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审查中的行政紧急权力
行政法中的紧急立法问题

行政法中的紧急立法问题近年来,紧急立法在行政法领域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紧急立法是指在特定情况下,行政机关为了解决紧迫或突发情况而临时制定的法律法规。
在这种情况下,立法机关往往没有足够的时间和条件进行充分的研究和社会意见征询,这就给紧急立法带来了一系列问题。
首先,紧急立法的合法性备受争议。
行政法是一个制约行政权力的法律体系,其核心原则之一是行政法规的合法性。
然而,紧急立法往往绕过了这一原则,以行政机关的权力来代替立法机关的权力。
这就引发了一个问题,即紧急立法是否符合宪法对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的要求。
因此,我们需要对紧急立法的合法性进行进一步的思考和探讨。
其次,紧急立法在程序上存在一定的不完善。
正常的立法过程包括了对法律需求、立法目的和立法规定进行充分的研究和探讨,而紧急立法往往无法执行这些程序。
这就可能导致紧急立法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和效益不彰。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可以考虑在紧急立法中加入更多的程序性要求,例如增加公开听证、征求公众意见等环节,以确保紧急立法符合正常立法程序的要求。
此外,紧急立法的效力问题也需要关注。
由于紧急立法的特殊性,其法律效力往往不同于普通立法。
在紧急立法中,可能存在着特定条件下的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变更,包括与行政权力的关系、公民的权益等。
因此,在紧急立法中需要明确法律效力的期限和范围,以避免对相关方利益的不当侵害。
此外,紧急立法也可能带来对行政机关权力的滥用风险。
由于紧急立法往往是在特定情况下进行制定,行政机关在紧急立法中可能会掌握更多的权力。
因此,我们需要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以确保行政机关在紧急立法中不滥用权力和侵害公民的权益。
这可以通过设立立法审查机构、加强公众监督和设立紧急立法审查程序等方式来实现。
最后,紧急立法还涉及到法治和效力的平衡问题。
紧急立法解决了紧迫或突发情况下的迫切问题,但也可能因为过于追求效果而牺牲法治。
因此,我们需要在紧急立法中要注重法治和效力的平衡,既要满足紧急问题的解决,又要保障法治的原则和价值。
紧急状态下的法律授权与法律制约

紧急状态下的法律授权与法律制约在我们的生活中,紧急状态往往意味着某种危机或灾难的来临。
为了有效应对危机或灾难,政府可能需要立即采取一些临时措施。
然而,在这种紧急状态下,法律授权和制约又扮演着怎样的角色呢?本文将探讨紧急状态下的法律授权与制约的问题,并以实际案例进行分析。
首先,紧急状态下的法律授权是指政府在面对危机或灾难时,通过特定的法律手段获得权力,以便更有效地处置。
这种法律授权通常是临时的,并在危机或灾难解除后被废止。
通过法律授权,政府可以采取紧急行动,例如限制人身自由、暂停宪法中规定的基本权利,以确保公众安全。
然而,紧急状态下的法律授权并不意味着政府可以肆意为所欲为。
法律依然对政府行为进行限制和制约。
法律制约保证了在紧急状态下,政府不能滥用权力,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法律制约可以体现为监督机构的设立、司法审查的进行以及合宪性原则的遵守。
以美国为例,根据《国土安全法》,总统在紧急状态下拥有一系列特定的权力。
然而,这种权力并非无限制的。
美国宪法规定,总统在行使紧急权力时,必须遵守宪法的规定,并且可以受到司法审查。
此外,国会可以通过法律废止总统的紧急行动,起到了对总统权力的制约作用。
另一个例子是法国的紧急状态。
法国的紧急状态由宪法赋予总统颁布,并受到宪法委员会的监督。
根据《紧急状态法》,政府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例如宵禁、房屋搜查等,以应对恐怖袭击等威胁。
然而,紧急状态的措施必须遵守宪法和国际人权法的规定,并经过司法审查。
法国宪法委员会的监督作用保证了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和合宪性。
在紧急状态下,政府获得的法律授权往往与公众安全息息相关。
然而,如果授权不受制约,可能导致过度的权力集中,进而威胁公民的自由和权益。
因此,法律制约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限制了政府的权力行使。
法律制约的关键在于宪法和法律的制定以及监督机构的运作。
然而,我们也必须认识到,紧急状态下的法律授权与法律制约并非完美无缺。
不同国家之间对紧急状态的理解和处理方式可能存在差异。
突发事态下行政权力的规范

突发事态下行政权力的规范政府在紧急状态下虽然可行使较平时更多、更广泛和更具强制性的权力,但这种权力必须受法律的规范和控制,使之既能保障政府有效地应对危机,又能防止和尽量避免相应权力被滥用和对公民基本权利、自由的侵犯。
在现代法治社会,守法、依法是政府一切行为的准则。
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享有更大的权力对于有效、及时组织和运用国家各种资源,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尽快消除危险,度过危机的作用无疑是巨大的。
但是,这种权力也可能会对国民的基本人权,对于法治,造成威胁,因此需要法律进行规范。
毛雷尔[德]在讲到法律保留原则时说,对突然出现的情况,如自然灾害、特别是经济危机,不需要(事先)授权。
在特殊的“紧急情况”下,人们可能接受补充性的行政权限,但不得以实际情况为由废除法律原则。
否则,人们的基本权利就将失去防御。
韦德[英]也认为,在法治社会里不应存在无限制的权力,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自由裁量权必然导致滥用。
根据这些理论,自上世纪以来,许多国家开始制定专门的紧急状态法和在各种有关的行政管理法中规定紧急状态下行政权行使的特别条款,将紧急状态下政府行为纳入法治的范围,使政府的紧急权力接受法律的拘束和规范。
考察一些法治发达国家的经验和我国目前正在积累和形成的经验,现代法律对紧急状态下的行政权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加以规范:其一,通过紧急状态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确定政府紧急权力的范围和边界。
一方面,法律对于政府在紧急状态下有效、及时处理各种突发事件,应对危机所必须具有的权力,事前都尽可能加以详尽、明确地列举规定,如制定和发布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的条例、决定、命令的权力,作出对疫区实施封锁、对被污染水源实施封闭决定的权力,命令停止集市、集会、停工、停业、停课,征用房屋和交通工具,以及强制疏散、强制隔离、强制检疫、强制治疗的权力等。
现代法治不允许法律不加限制地交给政府一张空白支票,让政府在紧急状态下自己去任意确定自己行使何种权力。
《突发事件应对法》与行政紧急权力

