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三违”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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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严重、较重、一般三违分类》

《煤矿严重、较重、一般三违分类》

《煤矿严重、较重、一般三违分类》各类“三违”界定标准一、严重“三违”,根据下列情节性质处罚、开除、降岗、住学习班1、特殊工种、瓦斯检查员、防突测压员、安检员、跟班干部、区队验收员脱岗、漏岗、假汇报者。

2、谩骂、殴打制止“三违”人员者。

3、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入井者。

4、偷盗、破坏井下安全设施者。

5、井下扒、蹬、跳。

6、敞开风门不关,造成风流短路,造成瓦斯超限的责任者。

7、因违章造成事故、1-3级非伤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者。

8、采、掘头面无措施施工。

9、放顶煤工作面在老塘侧放炮崩煤块者。

10、更换或修复抬棚时,不采取措施,冒险拆棚,造成冒顶者。

11、擅自停、开局扇造成瓦斯聚积。

12、打钻期间发生喷孔、夹钻、出水等特殊情况不认真执行措施规定的。

13、不坚持风电闭锁、检漏保护的。

14、放炮撤人距离不符合措施规定。

15、造成排放瓦斯的责任者。

16、私自改变支护形式。

17、误操作拉断钢丝绳者。

18、造成跑车责任者。

19、人车不按规定试验者。

20、瓦斯超限作业的责任者。

21、无措施或未按措施擅自排放瓦斯的。

22、对瓦斯监测系统人为停电,打过线、糊探头、故意破坏瓦斯监测装置的。

23、突出指标超限,不采取措施,冒险作业。

24、造成大面积瓦斯超限的责任者。

25、临时停工地点,不及时设置栅栏、警标的责任者。

26、利用电气设备放炮。

27、火药雷管私藏或夹带上井者。

28、不按规定处理瞎炮者、放糊炮、明炮者。

29、特殊工种不持证上岗者。

30、井下睡觉的。

31、新工人入矿未经安全培训而安排上岗作业的。

32、入井人员不戴安全帽,不随身携带合乎要求的自救器和矿灯。

33、酒后入井,或穿化纤衣服入井者。

34、管理干部及安检员现场失查、漏查重大隐患,不处理、不安排。

35、规程、措施不学习考试安排上岗者。

36、井下破坏各种安全设施者。

37、不能按时、按要求整改隐患者。

38、采面初采初放措施执行不力进行施工的。

39、更换或修复抬棚时,不采取措施,冒险作业者。

煤矿三违界定与划分

煤矿三违界定与划分

“三违”行为界定及等级划分的若干规定登封市兴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二〇一八年一月目录“三违”行为界定及等级划分的若干规定 (1)第一章共性部分 (2)一、严重“三违” (2)二、一般“三违” (3)三、轻微“三违" (3)第二章采掘部分 (4)一、严重“三违” (4)二、一般“三违”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轻微“三违” (5)第三章“一通三防"部分 (6)一、严重“三违” (6)二、一般“三违” (6)三、轻微“三违" (7)第四章爆破管理 (8)一、严重“三违” (8)二、一般“三违” (8)三、轻微“三违" (10)第五章机电运输部分 (10)一、严重“三违” (10)二、一般“三违” (11)三、轻微“三违” (12)第六章地面部分 (12)一、严重“三违" (12)二、一般“三违" (13)“三违"行为界定及等级划分的若干规定为更好的搞好安全生产,规范和约束职工规定作业行为,建立“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三违”定性和分级标准,为兴运煤业“三违"规范管理和正确分级提供依据,保证“三违”处理的一致性和公正性,促进“三违"管理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经研究决定对“三违”行为进行界定和分级。

一、“三违”的类型及性质“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根据违章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违章人意图和情节轻重将“三违”划分为三类,即轻微、一般、严重“三违”。

结合兴运煤业“三违”管理的实际,对三类“三违”给出如下定义,作为“三违”分类依据。

1、轻微“三违":是指违章行为不能对他人、自己、设备或财产等造成伤害或损害,或可能造成轻微的伤害或损害,但该行为不符合“煤矿三大规程"的有关规定。

掘进班组常见的三违行为

掘进班组常见的三违行为
掘进班组常见的“三违”行为





(1)岩(煤)巷不用湿式凿岩(煤),干打眼。 (2)不按爆破作业说明书(炮眼布置图、说明表)打眼装药。 (3)掘进工作面不按规定打探眼。 (4)多台凿岩机打眼时交叉作业。 · (5)打眼工骑在气腿上打眼。 (6)边打眼边装药。 (7)钻眼过程中发现来压、出水等异常现象,仍继续打眼。 (8)进入工作地点不认真敲帮问顶、检查支护状况就打眼。 (9)煤电钻使用前,不检查各部件是否完好,是否漏电。 (10)掘进工作面无施工图牌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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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掘进煤层斜巷不按规定打半截门子,镶帮不合格。 (12)上山掘进或片帮危险的平巷掘进工作面不及时进行迎 头支护或支护不合格。 (13)不按规定超前护顶。 (14)在掘进工作面严重危险区域内(冲击地压、煤与瓦斯 突出震背心。 (16)工作面爆破后,不等炮烟排净就进入工作面。 (17)粉尘浓度超标情况下继续作业。 (18)在有冲击地压的煤层巷道采用刚性支架。 (19)倾斜巷道施工未按规定设置躲避硐室。 (20)站在溜矸眼的矸石上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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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喷射人员不佩戴防护眼镜,喷头对着人。 (32)喷浆前,不检查喷浆机各部件是否坚固完好。 (33)锚索的预紧力和外露长度不符合规定。 (34)安装锚固剂前不吹净眼内的积水和岩(煤)粉。 (35)锚杆及锚索不按规定时间做拉拔试验。 (36)锚杆机使用前不检查风水管路接头连接是否牢固。 (37)不检查综掘机各部件是否完好、带病作业。 (38)综掘机开机时不及时开冷却喷雾。 (39)检修综掘机时,其他人员在截割臂和转载桥下方停留 或作业。 (40)耙斗机司机无遮挡保护继续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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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三违”、“打三违”行为清单

“反三违”、“打三违”行为清单

荥经县正原煤业有限公司荥经县凰仪乡河坪煤厂“反三违”、“打三违”行为清单一、“三违”的定义1.违章指挥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者或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安排或指挥生产的行为。

2.违章作业主要是指操作人员违反劳动生产岗位的安全规章和制度冒着危险进行作业的行为。

3.违反劳动纪律主要是指员工违反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规则和劳动秩序,即违反单位为形成和维持生产经营秩序、保证劳动合同得以履行,以及与劳动、工作紧密相关的其他过程中必须共同遵守的规则,可能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

二、“三违”行为界定的依据本标准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矿井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编制。

按照“安全第一、生产第二”、“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以生产现场安全管理为主,兼顾岗位安全责任和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充分结合矿井安全生产实际,遵循科学、实用、易操作的特点定制。

当与上级界定标准不一致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界定执行。

“反三违”、“打三违”行为清单其分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文明生产和违反劳动纪律四大部分,违章作业又分为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运输、火工产品及爆破、顶板管理七部分。

同时按照“三违”处罚规定进行处理。

对于有争议的“三违”现象,当事人可以在三日内向本单位安监科、矿安委会提出复议。

三、适用范围本“反三违”、“打三违”行为清单适用于荥经县正原煤业有限公司荥经县凰仪乡河坪煤厂的所有员工。

四、“反三违”、“打三违”行为清单本“反三违”、“打三违”行为清单由违章指挥行为清单、违章作业行为清单、违反劳动纪律行为清单3部分组成。

反三违”、“打三违”行为清单一张图合计(一)“反三违”、“打三违”行动违章指挥行为清单(二)“反三违”、“打三违”行动违章作业行为清单1 .对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处罚标准按已下发的《“三违”教育处罚实施细则》执行;2 .对违章作业按下列处罚标准执行;对于严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情节恶劣的,经查实后给予重处重罚(由安委会讨论决定但最低处罚不得低于500元)。

