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贴现问题及案例分析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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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贴现问题及案例分析

票据贴现问题及案例分析

票据贴现问题及案例分析一、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 号——现金流量表》的有关要求,现金流量表应当分别按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列报现金流量。

其中,投资活动是指企业长期资产的购建和不包括在现金等价物范围内的投资及其处置活动,例如购建长期资产、对外投资、取得投资收益等;筹资活动是指导致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变化的活动,例如吸收投资、取得借款、偿还债务和分配利润等;经营活动则是指企业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以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项,例如采购、销售商品、支付工资及支付各项税费等。

二、案例解析(摘自《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第90 页)案例10.3A 公司为上市公司。

2011 年8 月,A 公司因销售商品取得6 个月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1000 万元。

为了加快资金回笼,A 公司于2011 年12 月31 日将该票据贴现,取得现金995 万元。

问题:A 公司在编制2011 年度现金流量表时,因贴现银行承兑汇票而取得的现金995 万元应该如何进行分类?案例解析:企业的应收票据一般是通过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取得的,如果不提前贴现,而是持有至到期再进行承兑,其现金流入通常可认定为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流量。

然而,在票据到期之前,对于将其向银行贴现取得现金流量的分类,实务中一直存在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票据贴现产生的现金流入应当作为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因为其实质是企业为了提前收回资金而向银行进行融资的行为。

特别是在银行承兑汇票附有追索权,且在贴现时由于风险报酬没有转移而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情况下,票据贴现通常会被视为企业以票据质押的方式向银行进行融资,相应取得的现金在资产负债表中会被确认为短期借款。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 号——现金流量表》的有关规定,筹资活动是指导致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变化的活动,取得借款属于企业的筹资活动,因此应收票据贴现取得的现金流量属于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从而被分类为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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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贴现问题及案例分析一、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的有关要求,现金流量表应当分别按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列报现金流量。

其中,投资活动是指企业长期资产的购建和不包括在现金等价物范围内的投资及其处置活动,例如购建长期资产、对外投资、取得投资收益等;筹资活动是指导致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变化的活动,例如吸收投资、取得借款、偿还债务和分配利润等;经营活动则是指企业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以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项,例如采购、销售商品、支付工资及支付各项税费等。

二、案例解析(摘自《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第90页)案例10.3A公司为上市公司。

2011年8月,A公司因销售商品取得6个月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1000万元。

为了加快资金回笼,A公司于2011年12月31日将该票据贴现,取得现金995万元。

问题:A公司在编制2011年度现金流量表时,因贴现银行承兑汇票而取得的现金995万元应该如何进行分类?案例解析:企业的应收票据一般是通过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取得的,如果不提前贴现,而是持有至到期再进行承兑,其现金流入通常可认定为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流量。

然而,在票据到期之前,对于将其向银行贴现取得现金流量的分类,实务中一直存在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票据贴现产生的现金流入应当作为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因为其实质是企业为了提前收回资金而向银行进行融资的行为。

特别是在银行承兑汇票附有追索权,且在贴现时由于风险报酬没有转移而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情况下,票据贴现通常会被视为企业以票据质押的方式向银行进行融资,相应取得的现金在资产负债表中会被确认为短期借款。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的有关规定,筹资活动是指导致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变化的活动,取得借款属于企业的筹资活动,因此应收票据贴现取得的现金流量属于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从而被分类为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

这样的处理方式也能够使现金流量表与资产负债表的处理保持一致。

票据法法律责任案例解析(3篇)

票据法法律责任案例解析(3篇)

第1篇一、引言票据法作为我国金融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金融秩序、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票据纠纷屡见不鲜,其中涉及的法律责任问题更是引人关注。

本文将以一起票据法法律责任案例为切入点,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分析,以期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二、案例背景某年,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双方约定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

甲公司向丙银行开具了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丙银行在票据上加盖了承兑章。

乙公司收到汇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丁公司。

丁公司又将其背书转让给戊公司。

后戊公司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以甲公司未在汇票到期日支付票款为由拒绝付款。

戊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乙公司、丙银行承担连带责任。

三、案例分析1. 甲公司的法律责任根据《票据法》第44条规定:“出票人应当按照约定的付款日期和金额支付票款。

出票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票款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作为出票人,未在汇票到期日支付票款,违反了票据法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乙公司的法律责任根据《票据法》第33条规定:“背书人应当在汇票上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并注明背书日期。

背书人未记载背书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在本案中,乙公司作为背书人,未在汇票上注明背书日期,但其在汇票到期日前完成了背书行为,因此,乙公司对汇票的付款承担一定的责任。

3. 丙银行的法律责任根据《票据法》第38条规定:“承兑人应当在汇票上记载承兑字样,并在汇票到期日前支付票款。

承兑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票款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丙银行作为承兑人,在汇票到期日前未支付票款,违反了票据法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戊公司的法律责任根据《票据法》第44条规定:“持票人因票据权利受到侵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本案中,戊公司作为持票人,其票据权利受到侵害,有权向甲公司、乙公司、丙银行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票据纠纷法律案例解析书(3篇)

票据纠纷法律案例解析书(3篇)

第1篇一、引言票据纠纷是指在票据的签发、转让、承兑、贴现、支付等过程中,因各方当事人对票据权利义务的理解和行使产生争议而引发的纠纷。

在我国,票据纠纷案件数量逐年上升,涉及面广泛,对金融秩序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以一起票据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解析。

