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审查中的行政紧急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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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审查中的行政紧急权力

[英文标题]The Administrative Emergency Power in Judicial Review:“Steel Seizure Case” for Example [内容提要]20XX年的宪法修正案通过后,中国的紧急状态立法正在逐步进行之中,对于国家紧急权力,尤其是行政紧急权力的法律规制,需要进行深入的理论研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对行政紧急权力进行司法审查时形成了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判例,如“钢铁公司占领案”。对该案中法院判决意见的分析可以作为健全中国紧急状态法治的借鉴和参考。 [摘要题]理论探讨 [英文摘要]Abstract: After the pass of the Amendments of the Constitution in 20XX,China begins the legislation of emergency conditions. The legal control to the state emergency power, especially the administrative emergency power, needs to be theoretically studied. The Federal Supreme Court of United States decided several typical cases when it reviewed the administrative emergency power,for example “Steel Seizure Case”。 There is much in the analysis of the court decision we can draw experience to perfect Chinese law system of emergency conditions. [关键词]紧急状态/行政紧急权力/司法权/司法审查/钢铁公司占领案emergency conditions/administrative emergency power/judicial power/judicial review/Steel Seizure Case [正文] 20XX年的宪法修正案将宪法文本中的“戒严”替换为“紧急状态”,以及其后“紧急状态法”立法工作的逐渐系统展开,显现出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理论研究的必要性。其中行政紧急权力作为最具有行动能力、效率以及强制力的政府分支的“特权”,是最需要关注的焦点。比较研究和实证研究将是一个具有启发性的角度,它国的一些相关宪法理论和判例或许能促进我们对这一问题的思考。本文准备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的“钢铁公司占领案”①为例,分析司法审查中的行政紧急权力,以加深我们对紧急状态及其权力运作的理解,为我国紧急状态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和借鉴。一、引论:美国“钢铁公司占领案”概述在美国宪政史上,“钢铁公司占领案”具有较大的影响。联邦最高法院在该案的判决中清晰地论证了三权分立与制衡这一美国建国即已确立的,并在两百年间逐渐由众多国会立法和法院判例完善起来的宪政基本原则,且详细阐释了对紧急状态和行政紧急权力问题的司法意见。(一)美国“钢铁公司占领案”的背景与概况 1950年朝鲜战

争爆发,就在战争激烈进行过程中的1952年4月,美国钢铁行业的工会与资方的谈判最终破裂,工会宣布它准备从4月9日中午12点开始,发动一场全国性的钢铁行业大罢工。在此情况下,美国总统杜鲁门()为了保证作为重要战略物资的钢铁的连续供应和其价格的稳定,在4月8日下达行政命令,要求商业部长索耶(Sawyer)介入这起劳资纠纷,占领并运作无法达成集体劳资协议的钢铁公司的厂房和设备。次日,杜鲁门总统致函国会通报了他的决定,12天后再次报告。国会没有作出任何反应。这些钢铁公司的所有者在抗议中服从了商业部长的命令,并向联邦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总统的行政命令缺乏法律基础,实质上是行使了国会的立法权力,其所运用的行政紧急权力侵犯了私人财产权。最终,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维持原判,政府必须立即停止对钢铁公司的占领。这些司法意见中包含着关于分权制衡与紧急权力的司法智慧和真知灼见,值得我们详细研讨。(二)总统的行政命令和行政部门的观点在发布的10340号行政命令中,总统表明了行政部门的行为依据:在1950年12月16日总统宣布了紧急状态,根据美国宪法第二条赋予总统的最高行政权和合众国武装部队总司令的身份,总统有权根据行政职权下令占领并以联邦政府的名义经营这些钢铁公司。并且”商业部长被授权制订与下达他认为执行本命令的目标所必需或合乎需要的规章与命令,并且只要认为合乎需要,他可进一步委代与授权本命令规定的职能。”② 在联邦法院的审理程序中,司法部副部长作为总统律师出席了法庭诉讼,为总统行为辩解,阐释了行政部门在本案中的理由和见解。除上述在总统命令中已经表明的理由外,总统律师主要强调了这样的意见,即总统具有广泛的紧急状态权力。他认为,总统只会在极端危险的国家紧急状况下行使这种不同寻常的权力。“宪法第二条第一款……将所有的行政权力交给总统……凡是涉及到行政部门的地方,所有的行政权力都授予总统。”“总统只对这个国家负责,因而总统的决定就是结论性的……行政当局已经获得了广泛的授权,尤其是在国家进入紧急状态之时,以便其能够应付任何可能危及本国之国家安全的局面……在4月8日深夜,这种占用是避免罢工、避免对于国家安全和国防必不可少的钢铁生产出现不定期停顿的唯一有效的办法。”③ (三)美国联邦法院的判决意见与结论 1952年4月29日,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方法院法官派恩(Judge Pine)判决总统的接管钢铁业命令违宪,本案原告胜诉,并颁发初步禁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禁止政府占用钢铁公司的行为。上诉后,5月3日联邦最高法院正式受理本案,5月11日开庭,6月2日即宣布判决,历时仅一个月,可见在紧要时期最高法院行动之迅速。最终,联邦最高法院以6比3的表决结果判定原告胜诉,总统命令违宪无效。④ 布莱克大法官代表五位大法官(其中两位是杜鲁门总统任命的)确认并维持禁制令。第六位大法官同意裁决结论,但不支持布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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