地下矿山“三违”详细清单

地下矿山“三违”详细清单

三违”详细清单
“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简称。

违章指挥: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各级管理人员违反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制度及生产经营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指挥行为。

其表现为:不从实际出发,盲目追求完成生产任务,不落实、不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未采取安全防护设施和落实安全管理规定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在未取得相关资质资格,未执行审批许可备案等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组织实施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设备、人员、方法等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组织实施作业;安全意识淡薄,不懂安全技术和规程,强令或指挥他人冒险作业或是违章作业;发现违章作业行为和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放任自流。

违章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不执行工艺技术、生产操作、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通知、决定等而实施作业行为。

其表现为:不按规定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发现设备或安全防护装置缺损,不采取措施,继续操作〃带病〃设备;不执行安全防范措施,在无安全保障的情况下实施作业;不按操作规程、工艺要求操作设备;不执行审批程序,擅自实施作业;未取得相应资格、资格擅自进行作业;无视安全,忽视警告,冒险进入危险区域。

违反劳动纪律:是指违反劳动生产过程中为维护集体利益并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而制定的要求每个职工遵守的规章制度的行为。

劳动纪律包括:组织纪律、工作纪律、技术纪律以及规章制度等。

其表现为:迟到、早退、无故旷工;脱岗、串岗、睡岗;工作时间干私活、办私事、干与工作无关的事;工作中不服从分配、消极怠工;不听从指挥、无理取闹、肆意纠缠;不遵守生产与工作纪律、奖惩制度及其他纪律等。

三违”行为清单。

三违分类

三违分类

矿工常见“三违”1、入井前喝酒2、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入井3、入井不携带自救器4、穿化纤衣服入井5、入井不戴安全帽6、入井不携带矿灯7、不接受入井检身制度8、出入井口不按规定走出入口9、超员乘安全车10、乘坐安全车时不挂防护链11、在人行道宽度不够的大巷里行走,当车辆接近时不立即进躲避硐暂避12、在机车上搭乘13、在两车厢之间搭乘14、人车行进中扒上跳下15、开车时还不顾一切捡拾掉落在车外的物品16、乘坐固定式矿车、平板车和材料车17、扒乘井下货车18、乘车时身体或携带的工具和零件露出车外19、在斜巷行走,不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规定20、在井下轨道中间行走21、乘车时躺卧、打瞌睡22、乘车挤上挤下,不听指挥23、在井下拆开、敲打、撞击矿灯24、乘坐带式输送机、刮板输送机25、井下吸烟26、用灯泡取暖27、使用电炉子28、闯放炮警戒线29、擅自进入钉有栅栏或挂有危险警告牌的地点30、不走专门设置的过桥通道,随意跨越井下带式输送机31、在刮板输送机的机槽内行走32、攀扶电缆行走33、井下打盹睡觉34、不在安全地点休息或就餐35、井下行走时,随身携带的长工具扛在肩上36、上班时间打架斗殴37、随意挪动井下路标和安全标志38、通过风门不随手关闭39、随身携带锋利工具刃口不戴护套40、私自拆开计量仪表封条或铅封41、随意拆卸防尘设施42、损坏风筒43、损坏报警、信号装置44、将井下机电设备安全保护甩掉不用45、擅自脱岗、聊天46、私自顶岗、串岗和打连班47、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48、不是电气维修工,擅自检查、维护和调整电气设备49、用湿手或金属物品扳动带电的电器开关50、擅自在井下和井口房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51、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52、擅自动用井上、下消防材料库储存的材料53、随意拆卸支护紧固部件54、不在工作地点交接班55、上班迟到、提前升井56、空顶下作业57、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超标情况下作业58、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59、使用未取得煤矿矿用安全标志的产品60、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61、不熟悉避灾线路62、发现危险预兆视而不见,不处理63、在井下擅自打点发信号64、破坏安全煤柱65、工作面不执行“敲帮问顶”制度66、风量不足照常作业67、用可燃性材料搭设临时休息间68、不熟悉灭火器使用方法和存放地点69、救护车挪作他用70、私自销毁爆破材料71、炸药和雷管通车运输72、将爆破材料装入衣袋里73、将爆破材料乱扔、乱放74、不等炮烟散尽,进入工作面75、带失效、漏液的矿灯入井76、横穿大巷、弯道、交叉口,忽视执行“一慢、二看、三通过”77、井下不瞭望行走横跨正在运行的绞车道或无板绳道78、行走在采区、巷道里不注意支护情况79、在溜煤眼和下料眼内行走,或在溜煤眼下方停留80、巷道乱堆放物品,安全出口不畅通81、放飞车82、采煤机运行时,不避开牵引链83、干打眼,不喷雾降尘84、打眼不戴防尘护具85、润滑油、棉纱、布头乱扔86、剩油、废油泼洒在井巷或硐室里87、检修掘进机时,其他人员在截割壁和转载桥下方停留或作业88、坡度大于7‰的人力推车89、在装有爆破材料的罐笼内有其他人员90、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运送爆破材料91、用刮板、带式输送机运输爆破材料92、清洗风动工具使用可燃性和有毒性洗涤剂93、抵制安全监察,拒绝安全指令94、干部下井不携带便携式甲烷报警仪95、不参加安全培训、活动96、不参加班前会。

煤矿各专业“三违”分类界定标准

煤矿各专业“三违”分类界定标准

****公司“三违”分类界定标准一、采煤专业1、严重“三违”(1)采煤工作面空顶作业引起顶板冒落造成瓦斯超限的;(2)爆破距离不够或其他工序平行作业距离达不到要求的;(3)采煤机、刮板输送机等电器设备检修时不停电闭锁的;(4)初次放顶工作面特殊支护没有按规定支设;(5)初次放顶及回撤工作面措施未经会审擅自放顶;(6)工作面过断层、老空等地质构造带未提报特殊支护措施或有特殊支护措施不按规定支设;(7)煤机滚筒前后5米范围内有人情况下煤机运行的;(8)紧急情况下没有及时停机的;(9)停机后离开煤机不打开隔离开关或不拉开离合器;(10)煤层倾角大于25 度时,没有档矸设施或使用不好而继续作业的;(11)采煤机作业未发开机信号开机的;(12)处理煤机临时事故时不闭锁溜子而平行作业的;(13)初放工作面未经会审、特殊支护不符合规定擅自放顶;(14)有推棚、倒柱、片帮、空顶等问题不及时处理的;(15)特殊支架不合格进行回柱放顶;(16)站、跨在运行溜子上作业的;(17)进入空顶区域或支护不完好区域;(18)擅自缩小或扩大工作面控顶距;(19)大倾角工作面将大块煤矸攉入搪瓷槽滑行;(20)一人回柱无人监护或先回后支的;(21)回采面漏顶而不进行接顶支护继续生产的;(22)工作面相关人员没有佩戴合格测压计的;(23)接班前或爆破后未敲帮问顶直接进入迎头作业;(24)其它认为严重的“三违”行为。