应 的国家紧急权 力, 以应对 各种突发
事 件 ,并 使 之 迈 入 法 制 化 的轨 道 。
算 的方式 ,为保 证救灾物 资的及时供 给 ,甚至运用 行政 紧急权力 ,临时征 用房 屋、运输 工具和通信设备 ,并要 求生产 、供应企业 放弃商业订 单为救 灾应 急物 资加班加 点生产 ,保证 救灾
事件 ,在具体法律 条文中分为 自然 灾
难 、事故灾难 、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 安全 事件 四大类 ,突发事件具有 以下
几 个 特 点 : ~ 是 具 有 严 重 的社 会 危 害 性 ,对 特 定范 围 内的 国家 利益 、社 会利 益 、人 民利益 都可 能造 成 或 已经造 成 重 大损 害 。 二是 需要 政府 在有 限的 时间 、
的急需。
行政机 关实施紧急权 力的法制化 任 何 一 个 宪 政 民主 国家 ,政 府 权力受 宪法和法律 支配 ,面对危 机事 件 需要广 泛运用 自由裁 量权 ,寻求二
者 之 间 的 平 衡 。也 就 是 说 , 需 要 立 法 者 通 过 适 当 的 宪 法 和 行 政 法 上 的 制 度
震 , 更 是 对 《 发 事 件 应 对 法 》 的 践 突
行与考验 。实践证 明,本法的颁布 与
实 施 ,提 高 了 依 法 应 对 突 发 事 件 的 能 力 , 是政 府 全 面 履 行 职 能 、 建 设 服 务
型政府 的迫切需要 ,是贯彻落实依法
治 国方 略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行 政 的 客 观
安排 ,将行 政紧急权力 从宣布到 实施 的各个具 体环节 ,以严 密周详 的实体 和程序规 则加 以规范 ,也就是说 要通 过 法律 的形 式,将紧急状 态 的构成 要
美国宪法里的三权分立

美国宪法里的三权分立美国宪法里的三权分立三权分立是一个政治学说,其主张政府的行政、立法与司法职权范围要分明,以免滥用权力。
此学说起源可追朔至古希腊,而其后被英国与法国的哲学家进一步发展。
在美国宪法里,三权分立这词从未出现,但其有着清晰的指示。
其指出“所有立法权力皆由美国国会所有”、“行政权力则由美国总统所有”、“司法权力由一个美国最高法院和一些可以由国会随时下令设立的次级法院所有”。
其通过将政府权力一分为三,以达至权力制衡,防止权力集中与滥权。
虽然美国宪法并没有规定各州政府也需要将权力三分,而只须为共和政体即可,但是大部份州政府均奉行三权分立,有着州立法会、行政机关与州法院。
查尔斯·佩皮斯,首任科顿哈姆男爵、大法官兼上议院议长三权分立原则的起源可追朔至亚里士多德时代。
而在启蒙时代时,少数哲学家如约翰·洛克与詹姆斯·哈林顿在其著作里提倡这原则,反之,其他哲学家如霍布斯则强烈反对此原则。
孟德斯鸠是其中一个三权分立的著名支持者。
其著作对美国宪法的制定者影响很大。
然而在某程度上美国宪法的制定者曲解了孟德斯鸠的原意。
根据以撒·莱斯(Isaac Rice)(一个十九世纪的政治科学家)所言,孟德斯鸠反对权力集中于单一个人,而不是单一来源。
因为美国借用了部份孟德斯鸠的哲理思想来建立在现代美国政府里应用的权力制衡的系统,所以莱斯认为并不严格遵从三权分立原则的议会制并不符合孟德斯鸠的哲学。
严格的三权分立并没有在英国施行,而美国宪法在某程度上参考了英国的政治制度。
在英国,国王与议会的联合(英国君主负责通过英国上议院与英国下议院的法令)为终极立法机关。
行政机关以英王的名义行事-“即国王陛下政府”-而司法机关亦类似。
英王的大臣通常为两院议员,而政府需要在下议院维持大多数。
其中一位大臣,大法官兼上议院议长是平衡法院的惟一仲裁者,同时亦是上议院的议会主席。
所以人们可以认为英国政府并没有遵照三权分立原则,虽然政府里具有不同职权的机关经常会有争论。
论应急行政行为的法律规制

在现代法 治原则支配下 ,各 国都注重用规则控制 手段调整突发 事件下政府 内部 的权力分配及政府权力 与公民权利之 间的关系 。我 国现行宪法并未涉 及突发 事件 ,仅对 由特别重大 的突发事件 引发的紧急状态作
行政行为法律规制 的研究 ,以符合设立应急法律 制度
的初衷 。
收 稿 日期 :2 0- 3 1 0 90 — 7
代 正 群
( 湖南文理学 院 法 学院,湖南常德 ,4 5 0 ) 10 0
摘要 :效率与正义是应急行政 行为在实施过程 中不可偏废 的两个方面 ,虽然应对突发事件 的客观需要决定了个体 的权利保障要服 从于代表 公益 的效率要求,但效率优先是相对 的,权利保障是必须的。基于权利保障的要求和 法
应对突发事件 的统一法律 ,但它不可能覆盖所有的未
来危机 ,也不可能穷尽性地规定所有行政应急措施,
因此,针对突发事件 的不同类型制定专门的单行应急 法律、法规 同样很有必要。在单行应急法律 的制定方 面, 以中华人 民共和 国中央人 民政府 门户网站所载“ 应
急管理 ”的 “ 法律法规 ”为例 ,我 国现有 自然灾害类 法律7 , 部 事故灾难类法律 l部 , 4 公共卫生事件类法律 7 ,社会安全事件类法律2 部 。 部 2 我国应急法制体 系的建设表明 “ 紧急情况下无需 法律”的社会 已不再复返 ,单纯凭借政治号召、行政 动员或临时政策、命令 的方式应急 的人治时代也渐渐
规则控制是一种 以实体规则为主 的控制 ,它反映 了立法权对行政权的控制。对应 急行政 行为的规则控 制是指通过建立应急法制体系,制定应 急法律事先详
细 、明确地列举、规定行政应急职权 ,限定其 范围和 边界 ,规定其行使的条件和 目的。权 力主体在行使权
行政紧急权的价值及法律规制

