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201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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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批和管理工作细则

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批和管理工作细则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批和管理工作细则2011-11-29 17:46山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为加强和规范我省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的审批程序和管理工作,依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办法》、《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和《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单建人防工程的审批人防工程审批程序,按照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顺序进行报批。

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划分为大型项目、中型项目、小型项目和零星项目。

人防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按照下列权限审批:(一)大型项目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二)中、小型项目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其中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国家和北京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三)零星项目可不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其项目建议书、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报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人防工程建设审批程序:(一)申报项目建议书及相关材料。

1、上报人防工程项目建议书请示;2、人防工程项目建议书文本;3、规划部门的选址意见书或者政府会议纪要。

人防工程项目建议书(文本)的内容主要包括: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防护要求、战时平时用途、建设条件、环境影响、协作关系、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初步分析。

(二)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人防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有关材料:1、人防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的请示;2、编制好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3、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会议纪要;4、人防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表。

人防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的内容主要包括:建设目的和依据,建设具体地点及征地拆迁情况,建设条件、环境保护、战时平时用途,主要防护指标和战术技术论证,市场调查、预测,主要经济指标的研究比较和分析,水文、地址、气象资料,政府部门和主要协作单位签署的意向文件,建设规模、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工程总体设计原则和方案优选,工程进度安排和项目实施的主要措施,使用或者生产(经营)的组织管理,战备、社会和经济效益评价,工程位置图和选定方案图。

2018年关于进一步规范和调整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事项的通知

2018年关于进一步规范和调整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事项的通知

2018年关于进一步规范和调整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入贯彻落实觉中央、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看眼推进人防建设管理与国末相关政策调整改革的衔接,进一步创造人防建设良好的营商环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效益,现将有关事项作如下规范和调整:一、关于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1.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南京、武汉、广州、深圳、成都、贵阳、渭南、延安和浙江省等16个试点地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和地铁、隧道、管廊等兼顾人防要求或落实防护要求的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入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行“联合审图”,统一管理。

非试点地区,有条件的参照国家有关试点要求实施“联合审图”管理,暂不具备条件的可继续实行人防单项审图。

“联合审图”中有关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要及时反馈至相应人防主管部门。

2.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以上地下人防指挥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委托军事科学院国防工程研究院审查。

其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由省级人防主部门组织实施。

13.国家人防主管部门不再认定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资格。

在国家出台新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政策前,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原认定的审查机构(含资格到期),符合《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规定的资格条件,通过省级人防主管部门评估后,可继续承担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业务。

二、关于人防从业企业技术人员执业管理4.取消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认定,废止《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管理暂行规定》(国人防(2013)322号)。

5.实行人防从业企业技术人员执业能力评估制度。

国家人防办发布执业能力评估标准。

省级人防主管部门组织本地区执业能力评估考试,对通过考试的颁发“人防执业能力评估合格证书”,负责承担考试所需经费。

山西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山西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山西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第一篇:山西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山西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关于《山西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的公告《山西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4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11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行为,提高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能力,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城乡并重、分类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相关政策,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抗震设计、施工和监理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水利、煤炭、教育、文化、卫生、电力、铁路、民航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有关建设工程抗震设计、施工和监理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知识的宣传普及,增强全社会的抗震设防意识,提高抗御地震灾害的能力。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隔震、减震等新技术和新材料的应用。

第二章抗震设防要求第八条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九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避让活动断层、滑坡、崩塌、地裂缝、采空区和沉陷区等地震地质灾害危险区;线路管道等建设工程确实无法避让的,应当进行地震地质灾害评估,并采取预防和保护措施。

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

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

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人防工作加入时间:2010-5-20 10:02:54《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8年5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1997年5月22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山西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8年5月16日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战时防空与平时利用相结合,地上建设与地下开发相结合,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公安消防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人民防空需要,组织本级人民防空、规划、建设等部门编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向社会公布,但涉密工程除外。

编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将学校、医院、车站等人口密集区域列为防护重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为本级城乡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公共绿地、广场、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重大基础设施的规划与建设,应当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兼顾人民防空的功能。

