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共计五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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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跟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跟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已于2013年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2月26日
法释〔2013〕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
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
(2013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9次会议通
过)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对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

现决定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81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废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从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但过去依据下列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

予以废止的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
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目录(第十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发文字号】法释〔2012〕12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2.08.21【实施日期】2012.09.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已于2012年6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0次会议、2011年12月2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29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法释〔2012〕12号)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检察工作实际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有关部门,对1979年底以前联合制发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

现决定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13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废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从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但过去依据下列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

决定废止的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目录(13件)序号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名称发文日期、文号废止理由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外籍案犯刑期计算问题的通知1956 年6 月6 日〔56〕法行字第5427号〔56〕高检3字第341号〔56〕公一甲字第282号〔56〕司普字第682号刑法对刑期计算问题已有规定。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没收反革命分子财产问题的联合批复1957 年3 月11 日〔57〕法研字第4904号〔57〕高检四字第348号形势已变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法释〔2019〕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法释〔2019〕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已于2019年5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法释〔2019〕11号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需要,现决定废止103件司法解释(目录附后)。

废止的司法解释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但此前依据这些司法解释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

本决定自2019年7月20日起施行。

2019年7月8日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废止的部分司法解释的目录(第十三批)序号标题发文日期和文号理由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书的原本正本抄本如何区别问题的批复1957年9月13日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用。

2最高人民法院信访处接待来访工作细则1980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信访处已取消,实际已失效。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行法院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1992年6月20日法发〔1992〕18号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的通知》《行政诉讼文书样式(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代替。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年4月21日法办发〔1993〕3号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的通知》《行政诉讼文书样式(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代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
件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0.12.29
•【文号】法释〔2020〕16号
•【施行日期】2021.01.01
•【效力等级】司法解释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法商法总类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20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

法释〔2020〕16号
(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
行)
为切实实施民法典,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现决定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等116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目录附后)。

本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 》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 》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已于2012年6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29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第八批)的决定
(2012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0次会议通过法释〔2012〕
13号)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对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

现决定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144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废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从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但过去依据下列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

予以废止的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目录(第八批)
chl_185793
文件提供: 北大法宝 Tel:010-8268 969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3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3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3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的通知【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发文字号】法发[1994]16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1994.07.27【实施日期】1994.07.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3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的通知(法发[1994]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根据任建新院长在第十六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报告中提出的“抓紧对过去的司法解释进行清理,对其中不适应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要求的,分别不同情况,进行修改、补充或者废止”的要求,我院自1993年起,本着由近及远、分期分批、抓紧进行的原则,对1979年至1993年间发布的司法解释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第一批予以废止的司法解释目录印发给你们。

这批予以废止的司法解释共11件,其中刑事审判方面2件,经济审判方面2件,行政审判方面4件,海事审判方面3件。

予以废止的这些司法解释从即日起不再适用(有的早已自行失效)。

但过去适用上述司法解释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

清理司法解释工作尚在进行中,需要废止的司法解释,以后还将陆续分批通知你们。

最高法院与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性文件需要废止的,我院将与有关部门联合发文予以废止。

有些司法解释只有部分内容不适应当前审判实践需要的,我院将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组织有关部门研究修改,各地有什么意见请及时报我院。

附: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1993年底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目录(第一批)1994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1993年底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目录(第一批)(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67次会议讨论通过)序号分类司法解释名称发文日期、文号废止理由1刑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1991年4月12日已被1992年12月办理共同盗窃犯罪法(研)发[1991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案件如何适用法律]11号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代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全文司法解释是法律解释的一种。

司法解释是依法有权作出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叫做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也作出了详细规定。

下面由店铺为你介绍司法解释的相关法律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司法解释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

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必须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条司法解释的立项,由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庭、室,根据审判工作中应用法律的问题,提出意见,经研究室协调后,分别报分管副院长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认为需要作出司法解释的,由有关审判业务庭、室直接立项。

