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第六版)第十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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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第十三章 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国际私法》第十三章  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对两者作出统一规定。
案例分析( Case Analysis)
中国公民王伟,男性,时年21岁。中国公民张 莉,女性,时年19岁。王伟与张莉是邻居,自 幼相处,两小无猜。是年,二人决定结婚,到 住所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登记。街道办事处工作 人员认定两人未达到法定婚龄,不予登记。为 了达到结婚目的,王伟、张莉参加了某旅行社 组织的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旅游团,在泰 国按宗教方式举行了结婚仪式。回国后,二人 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3.混合制 ( Eclecticism )
混合制是指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或以婚姻举行地 法为主,但在一定条件下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 (如瑞士);或以当事人的属人法为主,但在一 定条件下适用婚姻举行地法(如匈牙利)。
(一)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 (Choice of Law for Formal Validity) 1.婚姻举行地法( lex loci celebrationis)
评析(Comments)
• 1. 废止了《民法通则》第147条的规定。
• 2. 区分了婚姻的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并体现 了对形式要件做宽松规定的立法意旨。
• 3. 立法语言上有失标准。
• 4. 第21条无法涵盖结婚当事人没有共同经常居 所、也无共同国籍,且婚姻缔结地不在在一方 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的情况。在这种 情况下,只能借助《法律适用法》第2条第2款 的规定。
第十三章 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Conflicts Rules for Family Law)
婚姻家庭关系在国际私法上的特点:
第一,国际私法中基本上没有用于调整涉外家庭 关系的统一实体规范,家庭问题主要靠冲突规范 来调整。
第二,在处理涉外家庭纠纷案件中,法院的管辖 权更为重要。

《国际私法》笔记

《国际私法》笔记

《国际私法》笔记(1-6、10-11章)+国际私法讲授的主要内容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论第二章冲突规范(一)第三章冲突规范(二)第四章国际私法主体第五章物权第六章债权第七章知识产权第八章婚姻、家庭第九章继承第十章区际法律冲突第十一章国际商事仲裁与诉讼必读法规:l、民法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及其司法解译2、涉外经济合同法的有关司法解释3、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及司法解释4、1998年5月10日生效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要求:掌握基本概念、基本原理。

重点前三章,其余章节重点掌握中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及国际上发展趋势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论第一节国际私法概念一、国际私法的概念1、国际私法名称P23-24(一)法则区别说(二)冲突法(三)法律的场所效力论(四)外国法适用论(五)涉外私法(六)私国际法2、国际私法定义P15(一)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部门。

(二)提供调整不同国家私法之间冲突的规范的总和(三)是否应服从外国法效力的角度下定义,即是否应服从外国法律效力这样一个法律部门。

(四)用列举国际私法范围的方式下定义。

英国认为国际私法解决:I、管辖权2、法律适用3、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的规范的总和(五)本书观点P16,基本同李双元观点。

(六)国际私法是以直接或间接的方法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注意其两个特点:1、国际性。

A、国际交往中产生B、超越了一个国家的范围2、私法性。

关于私法的划分。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P1-5含有涉外因素(relating foreign element)的广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特点:l、以涉外民事交往为前提。

2、含有涉外因素即主体、客体,法律事实至少有一个是外国因素3、广义上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既包括一般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也包括西方国家商事方面的涉外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 (总则)

国际私法 (总则)

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调整在国际交往中所产生的民商事关系的法律调整对象:国际民商事关系(一个国家的涉外民商事关系)一、国际民事关系的产生和特征国际民商事关系:指主体、客体和法律事实方面含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具体表现:1、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的自然人或法人(也可能是无国籍人、外国国家或国际组织)2、法律关系的客体具有涉外因素(中: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3、民商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发生在外国(一)国际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条件:经济条件—国际经济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是国际民事关系产生的前提,也是国际私法赖以存在的基础法律条件—一个国家既然允许外国人在其境内从事民事活动,就需要有法律来保护外国人的权益,承认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二)国际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与国内民事关系相比)1、具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涉外因素(外国成分)涉外因素既包括外国,又包括一个国家之内的其他法域。

2、广义上是民事法律关系(包括国际民事诉讼关系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关系)性质是民事性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3、具有国际性在国际交往中产生,表现为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实质上体现了国家之间的关系。

