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
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意见和建议
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意见和建议一、意见。
1. 合同条款模糊不清的问题。
在很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合同条款写得那叫一个模糊。
就好比两个人在雾里谈生意,你说东他可能理解成西。
比如说工程范围,就简单写个“建筑主体施工”,那主体包含啥呀?基础工程算不算?外立面装饰算不算?这就导致施工过程中双方扯皮。
我觉得法官审理的时候,得把这种模糊条款好好掰扯掰扯。
要是合同里能找到一些蛛丝马迹表明双方当时的意图,就按照那个来。
要是找不到,就参考行业惯例。
不能让一方因为合同写得不清楚就占大便宜,也不能让另一方吃哑巴亏。
2. 工程变更的认定。
工程变更简直就是纠纷的“重灾区”。
施工过程中,甲方今天说要加个窗户,明天说要把墙的颜色换了。
有时候是口头通知,有时候写个小纸条就当变更通知了。
等到结算工程款的时候,就开始掐架。
法官在审理这类案件的时候,应该严格要求变更要有正规的手续。
如果是口头变更,那得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双方都认可了这个变更,比如当时的聊天记录、在场证人啥的。
而且变更后的工程价款计算也要合理,不能甲方说多少就是多少,也不能施工方漫天要价。
3. 工程质量纠纷。
工程质量这事儿可太复杂了。
有时候甲方觉得工程质量有问题,施工方却觉得是正常的小瑕疵。
法官不能光听双方在那吵,得找专业的鉴定机构来鉴定。
但是呢,鉴定机构的选择也得慎重。
不能让一方随便找个跟自己有关系的鉴定机构,得保证鉴定机构是公正、权威的。
而且鉴定的标准也要明确,是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还是合同约定的特殊标准。
如果是施工方的问题导致质量不合格,那该返工的返工,该扣工程款的扣工程款;要是甲方自己提供的材料有问题或者不合理干涉施工导致质量问题,那也不能让施工方背锅。
4. 工程款结算纠纷。
工程款结算就像一场拔河比赛。
施工方想多要点,甲方想少给点。
这里面最大的问题就是计价方式不明确或者双方理解不一致。
有的合同写按定额计价,但是定额版本有好几个,到底按哪个算呢?还有的是按固定总价合同,但是施工过程中有变更了,这个总价怎么调整呢?法官得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结合工程实际完成情况来判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一、案件受理与管辖1、案件受理法院在受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时,应审查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包括原告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否有明确的被告、是否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等。
同时,要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成立、是否有效。
对于无效合同,应根据法律规定确定相应的处理原则。
2、管辖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有效的仲裁条款,则应通过仲裁解决争议。
二、合同主体审查1、发包方主体资格审查发包方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否有权发包建设工程项目。
对于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还要审查其立项、审批等手续是否合法合规。
2、承包方主体资格重点审查承包方是否具有相应的建筑施工资质。
对于超越资质等级或者借用他人资质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般应认定为无效。
三、合同效力认定1、无效合同的情形(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4)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2、无效合同的处理(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四、合同条款的解释与适用1、合同条款的解释原则应遵循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习惯解释等原则,综合考虑合同的签订背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行业惯例等因素。
2、常见条款的适用(1)工程价款的约定审查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的计价方式、支付条件、支付时间等条款。
工程施工合同审核注意事项
工程施工合同审核中的注意事项一、注意审查合同招投标要求、承包方主体资格(一)对于国家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公用事业、国有资金投资、政府投资项目、国际组织如世行贷款项目,必须通过招投标。
(二)《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将五种合同依法认定为无效:(1)承包人未取得建设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进行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4)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5)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因此,对于承包主体的资质审查可以防止合同最终效力问题。
实务操作中,律师修改施工合同时,合同双方在前期大多经过了相互摸底阶段,但仍需要从具体合同特点角度予以分析。
二、注意工程承包范围的审查整体比较简洁;注明与招投标文件、发包图纸、工程量清单内容一致。
包括:土建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消火栓工程、消防喷淋工程、暖通工程、弱电工程(包括智能化系统预埋管、盒、箱壳部分)等。
三、注意标明开工日期的成立标志项目开工日期的明确对工期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
一般标明:开工日期以发包方和监理方、或监理出具的开工通知日期为准。
实际开工日期与约定日期不一致:实际开工日期为准(开工令等证实);施工许可证日期和实际施工日期不一致:以施工许可证日期为准。
四、注意审查组成合同文件的顺序首先需标注:在前者优先;其次,对于有补充协议的,要注明与合同正文效力一致。
五、注意审查对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派驻工程师权限的设置对于可能引起工期顺延、工程质量、合同效力等重大变更的工程师指令,可以约定需要经过发包人或承包人认可后生效。
(1)明确工程师授权范围;(2)对于超越工程师授权范围的,由发包方确认。
六、注意审查对安全文明施工的约定一般约定由承包方承担,但为保护承包方利益时,可以约定一个兜底条款,如:因为发包方原因造成的安全文明施工问题,由发包方承担一切损失。
山东高院民一庭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山东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无法自行协商解决而需要司法机关介入,诉诸法律途径解决的案件。
山东高院民一庭就此类案件中的一些常见问题进行解答,以下是相关参考内容。
一、施工单位索赔问题:施工单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因为业主的变更、设计变更、工期延误等原因遭受经济损失,要求索赔。
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法院将会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判断。
施工单位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索赔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包括合同约定、工程变更单、工程量清单等相关文件和资料。
法院会对施工单位提出的索赔进行合理性、合法性、实际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并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索赔的合理范围。
二、施工质量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施工质量。
当业主发现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时,可以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返工,也可以要求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依据《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断。
