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报警器技术规定
燃气报警器技术规定
可燃气体探测器技术规定1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进行可燃气体探测器采购.可燃气体探测器应满足或高于下面列出(de)规范和标准(de)最新版本(de)要求.如果几种规范和标准(de)相关要求适用于同一情况,则应遵循相关要求最为严格(de)条款. 若本技术规定与相关(de)技术规定或标准有冲突,则应向业主咨询并得到其书面裁决后才能开展工作.本技术规定指定产品应遵循(de)规范和标准主要包括但不仅仅限于以下所列范围:GB16808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技术要求和实验方法GB12358 作业场所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测量范围为0~100%LEL(de)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GB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设计规范GB4208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50493 石油化工燃气体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15332 可燃气体探测器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器设备第1部分:通用要求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器设备第2部分:隔爆型“d”GB12978 火灾报警设备检验规则JJG693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规程SH 3063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探测报警设计规范其它未列出(de)与本产品有关(de)规范和标准,厂家有义务主动向业主提供. 2技术规定2 .1技术性能要求可燃气体探测系统应能快速和可靠地进行早期检测气体(de)泄漏,且系统性能(de)测试不应对系统(de)运行造成影响.系统由探测器、报警器组成.探测器(de)安装方式,安装地点,位号,数量等参见相应(de)数据表.对于可燃气体(de)微小变化,应有相应(de)信号输出.探测器对可燃气体浓度变化(de)响应时间红外吸收型T90≤15s,催化燃烧型T90≤20s.应能输出与气体浓度成比例(de)信号,信号类型应为4~20mADC模拟信号.供电电源应采用24VDC.可燃气体探测器(de)探测元件应不受可燃气体中其它组份(de)影响,耐环境污染. 可燃气体探测器应稳定性高,正常工作时零点漂移小.仪表(de)零点漂移,红外吸收型应≤±2%/年,催化燃烧型应≤±5%/年,重复性≤±2%.应具有自检功能,并有相应(de)故障报警信号输出,报警信号可以是≤4mA或≥20mA(de)模拟信号.可燃气体探测器应具有现场LCD或LED显示功能,能在现场显示可燃气体浓度值和自检情况.可燃气体探测器可在现场不开盖进行调试.可燃气体探测器应能在-40°环境下正常工作,并能就地指示.供货商应说明可燃气体探测器(de)标定方法、标定周期及标定工具.同时,在供货时应提供标定工具和初次开通标定可燃气体探测器(de)标定样气,并说明标气(de)主要成分及购买方式.可燃气体探测器应是隔爆型产品,应能在危险区域内安装并正常使用,其防爆等级不应低于ExdⅡBT4,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5.可燃气体探测器应带有用于现场安装(de)安装附件及紧固件.附件材质:0Cr18Ni10Ti.材料供货商应保证所提供(de)可燃气体探测器及报警器在材料(de)使用方面无任何设计问题,能够满足实际操作和使用过程中(de)要求,如温度、组份等(de)要求.应保证所有零部件(de)材质必须符合环境条件如湿度、温度以及防爆(de)要求.通常情况下,可燃气体探测器及报警器(de)外壳应由钢制成,与测量介质接触(de)部分至少应是不锈钢材质.所选材料应能适应环境温度及操作条件.在环境温度低于-20℃及以下时,供货商应提供在低温环境下工作(de)可燃气体探测器及报警器(de)材料使用说明.不排除制造商使用经实践证明性能更优(de)可燃气体探测器及报警器(de)制造材料以保证制造商对可燃气体探测器及报警器(de)质量、性能与使用寿命承诺,但应事先得到业主和设计认可.检验和测试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铭牌报警器系列号及型号;—报警器位置编号(见数据单);—制造厂及出厂日期;—采购定货号;—报警器提交文件所有提交文件、图纸和计算公式都应采用国际单位制. 投标提交(de)文件在投标过程中,供货商应向设计/业主提供如下(de)文件:测试验收大纲;业绩表/跟踪报告;报警器(de)有关技术资料,如样本、图纸、计算书等;结构确认图;制造、检测时间计划及内容;与设计、制造、测试和检测相关(de)技术标准;对报警器质量可靠性、使用寿命、技术服务与责任(de)承诺;供货商应对标书技术文件有实质性(de)响应.如果投标文件对招标技术文件有偏离,应在投标文件中列出偏差表.其它定货后提交(de)文件定货后两周内,制造商应向设计方/业主提供如下图纸和文件:有完整尺寸和细节(de)装配图,最低限度能满足设计方完成施工图设计(de)需要;配套技术标准和规定.报警器交货时,制造商应向设计方/业主提供如下图纸和文件:使用说明书安装维护手册按有关标准对用于制造此报警器(de)材料进行化学成分分析和机械性能测试(de)工厂测试证书;检验报告;质量合格证、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及维修手册;其他.3 技术服务技术支持供货商应提供安装程序;供货商应提供现场安装需要(de)特殊工具;供货商应派有经验(de)工程师到现场指导安装.当业主通知供货商要投产运行时,供货商应派有经验(de)工程师到现场配合试运和调试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当设备出现故障或不能满足操作要求时,供货商应排除故障;当设备需要维修或更换部件时,供货商应根据业主(de)要求派有经验(de)工程师到现场进行技术支持;技术服务(de)费用由供货商承担.培训供货商应提供对操作人员(de)安装和维护培训工作.4 验收工厂验收交货前两个月通知业主,由业主决定是否在交货前派工程师到工厂进行预验收.检查产品加工过程中质量记录、产品性能检验报告、联合调试等有关情况,且由买方签字准予发货.到货验收货物到达业主指定库房(或现场)后,由供货商派人员参加拆箱验收,并由业主指定代表、买方、卖方签字确认.中间验收产品在现场由供货商派现场服务工程师进行最后检查调试并指导监督安装,并由现场监理、施工单位、现场服务工程师签字确认.最终验收工程完成后进行模拟测试,确认报警器灵敏度符合要求.由业主、买方、卖方签字确认.5 售后服务供应商在货物清关和商检过程中,依据国家(de)有关规定和买方(de)要求,提供货物单据、证明材料等文件,配合买方办理通关商检.