水温度、过量空气系数等与锅炉经济运行有关的主要参数指标及其设计依据。
锅炉安装使用说明书中应当包括系统设计概况、安装指导要求和经济运行操作说明等内容。
第八条锅炉排烟温度设计应当综合考虑锅炉的安全性和经济性,符合以下要求:(一)额定蒸发量小于1t/h的蒸汽锅炉,不高于230℃;(二)额定功率小于0.7MW的热水锅炉,不高于180℃;(三)额定蒸发量大于或者等于1t/h的蒸汽锅炉和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7MW的热水锅炉,不高于170℃;(四)额定功率小于或者等于1.4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不高于进口介质温度50℃;(五)额定功率大于1.4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不高于170℃。
第九条锅炉排烟处的过量空气系数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流化床锅炉和采用膜式壁的锅炉,不大于1.4;(二)除前项之外的其他层燃锅炉,不大于1.65;(三)正压燃油(气)锅炉,不大于1.15;(四)负压燃油(气)锅炉,不大于1.25。
第十条锅炉燃烧设备、炉膛结构的设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设计合理,与设计燃料品种相适应,保证安全、稳定、高效燃烧;(二)锅炉配风装置结构可靠、操作方便,风压、风量能够保证燃料充分燃烧且配风调节灵活有效;(三)层燃锅炉燃烧设备宜采用漏料少、漏风量小、料层厚度分布均匀的结构,并选择合理的通风截面比,其炉拱能够有效组织炉内烟气流动和热辐射,以满足新料层的引燃和强化燃烧的需要,保证燃料稳定着火和燃尽。
第十一条根据不同燃料特性和锅炉结构,合理布置受热面,选取合理、经济的烟气流速,减小烟气侧的阻力。
第十二条锅炉结构应当方便受热面清理,对于额定蒸发量大于或者等于10t/h和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7MW的燃煤锅炉,对流受热面易积灰时,应当设置清灰装置。
第十三条锅炉炉墙、烟风道、各种热力设备、热力管道以及阀门应当具有良好的密封和保温性能。
当周围环境温度为25℃时,距门(孔)300mm以外的炉体外表面温度不得超过50℃,炉顶不超过70℃,各种热力设备、热力管道以及阀门表面温度不得超过50℃。
第十四条合理设置检修门(孔),便于受热面清灰、清垢、保养和维修。
锅炉门(孔)、窥视孔、出渣口应当采用密封结构,保证锅炉漏风系数在设计要求之内。
第十五条锅炉计量、检测、控制仪表的配置应当满足《锅炉仪表配置要求》(见附件B)的要求。
锅炉本体以及尾部相连接烟风道应当预留能效测试、控制计量孔(点),用于检测、记录锅炉运行状况。
第十六条锅炉房系统设计时,应当在保证安全性能的前提下,充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水、电、自用热以及其他消耗,促进热能回收和梯级利用。
锅炉房设备布置时应当尽量减少管道、烟风道的长度及其弯头数量,以减少流动阻力。
第十七条应当根据用户热负荷需求及其变化特点合理选择锅炉炉型、数量和容量,使锅炉在最佳能效工况下运行。
第十八条当用户热负荷波动较大且频繁时,应当采取均衡负荷的措施,实现有效调节。
多台锅炉的系统宜配置集中控制装置,保证锅炉运行平衡,处于经济运行状态。
第十九条锅炉介质参数的选取应满足使用要求,不应使锅炉的额定出口压力和温度与使用的压力、温度相差过大。
第二十条锅炉辅机配置应当与锅炉匹配,满足锅炉及其系统高效运行的要求。
水泵配置应当满足以下要求:(一)热水锅炉循环水泵,根据系统安全、设计阻力和循环流量进行选择,热水锅炉房循环水泵数量不得少于2台;(二)热水锅炉系统补水泵的选择能适应系统补水的需要,补水量一般不宜大于系统循环水量的1%;(三)蒸汽锅炉给水泵宜采用变速装置;采用变速装置时,应单元制运行。
锅炉风机参数的选取应当根据锅炉的额定出力、燃料品种、燃烧方式和烟风系统的阻力计算,并且根据空气含氧量、烟气的温度和密度以及当地的气压进行修正。
第二十一条蒸汽锅炉连续排污水的热量应当合理利用,宜根据锅炉房连续排污总量设置连续排污扩容器和排污水换热器。
对总容量大于或者等于10t/h的蒸汽锅炉房,应当设置排污扩容器或者排污水换热器,以便回收排污水的热量,减少排污损失。
第二十二条锅炉及其系统应当杜绝跑、冒、滴、漏,充分利用冷凝水、二次蒸汽和连续排污水的热量,并且采取措施尽可能提高可回收冷凝水的回收利用率。
第二十三条以天然气为燃料的锅炉,宜采用半冷凝或者全冷凝尾部热交换装置,回收烟气中的热量。
第二十四条锅炉设计文件中应提出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水质要求。
第二十五条锅炉的煤闸板、风机轴承、循环水泵轴承的冷却水和水力除渣冲灰用水应当尽可能循环使用。
第三章制造、安装、改造与维修第二十六条锅炉制造单位应当保证锅炉产品能效达到规定指标要求,不得制造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锅炉产品。
第二十七条锅炉制造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锅炉产品能效测试报告。