山西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

山西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

山西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山西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已经1997年5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孙文盛1997年7月2日山西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本省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的防空袭能力,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结建)是指:在修建民用建筑时,同时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三条结建工作应遵循合理规划:就近掩蔽,质量第一的原则,提高防空地下室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建设项目,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结建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其职责是:(一)制定防空地下室建设规划;(二)审核民用建筑的防空地下室部分;(三)审查防空地下室设计图纸,监督施工质量和竣工验收;(四)防空地下室平时管理和战时规划使用;(五)收取和使用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结建工作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二章管理第七条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工程范围是:(一)县级以上城市的新建民用建筑;(二)重要经济目标区的新建民用建筑。

太原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条例

太原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条例

太原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条例2011-10-17(2011年4月26日太原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1年7月28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提高城市的整体防护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使用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公用人防工程);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结建人防工程);结合城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地开人防工程)。

单体人民防空工程由工程主体、孔口、口部伪装房、设备设施和配套工程(含变配电室、设备房、仓库、管理房、通信和警报线路等设施)等部分组成。

第三条市、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核、计划编报、工程质量管理和专项验收,负责人防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经信、消防、财政、国土、环保、住建、城管、交通、规划、房产、园林、防震减灾、税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人民防空工程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和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城乡总体规划。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编制,与城乡建设同步实施。

编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应当坚持平战结合、地上地下结合、单建附建结合、配套建设的原则。

城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和建设,城乡公共绿地、广场、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重大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满足人民防空需求。

第五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配套设施及附属工程),属于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宣传贯彻《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宣传贯彻《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宣传贯彻《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吕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19•【字号】吕政办发[2008]79号•【施行日期】2008.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正文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宣传贯彻《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的通知(吕政办发〔2008〕7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各企事业单位:《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已于2008年5月16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这是全省社会生活和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

为宣传贯彻好《条例》,让人民群众知晓、遵守和监督实施好《条例》,推进我市人民防空事业的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首先,《条例》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健康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将加快为人民群众构筑安全屏障。

人民防空工程是国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战时,它是人民群众的掩蔽之所和保存战争潜力的重要设施。

在空袭与反空袭成为主要作战样式、城市及重要经济目标成为打击重点的现代高科技战争条件下,一旦发生战争,如果没有人民防空工程,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将无安全屏障、重要物资设备的保护也无从谈起。

在平时,人民防空工程也同人民群众的安危息息相关。

人民防空工程可以提高上部建筑的抗震能力,减轻地震灾害,并为地震发生时人民群众及时避难和组织救援提供条件。

唐山大地震时,整个市区几乎被夷为平地,但地下防空工程保存完好,建有防空地下室的楼房都未倒塌,此次汶川大地震也验证了这一点。

另外,在国际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恐怖主义袭击的威胁下以及化学品泄露等突发公共事件中,人民防空工程也可为群众提供避难场所和疏散通道。

因此,无论是应对战争威胁还是应对自然灾害,加快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就是加快为人民群众积累安全,是以人为本,人民安危至高无上执政理念的充分体现。

山西人民防空工程竣工专项验收备案

山西人民防空工程竣工专项验收备案

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专项验收备案实施意见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简称人防工程)竣工专项验收和备案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和《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人防工程验收备案的组织和实施1、各级人民防空办公室是人防工程竣工专项验收备案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工作。

2、人防工程竣工专项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工程所在地的人防办作为主管部门参加并对人防工程竣工专项验收的内容及过程实施监督。

二、人防工程竣工专项验收应具备的条件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竣工标准,建设单位对各参建方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基本认可;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全面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专项报告;3、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参加签署的设计变更文件进行了检查,确认勘察、设计符合国家规范和标准要求,工程施工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并提出工程质量检查报告;4、监理单位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和勘察、设计单位认可的基础上,对竣工工程质量及有关技术文件进行了检查,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5、竣工档案资料基本完善并整理成册;6、施工单位和防护设备供货安装单位与建设单位签署了工程质量保修书;7、公安消防部门已出具消防专项验收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8、完成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9、人防办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求整改的质量问题全部整改完毕,并经监理单位检查认可。

三、人防工程竣工专项验收的申报1、人防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报请出具人防工程建设审查批准书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进行专项验收,填写《人防工程竣工专项验收报告书》及各参建单位的质量报告等验收资料一并报项目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