每个国际民事关系都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利益相连。

处理时,既要服从国家总的对外政策,还要受国际关系的制约。

二、国际民事关系的法律冲突国际私法的目的是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法律冲突(法律抵触):指在国际民事关系中,由于其涉外因素导致有关国家在法律效力上的抵触。

(一)原因:1、在同一国际民事关系中,有关国家的法律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不同(前提条件)2、各国人民之间存在民商事交往,并结成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3、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商事法律地位4、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商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二)分类1、空间冲突VS时际冲突VS人际冲突2、私法冲突VS公法冲突3、司法冲突(对法官而言)VS立法冲突(对立法者而言)VS守法冲突(对当事人而言)4、平面冲突VS垂直冲突(上位法和下位法间)(一)冲突法调整(间接调整):即在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中,制定法律适用原则,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适用内国法,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适用外国法以及何外国法,然后再按照所制定的那个国家的实体法,具体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自学考试《国际私法》笔记第十三章

自学考试《国际私法》笔记第十三章

第⼗三章法定之债
第⼀节侵权⾏为
⼀、各国侵权准据法规定
(⼀)适⽤侵权⾏为地法
1、适⽤侵权⾏为实施地法
2、适⽤侵权⾏为结果发⽣地法
3、⽆条件选择适⽤侵权⾏为实施地法律或者侵权结果发⽣地法律
4、依更有利于受害⼈⽽允许选择适⽤侵权⾏为实施地法和侵权结果发⽣地法
5、适⽤待确定的侵权⾏为地法
(⼆)法院地法
(三)重叠适⽤侵权⾏为地法和法院地法
这是⽬前国际社会⽐较普遍的做法。

⼆、侵权⾏为法律适⽤的新发展
(⼀)有条件地选择适⽤侵权⾏为地法和共同属⼈法
(⼆)适⽤“侵权⾏为⾃体法”
(三)区别⼀般和特殊侵权⾏为适⽤不同的法律
三、我国侵权冲突的⽴法规定
1、侵权⾏为的损害赔偿,⾸先应该适⽤侵权⾏为地法律。

2、当事⼈双⽅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个国家有住所,也可以适⽤当事⼈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3、如果中华⼈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的⾏为是侵权⾏为的,不作为侵权⾏为处理。

第⼆节⼏种特殊的侵权⾏为
⼀、海上侵权⾏为
⼆、国际油污损害
三、空中侵权⾏为
1、《华沙公约》
我国已加⼊。

2、《⽠达拉哈拉公约》
我国未加⼊。

3、《海⽛议定书》
我国已加⼊。

(⼀)《华沙公约》的适⽤条件和范围
(⼆)运送⼈的责任
1、过失责任
2、有限责任
3、禁⽌免责原则。

国际私法第六版

国际私法第六版

国际私法第六版《国际私法》是一本关于国际私法的优秀著作。

本书德文版于 1898 年首次出版,70 年来一直是国际私法界的著名权威之作。

本书的第六版是作者 Walter Pintens、Jan Janssens 和 Philippe De Baere 三位作者于 2017 年所合作出版的最新版。

本书高度重视跨国私法的实际问题,以及欧洲私国际法各类机制的法律统一性体系等问题。

第一章基础性问题第一章介绍了国际私法的基础理论问题,包括不同国家之间法律体系的差异、不同法律体系之间的互相关系、不同国家之间的冲突问题等。

本章的重点在于理解国际私法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平衡不同的法律权益,如何实现不同法律体系之间的和谐与和平。