二、案例背景2018年6月,甲公司(出票人)向乙银行(承兑人)开具了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

该汇票载明收款人为丙公司。

承兑后,乙银行在汇票上加盖了承兑章。

同年8月,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

丁公司在支付一定手续费后,将汇票背书转让给戊公司。

同年9月,戊公司持汇票向乙银行请求付款。

乙银行以汇票背书不连续为由拒绝付款。

戊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件焦点1. 汇票背书是否连续;2. 乙银行是否应当承担付款责任。

四、法律解析1. 汇票背书是否连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背书应当连续。

背书连续,是指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且在每一背书人签章之后,均有被背书人签章。

”在本案中,甲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戊公司。

在每一背书人签章之后,均有被背书人签章,符合背书连续的要求。

2. 乙银行是否应当承担付款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承兑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在本案中,乙银行在汇票上加盖了承兑章,表明其已承诺在汇票到期时承担付款责任。

然而,乙银行以汇票背书不连续为由拒绝付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背书不连续的,承兑人可以拒绝付款。

”因此,乙银行有权拒绝付款。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汇票的持票人可以请求承兑人支付票款。

承兑人拒绝支付的,持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中,戊公司作为汇票的持票人,有权向乙银行请求付款。

乙银行以汇票背书不连续为由拒绝付款,违反了法律规定。

无效贴现案例分析报告范文

无效贴现案例分析报告范文

无效贴现案例分析报告范文一、案例背景本案例涉及的是一家名为“华瑞贸易有限公司”的企业,该公司在2023年1月向“兴业银行”申请贴现一笔商业承兑汇票。

汇票金额为500万元人民币,贴现利率为年化5%,贴现期限为6个月。

然而,在贴现过程中,银行发现该汇票存在瑕疵,导致贴现行为无效。

二、案例分析1. 贴现流程审查- 贴现流程包括汇票审查、利率确定、贴现金额计算、贴现协议签订等环节。

在本案例中,银行在汇票审查环节发现问题。

2. 汇票瑕疵分析- 经审查,发现汇票存在以下瑕疵:- 汇票背书不连续,即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存在不明确的背书关系。

- 汇票上存在涂改痕迹,导致汇票的金额、日期等关键信息不清晰。

- 汇票到期日与实际贴现日不符,存在时间上的逻辑错误。

3. 贴现无效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汇票背书连续性是贴现有效的必要条件之一。

本案例中,由于背书不连续,汇票的流通性受到质疑,导致贴现行为无效。

- 汇票涂改痕迹的存在,使得汇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受到质疑,进一步增加了贴现无效的风险。

- 汇票到期日与实际贴现日不符,违反了贴现的基本规则,也构成了贴现无效的法律依据。

三、风险评估1. 银行风险- 银行在贴现无效的情况下,可能面临资金损失的风险,因为已支付的贴现金额无法通过汇票到期收回。

2. 企业风险- 企业在贴现无效的情况下,可能面临资金链断裂的风险,因为原计划通过贴现获得的资金无法到位。

3. 法律风险- 贴现无效可能引发法律纠纷,涉及银行与企业之间的责任划分,以及可能的赔偿问题。

四、解决方案建议1. 加强汇票审查- 银行应加强汇票审查流程,确保汇票的背书连续性、真实性和合法性。

2. 完善贴现协议- 银行与企业应签订详尽的贴现协议,明确贴现的条件、期限和利率等条款,减少法律纠纷。

3. 风险管理- 银行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对贴现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

4. 法律咨询- 在贴现过程中,银行和企业应咨询专业法律顾问,确保贴现行为符合法律法规。

发票贴现法律案例(3篇)

发票贴现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一家从事货物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因经营需要,经常与供应商进行货物交易。

在一次交易中,甲公司向供应商乙公司购买了一批货物,货款总额为100万元。

双方约定,甲公司应在收到货物后30日内支付货款。

甲公司收到货物后,乙公司向其开具了一张10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甲公司由于流动资金紧张,无法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货款。

经乙公司同意,甲公司将该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贴现,贴现金额为90万元,贴现利率为年利率8%。

甲公司从贴现机构(以下简称“丙公司”)处获得贴现款90万元,并签订了贴现合同。

二、争议焦点1. 甲公司是否具有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贴现的权利?2. 丙公司是否可以要求甲公司按照贴现合同支付贴现利息?3. 若甲公司未按期支付贴现款,丙公司应如何维权?三、案件分析(一)甲公司是否具有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贴现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条规定:“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由自己或者委托他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票据的一种,具有可转让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转让、贴现。

”因此,甲公司作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持有人,依法享有将发票进行贴现的权利。

(二)丙公司是否可以要求甲公司按照贴现合同支付贴现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贴现合同中约定了贴现利率,甲公司作为债务人,应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贴现利息。

(三)若甲公司未按期支付贴现款,丙公司应如何维权1. 协商解决:丙公司可以与甲公司协商,要求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贴现款及利息。

2. 诉讼途径:若协商不成,丙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贴现款及利息。

3. 申请保全措施:在诉讼过程中,丙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防止甲公司转移、隐匿财产,确保其合法权益的实现。

票据纠纷法律分析案例(3篇)