司法解释立项后,送研究室备案。

第六条司法解释的起草,由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庭、室负责。

第七条经论证、修改的司法解释草案,送研究室协调提出意见后,由起草部门报请分管副院长审核。

第八条司法解释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的形式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开发布,并下发各高级人民法院或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

第九条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批复”三种。

对于如何应用某一法律或者对某一类案件、某一类问题如何适用法律所作的规定,采用“解释”的形式。

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对于审判工作提出的规范、意见,采用“规定”的形式。

对于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就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所作的答复,采用“批复”的形式。

第十条司法解释在首部写明司法解释的名称,××××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文件编号;如属“批复”,还应写明主送机关。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2011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7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2年2月15日起施行)法释[2012]1号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2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2]2号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8次会议通过,2012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2]3号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3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2年4月10日起施行)法释[2012]4号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1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9次会议通过,2012年5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2]5号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10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9次会议、2012年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2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2〕6号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表述修正前后刑法条文的批复》(2012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2次会议通过,2012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2]7号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2012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2]8号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2012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8次会议通过,2012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2年7月12日起施行)法释[2012]9号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2012年7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1次会议通过,2012年7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2]10号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3次会议通过,2012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2年9月17日起施行)法释[2012]11号1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2年6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0次会议、2011年12月2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69次会议通过,2012年8月21日公布,自2012年9月29日起施行) 法释[2012]12号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2012年6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0次会议通过,2012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2年9月29日起施行)法释[2012]13号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土地开荒后用于农耕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11年11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2次会议通过,2012年9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2]14号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10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8次会议通过,2012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2年11月22日起施行)法释[2012]15号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是否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的批复》(2012年12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3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2年12月18日起施行)法释[2012]16号1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8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3次会议、2012年11月1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82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12日公布,自2012年12月20日起施行)法释[2012]17号1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2年7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2次会议、2012年9月1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9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7日公布,自2013年1月9日起施行)法释[2012]18号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2012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法释[2012]19号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1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2]20号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2]21号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5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7次会议、2012年8月2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7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6日公告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2]22号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尚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4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2]23号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2年12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3次会议通过,2012年28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1月7日起施行)法释[2012]24号。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11-20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11-20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释〔2012〕11号-法释〔2012〕20号)目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1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法释〔2012〕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法释〔2012〕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土地开荒后用于农耕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法释〔2012〕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是否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的批复(法释〔2012〕16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7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2〕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3次会议通过)法释〔2012〕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2年8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8月2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对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第一条下列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一)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涉及机密级以上军事秘密的案件;(三)军队设立选举委员会的选民资格案件;(四)认定营区内无主财产案件。

2013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2013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2013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2013-01-24 00:03:35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2年11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0次会议、2012年12月1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83次会议通过,2013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1月18日起施行)法释〔2013〕1号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2012年11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60次会议通过,2013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1月18日起施行)法释〔2013〕2号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1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7次会议通过,2013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1月23日起施行)法释〔2013〕3号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12年12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6次会议通过,2013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3〕4号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2013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2次会议通过,2013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4月3日起施行)法释〔2013〕5号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3年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69次会议通过,2013年2月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85次会议通过,2013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4月8日起施行)法释〔2013〕6号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2013年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69次会议通过,2013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4月8日起施行)法释〔2013〕7号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3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2013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4月4日起施行)法释〔2013〕8号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3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0次会议通过,2013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4月15日起施行)法释〔2013〕9号1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4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5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2013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4月27日起施行)法释〔2013〕10号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2013年1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8次会议通过,2013年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5月2日起施行)法释〔2013〕11号1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6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2013年5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5月4日起施行)法释〔2013〕12号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4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5次会议通过,2013年5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5月8日起施行)法释〔2013〕13号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3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7次会议通过,2013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6月8日起施行)法释〔2013〕14号1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犯罪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6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1次会议、2013年6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2013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法释〔2013〕15号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2013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通过,2013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6月26日起施行)法释〔2013〕16号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2013年7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3〕17号1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罪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5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2013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7月22日起施行)法释〔2013〕18号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2013年4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3次会议通过,2013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3〕19号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2013年8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7次会议通过,2013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9月2日起施行)法释〔2013〕20号2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9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9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法释〔2013〕21号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3年7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6次会议通过,2013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9月16日起施行)法释〔2013〕22号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2013年9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0次会议通过,2013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9月22日起施行)法释〔2013〕23号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9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1次会议通过,2013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9月30日起施行)法释〔2013〕24号2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9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2次会议通过、2013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2013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11月18日起施行)法释〔2013〕25号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3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5次会议通过,2013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3〕26号2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2013年12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0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3〕27号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3年1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9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法释〔2013〕28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
的解答》的通知
【法规类别】刑法综合规定与解释
【发文字号】法发[1992]42号、高检会[1992]36号
【失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1992.12.11
【实施日期】1991.12.1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执行<>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法发[1992]42号高检会[1992]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
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决定》《决定》一条一款
《决定》一条二款
《决定》一条二款刑法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高检发释字〔2020〕4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高检发释字〔2020〕4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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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已经2020年10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即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6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
(2020年10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三次会议通过,2020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自2020年12月26日起施行)
高检发释字〔2020〕4号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范民事、行政及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程序,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单独或者联合其他单位制发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决定:
1. 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制发的5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予以废止(见附件1)。

