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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常考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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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常考名词解释合同法常考名词解释1合同: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保全,以及违反合同的责任等问题。
3合同订立的概念:合同的订立又称为缔约,是当事人为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权利义务关系而进行协商、达成协议的过程。
4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5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指定的方式,对要约内容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
6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缔结合同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过失地违反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互相保密、通知、协助等义务,即先合同义务,致使他方当事人遭受损害,过失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P407无效合同: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其内容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而被认定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8可撤销合同:实际上包含了可变更合同与可撤销合同。
是指合同虽已经成立,但是由于存在法定的可变更,可撤销因素,经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后予以变更或撤销因素。
9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为欠缺合同生效要件,其能否发生效力尚未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者事实使其确定的合同。
10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符合法定条件时,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11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已经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可以中止履行并在法定条件下解除合同的权利。
12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危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之债权的权利。
13合同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前提下,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
14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责任。
合同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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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名词解释
一、合同法概述。
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为了建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而设立的协议,依法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合同法是规范合同关系的法律,包括了合同的基本原则、合同的成立、履行和变更、合同的效力和合同的解除等内容。
二、合同主体。
合同主体是指参与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了合同的订立方和履行方。
订立方是指在合同中提出要约或者接受要约的一方,履行方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一方。
三、合同要素。
合同要素包括了合同的基本构成要素和附属要素。
基本构成要素包括了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等内容,附属要素包括了合同的附条件、附义务、附权利等内容。
四、合同效力。
合同效力是指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的能力。
合同的效力受到法律的保护,一旦合同生效,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五、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间,因合同当事人之一或双方的原因,依法终止合同关系的行为。
合同解除的原因包括了合同违约、合同无效、合同撤销等情况。
以上是关于合同法名词的解释,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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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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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
97不完全履行:是指当事人一方虽为履行,但没按合同债务的内容履行.
98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99赔偿损失: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
100全部违约:指当事人签订了合同后根本没有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的结果完全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条件,相对人的合同权利全部落空,没有履约方或错误履约方的行为即构成全部违约.
41格式合同:通过符合缔约而成立的合同即是格式合同.
42合同债权:是指合同的债权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即请求其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权利.
43合同债务:是指合同的债务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必须向债权人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的一种必要性.
44主给付义务:简称主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必备的固有义务,即其可以决定合同类型的那些基本义务.
17本合同:凡为了今后履行预约合同而订立的合同是本合同.
18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
19非格式合同:是指法律未对合同内容作出直接规定的合同.
20确定合同: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确定的合同.
21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订立合同时尚未确定的合同.
电大考试必备合同法小抄综合版(名词解释、判断、填空、选择、简答、论述、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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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广义的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合同法,即由立法机关通过严谨的立法技术创制的、具有系统性和科学性的、以合同法命名的基本法,可以称为合同法典。
3、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4、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5、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
6 行为默示形式:在强制缔约时,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人对要约的沉默,通常理解为默示承诺,该形式为行为默示形式。
7、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8、协助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
9、全部违约:是指当事人签订了合同后根本就没有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的结果完全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条件,相对人的合同权利全部落空,没有履约方或者错误履约方的行为即构成全部违约。
10、部分违约:是指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时间完全履行合同的义务。
11、违约归责原则:是指在合同违约法律制度中采取的一种确认违约行为的原则。
12、标的物: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13、转租:是指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合同关系,而将租赁物出租给次承租人使用、收益。
14、拍定:是指拍卖人在竞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
15、建设工程合同:即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16、客运合同:是运送对象是旅客的运输合同。
17、货运合同:是运送对象为货物的运输合同。
18、合同法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合同法史上最全的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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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1、协议:协议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要式协议: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协议。
3、不要式协议:是指法律不规定必须具有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协议。
4、主协议:不以他种协议的存在为前提,不受其制约而能独立存在的协议。
5、从协议:必须以他种协议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的协议6、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协议:指订约人订立协议是为自己设定权利,使自己直接取得和享受某种利益,在特殊情况下,订约当事人并非为了直接设定利益而是为第三人订立协议,协议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7、债的相对性:指协议重要在特定的协议当事人之间发生,只有协议当事人一方基于协议向于其有协议关系的另一方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而不能向于其无协议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协议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协议上的义务。