第 4卷
第 3期
河 南 司 法 警 官 职 业 学 院 学 报
Ju a fHe a u iilP l e Vo ain l g o r lo n n J dca oi c t a Col e n c ol e
20 0 6年 9月
权力 , 克服现代民主宪政制度的缺乏效率的局限性 , 尽快地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但是必须在宪政
框 架下对这 种 强化 的行政 权严 格加 以规 制 , 予 必要 的制约 与监 督 , 给 防止 行政 紧急权 的 滥 用。
关 键词 : 行政 紧急权 ; 宪政 ; 规制
中图分类号 : F 1 D 3
行政 紧急权是 国家 在紧急状 态下 , 由行政机关及 国家 元
秩序 , 归根结 底是为了人 民权益得到维护 。因此行政 紧急权
首依 法采取紧急措施所行使 的, 以求迅速恢复正常的宪法 和
法律秩序 , 同时又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公 民权利 的克减 的特 别 权力 。它的集 中性 、 扩张性和应急性弥补了 民主宪政缺乏 效 率这一致命 的缺点 , 能够 控制 和消除紧 急状态 , 复正常 的 恢
滥用 的可能, 人权受限制 、 侵犯 的可能性更 大 , 以需要从 多 所 个方 面对这种特殊 的权力进 行严格 的规制。
一
活秩序和法律秩序 。行 政紧急权 的这一 价值 功能从各 国有
关紧急状态法对该权力 的规定 即可看 出。如 11 9 9年德 国魏
玛宪法第 4 条 明文规 定了政府 的紧急权 : 大总统 , 于 8 联邦 对 联邦 中某一邦 , 如不尽 其依照联 邦宪法或联邦法律所规定 之 义务时 , 兵力 强制之 。 邦大总统于德意志联邦 内之公 得用 联
行政应急权力管理制度范本

行政应急权力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我国在面临突发事件时,行政机关能够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应急权力,是指行政机关在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为恢复正常社会秩序,采取的紧急措施和强制性手段。
第三条行政应急权力的行使,应当遵循合法、必要、及时、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应急权力时,应当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应急措施的实施符合公共利益。
第二章行政应急权力的启动与终止第五条突发事件发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行政应急措施。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发展态势和应对需要,适时调整应急措施的强度和范围。
第七条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立即终止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第三章行政应急权力的行使与监督第八条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应急权力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紧急情况评估:行政机关应当对突发事件的性质、影响和应对措施进行评估,确定是否需要行使行政应急权力。
(二)启动应急预案:行政机关根据评估结果,决定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行政应急措施。
(三)公告与通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突发事件的信息,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采取应急措施。
(四)现场处置: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力量,对突发事件进行现场处置,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五)法律程序: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应急权力过程中,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应急权力行使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应急措施的监督,确保应急权力的合法、合规行使。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应急权力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滥用行政应急权力,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论行政紧急权的法律规制

论行政紧急权的法律规制作者:刘明英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13期摘要2002年的“非典”开始,直至2008年的雪灾、四川地震等突发事件的爆发,都在考验政府应急权力的运用。
从另一个角度看,国家发生紧急状态时,政府行使行政紧急权的有效、合理、正当具有极大的意义。
另一方面,由于行政紧急权在特殊环境下被运用,本身是一把双刃剑:可以“便宜行事”,也可能被滥用而损害人权和其他公权力,由于其具有双面性的特点,故必须将其纳入法治的轨道。
本文从行政紧急权的权力特征进行分析,从而提出对其进行法律规制的几点思考。
关键词行政紧急权必要性法律规制人权保障权力制约与平衡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183-02一、行政紧急权的含义及特征随着近年来,突发事件的增多:2002年的“非典”、2008年的雪灾和地震等,都在考验政府的应急能力和公权力的行使效果。
行政紧急权,是政府在应对紧急事件中所发挥的非常态情况下的特别行政权。
紧急状态,是社会发生了诸如战争、叛乱、经济危机、政治骚乱、严重自然灾害以及严重传染病流行等,区别与正常有序的一种社会非常状态。
这种状态往往会出现社会的失序、复杂、混乱,产生了有别于正常情况下的政府权力——行政紧急权,用以应对和回复社会秩序。
相对于常态下的行政权力,行政紧急权具有如下五个方面特征: (一)紧迫性紧急事件一旦爆发,传播的速度快,影响广并对社会造成越来越大的破坏,为了在第一时间控制事态的发展和恶化,行政主体必须迅速作出反应,并运用手中的权力应对危机和消除威胁,在这种情况下行使的权力具有紧迫性和必要性。
(二)危险性一般情况下,国家权力的行使必须在法治的范围内,符合法定的条件以及行使的程序。
但是,当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时,本应该受到民主原则等各种原则制约的行政权,对了应对紧急情况,必须强调效率优先,及时的使社会恢复到正常状态。
特定情况下其权力行使的主要目的并不在于社会管理,更多着眼于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上,此时的权力就会急速膨胀并迅速侵入到各个领域中,以达到稳定的目的。
什么是行政紧急处置权

行政紧急处置权的法权关系(一)裁量权力超越羁束权力从理论上讲,根据所受到的法律规范拘束程度的不同,行政权力可以分为羁束权力和裁量权力。
在平常状态下,法律对行政主体运用强制措施的事实条件、程序、方式等都有明确的规定,这就从很大程度上约束了行政主体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限度。
然而,在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情况则大不相同,如果行政主体不具有高度的自由裁量权,就会因为立法对行使行政紧急处置权规定得过于严格、具体而贻误应对突发事件的时机,并影响应对突发事件的成效。
鉴于此,行政紧急处置权必然需要具有较高的裁量性。
行政紧急处置权的高裁量性表现为:《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在对行陈书笋:行政紧急处置权的法理解读政紧急处置权进行规范时,一般只对其进行原则性的规范,由行政执法主体对是否采取应急措施进行自由裁量,并根据现场的情形灵活确定行政紧急措施的形式、时限、规模等问题。
需要指出的是,《突发事件应对法》对行政紧急处置权中的裁量权力超越羁束权力的法权关系设计并不意味着该法对行政紧急处置权的裁量权力无所作为。
正如英国法学家威廉•韦德所说:“在公法中没有不受约束的自由裁量权,……绝对的和无约束的自由裁量权的观点应受到否定。
为公共目的所授予的法定权力类似信托,而不是无条件地授予。
”在确定行政裁量权力超越羁束权力地位的同时,《突发事件应对法》也规定了行政紧急处置权运行时所应遵循的原则。
前面我们所提到的比例原则就是行政紧急处置权运行合理与否的衡量尺度。
另外,行政法治原则也是行政紧急处置权运行时所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
(二)刚性权力超越柔性权力行政紧急处置权与平常状态下行政权力的一个最显著区别在于:行政紧急处置权的行使可以有条件地突破常规法律的限制,而平常状态下的行政权力必须受到来自法律、其他权力机关以及社会的监督和制约。
我们暂且将前者称为刚性权力,而将后者称为柔性权力。
从本质上来看,刚性权力一般是行政命令型的,是一种单向性的强制支配力,具有对抗性;而柔性权力则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上,更多地体现为合作性。
行政紧急权力行使过程中有关公民权利保护的探讨