太原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管理办法-

太原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管理办法-

太原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管理办法正文:---------------------------------------------------------------------------------------------------------------------------------------------------- 太原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管理办法(1999年10月29日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0年1月18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管理,提高人民防空工程的防护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人民防空工程的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责的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

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人民防空工程经费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社会共同负担。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工程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企业、组织、团体负担的人民防空工程经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本单位予以保障。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并享受国家,省给予的优惠政策。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建设第八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计划、规划和人民防空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并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与城市建设同步实施。

太原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条例

太原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条例

太原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条例(2011年4月26日太原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7月28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2011年7月29日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提高城市的整体防护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使用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公用人防工程);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结建人防工程);结合城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地开人防工程)。

单体人民防空工程由工程主体、孔口、口部伪装房、设备设施和配套工程(含变配电室、设备房、仓库、管理房、通信和警报线路等设施)等部分组成。

第三条市、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核、计划编报、工程质量管理和专项验收,负责人防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经信、消防、财政、国土、环保、住建、城管、交通、规划、房产、园林、防震减灾、税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人民防空工程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和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城乡总体规划。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编制,与城乡建设同步实施。

编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应当坚持平战结合、地上地下结合、单建附建结合、配套建设的原则。

城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和建设,城乡公共绿地、广场、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重大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满足人民防空需求。

第五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配套设施及附属工程),属于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太原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条例

太原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条例

太原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条例(2011年4月26日太原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7月28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2011年7月29日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提高城市的整体防护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使用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公用人防工程);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结建人防工程);结合城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地开人防工程)。

单体人民防空工程由工程主体、孔口、口部伪装房、设备设施和配套工程(含变配电室、设备房、仓库、管理房、通信和警报线路等设施)等部分组成。

第三条市、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核、计划编报、工程质量管理和专项验收,负责人防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经信、消防、财政、国土、环保、住建、城管、交通、规划、房产、园林、防震减灾、税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人民防空工程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和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城乡总体规划。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编制,与城乡建设同步实施。

编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应当坚持平战结合、地上地下结合、单建附建结合、配套建设的原则。

城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和建设,城乡公共绿地、广场、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重大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满足人民防空需求。

第五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配套设施及附属工程),属于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和使用管理办法

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和使用管理办法

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和使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9.27•【字号】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92号•【施行日期】2021.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防交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92号《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和使用管理办法》业经2021年9 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 11月1日起施行。

2021年9月27日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和使用管理,保持人民防空工程的良好状态,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掩蔽和疏散、物资储备、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办法所称公用人民防空工程,是指由政府投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修建和管理的人民防空工程。

本办法所称单位人民防空工程,是指由相关单位组织修建和管理的人民防空工程。

第三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的各类人民防空工程以及与工程配套的地面附属设施的维护和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和使用管理遵循统一标准、分级管理、分工负责、适时维护、保障使用、损坏赔偿、拆除补建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和使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规划)、行政审批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人民防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工程维护第七条人民防空工程维护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一)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由隶属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二)单位人民防空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由隶属单位负责;(三)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由工程的所有者负责;(四)平时已开发利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使用者负责。

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批和管理工作细则

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批和管理工作细则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批和管理工作细则2011-11-29 17:46山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为加强和规范我省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的审批程序和管理工作,依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办法》、《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和《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单建人防工程的审批人防工程审批程序,按照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顺序进行报批。

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划分为大型项目、中型项目、小型项目和零星项目。

人防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按照下列权限审批:(一)大型项目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二)中、小型项目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其中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国家和北京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三)零星项目可不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其项目建议书、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报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人防工程建设审批程序:(一)申报项目建议书及相关材料。

1、上报人防工程项目建议书请示;2、人防工程项目建议书文本;3、规划部门的选址意见书或者政府会议纪要。

人防工程项目建议书(文本)的内容主要包括: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防护要求、战时平时用途、建设条件、环境影响、协作关系、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初步分析。

(二)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人防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有关材料:1、人防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的请示;2、编制好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3、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会议纪要;4、人防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表。

人防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的内容主要包括:建设目的和依据,建设具体地点及征地拆迁情况,建设条件、环境保护、战时平时用途,主要防护指标和战术技术论证,市场调查、预测,主要经济指标的研究比较和分析,水文、地址、气象资料,政府部门和主要协作单位签署的意向文件,建设规模、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工程总体设计原则和方案优选,工程进度安排和项目实施的主要措施,使用或者生产(经营)的组织管理,战备、社会和经济效益评价,工程位置图和选定方案图。