8、协议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协议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协议当事人一方可以向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协议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9、协议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0.、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力及规避法律或协议规定的义务。
11、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协议的条件。
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的意思表达。
12、要约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后,未达成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的表达。
13、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协议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反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补偿责任。
14、间接损失:就是可得利益的丧失,即应当得到的利益因受侵权行为的侵害而没有得到,涉及人身损害导致的间接损失和财物损害导致的间接损失。
15、协议权利:又称协议债务,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或协议的规定向债务人请示给付并予以保有的权利。
合同法名词解释 完美整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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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题1、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2、主给付义务:指合同关系中所固有、必备的、自始确定的,并能够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如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交付标的物、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
3、过错责任原则: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
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侵犯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可见,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包括意思:合同是双方行为,合同是双方的合意,合同是债的发生原因。
2、合同法: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
4、实践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5、要式合同:指依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方能成立生效的合同。
6、不要式合同: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不需要采取法律规定的某种形式,当事人可以任意约定合同的形式。
7、主合同:指不需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
8、从合同:就是不能独立存在,而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
9、单务合同:指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如借用合同、赠与合同。
10、双务合同:指当事人双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11、有偿合同:指当事人互为对价给付的合同。
12、互为对价:当事人双方互相给予对方某种利益且两种利益具有概括的等价性能。
13、无偿合同:指当事人间无对价关系的合同。
14、有名合同: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名称和内容的合同。
15、无名合同:指法律上未确定名称与内容的合同。
16、本合同:指为了今后履行预约合同而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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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名词解释名词解释1.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2。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刘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3.赔偿损失,是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
4.试用买卖,是指当事人约定试验或检验标的物,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合同。
5·捐赠,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或其他目的,无偿地将财产给与他人的法律行为。
6.合同法:有广义与侠义之分。
广义的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侠义的合同法,即由立法机关通过严谨的立法技术创制的、具有系统性和科学性的,以合同法命名的基本发,可以称为合同的法典。
P47.互为对价:指当事人互相给予对方民众利益且两种利益具有概括的等级性,这不一定意味着双方互相给予的利益完全相等,只要双方当事人互以彼此的给付为自己给付的条件即可,一般讲来,只要双方互相给予的利益大致相等,即可满足此要求,构成有偿合同。
P218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上的拘束力,因而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具有的拘束作用。
P429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
P4610.拍定:是指拍卖人在竟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局势承诺。
P5111.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P21012.供用电合同:指当事人中一方提供电力,另一方使用电21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
22侵权责任,是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23合同解释,是指在合同生效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理解合同条款的涵义发生歧义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的一种制度。
全部合同法名词解释简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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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名词解释双务合同: 双方当事人互负具有对价意义的债务的合同。
单务合同: 仅一方当事人负担义务的合同。
有偿合同: 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 须向对方偿付相应的代价。
无偿合同: 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 不必向对方支付报酬。
实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在合同订立时已确定, 不以偶然事件为产生前提。
射幸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给付, 因不确定的偶然事件而发生。
要式合同: 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形式而成立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 法律没有要求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
诺成合同: 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即可成立。
实践合同: 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 还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 合同才能成立。
有名合同: 法律给予一定名称, 并设有明确规范。
无名合同:法律未规定名称, 也无从为其设定具体规则。
主合同:不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 即可独立存在。
从合同: 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
一时的合同一次或几次给付便使合同内容得以实现的合同继续性合同合同内容非一次性给付即可完结, 合同的履行需要持续的、不断的过程。
合同法是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合同权利又称合同债权, 是债权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并予以保有的权利。
合同义务又称合同债务, 是指债务人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向债权人为一定给付行为的义务。
缔约过失责任在合同订立过程中, 一方当事人因违背诚信原则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先合同义务), 致使另一方信赖利益受损时, 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合同的效力: 已经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所产生的法律约束力。
效力未定合同合同虽然已经成立, 但因不完全符合有关合同生效要件的规定, 因此其能否生效, 尚不确定, 须有权人追认才能生效。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无代理权的人以他人(被代理人、本人)名义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合同虽已成立, 但存在法定的可撤销原因(表意不真实), 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撤销的合同。
合同法学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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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学名词解释1.有名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和内容的合同。
2.要式合同: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方能成立生效的合同。
3.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4.主合同:是指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
5.持续性合同:指合同内容非一次给付便可完结,而是持续的实现的合同。
6.从合同:保证合同相对于主债务合同而言即为从合同。
由于从合同要依赖于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所以从又被称为“附属合同” 。
7.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愿意负担义务,目的在于使相对方因此负担对待履行的义务。
8.有偿合同:当事人之间互为对价给付的合同为有偿合同。