针对施工质量纠纷,法院会要求鉴定机构出具权威的鉴定意见,在综合考虑诸多因素的基础上,判断施工单位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三、合同解除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当一方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合同无法履行时,另一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例如,施工单位未按合同约定的质量、工期等条件履行合同,给业主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
在解除合同时,法院会依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判断,分析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是否严重到足以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程度。
四、双方责任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双方当事人都可能存在违约行为,需要法院进行综合判断来确定各方的责任。
例如,业主未按时支付施工款项,或变更工程设计导致施工单位无法按原合同履行等。
法院将会依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双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进行分析,确定各自的责任份额。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注意什么问题(一)202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注意什么问题(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在建设工程项目中,由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
合同的签订对于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双方应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要明确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施工工程的内容、工期、质量、价款、付款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明确各自的权益和义务,确保双方能够遵守合同的约定。
在明确合同条款时,双方应特别关注工程的质量、工期和付款方式等方面的约定,以确保工程进展顺利、质量合格、款项及时支付。
其次,要注意风险分担和责任追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双方应明确工程发生的风险由谁承担,明确责任的追究方式和范围。
特别是对于工程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明确了返工、修补和赔偿等相关要求。
建设单位应在案件出现问题情况下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并约定相应的追究责任的机制和程序。
第三,要注意合同的变更和索赔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变更的情况,双方应明确变更的方式和程序,并在变更合同金额、工期和质量等方面有详细的规定。
同时,对于施工单位因工程变更导致的额外费用和增加工期等情况,应提出合理的索赔要求,并在合同中明确索赔管理的程序和要求。
第四,对安全生产要给予重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应体现对安全生产的重视,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制定和执行安全生产措施,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
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措施进行监督和评估,并要求施工单位配备专职安全员,负责监督和管理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
最后,要注重合同的保密性。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往往包含双方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等敏感信息。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在合同中约定保密的范围和方式,并加强对施工过程中涉及保密信息的管理,确保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对于工程建设的成功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建设工程合同应注意
建设工程合同应注意的事项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就完成一定的工程建设任务,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在签订和履行建设工程合同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主体资格审查1. 发包人:应具备法人资格,具有投资建设项目的权利和能力。
2. 承包人:应具备法人资格,具有承担工程建设任务的权利和能力。
同时,还需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如施工资质、设计资质等。
二、工程范围和内容明确1. 工程范围:应明确工程项目的内容、规模、地点、工程性质等。
2. 工程内容:应明确工程建设的具体任务,包括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等。
三、建设工期和进度1. 建设工期:应明确工程的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及工期长度。
2. 工程进度:应明确各阶段工程进度要求,如设计完成时间、施工完成时间等。
四、工程质量要求1. 设计质量:应按照国家图纸标准进行设计,确保设计质量符合国家规定和合同要求。
2. 施工质量:承包人应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规定和合同要求。
3. 材料质量:承包人应采购符合国家标准的建筑材料,确保材料质量。
五、合同价款和支付方式1. 合同价款:合同价款应明确,包括工程总价款、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款等。
2. 支付方式:应明确支付方式,如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等。
六、合同履行和管理1. 合同履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工程按期完成。
2. 合同管理:双方应建立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等情形的处理方式。
七、违约责任和法律适用1. 违约责任:双方应明确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2. 法律适用:合同争议解决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八、其他事项1. 合同的签订、修改、解除、终止等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
3.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之,在签订和履行建设工程合同时,各方当事人应充分了解和关注上述事项,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及双方的合法权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及的常见几个法律问题
成都精英律师团都燕果律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及的常见几个问题工程建设中发包方与承包方建立起施工合同关系,这种施工合同关系基本的表现形式就是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其附件、补充协议等。