2、一般“三违”(1)在煤壁区作业,工作前不敲帮问顶;(2)煤壁伞檐超过规定不处理,继续工作;(3)煤层倾角大于25°时不设挡煤板、挡矸帘;(4)煤墙爆破后不按规程要求及时挂梁支护或爆破倒棚后不处理继续爆破;(5)失效支护不及时处理;(6)有推棚、倒棚、片帮问题不及时处理;(7)拆卸、安装挡煤板时不停止输送机运转;(8)三用阀的方向未按规定设置;(9)端面距超过规定后,不及时支护;(10)特殊支护不合格的情况下,进行回柱放顶;(11)工作面用手镐或其他工具代替单体柱卸载把手;(12)工作面上、下隅角放顶滞后超过规定;(14)工作面随意丢顶煤、底煤,浮煤厚度超过规定;(15)在无人监护的情况下单人打设支柱或回柱作业;(16)煤帮有人作业时移工作面输送机;(17)单体柱不穿柱鞋,钻底超过规定的;(18)工作面不坚持循环注液;(19)煤机有故障强制运行的;(20)煤机滚筒误割支架等刚性材料的;(21)单体、∏型钢梁、铰接顶梁不完好或不按规定使用的;(22)割煤机作业时,上下5米范围内有人进行移架操作的;2(23)割煤与移溜、支护的距离超过规定;(24)煤壁区的梁柱与煤机滚筒之间的高度或深度不够,煤机继续运行的;(25)煤机停放在断层、顶板破碎等地段的;(26)不开煤机喷雾割煤的;(27)未对破碎机的防护罩、锤头、信号、闭锁等进行检查、不完好运行的;(28)不按规定处理放煤口堵塞的大块煤矸;(29)单体支设在浮煤矸上或未按规定使用柱鞋;(30)损坏、失效支柱仍继续使用;(31)未检查顶板和煤帮的支护;(32)未按规定拆卸原顶板支护;(33)收尾回撤作业现场不能及时对所辖范围支护进行加固、维护的;(34)收尾回撤作业前煤帮未背实、背严的;(35)使用机械回料时信号不畅;(36)长钢梁(双楔梁)架棚未覆盖运输机头(尾);(37)进入煤壁区联网未停机闭锁;(38)支架安装、拆除点顶板支护不符合规定;(39)未检查安装地点顶帮支护;(40)未检查设备完好;(41)施工人员站位不当;(42)曲轴箱油量不符合规定运行的;(43)泵站调定压力不符合规定或压力指示器失效;(44)其它违犯规章制度的行为。

三违处罚细则(新修订)

三违处罚细则(新修订)

**煤矿“三违”处罚细则附件一:具体的“三违”行为分类解除劳动合同违章行为1、酒后入井或酒后在矿院内滋事造成不良影响者。

2、一月内出现3次违章,半年内出现5次一般“三违”或半年内出现3次严重“三违”人员。

3、放飞车、乘坐皮带、溜子或扒坐矿车、蹬钩者。

4、乘罐笼时随意向井筒内乱扔东西者。

5、对领导或安全管理人员采取打击报复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者。

6、私自把炸药、雷管等爆炸材料带到矿门外者。

7、在设备、人员为撤到安全地点就下令放炮者。

8、井下盗剥电缆者。

9、故意破坏检测系统使其无法正常显示真实数据者。

10、瓦斯超限而违章指挥进行作业者。

11、利用工作权利和工作之便,吃、拿、卡、要者。

12、防突、防瓦斯措施未采取到位而造假的责任者。

13、破坏井下安全设施、通防设备设施;私掐电缆信号、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

14、钻探虚报进尺的。

15、无措施擅自打开栅栏(或密闭)进入盲巷的。

16、井下打架伤人的。

17、穿化纤衣服或携带香烟、火种入井者。

18、效检超标生产,超循环进度掘进或回采。

19、违规悬挂、包裹、修改瓦斯检测探头的。

20、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

21、经矿研究认定的其它严重违章行为。

共性部分一、一般“三违”1. 不穿防砸胶鞋入井的。

2.下井不带毛巾、不系帽带、井下脱矿帽的。

3.井下工作将矿灯、自救器放在一边,而未随身携带的,或者工作人员矿灯不戴在安全帽上的。

4.一般工种未持证上岗的。

5.作业时不执行“手指口述”、设备点检、“六项签字”确认制度的。

6. 井下看书的。

7.不执行要害场所管理制度的。

8.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的。

改:高空作业1.5米以上不系安全带的9.不按规定佩带相关监测仪器、仪表的(瓦斯便携报警仪、电笔、塞尺等)。

10.大巷单人行走的。

井下2人及以上行走不排队的。

11.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存在火源的。

12.井下特殊岗位晚到岗及早离岗或不现场交接班的。

13.未经有资质单位培训并持证上岗的,本人违章作业,区队管理人员违章指挥。

关于加强“三违”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关于加强“三违”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关于加强“三违”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矿各单位:为了进一步强化我矿安全管理,加大对“三违”人员的教育力度,牢固树立“安全光荣、违章可耻、工伤有罪”理念,从源头上解决“三违”人员思想上的“隐患”,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三违”的定义凡生产作业时间内、生产作业过程中、日常工作中出现的盲目性、盲从性、无知性、习惯性、管理性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均为“三违”行为。

1、违章指挥是指各单位的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安排或指挥生产的行为。

在发生事故的原因中,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约占60~70%。

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三者之中,违章指挥危害最大,造成的影响和损害的程度也最为严重,它具有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三重特性,且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不可抗拒性,特别是隐性违章指挥不易发现,但对安全的威胁更大。

2、违章作业主要是指操作人员违反劳动生产岗位的安全规章和制度冒着危险进行作业的行为。

3、违反劳动纪律主要是指员工违反劳动规则和劳动秩序,即违反单位为维持生产经营秩序、保证劳动合同得以履行,以及与劳动、工作紧密相关的其他过程中必须共同遵守的规则,可能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

二、“三违”的分类“三违”划分为三类:即一般“三违”、严重“三违”和特别严重“三违”。

1、一般“三违”:是指违章行为可能对他人、自己、设备或财产等造成一定伤害或损害。

2、严重“三违”:是指违章行为可能对他人、自己、设备或财产等造成严重伤害或损害。

3、特别严重“三违”:是指严重违反“煤矿三大规程”及其它有关规定。

三、“三违”产生的根源1、“三违”现象有人的心理、生理以及管理等多方面的原因,如安全知识缺乏、安全意识低下以及不健康的安全心理;休息不足、劳动强度大导致意识疲劳;不良情绪和异常心理的影响;逆反、偷懒、走捷径和省事心理作怪;观察不细致,思想不集中,反应不敏捷,操作不熟练;自控能力差,应急处理和自救能力差;教育培训未到位或无证上岗;现场缺乏安全检查和监护,现场管理人员责权不清,安全责任意识树立不牢;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安全职责落实不到位,不执行或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力,安排工作、指挥生产时违反有关安全生2、实际经验表明,反“三违”要控制23种人:一是善于冒险、不考虑后果的“大胆人”,二是冒失莽撞的“勇敢人”,三是吊儿郎当的“马虎人”,四是满不在乎的“粗心人”,五是心存侥幸的“麻痹人”,六是投机取巧的“大能人”,七是固执己见的“怪癖人”,八是牢骚满腹的“情绪人”,九是难事缠身、心事重重的“忧愁人”,十是急于求成的“草率人”,十一是心神不定的“心烦人”,十二是习惯违章的“固执人”,十三是凑凑和和的“懒惰人”,十四是带病工作的“坚强人”,十五是休息不好、身体欠佳的“疲惫人”,十六是变化工种岗位的“改行人”,十七是酒后开工的“不醉人”,十八是力不从心的“老工人”,十九是初来乍到的“新工人”,二十是受了委屈的“气愤人”,二十一是不求上进的“抛锚人”,二十二是单纯追求任务指标的“效益人”,二十三是盲目听从指挥的“糊涂人”。