制主要是重 突发事件 的需 要 , 所 以在某 种情 况下 , 民主宪政制 度为 了
克服危险 , 恢 复正常状 态 , 必 须 暂 时 为 某 种 程 度 的 变 更 。 在 这
样 的情 况下 , 宪政 国家可能会成 为完全 独裁 的政 府 , 其 目的以 保卫 国家独立 , 维护现行宪政秩序 以及保护人 民的政治及其社 会 自由权利为限 , 简言之 , 宪政独裁 的 目的乃在 于: “ 终止 危机 , 恢 复常态 。 ” 目前 。 学 术 界认 为 “ 行 政 紧 急 权 力 是 指 国 家 在 宣 布 进 入 紧 急状态之后所实施 的一种不 受 民主宪政 分权原 则和人 权保 障 原 则的一般 限制 的国家权力 , 其 目的 是 通 过 必 要 的权 力 集 中 , 尤其是行政权力 的集 中和人权的克减来 达到消灭危机 、 恢复 国 家 正 常 秩 序 的 目的 。 ” , 该 定 义突 出 了在 行 使 行 政 紧 急 权 力 的 过 程 中对 私 权益 的 限制 及 “ 对 人 权 的克 减 ”, 当然 这 也 是 接 下 来 论 述 对于行政 紧急权力进行控制进而保障公民权利的出发点。 二、 行 政 紧 急 权 力 实 施 过程 中 的 张 力 与滥 用 的 危 险 突 发 事 件爆 发后 , 政府 必须 采 取 紧急 措 施 以 控 制 和 消 除 突 发事件 , 但 政 府 所 采 取 的 紧 急措 施 所 蕴 含 的 价 值 和 利 益 基 础 充 满矛盾 , 在紧 急状 态下 , 国家行 政权力侵 入属 于公 民 自治的领 域, 公 民权 利 和 自由 所 行 使 的 范 围 会 遭 到 挤 压 。 不 可 否 认 , 公 益与私益 、 秩 序 与 自 由之 间 的 冲 突 会 长 久 存 在 , 对 于 一 个 处 理 突发事件 的政府 而育 , 其 价值取 向上总 是强调公益 和秩序 , 而 忽 视 自由 和 私 益 。 比如 为 了维 护 公 共 利 益 , 行 政 机 关 可 以 要 求 企业生产应急的货物 , 提供 医疗 、 检测和科学研 究等公共 服务 ; 为 了维 持 秩 序 , 行 政 机 关 有 权 采 取 紧 急 措 施 限制 公 民 的 人 身 自 由、 参 与 政治 的 权 利 和 自 由 等 。 那 么 如 何 平 衡 公 益 和 私 益 , 自 由和秩序之间的张力 , 显然必须 发挥法律 的作 用。法律是不 同 利益 的调节器 , 能够 以其特有 的强 制力和高效 率的运行 机制 , 实现对各种互相冲突 、 摩擦甚 至对立的利益 和价值关系进行筛 选、 评 价 和平 衡 , 以 最 小 的 成 本 谋 求 最 大 多 数 人 的 利益 。 在 提 出行 政 紧 急 权 力 之 初 就 有 学 者 指 出 : “ 国家 紧 急 权 力 的危险性在于 : 滥. } = } { 的危险一对 人权和 法治 的侵害 , 权 力者将
论中国行政应急性权力

论中国行政应急性权力摘要:近年来我国频发的公共危机事件冲击着人们的心灵,同时也给政府管理及其应对公共危机过程中形成的行政应急性权力给政府应对公共危机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但是同时其又是一种极易被滥用的权利。
由于它的特殊和年轻致使行使主体在行使时也存在诸多问题。
为此,在公共危机状态下我国对行政应急权力的行使和完善迫在眉睫。
关键词:公共危机;行政应急性权力;玉树地震一、我国行政应急性权力的必要性近年来,随着中国改革的日渐推进,中国的经济得到了蓬勃的发展,国际地位也得到了很大提升。
但是频发的公共危机事件也不断冲击着稳定的社会秩序,如2003年的SARS传染病的蔓延,2010年玉树地震和舟曲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频发等,诸如此类的公共危机事件越来越引起政府和公众的关注。
为此,这些危机事件就需要政府加以特殊的应付和管理,即运用行政应急性权力。
2006年1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把公共危机定义为“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具体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四类突发危机事件”。
以玉树地震为例,笔者认为行政应急性权力的行使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必要性。
第一,玉树震区的政治因素要求政府行使行政应急性权力。
第二,玉树地震所带来的损失巨大,决定了行政应急性权力行使的必要性。
第三,社会的极大关注给政府带来无形的压力,要求其提高效率降低损失,消除公众的忧虑。
第四,行政性应急权力本身属性要求其在自身行使的实践中得到完善。
二、我国行政应急性权力存在的问题行政应急性权力指“在国家尚未出现、即将出现或者已经出现诸如自然灾害、技术灾害、传染性疾病、经济恐慌、恐怖事件、暴动、军事攻击等国内各类突发事件导致的公共危机,当正常的政治经济社会秩序可能或已经遭到破坏时,为了维持或恢复正常的秩序,保持公共组织的合法性,公共组织依照宪法、法律、法规或其实质精神,预防、应对、处置、解决排除危机的权力。
美国宪法里的三权分立