该施工合同以施工单位完成工程施工,建设单位支付工程价款为主要约定内容.《合同法》第269条明确规定了建设工程合同的含义和范围,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所以,施工合同属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根据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11〕41号),该规定第100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做了九个子项的划分:(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其实,根据《合同法》第276条的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应当属于委托合同,不属建设工程合同.在民事案由规定中将监理合同列入建设工程合同类纠纷,主要考虑因其与建设工程密切联系而已。
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均是施工合同衍生和细化的结果。
工程施工中容易出现合同纠纷,这些纠纷争议焦点主要突出表现在七个方面:1、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2、合同无效是否应进行结算;3、备案合同和“补充协议”即黑白合同不一致,在结算时应采纳哪一份合同作为结算的依据问题;4、对于建设部推荐施工合同版本通用条款中涉及的发包方逾期不结算是否视为认可送审价的问题;5、工程款结算采取何种标准的问题;6、诉讼中,造价司法鉴定(司法审价)的范围;7、关于工程质量、工期、农民工利益等问题。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出台前,这些争议问题,往往不同地区不同法院作出了不一样的认定。
山东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山东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1.04•【字号】•【施行日期】2020.11.04•【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设工程合同正文山东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现就有关问题解答如下: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实际施工人如何认定?实际施工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被认定为无效的施工合同中实际完成工程建设的施工主体,包括转承包人、违法分包的承包人等。
当事人以实际施工人身份主张权利的,应当对其实际投入工程的资金、设备、材料、人工等事实进行举证。
2、当事人主张以诉前达成的结算协议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如何审查处理?当事人诉前达成结算协议,经审查协议有效的,应当以结算协议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对结算协议及其效力的认定应当重点审查是否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1)双方共同签字盖章的结算协议,一方仅以对方存在欺诈、胁迫等行为否认结算协议效力,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的,不予支持;(2)双方诉前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对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或者接收造价报告但未达成书面结算协议,一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不能认定为结算协议;(3)存在多份结算协议的,应结合当事人双方的主XXX举证,确定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3、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合同约定以行政审计、财政评审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的,如何处理?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合同约定以行政审计、财政评审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故意迟延提交审计或妨碍审计条件成就,以及行政审计、财政评审部门明确表示无法进行审计或无正当理由超出合同约定的审计期限三个月,仍未作出审计结论、评审意见的,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应当准许。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按照固定总价结算,当事人主张施工范围、工程量增减的,如何处理?合同约定按照固定总价结算工程价款,实际施工未超出约定施工范围的,应当适用固定价结算。
浙江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浙江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篇一:浙江省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近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迅猛发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频发,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
为正确审理此类案件,省高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经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现就此类案件审理中的一些突出问题作出解答,供办案时参考。
一、如何认定内部承包合同?如何认定其效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在册职工签订合同,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承包给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施工,并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给予支持的,可认定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当事人以内部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无施工资质为由,主张该内部承包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二、如何认定未取得“四证”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发包人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认定合同无效;但在一审庭审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予以竣工核实的,可认定有效。
发包人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不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三、如何认定当事人就工程价款计价方法所约定的条款的效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的确定方法虽然与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不一致,但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该约定应认定有效。
四、如何认定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条款的效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正常使用条件下工程的保修期限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期限的,该约定应认定无效。
五、如何认定开工时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开工时间以开工通知或开工报告为依据。
开工通知或开工报告发出后,仍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应以开工条件成就时间确定。
没有开工通知或开工报告的,应以实际开工时间确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二)202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二)在建设工程领域,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是法院日常工作的一部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涉及的法律问题繁杂,审理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也不容忽视。