票据纠纷法律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是一家从事贸易的公司,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是一家从事货物运输的公司。

2020年5月,甲方因业务需要,向乙方支付一笔运输费用。

双方约定,甲方通过银行向乙方开具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汇票。

该汇票由甲公司填写,并由甲公司所在地的丙银行承兑。

在汇票到期后,乙方持汇票到丙银行要求兑付。

然而,丙银行在审查汇票时发现,汇票上的出票人签章与甲公司预留的签章不一致。

丙银行遂拒绝兑付,并告知乙方,如需兑付,需解决汇票上的签章问题。

乙方在多次与甲方沟通无果后,将甲公司和丙银行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丙银行兑付汇票。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汇票上的签章是否有效?2. 丙银行是否有兑付汇票的义务?3. 乙方是否可以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三、法律分析1. 汇票上的签章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汇票上的出票人签章是汇票的必要记载事项之一。

在本案中,汇票上的出票人签章与甲公司预留的签章不一致,根据法律规定,该汇票上的签章无效。

2. 丙银行是否有兑付汇票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银行在兑付汇票时,应当审查汇票的真实性、有效性以及出票人的信用状况。

在本案中,丙银行在审查汇票时发现签章不一致,有权拒绝兑付。

3. 乙方是否可以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方未能按照约定开具有效的汇票,构成违约行为。

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四、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为:1. 汇票上的签章无效,丙银行有权拒绝兑付。

2. 甲方未能按照约定开具有效的汇票,构成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票据纠纷,涉及的法律问题较多。

法律_票据案例分析(3篇)

法律_票据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XX银行与XX公司之间的票据纠纷。

XX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9年5月1日向XX银行出具了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20年5月1日。

XX公司于到期日向XX银行提交了该汇票,要求XX银行支付票款。

然而,XX银行在审核汇票时发现,该汇票的出票人XX公司并未在该汇票上签字,因此拒绝支付票款。

XX公司遂将XX银行诉至法院,要求XX银行支付票款。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汇票的效力问题:汇票是否有效,即出票人XX公司是否具有出票资格。

2. 票据的转让问题:汇票是否经过合法转让,即汇票上的背书是否有效。

3. XX银行的付款责任:XX银行是否应当承担付款责任。

三、案例分析1. 汇票的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票款的能力。

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应当保证按照汇票记载的事项支付票款。

”在本案中,XX公司作为汇票的出票人,应当具有支付票款的能力。

然而,XX银行在审核汇票时发现,该汇票的出票人XX公司并未在该汇票上签字,因此无法确定XX公司是否具有出票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未在汇票上签字的,汇票无效。

”因此,本案中汇票的效力存在争议。

2. 票据的转让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汇票可以转让。

汇票的转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转让的汇票是有效的;(二)转让的汇票上的背书是有效的;(三)转让的汇票上的受让人是善意的。

”在本案中,XX公司是否将汇票转让给了原告,以及原告是否为善意第三人,需要进一步调查。

如果XX公司将汇票转让给了原告,且原告为善意第三人,则原告有权要求XX银行支付票款。

如果XX 公司未将汇票转让给原告,或者原告并非善意第三人,则原告无权要求XX银行支付票款。

3. XX银行的付款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汇票的付款人应当按照汇票记载的事项支付票款。

票据贴现法律案例(3篇)

票据贴现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年3月,甲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向乙公司开具了一张面额为1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次年3月1日。

甲公司保证乙公司可以在到期日凭票向其收款。

乙公司收到汇票后,于同年4月1日将该汇票转让给了丙公司。

丙公司持有该汇票一段时间后,由于资金紧张,决定将汇票贴现给丁银行。

二、案例争议丁银行在办理贴现业务时,发现丙公司提交的汇票存在以下问题:1. 汇票上的签章不符合甲公司的规定格式;2. 汇票背书转让时,丙公司未能提供乙公司签章的证明文件。

丁银行认为,由于汇票存在上述问题,无法确认汇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因此拒绝办理贴现业务。

丙公司对此表示不满,认为丁银行无权拒绝办理贴现,并提出以下抗辩:1. 汇票签章虽然不符合甲公司规定格式,但丙公司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不应承担责任;2. 丙公司在转让汇票时,已经尽到了审查义务,对于乙公司签章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不应承担责任。

三、法院判决法院在审理本案时,主要围绕以下两个争议点进行判决:1. 汇票签章是否符合规定格式: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上的签章应当符合规定的格式。

虽然丙公司在转让汇票时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但由于汇票签章不符合规定格式,存在一定的风险。

因此,丙公司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2. 乙公司签章的真实性: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的背书转让应当符合规定的程序。

丙公司在转让汇票时,未能提供乙公司签章的证明文件,存在程序上的瑕疵。

因此,丙公司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综合以上两点,法院判决丙公司向丁银行支付贴现款项,并承担相应的利息损失。

同时,丁银行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但由于其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因此责任较轻。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1. 票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应当符合规定的格式,包括签章、日期、金额等。

本案中,汇票签章不符合规定格式,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法院认为丙公司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票据纠纷法律案例分享(3篇)

票据纠纷法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票据纠纷是金融领域中常见的一种纠纷,涉及面广,影响深远。