9.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无对价关系的合同。
10.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指法律上未确定名称与内容的合同。
11.为本人利益的合同:订约人都是为了本人的利益而订约,此称之为本人利益的合同。
12.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订约为并非为自己而是为他人的利益订立合同,此称之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13.本合同:凡为了今后履行预约合同而订立的合同是本合同,又称本约。
14.预约合同:凡当事人约定将来设立一定合同的合同是预约合同,又称为预约。
15.非格式合同:是指法律未对合同内容作出直接规定的合同,实践中绝大多数的合同均属此类。
16.确定合同: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确定的合同。
17.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订立合同时尚未确定的合同。
18.一时性合同:指一次给付便使合同内容实现的合同。
19.持续性合同:指合同内容非一次给付便可完结,而是持续的实现的合同。
20.承诺适格:所谓要约的实质上的拘束力在民法上也称为承诺适格,它实际上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期内即可以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一种法律地位。
21.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根绝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达。
合同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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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名词解释合同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一部分,主要规范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的法律关系。
在合同法中存在着许多专业术语,下面对其中一些常见的名词进行解释。
1. 合同:指民事主体之间平等自愿订立的、具有相互义务的协议,用以建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2. 当事人:指订立合同的各方,包括合同的甲方和乙方。
3. 甲方:合同中履行义务的一方,也称为合同的提供方。
4. 乙方:合同中享有权益的一方,也称为合同的受益方。
5. 成立:指合同主要条款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表达后,即被视为成立。
6. 履行:指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和权利。
7. 变更:指合同生效后,各方经过协商一致,对合同的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
8. 解除:指根据法定情形或各方协商一致,终止合同产生的法律关系。
9. 违约责任:合同一方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的经济赔偿或其他责任。
10. 不当得利:当事人违约取得的因果关系上的财产利益,补偿给守约方,以消除违约的不公平。
11. 立约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应保持诚实守信的行为和诚实信用的态度。
12. 合同解释:合同中的条款含义的确认和确定。
13.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并不能避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战争等。
14. 附条件的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在一定的事项成就或者不成就之前都没有效力,直到事项发生或者不发生才生效。
15. 无效合同:法律规定为无效的合同,即合同在成立时就被认为没有约束力。
16. 合同竞标:指供应商在为项目提供报价和服务时,根据项目需求进行竞争,以确定合同是否由其承包。
17. 银行保函:银行为保证合同履行而签署的保函文件,即向受益人承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提供一定的担保。
18. 商业秘密:商业领域中保持机密的信息,其知识和使用可能产生经济利益。
以上仅为合同法中的部分名词解释,合同法作为一门专业法律学科,涉及的名词众多且复杂,这些名词的解释对于理解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非常重要。
合同法名词解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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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名词解释1 •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其目的不是订立合同,而是邀请对方当事人向其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生效之前,要约人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为了尊重要约人的意志和保护要约人的利益,只要要约撤回的通知先于或同时与要约到达受约人,就可产生撤回的效力••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因要约的撤销往往不利于受约人,所以只有在符合一定条件时才被允许,要约可以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于受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到达受约人.23 4•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则该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应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5•先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为缔结合同而进行接触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注意及保护等义务6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势变更, 致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则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7. 一般保证是指当时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保证.8•合同的保全是指为防止因合同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合同债权人代债务人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则请求法院撤消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制度•其中,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叫作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债权人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的制度,称为债权人的撤消权制度.9•撤销权又称为保全诉权,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或以分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消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 10 •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的关系的内容,债权人・11 •预期违约,是将其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其中的债权人称为转让人,第三人称作受让人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明确提出自己已经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义务。
《合同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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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名词解释1、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又称“缔约”,是指缔约人相互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状态。
2、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good faith)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期义务,而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3、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债务人的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代债务人的地位对债务人的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权利,因而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行使他人的权利。
4、根本违约:根本违约:又称之为不完全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以适当履行的意思进行了履行,但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同的约定。
5、撤销权: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6、附期限合同:附期限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根据的合同。
7、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对于无权代理人所订立的合同,相对于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8、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并且在后履行方于一合理期限内未能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时解除合同的权利。
9、合同的保全:合同的保全:是债的保全之一种,是指法律因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债权,对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所采取的保护债权的法律措施。
10、合同消灭:合同消灭:又称为合同终止,是指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致使合同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于客观上已不复存在的法律现象。
11、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合同: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约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成就与否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依据的合同。
