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共计五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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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
文件的决定
(2012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0次会议、2011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
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69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已于2012年6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0次会议、2011年12月2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2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O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检察工作实际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有关部门,对1979年底以前联合制发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现决定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13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废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从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但过去依据下列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93年底以前联合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的通
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93年底以前联合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自1993年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对1979年至1993年两院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的第一批予以废止的司法解释目录印发给你们。这批予以废止的4件司法解释从本通知发
布之日起不再适用(有的早已自行失效)。在此之前适用上述司法解释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不再变动。清理司法解释工作尚在进行中,应当废止的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今后还将陆续分批通知你们。有些司法解释只有部分内容不适应当前实践需要的,我们将在全面清理的基础的研究修改,各地有什么意见请及时报告我们。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予以废止的1993年底以前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目录(第一批)
序号司法解释名称发布日期、文号废止理由
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90年7月6日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已
关于办理淫秽物品刑事案件具体法(研)发〔1990〕11号通过《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应用法律的规定秽物品犯罪分子的决定》,原依据刑法有关规定作出的上述解释
不再适用。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90年7月9日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已
关于非法种植罂粟构成犯罪的以法(研)发〔1990〕14号通过《关于禁毒的决定》,原依据刑法有制造毒品罪论处的规定关规定作出的上述解释不再适用。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90年7月10日已被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严惩盗窃通讯设备犯罪法(研)发〔1990〕15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盗窃的规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代替。
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91年12月30日已被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通法(研)发〔1991〕47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盗窃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代替。
1994年8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X性文件的决
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X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10年1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0次会议、2010年5月3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11届检察委员会第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2月22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释〔2010〕17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X性文件的决定(2010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0次会议、2010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11届检察委员会第36次会议通过)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有关部门,对2008年底以前制发的司法解释和规X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现决定将已实际废止或者不再适用的37件司法解释和规X性文件予以明令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废止的部分司法解释和规X性文件目录(37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已于2012年11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0次会议、2012年12月1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8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3年1月4日
法释〔2013〕1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
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
(2012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0次会议、
2012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
第83次会议通过)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检察工作实际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有关部门,对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联合制发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现决定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44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废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从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但过去依据下列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
决定废止的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