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传统结算方式——托收知识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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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业单据托收 指托收单据中仅有发票、运输单据、保险单等,而不附 有汇票等金融单据。有些国家规定汇票必须贴有按税法 要求的印花税才有效,因此一些出口商为避免印花税负 担,在委托办理即期付款的托收时不用汇票,只交货运 单据。
跟单托收的种类
1、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简称 D/P) 出口商在装运货物并交付单据,在通过托收 行与代收行办理托收时,要求买方付清货款后银 行才交付单据。 特点是先付款后交单,出口商的交单以进口 商的付款为条件,直到付款人付款之前,代表货 物所有权的货运单据始终掌握在银行手中,也就 是说出口商仍然掌握着对货物的支配权,所以风 险较小。按付款时间的不同,付款交单又有即期 和远期之分。
因此,银行在什么条件下向进口商交付单据, 特别是代表物权凭证的运输单据,是关系到贸易 双方权益的问题,所以交单条件是很重要的。
跟单托收的种类
1、金融单据+商业单据托收 指出口商开立附有各商业单据的汇票交给银行,委托银 行代收货款。如在CIF贸易条件下,卖方于发运货物后 向买方开立汇票并随附已装船提单、保险单、发票等, 委托当地银行向国外买方代收款项即属于此类。
5、提示行(Presenting Bank)。指跟单托收项下 代替代收行向债务人提示汇票和单据的银行。在 一般情况下,向债务人提示汇票和单据的银行就 是代收行本身。如果代收行与债务人无往来关系, 代收行也可主动或应付款人要求,委托付款人的 往来银行
6、需要时的代理(Principal’s Representative in Case of Need)。在托收业务中,如发生付款 人拒付,委托人可指定在付款地的代理人代为料 理货物存仓、转售、运回等事宜。这个代理人叫 做“需要时的代理”。一般由代收行充当。
委托人 (出口商)
债权债务关系
委托代理关系
托收行
委托代理关系
付款人 (进口商)
无契约关系
代收行
三、托收的类型
1、光票托收(CLEAN COLLECTION)
指不附带商业单据的金融票据的托收,包括国际汇 票、银行支票、本票等。有些汇票托收附有发票、垫 款清单等,不包括运输单据,这类托收也属于光票托 收。光票托收不涉及货权的转移货货物的处理。 光票托收类似于货到付款,对出口商的风险大,通 常用于收取货款尾数、样品费、佣金、代垫费用等
• 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
• 托收的基本程序 • 跟单托收下的贸易融资 • 跟单托收的特点 • 《托收统一规则》的基本内容
4.1托收的概念
一、托收的定义
托收(Collection)是银行根据委托人(债 权人或出口商)的指示处理金融单据或商业单据, 目的是在于取得承兑或付款,并在承兑或付款后 交付单据给债务人(进口商)的行为。
票据或单据是从出口地开向进口地,资金是从进口地 流向出口地,方向相反,所以托收属于逆汇法。入托 所示:(虚线为票据或单据流向,实线为资金流向)
托收当事人
• 1、委托人(Principal) :即开出汇票委托银行办 理托收业务的出口商,也称出票人。
• 2、托收行(Remitting Bank) :即接受出口商委 托的银行,通常是出口商在其所在地开立账户的 银行,又称寄单行。
托收当事人的关系
1、委托人与付款人之间的关系 委托人与付款人在国际贸易买卖交易中, 分别为出口商与进口商。他们之间的关系 是买卖关系。
2、 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的关系 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 系。两者关系的依据是托收申请书 (Collection Application)。
3、 托收银行与代收银行之间的关系
• 3、代收行(Collecting Bank) :即接受托收行委 托向进口商收款的银行,可以是参与托收业务的 除托收行外的任何银行,通常是托收行在进口商 所在地的分支行或代理行。
• 4、付款人(Payer):即进口商,是商务合同中的债 务人,也称受票人或付款人。
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s)
第二篇 国际结算的传统方式 第4章 托收
本章课程导入
• 中国棉花进出口总公司向古巴农产品总公 司出口棉花100 000吨,中棉公司委托中国 农业银行北京分行办理托收,交单条件为 D/P(付款交单)即期,并指定要求古巴国 民银行哈瓦那分行为代收行,你会开具跟 单汇票吗?你会画托收流程图吗?