在我国,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票据纠纷案件数量逐年上升。

本文将结合一起票据纠纷案例,分析相关法律问题,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借鉴。

二、案例背景某银行与甲公司签订了一份《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协议》,约定甲公司将其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给某银行,某银行在收到甲公司提供的汇票及相关资料后,按约定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支付给甲公司。

甲公司按照约定向某银行提供了汇票及相关资料,某银行也按照约定支付了贴现款项。

然而,在贴现过程中,某银行发现甲公司提供的汇票系伪造,于是要求甲公司返还贴现款项。

甲公司拒绝返还,双方遂产生纠纷。

三、争议焦点1. 甲公司提供的汇票是否真实有效?2. 某银行在贴现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3. 双方如何承担法律责任?四、案例分析1. 甲公司提供的汇票是否真实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票据是出票人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有价证券。

”本案中,甲公司提供的汇票是伪造的,不符合真实有效的条件。

2. 某银行在贴现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在办理票据贴现业务时,应当对票据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

”本案中,某银行在贴现过程中,应当对甲公司提供的汇票进行审查,但由于疏忽未能发现汇票系伪造,存在过错。

3. 双方如何承担法律责任?(1)甲公司应当返还某银行贴现款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伪造、变造票据的,伪造、变造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伪造汇票,应当承担返还贴现款项的法律责任。

(2)某银行应当承担部分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某银行在贴现过程中存在过错,应当承担部分损失。

票据法律制度案例分析(3篇)

票据法律制度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票据法律制度是我国金融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权利,维护金融秩序。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票据业务日益增多,票据纠纷也随之增多。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起票据法律制度案例,探讨票据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和存在的问题。

二、案例背景2018年,某市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向乙银行(以下简称“乙银行”)申请开立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用于支付采购原材料款项。

甲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

丙公司在支付货款后,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

丁公司在支付货款后,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戊公司(以下简称“戊公司”)。

2019年,戊公司在向甲公司追索票款时,发现甲公司已经破产,无力支付票款。

戊公司遂向乙银行提出付款请求。

三、案例分析1. 案例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乙银行是否应当承担付款责任。

2. 案例分析(1)甲公司的票据行为是否有效?根据《票据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出票人必须按照法定形式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法定内容填写票据金额。

本案中,甲公司在汇票上签章,并填写了票据金额,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甲公司的票据行为有效。

(2)乙银行的票据行为是否有效?根据《票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承兑人必须在汇票上签章,并按照法定内容填写承兑日期。

本案中,乙银行在汇票上签章,并填写了承兑日期,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乙银行的票据行为有效。

(3)丙、丁、戊公司的票据行为是否有效?根据《票据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背书人必须在票据上签章,并注明被背书人名称。

本案中,丙、丁、戊公司均在汇票上签章,并注明了被背书人名称,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丙、丁、戊公司的票据行为有效。

(4)乙银行是否应当承担付款责任?根据《票据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向承兑人提出。

本案中,戊公司向乙银行提出付款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然而,根据《票据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承兑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按照票面金额支付票款。

票据法律制度案例分析(3篇)

票据法律制度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9年,甲公司因经营需要,向某银行申请贷款。

为确保贷款安全,甲公司向某银行出具了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

汇票到期后,甲公司未能按时偿还贷款,导致汇票无法兑付。

某银行向甲公司追讨贷款时,发现甲公司提供的汇票系伪造。

某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甲公司提供的汇票是否真实有效?2. 甲公司是否构成票据欺诈?3. 某银行作为持票人,其权利是否受到侵害?4. 甲公司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案例分析1. 汇票的真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是出票人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在本案中,甲公司向某银行出具的汇票,其出票人、收款人、金额等信息与实际不符,且经鉴定为伪造。

因此,可以认定甲公司提供的汇票为伪造汇票,不具备真实有效性。

2. 甲公司是否构成票据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欺诈是指行为人故意伪造、变造、隐瞒、毁灭票据,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使票据权利人遭受损失的行为。

在本案中,甲公司明知汇票为伪造,却仍然向某银行出具,以骗取贷款。

其行为符合票据欺诈的构成要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某银行的权利某银行作为持票人,在汇票到期后,有权要求甲公司兑付汇票。

然而,由于甲公司提供的汇票为伪造,某银行的权利受到了侵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有权向伪造人追偿。

因此,某银行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甲公司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伪造、变造票据的行为,伪造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明知汇票为伪造,却仍然出具,其行为已构成票据欺诈。

因此,甲公司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退还某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2)赔偿某银行因汇票伪造所遭受的损失;(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四、结论本案中,甲公司提供的汇票为伪造,其行为已构成票据欺诈。

