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银行不良资产重组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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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银行不良资产重组的经验

编者按:中国的国有商业银行为巨额不良资产所困已是无法回避的事实,如何化解不良资产包袱也一直是经济金融研究的一个焦点问题;理论和实际工作者为此进行了长期不懈的探索,但从债权转股权到财政注资核销,以往的各种建议或做法都由于种种原因而难以推行或收效甚微。1999年4月20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在京成立,其主要任务是收购、管理、处置由中国建设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为主要经营目标。作为我国第一家经营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公司,信达公司的成立理所当然地倍受关注。各界人士既对信达寄予厚望,又从不同角度提出了看法和建议。本刊以笔谈形式编发部分来稿内容,供广大读者参考借鉴。

国际银行不良资产重组的经验

周伟韩璐吴明星(西南财经大学研究生部)

近20年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180多个成员中,有3/4以上的国家都在不同程度上出现过由于大量不良资产所造成的银行危机。因而,世界上许多国家对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理问题不仅进行过系统的研究和分析,而且还进行了有益的实践和探索,获得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其中,美国、日本、波兰等国对银行不良资产进行重组的经验很具有代表性,对化解我国银行业的不良资产具有积极的借鉴作用。

1、美国:设立专门清算信托公司实行分离经营。20世纪80年代初,美国银行业面临国内和国际的双重压力,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于是,银行业要求放松金融管制的呼声不断高涨。在强大的压力面前,美国监管当局有意识地放松对银行业的监管。当时的美国储蓄和信贷协会(S&L)乘机大量对房地产进行贷款,而相应的自有资本却没有即时加以补充。到了80年代中期,随着房地产市场的逐渐萧条,S&L不良贷款急剧增加;而不断上扬的市场利率,又使所有贷款均使用固定利率的S&L雪上加霜。于是,美国银行业陷入了严重的信用危机,银行倒闭事件层出不穷。为了解决S&L的倒闭危机,美国政府在国会的同意下,设立了清算信托投资公司(RTC),让其负责集中处理银行不良资产。同时,国会和政府又重新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新的金融法规,如1988年的《存款机构法》、1989年的《金融机构改革、复兴和实施法》、1990年的《金融机构附属法》以及1991年财政部实施的"银行改革方案",为处理银行不良资产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1989年,凭借国会500亿美元的预算,RTC获授权接管了所有资不抵债的S&L。RTC 经营的根本目标是:将不良资产尽快出售并争取最高的回报。这是一个具有一定矛盾的目标,但是RTC还是成功地在不到6年的时间里,将价值超过4000亿美元的不良资产出售完毕。由于美国健全的法律制度和完善的金融体系,为RTC出售不良资产而实施的资产证券化、大宗销售、招标出售和个别销售(主要集中在物业)等方法创造了有利条件。在出售不良资产过程中,为了增加吸引力,RTC还采取了一个重要的销售策略:折价销售。如证券折价2.5%,住房抵押折价3.7%,其他抵押折价35.1%,房地产折价82.4%,其他资产折价58.3%,

但最后平均损失率只有15.2%,而且还实现了资金的迅速回收。

通过对银行不良资产的重组,美国的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体系得以再造,其制度得以完善,信用等级也大幅提升,在国际金融体系中极富竞争力。同时,美国处理银行不良资产的成功经验也为世界各国所竞相仿效。

2、日本:设立整理回收银行和过渡银行。日本银行所累积的巨额不良资产,引发了金融机构的倒闭风潮,并抑制了日本经济的复苏。在严峻的事实面前,日本朝野才达成共识,决定不再讳疾忌医,决心进行彻底的金融改革,清除银行巨额坏账。在设立日本版RTC整理回收银行的基础上,又根据1998年10月通过的“金融再生法”和“尽早健全金融机构机能紧急措施法”,决定又设立“过渡银行”。

整理回收银行的资本金为1600亿日元,职员有570名,半数以上来自破产金融合作组织原有雇员,其余的来自检查、司法、国税、律师以及资产评估等相关部门。该机构拥有对提供虚假报告以及妨碍其开展清产核资等工作的人课以罚金的处罚权,其主要任务是接管已破产的金融合作组织,收购处理其不良债权。截至1997年9月,整理回收银行共收购不良债权3900亿日元,累计回收资金670亿日元,回收率为16%。另外,整理回收银行还接受存款保险机构的委托,在征得金融审查委员会同意后,可通过购买优先股及次级债券等方式向自有资本比率低的有问题银行注资。

为了进一步加快银行不良资产的重组和使被坏账所拖累的银行恢复正常运作,日本法律正式规定由存款保险机构设立“过渡银行”,承接由金融理财人管理的银行全部业务。存款保险机构聘请中介组织,对破产的金融机构进行全面清查,严格地区分健全债权和不良债权。“过渡银行”继续经营和管理健全债权,而不良债权则由整理回收银行负责。“过渡银行”在开始托管之后的一年内,可通过合并、转让股权或经营权、出售等方式,为破产银行找到新的接管者。过渡银行的存活期原则上为一年,但如果在这期间没有寻找到收购者,在征得金融再生委员会同意后,可延期两次,每次一年。

3、波兰:政府发挥主导作用,组建工业发展局,并鼓励银行积极参与重新构造国民经济的微观运行主体。由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有企业和银行的预算软约束,再加上经济转轨时期不适当的宏观经济政策,进入90年代后,波兰银行的不良资产急剧上升。1990、1991、1992年不良贷款率分别为10%、20%、28%。面对巨额的银行不良资产,波兰政府组建了专门处理不良贷款的机构——工业发展局,并于1993年制定了“国有企业与银行重组计划”(以后简称“重组计划”)。重组计划要求债权银行积极参与企业重组,并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加强和提高国有银行贷款回收率、调控监督能力和运作效率,实现银行重组。首先,在各国有银行中专门设立处理不良贷款的“沉淀资产管理部门”,并把所有不良资产连同相应的准备金转移到该部门运作和回收。其次,聘请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银行不良资产分类。对于那些负债率高、难以继续生存,但立即关闭又会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大型企业的不良贷款划转到工业发展局负责管理,银行损失由政府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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