第二章人民法律关系第二章主要介绍人民法律关系的不同类型,这些关系不仅包括民事关系、商业关系,还包括劳动关系、婚姻关系等多种关系。

本章介绍了国际私法的作用和意义,即为跨国关系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

第三章规则选择在涉及到不同国家之间法律规则的适用时,往往需要进行规则选择。

本章介绍了各种规则选择的方法和原则,如公序良俗原则、同都会最终法原则等,以及规则选择的相关问题,如判决法的选择等。

第四章有关调查信息本章重点介绍了相关事实认定和证据的问题,包括证明质量和量的问题等。

本章还介绍了证明质量和证据收集相关的方法和标准。

第五章跨国性契约第五章介绍了具有跨国性质的契约的相关问题,包括契约的书面形式要求、契约的格式要求、契约的执行要求等。

第六章民事诉讼本章重点介绍了民事诉讼中与国际私法相关的问题,包括管辖权、诉讼代表权、诉讼标的的确定等,这些问题在跨国交易中经常会遇到。

第七章执行程序本章介绍了在民事案件中执行法律裁决的相关问题,包括裁决的执行标准、时间限制等。

本章还介绍了国际私法中的执法手续和执法程序。

第八章特殊法律关系本章介绍了国际私法中的一些特殊法律关系,包括专门的跨国性法律体系、特殊的跨国关系等。

总结《国际私法》第六版全面、深入地介绍了国际私法的相关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为跨国关系中的法律冲突提供了解决方案。

国际私法第十三章PPT教学课件

国际私法第十三章PPT教学课件

20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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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T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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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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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占取得说:认为无人继承财产等同无主物,主张 国家应以先占权取得这笔财产。
2、继承取得说:主张国家作为最后的法定继承人取得 无人继承财产。
(二)、法律适用
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
适用财产所在地法;
适用继承的准据法。
20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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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法律规定
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我国境内的财产 如果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依我国法律处理, 两国缔结或者参加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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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定继承
(一)冲突:
(二)适用:
1、区别制:又称分割制,即主张在涉外继承案件中,将死者的 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动产适 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2、同一制:又称为“单一制”,即把遗产视为一个整体,不管 遗产分布在多少个国家,也不区分遗产中的动产和不动产, 在涉外继承关系中统一适用单一的被继承人属人法的制度。
请问:法院应适用什么法律审理这一案件? 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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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籍公民王某1948年随父母到印度尼西亚定居, 1958年加入印度尼西亚国籍。1995年,王某丈夫去 世,除有一子外,无其他亲属。1996年,王某变卖 在印度尼西亚的财产,与其子回中国定居。回国 后,王某购买一套公寓居住。其儿子有业不就, 靠其积蓄生活。王某对其子好逸恶劳十分反感, 多次劝说儿子自食其力,儿子置若罔闻。王某遂 加强了对财产的控制。其子对其母不满,先后在 1997年、1998年两次加害其母,均被与其母朝夕相 伴一条爱犬救解。王某年事已高,又遭逆子两次 暗算,心力交瘁,自知不久将绝于人世。1998年底, 王某找到律师立下书面遗嘱:

国际私法讲义

国际私法讲义

国际私法讲义国际私法教程(讲义)国际私法作为法律的一个重要分支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人类社会出现国家以后国际社会逐渐形成。

在国际社会中不同国家的人民必然会进行交往建立各种社会关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就是其中一种。

为了调整和规范这种关系国际私法应运而生。

国际私法学作为一门法律学科是随着国际私法的产生和发展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它是以国际私法规范为研究对象的学问。

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任何法律部门都有自己的调整对象。

而法律的调整对象就是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国际私法也有自己的调整对象。

一般认为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具有国际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或称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或称跨国民商事法律关系或称国际私法关系。

就一国而言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可称为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即具有涉外因素或外国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那么何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呢?我们知道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定而结成的各种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权利与义务)这三个因素组成。

而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就是指该三个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与国外有联系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范围和定义一、范围国际私法包括哪些规范包括什么内容的问题。

二、定义国际私法是以直接规范和间接规范相结合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并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

第三节国际私法的渊源一、国内立法二、国内判例三、国际条约四、国际惯例第四节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一、尊重国际主权原则二、平等互利原则三、遵守国际条约和参照国际惯例原则四、重点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第五节国际私法学一、含义及其名称二、性质(二元性)三、体系第二章国际私法的历史(略)第三章冲突规范与准据法第一节冲突规范的结构和类型冲突规范指明某种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例如不动产继承依不动产所在地法就是一条冲突规范它指明涉及不动产继承的法律关系应受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支配。