供货商(制造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常设服务机构,应昼夜24小时提供足够(de)备品、备件和技术服务.当设备出现故障或不能满足业主要求时,供货商应按业主要求排除故障,直到业主满意为止.在保修期内,当设备需要维修或更换部件时,在业主(de)要求下,供货商应派有经验(de)工程师到现场进行技术支持.当业主需要供货商提供服务时,供货商应在24小时内作出答复,(如必要)在48小时内派服务工程师到现场.确需国外派员时不超过20天.在质保期内,供货商负责对业主提出(de)质量异疑做出书面明确答复.确属质量问题时,供货商应及时采取保护措施且负责免费更换.并相应延长其保质期.产品寿命期内,供货商应确保所有零备件(de)供应.供货商对零备件(de)供应,国内调配时间不超过48小时,国外调配时间不超过20天.6 保证和担保所有(de)可燃气体探测器及报警器在使用期间保证不会出现材料、设计和制造工艺等方面(de)缺陷.若在使用期间有任何上述缺陷,供货商应进行必要(de)更换和维修.在保证和担保期内,如果出现任何缺陷或故障,供货商应免费提供更换、维修和装运以及现场劳务服务.7 特殊要求技术条件业主有权随时根据需要进行检查.。
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使用规定
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使用规定为保证城镇燃气报警器的正确安装与使用,依据CJJ/T 146-2011《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和GB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特制订本规定:一、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的安装,应按已审定的设计文件实施。
当需要修改设计文件或材料代用时,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
二、施工单位应结合工程特点制定施工方案。
施工单位应具有必要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安装质量管理体系和工程质量检验制度。
三、安装前应具备下列条件:1.设计单位应向施工、监理单位明确相应技术要求;2.系统设备、材料及配件应齐全,并应能保证正常安装;3.安装现场使用的水、电、气及设备材料的堆放场所应能满足正常安装要求。
四、设备、材料进场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1.进入施工安装现场的设备、材料及配件应有清单、使用说明书、出厂合格证明文件、检验报告等文件,并应核实其有效性;其技术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2.进口设备应具备国家规定的市场准入资质,并有海关准入的相关证书,产品质量应符合我国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且不得低于合同规定的要求。
五、在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安装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做好安装、检验、调试、设计变更等相关记录。
六、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安装过程的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2.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交接时,应进行检验,交接双方应共同检查确认工程质量并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3.系统安装完成后,安装单位应按相关专业规定进行调试;4.系统调试完成后,安装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控制资料和各类安装过程质量检查记录;5.安装过程质量检查应由安装单位组织有关人员完成;6.安装过程应填写质量检查记录。
7.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安装结束后应按规定程序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七、当独立燃气报警控制系统的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安装位置距离地面小于0.3m 时,其上方不得安装洗涤水槽、洗碗机等用水设施,正前方不得有遮挡物;当检测比空气轻的燃气时,检测报警器与燃具或阀门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8m,安装高度应距顶棚0.3m 以内,且不得设在燃具上方;当检测比空气重的燃气时,检测报警器与燃具或阀门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4m,安装高度应距地面O.3m以内;居住建筑内探测器位置距灶具及排风口的水平距离应大于0.5m。
燃气报警器国家标准
燃气报警器国家标准燃气报警器是一种可以监测室内燃气泄漏并及时发出警报的设备,它在保障人们生命财产安全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燃气报警器的生产和使用,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标准,其中包括了燃气报警器的技术要求、性能指标、测试方法等内容。
本文将对燃气报警器国家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便相关生产企业和用户能够更好地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首先,燃气报警器的国家标准主要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技术要求,包括了外观要求、工作环境要求、报警灵敏度、报警响应时间等;二是性能指标,包括了报警器的灵敏度、报警音响、报警指示等;三是测试方法,包括了报警器的静态测试、动态测试、环境适应性测试等。
这些内容的制定旨在保障燃气报警器的质量和使用效果,从而提高人们在使用燃气的过程中的安全性。
其次,根据国家标准的要求,燃气报警器的外观应该符合相关的要求,包括了外壳的材质、颜色、字体标识等。
这些要求的制定是为了让用户在使用过程中能够清晰地识别报警器,并且方便进行维护和管理。
同时,报警器的工作环境要求也是非常重要的,它决定了报警器在不同的环境下能够正常工作的能力,从而保障了用户在不同情况下的安全。
此外,燃气报警器的报警灵敏度和报警响应时间也是国家标准所关注的重点内容。
报警器的灵敏度决定了它能够监测到燃气泄漏的能力,而报警响应时间则决定了它能够在发现问题后及时发出警报,从而提醒用户采取相应的措施。
这些指标的要求是为了确保报警器在发生燃气泄漏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发出警报,避免事故的发生。