2. 经征得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对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制发的1件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予以废止(见附件2)。

附件1
决定废止的单独制发的司法解释及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目录(5件)
附件2
决定废止的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制发的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目录(1件)——结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2.08.21
•【文号】法释[2012]13号
•【施行日期】2012.09.29
•【效力等级】司法解释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已于2012年6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29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
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2012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2〕13号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对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司法
解释性质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

现决定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144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废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从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但过去依据下列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

2013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2013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2013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2013-01-24 00:03:35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2年11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0次会议、2012年12月1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83次会议通过,2013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1月18日起施行)法释〔2013〕1号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2012年11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60次会议通过,2013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1月18日起施行)法释〔2013〕2号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1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7次会议通过,2013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1月23日起施行)法释〔2013〕3号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12年12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6次会议通过,2013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3〕4号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2013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2次会议通过,2013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4月3日起施行)法释〔2013〕5号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3年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69次会议通过,2013年2月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85次会议通过,2013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4月8日起施行)法释〔2013〕6号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2013年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69次会议通过,2013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4月8日起施行)法释〔2013〕7号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3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2013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4月4日起施行)法释〔2013〕8号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3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0次会议通过,2013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4月15日起施行)法释〔2013〕9号1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4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5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2013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4月27日起施行)法释〔2013〕10号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2013年1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8次会议通过,2013年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5月2日起施行)法释〔2013〕11号1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6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2013年5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5月4日起施行)法释〔2013〕12号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4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5次会议通过,2013年5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5月8日起施行)法释〔2013〕13号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3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7次会议通过,2013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6月8日起施行)法释〔2013〕14号1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犯罪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6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1次会议、2013年6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2013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法释〔2013〕15号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2013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通过,2013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6月26日起施行)法释〔2013〕16号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2013年7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3〕17号1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罪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5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2013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7月22日起施行)法释〔2013〕18号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2013年4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3次会议通过,2013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3〕19号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2013年8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7次会议通过,2013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9月2日起施行)法释〔2013〕20号2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9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9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法释〔2013〕21号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3年7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6次会议通过,2013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9月16日起施行)法释〔2013〕22号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2013年9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0次会议通过,2013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9月22日起施行)法释〔2013〕23号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9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1次会议通过,2013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9月30日起施行)法释〔2013〕24号2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9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2次会议通过、2013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2013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11月18日起施行)法释〔2013〕25号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3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5次会议通过,2013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3〕26号2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2013年12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0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3〕27号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3年1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9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法释〔2013〕28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几个问题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几个问题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几个问题的解答【法规类别】森林案件与林业司法刑法综合规定与解释【发文字号】法[研]发[1991]31号【失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1991.10.17【实施日期】1991.10.1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几个问题的解答(1991年10月17日法(研)发[1991]31号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近年来,一些地方就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请示。

