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三违”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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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煤化鹤煤公司“三违”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依据违章性质及可能产生的后果,将违章界定为一般“三违”、较重“三违”、严重“三违”。标准中将员工因素责任心差或管理人员存在失职、渎职行为造成的“三违”列为从严处理对象。

第三条一般“三违”,是干部的,罚款1000元;是工人的,罚款300元。

较重“三违”,是干部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罚款1500元;是工人的,罚款500元。

严重“三违”,是干部的给予行政免职处分,罚款2000元,不得享受当年安全奖励;是工人的给予行政降级(岗)处分,罚款700元,不得享受当年安全奖励。

“三违”行为造成事故的从重予以追究。

第二章通用部分

第四条凡触及瓦斯管理“十条红线”的直接责任人,干部一律免职,工人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1、瓦斯超限作业,隐瞒瓦斯超限情况。

2、排放瓦斯无措施,一风吹或排放瓦斯流经区域不停电,不撤人。

3、擅自修改监控数据库,擅自中断数据传输的,造成监控数据失真。

4、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造成监控系统不能按规定断电。糊堵瓦斯传感器,造成监控系统不能按规定报警断电。

5、擅自甩掉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风机自动倒台等安全控制保护能力。

6、虚松抽、排瓦斯钻孔深度,钻孔数量及瓦斯抽采量。

7、瓦斯参数测定,防突效果检验数据弄虚作假。

8、故意破坏抽采设施、通风设施、监控系统。

9、突出危险采掘工作面无评价,弄虚评价或不按措施超前距控制的,超采超掘。

10、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

凡触犯瓦斯管理“十条红线”的直接责任人干部、工人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一般“三违”:

1、早上井、晚下井、违反劳动纪律的;

2、不参加班前会上岗作业的;

3、升、入井挤罐、抢罐的;

4、不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

5、在井下躺卧的;

6、上班时间干私活的;

7、过皮带不走过桥的;

8、在绞车运行期间,私自越过绞车钢丝绳的;

9、地面车间人员工作期间穿拖鞋、高跟鞋的。

第六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较重“三违”:

1、井口检身人员不认真执行入井验身制度的,或拒不接受入井验身的;

2、未持证上岗作业的;

3、井下在电气设备上、火工品箱上休息的;

4、值班脱离岗位,有事不向调度请假,带班不到位,未跟在关键环节的;

5、没有学习规程措施或学习考试不及格就安排上岗的;

6、井下睡觉的;

7、各岗位工种不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的;

8、验收员不带专用工具,不懂验收标准的;

9、开车行人,行人开车的;

10、未按措施运送物料的;

11、“三违”人员接通知后,无故不参加学习班的;

12、井下互相谩骂、殴打的。

第七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严重“三违”:

1、入井人员不戴安全帽,不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的;

2、入井人员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的;

3、入井人员穿化纤衣服、戴电子表的;

4、入井前喝酒,工作时间内饮酒的;

5、不遵章守规,不服从正确安全管理的;

6、谩骂、殴打安全管理人员的;

7、发生事故后,拖延时间不汇报、谎报、瞒报的;

8、瓦斯检查员、防突测压员、安检员脱岗,假汇报的;

9、偷盗、破坏井下安全设施及标准化成果的;

10、新工人如矿未经安全培训,未签订师徒合同而安排上岗作业的;

11、安全设施不齐全组织生产的;

12、井下出现扒、蹬、跳及乘坐非运人工具的。

第三章采掘专业

第八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一般“三违”:

9、耙岩机运行期间绳道两侧(耙岩机护栏以外)站人的;

10、耙岩机距迎头距离超过规程规定继续作业的;

13、每次耙装结束后,不将耙斗开到耙岩机前并处于稳定状态的;

14、岩巷施工时,骑钻打眼的;

16、煤、岩巷掘进工作面迎头积矸超过巷道断面1/3仍装药爆破的。

第九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较重“三违”:

1、未认真执行敲帮问顶的;

12、掘进机、耙岩机司机不瞭望、不喊话、不发信号开机的;

15、耙岩机停止工作或检修时,控制开关未停电闭锁,操作手把未打到零位并摘掉操作手把的;