本文将继续探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以便更好地指导法官的审判工作。
1. 合同解释问题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时,首先需要对合同进行解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常由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协商约定,但有时候在合同中可能存在模糊不清或者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
在这种情况下,法官需要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证据对合同进行解释。
同时,法官还应该考虑到当事人之间的实际意图和合理预期,以便做出公正合理的判断。
2. 证据调查问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中,证据调查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法官需要充分发挥调查职能,确保能够收集到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加以审查。
在调查证据的过程中,法官应当注重对证据的合法性、合规性和真实性进行核实,以避免因证据不足而导致判决错误。
3. 验收标准问题合同中约定的建设工程验收标准对于判决案件的结果具有重要影响。
法官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时,应当仔细研究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评估。
如果验收标准过于苛刻或存在歧义,法官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实际行为和合同精神进行合理解释,并依法作出判断。
4. 合同履行问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中,合同的履行问题是常见的争议点。
法官需要仔细审查当事人的履行行为,并综合考虑合同约定、法律规定和相关证据来判断合同是否得到有效履行。
如果发现合同的履行存在问题,法官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采取适当的法律措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 违约责任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中,违约责任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法官需要仔细审查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并判断其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如果发现一方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法官应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确定违约责任,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予以解决。
同时,法官还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判断违约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并综合考虑公平、公正和合理的原则,作出判决。
北京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北京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认定1、未取得建设审批手续的施工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发包人就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行政审批手续的工程,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发包人取得相应审批手续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发包人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不影响施工合同的效力。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即“挂靠”)具体包括哪些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解释》规定的“挂靠”行为:(1)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2)资质等级低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3)不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4)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名义上的联营、合作、内部承包等其他方式变相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的认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相关规定予以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有新规定的,适用其新规定。
4、劳务分包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所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有效:(1)劳务作业承包人取得相应的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2)分包作业的范围是建设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包括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钣金、架线);(3)承包方式为提供劳务及小型机具和辅料。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中的一些法律问题
致, 应当认定该登记备案的合 同。 虽然 ,私下签订 的合同可能是当
事人 之 间 的真实 意 思表 示 ,但 如 果认 定私 下 签订 的合 同 ,当事 人 司法 实 践 中 ,商 品 房 开发 项 目竣 工 验 收合 格后 ,施 工方 为 多
资的项 目;使用 国际组织或者外 国政府贷款、 援助资金的项 目。
次充好 ; 混凝土降低标号 、 配比 ;
桩 基深 度 不够 等 各种 方 式偷 工减
料, 降低 施工 成 本 , 而获 得 最 大 的合 同价款 ,这 样 对发 包人 明显 合同所涉工程属于国家强制招投 从 也会 实际施 工 人 标 的 范 围 ,当事 人之 间也 进 行 了 利润。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固 不公 , 使 承包 人 、 按 招 投 标 , 且 该合 同经过 了登 记 并 定 总 价表 述 一般 为 固定 价 、 固定 用 较 低 价格 签 订合 同拿 工 程 ,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案件 审理 中 的一些法律 问题
口文 / 江苏省 高级人 民法院 罗有才
之 间约定 的是 固定 总价 、包 死 价 通 过工 程造 价 鉴定 ,对 该 部 分工 等方 式 ,则 对承 包 人或 实 际施 工 程 的价 款进 行鉴 定 。 当 事 人 对 工 程 总 价 款 的 约 定 有 三种 方式 , 即固定 价 、 可调价 和 成本 加 利 润 。固定 价 又可 分 为 固定 总价 和 固定 单价 。在 司法 实
投标 程序 沦为走 形 式 。 同时 , 标 的工程 ,必须 进行 招 投标 ,而 范 围 , 该行 必须进 行招 投标 。 一些 合 同 为也 损 害 了其 他 投 标 人 的利 益 , 发 包 方 没 有 进 行 招 投 标 ,因 此 , 纠纷 案 件 中 ,承包 人 据 此主 张合 同无 效 , 程 款按 实结 算 。对 此 , 工
施工合同审核那些
施工合同审核要点及注意事项一、合同主体审查1.合法性审查:审查施工合同主体是否具有合法资格,包括企业法人资格、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证件是否齐全有效。
2.真实性审查:核实合同主体的实际存在,审查合同主体的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文件。
3.资质能力审查:审查施工合同主体是否具备承担工程所需的资质等级、专业承包范围、技术力量、施工设备等条件。
4.资信审查:审查施工合同主体的历史业绩、工程质量、信誉度等方面,可通过查询相关行业协会、信用评级机构等获取相关信息。
5.人员审查:审查施工合同主体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工程师、施工队伍等。