票据市场典型风险案例

票据市场典型风险案例

票据市场典型风险案例一、“克隆票”坑人事件。

话说有这么一家小企业,咱们就叫它小A公司吧。

小A公司呢,好不容易谈成了一笔大生意,收到了一张金额不小的银行承兑汇票。

小A公司的老板那叫一个高兴啊,就想着拿着这汇票去换钱,好赶紧进原材料扩大生产。

小A公司就把汇票拿到了一个看起来挺靠谱的贴现公司。

这个贴现公司的业务员啊,刚开始看这汇票的时候觉得没什么问题,就准备走流程贴现。

可是呢,他们有个经验比较丰富的老员工,多留了个心眼儿。

仔细一检查,发现这汇票有点“鬼鬼祟祟”的。

原来啊,这是一张“克隆票”。

就像有人偷偷复制了一张真票一样。

造假的人技术还挺高超,乍一看真的很像真票。

但老员工发现一些细微的地方,比如防伪标识不太对劲,纸张的质感也有点微妙的差异。

这可把小A公司吓了一跳啊。

要是这张票真的贴现出去了,小A公司可就麻烦大了,不但拿不到钱,还得承担法律责任呢。

小A公司老板气得直跺脚,直呼怎么这么倒霉遇到这种事儿。

而那个贴现公司呢,也庆幸自己发现得早,不然也得跟着遭殃。

这个案例的风险点就在于,企业在接收票据的时候没有足够谨慎地去验证票据的真伪。

而造假者就是利用了一些企业和贴现机构的疏忽,妄图浑水摸鱼,骗到钱。

二、内部人员违规操作之祸。

有一家中型企业,叫中B企业。

它的财务部门有个小李,平时看着老老实实的,没想到却干了一件大事儿。

中B企业经常会收到各种票据,也会用票据去支付货款之类的。

小李呢,他负责票据的管理工作。

有一天,他发现公司有一张即将到期的高额票据,这时候他动起了歪脑筋。

小李和外面的一个小商人勾结起来。

他偷偷地把这张票据背书转让给了这个小商人,当然了,这个小商人给了他一笔不小的好处费。

小李心想,反正公司这么大,一时半会儿也不会发现这张票据不见了。

可是啊,到了票据到期要兑付的时候,问题就来了。

公司发现这张票据没了,查来查去,发现是小李搞的鬼。

这个时候,中B企业不仅要去追究小李的责任,还要面临着可能的资金损失和信誉受损。

山西票据贴现案例分析报告

山西票据贴现案例分析报告

山西票据贴现案例分析报告摘要:本文通过对山西票据贴现案例的分析,探讨了该案例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

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在山西票据贴现市场中存在着一些不规范的行为,这对市场的健康发展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为了促进山西票据贴现市场的发展,我们需要加强市场监管,完善制度建设,提高市场参与者的风险意识和风险管理能力。

关键词:山西票据贴现,案例分析,市场监管,制度建设,风险管理1. 引言山西票据贴现市场是山西省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促进企业融资、推动经济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然而,近年来,山西票据贴现市场出现了一些乱象,一些不规范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市场的正常运行,给市场参与者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2. 案例分析以某山西票据贴现公司为例,该公司在贴现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公司贴现的票据质量不高,存在一定的信用风险。

其次,公司在贴现过程中存在着非法操纵市场的行为,导致市场僵化,影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

再次,公司在贴现利率上存在着高额收费的情况,给企业带来了不必要的负担。

3. 问题分析这些问题的存在主要是由于市场监管不到位、制度不健全以及市场参与者风险意识和风险管理能力不足所导致的。

首先,山西票据贴现市场的监管力度不够,导致了一些不规范行为的滋生。

其次,相关制度的建设还不完善,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和制度约束。

最后,市场参与者对风险的认识不足,缺乏有效的风险管理能力。

4. 解决方案为了解决山西票据贴现市场存在的问题,我们应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加强市场监管,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加大对不规范行为的打击力度。

其次,完善制度建设,建立起一套科学合理的票据贴现制度,明确各方责任和权益。

最后,提高市场参与者的风险意识和风险管理能力,加强对市场参与者的培训和指导,提供相关的风险管理工具和服务。

5. 结论山西票据贴现市场存在着一些问题,但通过加强市场监管,完善制度建设,提高市场参与者的风险意识和风险管理能力,可以有效解决这些问题,促进山西票据贴现市场的健康发展。

票据贴现法律案例(3篇)

票据贴现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票据贴现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在促进企业资金周转、缓解短期资金压力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票据市场的快速发展,票据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以一起票据贴现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分析相关法律问题,以期对票据贴现业务的法律风险防范提供参考。

二、案情简介2019年6月,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原材料,双方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货款总额为100万元,付款方式为承兑汇票。

甲公司于同年7月1日向乙公司开具了一张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银行为丙银行。

汇票到期日为2020年7月1日。

2020年5月,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决定将这张汇票进行贴现。

甲公司找到丁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贴现合同,约定丁公司支付甲公司贴现款90万元,贴现利率为2%,贴现期限为6个月。

合同签订后,丁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了贴现款。

2020年11月,丁公司向丙银行提示付款,但丙银行以甲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为由拒绝付款。

丁公司遂将甲公司和丙银行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承担付款责任,丙银行承担连带责任。

三、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过程中,甲公司辩称,其与乙公司之间的购销合同已履行完毕,乙公司已收到货款,因此不应承担付款责任。

丙银行辩称,其作为承兑银行,在甲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有权拒绝付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已经丙银行承兑,甲公司作为出票人,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丁公司与甲公司签订的贴现合同合法有效,丁公司有权向甲公司主张权利。

但甲公司未能履行付款义务,导致丁公司遭受损失,甲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至于丙银行,其在甲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的情况下拒绝付款,符合法律规定,不承担连带责任。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1. 票据贴现的法律性质:票据贴现是指持票人将未到期的票据提前转让给银行,银行扣除一定利息后支付贴现款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贴现是合法有效的金融行为。

2. 票据贴现合同的法律效力:本案中,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的贴现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票据法法律责任案例解析(3篇)