美国宪法里的三权分立三权分立是一个政治学说,其主张政府的行政、立法与司法职权范围要分明,以免滥用权力。
此学说起源可追朔至古希腊,而其后被英国与法国的哲学家进一步发展。
在美国宪法里,三权分立这词从未出现,但其有着清晰的指示。
其指出“所有立法权力皆由美国国会所有”、“行政权力则由美国总统所有”、“司法权力由一个美国最高法院和一些可以由国会随时下令设立的次级法院所有”。
其通过将政府权力一分为三,以达至权力制衡,防止权力集中与滥权。
虽然美国宪法并没有规定各州政府也需要将权力三分,而只须为共和政体即可,但是大部份州政府均奉行三权分立,有着州立法会、行政机关与州法院。
查尔斯·佩皮斯,首任科顿哈姆男爵、大法官兼上议院议长三权分立原则的起源可追朔至亚里士多德时代。
而在启蒙时代时,少数哲学家如约翰·洛克与詹姆斯·哈林顿在其著作里提倡这原则,反之,其他哲学家如霍布斯则强烈反对此原则。
孟德斯鸠是其中一个三权分立的著名支持者。
其著作对美国宪法的制定者影响很大。
然而在某程度上美国宪法的制定者曲解了孟德斯鸠的原意。
根据以撒·莱斯(Isaac Rice)(一个十九世纪的政治科学家)所言,孟德斯鸠反对权力集中于单一个人,而不是单一来源。
因为美国借用了部份孟德斯鸠的哲理思想来建立在现代美国政府里应用的权力制衡的系统,所以莱斯认为并不严格遵从三权分立原则的议会制并不符合孟德斯鸠的哲学。
严格的三权分立并没有在英国施行,而美国宪法在某程度上参考了英国的政治制度。
在英国,国王与议会的联合(英国君主负责通过英国上议院与英国下议院的法令)为终极立法机关。
行政机关以英王的名义行事-“即国王陛下政府”-而司法机关亦类似。
英王的大臣通常为两院议员,而政府需要在下议院维持大多数。
其中一位大臣,大法官兼上议院议长是平衡法院的惟一仲裁者,同时亦是上议院的议会主席。
所以人们可以认为英国政府并没有遵照三权分立原则,虽然政府里具有不同职权的机关经常会有争论。
行政紧急权的理性探析

2006年第1期(总第52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 nal of Heilongjiang Adm inistrative Cadre I nstitute of Politic sAnd La wNo .1 2006(Sum No.52)行政紧急权的理性探析苗朝霞(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河南郑州450002) [摘 要]行政紧急权力是一种在紧急状态下受必要的民主宪政的分权制约和人权保障原则实质性制约,由行政机关集中行使的国家权力,其目的即为了应对紧急情况对国家正常秩序的威胁和侵害,以尽快地恢复正常统治秩序及实现保障人民权利的最终目标。
在紧急状态下赋予政府集中扩张的紧急权力,即在于通过该权力的行使,克服现代民主宪政制度的缺乏效率的局限性,尽快地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但是必须在宪政框架下对这种强化的行政权严格加以规制,对行政机关紧急权力给予必要的制约与监督,包括权力机关之间的权力制约以及人民权利对权力的制约,防止行政紧急处置权的滥用和独裁。
[关键词]行政紧急权;宪政;紧急状态 [中图分类号]DF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966(2006)01-0034-03 [收稿日期]53 [作者简介]苗朝霞(6),女,河北石家庄人,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教师。
一、行政紧急权的含义及特征行政紧急权字面含义即“行政机关在紧急状态下行使的权力”。
但要避免停留在这种肤浅的理解层面上,首先应当以作为宪政重要组成部分的紧急状态的理解为前提,从紧急状态下权力的行使和人权的保障的角度来正确把握其确切含义。
紧急状态一词,目前在世界各国立法理论中的含义很广,理解、用法不甚统一,甚至名称提法也不一致,但内容上大致是近似的,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欧洲人权公约》和《国际法协会紧急状态下人权准则巴黎最低标准》采用的“公共紧急情况”(publi c em erg ency),也就是说上述三公约将“状态”定义为“情况”。
行政应急权研究

行政应急权研究行政应急权是指政府在应对突发事件或紧急状况时采取的特殊措施和权力。
近年来,随着全球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各种突发事件和紧急状况的发生频率逐渐增高,行政应急权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本文旨在探讨行政应急权的研究现状及其未来发展方向。
近年来,行政应急权研究逐渐成为学术热点。
国内外学者从不同角度对行政应急权进行了深入研究,主要包括行政应急权的法律基础、行使原则、监督机制等方面。
然而,现有研究多从理论层面进行分析,针对实际情况的研究相对较少,且研究方法较为单一,可能存在研究不够深入的问题。
当前,行政应急权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行政应急权的法律基础和行使原则。
学者们对行政应急权的法律依据、行使原则进行了深入探讨,明确了行政应急权的法律地位和行使要求。
二是行政应急权的监督机制。
对行政应急权的监督是确保权力正确行使的重要手段,学者们从不同角度提出了相应的监督机制和建议。
三是行政应急权的实际应用。
学者们通过对实际情况的调查和分析,总结了行政应急权在应对突发事件和紧急状况中的作用和应用情况。
未来,行政应急权研究将进一步深化和拓展。
首先,需要加强制度建设。
明确行政应急权的法律地位和行使原则,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行政应急权的正确行使提供有力保障。
其次,应权力运行。
学者们应进一步探讨行政应急权在应对突发事件和紧急状况中的作用机制,权力行使的透明度和公信力等方面,以更好地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正处理事情。
最后,强化监督机制。
在已有的研究成果基础上,进一步深入研究行政应急权的监督机制,以保证权力正确行使并防止滥用。
为直观展示行政应急权的研究现状与未来发展,我们选取了近年来备受的疫情防控措施作为案例进行分析。
在疫情防控过程中,政府采取了一系列行政应急措施,如临时封锁疫情严重地区、实施交通管制、全民核酸检测等。
这些措施在有效控制疫情传播的同时,也对公民的日常生活和社会经济活动产生了一定影响。
因此,政府在行使行政应急权时,需要充分权衡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采取合理、公正、透明的措施,以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论行政紧急权力的宪政基础及其规制——从“巴黎骚乱事件”说起