二、合同内容审查1.工程范围审查:核实合同中约定的工程范围与招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等内容是否一致,确保工程范围的明确性。
2.工程质量审查:审查合同中关于工程质量的约定,包括质量标准、验收标准、质量保证措施等,确保工程质量的要求得到满足。
3.工程进度审查:审查合同中关于工程进度的约定,包括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工期延误的处理等,确保工程进度的可控性。
4.工程价款审查:审查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包括合同总额、款项支付方式、审计条款等,确保工程价款的明确性和合理性。
5.违约责任审查:审查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包括工期延误、工程质量问题等违约情形下的责任承担,确保违约责任的明确性和可执行性。
6.争议解决审查:审查合同中关于争议解决的约定,包括争议解决方式、仲裁机构、诉讼管辖等,确保争议解决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合同附件审查1.设计文件审查:审查合同附件中的设计文件是否齐全、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包括施工图纸、施工方案等。
2.招投标文件审查:对于经过招投标程序的合同,审查招投标文件与合同约定的内容是否一致,包括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等。
3.资质证书审查:审查合同附件中的资质证书、许可证等相关文件是否真实、有效。
四、其他注意事项1.合同签订前的准备工作:充分了解项目背景、工程特点、合同主体等方面,进行现场勘查、洽谈交流等,为合同审核提供充分信息。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注意事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注意事项首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明确工程的基本情况。
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工程的名称、地点、规模、工程内容、工期、造价等基本信息,确保双方对工程的基本情况有清晰的了解,避免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争议。
其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中应当明确施工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按质完成工程,确保工程质量;业主应当按时支付工程款,提供必要的合作和配合,确保施工进度等。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在合同中详细列明,以避免产生歧义。
第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规定工程质量要求和验收标准。
合同中应当明确工程的质量标准和验收标准,包括工程的设计要求、材料要求、施工工艺要求等,确保工程的质量能够符合要求。
同时,合同还应当规定工程的验收标准和程序,以确保工程能够顺利验收。
第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规定工程变更和索赔的程序。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有时会出现工程变更的情况,或者因为合同外的原因造成工程进度延误或额外费用支出。
合同中应当明确工程变更和索赔的程序,包括变更的程序、变更的范围、变更的价格等,确保双方在工程变更和索赔过程中能够按照合同规定进行。
最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明确合同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合同中应当明确合同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包括工程款支付方式、款项支付期限、履行期限等,确保双方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履行合同。
总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非常重要的文件,双方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当仔细审查合同的内容,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也应当遵守合同的约定,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希望以上提到的注意事项能够对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有所帮助。
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时法律评审内容及注意事项最新 建筑施工企业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时法律评审内容及注意事项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法律评审的目的在于防范发生争议,尽量使合同约定完善、准确。
应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常见的主要争议入手,以此为重点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法律评审。
一、法律评审内容1、严格审查发包人的主体资格及履约信用2、尽量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仔细阅读使用的合同文本,掌握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联合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很好地体现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和风险,规定的内容也较为详尽,为合同的履行奠定良好的基础,为日后的纠纷解决提供依据。
施工企业应当重视使用,对专用条款的填写约定应完整、清晰、合理。
并且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和准确理解“通用条款”,因为“通用条款”不仅引导我们如何签订“专用条款”,更重要的是当“专用条款”中某一条款未作特别约定时,“通用条款”中的对应条款自动成为合同双方一致同意的约定。
3、签订合同前,要细心研究合同条款,结合项目特点和当事人自身情况,设想在履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事先提出解决的措施。
如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周边扰民问题导致的工期拖延与费用增加应予以充分考虑,并在条款内详细约定;如交通不便的工程应充分考虑临时用水、用电等措施费的增加。
在合同签订时合同条款用词要准确,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责任要写清楚,不要因准备不足或疏忽而使合同条款留下漏洞。
例如合同条款约定“乙方不得因甲方资金的暂时不到位而停工或拖延工期”,此“暂时”有可能遥遥无期,给合同履行带来极大隐患。
4、重点审查工程款支付条款,合理安排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5、明确规定监理工程师及双方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1)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方、承包方、监理方参与生产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较多,但往往职责和权限不明确或不为对方所知,由此经常造成双方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在合同中应明确监理工程师与发包人代表的职责和权限。
特别应将具有变更、签证、价格确认等签认权的人员、签认范围、程序、生效条件等规定清楚,防止其他人员随意签字,给双方造成损失。
建设工程合同庭审注意
建设工程合同庭审注意事项一、庭审前的准备工作1. 审查案件管辖权:首先要确认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对于涉及异地施工的案件,要特别关注合同中是否约定了诉讼地点。
2. 审查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确认原告和被告是否为合同当事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对于承包人,还需审查其是否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
3. 审查证据:梳理原告和被告提交的证据,包括合同文件、施工图纸、工程签证、付款凭证、竣工验收报告等,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审查。