本章知识重点
通俗的讲,托收是债权人(或出口商)为向 债务人(进口商)收取款项,出具债权凭证(包括 汇票、本票、支票等)委托银行代为收款的一种支 付方式。
二、托收的当事人及其相互关系
• 采用托收方式结算时,出口商按贸易 合同要求发货,备齐单据后即开立汇票, 委托一家出口地银行将汇票与单据向进口 商提示请求付款。出口地银行接受委托后, 再委托一家进口地银行向进口商交单。进 口商付款后,进口地银行就将货款汇给出 口地银行,出口地银行收款后,再付给出 口商。
代收行是托收行的代理人,代收行须 严格按照作为委托人的托收行所发出的托 收委托书(Collection Advice)办事。
4、 代收银行与付款人之间的关系
代收银行与付款人之间并不存在契约 关系。付款人对代收银行应否付款,完全 根据他与委托人之间所订立的契约义务而 决定,即以委托人提供的单据足以证明委 托人已履行了买卖合同义务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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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 (出口商)
(1)发货
付款人 (进口商)
(7)结汇
(2)光票和 托收申请书
(4)提示 光票
(5)付款或 承兑
托收行
(3)托收委托书和光票 (6)付款(贷记通知)
代收行/提示行
2、跟单托收(Documentary Collection)
跟单托收中的“单”是指商业单据。之所以要 跟单,就是为了要把作为货权的商业单据与货款 做“钱货两清”的当面交易。跟单托收中,银行 代收货款时掌握有商业单据(尤其是代表物权的 海运提单),只要付款人承兑或付款,银行才交 付单据给进口商,物权也才随之转移。银行交单 之前,货物的物权始终掌握在出口商一方,从而 减少风险。
跟单托收的种类
1、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简称 D/P) 出口商在装运货物并交付单据,在通过托收 行与代收行办理托收时,要求买方付清货款后银 行才交付单据。 特点是先付款后交单,出口商的交单以进口 商的付款为条件,直到付款人付款之前,代表货 物所有权的货运单据始终掌握在银行手中,也就 是说出口商仍然掌握着对货物的支配权,所以风 险较小。按付款时间的不同,付款交单又有即期 和远期之分。
因此,银行在什么条件下向进口商交付单据, 特别是代表物权凭证的运输单据,是关系到贸易 双方权益的问题,所以交单条件是很重要的。
跟单托收的种类
1、金融单据+商业单据托收 指出口商开立附有各商业单据的汇票交给银行,委托银 行代收货款。如在CIF贸易条件下,卖方于发运货物后 向买方开立汇票并随附已装船提单、保险单、发票等, 委托当地银行向国外买方代收款项即属于此类。
5、提示行(Presenting Bank)。指跟单托收项下 代替代收行向债务人提示汇票和单据的银行。在 一般情况下,向债务人提示汇票和单据的银行就 是代收行本身。如果代收行与债务人无往来关系, 代收行也可主动或应付款人要求,委托付款人的 往来银行
6、需要时的代理(Principal’s Representative in Case of Need)。在托收业务中,如发生付款 人拒付,委托人可指定在付款地的代理人代为料 理货物存仓、转售、运回等事宜。这个代理人叫 做“需要时的代理”。一般由代收行充当。
委托人 (出口商)
债权债务关系
委托代理关系
托收行
委托代理关系
付款人 (进口商)
无契约关系
代收行
三、托收的类型
1、光票托收(CLEAN COLLECTION)
指不附带商业单据的金融票据的托收,包括国际汇 票、银行支票、本票等。有些汇票托收附有发票、垫 款清单等,不包括运输单据,这类托收也属于光票托 收。光票托收不涉及货权的转移货货物的处理。 光票托收类似于货到付款,对出口商的风险大,通 常用于收取货款尾数、样品费、佣金、代垫费用等
• 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