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2018年修正)

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2018年修正)

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9.30•【字号】•【施行日期】2018.09.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2008年5月16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3月31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8年9月30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等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战时防空与平时利用相结合,地上建设与地下开发相结合,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公安消防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人民防空需要,组织本级人民防空、规划、建设等部门编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向社会公布,但涉密工程除外。

编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将学校、医院、车站等人疆密集区域列为防护重点。

山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山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山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山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人防工程质量管理,确保人防工程防护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和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颁发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管理规定》、《人防工程防化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管理规定》、《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于人防工程(含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出入口、连通口、进(排)风口及排烟口等各种孔口,用以堵截冲击波、生化毒剂、电磁脉冲、弹片等武器破坏效应的专用设备通称人防工程防护设备。

常用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1、钢筋混凝土防护设备(指门扇为钢筋混凝土的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活门);钢结构手动防护设备(指材质为钢、启闭方式为手动的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活门、密闭观察窗、封堵板);阀门(指密闭阀门、防爆地漏、防爆波闸阀);电控门;防电磁脉冲门;地铁和隧道正线防护密闭门。

2、人防工程用于避免和减轻核、化、生武器毁伤的各种设备,包括滤毒通风设备、核化报警、监测、控制设备。

本办法以下所称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专指前款第1项所列设备,人防工程防化设备专指前款第2项所列设备。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防化设备应当与人防工程同步建设,一次性安装到位。

第三条企业在本省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销售和安装,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在本省进行工商登记注册;2、经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资格认定,有《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资格认定证书》。

(精选文档)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批和管理工作细则

(精选文档)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批和管理工作细则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批和管理工作细则2011-11-29 17:46山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为加强和规范我省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的审批程序和管理工作,依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办法》、《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和《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单建人防工程的审批人防工程审批程序,按照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顺序进行报批。

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划分为大型项目、中型项目、小型项目和零星项目。

人防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按照下列权限审批:(一)大型项目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二)中、小型项目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其中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国家和北京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三)零星项目可不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其项目建议书、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报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人防工程建设审批程序:(一)申报项目建议书及相关材料。

1、上报人防工程项目建议书请示;2、人防工程项目建议书文本;3、规划部门的选址意见书或者政府会议纪要。

人防工程项目建议书(文本)的内容主要包括: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防护要求、战时平时用途、建设条件、环境影响、协作关系、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初步分析。

(二)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人防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有关材料:1、人防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的请示;2、编制好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3、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会议纪要;4、人防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表。

人防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的内容主要包括:建设目的和依据,建设具体地点及征地拆迁情况,建设条件、环境保护、战时平时用途,主要防护指标和战术技术论证,市场调查、预测,主要经济指标的研究比较和分析,水文、地址、气象资料,政府部门和主要协作单位签署的意向文件,建设规模、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工程总体设计原则和方案优选,工程进度安排和项目实施的主要措施,使用或者生产(经营)的组织管理,战备、社会和经济效益评价,工程位置图和选定方案图。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评选全省人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评选全省人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评选全省人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3.23•【字号】晋人社厅函〔2018〕328号•【施行日期】2018.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评选全省人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8〕328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民防空办公室: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省军区的坚强领导下,全省人防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第七次全国人民防空会议要求,以新时期军事斗争人民防空各项准备为牵引,紧紧围绕有效履行“战时防空、平时服务、应急支援”使命任务,落实“强基础、抓规范、提能力”工作思路,爱岗敬业、顽强拼搏,大胆创新、无私奉献,为我省人防工作与经济社会融合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

为树立典型、弘扬先进,进一步推动全省人防工作科学有序发展,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决定评选表彰一批“山西省人防工作先进集体”和“山西省人防工作先进个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一)评选范围山西省人防工作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各市、县(区、市)人防办及其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省人防办内设机构及直属单位,大型企业人防主管部门。

山西省人防工作先进个人评选范围:全省各级人防办及其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在编在职干部职工,大型企业人防主管部门工作人员。