4. 审查诉讼请求:确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具有事实依据。
5. 确定鉴定事项:对于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案件,应在庭前确定鉴定的事项和范围,确保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6. 制定庭审方案:根据案件情况,制定庭审方案,包括庭审流程、当事人陈述、证据出示、质证、辩论等环节。
二、庭审过程中的注意事项1. 庭审纪律:遵守庭审纪律,保持法庭秩序,尊重法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2. 注意听审:认真听审法官的提问和当事人的陈述,了解案件事实和争议焦点。
3. 证据出示和质证:在证据出示环节,注意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在质证环节,针对对方提交的证据,积极提出质疑和反驳意见。
4. 辩论环节:在辩论环节,围绕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充分阐述自己的观点,积极争取法官的支持。
5. 注意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顺序:遵循法庭调查在前,法庭辩论在后的原则,确保庭审的顺利进行。
6. 配合法官审理案件:在庭审过程中,积极配合法官审理案件,遵守法官的指令,不得擅自发言或扰乱法庭秩序。
三、庭审结束后的注意事项1. 提交判决书申请书:庭审结束后,根据庭审情况,及时提交判决书申请书,明确诉讼请求和判决结果。
2. 审查判决书:收到判决书后,仔细审查判决书的内容,确认判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3. 判决书的执行:对于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应当及时履行。
如对方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应及时申请强制执行。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假设干疑难问题的解答近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迅猛发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频发,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
为正确审理此类案件,省高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经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现就此类案件审理中的一些突出问题作出解答,供办案时参考。
一、如何认定内部承包合同?如何认定其效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在册职工签订合同,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承包给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施工,并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给予支持的,可认定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当事人以内部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无施工资质为由,主张该内部承包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二、如何认定未取得“四证”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发包人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认定合同无效;但在一审庭审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予以竣工核实的,可认定有效。
发包人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不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三、如何认定当事人就工程价款计价方法所约定的条款的效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确实定方法虽然与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不一致,但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该约定应认定有效。
四、如何认定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条款的效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正常使用条件下工程的保修期限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期限的,该约定应认定无效。
五、如何认定开工时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开工时间以开工通知或开工报告为依据。
开工通知或开工报揭发出后,仍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应以开工条件成就时间确定。
没有开工通知或开工报告的,应以实际开工时间确定。
六、如何认定工期顺延?发包人仅以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而主张工期不能顺延的,该主张不能成立。
但合同明确约定不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应遵从合同的约定。
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留意的问题一、合同签订前应留意的事项在合同签订前,应对业主(发包人)及工程本身状况要做详尽的调查。
比如工程的真实性、牢靠性以及业主的资信状况,工程审批手续是否完备等等。
只有在工程业主资信牢靠、工程合法、手续完备的条件下,和之签订合同,施工方的合同权利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
1.对发包商主要应了解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主体资格,即建设工程相关手续是否齐全。
例如,建设用地是否批准?是否列入投资支配?规划、设计是否得到批准?是否进行了招标等。
二是履约实力,即资金问题。
施工所需资金是否已经落实或可能落实等。
在签订合同前对发包方主体资格的审查是签约的一项重要的准备工作,将不合格的主体排斥在合同的大门之外,为将来合同能够刚好、正确地实施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
2.假如施工方施工的是分包工程,要严格审查发包人的项目是否是依法批准的合法项目,发包人是否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了相应的经营资格和等级证书,审查发包人签约代表人的资格,审查工程发包人的履约信用等。
3.对施工方的分包商主要了解的内容有:资质状况,施工实力,社会信誉,财务状况等。
二、合同签订阶段应留意的事项1.合同价款约定清楚。
(1)《协议书》中“合同价款”的填写,应依据合同工程是属于招标工程还是议标工程,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在协议书内约定。
(2)合同价格是双方共同约定的条款,第一,要协议;其次,要确定。
暂定价、暂估价、概算价都不能作为合同价款,约而不定的造价不能作为合同价款。
(3)应当把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约定清楚。
双方应约定一个百分比系数,也可接受确定值法。
(4)对于风险范围内以外的风险费用,应约定调整方法。
(5)在施工过程中,会出现设计变更等状况,合同双方都会签订补充条款,重新约定合同价款。
所以补充条款中确定要约定一句话:“此补充合同和主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注意的若干问题
这 让 通过 价低 者得 到 中标 的施 工
用— — 直接 费用 主要 是一 些看 得
企业 更 容易 偷工 减料 ,从 而造 成 见 的材 料 ;间 接费 用则 主要 是 工
大 量 的建 设 工程 质量 出现 问题 ,
人 工 资和 劳保 等其 他规 费 。过 去
导致 建 设工 程合 同纠纷 案件 数量 广 东 省高 级人 民法 院 的指 导意 见
建 设工 程 施工 合 同纠 纷案 件适 用 法 律 的问题 进 行 了详 细说 明。 无效 。 同虽然 无效 , 如果 建设 工 程 管理 实践 中 ,质量 验 收往 往 合 但
工程 经 竣工 验 收合格 ,可 以按 原 由发 包 方 组 织 勘查 、 计 、 理 、 设 监
合同约定支付价款。一方根据合 施 工 单位 共 同验 收合 格后 ,再 由
款, 利润仍 应保 护 。 2如 果 合 同 中 约 定 了 违 约 .