最后,国家标准还对燃气报警器的性能指标和测试方法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这些规定主要是为了让生产企业和相关检测机构能够根据统一的标准进行生产和检测,从而保证了燃气报警器的质量和可靠性。
同时,这也为用户提供了便利,他们可以根据国家标准来选择合格的燃气报警器,并且在使用过程中进行相应的检测和维护,以确保报警器的正常工作。
总之,燃气报警器国家标准的制定对于保障人们在使用燃气的过程中的安全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JJG693-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规程(新)
Verification Regulation of AlarmerDetectors of Combustible Gas本规程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11年6月14日批准,并自2011年12月14日起施行。
归口单位:全国环境化学计量技术委员会主要起草单位: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济南市计量检定所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济南市长清计算机应用公司参加起草单位:西安计量技术研究院河南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安阳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本规程委托全国环境化学计量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本规程主要起草入:谌永华(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王利民(济南市计量检定所)郭波(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岳宗龙(济南市长清计算机应用公司)参加起草入:刘卓(西安计量技术研究院)孔小平(河南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李拥军(安阳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目录引言 (Ⅱ)1范围 (1)2概述 (1)3计量性能要求 (1)4通用技术要求 (1)4.1外观及结构 (1)4.2标志和标识 (1)4.3通电检查 (1)4.4报警功能及报警动作值检查 (1)4.5绝缘电阻 (2)5计量器具控制 (2)5.1检定条件 (2)5.2检定项目 (3)5.3检定方法 (3)5.4检定结果的处理 (5)5.5检定周期 (5)附录A检定记录格式 (6)附录B检定证书/检定结果通知书内页格式 (7)附录C常见可燃性气体爆炸限 (10)引言JJG693-2011《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是依据JJF1002《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编写规则》、JJFl001《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JJF1059《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的规定,对JJG693-2004《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和JJG940-1998《催化燃烧氢气检测仪》两规程进行修订的。
修订后的规程代替JJG693-2004《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和JJG940-1998《催化燃烧氢气检测仪》两规程。
与JJG693-2004和JJG940-1998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扩大了被检的量程范围。
JJG693-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规程(新)
Verification Regulation of AlarmerDetectors of Combustible Gas本规程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11年6月14日批准,并自2011年12月14日起施行。
归口单位:全国环境化学计量技术委员会主要起草单位: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济南市计量检定所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济南市长清计算机应用公司参加起草单位:西安计量技术研究院河南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安阳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本规程委托全国环境化学计量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本规程主要起草入:谌永华(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王利民(济南市计量检定所)郭波(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岳宗龙(济南市长清计算机应用公司) 参加起草入:刘卓(西安计量技术研究院)孔小平(河南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李拥军(安阳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目录引言 (Ⅱ)1 范围 (1)2 概述 (1)3 计量性能要求 (1)4通用技术要求 (1)4.1 外观及结构 (1)4.2 标志和标识 (1)4.3 通电检查 (1)4.4 报警功能及报警动作值检查 (1)4.5 绝缘电阻 (2)5 计量器具控制 (2)5.1 检定条件 (2)5.2 检定项目 (3)5.3 检定方法 (3)5.4 检定结果的处理 (5)5.5 检定周期 (5)附录A 检定记录格式 (6)附录 B 检定证书/检定结果通知书内页格式 (7)附录 C 常见可燃性气体爆炸限 (10)引言JJG693-2011《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是依据JJF1002《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编写规则》、JJFl001《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JJF1059《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的规定,对JJG693-2004《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和JJG940-1998《催化燃烧氢气检测仪》两规程进行修订的。