国际私法条文

国际私法条文

国际私法条文【原创实用版】目录一、国际私法的概念及作用二、国际私法的法律适用规定1.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2.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3.继承关系的法律适用4.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5.债权关系的法律适用6.知识产权关系的法律适用三、国际私法在中国的实践案例分析1.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适用2.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的法律适用四、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及对我国的影响正文一、国际私法的概念及作用国际私法是一门涉及国际民事关系的法律学科,主要调整跨国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在国际交往中,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存在差异,这就需要在国际民事关系中确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从而解决法律冲突问题。

国际私法就是在这个背景下应运而生的,其主要作用是明确国际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法律适用,为国际民事争议的解决提供法律依据。

二、国际私法的法律适用规定1.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10 年 10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该法的规定确定。

该法规定了一系列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原则,包括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夫妻财产关系、继承关系、物权关系、债权关系和知识产权关系等。

2.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在婚姻家庭关系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如果涉及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44 条,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3.继承关系的法律适用在国际继承关系中,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一般来说,遗产的法定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等,都需要依据被继承人所在国家的法律进行规定。

4.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在国际物权关系中,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等法律关系,都需要依据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进行规定。

而动产的物权关系,一般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或者行为地法。

5.债权关系的法律适用在国际债权关系中,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和终止等法律关系,一般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或者行为地法。

国际私法第十三章

国际私法第十三章
(三)公海婚姻
当事人在行驶于公海的商船或军舰上成立 的婚姻,叫公海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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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特诉雷特案】
双方当事人是堂兄妹,居住在英属哥伦比亚。 由于父母的反对,他们于1948年到华盛顿举行结 婚仪式,随后,返回哥伦比亚,并一直在哥伦比 亚生活。1968年,女方以夫妻双方有血缘关系为 由,向哥伦比亚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原告结婚时 18岁,为未成年人。哥伦比亚法律要求象她这样 年龄的人缔结婚姻必须有父母的同意,华盛顿法 律则没有这种要求。双方当事人当时并不知道华 盛顿法律基于血缘关系禁止堂兄妹结婚,哥伦比 亚法律则没有这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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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意见》 第13-16条 中国法院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也具有管辖权: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 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 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 ,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人 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 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 不予受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 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人民法 院管辖。
问:1、王伟和张莉的婚姻是否有效? 2、结婚的形式要件应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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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离 婚 一、离婚的管辖权 1.以当事人住所或居所为依据的管辖 原则 2.以当事人的国籍为依据 3. 兼采住所或居所标准或国籍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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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离婚的法律适用 (一) 法院地法说 (二) 属人法说 (三) 选择或重叠适用当事人属人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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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得旺案】
后来,雷得旺太太向英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理由是雷得旺先生一夫多妻。法院认为,本案 要解决的问题有两个:第一,当事人在巴黎举行 婚姻仪式是否符合婚姻举行地法即法国法;第二 ,女方有没有权利与男方缔结一夫多妻制婚姻。 对于第一个问题,因为没有相反的证据,因此推 定他们在巴黎埃及领事馆举行的婚姻仪式有效。 对于第二个问题,根据1960年婚姻条例规定的原 则:婚姻的效力依夫妻婚姻住所地法。本案中, 原被告双方的婚姻住所地在埃及,根据埃及的法 律,一夫多妻制婚姻有效。判决雷得旺太太败诉 。

国际私法PPT第13章

国际私法PPT第13章


中国《海商法》第209条规定:“经证明,引起赔偿 请求的损失是由于责任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 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责任人无权 依照本章规定限制赔偿责任。”此规定与《1976年 公约》的规定在原则上是相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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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适用
有的主张适用法院地法,有的主张适用行 为地法或船旗国法。 中国《海商法》第275条规定:“海事赔偿 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一、 船舶碰撞 二、 发生在船舶内部的侵权行为 三、 因海上运送事故致旅客死伤、货物毁 所发生的侵权行为 四、 国际油污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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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船舶碰撞
(一) 船舶碰撞的概念 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 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或者 虽然实际上没有同其他船舶发生接触,但 因操作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致使其 他船舶以及船上的人员、货物或者其他财 产遭受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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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发生在船舶内部的侵权行为
对于发生在船舶内部的侵权行为,无论该 船舶是处于公海或某国领海,多主张适用 旗国法。 但是如果船舶处于他国领海之内,并且该 侵权行为影响领海国的利益,则主张适用 领海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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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因海上运送事故致旅客死伤、 货物毁损所发生的侵权行为
关于在海上运送中致旅客人身伤亡或行李 毁损,因有运送合同关系存在,所以有的 主张依合同准据法来解决运送人的责任问 题。但旅客安全常受到许多国家的强制性 法律的保护,这种法律不得在合同中运用 法律选择条款加以规避。 1974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的雅典公 约》。中国于1994年3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 决定加入该《公约》及其1976年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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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船舶碰撞