能效测试工作应当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的锅炉能效测试机构(以下简称测试机构)进行。
工业锅炉产品按照《工业锅炉能效测试与评价规则》(TSG G0003)中定型产品热效率测试方法进行热效率测试(以下简称定型测试)。
定型测试热效率结果应当不低于附件A 规定的限定值,对于附件A未涵盖的锅炉,定型测试热效率结果应当不低于设计值的要求。
电站锅炉产品按照相应标准进行能效测试,测试结果应当满足相应标准规定或者技术要求。
第二十八条锅炉定型测试可以在制造厂或者使用现场进行。
批量制造生产的工业锅炉(指同一型号、生产多台的情况),定型测试完成后制造单位应当及时将测试报告提交监督检验机构。
在定型测试完成并且测试结果达到能效要求之前,制造数量不应当超过3台,否则监督检验机构不得向该型号锅炉继续出具监督检验证书。
批量制造的工业锅炉通过定型测试后,只要不发生影响锅炉能效的变更,不需要重新进行定型测试。
非批量生产的工业锅炉,应当逐台进行定型测试。
工业锅炉定型测试应当在安装完成6个月内进行;电站锅炉能效测试一般在安装完成后调试试运行期间进行。
第二十九条工业锅炉定型测试结果不符合能效要求时,应当采取下述措施:(一)制造单位对该产品进行改进,使其符合能效要求,并且由同一测试机构重新测试确认,否则不得继续制造该型号的锅炉产品;(二)测试机构将该产品不符合能效要求的情况书面告知监督检验机构,监督检验机构不得向该型号锅炉继续出具监督检验证书。
电站锅炉测试结果不符合能效要求时,制造单位应当对该产品进行改进以满足相关要求。
第三十条锅炉及其系统的安装、改造与维修,不得降低原有的能效指标。
锅炉改造与重大维修可能导致锅炉及其系统能效变化时,应当由锅炉使用单位(或委托有能力的机构)进行能效测试或者评价,证明锅炉及其系统能效状况没有降低。
第三十一条锅炉制造单位,除按照锅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提供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与节能有关的技术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锅炉设计文件鉴定时对节能相关的内容进行过核查的证明材料;(二)锅炉产品热效率测试报告。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三十二条锅炉使用单位对锅炉及其系统的节能管理工作负责。
从事节能管理工作的技术人员应当具有锅炉相关专业知识,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
第三十三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且实施锅炉及其系统节能管理的有关制度。
节能管理有关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节能目标责任制和管理岗位责任制;(二)锅炉及其系统日常节能检查制度,并且做好相应检查记录并且存档;(三)锅炉燃料入场检验分析与管理制度,并且按照设计要求正确选用燃料;(四)计量仪表校准与管理制度;(五)锅炉及其系统维护保养制度;(六)锅炉水(介)质处理管理制度;(七)锅炉操作人员、水处理作业人员节能培训考核制度,锅炉作业人员锅炉经济运行知识的教育培训、考核工作计划,并且有培训、考核记录。
第三十四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能效考核、奖惩工作机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安排进行定期能效测试,对不符合节能要求的应当及时进行整改。
第三十五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对锅炉及其系统所包括的设备、仪表、装置、管道和阀门等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处理并且记录。
第三十六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对锅炉及其系统的能效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和监测。
重点检查和监测的项目,包括锅炉使用燃料与设计燃料的符合性、燃料消耗量,介质出口温度和压力,锅炉补给水量和补给水温度,排烟温度,炉墙表面温度,以及系统有无跑、冒、滴、漏等情况。
第三十七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加强能源检测、计量与统计工作。
有条件的工业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锅炉及其系统运行能效进行评价,评价方法参照《工业锅炉能效测试与评价规则》(TSG G0003)。
第三十八条锅炉使用单位每两年应当对在用锅炉进行一次定期能效测试,测试工作宜结合锅炉外部检验,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的能效测试机构进行。
第三十九条锅炉操作人员应当根据终端用户蒸汽量、热负荷的变化,及时调度、调节锅炉的运行数量和锅炉出力,有条件的锅炉房可安装锅炉负荷自动调节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