票据法法律责任案例解析(3篇)

第1篇一、引言票据法作为我国金融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金融秩序、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票据实务中,由于各种原因,票据纠纷屡见不鲜。

本文将以一个具体的票据法法律责任案例为切入点,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解析,以期对票据法法律责任的理解和实践提供借鉴。

二、案例背景2018年,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了一批货物,双方约定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

甲公司向丙银行开具了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并经丙银行承兑。

乙公司收到汇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了丁公司。

丁公司在汇票到期日将汇票交给丙银行,但丙银行以甲公司账户余额不足为由拒绝支付票款。

丁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丙银行支付票款。

三、案例解析1. 案件性质本案属于票据法纠纷案件,涉及票据的出票、承兑、背书和付款等环节。

2. 法律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出票人必须按照约定向收款人或者持票人支付票款。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承兑人应当依照出票人的指示支付票款。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背书人应当依照出票人的指示或者背书人的指示支付票款。

”3.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丙银行是否应当承担支付票款的法律责任。

4. 案件分析(1)甲公司作为出票人,在汇票上载明了付款人丙银行,并经丙银行承兑,故甲公司有义务按照约定向丙银行支付票款。

(2)丙银行作为承兑人,在承兑汇票后,负有按照出票人的指示支付票款的义务。

在本案中,丙银行以甲公司账户余额不足为由拒绝支付票款,不符合票据法的规定。

(3)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丁公司,丁公司作为持票人,有权要求丙银行支付票款。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持票人可以依法向承兑人、出票人、背书人或者保证人请求支付票款。

”因此,丁公司有权向丙银行主张支付票款。

5. 案件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丙银行作为承兑人,在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支付票款的法律责任。

法律_票据案例分析(3篇)

法律_票据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市A公司因业务需要,向B公司支付一笔货款。

双方约定,由A公司向B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并由C银行作为承兑行。

A公司在C银行开具了该汇票,并在汇票上签章。

随后,A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D公司。

D公司持票到C银行请求承兑,C银行在审查无误后予以承兑。

然而,不久后,C银行发现该汇票存在重大疑点。

经调查,发现A公司在开具汇票时,并未实际向B公司支付货款,而是通过伪造B公司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骗取了汇票。

D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E公司。

E公司再次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F公司。

当F公司持票请求C银行承兑时,C银行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二、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1. 票据欺诈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4条的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伪造、变造票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A公司伪造B公司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骗取了汇票,其行为已构成票据欺诈。

2. 票据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31条的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本案中,A公司作为出票人,伪造汇票,应对票据上的款项承担全部责任。

D公司作为背书人,虽然不知情,但其在背书时未对汇票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C银行作为承兑行,在承兑汇票时未发现票据存在欺诈行为,不应承担责任。

3. 刑法的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4条的规定,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是指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等金融票证的行为。

在本案中,A公司伪造汇票,其行为已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判决A公司承担全部票据责任,并追究其伪造金融票证罪的刑事责任。

D公司作为背书人,因在背书时未对汇票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被判决承担部分票据责任。

四、案例分析结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票据欺诈案件,通过对该案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票据作为信用工具,具有极高的安全性。

银承贴现法律案例(3篇)

银承贴现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贸易公司被告:某银行案由:银承贴现纠纷案情概述:某贸易公司向某银行申请贴现,银行同意后,双方签订了银承贴现合同。

在贴现过程中,贸易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法、有效的票据,导致银行遭受损失。

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贸易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二、争议焦点1. 贸易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银行损失赔偿范围如何确定?三、法院判决1. 关于贸易公司是否构成违约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相关规定,贴现银行在办理贴现业务时,应当对票据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

贸易公司在申请贴现时,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票据,已构成违约。

2. 关于银行损失赔偿范围的问题,法院认为,银行在办理贴现业务时,已经尽到了审查义务,但由于贸易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银行遭受了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贸易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银行的损失。

具体赔偿范围如下:(1)银行在办理贴现业务时,因贸易公司违约而未能收回的票款本金;(2)银行在办理贴现业务时,因贸易公司违约而支付的利息损失;(3)银行在办理贴现业务时,因贸易公司违约而遭受的其他损失。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有:1. 票据的合法性与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的合法性与有效性是票据权利行使的前提。

在本案中,贸易公司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票据,导致银行遭受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2. 贴现合同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贸易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法、有效的票据,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损失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银行因贸易公司违约而遭受的损失,包括票款本金、利息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五、启示1. 企业在申请贴现业务时,应确保所提供的票据合法、有效,避免因违约行为而承担法律责任。

浅议票据贴现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议票据贴现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议票据贴现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票据贴现是收款人或持票人将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银行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款支付给收款人的一种融资行为。

该业务以“简”、“优”、“快”(即:办理手续简便、审批程序优化,最快可实现当天贴现、利率自主定价,降低资金成本)等特点深受受到了银企双方的共同青睐。

以岐山县信用联社为例,从2003年推出该业务到2006年12月底,全县共办理贴现684笔,金额21819万元,仅此一项增加利息收入295万元。

今年1-11月份累计办理贴现312笔14871万元,实现利息收入192万元。

从中不难看出:票据贴现已成为农村信用社改进金融服务、寻找富余资金出路、优化资产结构、提高经营效益、解决企业燃眉之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业务之一。