(二) 有关船舶碰撞的国际公约 国际社会先后制定了5个有关船舶碰撞的国际公约,即: 1910年在第三届海洋法外交会议上通过的1910年《统一 船舶碰撞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我国1994年加入) 1952年《统一船舶碰撞中民事管辖权方面若干规定的国 际公约》 1952年《统一船舶碰撞或其他航行事故中刑事管辖权方 面若干规定的国际公约》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我国1980年加入) 1977年《统一船舶碰撞中有关民事管辖权、法律选择、 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方面若干规则的公约(草案)》。

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
22.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冲突,包括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指各国根据其国际民事管辖权制度中所确立的原则或规则对同一涉外民商事案件均主张管辖或均拒绝管辖的现象。
23.平行诉讼:指相同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基于相同事实以及相同目的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院进行的诉讼。中国的立法中并没有有关平行诉讼的管辖权确定的规定。
2当事人不能选法官,但可以选仲裁员。
3仲裁员较多地考虑商业惯例,法官审理依据法律。
4法院的受案范围是法定的,仲裁的事项和范围是约定的。
17.《民法通则》第178条,“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10.转致: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依甲国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乙国法,而且包括乙国的冲突规范,而乙国的冲突规范又规定此种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丙国实体法,最后甲国法院适用丙国实体法做出了判决。
11.间接反致: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冲突规范指定适用已国法,但已国冲突规范又指定适用丙国法,丙国冲突规范却指定适用甲国实体法作准据法,最后甲国法院适用本国的实体法判决案件。
20.合同之债法律适用:
1、国际条约优先(1)条约另有规定除外;(2)中国保留除外
2、意思自治原则(1)与外资有关的合同:2007《合同适用司法解释》第8条
(2)消费合同:A、由消费者选择,且只能选择商品、服务提供地法;B、无选择,看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有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a有经营,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b无经营,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
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被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求保护地法
知识产权转让或许可适用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定

国际私法教学大纲毕莹莹

国际私法教学大纲毕莹莹

国际私法教学大纲(2013年9月修订)三亚学院二○一三年九月国际私法课程教学大纲(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学院: 法学院执笔人: 毕莹莹专业负责人:王婧制定(修订)时间: 2013 年9月一、课程基本信息(四号、黑体、顶格)二、学时分配表(四号、黑体、顶格)三、教学内容与基本要求绪论【教学目标】了解:涉外民事关系的含义及其产生与特征;各国在国际私法范围问题上的不同观点;国际私法渊源的不同表现形式;国际私法与国际私法学的关系;国际私法学名称的历史演进。

理解: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的含义及产生原因;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方法;我国学者在国际私法范围上的不同观点;国际私法的定义;国际私法的性质。

掌握: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特殊性;中国国际私法的渊源;国际私法与国际法、国际经济法的关系。

【教学内容】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一、涉外民事关系的产生与特征二、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冲突三、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方法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范围和定义一、国际私法的范围二、国际私法的定义第三节国际私法的渊源一、国际私法的国内渊源二、国际私法的国际渊源三、学说与法理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四、中国国际私法的渊源第四节国际私法学一、国际私法学的含义及其名称二、国际私法的性质三、国际私法与相近部门法的关系【基本要求】了解:涉外民事关系的含义及其产生与特征;各国在国际私法范围问题上的不同观点;国际私法渊源的不同表现形式;国际私法与国际私法学的关系;国际私法学名称的历史演进。

理解: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的含义及产生原因;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方法;我国学者在国际私法范围上的不同观点;国际私法的定义;国际私法的性质。

掌握: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特殊性;中国国际私法的渊源;国际私法与国际法、国际经济法的关系。