24个 城镇 。1 7 1月 7日, 一名在骚乱 中受伤 的 6 岁 老 1
翁 不治身亡 , 为第 一个 骚乱 死 亡案 例 。1 成 1月 8 日, 总统希拉克宣 布法 国进入 “ 紧急状态 ” 授权骚 乱地 区 , 政 府实行宵禁 …。 1 月 8日午夜 , 国政府宣 布包括 巴黎在 内的 3 1 法 8 个 城市正式进入 紧急状态 , 授权地方政府 行使宵禁权 , 同时启动 了一 系列 辅助 措施 以应对 持 续 了 1 3天 的骚 乱 事件 。据警 方稍晚公 布 的统计数 据 显示 , 紧急状 态 令 实施后 , 骚乱势 头开始减弱 , 大部分 地 区骚乱仍在 但 继续 。到 1 1月 1 0日, 国一 些地 区高官 正在 考 虑使 法
下 降 。报告骚乱事件 的城镇也 从 2 6个下 降到 了 16 2 1
个。
无组 织的 。而戒严 、 事管 制 、 军 总统 管制 、 紧急处 置 等
法 国紧急状 态法是 15 9 5年 出台的。那一年 , 北非
概 念意 旨在 于某 时某地 发 生 了紧急状 态后 , 了对抗 为 紧急状 态 , 迅速恢复 E常的宪法 和法律 秩序 , 民生 l 使人
要的 , 但其性质不应具有“ 宪性 ” 其 宪法规 范依据 需要进一步健全和 完善 。对行政 紧急权 力需要 立法和 司法方面 超 , 的 宪政规制 , 别是 来 自司法审查的制 约。 特
关 键 词 : 急状 态 ; 政 紧 急权 力 ;宪法 规 范 ;宪政 规 制 ;司法 审 查 紧 行
中图分类号 : F D3
命 财产受 到 的损失 达到 最低 限度 , 不得 已采 取 的对抗
措施 。 另一 方面 , 春 明认 为 紧 急状 态 是 “ ” 郭 一种 以
行政应急性原则的基础理念

行政应急性原则的基础理念一、本文概述行政应急性原则,作为行政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是指在特定紧急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采取超越常规的法律手段,以迅速、有效地应对突发事件,保障国家、社会和公众的利益。
这一原则在现代社会尤为重要,因为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突发事件的发生频率和影响范围不断扩大,如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
这些事件往往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威胁,需要行政机关迅速、有效地采取行动。
因此,行政应急性原则的实施,对于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行政应急性原则的基础理念,包括其内涵、特点、适用范围以及实施条件等方面。
通过对相关文献的梳理和分析,本文试图揭示行政应急性原则的理论基础和实践意义,以期为行政机关在应对突发事件时提供有益的理论指导和实践参考。
本文也关注行政应急性原则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和挑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和建议,以期推动行政应急性原则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发展。
二、行政应急性原则的定义与特征行政应急性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核心在于应对突发事件、紧急状态或非常情况,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损害。
在紧急情况下,行政机关被赋予更多的自由裁量权,以便迅速、有效地作出决策,应对危机。
这一原则强调行政效率,但同时也注重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紧急性:行政应急性原则的首要特征是应对紧急情况。
只有在面临突发事件或紧急状态时,行政机关才能根据应急性原则行使权力。
这种紧急性要求行政机关在最短的时间内作出决策,以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灵活性:行政应急性原则赋予行政机关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在紧急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应对,不必严格遵循常规的法律程序和规定。
这种灵活性有助于行政机关迅速作出决策,有效应对危机。
公共利益至上:行政应急性原则强调公共利益的重要性。
在紧急情况下,行政机关应以保护公共利益为出发点,优先考虑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
行政强制及其司法审查

(四)对行政强制措施程序的司法审查 1、一般程序与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 即时强制、突发事件紧急程序、金融监管措施和进出口 货物技术监控措施属于特别法范畴 2、查封扣押和冻结程序应遵守一般程序 3、内部程序违法的法律后果——补正 4、外部法律从程序违法的后果: 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撤销强制措施行为 违反法定程序不宜撤销的,确认违法采取补救措施 存在程序瑕疵的,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司法建议
二、行政强制行为及其司法审查范围
(一)行政强制措施及其可诉性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盘问、传唤、人身检查、扣留、强制检测、 约束、强制隔离、强制带离现场 2、查封场所、设施和财物 封闭、关闭或者限制使用场所、禁止使用设备 3、扣押财物 扣留物品、暂扣财物、扣留财物 4、冻结存款、汇款 扣留汇款
(一)申请非诉执行的条件 1、当事人不复议不诉讼又不履行 2、法律未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 3、复议诉讼期限届满之日3个月内提出申请 (二)非诉执行程序 1、先行催告履行,且催告书送达10日后未履行 2、向行政机关所在地、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3、提交申请书等材料 4、5日内受理及不受理裁定的复议权 5、行政决定具有执行效力的受理之日7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6、行政决定存在明显违法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意见 7、受理之日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及复议权 8、依法强制执行(执行令状、委托执行)
(二)查封扣押程序 1、遵守一般程序,在告知程序中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 2、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清单 3、查封扣押期限不超过30日,经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 4、妥善保管义务和行政赔偿责任 5、不得查封扣押无关财物、生活必需品、禁止重复查封 6、解除查封扣押措施 (三)冻结程序 1、履行部分一般程序,不通知当事人到场 2、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 3、金融机构有义务立即协助执行 4、冻结期限30日,可延长30日,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5、解除冻结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行政法精讲:行政应急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行政法精讲:行政应急司法考试行政法复习指导:行政应急。
司法考试复习是一项艰巨的工程,需要付出大量时间和精力。
很多考生已经开始2018年司法考试复习的征程,我们为考生整理了司考复习基础讲义,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一)行政应急的概念与基本原则行政应急是指行政机关依法运用行政紧急权力控制突发紧急事态以恢复正常社会秩序的制度。
行政应急制度的基本特征是:(1)出现了突发紧急事态,而且该事态达到了运用平时的行政管理手段无法应对的程度;(2)有权国家机关依法启动紧急程序,授权政府依法运用紧急权力、采取紧急措施;(3)在进入紧急状态下,某些宪法和法律的条款处于中止状态,公民的某些宪法权利和法律权利处于中止状态、某些公民权利受到比平时状态更多的限制。
行政应急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三项:(1)法治原则。
行政机关在紧急状态下所拥有的行政紧急权力可以使宪法和法律的某些条款处于中止状态,也就是公民的某些基本权利处于克减状态,如果不对这种特殊状态下的行政权力预先在法律上作出设定,不规定这种特殊权力行使时的条件和程序,这种权力必然会被滥用。
(2)人权保障原则。
行政机关在紧急状态下之所以要拥有行政紧急权力,是为了迅速恢复秩序,保障人权;而行政机关拥有行政紧急权力也可能侵犯人权。
因此,行政机关在采取行政应急措施时,必须从人权保障出发。
法律教育网(3)比例原则。
行政机关所采取的行政应急措施必须是以应对紧急事态、恢复秩序为目的;行政机关所采取的行政应急措施必须是对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造成最低限度损害的措施;行政机关所采取的行政应急措施必须是为了保护更大利益,才可以牺牲更小的利益。
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全国范围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进入紧急状态;国务院有权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需要采取行政应急措施的紧急事态通常有严重的自然灾害、安全事故、公共卫生、经济危机、社会冲突等。
(二)行政应急措施根据行政机关所采取的行政应急措施对社会成员的权利义务产生的影响,可以将其分为以下三类:1.授益性行政应急措施。
行政紧急权与法治的关系