12、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合同法学》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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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复习资料1一、名词解释1.要式合同2.承诺3.缔约过失责任4.表见代理5.代位权6.撤销权7.不安抗辩权8.提存9.买卖合同10.行纪合同二、简答题1.简述合同的概念和合同的法律特征。
2、简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以及两者竞合后的处理方式。
三、简述题2016年7月23日,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发生一起老虎伤人事件,32岁女游客赵某中途下车,被老虎拖走,其母周某下车去追遭老虎撕咬。
最终,其母死亡,赵某受伤。
假设赵某委托你作为其代理律师,追究动物园的赔偿责任,请同学们根据自己掌握的背景知识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分析如何追究、追究何种责任?为什么?(分析内容应在400字以上)成考复习资料答案一、名词解释:1.要式合同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方能成立生效的合同。
2.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
3.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4、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则该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应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
5.代位权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成履行之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之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6.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
7.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因他方财产显著减少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8.提存是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难以履行时,经公证机关证明,债务人可将标的物交有关部门保存,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
自考——合同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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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名词解释1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其特征为:①是一种合意;②是发生法律上效果的双方民事行为;③是发生民法上效果的民事行为。
2 合同的要素:①合同的成立必须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②各方当事人须互相作出意思表示;③各个意思表示是一致的,也就是说当事人达成了一致的协议。
3 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法律适用:在适用法律时,有名合同直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无名合同则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4 双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单务合同:是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在法律上区分单、双务合同的意义:①在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方面不同;②在风险的负担上是不同的;③因一方的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
5 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无偿合同:是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
其区分的意义:①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②义务的内容不同;③主体要求不同。
6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其区别: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起合同即告成立,实践合同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才能成立。
7 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是指订约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自己设定权利,使自己直接取得和享有某种利益。
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是指在特殊情况下,订约当事人并非为了自己设定权利而是为第三人的利益订立合同,合同将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的特征:①第三人不是订约当事人,他不必在合同上签字,也不需要通过其代理人参与缔约;②此种合同只能给第三者设定权利,而不能为其设定义务;③此种合同的订立,事先无需通知或征得第三人的同意。
合同法名词解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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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要约的撤回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生效前,要约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满分:3 分
2. 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履行,指的是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
任何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都是合同的履行行为;相应地,凡是不执行合同规定义务的行为,都是合同的不履行。
因此,合同的履行,表现为当事人执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当合同义务执行完毕时,合同也就履行完毕。
满分:3 分
3. 合同的转让
合同的转让,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改变合同主体的法律行为。
即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其合同债权和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的行为
满分:3 分
4.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是指合同签订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控制、无法克服的意外事件(如战争、车祸等)或自然灾害(如地震、火灾、水灾等),以致合同当事人不能依约履行职责或不能如期履行职责,发生意外事件或遭受自然灾害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职责的责任或推迟履行职责。
满分:3 分
5. 房屋租赁合同
是指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给付约定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房屋完好地归还出租人的协议。
房屋租赁合同内容主要包括房屋地址、居室间数、使用面积、房屋家具电器、层次布局、装饰设施、月租金额、租金缴纳日期和方法、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租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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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名词解释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具有对价意义的债务的合同。
单务合同:仅一方当事人负担义务的合同。
有偿合同: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须向对方偿付相应的代价。
无偿合同: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不必向对方支付报酬。
实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在合同订立时已确定,不以偶然事件为产生前提。
射幸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给付,因不确定的偶然事件而发生。
要式合同: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形式而成立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法律没有要求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
诺成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
实践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合同才能成立。
有名合同:法律给予一定名称,并设有明确规范。
无名合同:法律未规定名称,也无从为其设定具体规则。
主合同:不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即可独立存在。
从合同: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
一时的合同一次或几次给付便使合同内容得以实现的合同继续性合同合同内容非一次性给付即可完结,合同的履行需要持续的、不断的过程。
合同法是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合同权利又称合同债权,是债权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并予以保有的权利。
合同义务又称合同债务,是指债务人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向债权人为一定给付行为的义务。
缔约过失责任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诚信原则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先合同义务),致使另一方信赖利益受损时,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合同的效力:已经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所产生的法律约束力。
效力未定合同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不完全符合有关合同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能否生效,尚不确定,须有权人追认才能生效。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无代理权的人以他人(被代理人、本人)名义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合同虽已成立,但存在法定的可撤销原因(表意不真实),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撤销的合同。
撤销权撤销有瑕疵民事行为的权利,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无效。