• 托收的基本程序 • 跟单托收下的贸易融资 • 跟单托收的特点 • 《托收统一规则》的基本内容
4.1托收的概念
一、托收的定义
托收(Collection)是银行根据委托人(债 权人或出口商)的指示处理金融单据或商业单据, 目的是在于取得承兑或付款,并在承兑或付款后 交付单据给债务人(进口商)的行为。
票据或单据是从出口地开向进口地,资金是从进口地 流向出口地,方向相反,所以托收属于逆汇法。入托 所示:(虚线为票据或单据流向,实线为资金流向)
托收当事人
• 1、委托人(Principal) :即开出汇票委托银行办 理托收业务的出口商,也称出票人。
• 2、托收行(Remitting Bank) :即接受出口商委 托的银行,通常是出口商在其所在地开立账户的 银行,又称寄单行。
托收当事人的关系
1、委托人与付款人之间的关系 委托人与付款人在国际贸易买卖交易中, 分别为出口商与进口商。他们之间的关系 是买卖关系。
2、 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的关系 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 系。两者关系的依据是托收申请书 (Collection Application)。
3、 托收银行与代收银行之间的关系
• 3、代收行(Collecting Bank) :即接受托收行委 托向进口商收款的银行,可以是参与托收业务的 除托收行外的任何银行,通常是托收行在进口商 所在地的分支行或代理行。
• 4、付款人(Payer):即进口商,是商务合同中的债 务人,也称受票人或付款人。
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s)
第二篇 国际结算的传统方式 第4章 托收
本章课程导入
• 中国棉花进出口总公司向古巴农产品总公 司出口棉花100 000吨,中棉公司委托中国 农业银行北京分行办理托收,交单条件为 D/P(付款交单)即期,并指定要求古巴国 民银行哈瓦那分行为代收行,你会开具跟 单汇票吗?你会画托收流程图吗?
本章知识重点
通俗的讲,托收是债权人(或出口商)为向 债务人(进口商)收取款项,出具债权凭证(包括 汇票、本票、支票等)委托银行代为收款的一种支 付方式。
二、托收的当事人及其相互关系
• 采用托收方式结算时,出口商按贸易 合同要求发货,备齐单据后即开立汇票, 委托一家出口地银行将汇票与单据向进口 商提示请求付款。出口地银行接受委托后, 再委托一家进口地银行向进口商交单。进 口商付款后,进口地银行就将货款汇给出 口地银行,出口地银行收款后,再付给出 口商。
代收行是托收行的代理人,代收行须 严格按照作为委托人的托收行所发出的托 收委托书(Collection Advice)办事。
4、 代收银行与付款人之间的关系
代收银行与付款人之间并不存在契约 关系。付款人对代收银行应否付款,完全 根据他与委托人之间所订立的契约义务而 决定,即以委托人提供的单据足以证明委 托人已履行了买卖合同义务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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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 (出口商)
(1)发货
付款人 (进口商)
(7)结汇
(2)光票和 托收申请书
(4)提示 光票
(5)付款或 承兑
托收行
(3)托收委托书和光票 (6)付款(贷记通知)
代收行/提示行
2、跟单托收(Documentary Collection)
跟单托收中的“单”是指商业单据。之所以要 跟单,就是为了要把作为货权的商业单据与货款 做“钱货两清”的当面交易。跟单托收中,银行 代收货款时掌握有商业单据(尤其是代表物权的 海运提单),只要付款人承兑或付款,银行才交 付单据给进口商,物权也才随之转移。银行交单 之前,货物的物权始终掌握在出口商一方,从而 减少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