【思考拓展】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你是如何理解的?对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你有什么看法?2、国际私法的范围问题各国差异很大,我国学者在这个问题上的差异也很大,对此你有什么看法?3、你对国际私法的性质是如何看待的?4、在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上,你有什么见解?第二章国际私法的历史(4学时)【教学目标】了解:国际私法学说发展的不同阶段;当代国际私法的若干新理论;国际私法的国际立法发展;中国国际私法立法史及学说史的历史发展。

第6编 国际私法

第6编 国际私法
三、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 中国有关涉外离婚的法律规定 1、离婚的管辖权 、 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 婚的, 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 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 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 • 中国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采取原告就被 中国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 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中国有住所或居所, 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中国有住所或居所,中国 法院就有管辖权。对于被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的, 法院就有管辖权。对于被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的, 若原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 若原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 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 • • • •
婚姻家庭与继承
• 一、结婚 • 结婚是男女双方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 夫妻关系的行为。结婚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 夫妻关系的行为。 要件和形成要件,才能有效成立。 要件和形成要件,才能有效成立。 • 结婚的实质要件:婚姻当事人必须具备或排除的 结婚的实质要件: 条件 • 结婚的形式要件:一个有效婚姻必须履行的形式, 结婚的形式要件:一个有效婚姻必须履行的形式, 如民事登记方式或宗教方式 • 领事婚姻 • 在驻在国不反对的前提下,一国授权其驻外领事 在驻在国不反对的前提下, 或外交代表为本国侨民依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办 理结婚手续,成立婚姻的制度。 理结婚手续,成立婚姻的制度。 • 经驻在国同意后,在派遣国、驻在国和第三国都 经驻在国同意后,在派遣国、 是有效的
• 2、离婚的法律适用 、 • 《民法通则》第1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 民法通则》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 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 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 • 《民法通则意见》第188条,我国法院受理的涉 民法通则意见》 条 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婚姻而引起的财产分割, 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婚姻而引起的财产分割, 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婚姻是否有效, 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 结地法律。 结地法律。 • 四、收养的法律适用规则 • 五、遗嘱的法律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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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租船运输合同,另一种是班轮合同。
(二)国际铁路运输合同
国际铁路运输,是指利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铁路,按照
政府间共同签署的有关协定进行进出国境货物的联合运输。
铁路运单是运输合同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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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国际经济贸易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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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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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国际经济贸易关系的法 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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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概要
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适用 第二节国际技术转让的法律适用 第三节国际服务贸易的法律适用 第四节国际投资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五节国际金融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适用
三、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法律适用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附合性,使得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的法律适用还有下列特点。
1.强行规范的适用
2.保护弱方当事人原则
四、国际货物买卖支付的法律适用
国际货物买卖支付是指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围绕
着货物买卖收和付的活动。国际货物买卖支付方式的法律适用
二、国际旅游服务的法律适用
(一)国际旅游服务合同的法律适用 (二)国际旅游服务侵权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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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国际经济贸易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三节国际服务贸易的法律适用
三、国际劳务合作的法律适用
国际劳务合作,是指不同国籍或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 事人之间所进行的劳务输出和输入活动。从形式上可以 分为单纯的劳务输出与输入和通过国际工程承包形式带 动的劳务输出与输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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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国际经济贸易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五节国际金融关系的法律适用
一、国际贷款协议的法律适用
(一)政府间贷款协议的法律适用 政府间贷款属于政府间的对外援助,政府间贷款协议属于国
际协议,因此,其争议的解决多通过外交途径进行,在协议 中不规定法律适用问题。 (二)国际金融组织与其成员国间的贷款协议的法律适用 (三)国际商业贷款协议的法律适用 (1)当事人协商选择的法律必须是与协议有某种联系的国 家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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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国际经济贸易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二节国际技术转让的法律适用
一、国际许可合同的法律适用
(二)当事人未做法律选择时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 1.法院地法 2.合同履行地法 3.工业产权保护地法
二、国际承包合同的法律适用
国际工程承包是指一国的公司自己组织人力、物力和技术, 在他国境内承包兴建该国政府、国际组织、公司集团所委托 的工程建设项目或其他有关业务的一种国际经济合作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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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国际经济贸易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适用