修订后的规程代替JJG693-2004《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和JJG940-1998《催化燃烧氢气检测仪》两规程。
家用燃气报警器标准
家用燃气报警器标准
家用燃气报警器的标准主要涉及到产品的性能、安全要求、测试方法等方面。
在中国,相关的标准通常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SAC)制定和管理。
以下是一些涉及家用燃气报警器的标准:
1.GB1532
2.2-2003《家用和类似用途电气装置的安全第2部分:家用和类似用途燃气报警器的特殊要求》:该标准规定了家用和类似用途燃气报警器的技术要求、测试方法和评定规则,以确保其安全可靠地工作。
2.GB/T19877-2015《电气装置的EMC要求和试验方法家用和类似用途电气装置的抗干扰性》:该标准规定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气装置的电磁兼容性(EMC)要求和试验方法,包括燃气报警器在内。
3.GB/T191-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气器具的保护等级》:该标准规定了电气器具的防护等级,对于户外安装的家用燃气报警器等电气器具的防水防尘性能有相关规定。
4.GB/T19001-2016《家用和类似用途电气器具的一般安全要求》:该标准规定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气器具的一般安全要求,也包括了家用燃气报警器。
在购买家用燃气报警器时,建议选择符合上述标准的产品,以确保其质量和性能满足相应的安全要求。
此外,用户在使用和安装燃气报警器时,也应该按照产品说明书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操作,以提高安全性。
燃气报警方案
(3)建立设备维护档案,详细记录设备维护情况。
(4)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流程和责任人。
4.用户培训与宣传
(1)开展燃气安全知识培训,提高用户的安全意识。
(2)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渠道,宣传燃气安全知识,引导用户正确使用燃气。
(3)定期组织燃气安全演练,提高用户应对燃气泄漏等紧急情况的能力。
(3)报警功能:报警声音清晰,报警指示灯明显,便于用户发现。
(4)故障自检功能:设备具备自检功能,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5)远程通讯功能:设备支持远程数据传输,便于监管部门实时监控。
2.燃气报警设备安装
(1)根据设备使用说明书,由专业人员进行安装。
(2)确保设备安装位置符合以下要求:
1)距离燃气管道阀门、表具等易泄漏部位1米以内;
2)距离地面0.3-1.5米;
3)远离高温、高湿、腐蚀性气体等恶劣环境。
(3)设备安装后,进行调试,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3.燃气报警系统维护与管理
(1)定期检查设备运行情况,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2)每半年对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检测传感器、报警器等关键部件的性能;
2)检查设备外观、连接管道、电源线路等是否完好;
(2)系统设计原则:
-遵循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
-确保系统的高可靠性、稳定性;
-易于操作和维护;
-具备扩展性,可根据需求进行功能升级。
2.设备选型
根据系统设计要求,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燃气报警设备:
(1)具备国家规定的认证证书,确保设备质量和性能;
(2)具备完善的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
(3)设备具有良好的抗干扰能力,适应不同环境;
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
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一、编制依据本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报警控制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等技术标准制定。
二、定义系统:指一套以电子信号连接的自动监控设备,由控制/处理单元、传感器、报警装置等所组成的广泛应用的安全报警装置。
三、报警系统构成1. 控制/处理单元:主要控制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异常状态的监测,根据设置的参数实现报警条件,以及报警和解除报警的控制动作。
2. 报警装置:包括声光报警器、可燃气体报警器、可燃气体传感器和烟雾报警器等。
3. 通讯装置:从控制/处理单元与报警装置之间、以及报警装置与后台管理系统之间的传输信号的装置,具备了实现远程控制系统的功能。
四、报警控制系统安装使用1. 安全防范:在进行安装维护保养时,应当采取适当安全防范措施,以确保人员和安全设备的安全。
2. 连接电缆:应确保电缆的爆燃抗击能力和抗老化能力,应当按照相应的标准进行组装。
3. 传感器系统:传感器的安装、维护保养应当符合规定,传感器的选择应符合使用当地用气压力和材质组合,传感器要完好无损,使用有效日期必须按照相应标准。
4. 报警装置:报警装置的设计、选择应当视报警场合和时机来选择。
5. 远程控制:控制/处理装置韧体应当可以支持后台管理系统的远程控制和远程报警功能,以及实时状态查询和数据传输等功能。
五、报警控制系统维护保养1. 应当定期对系统进行检查,确保系统处于正常状态,其中包括传感器的灵敏度调整、控制装置的系统软件的更新和报警装置的维护保养等。
2. 要经常检查防火墙和报警装置是否正常工作;并按照定期安排,对系统进行维护保养、检修、清理、诊断和测试等。
3. 报警装置必须安装在可以灵敏检测火灾发生的射线较强的位置,以便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及时发现。
4. 严禁随意更改报警系统参数,以确保报警系统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六、报警控制系统应用1. 用于发现、报告和控制公共活动场所的可燃气体泄漏、烟雾报警、动火报警等火灾报警,必要时还可以采取紧急疏散措施。
JJG693-2011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规程(新)
精心整理Detectors of Combustible Gas本规程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11年6月14日批准,并自2011年12月14日起施行。