的验 收合 格 主要 是指 工 程质 量验 收合 格 ,而 质量 验 收合格 通 常 以
问题的解释》该 司法解释对审理 金 、 , 工期 , 工程 款不 因合 同无效 而 竣工 验 收备 案表 为标 准 。在 建设
量增长快 , 建筑企业多, 施工合 同 合 同无效 的理 由主要有 非法 转
多, 承揽 、 包 、 包 的层 次多 , 转 分 三 无 现象 多 。 别是 近些 年来 , 程 特 工 质 量监 督 程序 由原 来 的质 监站 统
一
包、 违法 分 包 、 无施 工 资质 或借 用
他人 资 质进行 施 工等 。工 程造 价
有名 合 同之一 进行 专 门规定 ;
合 同无 效 ,如 果建设 工 程 经竣 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的重点与难点问题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对工程造价等进行鉴定的申请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及查明 案件事实的需要,确定委托鉴定的事项及范围,并组织双方当事人对争议的鉴定材料进行质 证,确定鉴定依据。
精品课件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
第二十三条【对鉴定意见的审核认定】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意见进行质证。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 形的,分别予以处理: (一)鉴定意见超出委托鉴定范围,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对鉴定意见进行更正。鉴定人 拒不更正导致鉴定意见无法予以采信,人民法院可以在裁判文书中不判决当事人对鉴定费用 的负担,并说明理由。预交鉴定费用的当事人请求鉴定机构返还鉴定费用的,可以另行提起 诉讼解决; (二)鉴定人未将当事人有争议的鉴定材料提交人民法院确认即作为鉴定依据,人民法院应 就该部分鉴定材料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经质证不能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人应对相应 鉴定意见进行更正。鉴定单位拒不更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补充鉴定、专家证人审核、重 新鉴定等方法解决;
发包人订立合同时明知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实际施工人或者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 企业以此为由主张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发包人订立合同时明知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实际施工人向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 业主张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实际施工人主张出借资质的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对发包人不能 清偿的工程价款承担补充责任的,可予支持。
精品课件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
第二十一条【二审程序中的鉴定启动】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就建设工程造价等专门性问题需要进行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 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后未申请鉴定的,应承担不利的后果。
一审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对工程价款申请鉴定,二审诉讼中申请鉴定的, 人民法院可予准许。人民法院准许后,可以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委托鉴定,并免除另一方当 事人因此加重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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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因工程款结算及支付工程款具体数额而发生的争议,通常是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
一般情况下,确定工程款结算方式及数额的基本依据是双方当事人合同的相关约定,但审判实践中常常会出现合同对此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或者因履行合同的行为导致难以依照合同约定确定工程款数额的情形。
这就需要法官依据合同约定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予以认定。
问题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适用该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施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
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以支持。
”从司法解释的内容看,对于一方提交的结算文件的效力非常明确,即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文件只有在双方有明确约定的条件下才能作为结算依据,产生按单方报价结算的后果。
如果双方对此没有明确约定,则单方报价的结算文件不得作为结算依据。
我们认为,适用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前提应当满足三个条件:(1)要有明确约定。
即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发包人审核竣工结算期限,且在该期限没有答复视为认可该结算文件的,该约定才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因此,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结算报告,是导致承包人提出结算报告作为结算依据的基本条件;而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出的结算报告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是结算报告作为结算依据的必要条件。
(2)提交结算文件的方式必须是书面的。
递交结算的方式不适用留置送达。
如果承包人不能举证证明已向发包人递交了结算报告,则不能产生作为结算依据的法律后果。
(3)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逾期不予答复。
只有在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的情况下,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才可以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
但在实践中,无论是当事人还是法院,在认定该条的性质和适用中,仍时常发生分歧。
导致两级法院对此认定和判决不统一。
比如,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发包人与承包人采用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签订了施工合同,内容大多属于通用条款。
其中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二十八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结算价款,从第二十九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了竣工结算文件,而发包人未作任何答复。
承包人即以该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为依据,直接请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判令发包人按照承包人报送的结算金额给付工程款。
基于对上述条款的不同理解,有的法院即根据承包人的单方结算做出了相应判决。
我们认为,当事人的该项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因为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分析,该通用条款明确载明的内容是发包方如不按期审核结算文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即为“从第二十九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未明确将导致产生“视为认可结算文件的”的法律后果,故不属于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
在此情况下,法院应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进行必须的释明,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或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审计鉴定。
如当事人坚持不予变更诉讼请求的或提起审计鉴定的,可依据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问题二:对合同中已约定按照固定价或包干价结算工程款,一方当事人又请求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一般不应支持当事人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不同的结算方式,会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