有关井下“三违”分类

有关井下“三违”分类

“三违”采掘类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轻微“三违”。

1、割煤时追机拉架滞后超过6个支架者;2、非顶溜作业的情况下,液压支架操作完毕后,操作手把没有打到“零”位者;3、综采工作面支架仰、俯角超过7度的责任者;4、架棚时卡缆反锁、缺少板销的责任者;5、排头、排尾架歪斜、倒架、咬架、架间距不合要求的责任者;6、顶板离层仪观测记录填写与实际不符的责任者;7、架设超前棚时少于四人操作者;8、打底座压柱、回柱放顶少于两人操作者;9、喷砼表面有蜂窝孔洞及漏筋的责任者;10、其它认为性质轻微的“三违”者。

二、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三违”。

11、综采工作面液压支架架间距离超过0.5米,或已拉过架的液压支架前梁距煤帮超过0.5米,而没有采取补强支护措施者;12、工作面撤架时三角区未按规定支护顶板者;13、支架护帮板未按规定打出者;14、锚杆巷道(包括锚喷巷道)距迎头5m范围内已施工好的锚杆、锚索中(刚施工的一排或两排可以不计),存在不合格且未做标记的锚索,或失效、不合格锚杆达到3根且未做标记的;15、在已施工好的巷道中(刚施工的一排或两排可以不计,正在处理网兜时不计),金属网网头、网边联结在5m范围内不合格数量达到3处的责任者;16、液压柱失效拒绝处理的责任者;17、大采高工作面,未设专人观山,人员进入支架前柱前方作业的;18、大采高工作面割煤时,机组下风侧,或上风侧30个架的范围内,人员进入支架前柱前方作业的;19、在前溜机头回柱未停前溜、转载机者;20、综采工作面溜子、转载机未停机时,在溜子机头正对面(范围内)或在溜子无挡板区段作业者;21、超前回棚、回柱的作业者;22、进、回风超前支护的支护长度、支护数量及支护方式不符合规程规定的责任者;23、进、回风隅角未按规定打切顶柱、戗柱者;24、进、回风隅角悬顶距超规定拒绝打煤墙者;25、掘进工作面出现伞檐未按规定处理继续作业者;26、锚杆支护巷道未按规定配备锚杆拉力、锚索涨拉仪作业或没有做锚杆拉力试验的责任者;27、炮掘架棚工作面未按规程措施要求设置防崩倒装置而继续放炮的;28、采掘工作面出现失效支架,不能有效地支撑顶板,又未采取临时措施者;29、进入煤帮作业未进行敲帮问顶的责任者;30、单体柱、木点柱支设后未及时设防倒装置者;31、损坏巷道支护未及时修复的责任者;32、工作面采高有三处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的责任者;33、大样图与工作面实际情况不符的责任者;34、规程考试不合格上岗者;35、采掘工作面施工前规程措施未按规定下发到有关单位的责任者;36、末采时,顶网落地与底网交接少于1米者;37、机组司机超规定割底留顶者;38、未采取保护措施将金属液压支架损坏者;39、其它认为性质一般的“三违”者。

三违分类

三违分类

凡属一下情况之一者,为严重“三违”1、掘进工作面超空顶的责任者2、未按作业规程或技术措施要求安装使用锚固剂及私自减少锚固剂使用者的责任者3、掘进工作面未按照规程措施使用临时支护者4、工作面有冒顶危险不采取措施强行作业者5、架棚、锚杆、锚索、超前锚杆施工不合格拒绝处理者6、进入扒煤机、扒矸机、倒装车作业范围内的责任者7、违反规程、措施规定空顶作业的8、擅自改变支护参数、降低支护强度的9、施工锚索、锚杆时未按规定使用锚固剂者10、随意拆除、拆卸防尘设施、随意拆开风筒或损坏通风设施者11、放炮撤人距离不符合规定的责任者12、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达到1.5%时,未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的责任者13、电动机或开关附近20米范围内瓦斯浓度达到1.5%,机电设备未停止运转、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者,或不听瓦检员指挥者14、各单位在施工各类钻孔时,发现喷孔、孔内着火、涌水等明显异常后,没有及时汇报的15、采掘工作面听风后不及时组织撤离或拒不及时撤离的16、随意甩掉风电或瓦斯电闭锁者17、破坏通风、瓦斯抽放、监测监控设备设施的18、随意移动或遮挡瓦斯传感器,导致不能真实反映现场瓦斯情况者19、井下放明炮、糊炮者20、放炮、巷道贯通未设警戒人员的责任者21、放炮警戒人员未按规定站岗者22、不听劝阻强行进入炮区者23、放炮未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者24、炮眼内出现异常情况仍装药放炮者25、一次装药分次放炮者26、未按规定处理瞎炮者27、用残眼装药放炮者28、私藏、乱扔火工品、将火工品私自带上井的29、同时打开两道风门者30、小绞车钢丝绳绳头、绳卡松动、残缺或失效继续作业者31、钢丝绳断股、磨损或断丝超过规定继续使用、停车为摘老钩绳,绞车司机离岗责任者32、推车过风门、风帘时,用车撞开风门、风帘者;没有安全措施或不按措施运输者。

33、在能自动滑行的坡巷上停放车辆,没有设置合格的挡车装置;34、处理矿车掉道时,没有按规定或措施操作者;35、小绞车不带电房车者或在安有小绞车又可能造成跑车的地方,不挂绞车绳而放下空重车者;36、电瓶车司机离开座位时,没有切断机车电源、没有去下控制手把、没有刹紧车闸者;37、电瓶车司机在车外操作者;38、无干部跟班运输超长物料、大型设备等非正常作业的运输作业者;39、车辆掉道后,现场无跟班队干或者安全员进行安全监督而私自上道的责任者;40、小绞车运输中不按规定设警戒或下山侧警戒把关人员警戒距离距阻车器不足25米的;41、强行进入运输区域的;42、车辆运行中扒、蹬、跳的43、小绞车运输中行车行人的;44、放飞车的45、溜子运行中,用脚蹬、手板、撬棍等方式或工具处理漂链者;46、设备在停机、停运后,未及时将开关打至零位者;47、起吊重物时,作业人员在起吊设备及重物坠落所波及的危险区域内作业者;48、使用起吊设备、用具有严重缺陷仍进行起吊作业的责任者;49、停电后不验电、放电就触及电器设备者;50、耙岩机等钢丝绳磨损超过规定(断丝10%、断股、挽疙瘩)作业者;51、用手抓握能旋转钻杆的责任者;52、耙岩机未闭锁,人员进入钢丝绳波及区域作业的责任者;53、皮带运行中,人员站在皮带架上作业者;54、带电搬迁电器设备、移动高压电缆者;55、停电检修或处理故障未按规定挂警示牌,未设专人看护者;56、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强行带电检修设备的;57、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不带绝缘手套、不穿绝缘鞋的;58、在用电气设备出现老鼠洞或接线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的责任者;59、事故原因未查清、设备故障未清除强行送电的;60、停电后未验电、放电就触及电器设备者;61、采掘机组、转载机、皮带、刮板机等设备运行过程中,触及设备运转部位的;62、破坏测量导线点或死机改动测量中线的责任者;63、干部违章指挥者;64、井下拆卸矿灯者;65、跟班干部脱岗、睡觉者;66、重要岗位(安检员、瓦检员)未按规定交接班、安检员脱岗者;67、井下打架者;68、酒后入井者;69、放炮警戒员脱岗者;70、偷拿火工品者;71、携带烟草,点火入境者;72、井下要害岗位人员脱岗者;73、高压风水、液压管的动力源未关闭,强行拆卸管路者;74、在事故追查过程中,故意编造故事、隐瞒事实真相者;75、作业现场出现事故后不按规定汇报或私自处理者。