经研究,现作如下解答:一、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八条中规定,国营企业事业单位、集体组织滥伐林木情节特别严重的,应按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追究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量起点是否可按“林区为10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0株;非林区为5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0株”的标准掌握?答: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量起点,在林区一般为立木材积10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0株;非林区一般为5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0株。

二、问:在林区,有的人今日盗伐一株,明日盗伐二株,持续不断,对林木危害很大。

但是,由于每次盗伐没有达到“数量较大”的标准,不能依法惩处。

对于一贯盗伐林木的,是否可以累计其盗伐数量定罪处罚?答:对于连续多次盗伐林木,情节恶劣的行为,可以累计其未经处理的盗伐数量,按照《解释》第五条第(3)项的规定,视为盗伐林木“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盗伐林木罪定罪处刑。

累计的时间一般以一年为宜。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
件的决定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法释[2013]1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13.01.04
【实施日期】2013.01.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已于2012年11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0次会议、2012年12月1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8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一三年一月四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
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

(法释〔2013〕1号)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检察工作实际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有关部门,对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联合制发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

现决定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44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废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从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但过去依据下列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

决定废止的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目录(44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
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布日期】2010.12.13
•【文号】法释[2010]17号
•【施行日期】2010.12.22
•【效力等级】司法解释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10年1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0次会议、2010年5月3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11届检察委员会第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2月2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法释〔2010〕17号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有关部门,对2008年底以前制发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
清理。

现决定将已实际废止或者不再适用的37件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予以明令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废止的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9.06.14•【文号】•【施行日期】2019.06.14•【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19年5月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9年6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9年5月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单独或者联合其他单位制发的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决定:一、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制发的22件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见附件1)。

二、经征得有关单位同意,对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有关单位联合制发的22件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见附件2)。

三、为了便于工作和查询,对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有关单位联合制发的文件中已经被废止的2件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和规范性文件,一并予以公布(见附件3)。

附件1决定废止的单独制发的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和规范性文件目录(22件)序号文件名称发文日期及文号废止理由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公捕”问题的意见1983年7月12日(83)高检一函第26号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对执行逮捕的方式已有明确规定。

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案件免予起诉工作的规定》的通知1992年1月7日高检发〔1992〕2号免予起诉制度已被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废止。

3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携款潜逃的贪污、贿赂等案犯及时立案、报告的通知1992年6月18日高检发贪检字〔1992〕3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2018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该文件不再适用。

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1984.4.26〔1984〕法研字第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人以上犯强奸罪而共同轮奸的,从重处罚。

一、怎样认定强奸罪?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

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

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发病期间发生性行为,妇女本人同意的,不构成强奸罪。

在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时,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

强行与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也应定强奸罪。

认定强奸罪不能以被害妇女有无反抗表示作为必要条件。

对妇女未作反抗表示、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具体分析,精心区别。

二、如何认定强奸罪中的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

如: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迷信进行恐吓、欺骗,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以及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迫害等,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抗拒。

有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和利用职权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不能都视为强奸。

行为人利用其与被害妇女之间特定的关系,迫使就范,如养(生)父以虐待、克扣生活费迫使养(生)女容忍其奸淫的;或者行为人利用职权,乘人之危,奸淫妇女的,都构成强奸罪。

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与之发生性行为的,不定为强奸罪。

对于一贯利用职权奸淫妇女多人,情节恶劣的,可以流氓罪判处。

“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

司法解释与司法解释性文件的区别

司法解释与司法解释性文件的区别

司法解释与司法解释性文件的区别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是法律领域中常见的两种法律文件类型,它们在法律体系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

虽然它们经常被使用并参考,但很多人可能并不清楚这两者之间的区别。

在本文中,我们将详细探讨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之间的区别。

司法解释具体地说,司法解释是由司法机关根据法律条文和相关法规进行的解释性文件。

司法解释的主要目的是对法律中一些模糊或不明确的规定进行解释,以便更好地适用于具体的案件。

司法解释具有权威性,其内容对于司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

司法解释通常由最高法院或其他上级司法机关发布,以统一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并在司法实践中具有普遍适用性。