参加起草入:刘卓(西安计量技术研究院)孔小平(河南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李拥军(安阳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目录引言 (Ⅱ)1 范围 (1)2 概述 (1)3 计量性能要求 (1)4通用技术要求 (1)4.1 外观及结构 (1)4.2 标志和标识 (1)4.3 (1)4.4 (1)4.5 (2)5 (2) 5.1 (2) 5.2 (3) 5.3 (3) 5.4 (5) 5.5 (5) 附录(6) 附录(7) 附录(10)、JJG693-2004《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和JJG940-1998《催化燃烧氢气检测仪》两规程进行修订的。
修订后的规程代替JJG693-2004《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和JJG940-1998《催化燃烧氢气检测仪》两规程。
与JJG693-2004和JJG940-1998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扩大了被检的量程范围。
包括的量程范围有:100%LEL(可燃气体的爆炸下限浓度)、低浓度(/(μmol/mol)和高浓度(100%体积分数);——删除了原规程中“其他结构或用途的仪器可参照本规程进行校准”的内容;——修订了量程漂移指标,从原量程的±5%FS,调整为±3%FS(见表1);——将原规程中外观及通电检查一项,修改为外观及结构、标志和标识、通电检查等三项(见4.1,4.2,4.3);——增加了报警动作值检查项目,删除了原规程报警误差检定项目(见4.4);——具体明确了气体标准物质的种类。
气体标准物质的包含因子,由原来的k=3修改为k=2((见(见1简称“仪器”)的首次检定、后续检定和使用中检查。
2 概述仪器的检测原理主要有催化燃烧型、红外线吸收型、热导型等。
采样方式有扩散式和吸入式。
仪器主要由检测元件、放大电路、报警系统、显示器等组成,用于监测环境中可燃气体的浓度。
燃气报警系统使用管理办法
燃气报警系统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燃气用户燃气报警系统的使用、维护管理,及时监测和控制燃气泄漏,预防燃气事故发生,保障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燃气工程项目规范》和《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燃气用户燃气报警系统的使用、维护工作。
第三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开展燃气报警系统使用、维护安全宣传活动,提高市民安全意识。
第四条燃气用户负责燃气报警系统的使用、维护保养。
非居民燃气用户还应建立运行和维护保养记录。
燃气企业应进行专业指导,提醒用户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第五条燃气用户应保障燃气报警系统正常使用,并应将报警信息第一时间向燃气经营者报告。
第六条燃气用户在使用报警控制系统时应遵循下列规则:(一)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及燃气经营者的指导正确使用燃气报警系统。
(二)履行燃气报警系统相关设施的保护义务,保持报警系统良好使用环境。
(三)定期对报警探测器外观及通气口进行清洁保养。
(四)不得擅自挪动、拆改、丢失、损坏燃气报警系统,不得私自停止使用燃气报警系统。
(五)当报警器处于报警状态时,不能操作任何电器,包括但不限于插拔电源、开合开关等,并应立即开窗通风,到室外安全地带拨打燃气经营者报修电话。
第七条非居民燃气用户燃气报警系统的管理操作和维护应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不得私自改装、停用燃气报警系统。
第八条非居民燃气用户的可燃气体探测器每年应检查1次,其报警动作值应符合要求,联动功能、声光报警功能应正常,经检查不合格的应进行维修或更换。
第九条非居民燃气用户的燃气报警系统中报警控制器、报警设备、联动设备的功能,每半年应检查1次。
第十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本行业、领域、属地的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履行燃气报警系统使用安全管理责任。
燃气报警器技术规定
可燃气体探测器技术规定1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进行可燃气体探测器采购。
可燃气体探测器应满足或高于下面列出的规范和标准的最新版本的要求。
如果几种规范和标准的相关要求适用于同一情况,则应遵循相关要求最为严格的条款。
若本技术规定与相关的技术规定或标准有冲突,则应向业主咨询并得到其书面裁决后才能开展工作。
本技术规定指定产品应遵循的规范和标准主要包括但不仅仅限于以下所列范围:GB16808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技术要求和实验方法GB12358 作业场所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GB15322.1 测量范围为0~100%LEL的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GB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设计规范GB4208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50493 石油化工燃气体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15332 可燃气体探测器GB3836.1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器设备第1部分:通用要求GB3836.2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器设备第2部分:隔爆型“d”GB12978 火灾报警设备检验规则JJG693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规程SH 3063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探测报警设计规范其它未列出的与本产品有关的规范和标准,厂家有义务主动向业主提供。
2技术规定2 .1技术性能要求可燃气体探测系统应能快速和可靠地进行早期检测气体的泄漏,且系统性能的测试不应对系统的运行造成影响。
系统由探测器、报警器组成。
探测器的安装方式,安装地点,位号,数量等参见相应的数据表。
2.1.1 可燃气体探测器可根据情况选用红外吸收或催化燃烧探测原理。
2.1.2测量范围应是可燃气体爆炸下限浓度的0~100%。
2.1.3应具有较高的测量准确度,探测器的准确度应优于±3%LEL,。
2.1.4应具有较高的灵敏度,对于可燃气体的微小变化,应有相应的信号输出。
2.1.5探测器对可燃气体浓度变化的响应时间红外吸收型T90≤15s,催化燃烧型T90≤20s。