16、上山掘进用耙岩机自身的绞车牵引耙岩机的;

17、上、下山迎头牵引耙岩机后,不按规定稳固耙岩机的;

18、喷浆机运转时手或工具放入喷浆机内的;维修喷浆机未对控制开关进行停电闭锁并挂警示牌的;

19、打眼时,钻杆下方有人员工作的;

20、处理喷浆管路堵塞时不停风、无专人看护枪头的;

21、炮掘架棚巷道迎头10m范围内的支护未执行加固措施的;

22、维修倾斜巷道时,上、下段同时作业而未采取措施的;

23、处理同一棚的两帮棚腿蹬出时,两帮同时施工的;

24、在倾斜巷道整修支架时不采取防倒棚、防矸石物料滚落伤人措施的;

25、巷道维修一人单独作业的;

26、巷道掘进、扩修等作业过程中,脚手架搭设不牢靠并在架上施工的;

27、采、掘工作面干打眼的(规程规定除外)。

第十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严重“三违”:

8、独头巷道修棚时,修棚段以里有人或多头作业的;

9、下达停产、停运通知单后组织生产的;

12、采、掘工作面空顶作业的;

13、掘进工作面不按规程要求进行长探短掘,误穿、误透老巷的;

14、掘进或巷修未使用超前支护或超前支护不合格的;

15、巷道开口和交叉点没有使用双暗抬棚的(刚性支架);

16、岩巷揭煤时,未严格执行揭煤安全技术措施的;

17、擅自拆除棚梁(棚腿)背板或拉杆,挪作它用的;

19、耙岩机回头轮固定不牢靠或使用不合格的回头轮的。

第四章机电运输专业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一般“三违”:

1、携带超长、超重物件乘坐罐笼或架空人车的;

2、起吊设备时,使用起吊钢丝绳的拉断力小于设备重量的5倍以及无起吊措施的;

3、设备装、卸点,未派专人监护的;

4、在大巷内施工时,施工地点两端未设警戒标志及挡车设施的;

7、在架空人车运行中乘坐人员手扶牵引钢丝绳,触及临近的任何物体,引起吊杆摆动的;(运输)

8、斜巷起空钩头不跟人的;

9、跟钩工、把钩工不带口哨,未按规定位置跟钩的;

12、把钩工不使用阻车器等安全设施的;

14、斜坡轨道多水平提升信号无区分的;

18、熔断器选择过大超规定的;(机电)

19、电机车未在车库检修或安全设施不齐全运行的;

20、电机车不按规定充电、加电解液,电解液比重不符合标准规定的;

21、电机车开车前未按规定发警示信号及机车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弯道、道岔、坡度较大或噪声大,以及前面有车辆、视线有障碍时,未减速并发警示信号的;

22、两机车或两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驶时,距离小于100m的;

23、电机车抱闸失灵的;

24、电车司机站在车外操作,或在行驶中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车外的;

25、人力推车1人推1辆以上,或在矿车两侧推车的;

26、同向推车时间距或轨道坡度超规定的,不按规定发警号的;

27、推车时前方有人以及接近道岔、弯道、巷道口、风门、硐室出口,未及时发出警号的;

28、在能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及车场停放车辆,未用可靠的制动器将车稳住的;

30、电气设备标志牌标注的整定值与实际整定值不符合的;(机电)

31、剩油、废油泼洒在井巷、硐室内或存放在机电硐室内的;

第十二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较重“三违”:

1、高空作业(2m以上)人员不戴安全帽,不佩戴合格的安全带的;

4、井下拆除、敲打、撞击矿灯的;

5、不按要求方向出入罐笼的或在罐笼内打闹的;

6、把钩工提升前不检查连接装置等安全设施的;

7、电气维修工未按规定捡漏保护装置进行详细检查和维修的;(机电)

9、保护接地不完整、不连续、接头松动、锈蚀,接地线截面不符合要求的;(机电)

10、每台电气设备未单独与接地母线连接的;(机电)

11、未使用过电流保护装置的;(机电)

13、斜坡轨道无安全措施进行吊钩作业的;

15、机车司机在离开座位时,未切断电动机电源,或未将控制手把取下、扳紧车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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