煤矿三违人员管理制度范本(3篇)

煤矿三违人员管理制度范本(3篇)

煤矿三违人员管理制度范本一、凡违反我矿劳动纪律,违反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领导干部违背上述规定指挥生产或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的行为,统称为“三违”(具体表现参照附件)二、全矿干部职工都有反“三违”的责任和义务,矿鼓励广大职工抓“三违”。

矿级正职每人每月反三违不少于____起,副职不少于____起,正副科长、队长、技术员每人每月抓“三违”不少于____人次。

三、抓“三违”必须查明“三违”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作业地点、时间、“三违”的具体行为及违犯哪些规定等内容,并及时到安全科登记。

四、“三违”人员所在单位、现场班组长、跟班队长、考勤室、灯房等单位(或人员)应积极配合澄清“三违”人员的有关情况,否则,按“三违”人员违章事项的处罚规定对部门负责人进行处罚。

五、考核办法1.“三违”登记必须本人签名,不准代签。

多签者按抓到的“三违”人数平均计算每人抓到的“三违”数,若平均不到____人次,视为没完成任务。

2.中层干部因病或其它特殊情况完不成抓“三违”任务,必须由矿长、书记批准。

六、“三违”帮教管理规定1.凡“三违”人员全部帮教,帮教内容。

①本人写出检查及保证书;②队领导谈话;③系统领导谈话;④书记谈话;⑤井口曝光台广播录像;⑥家属联保;⑦停工培训。

安全科根据“三违”性质、严重程度分别实行相应的帮教内容,以“三违”帮教通知书的形式下发到有关科队。

一般“三违”人员进行①、②、③、④、⑥项;严重“三违”人员过“7关”,井口曝光台广播录像,由安全科通知具体时间,队长带领本人到井会做检查,照违章像上违章亮像台。

2.科队接到“三违”帮教通知书后立即通知本人,由培训科对其进行培训,在培训期间本人不得请假休班;严重“三违”人员在培训期间本人不得上班,确因特殊情况必须经安全科批准。

3.“三违”人员自通知书下发之日起,5—7内天必须培训结束,考试合格后方可返岗上班。

特殊情况,经安全矿长批准后可适当延长日期。

煤矿“三违”行为类型界定标准

煤矿“三违”行为类型界定标准

煤矿“三违”行为类型界定标准一、严重“三违”(一)综合部分1、无规程、措施组织施工的;2、工作地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措施或被有关部门停止生产,继续组织生产的;3、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和无证上岗的;。

4、跟班班队长不亲临现场指挥生产工作,早升井、晚入井的;5、现场存在不安全隐患,责令限期整改且不安排落实整改的;6、安全检查员空班漏检或不进入现场、不在现场交接班的;7、入井不戴安全帽、矿灯,喝酒的;8、地面各生产厂点在起吊重物、高空作业等危险性比较大的工作时,无安全措施的;9、井下爆破不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10、在井下乘坐非乘人皮带,超员乘坐人车的;11、刁难、谩骂、殴打安检员或瓦检员的;12、在井下打架斗殴者的;13、各岗位、值班人员空岗、脱岗的;14、各类司机酒后开车的;15、在工作岗位或工作时间喝酒、睡觉的。

(二)采煤方面16、采煤工作面未及时支护而空顶作业的;17、工作面各类支架、支柱不齐全或支护质量低劣、初撑力不足的;18、割煤机与运输机未按规定安装急停开关实现闭锁的;19、工作面不按规定先支后回,提前回柱的;20、采煤工作面采空区悬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不采取人工放顶,继续组织生产的;21、采煤工作面无风、无水或风量不足时,继续组织生产的;22、采煤工作面安装与撤除时不认真执行作业规程规定的;23、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与现场生产不相符或工作面情况发生变化时,不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措施的;24、采煤面超前支护距离不够或支护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25、采煤工作面无备用支护材料的;26、采煤工作面开工前,班长不对工作面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的;27、炮采及刨煤机工作面上下端头不使用四对八架钢梁特殊支护的;28、综采工作面压力大煤壁片帮严重时,不使用护帮板的;29、工作面爆破时,不采取措施保护支架和其他设备的;30、工作面遇有坚硬夹矸或岩层时不采取爆破松动,用采煤机强行截割的;31、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期间无放顶领导小组成员和区队管理人员跟班现场指挥生产的;32、采煤工作面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时不执行强制防顶措施的;33、综采工作面处理倒架、歪架、压架以及更换支架和拆修顶梁、支柱、座箱等大型部件时,无安全措施施工的;34、回撤、安装工作中,不坚持敲帮问顶,先支后回,打好临时支护或在无支护下空顶作业的。

煤矿三违分类与界定

煤矿三违分类与界定

煤矿“三违”含义及其分类第一节“三违”含义“三违”是指矿山企业职工在生产、建设中所发生或出现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和行为。

违章指挥:是指煤矿各级领导对矿工下达违反《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的指令,并强使矿工执行的行为。

违章作业:就是违反《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无视安全常识及技术规定或不听有关人员的劝告和阻止,冒险蛮干的操作或作业行为。

违反劳动纪律:就是违反企业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的现象和行为。

第二节“三违”现象界定标准依据“三违”对安全生产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的不同,将“三违”划分为严重“三违”和一般“三违”两个等级。

一、一般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界定为严重“三违”:1、发生事故或发现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而又不向公司(单位)安监部门或调度室、主管领导汇报的。

2、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责令停产整改后继续施工的。

3、无作业规程或措施施工的。

4、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

5、跟班干部对现场存在的重大隐患不安排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6、带班或跟班领导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

7、带班或跟班领导在停电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

8、携带点火物品、香烟下井的。

9、工作期间睡岗、空岗和脱岗的。

10、酒后进入工作现场或班中喝酒的。

11、入井人员不戴安全帽,不随身携带矿灯和自救器的。

12、损坏井下安全设备设施,私掐电缆,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

13、矿井医务室接到调度室急救电话,未能做好抢救准备工作,或抢救工作不及时的。

14、进行电气焊作业时未按照操作规程要求采取安全措施的。

15、无证或证件过期上岗作业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界定为一般“三违”:1、井口20m范围内吸烟或有火源的。

2、井下特种岗位晚到岗、早离岗,或不执行现场交接班的。

3、穿戴化纤衣物下井的。

4、井下脱帽休息的。

5、井下工作时将矿灯、自救器放在一边,未随身携带的。

三违分类标准及处罚标准

三违分类标准及处罚标准

三违分类标准及处罚标准第一章特别严重三违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特别严重“三违”视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行政处分、开除矿籍留矿使用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得在公司其他单位录用上岗。

(一)“一通三防”方面:第一条排放瓦斯早场混合风流处的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3%的;人员随意进入盲巷的;采掘工作面停风后不及时组织撤离或拒不及时撤离的;瓦斯超限的采掘工作面当班未停产的给予责任者开除或留用察看处分。

第二条瓦斯检查员、防突员在检查、防突指标检测过程中闹虚作假、虚报检测数据的或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的给予开除或留用察看。

第三条破坏通风、瓦斯抽放、检测监控设备设施的;故意移动或遮挡瓦斯传感器等不能反映真实数据的;采掘工作面无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强行进行采掘作业的给予责任者开除或留用察看处分。

