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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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教学要求:
春秋战国时期是我国从奴隶制社会逐步向封建社会转变的时代。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一些诸侯国(如郑国、晋国等)先后出现了新的生产关系--封建生产关系。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制度,也随着"礼崩乐坏"而发生变革。通过本章的教学,是学生掌握奴隶制的"礼治"转向封建制的"法治"之标志:中国历史上首次公布成文法及其影响。掌握中国奴隶制法朝封建制法发展中的一系列问题。
东周与春秋战国:
从公元前770年周平王将国都东迁至雒邑(今河南洛阳),到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是中国历史上的春秋战国时期,也是东周时期。
“春秋”得名于鲁国的编年史《春秋》,一般指从公元前770年(周平王元年)至公元前476年(周敬王四十四年)的东周前期。
“战国”得名于秦统一前七雄征战的年代,一般指从公元前475年(周元王元年)至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天下的东周后期。
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历史上一个大变革的时代,一般认为,春秋是奴隶制瓦解、封建生产关系产生的时期,战国是封建制确立的时期。伴随着社会的转型,法律制度也从奴隶制形态向封建制形态转变。
第一节社会变迁与儒、法学派的主要法律思想
一、春秋以后的社会变迁及其影响
►春秋战国时期社会的基本特点是‚礼崩乐坏‛
(一)‚礼崩乐坏‛具体表现:
1、在经济上,铁器逐渐应用于农业生产,牛耕开始普遍推广;春秋中晚期,在‚井田‛之外,出现了‚私田‛;随着私田不断增多,井田制渐趋瓦解。
2、在政治上,春秋末期,王室衰微,王权旁落,各大诸侯国争夺霸权;各诸侯国内部,卿大夫专权,新旧势力矛盾日益激烈。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登上历史舞台,变法改革,并通过兼并战争统一天下。
3、在思想文化、意识形态上,也从注重‚神事‛到注重‚人事‛,从‚学在官府‛到‚私学‛,出现了儒家、法家、墨家、道家的大论战,形成了‚礼治‛、‚德治‛、‚人治‛与‚法治‛的对立。
(二)‚礼崩乐坏‛的结果:
井田制被破坏,礼制衰落,郡县制逐步取代分封制,王权旁落,政权下移。
这标志着奴隶制开始瓦解,封建制逐渐兴起。由此引发了法律制度的变革,形成了成文法运动,封建制法律形态代替了奴隶制法律形态。
二、儒家学派及其主要法律思想
(一)儒家
~是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中最早形成、最有影响的一个学派。‚儒‛的本义是指掌握一定的文化知识、精通周礼并以从事教育、执掌礼仪为业者。因孔丘早年曾从事这一职业,故其所创立的学派被称为儒家。
(二)主要代表人物
1、春秋末期的孔丘
2、战国中期的孟轲
3、战国后期的荀况。
(三)儒家法律思想
儒家法律思想的基本出发点是为统治者建立统一的贵族政体出谋划策,维护宗法等级秩序,教育百姓要安分守己。提出了‚礼治‛、‚德治‛和‚人治‛的法律主张:
1、维护‚礼治‛,即要求建立以家族为本位、以伦理道德为中心、以宗法等级为基础的法律制度和意识形态,要求以‚礼‛作为指导立法和司法的基本原则。
2、提倡‚德治‛,即认为法律仅仅是确立和维护‚君臣父子‛道德准则的辅助手段,主张‚教化‛,反对不教而杀;在法律和道德的关系上,相对轻视法律及其强制作用,重视道德感化作用。
3、重视‚人治‛,即指重视统治者个人尤其是最高统治者在治理国家过程中的决定作用,提倡‚圣贤‛治国,主张将立法权、司法权集中于‚英明‛的君主手中。
三、法家学派及其主要法律思想
(一)法家
法家是战国时期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主张‚以法治国‛的一个学派。春秋战国时期的成文法运动是法家产生的社会基础,成文法运动造就了法家学派,同时法家学派代表人物的思想和活动也促进了成文法运动的发展。由于法家的代表人物多是各诸侯国的政治家、军事家,直接领导着各国的变法运动,提出了‚法‛的观念作为自己主张的标志,故后人将这些主张‚变法‛、要求‚以法治国‛、‚一断于法‛的人士统称为‚法家‛。
(二)法家学派的鼻祖是战国初期的李悝。
(三)根据不同标准,法家的流派大致有三种划分方法。
1、从时间上,可以划分为:前期法家和后期法家。