家用气体报警器管理制度
家用气体报警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家庭安全管理,规范家用气体报警器的安装和使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家庭,涉及家用气体报警器的安装、检测、维护和报警处理等方面。
第三条家庭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合理选择家用气体报警器,并进行规范安装和使用。
第四条家庭成员应当接受相关安全教育,了解家用气体报警器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二章家用气体报警器的选择和安装第五条家庭可根据需要选择适合的家用气体报警器,包括燃气报警器、一氧化碳报警器等。
第六条家用气体报警器应当具有合格的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具有检测灵敏、报警及时等特点。
第七条家用气体报警器应当由专业人士进行安装,安装位置要符合相关标准,能够有效检测家庭内的气体浓度。
第八条家用气体报警器的安装应当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三章家用气体报警器的使用和维护第九条家用气体报警器的使用应当遵循产品说明书,正确操作和保管,不能随意拆卸或改动。
第十条家庭成员应当定期检查家用气体报警器的运行状态,确保其正常工作。
第十一条家用气体报警器发出警报后,家庭成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并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
第十二条家用气体报警器的维护应当由专业人士进行,确保其性能和使用寿命。
第四章家用气体报警器的报警处理第十三条家用气体报警器发出警报后,家庭成员应当立即确认危险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
如需帮助,应当立即拨打应急电话求助。
第十四条家用气体报警器发出警报后,家庭应当立即通知专业人士进行检测和处理,以确保家庭安全。
第五章家用气体报警器的管理和监督第十五条家庭应当建立健全家用气体报警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管理流程。
第十六条家庭应当定期进行家用气体报警器的安全检查,确保其正常工作。
第十七条家庭应当加强家用气体报警器的宣传教育,提高家庭成员的安全意识和自防能力。
第十八条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家用气体报警器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家庭安全。
燃气报警器 标准
燃气报警器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燃气报警器的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以及安装使用说明书。
本标准适用于检测可燃气体泄漏的燃气报警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燃气报警器
用于检测可燃气体泄漏并发出警报的装置。
4. 技术要求
4.1 外观要求
燃气报警器外观应整洁,标识清晰、完整,各部件安装牢固,操作灵活。
4.2 功能要求
燃气报警器应具有以下功能:
a)检测可燃气体泄漏;
b)发出警报;
c)显示气体浓度数值;
d)提供联动控制信号。
4.3 性能要求
燃气报警器应满足以下性能要求:
a)检测下限应小于或等于0.1体积分数;
b)检测上限应大于或等于10体积分数;
c)响应时间应不大于30s;
d)报警点应可调,且报警点设置应符合使用要求。
4.4 安全要求
燃气报警器应符合以下安全要求:
a)应具有防爆结构及措施;
b)应具有电源过压保护措施;
c)应具有防雷击措施;
d)应具有防静电措施。
燃气报警器管理制度
燃气报警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1.1 为了加强对燃气报警器的管理,保障使用者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1.2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燃气报警器的单位和个人。
1.3 燃气报警器是指用于检测燃气泄漏并发出警报的设备。
第二章燃气报警器的安装2.1 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选用符合要求的燃气报警器,并委托有资质的安装单位进行安装和调试。
2.2 安装单位应做好相关记录,并向使用单位提供安装使用说明书和培训。
2.3 安装单位应保证燃气报警器的可靠性和稳定性,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三章燃气报警器的维护3.1 使用单位应定期对燃气报警器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具体维护周期由厂家指导。
3.2 维护内容包括检查燃气报警器的电源电压、传感器状态、报警功能等,并进行必要的清洁和调整。
3.3 若使用单位无法完成维护,应委托有资质的维修单位进行维护工作。
第四章燃气报警器的使用4.1 使用单位应合理安排燃气报警器的布设位置,确保其能够及时发现燃气泄漏。
4.2 使用单位应定期进行燃气报警器的功能测试,并确保其正常启动和停止。
4.3 若燃气报警器发出报警信号,使用单位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通知相关单位进行处理。
第五章燃气报警器的台账管理5.1 使用单位应建立燃气报警器的台账,记录燃气报警器的型号、规格、安装位置、维护记录等信息。
5.2 请安装单位应将安装和维护记录及时记录在燃气报警器的台账中,以备查询。
第六章燃气报警器的报废处理6.1 燃气报警器达到使用寿命或无法继续使用时,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废处理。
6.2 报废的燃气报警器应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6.3 报废的燃气报警器不得擅自私自处理,以免造成环境污染及安全隐患。
第七章燃气报警器的监督检查7.1 有关部门应定期对燃气报警器的安装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督促使用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7.2 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情况,有关部门应及时责令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
燃气报警器检验标准
燃气报警器检验标准
燃气报警器检验标准是指对燃气报警器的检测和评估所执行的规范,其目的是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供技术支持和参考依据。