二、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适用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根据各国海商法和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是指承运人或船舶出租人用船舶将货物由装运港运至目的港
交给收货人,由托运人或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协议。该协
在合同中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既可以选择东道国的法 律,也可以选择投资者本国的法律。 (三)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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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国际经济贸易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四节国际投资关系的法律适用
二、BOT项目的法律适用
BOT是20世纪80年代初才出现的一种新型的利用国际私人资
定,只是在相关的司法解释或行政法规中有涉及。
第二节国际技术转让的法律适用
国际技术转让是指一国的技术转让人将一定的技术越过国境
,通过某种方式转让给他国的技术受让人。
国际技术转让有以下特点:
(1)转让的标的是无形的技术知识。
(2)转让的内容是技术的使用权和与技术使用权相关的其他
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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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国际经济贸易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三节国际服务贸易的法律适用
一、国际电信服务的法律适用
电信服务是指通过电信基础设施,为客户提供的实时信息(声 音、数据、图像等)传递活动。
电信服务业是一国国民经济的基本部门,它是国民经济其他部 门经济活动的基本传递手段,因此,电信服务是一种战略性的 服务,既是国家发展的基础,又是国家安全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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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国际经济贸易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二节国际技术转让的法律适用
二、国际承包合同的法律适用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在国际工程承包关系中明确业主和 承包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三、国际科技研发的法律适用
国际科技共同研发和合作实施是国际技术转让的一种特殊形 式,它的法律基础是有关国家间缔结的国际经济和科技合作 条约。关于这种形式的法律适用,各国的一般做法是,如果 合同中当事人选择了法律适用,就依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如 果合同中没有其他规定,就依协议订立地法律(实体法)。
二、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适用
(三)国际航空运输合同 国际航空运输合同,是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以航空器超越国
境运送货物而向托运人收取报酬的协议。实践中,国际航空 运输没有特定的正式的合同形式,通常以承运人出具的航空 运单为合同凭证。 (四)国际多式联运合同 国际多式联运是指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 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 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地点交货的运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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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概要
第六节国际票据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七节国际保理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八节国际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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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国际经济贸易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适用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及其法律适用规则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分处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为
间投资争端公约》,在解决我国国家与其他缔约国国民之间投
资纠纷时应依照该公约的规定。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股份
转让合同,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包经营在中华人
本进行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的方式。BOT是英文Build Operate
Transfer的缩写,即建设—经营—移交。
(一)BOT合同的法律适用
鉴于BOT合同的特殊性,多数学者认为BOT合同不宜适用意思
自治原则来确定它的法律适用。由于BOT合同是在政府所属
国签订,在该国履行,项目设施亦位于该国,项目公司也多
同等,其合同主体双方都是平等的自然人或法人,在法律性
质上属于一般的民事合同。因此,法律适用原则也同于一般
的民事合同:首先适用当事人双方所选择的法律,当事人没
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三、灵活投资方式的法律适用
灵活投资方式主要是指通过补偿贸易、来料加工、来件装配
和来样制作等形式进行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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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国际经济贸易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四节国际投资关系的法律适用
四、中国关于国际投资法律适用的规定
(1)中国缔结或参加的与国际投资有关的国际条约或公约同
中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或公约的规定,但中
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我国已经参加《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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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国际经济贸易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适用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及其法律适用规则
1.最密切联系原则
2.行为地法
3.卖方营业地法
4.各种硬性法律适用规范综合适用
5.硬性法律适用规范与最密切联系原则相结合
主要采取国际惯例的做法。目前国际上广泛适用的是《托收统
一规则》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两项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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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国际经济贸易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适用
五、中国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适用的规定
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来看,中国法律没有明文规
二、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适用
国际货物运输是指采用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把货物从一国
运至另一国的运输。它包括以下几种方式:海上运输、江河
运输、铁路运输、公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以及由以
上若干方式组成的多式联运。目前国际货物运输仍以海运为
主,铁路运输和航空运输也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近年来国际
多式联运发展也较快。
为该国法人,合同主体一方是该国政府,因而合同与政府所
属国有密切的联系,应适用政府所属国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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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国际经济贸易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四节国际投资关系的法律适用
二、BOT项目的法律适用
(二)BOT合同附助合同的法律适用
BOT合同的附助合同,即借款合同、供应合同、工程承包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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