无效合同的定义:当事人所缔结的合同,因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合意的内容产生拘束力。
部分无效合同合同无效的原因只存在于合同的部分。
有些合同条款违反法律规定,导致无效,但并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合同的履行:合同债务人全面、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即依合同约定的标的、质量、数量、价款或报酬等内容,完成自己承担的义务,),债权人的合同权利得到完全满足,从而使合同目的得以实现的过程。
履行抗辩权是指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中没有规定哪一方先履行合同义务,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时,可相应的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先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义务时,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
不安抗辩权双务合同中,双方债务有先后顺序,先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若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义务一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时,可以拒绝自己履行债务的权利。
合同保全合同之债的债权人依据法律规定,在债务人不正当处分其权利和财产,危及其债权的实现时,可以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行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的债权保障方法。
代位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
撤销权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或以非正常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合同的转让即合同主体的变更,是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其合同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的转让给第三人。
合同的变更指不改变合同的主体而仅改变合同内容,是在合同成立以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前,基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行为等,使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合同权利转让又称为债权转让,是债权人将其享有的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抗辩权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抵销权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合同义务转移又称为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将合同的全部义务或部分义务转移给第三人。
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称为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第三人成为合同当事人。
意定概括转移含义:合同一方当事人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法定概括转移含义:根据法律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于第三人。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发生,使合同设定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
合同权利义务的解除合同有效成立后,当事人通过双方协议,或者一方行使约定或法定解除权的方式,使合同关系终止抵销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依一方意思表示或双方合意,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履行,而使彼此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法定抵销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时,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双方当事人互负的债务在对等额内归于消灭。
合意抵销含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将各自的债务抵销。
提存由于债权人的原因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提交提存机关而使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免除即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是债权人为抛弃债权而对债务人一方为意思表示从而发生债务消灭效力的法律行为。
混同:是指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从而导致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
归责原则确定某人应否承担责任所遵循的法律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不以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要件,有违约行为就应构成违约责任,除非有免责事由。
过错责任原则一方违反合同义务时,应以过错作为确定违约责任的要件。
预期违约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之前,明示或默示其将不能履行合同。
届期违约实际违约,合同同履行期届至或届满时,合同当事人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履行不能合同债务履行在客观上不可能,无法实现。
履行迟延又称为逾期履行,指履行期届满,债务人能履行却未履行债务。
债权人迟延又称为受领迟延,指债权人对于已提供的给付,未为受领或未为其他给付完成提供必要的协助。
继续履行又称为强制履行、实际履行,是指债务人不依约履行合同时,债权人请求法院强制其按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债务。
过失相抵规则指赔偿权利人就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失时,可以减轻赔偿金额甚至免除赔偿责任。
减轻损失规则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损益相抵规则赔偿权利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赔偿原因获得利益时,应将所受利益从所受损害中扣除,以确定损害赔偿范围。
违约金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不符合要求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责任竞合的概念由于某个法律事实的发生,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遭到破坏,由此使受害人享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并且这些权利之间发生冲突的法律现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现实交付:出卖人将出卖物的事实管领力转移给买受人,使出卖物处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
拟制交付:在标的物不能实际转移占有或不需实际转移占有的情况下,出卖人将对标的物占有的权利转移给买受人,以代替实物交付。
简易交付: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实际占有标的物时,自合同生效之时即视为交付。
占有改定:买卖双方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于买受人,但标的物仍由出卖人实际占有,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间接占有。
指示交付: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由第三人占有时,出卖人将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移给买受人。
分期付款买卖双方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在受领标的物之后按照一定期限分批(至少3次)向出卖人支付价款。
样品买卖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与双方封存的样品具有同一品质。
试用买卖又称为试验买卖,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卖方把标的物交给买方,由买方在一定期间内试用,买方在试用期内有权选择是否购买。
赠与合同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租赁合同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承揽合同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的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由承包人完成工程建设并向发包人交付,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
运输合同,又称运送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客运合同又称旅客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运抵目的地,旅客为此支付运费即票款的合同。
货物运输合同概述是承运人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按时、安全运抵目的地,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合同。
多式联运合同是指承运人(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将货物安全运送至目的地,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合同。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间接代理代理人(受托人)为委托人利益,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因意思表示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法律事实。
先合同义务:缔约人为订立合同而进行接触、协商期间,基于诚信原则和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关系而产生的义务。
表见代理代理人虽不具有代理权,但由于某些情形的存在,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而与之订立合同。
法定代表人超越代表权订立的合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其行为足以使善意相对人相信其有代表权,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该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
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因情况紧迫或缺乏经验而订立的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
显失公平:当事人之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明显不对等,使一方遭受重大不利。
简答题合同的法律特征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