在司法解释中,法律的具体条文和相关的案例被引用作为依据,以支持解释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司法解释性文件与司法解释相比,司法解释性文件更加具有灵活性和操作性。

司法解释性文件是由司法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发布的解释法律规定的文件。

这类文件通常是对一项法律或政策的补充和解释,其目的是为了帮助法律的实施和适用。

司法解释性文件并不具有直接的约束力,但它们对于相关法律的适用和执行起到了指导和辅助的作用。

通过司法解释性文件,有关部门可以进行更加具体和灵活的解释,以适应实际情况和推动法律的更好实施。

区别总结在概念上,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的最大区别在于其权威性和适用范围。

司法解释具有权威性,对于解释法律条文具有普遍适用性,而司法解释性文件更多地是对法律规定的一种辅助性解释,具有更灵活的操作性。

此外,在实践中,司法解释通常由最高法院或上级法院发布,其内容深入且具有约束力,而司法解释性文件更多是由行政机关或其他部门发布,内容相对灵活,通常不具有直接的法律约束力。

总的来说,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在法律体系中起着互补和辅助的作用,它们共同构成了法律适用和实施的重要参考依据。

通过对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的区别进行详细的探讨,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这两者之间的联系和区别,进一步提高对法律体系的理解和适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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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
文件的决定
(2012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0次会议、2011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
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69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已于2012年6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0次会议、2011年12月2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2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O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检察工作实际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有关部门,对1979年底以前联合制发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

现决定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13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废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从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但过去依据下列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93年底以前联合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的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93年底以前联合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自1993年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对1979年至1993年两院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的第一批予以废止的司法解释目录印发给你们。

这批予以废止的4件司法解释从本通知发
布之日起不再适用(有的早已自行失效)。

在此之前适用上述司法解释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不再变动。

清理司法解释工作尚在进行中,应当废止的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今后还将陆续分批通知你们。

有些司法解释只有部分内容不适应当前实践需要的,我们将在全面清理的基础的研究修改,各地有什么意见请及时报告我们。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予以废止的1993年底以前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目录(第一批)
序号司法解释名称发布日期、文号废止理由
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90年7月6日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已
关于办理淫秽物品刑事案件具体法(研)发〔1990〕11号通过《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应用法律的规定秽物品犯罪分子的决定》,原依据刑法有关规定作出的上述解释
不再适用。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90年7月9日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已
关于非法种植罂粟构成犯罪的以法(研)发〔1990〕14号通过《关于禁毒的决定》,原依据刑法有制造毒品罪论处的规定关规定作出的上述解释不再适用。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90年7月10日已被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严惩盗窃通讯设备犯罪法(研)发〔1990〕15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盗窃的规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代替。

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91年12月30日已被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通法(研)发〔1991〕47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盗窃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代替。

1994年8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X性文件的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X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10年1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0次会议、2010年5月3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11届检察委员会第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2月22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释〔2010〕17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X性文件的决定(2010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0次会议、2010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11届检察委员会第36次会议通过)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有关部门,对2008年底以前制发的司法解释和规X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

现决定将已实际废止或者不再适用的37件司法解释和规X性文件予以明令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废止的部分司法解释和规X性文件目录(37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已于2012年11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0次会议、2012年12月1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8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3年1月4日
法释〔2013〕1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
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
(2012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0次会议、
2012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
第83次会议通过)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检察工作实际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有关部门,对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联合制发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

现决定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44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废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从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但过去依据下列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

决定废止的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已于2013年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9次会议、2013年2月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8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3年3月1日
法释〔2013〕6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3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9次会议、2013年2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85次会议通过)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检察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有关部门,对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联合制发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

现决定废止1997年7月1日至
2011年12月31日期间制发的4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废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从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但过去依据下列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

决定废止的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
件目录(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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