本 文将对 此试述 管见 。
一
、
行 政 紧 急 权 必 须 在 法 治 的 框 架 内 运 作
根据 国 内学 者 的考 察 , 行 政 紧急 权 与 法 治 对 关 系的 主张 , 主要有 三种 观点 : 一 , 对 主 第 绝 义 观 。主张 宪法秩 序 是统 一 和 完 整 的 , 任 何 状 在 态 下 , 了宪 法明确 规定 的特别 权 力外 , 除 行政 机 关 没 有其 它权 力 , 何 特 殊 紧 急 事 态 的发 生 都 不 能 任 成 为全 部或部 分 中止现行 法律 体 系效力 的借 口或 理 由。第二 , 相对 主义观 。主 张在 紧急 状态 下 , 国 家既存 的法 律体 系 可 能 无法 应 对 , 解 决 危 机 的 但 答 案仍 在现存 法律 框架 的限 制范 围之 内。行 政 机 关 在坚 持法 治 原则 和 忠 实 于 民 主价 值 的 同时 , 必 须拥 有强 大 的处 理 紧 急情 况 的权 力 。第 三 , 自由
+ 收 稿 日期 :0 6—0 20 2—1 3
急权 的行使 必 须 纳入 国家 法律 体 系 , 须 在宪 法 必 和宪 政 的指 引 下应 对 紧急 状态 ; 政 紧急 权 不再 行 是法 外特权 , 是受法律 规范 和治理 的具体权 力。 而 这种 观点 与 绝 对 主 义观 相 近但 不 同于 绝 对 主 义 观: 行政 紧急权 在 法 治 的框 架 内的运 作 并 不 意味 着行 政 紧 急 权 一 定 是 “ 法 明 确 规 定 的 特 别 权 宪 力 ” 而是认 为行 政 紧急 权 是 国 家 法律 ( 《 , 如 紧急 状态 法 》 在 宪 法 精 神 的指 引下 规 定 的 国家 紧 急 ) 权 力之 一 , 具 体 的权 力 。这 种 观 点 与相 对 主 义 是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司法审查中的行政紧急权力[英文标题]The Administrative Emergency Power in Judicial Review:“Steel Seizure Case” for Example [内容提要]20XX年的宪法修正案通过后,中国的紧急状态立法正在逐步进行之中,对于国家紧急权力,尤其是行政紧急权力的法律规制,需要进行深入的理论研究。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对行政紧急权力进行司法审查时形成了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判例,如“钢铁公司占领案”。
对该案中法院判决意见的分析可以作为健全中国紧急状态法治的借鉴和参考。
[摘要题]理论探讨 [英文摘要]Abstract: After the pass of the Amendments of the Constitution in 20XX,China begins the legislation of emergency conditions. The legal control to the state emergency power, especially the administrative emergency power, needs to be theoretically studied. The Federal Supreme Court of United States decided several typical cases when it reviewed the administrative emergency power,for example “Steel Seizure Case”。
There is much in the analysis of the court decision we can draw experience to perfect Chinese law system of emergency conditions. [关键词]紧急状态/行政紧急权力/司法权/司法审查/钢铁公司占领案emergency conditions/administrative emergency power/judicial power/judicial review/Steel Seizure Case [正文] 20XX年的宪法修正案将宪法文本中的“戒严”替换为“紧急状态”,以及其后“紧急状态法”立法工作的逐渐系统展开,显现出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理论研究的必要性。
其中行政紧急权力作为最具有行动能力、效率以及强制力的政府分支的“特权”,是最需要关注的焦点。
比较研究和实证研究将是一个具有启发性的角度,它国的一些相关宪法理论和判例或许能促进我们对这一问题的思考。
本文准备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的“钢铁公司占领案”①为例,分析司法审查中的行政紧急权力,以加深我们对紧急状态及其权力运作的理解,为我国紧急状态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引论:美国“钢铁公司占领案”概述在美国宪政史上,“钢铁公司占领案”具有较大的影响。
联邦最高法院在该案的判决中清晰地论证了三权分立与制衡这一美国建国即已确立的,并在两百年间逐渐由众多国会立法和法院判例完善起来的宪政基本原则,且详细阐释了对紧急状态和行政紧急权力问题的司法意见。
(一)美国“钢铁公司占领案”的背景与概况 1950年朝鲜战争爆发,就在战争激烈进行过程中的1952年4月,美国钢铁行业的工会与资方的谈判最终破裂,工会宣布它准备从4月9日中午12点开始,发动一场全国性的钢铁行业大罢工。
在此情况下,美国总统杜鲁门()为了保证作为重要战略物资的钢铁的连续供应和其价格的稳定,在4月8日下达行政命令,要求商业部长索耶(Sawyer)介入这起劳资纠纷,占领并运作无法达成集体劳资协议的钢铁公司的厂房和设备。
次日,杜鲁门总统致函国会通报了他的决定,12天后再次报告。
国会没有作出任何反应。
这些钢铁公司的所有者在抗议中服从了商业部长的命令,并向联邦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总统的行政命令缺乏法律基础,实质上是行使了国会的立法权力,其所运用的行政紧急权力侵犯了私人财产权。
最终,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维持原判,政府必须立即停止对钢铁公司的占领。
这些司法意见中包含着关于分权制衡与紧急权力的司法智慧和真知灼见,值得我们详细研讨。