燃气报警器检验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检验对象:燃气报警器的整体性能和各项指标。
2. 检验方法:采用国家规定的测试方法,对燃气报警器的敏感度、响应时间、报警音量等进行检测。
3. 检验标准: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燃气报警器的检测结果进行评估,确定合格和不合格的判定标准。
4. 检验周期:按照《燃气器具检验规程》规定,燃气报警器应当每年进行检测。
5. 检验记录:对每台燃气报警器的检测结果进行记录,并建立档案。
综上所述,燃气报警器的检验标准是对燃气报警器进行检测和评估的规范,包括检验对象、检验方法、检验标准、检验周期和检验记录等内容。
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规程
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规程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是一种用于监测环境中燃气体浓度的设备,当检测到燃气浓度超过设定的阈值时,会发出警报以及其他相应的措施。
为了确保燃气体检测报警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需要进行定期的检定。
一、检定的目的和意义燃气体检测报警器的检定是为了保证其测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以及确保其在实际使用中的性能符合要求。
通过检定可以发现并排除可能存在的故障,提高燃气体检测报警器的使用寿命。
二、检定的方法和步骤1. 校准气体的选择:选择合适的校准气体,一般应与燃气体检测报警器要监测的气体相同或相似。
2. 准备校准设备:包括标准气体源、压力表、流量计等。
3. 准备检定环境:在无燃气泄漏的环境条件下进行检定,确保环境空气的干净。
4. 进行检定:将燃气体检测报警器置于检定环境中,保持一段时间以达到稳定状态,然后通过调节校准气体的浓度,使其逐渐接近燃气体检测报警器的报警阈值。
记录下不同浓度下的检测结果,以便后续的分析和比对。
5. 数据分析和比对:将检定结果与标准值进行比对,计算出误差,并评估燃气体检测报警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6. 结果判定:根据检定结果,判断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是否合格。
如果误差在规定范围内,则判定为合格;如果误差超过规定范围,则判定为不合格。
7. 记录和报告:将检定过程中的数据和结果进行记录,并生成检定报告。
报告中应包含检定日期、检定环境、校准气体浓度、检定结果等信息,以便于后续的追溯和管理。
三、检定的周期和频率燃气体检测报警器的检定周期和频率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一般情况下,建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定。
对于特殊场所和要求更高的环境,可以适当增加检定的频率。
四、检定的注意事项1. 检定过程中需要注意安全,确保检定环境中无燃气泄漏。
2. 检定设备和仪器应符合相关标准,保证其准确性和可靠性。
3. 检定人员应具备相关的技术知识和操作经验,确保检定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检定过程中应记录相关的数据和结果,以便于后续的追溯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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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报告;
质量合格证、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及维修手册;
其他。
3技术服务
技术支持
供货商应提供安装程序;
供货商应提供现场安装需要的特殊工具;
供货商应派有经验的工程师到现场指导安装。当业主通知供货商要投产运行时,供货商应派有经验的工程师到现场配合试运和调试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当设备出现故障或不能满足操作要求时,供货商应排除故障;
投产与试运时所需备件应由供货商推荐并由供货商提供,并在标书中列出。
标定、维护时所需的特殊工具应由供货商提供并在标书中列出。
由供货商推荐并经业主认同的运行期为两年的备件及维护时所需的特殊工具及消耗品应单独列表,并单独报价。
铭牌
供货商应正确标识每台仪表的铭牌。至少应显示如下信息:
—报警器系列号及型号;
—报警器位置编号(见数据单);
测试验收大纲;
业绩表/跟踪报告;
报警器的有关技术资料,如样本、图纸、计算书等;
结构确认图;
制造、检测时间计划及内容;
与设计、制造、测试和检测相关的技术标准;
对报警器质量可靠性、使用寿命、技术服务与责任的承诺;
供货商应对标书技术文件有实质性的响应。
如果投标文件对招标技术文件有偏离,应在投标文件中列出偏差表。
应具有较高的灵敏度,对于可燃气体的微小变化,应有相应的信号输出。
探测器对可燃气体浓度变化的响应时间红外吸收型T90≤15s,催化燃烧型T90≤20s。
应能输出与气体浓度成比例的信号,信号类型应为4~20mADC模拟信号。供电电源应采用24VDC。
可燃气体探测器的探测元件应不受可燃气体中其它组份的影响,耐环境污染。
1
本规定适用于进行可燃气体探测器采购。可燃气体探测器应满足或高于下面列出的规范和标准的最新版本的要求。如果几种规范和标准的相关要求适用于同一情况,则应遵循相关要求最为严格的条款。若本技术规定与相关的技术规定或标准有冲突,则应向业主咨询并得到其书面裁决后才能开展工作。
本技术规定指定产品应遵循的规范和标准主要包括但不仅仅限于以下所列范围:
可燃气体探测器及报警器应依据相应的工业标准或其它的管理规范进行出厂测试。
供货商应向业主提供每台探测器及报警器的出厂测试报告及质量检验报告,应是具有签署和日期的正式报告。
供货商必须对所供设备进行100%的检查、测试以及标定并提供相应报告,其内容至少应包括:
检查
数量检查(包括附件);
外观检验(包括漆面质量、表面光洁度等检验);
在保修期内,当设备需要维修或更换部件时,在业主的要求下,供货商应派有经验的工程师到现场进行技术支持。
当业主需要供货商提供服务时,供货商应在24小时内作出答复,(如必要)在48小时内派服务工程师到现场。确需国外派员时不超过20天。
在质保期内,供货商负责对业主提出的质量异疑做出书面明确答复。确属质量问题时,供货商应及时采取保护措施且负责免费更换。并相应延长其保质期。
7特殊要求技术条件
业主有权随时根据需要进行检查。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器设备第1部分:通用要求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器设备第2部分:隔爆型“d”
GB12978火灾报警设备检验规则
JJG693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规程
