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谈判的性质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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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谈判的性质和原则
谈判的性质
1.合作性:谈判的前提是参与者都存在尚未满足的欲望和要求。要想通过对方使自己的需要得到满足,就必须把谈判当作参与者之间的合作过程。谈判的目标是各方都获益。
2.竞争性:既有合作性,又有竞争性。谈判过程中竞争的作用体现为一个整体化的过程,是协调谈判人员行为的一种抗衡。谈判人员可以通过竞争来衡量和估计自己与对方对抗的能力和手段,通过竞争使他们各自得到相应的报偿。
3.沟通性:谈判是人们沟通思想认识的一种交际方式。谈判的参与者都是一个个具体的人,随着谈判交流的逐渐加深,谈判者的思想、感情会发生变化。这过程中就需要双方尽量正确地表达自己的思想,消除误解,尽力免除冲突。
谈判的原则
商务谈判原则是指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双方必须遵守的思想和行为规则。笔者认为商务谈判应当坚持平等自愿原则、真诚守信原则、知己知彼原则、维护利益互惠互利原则、确定目标原则、灵活变通原则、时效性原则、依法办事原则。
一、平等自愿原则谈判是智慧的较量,谈判桌上,唯有确凿的事实、准确的数据、严密的逻辑和艺术的手段,才能将谈判引向自己所期望的胜利。平等自愿原则是谈判中必须遵循原则。平等自愿原则要求商务谈判的各方坚持在地位平等,自愿合作的条件下建立合作关系,并通过平等协商、公平交易来实现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商务谈判的平等是指在商务谈判中,无论各方的经济实力强弱,组织规模大小,其地位都是平等的。因此,在谈判时无论企业大小、强弱、效益,都没有高低贵贱之分、相互之间都要平等对待。平等是商务谈判的重要基础,平等是衡量商务谈判成功的最基本标准。就这一点而言,商务谈判比外交谈判具有更高的平等性。具体地看,在商务谈判中,各当事人对于交易项目及其交易条件都拥有同样的选择权。协议的达成只能通过各方的平等对话,协商一致,不能一方说了算或者少数服从多数。从合作项目的角度看,合作的各方都具有一定的“否决权”。这种“否决权”具有同质性,因为任何一方不同意合作,那么交易就无法达成。这种同质的“否决权”在客观上赋予了谈判各方相对平等的地位。
商务谈判中的自愿是指具有独立行为能力的交易各方出于自身利益目标的追求,能够按着自己的意愿来进行谈判,并做出决定,而非外界的压力或他人的驱使来参加谈判。并且任何一方都可以在任何时候退出或拒绝进行谈判。自愿是商务谈判各方进行合作的重要前提和保证。只有自愿,谈判各方才会有合作的诚意,才会进行平等的竞争与合作,才会互谅互让,做出某些让步,通过互惠互利最终达成协议,取得令各方满意的结果。
贯彻平等自愿原则,要求谈判各方相互尊重,礼敬对手,在谈判的整个进程中,要排除一切干扰,始终如一地对自己的对手,时时、处处、事事表现出对对方不失真诚的敬意,任何一方都不能仗势欺人,以强欺弱,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只有坚持平等自愿原则,商务谈判才能在互相信任合作的气氛中顺利进行,才能达到互助互惠的谈判目标。
二、真诚守信原则真诚守信在商务谈判中的价值不可估量,它会使谈判方
从劣势变为优势,使优势更加发挥作用。诚实比一切智谋更好,而且它是智谋的基本条件。——(德)
康德Honest and better than all the resourcefulness, and it is the basic condition for resourcefulness. - (Germany) Kant
谈判各方人员之间的相互信任感会决定谈判有一个好的发展,因为信任感在商务谈判中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如果双方没有信任感,也就不可能有任何谈判,也不可能达成任何协议,而只有让对方感到你是有诚意的,才可能对你产生信任感,只有出于真诚,双方才会认真对待谈判。对于谈判人员来说,真诚守信重于泰山。在谈判中,对对方应真诚相待,讲信用,讲信誉。谈判只有做到真诚守信,才能取得相互的理解、信赖与合作,即谈判各方坚持真诚守信的谈判原则,就在很大程度上奠定了谈判的基础。
在谈判中注重真诚守信:
一是要站在对方的立场上,将其了解到的情况坦率相告,以满足其权威感和自我意识;
二是把握时机以适当的方式向对方袒露本方某些意图,消除对方的心理障碍,化解疑惑,为谈判打下坚实的信任基础。但并非原原本本地把企业的谈判意图和谈判方案告诉对方。真诚守信原则,也并不反对谈判中的策略运用,而是要求企业在基本的出发点上要诚挚可信,讲究信誉,言必行,行必果,要在人格上取得对方的信赖。真诚守信原则还要求在谈判时,观察对手的谈判诚意和信用程度,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三、知己知彼原则“知彼”,就是通过各种方法了解谈判对手的礼仪习惯、谈判风格和谈判经历,不要违犯对方的禁忌。“知己”,则就指要对自己的优势与劣势非常清楚,知道自己需要准备的资料、数据和要达到的目的以及自己的退路在哪儿。在谈判准备过程中,谈判者要在对自身情况作全面分析的同时,设法全面了解谈判对手的情况。收集信息的内容需要做到一下几点:
1.“知己”
“知己”即首先了解自己,了解本企业产品及经营状况。看清自己的实际水平与现处的市场地位,对于谈判地位确立及决策制定十分重要。只有对自家产品规格、性能、质量、用途、销售状况、竞争状况、供需状况等熟悉,才能更全面地分析自己的优势、劣势,评估自己的力量,从而认定自我需要,满怀信心地坐在谈判桌前。
然而,仅仅了解本企业是不够的,代表企业出席谈判的谈判人员作为直接参与谈判交锋的当事人,其谈判技巧、个人素质、情绪及对事物的谈判分析应变能力直接影响谈判结果,因此,谈判者需要对自己进行了解,如“遇到何事易生气”等影响谈判的个人情绪因素,使自己在谈判中避免因此而影响谈判效果。同时,谈判者也可以事先对谈判场景进行演练,针对可能发生的冲突作好准备,锻炼应变能力,以免一旦实际遭遇,措手不及,难以控制局面。
2.“知彼”
“知彼”即对谈判对手调查分析,越了解对方,越能掌握谈判的主动权。在谈判前,当对手选定了,应针对谈判的企业,进行企业类型、结构、投资规格等一系列基础性调查,分析对方市场地位,明确其谈判目标,即了解对方为什么谈判、是否存在什么经营困难等会对谈判主权产生影响的因素,将其优势、劣势细细分析,使自己能避实就虚,在谈判中占主动地位。当然,与此同时,也不能忽视对该企业的资信调查,确定其是否具有经营许可等能力,降低信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