2、从地域上,可以划分为:晋法家和齐法家。
3、从理论上,可以划分为:法派、势派、术派。
第二节春秋末期的‚铸刑鼎‛事件
一、春秋末期的‚铸刑鼎‛事件
(一)郑国、晋国‚铸刑鼎‛公布法律
1、公元前536年,郑国的子产铸法于鼎,史称‚铸刑鼎‛。中国古代第一次公布法律。
2、公元前503年,郑国执政驷杀邓析而用其《竹刑》。《竹刑》原为郑国大夫邓析所私自编撰,并无法律效力,后经国家认可,才具有法律效力。
3、公元前513年,晋国大臣赵鞅、荀寅将该国法典铸在铁鼎上,公布于众。第二次公布成文法。
(二)郑、晋两国‚铸刑鼎‛公布法律所引起的争论
1、叔向痛斥子产:‚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微于书,而激幸以成之,弗可为矣!‘国将亡,必多制’,其此之谓乎?‛(《左传》昭公六年)
2、孔子抨击赵鞅说:‚晋其亡乎!失其度矣。 贵贱不衍,所谓度也。‚二今弃是度也,而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何业之守?贵贱无序,何以为国?‛(《左传》昭公二十九年)
(三)‚铸刑鼎‛事件产生的社会条件
1、当时各诸侯国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
2.春秋末期教育制度的变化也为郑、晋两国公布法律提供了条件。
二、春秋时期‚铸刑鼎‛公布法律的历史意义
1、宣告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中国奴隶制法律形态的结束和成文法的
诞生。
2、拉开了春秋战国成文法运动的帷幕。
第三节战国时期封建法律制度的发展及《法经》
一、战国时期法制发展概况
(一)战国时期的成文法运动
继春秋末期郑、晋两国的成文法之后,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纷纷登上各诸侯国的政治舞台,进行变法改革,制定成文法,掀起了一场成文法运动。
1、韩国的申不害进行变法改革,颁布了大量的法令;赵国《国律》,魏国《大府之宪》;楚国《宪令》;秦国《秦律》。
2、战国时期,魏国《法经》;秦国《秦律》。
(二)各诸侯国法律制度的转型
1.法律性质的转变:从奴隶制法律转变为封建制法律。具体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1)维护封建财产所有权。
(2)以封建等级制取代奴隶制等级制。
(3)建立并巩固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
2.法律内容的变化
(1)法律调整的范围扩大,规定更加具体细密。
(2)刑罚从野蛮走向文明,出现了新的刑种。
3.司法组织及其活动
(1)春秋时期,司法权下移至诸侯,各诸侯国都有自己的司法组织,其名称不一;司法组织也开始独立出来。,
(2)战国时期,司法审判权相继由新兴地主阶级掌握。各诸侯国建立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司法组织。
二、《法经》的主要内容及其历史地位
(一)《法经》的体例与主要内容
1、背景:
公元前5世纪,魏文侯重用李悝为相,实行变法改革。李悝制定了中国封建社会第一部系统的法典《法经》。
2、《法经》的结构
►有六篇,从整体上看,是一部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法典。
《盗法》是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犯的法律;
《贼法》是有关危及政权稳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
《囚法》是有关审判、断狱的法律;
《捕法》是有关追捕罪犯的法律;
《杂法》是有关处罚狡诈、越城、赌博、贪污、淫乱等行为的法律;
《具法》是规定定罪量刑的通例与原则的法律,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总则部分。(二)《法经》的历史地位
(1)《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典的体例和基本原则,是中国古代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法典,标志着中国古代的立法技术已开始走向成熟,成为后世立法的滥筋。
(2)《法经》的出现有利于司法的统一,便于司法官准确适用法律和定罪量刑。
(3)《法经》的出现有利于立法的系统化,使立法活动在兼顾历史沿革和横向联系的科学环境中进行,避免重复和抵悟。
(4)将实体法(《盗法》、《贼法》、《杂法》)和程序法(《囚法》、《捕法》)大致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