(二)表彰名额拟评选表彰山西省人防工作先进集体30个,山西省人防工作先进个人40名。

评选表彰实行差额推荐,各市、各单位按照表彰名额1:1.2的比例推荐上报(差额不足1人的,按1人推荐)(具体表彰名额分配表见附件2)。

二、评选条件(一)山西省人防工作先进集体评选条件1、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决落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决策部署,有很强的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

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9.27•【字号】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91号•【施行日期】2021.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防科技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91号《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业经2021年9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1月1 日起施行。

2021年9月27日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提高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建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工作的领导,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并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具体落实。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鼓励下一级人民政府建设人民防空工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审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服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应当与其他规划相衔接,将重要目标以及毗邻区、高新高端产业聚集区、人口密集区和商业繁华区等列为防护重点。

第六条人民防空工程的防护类别、防护(化)级别、战时用途应当符合人民防空工程规划和国家规定的防护(化)标准。

(一)新建医疗卫生设施项目应当配套修建人民防空医疗救护工程,工程规模和防护(化)标准按照战术技术要求确定;(二)人民防空专业队组建单位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修建人民防空专业队工程,防护(化)标准按照战术技术要求确定;(三)城市居住区和公共建筑应当以配套修建人员掩蔽工程为主,且工程服务半径不宜大于200米;(四)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不低于地下总建筑面积30%的比例修建人民防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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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2008年5月16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3月31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8年9月30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等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战时防空与平时利用相结合,地上建设与地下开发相结合,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公安消防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人民防空需要,组织本级人民防空、规划、建设等部门编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向社会公布,但涉密工程除外。

编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将学校、医院、车站等人口密集区域列为防护重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为本级城乡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公共绿地、广场、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重大基础设施的规划与建设,应当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兼顾人民防空的功能。

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功能的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人民防空指挥、通信等涉密工程,公用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的建设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用于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的专用工程,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投资建设 ;防空地下室,由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 ,所需资金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并纳入各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第九条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合资、合作、股份制、独资等多种形式投资建设人民防空工程。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配套设施及附属工程)依法享受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性项目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战时由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统一安排使用。

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不得损坏防护设备和擅自改变防护工程结构,使其保持良好的防护效能。

第十一条在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教育园区等各类园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新建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一)新建10层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不少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护级别为6级以上的防空地下室;(二)新建9层以下、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至5%修建防护级别为6级以上的防空地下室。

幅度具体划分: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5%修建;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4%修建;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3%修建;其他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按照2%修建。

除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外,其他乡(镇)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情况,逐步规划和建设人民防空工程。

第十二条依法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到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条件表,并对下列事项作出书面承诺 :(一)委托有资质的机构,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设计条件,编制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二)开工前,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审查合格后,将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审查报告报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按照备案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规范和标准施工,不擅自变更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四)开工后十五日内,到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者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五)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及时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六)工程竣工后九十日内,申请专项验收,未经专项验收的,不投入使用;(七)验收不合格的,自愿足额缴纳易地建设费。

第十三条新建除防空地下室以外的其他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单位和其他进行地下空间开发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向项目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申请,建设项目所在地为市辖区的,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立项批准文件、地质勘察报告和工程设计文件:(一)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二)因建设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三)按照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小于新建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结构和基础积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经批准的,建设单位可以不修建,但应当按照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所需造价一次足额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统一就近易地建设,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易地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和易地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和管理;易地建设费的收缴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各级财政、审计、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易地建设费收缴、使用的审计和监督。

第十六条对下列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不能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应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 减半收取。

(二)享受国家和省优惠政策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扶贫和采煤沉陷区易地搬迁等居民住房,以及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予以免收。

(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住宅项目,予以免收;(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者其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建筑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除前款和国家另有规定的减免项目外,各级政府、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不得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

第十七条除人民防空指挥、通信等涉密工程外,其他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和防护设备的采购,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实行招标。

第十八条人民防空工程的防护设备,应当按照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安装。

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 ,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九条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报请提供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条件表的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专项验收。

第二十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提供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条件表的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将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30日内,向提供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条件表的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移交相关建设项目档案。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对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法修建的,应当足额缴纳易地建设费。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未履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承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其列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工作人员,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中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应当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批准缴纳易地建设费的;(二)对不符合减免条件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的;(三)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批准少建或者不建防空地下室的 ;(四)挤占、截留和挪用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1997年5月22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山西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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