第四条瓦斯超限作业的。

指在作业范围内,监控探头记录或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超限时,仍进行作业的。

第五条隐瞒瓦斯超限的。

指未按矿规定统计上报瓦斯超限的。

第六条瓦检员、安监员、防突员弄虚作假、虚报检查数据的。

指(1)瓦检员、安监员、防突员空检、漏检,造假作弊;(2)实测相关数据造假的。

第七条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的。

指规程或措施规定断电值、断电范围而没有达到的。

第八条虚报、假报瓦斯抽采钻孔量和瓦斯抽采量。

指所报瓦斯抽采钻孔深度、钻孔量或瓦斯抽采量一次超过实际数值20%及以上。

第九条一风吹排放瓦斯。

指未使用三通调节风量造成第一汇风点瓦斯浓度达到3%及以上的。

第十条不按规程规定安装“三专两闭锁”的。

第十一条人为造成风电闭锁或瓦斯电闭锁失效的。

第十二条人为损坏通风设施(风门等)、监测监控设施的。

指(1)运输物料过风门不按规定开启而直接撞击,造成风门损坏,失去作用或漏风量超过正常使用时的30%的;(2)人为损坏监测监控设施失去监控作用的。

第十三条造成局部瓦斯超限的第十四条石门揭穿突出危险煤层和突出危险工作面不执行防突措施而进行采掘作业或超采超掘的。

煤矿企业三违分级分类

煤矿企业三违分级分类

煤矿26种严重“三违”行为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人身事故、列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的直接责任者;2、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他人重伤及以上的直接责任者;3、安全未通过岗前培训及未通过规程措施学习并考试合格的职工上岗作业的责任者;4、对抵制或举报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成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者;5、瞒报人身事故和列级非伤亡事故及蓄意破坏事故现场的相关责任者;6、重要岗位人员未实行现场交接班、脱岗或睡岗者;(如:主副井提升机司机、主副井信号巴勾工、皮带机司机、主排水泵司机、变电工、测气员、放炮员、安监员、炸药库库管员等)7、擅自截锚杆、锚索并使用者;8、无证开绞车者;9、辅助运输超挂车、不使用保险绳或不使用正规销子者;10、斜巷运输违反“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规定的责任者;11、斜巷悬车不采取措施、放飞车或放大滑事故的直接责任人;12、井下无措施烧焊、无措施施工、违反《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的主要责任者;13、井下私自拆卸矿灯、携带烟草及点火物品下井者;14、扒车、蹬钩头、坐皮带或坐链板机者;15、造成雷管炸药丢失的责任者,私藏或偷盗火工品者;16、检修采煤机、综掘机及运转设备时未停电闭锁者;17、偷盗、破坏“一通三防”及其他主要安全设施者;18、不按规定安装或人为造成“三专两闭锁”失效的直接责任者;19、石门揭穿突出危险煤层和突出危险煤层施工不执行“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的直接责任者;20、严重违章放炮的(如放明炮、糊炮、不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不按规定设置警戒、不用放炮器放炮、违章处理瞎炮、残炮等);21、测气员、安监员、防突员、防火工弄虚作假、虚报检查数据或空班漏检者;22、瓦斯超限强行行业的相关责任者;23、未按停、送电制度进行停、送电作业、私自接火、带电检修挪移设施或电器设备失爆的直接责任者;24、电气设备甩掉保险或未按技术标准使用保险及用其他导电金属代替保险丝者;25、现场隐患被各级管理人员、安监员、测气员、防突员、放炮员指出后拒不整改或殴打辱骂上述人员者;26、其他性质恶劣,造成重大影响或经济损失的,经公司安监部门认定属严重“三违”的直接责任者;附件2:地面26种严重“三违”行为1、无规程措施或未按规程措施施工的;2、安全设施不齐备或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强令职工施工的;3、登高(离基准面2米及以上)垂直交叉作业不按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4、特殊工种未经培训和未持证上岗作业的;5、将保护装置甩掉不用或者发现保护装置不合格仍然使用者;6、开关接触器打木楔或捆绑强制吸合的;7、违反安全规程及措施强行送电或约时停送电的;8、带电检修、挪移电气设备的;9、刀闸及开关未按技术标准使用保险丝的;10、巡视带电电气设备时,人离带电设备安全距离低于规程标准的;11、在易燃易爆场所施工,未按安全措施作业的;12、措施未经批准,在易燃、易爆、仓库等场所使用电气焊的;13、不按照起吊规程规定起吊重物的;14、私自携带烟火或点火工具进入禁火区域的;15、押运危险品携带烟火的;16、酒后进行危险作业的(危险品、登高、驾驶、电器等)17、无安全措施进入密闭容器内检修的;18、使用手持、移动电动工具有保护装置不使用的;19、驾驶机制失灵或无闸的机动车辆、行车等特种设备的;20、事实起重机时用升降机构起升或移动人员的;21、不采用特殊措施用起重机吊运高温溶液、易燃、易爆物品及强酸、强碱的;22、起重机、升降机、起吊机、电梯等起吊器具超负荷起吊的;23、压力容器的安全阀未按期效验或现场手动试验动作不合格的直接责任者;24、月度内发生两次一般“三违”者;25、其他违反规程、行业标准、措施、有关规定可引发人身事故和二级以上生产事故的严重违章行为的直接责任者;26、性质恶劣,造成重大影响或经济损失的,经公司安监部门认定属严重“三违”的直接责任者。

有关井下“三违”分类

有关井下“三违”分类

“三违”采掘类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轻微“三违”。

1、割煤时追机拉架滞后超过6个支架者;2、非顶溜作业的情况下,液压支架操作完毕后,操作手把没有打到“零”位者;3、综采工作面支架仰、俯角超过7度的责任者;4、架棚时卡缆反锁、缺少板销的责任者;5、排头、排尾架歪斜、倒架、咬架、架间距不合要求的责任者;6、顶板离层仪观测记录填写与实际不符的责任者;7、架设超前棚时少于四人操作者;8、打底座压柱、回柱放顶少于两人操作者;9、喷砼表面有蜂窝孔洞及漏筋的责任者;10、其它认为性质轻微的“三违”者。

二、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三违”。

11、综采工作面液压支架架间距离超过0.5米,或已拉过架的液压支架前梁距煤帮超过0.5米,而没有采取补强支护措施者;12、工作面撤架时三角区未按规定支护顶板者;13、支架护帮板未按规定打出者;14、锚杆巷道(包括锚喷巷道)距迎头5m范围内已施工好的锚杆、锚索中(刚施工的一排或两排可以不计),存在不合格且未做标记的锚索,或失效、不合格锚杆达到3根且未做标记的;15、在已施工好的巷道中(刚施工的一排或两排可以不计,正在处理网兜时不计),金属网网头、网边联结在5m范围内不合格数量达到3处的责任者;16、液压柱失效拒绝处理的责任者;17、大采高工作面,未设专人观山,人员进入支架前柱前方作业的;18、大采高工作面割煤时,机组下风侧,或上风侧30个架的范围内,人员进入支架前柱前方作业的;19、在前溜机头回柱未停前溜、转载机者;20、综采工作面溜子、转载机未停机时,在溜子机头正对面(范围内)或在溜子无挡板区段作业者;21、超前回棚、回柱的作业者;22、进、回风超前支护的支护长度、支护数量及支护方式不符合规程规定的责任者;23、进、回风隅角未按规定打切顶柱、戗柱者;24、进、回风隅角悬顶距超规定拒绝打煤墙者;25、掘进工作面出现伞檐未按规定处理继续作业者;26、锚杆支护巷道未按规定配备锚杆拉力、锚索涨拉仪作业或没有做锚杆拉力试验的责任者;27、炮掘架棚工作面未按规程措施要求设置防崩倒装置而继续放炮的;28、采掘工作面出现失效支架,不能有效地支撑顶板,又未采取临时措施者;29、进入煤帮作业未进行敲帮问顶的责任者;30、单体柱、木点柱支设后未及时设防倒装置者;31、损坏巷道支护未及时修复的责任者;32、工作面采高有三处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的责任者;33、大样图与工作面实际情况不符的责任者;34、规程考试不合格上岗者;35、采掘工作面施工前规程措施未按规定下发到有关单位的责任者;36、末采时,顶网落地与底网交接少于1米者;37、机组司机超规定割底留顶者;38、未采取保护措施将金属液压支架损坏者;39、其它认为性质一般的“三违”者。