(二)总统的行政命令和行政部门的观点在发布的10340号行政命令中,总统表明了行政部门的行为依据:在1950年12月16日总统宣布了紧急状态,根据美国宪法第二条赋予总统的最高行政权和合众国武装部队总司令的身份,总统有权根据行政职权下令占领并以联邦政府的名义经营这些钢铁公司。
并且”商业部长被授权制订与下达他认为执行本命令的目标所必需或合乎需要的规章与命令,并且只要认为合乎需要,他可进一步委代与授权本命令规定的职能。
”② 在联邦法院的审理程序中,司法部副部长作为总统律师出席了法庭诉讼,为总统行为辩解,阐释了行政部门在本案中的理由和见解。
除上述在总统命令中已经表明的理由外,总统律师主要强调了这样的意见,即总统具有广泛的紧急状态权力。
他认为,总统只会在极端危险的国家紧急状况下行使这种不同寻常的权力。
“宪法第二条第一款……将所有的行政权力交给总统……凡是涉及到行政部门的地方,所有的行政权力都授予总统。
”“总统只对这个国家负责,因而总统的决定就是结论性的……行政当局已经获得了广泛的授权,尤其是在国家进入紧急状态之时,以便其能够应付任何可能危及本国之国家安全的局面……在4月8日深夜,这种占用是避免罢工、避免对于国家安全和国防必不可少的钢铁生产出现不定期停顿的唯一有效的办法。
”③ (三)美国联邦法院的判决意见与结论 1952年4月29日,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方法院法官派恩(Judge Pine)判决总统的接管钢铁业命令违宪,本案原告胜诉,并颁发初步禁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禁止政府占用钢铁公司的行为。
上诉后,5月3日联邦最高法院正式受理本案,5月11日开庭,6月2日即宣布判决,历时仅一个月,可见在紧要时期最高法院行动之迅速。
最终,联邦最高法院以6比3的表决结果判定原告胜诉,总统命令违宪无效。
④ 布莱克大法官代表五位大法官(其中两位是杜鲁门总统任命的)确认并维持禁制令。
第六位大法官同意裁决结论,但不支持布莱克大法官的裁决理由。
同意布莱克大法官裁决理由的四位大法官都分别撰写了各自的裁决理由。
⑤在本案的判决中,最高法院的文森首席大法官(Chief Justice Vinson)和里德、明顿两位大法官(Justice Reed, Justice Minton)持有异议,文森首席大法官代表这三位大法官撰写了反对意见。
⑥ 二、司法审查中关于行政紧急权力的争议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本案的审理和判决中,九名大法官对紧急状态和行政紧急权力的宪法和法律依据以及总统是否拥有以及应当如何运用此项权力产生了巨大的分歧。
当然在最高法院的历次审判中,这种明显分歧甚至激烈的意见冲突是经常出现的,并非是坏事,甚至是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突出优点,许多日后影响巨大的司法意见往往蕴涵在赞同意见和反对意见之中。
(一)赞同限制行政紧急权力的理论和意见作为赞同限制总统紧急权力的正方,布莱克大法官传达了法院的判决意见,五名大法官分别以各自不同的依据和论证推理撰写了各自的赞同意见书。
他们主张和赞同限制总统的行政紧急权力的理论依据和推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法院有权受理对行政紧急权力的质疑和挑战,如此才能对总统的命令进行司法审查,从而才可能制约行政部门的紧急权力。
在判决意见中,布莱克大法官首先归纳了本案的两个关键问题,第一个便是“鉴于本案议程并未超出初始禁令的范围,本案是否应最终决定总统法令的宪法效力?”美国联邦法院在20世纪30年代后确立一系列标准限制自身的司法审查权力,最重要的一个标准即“成熟原则”。
只有当诉讼所聚焦的争议问题已经在程序上“成熟”,法院才予以审查。
本案中布莱克大法官举了以往判例并进行论证后,同意地区法院的见解,本案的问题已经成熟。
因此,法院可以审理本案的议程。
⑦如此,最高法院可以审查,并从而制约总统的紧急权力。
第二,行政紧急权力不具有超越宪法的性质,总统的行政特权必须得到宪法的明确授权,并在宪政框架内运作。
布莱克大法官归纳的本案第二个关键问题,即“占领(Seizure)命令是否在总统的宪法权力范围之内?”对此,他阐述道:“如果总统具有任何权力下达命令,那么它必须来自国会法案或宪法本身。
[但我们找不到任何]立法以明确授权总统在本案占据财产,也不存在国会的任何法案能清楚地隐含这类权力……”,⑧并且驳斥了政府关于“总统权力应被隐含于其宪法权力的集合体之中”的论点。
⑨显然,总统并没有宪法上的依据颁布这一占领财产的命令,这一点甚至政府也承认了。
政府试图用模糊的、笼统的宪法授权为总统的行为辩解。
但法院的严格审查要求获得明确的宪法依据,即紧急权力不能超越宪法的规范依据和宪政框架。
第三,美国“三权分立”的政府结构要求总统不得超越其职权范围,行使属于国会专有的立法权限或者超越国会法律的授权,并且应当遵循国会的立法意图。
杰克逊大法官(Justice Jackson)在他的赞同意见中区分了三种情况,“本案的占领只能在被归为第三类的严格标准之下得到辩护;只有在减去国会对该事项具有的权力之后,任何剩余的执法权力才能为之提供支持。
”并且他“不能接受这种观点,即宪法这段文字会以大批量的方式,去授予所有可见的执法权力……”,这只能是“极权政府的执法权力”。
对于总统宣称所具有的宪法授予的“战争权力”,杰克逊大法官说道:宪法仅把宣战权力委托给了国会,“宪法并没有把陆海军总司令的称号设想为国家、工业和全体居民的总司令。
……除非宪法或国会法案明确授权,国会禁止总统使用军队来执行普遍法律……”。
司法副部长的“辩护词宣称,实际情况的需要产生了处理危机或紧急状态的权力;其未道明的假设则是:需要不承认法律。
”立宪者们知道“何为紧急状态,知道它们产生权威行动的压力,也知道它们如何为篡权提供简便的托词……他们怀疑紧急权力将制造紧急状态。
”因此法院不应宣布总统具有“为对付紧急状态所必需的内在权力”。
⑩ 布莱克大法官还指出,“在1947年考虑塔夫特一哈特列(Taft-Hartley)法案时,国会否决了一项在紧急情况下授权这类政府占领的修正案。
”(11)国会意图已经表明了其立场,即反对总统拥有这种笼统的和没有单独法案授权的行政紧急权力。
而在本案中总统的行为背离了国会的立法意图。
弗兰克福特大法官(Justice Frankfurter)在赞同意见中说道:1947年,“国会彻底讨论并排除了总统为防止将危及国家‘健康和安全’的停产而去占领工厂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