如果双方当事人通过合同明确约定按照固定总价承包或固定单价作为结算方式,由此表明双方对建设施工的风险是预知的,也已经考虑到了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引起价格变动的种种因素,并清楚签订合同的法律后果,该固定价款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属于不可调整的价格,作为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条款,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没有发生导致合同无效或合同修改、设计变更等足以推翻原约定的情形,就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结算工程款。
在此情况下,如一方当事人抛开合同约定的包干总价,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不予支持。
问题三:对因工程项目调整或设计变更增减工程量的处理承包方因项目调整或设计变更增加了工程量,要求增加工程造价的,如果要求调整和变更的项目确已发生,且调整和增加的工程量在原工程总价范围以外,对承包方的请求可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1)对工程量的增减应当由双方进行确认。
一般情况下可通过双方在履行合同中达成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工程对帐单、签单等书面文件予以确认。
当事人对此有争议的,应当由其主张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2)因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增减幅度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按约定结算工程款。
在约定幅度以外的,如承包人能够举证证明其提出增加的施工行为得到发包人同意或者认可的,应当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
(3)如果当事人对增加的工程量无异议,只是对增加工程量的价款无法协商一致,法院可参照原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进行结算。
(4)如果增减工程的性质、标准不适用原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计算工程款,或者原合同对此约定不明而无法适用的,可以参照签订原工程建设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定额标准或工程量计价方法结算工程款。
对符合上述情况的,可以通过对工程造价鉴定来确定工程款,由工程造价鉴定机构通过对增减部分工程量的造价进行核定后进行处理。
问题四:正确认定建设单位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利息属于法定孽息,应当自工程欠款发生之日起计算。
实践中,由于许多案件难以确定工程欠款发生之日,导致对工程价款利息的计付时间认识不统一,判决标准各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施工单位请求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并承担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时,如合同对此有约定的,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约定,利息从约定应付工程款之日起计付;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应当分别以下情况处理:(1)工程实际交付的,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时间为工程实际交付之日。
(2)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工程竣工后,虽然没有交付,但施工单位已经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了结算文件,而建设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在约定的时间内予以答复的,即应当认定承包人提交结算报告的时间为工程价款利息的起算时间。
在此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施工单位在约定时间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前提必须基于工程验收合格;第二、施工单位提交的结算报告资料不完整,且又不予以修改、完善的,不能认定施工单位已提交结算报告;第三、施工单位提交结算报告的时间晚于合同约定时间,建设单位批准结算报告的时间应当顺延。
(3)工程价款未经结算,工程也未实际交付的,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起算时间从承包人起诉之日起计算。
工程价款未经结算,工程也未实际交付的,大多为工程未完工或者完工后未经验收的情形。
在此情况下,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条件尚未成就,无法确定应付工程价款之日。
因此,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以起诉时间作为应付款的时间计算利息。
基于上述分析,在对施工单位主张的利息做出判决时应当把握以下三点:第一、施工单位主张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的时间早于建设单位应付之日的,从建设单位应付工程款之次日起开始计算利息;施工单位主张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时间晚于建设单位应付款之日的,应从施工单位主张之日开始计算。
第二、一般情况下,利息支付的时间应于实际付清之日止。
即从工程款应付之次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施工单位仅主张“自工程款应付之次日产生的利息……”而无具体的止于时间,或仅主张“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利息……”而无明确、具体的金额,且在举证期间内亦未变更关于利息计算期限的诉讼请求,为便于当事人诉讼和减少诉累,法官可就此行使释明权,促使和要求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明确利息支付时间或金额,告知其是否变更诉讼请求。
如经释明后,当事人不予变更的,法院仅对施工单位的请求范围作出实体判决。
不能擅自超越或变更当事人诉讼请求。
问题五:对建筑工程质量异议的处理原则《建设法》第六十条明确规定,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质量不符合约定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审判实践中,法院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工程质量异议应当进行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做出认定和处理:(1)工程未竣工验收,发包方擅自接收、使用后,又以工程存在各种质量问题提出质量异议或作为不予支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
根据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在发包人未经组织验收、即擅自接收、先行使用未经竣工验收建筑工程的,可以认定发包人已放弃了质量抗辩,并以其使用行为表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在此情况下,承包方只在合理期限内对工程结构、基础工程的质量问题承担责任,其他质量问题则由发包人自己负责。
故在排除了当事人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只对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2)工程未组织验收,发包人也未提前使用的,在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时,发包人提出工程质量异议。
其此时的质量异议属于正常的抗辩,法院对此必须审理。
由于工程质量是否符合约定或法定,属于专业认定的范围,在此情况下,法院应当要求主张一方申请鉴定。
如发包人虽提出异议但拒绝质量鉴定的,法院应尽释明的义务,如经释明发包人仍拒绝提出申请的,可以发包人放弃质量抗辩为由支持承包人要求付款的诉讼请求或驳回发包人的诉讼请求。
对于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的“合理期限”,可按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对最低保修期限的规定进行认定。
如: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墙面防水工程、有关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屋和外墙壁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月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应当注意的是,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问题六:建设工程造价审计鉴定中应当注意的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往往存在当事人对工程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
工程竣工后,当事人双方就涉及工程质量、工程量、工期延误以及工程造价等不能达成结算协议,导致法院判决无据的情形,在此情况下,应当允许当事人自行协商选择鉴定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