但笔者通过对农村信用社票据贴现业务开办情况进行调查后认为:在票据贴现规模与效益迅速增长的同时,其所蕴含的风险日益显现,借助贵刊,愿与各位同仁交流探讨。

一、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1、票据查询相对滞后。

目前,农村信用社与专业银行之间没有跨系统的票据查询网络,一些专业银行不受理信用社的查询。

为了不让客户流失,只好找熟人、托关系,采用电话、传真、电报、实地查询等传统方式,查询过程不够严密。

既耽误了查询时间又不能确保票据的真实性。

致使个别社为了得到稳固老客户,满足贴现企业急于得到资金的需要,偶尔出现“先斩后奏”现象,即先办理贴现业务后进行查询,存在着较大的经营风险。

2、票据审查有待提高。

由于农村信用社大多票据经办人员未经过专业培训,受技术水平和审核方法的限制,在办理票据贴现业务时仅靠肉眼鉴别真伪,对所持票据是否具有真实贸易背景、要素是否完备以及企业财务状况等凭经验、靠推测,安全系数难以保证。

3、利率执行较难统一。

目前,票据贴现市场竞争异常激烈,各家商业银行为分食到这块“蛋糕”,纷纷降低门槛,部分银行更是以牺牲制度为代价,换取贴现业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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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贴现问题及案例分析一、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的有关要求,现金流量表应当分别按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列报现金流量。

其中,投资活动是指企业长期资产的购建和不包括在现金等价物范围内的投资及其处置活动,例如购建长期资产、对外投资、取得投资收益等;筹资活动是指导致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变化的活动,例如吸收投资、取得借款、偿还债务和分配利润等;经营活动则是指企业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以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项,例如采购、销售商品、支付工资及支付各项税费等。

二、案例解析(摘自《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第90页)案例10.3A公司为上市公司。

2011年8月,A公司因销售商品取得6个月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1000万元。

为了加快资金回笼,A公司于2011年12月31日将该票据贴现,取得现金995万元。

问题:A公司在编制2011年度现金流量表时,因贴现银行承兑汇票而取得的现金995万元应该如何进行分类?案例解析:企业的应收票据一般是通过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取得的,如果不提前贴现,而是持有至到期再进行承兑,其现金流入通常可认定为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流量。

然而,在票据到期之前,对于将其向银行贴现取得现金流量的分类,实务中一直存在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票据贴现产生的现金流入应当作为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因为其实质是企业为了提前收回资金而向银行进行融资的行为。

特别是在银行承兑汇票附有追索权,且在贴现时由于风险报酬没有转移而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情况下,票据贴现通常会被视为企业以票据质押的方式向银行进行融资,相应取得的现金在资产负债表中会被确认为短期借款。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的有关规定,筹资活动是指导致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变化的活动,取得借款属于企业的筹资活动,因此应收票据贴现取得的现金流量属于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从而被分类为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

这样的处理方式也能够使现金流量表与资产负债表的处理保持一致。

然而,如果按照上述逻辑将应收票据贴现产生的现金流量归类为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可能会产生两个方面的问题:(1)和一般的筹资活动不同,该“借款”在“归还”时并不会产生现金流出,而是使短期借款和应收票据相互抵消。

(2)在企业大量使用商业汇票进行结算并贴现的情况下,其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将相对很少。

由于企业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不能对现金流量进行虚拟,上述两个问题很可能会导致这样一个结果:每个会计报告期间,企业因销售商品确认的销售收入对应的现金(不考虑贴现息)虽然已经收回,但是在现金流量表中,因销售商品这一最重要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却很少,而筹资活动的现金流入却很大,而且该筹资活动现金流人在未来不会有对应的现金流出。

在这种情况下,现金流量表所揭示的信息意味着该企业通过经营活动获取的现金流人的能力很差,日常经营所需的资金大部分需要通过筹资来实现,这不仅没有反映了企业经营模式的实质,还会对财务报表使用者评价企业造成误导。

基于上述考虑,实务中另一种观点认为,票据贴现产生的现金流入应当作为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因为无论是票据到期收回现金还是向银行贴现而提前收回现金,该现金流量的产生都缘于企业销售商品的行为。

销售商品是企业的经营活动,因此其产生的现金流量也应当分类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这一列报方式能够避免上述第一种观点所导致的问题,但是也有其自身的弊端。

例如,如前所述,在贴现的票据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情况下,因票据贴现取得的现金在资产负债表中会被确认为短期借款,此时,从报表之间相互勾稽的角度来看,如果在现金流量表中将其分类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则意味着把借款取得的现金分类为经营活动,显然与现金流量表的规定不符。

另外,在某些情况下,如果企业确实因有融资的需求而将持有的票据向银行贴现以取得现金,那么将票据贴现产生的现金全部作为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似乎也没有反应出该交易的实质。

综上所述,在应收票据贴现且不符合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的情况下,贴现现金流作为筹资活动流入似乎更符合准则中筹资活动的定义,但是从实务中很多贴现活动的经济实质来看,作为经营活动流入似乎更能够反映其实质。

三、证监会会计部《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专业技术问题意见征询》(2014年10至2015年3月)的初步意见问题二、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应收票据的贴现和背书应当如何处理?问题背景:目前的实务中,使用票据结算是一种被普遍接受和采用的结算方式。