煤矿井下“三违”分类

煤矿井下“三违”分类

河南煤化鹤煤公司“三违”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依据违章性质及可能产生的后果,将违章界定为一般“三违”、较重“三违”、严重“三违”。

标准中将员工因素责任心差或管理人员存在失职、渎职行为造成的“三违”列为从严处理对象。

第三条一般“三违”,是干部的,罚款1000元;是工人的,罚款300元。

较重“三违”,是干部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罚款1500元;是工人的,罚款500元。

严重“三违”,是干部的给予行政免职处分,罚款2000元,不得享受当年安全奖励;是工人的给予行政降级(岗)处分,罚款700元,不得享受当年安全奖励。

“三违”行为造成事故的从重予以追究。

第二章通用部分第四条凡触及瓦斯管理“十条红线”的直接责任人,干部一律免职,工人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1、瓦斯超限作业,隐瞒瓦斯超限情况。

2、排放瓦斯无措施,一风吹或排放瓦斯流经区域不停电,不撤人。

3、擅自修改监控数据库,擅自中断数据传输的,造成监控数据失真。

4、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造成监控系统不能按规定断电。

糊堵瓦斯传感器,造成监控系统不能按规定报警断电。

5、擅自甩掉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风机自动倒台等安全控制保护能力。

6、虚松抽、排瓦斯钻孔深度,钻孔数量及瓦斯抽采量。

7、瓦斯参数测定,防突效果检验数据弄虚作假。

8、故意破坏抽采设施、通风设施、监控系统。

9、突出危险采掘工作面无评价,弄虚评价或不按措施超前距控制的,超采超掘。

10、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

凡触犯瓦斯管理“十条红线”的直接责任人干部、工人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一般“三违”:1、早上井、晚下井、违反劳动纪律的;2、不参加班前会上岗作业的;3、升、入井挤罐、抢罐的;4、不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5、在井下躺卧的;6、上班时间干私活的;7、过皮带不走过桥的;8、在绞车运行期间,私自越过绞车钢丝绳的;9、地面车间人员工作期间穿拖鞋、高跟鞋的。

第六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较重“三违”:1、井口检身人员不认真执行入井验身制度的,或拒不接受入井验身的;2、未持证上岗作业的;3、井下在电气设备上、火工品箱上休息的;4、值班脱离岗位,有事不向调度请假,带班不到位,未跟在关键环节的;5、没有学习规程措施或学习考试不及格就安排上岗的;6、井下睡觉的;7、各岗位工种不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的;8、验收员不带专用工具,不懂验收标准的;9、开车行人,行人开车的;10、未按措施运送物料的;11、“三违”人员接通知后,无故不参加学习班的;12、井下互相谩骂、殴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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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煤化鹤煤公司“三违”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依据违章性质及可能产生的后果,将违章界定为一般“三违”、较重“三违”、严重“三违”。

标准中将员工因素责任心差或管理人员存在失职、渎职行为造成的“三违”列为从严处理对象。

第三条一般“三违”,是干部的,罚款1000元;是工人的,罚款300元。

较重“三违”,是干部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罚款1500元;是工人的,罚款500元。

严重“三违”,是干部的给予行政免职处分,罚款2000元,不得享受当年安全奖励;是工人的给予行政降级(岗)处分,罚款700元,不得享受当年安全奖励。

“三违”行为造成事故的从重予以追究。

第二章通用部分第四条凡触及瓦斯管理“十条红线”的直接责任人,干部一律免职,工人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1、瓦斯超限作业,隐瞒瓦斯超限情况。

2、排放瓦斯无措施,一风吹或排放瓦斯流经区域不停电,不撤人。

3、擅自修改监控数据库,擅自中断数据传输的,造成监控数据失真。

4、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造成监控系统不能按规定断电。

糊堵瓦斯传感器,造成监控系统不能按规定报警断电。

5、擅自甩掉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风机自动倒台等安全控制保护能力。

6、虚松抽、排瓦斯钻孔深度,钻孔数量及瓦斯抽采量。

7、瓦斯参数测定,防突效果检验数据弄虚作假。

8、故意破坏抽采设施、通风设施、监控系统。

9、突出危险采掘工作面无评价,弄虚评价或不按措施超前距控制的,超采超掘。

10、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

凡触犯瓦斯管理“十条红线”的直接责任人干部、工人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一般“三违”:1、早上井、晚下井、违反劳动纪律的;2、不参加班前会上岗作业的;3、升、入井挤罐、抢罐的;4、不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5、在井下躺卧的;6、上班时间干私活的;7、过皮带不走过桥的;8、在绞车运行期间,私自越过绞车钢丝绳的;9、地面车间人员工作期间穿拖鞋、高跟鞋的。

第六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较重“三违”:1、井口检身人员不认真执行入井验身制度的,或拒不接受入井验身的;2、未持证上岗作业的;3、井下在电气设备上、火工品箱上休息的;4、值班脱离岗位,有事不向调度请假,带班不到位,未跟在关键环节的;5、没有学习规程措施或学习考试不及格就安排上岗的;6、井下睡觉的;7、各岗位工种不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的;8、验收员不带专用工具,不懂验收标准的;9、开车行人,行人开车的;10、未按措施运送物料的;11、“三违”人员接通知后,无故不参加学习班的;12、井下互相谩骂、殴打的。

第七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严重“三违”:1、入井人员不戴安全帽,不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的;2、入井人员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的;3、入井人员穿化纤衣服、戴电子表的;4、入井前喝酒,工作时间内饮酒的;5、不遵章守规,不服从正确安全管理的;6、谩骂、殴打安全管理人员的;7、发生事故后,拖延时间不汇报、谎报、瞒报的;8、瓦斯检查员、防突测压员、安检员脱岗,假汇报的;9、偷盗、破坏井下安全设施及标准化成果的;10、新工人如矿未经安全培训,未签订师徒合同而安排上岗作业的;11、安全设施不齐全组织生产的;12、井下出现扒、蹬、跳及乘坐非运人工具的。

第三章采掘专业第八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一般“三违”:9、耙岩机运行期间绳道两侧(耙岩机护栏以外)站人的;10、耙岩机距迎头距离超过规程规定继续作业的;13、每次耙装结束后,不将耙斗开到耙岩机前并处于稳定状态的;14、岩巷施工时,骑钻打眼的;16、煤、岩巷掘进工作面迎头积矸超过巷道断面1/3仍装药爆破的。

第九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较重“三违”:1、未认真执行敲帮问顶的;12、掘进机、耙岩机司机不瞭望、不喊话、不发信号开机的;15、耙岩机停止工作或检修时,控制开关未停电闭锁,操作手把未打到零位并摘掉操作手把的;16、上山掘进用耙岩机自身的绞车牵引耙岩机的;17、上、下山迎头牵引耙岩机后,不按规定稳固耙岩机的;18、喷浆机运转时手或工具放入喷浆机内的;维修喷浆机未对控制开关进行停电闭锁并挂警示牌的;19、打眼时,钻杆下方有人员工作的;20、处理喷浆管路堵塞时不停风、无专人看护枪头的;21、炮掘架棚巷道迎头10m范围内的支护未执行加固措施的;22、维修倾斜巷道时,上、下段同时作业而未采取措施的;23、处理同一棚的两帮棚腿蹬出时,两帮同时施工的;24、在倾斜巷道整修支架时不采取防倒棚、防矸石物料滚落伤人措施的;25、巷道维修一人单独作业的;26、巷道掘进、扩修等作业过程中,脚手架搭设不牢靠并在架上施工的;27、采、掘工作面干打眼的(规程规定除外)。