SH 3063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探测报警设计规范
其它未列出的与本产品有关的规范和标准,厂家有义务主动向业主提供。
2技术规定
2 .1技术性能要求
可燃气体探测器应稳定性高,正常工作时零点漂移小。仪表的零点漂移,红外吸收型应≤±2%/年,催化燃烧型应≤±5%/年,重复性≤±2%。
应具有自检功能,并有相应的故障报警信号输出,报警信号可以是≤4mA或≥20mA的模拟信号。
可燃气体探测器应具有现场LCD或LED显示功能,能在现场显示可燃气体浓度值和自检情况。可燃气体探测器可在现场不开盖进行调试。可燃气体探测器应能在-40°环境下正常工作,并能就地指示。
可燃气体探测系统应能快速和可靠地进行早期检测气体的泄漏,且系统性能的测试不应对系统的运行造成影响。系统由探测器、报警器组成。探测器的安装方式,安装地点,位号,数量等参见相应的数据表。
可燃气体探测器可根据情况选用红外吸收或催化燃烧探测原理。
测量范围应是可燃气体爆炸下限浓度的0~100%。
应具有较高的测量准确度,探测器的准确度应优于±3%LEL,。
—制造厂及出厂日期;
—采购定货号;
—报警器的额量程范围;
—防爆和防护等级;
铭牌应ANSI 316型不锈钢的矩形牌。
铭牌上的文字应在现场条件下长期保持清晰可读。铭牌上文字为中文和英文,单位制为国际单位制。
提交文件
所有提交文件、图纸和计算公式都应采用国际单位制。
投标提交的文件
在投标过程中,供货商应向设计/业主提供如下的文件:
到货验收
货物到达业主指定库房(或现场)后,由供货商派人员参加拆箱验收,并由业主指定代表、买方、卖方签字确认。
中间验收
产品在现场由供货商派现场服务工程师进行最后检查调试并指导监督安装,并由现场监理、施工单位、现场服务工程师签字确认。
最终验收
工程完成后进行模拟测试,确认报警器灵敏度符合要求。由业主、买方、卖方签字确认。
不排除制造商使用经实践证明性能更优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及报警器的制造材料以保证制造商对可燃气体探测器及报警器的质量、性能与使用寿命承诺,但应事先得到业主和设计认可。
检验和测试
可燃气体探测器及报警器在出厂前应根据有关规范进行工厂试验及组装后的整体性能测试,以证明所提供的单项设备及整套装置在各方面均能完全符合业主的要求。
供货商应说明可燃气体探测器的标定方法、标定周期及标定工具。同时,在供货时应提供标定工具和初次开通标定可燃气体探测器的标定样气,并说明标气的主要成分及购买方式。可燃气体探测器应是隔爆型产品,应能在危险区域内安装并正常使用,其防爆等级不应低于ExdⅡBT4,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5。
可燃气体探测器应带有用于现场安装的安装附件及紧固件。附件材质:0Cr18Ni10Ti。
强度试验
其它内容测试。
设备运抵安装现场后,由供货商与业主共同开箱检查,发现问题,由供货商负责解决(即使在供货商工厂已试验过且已通过出厂验收)。
在现场验收试验前两星期,供货商应事先提出试验计划,并须征得业主的批准。
现场试验合格后,由用户预验收。
在设备安装和投运期间,供货商应派遣有经验的工程师到现场指导,协助并监督探测器、报警器及其附件的安装并保证其投入正常运行。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
标牌标识是否完整、清晰;
防爆等级或本质安全设备的认证证书;
紧固件、连接管路等是否有松动现象;
电源及接线是否满足要求;
连接件形式、尺寸是否符合标准;
是否遵从焊接规范和标准;
材质是否与供货商提供的证明相符(内部件,外壳等)。
测试
准确度测试;
滞后性试验;
重复性试验;
绝缘性能试验;
电磁干扰试验;
振动试验;
高、低温和湿度环境试验;
其它
定货后提交的文件
定货后两周内,制造商应向设计方/业主提供如下图纸和文件:
有完整尺寸和细节的装配图,最低限度能满足设计方完成施工图设计的需
要;
配套技术标准和规定。
报警器交货时,制造商应向设计方/业主提供如下图纸和文件:
使用说明书
安装维护手册
按有关标准对用于制造此报警器的材料进行化学成分分析和机械性能测试
5售后服务
供应商在货物清关和商检过程中,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买方的要求,提供货物单据、证明材料等文件,配合买方办理通关商检。
供货商(制造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常设服务机构,应昼夜24小时提供足够的备品、备件和技术服务。
当设备出现故障或不能满足业主要求时,供货商应按业主要求排除故障,直到业主满意为止。
当设备需要维修或更换部件时,供货商应根据业主的要求派有经验的工程师到现场进行技术支持;
技术服务的费用由供货商承担。
培训
供货商应提供对操作人员的安装和维护培训工作。
4验收
工厂验收
交货前两个月通知业主,由业主决定是否在交货前派工程师到工厂进行预验收。
检查产品加工过程中质量记录、产品性能检验报告、联合调试等有关情况,且由买方签字准予发货。
产品寿命期内,供货商应确保所有零备件的供应。
供货商对零备件的供应,国内调配时间不超过48小时,国外调配时间不超过20天。6保证和担保
所有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及报警器在使用期间保证不会出现材料、设计和制造工艺等方面的缺陷。若在使用期间有任何上述缺陷,供货商应进行必要的更换和维修。在保证和担保期内,如果出现任何缺陷或故障,供货商应免费提供更换、维修和装运以及现场劳务服务。
材料
供货商应保证所提供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及报警器在材料的使用方面无任何设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问题,能够满足实际操作和使用过程中的要求,如温度、组份等的要求。应保证所有零部件的材质必须符合环境条件如湿度、温度以及防爆的要求。
通常情况下,可燃气体探测器及报警器的外壳应由钢制成,与测量介质接触的部分至少应是不锈钢材质。
所选材料应能适应环境温度及操作条件。在环境温度低于-20℃及以下时,供货商应提供在低温环境下工作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及报警器的材料使用说明。
GB16808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技术要求和实验方法
GB12358作业场所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
测量范围为0~100%LEL的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
GB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设计规范
GB4208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50493石油化工燃气体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GB15332可燃气体探测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