很多企业因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从其客户取得银行承兑汇票,之后再根据其自身的业务需求和资金使用计划,将取得的票据向银行贴现以直接取得现金,或者直接背书给其他供应商以支付存货或固定资产的采购价款。

问题:企业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对于贴现或背书的应收票据,应当如何进行处理?初步意见:以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为例:若票据在贴现时终止确认,则贴现取得的现金作为经营活动现金流入。

若票据在贴现时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则贴现取得的现金作为筹资活动现金流入。

票据到期日(假设出票人于票据到期日向持票银行付款,因而贴现企业的追索权解除,下文相同),出票人实际向持票银行付款,应收票据与短期借款同时减少,由于企业不涉及实际现金收付,在现金流量表中没有反映。

企业可以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就此类交易对现金流量的影响予以说明。

另外,为体现交易的实质,在不对财务报表使用者造成重大误导的情况下,票据到期时,也可以同时体现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应收票据到期收到的现金)和筹资活动现金流出(短期借款到期所偿付的现金)。

四、应收票据贴现现金流量处理(硕贝德保荐工作报告第45页)37、报告期内票据背书及贴现业务相关现金流的确认、列报方式及其依据。

经对公司应收票据账簿记录、应收票据备查记录、现金流量表编制底稿等资料进行审慎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为不影响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的情况下保持现金流量表正表、附表以及相关会计报表项目的勾稽关系,发行人将应收票据背书作为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和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同时列示,未对发行人经营活动净流量构成影响;发行人票据贴现均为银行承兑汇票,具有高度的银行信誉担保,报告期末贴现银行均已放弃对公司的追索权,发行人银行承兑票据的贴现会计处理,符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票据贴现业务产生的现金流量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中列示。

五、应付票据贴息问题(东方电缆保荐工作报告)四、本保荐机构内核委员会审核具体情况的说明(一)内核委员会关注的主要问题(第36页-第37页)1、发行人2011年为什么改变票据结算方式?企业改变票据结算方式与应收账款之间的关系是什么?1、关于发行人更改票据结算方式的问题发行人改变票据结算方式与票据贴现利率与短期借款利率变化有关。

根据发行人与供应商的采购合同,发行人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货款,由发行人承担贴现利息费用。

2011年以前,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年利率低于短期银行借款的年利率,发行人主要通过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方式结算购货款,而2011年,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年利率高于短期银行借款的年利率,发行人出于经济利益最大化考虑,采购结算方式更多的采用通过银行借款进行货款结算。

发行人改变票据结算方式与应收账款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2011年末应收账款较2010年末增加9,540.65万元、增长44.45%的主要原因是:(1)应收账款随营业收入的增长而相应增长,2011年度营业收入较同期增加20,178.02万元,增长19.97%;(2)2011年市场流动性日趋紧张,经与公司协商,部分客户延长了货款支付时间。

三、本保荐机构内部核查部门关注问题的情况说明(第23页-第24页)(二)现场内核关注的问题的解决情况1、关于发行人报告期内经营活动现金流的变动问题经过核查,2011年、2012年、2013年和2014年1-6月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4,977.12万元、16,774.20万元、-3,346.10万元和3,806.44万元,各期有明显变动,下面对其变动趋势及原因进行具体分析。

(1)2011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4,977.12万元,主要原因是:2010年1月至2010年11月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利率持续低于同期短期银行借款利率,出于利润最大化考虑,公司对主要原材料供应商的货款支付主要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由发行人承担贴现利息成本,主要计入存货采购成本)。

2010年底以来,由于市场中流动性日趋紧张造成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率持续走高,根据公司对主要供应商贴现银行询价,2011年份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年利率高于同期贷款利率。

另一方面,随着发行人近年来的持续盈利、稳健经营,公司的银行信用不断增强,合作银行对其贷款条件不断优惠,贷款利率由前两年的上浮改为基准,甚至下浮,二者成本的反转促使发行人改变了对原材料供应商的支付方式,在2011年主要采用短期贷款后直接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由于该融资方式的变化,2011年末的短期借款较年初增加24,620.00万元,应付票据较年初减少19,141.17万元,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支出增加,并最终导致2011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为负数。

(2)2012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6,774.20万元,主要原因是:2012年,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年利率有所下降,公司更多地采用在银行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进行货款结算,应付票据期末余额较年初增加18,307.20万元,公司采购货款的现金支出金额相应减少。

(3)2013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3,346.10万元,主要原因是:2013年下半年,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年利率有所上升,公司更多地采用短期银行借款后直接以银行转账方式进行采购支付,相应减少了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货款结算,这导致公司2013年采购货款的现金支出金额较多;另外,2013年末正在执行的订单较多,在产品比年初增加4,324.32万元,使得存货余额较年初有较大幅度增加,占用的经营资金较多。

(4)2014年1-6月份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3,806.44万元,主要是受以下因素的共同影响:①2014年1-6月份公司实现净利润2,608.44万元;②随着公司对资金需求的逐步加大,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年利率低于短期借款年利率的情况下,公司更多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货款结算,应付票据余额较年初有较大幅度增加。

综上分析,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盈利能力较强,应收账款的回款率平均在90%以上,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绝大部分来自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2011年和2013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为负数,主要是发行人根据金融市场利率变化做出的主动调整,该项调整总体上提高了发行人的利润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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