第十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严重“三违”:8、独头巷道修棚时,修棚段以里有人或多头作业的;9、下达停产、停运通知单后组织生产的;12、采、掘工作面空顶作业的;13、掘进工作面不按规程要求进行长探短掘,误穿、误透老巷的;14、掘进或巷修未使用超前支护或超前支护不合格的;15、巷道开口和交叉点没有使用双暗抬棚的(刚性支架);16、岩巷揭煤时,未严格执行揭煤安全技术措施的;17、擅自拆除棚梁(棚腿)背板或拉杆,挪作它用的;19、耙岩机回头轮固定不牢靠或使用不合格的回头轮的。

第四章机电运输专业第十一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一般“三违”:1、携带超长、超重物件乘坐罐笼或架空人车的;2、起吊设备时,使用起吊钢丝绳的拉断力小于设备重量的5倍以及无起吊措施的;3、设备装、卸点,未派专人监护的;4、在大巷内施工时,施工地点两端未设警戒标志及挡车设施的;7、在架空人车运行中乘坐人员手扶牵引钢丝绳,触及临近的任何物体,引起吊杆摆动的;(运输)8、斜巷起空钩头不跟人的;9、跟钩工、把钩工不带口哨,未按规定位置跟钩的;12、把钩工不使用阻车器等安全设施的;14、斜坡轨道多水平提升信号无区分的;18、熔断器选择过大超规定的;(机电)19、电机车未在车库检修或安全设施不齐全运行的;20、电机车不按规定充电、加电解液,电解液比重不符合标准规定的;21、电机车开车前未按规定发警示信号及机车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弯道、道岔、坡度较大或噪声大,以及前面有车辆、视线有障碍时,未减速并发警示信号的;22、两机车或两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驶时,距离小于100m的;23、电机车抱闸失灵的;24、电车司机站在车外操作,或在行驶中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车外的;25、人力推车1人推1辆以上,或在矿车两侧推车的;26、同向推车时间距或轨道坡度超规定的,不按规定发警号的;27、推车时前方有人以及接近道岔、弯道、巷道口、风门、硐室出口,未及时发出警号的;28、在能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及车场停放车辆,未用可靠的制动器将车稳住的;30、电气设备标志牌标注的整定值与实际整定值不符合的;(机电)31、剩油、废油泼洒在井巷、硐室内或存放在机电硐室内的;第十二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较重“三违”:1、高空作业(2m以上)人员不戴安全帽,不佩戴合格的安全带的;4、井下拆除、敲打、撞击矿灯的;5、不按要求方向出入罐笼的或在罐笼内打闹的;6、把钩工提升前不检查连接装置等安全设施的;7、电气维修工未按规定捡漏保护装置进行详细检查和维修的;(机电)9、保护接地不完整、不连续、接头松动、锈蚀,接地线截面不符合要求的;(机电)10、每台电气设备未单独与接地母线连接的;(机电)11、未使用过电流保护装置的;(机电)13、斜坡轨道无安全措施进行吊钩作业的;15、机车司机在离开座位时,未切断电动机电源,或未将控制手把取下、扳紧车闸的;16、机车临时停车关闭车灯的;17、电机车拉车时用圆木、铁钎子代替插销,用铁丝、绳等不合格设施代替链环的;20、处理掉道车时站在受力内侧的;21、提升超重、超高、超宽、超长或偏载严重车辆无措施的;22、钢丝绳锈蚀严重,点蚀麻坑形成沟纹,外层钢丝松动仍然使用的;23、斜坡轨道上、下两处及以上同时作业的;25、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不具备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装置及远程控制装置的;(机电)26、用起道机或千斤顶起道时,将手脚伸入轨底或轨枕下面的;27、不同类型电缆之间直接连接的;(机电)28、井下电工不携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检修电气设备的;(机电)32、巷道坡度大于7‰时,人力推车或推车间距不符合规定的;34、把钩工未检查牵引车数及各车的连接和装载情况,牵引车数超过规定,连接不良或装载物料超重、超高、超宽或偏载严重有翻车危险,仍发出开车信号的;35、在上部车场入口未安设能够控制车辆进入摘挂钩地点的阻车器或装置齐全未正确使用的;39、提升绞车不完好或安装不符合规定而使用的;40、平巷处理掉道车时,强拉硬拽或用铁质器具顶车的;斜巷运输车辆掉道时,用绞车牵引强行复道的;43、未按负荷审批手续乱拆、接负荷的;(机电)44、机车的闸、灯、铃、连接装置和洒沙装置,任何一项不完好使用的;45、绞车运行期间,手离开闸把或不听信号开车的;46、使用蓄电池固定不牢、锁紧装置不可靠电机车的;48、检修蓄电池机车时,将扳手等工具放在电池上的;50、把钩工对装载物料超重、超高、超宽、偏载严重不制止的;52、;拉上山的回头轮绞车,不按规定设置护身点柱的;53、检修轨道时两头不设阻车装置的;第十三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严重“三违”:4、斜坡轨道钢丝绳断绳跑车或“放飞车”的;7、提升运输设备安全保护装置失灵,继续进行提升运输的;8、连接件未按规定检查,不定期做拉力试验的;11、在用钢丝绳与钢丝绳总断面之比达到10%,仍用作升降物料的;12、对在用钢丝绳未按规定检查、漏检、假检的;14、在机车上或任何2车厢之间搭乘人员的;15、乘坐矿车、翻转车、底卸载矿车、材料车和平板车的;17、破坏“一坡三挡”、信号系统及擅自操作电机车、绞车和其它运转设备的;18、斜坡轨道钢丝绳断丝、磨损超限,仍强行开车的;19、造成电机车碰头、追尾、翻车的;20、绞车运行时,手扶、脚蹬绞车绳的;24、电气设备的保护失灵后,或供电线路有故障时,强行送电的;(机电)25、电工检修电气设备时不使用同等级测电笔的;(机电)26、不执行停送电制度,停电开关没闭锁,没按要求悬挂“有人工作,严禁送电”警示牌,执行谁停电、谁送电安全作业制度不到位的;(机电)27、甩掉无压释放器,过电流保护装置的;(机电)28、甩掉漏电继电器,煤电钻综合保护和局部通风机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的;(机电)29、井下使用灯泡或电路取暖的;30、井下使用无煤安标志的设备或电缆的;(机电)31、造成不合格、无煤安标志电气设备或电缆斜井的;(机电)32、带电作业或带电搬迁电气设备的;(机电)33、发现有危及矿井和人员安全的设备或线路而继续使用的;(机电)35、熔断器用铜、铁、铝丝代替的;(机电)36、作业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带电安装、带电检修处理故障,不执行验电、放电等制度的;37、井下或井口房内从事点焊、气焊、喷灯焊接,无安全技术措施,一措施多地点使用或一措施多次使用的;(机电)38、安全门打开前,乘罐笼人员私自拉开罐笼门的;39、提升车辆期间,将车辆停吊在上下山中途而司机又脱离岗位的;40、绞车司机在绞车侧面或滚筒前面(出绳侧)操作,或一手开车,一手处理爬绳的;41、机电设备不按规定进行定期检修的或检修无措施的;43、无计划停电、停风检修设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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