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明人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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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0.01.09•【文号】国务院令第569号•【施行日期】2010.02.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年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6号公布根据2002年12月2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0年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三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四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五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

专利申请中的发明人与申请人的权益分配

专利申请中的发明人与申请人的权益分配

专利申请中的发明人与申请人的权益分配在专利申请中,发明人与申请人之间的权益分配是一个关键问题。

发明人是指对发明创造具有独创性和实用性贡献的自然人,而申请人则是指申请专利权的主体,可以是发明人本人,也可以是与发明人有合法关系的机构或个人。

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合理的权益分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发明人的创新积极性,同时也能满足申请人的利益需求。

本文将探讨专利申请中的发明人与申请人的权益分配问题,以及其背后的法律依据和实践经验。

一、法律依据在我国的《专利法》中,对专利申请中的发明人与申请人的权益分配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发明人享有对发明的署名权和发明的争议权,即发明人有权决定是否公开发明、申请专利、转让专利以及享受专利带来的经济利益。

而申请人在支付报酬等方面有义务对发明人进行合理的补偿。

二、权益分配原则在发明人与申请人的权益分配过程中,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首先,发明人的权益应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发明人是创造和寻找技术创新的主要人员,他们的贡献决定了专利的价值和可行性。

其次,申请人在推进专利申请和商业化过程中也承担了一定的风险和成本,应得到相应的回报。

三、权益分配策略在实际操作中,可以采取多种策略来进行发明人与申请人的权益分配。

首先,可以建立合理的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协议内容包括发明人的署名权、发明的使用权、专利权的归属等。

其次,可以通过支付报酬的方式来补偿发明人的贡献。

报酬的数额可以根据技术的重要性、市场的价值、申请人的经济实力等进行合理确定。

此外,还可以通过技术转让、股权分配等方式来实现权益的分配。

四、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权益分配的实践操作,我们可以通过一些实际案例来进行分析。

例如,在某个创业公司中,发明人是该公司的创始人之一,他们共同完成了一项技术创新,并希望申请专利保护。

经过双方的协商,他们达成了以下权益分配方案:发明人在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后,拥有30%的专利使用权和分享利润的权益,而申请人作为创业公司,获得70%的专利使用权和商业化利益。

专利法第六十五条是关于什么的规定?

专利法第六十五条是关于什么的规定?

Management is a serious love.(页眉可删)专利法第六十五条是关于什么的规定?导读:《专利法》第六十五条是保护非职务发明的规定,根据此规定,任何单位若是想要此非职务发明的,不能非法侵夺,只能与职员协商后,获得优先使用权。

若是非法侵夺的,那么需要承担支付民事赔偿等责任。

一、专利法第六十五条是关于什么的规定?《专利法》第六十五条是关于侵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和本法规定的其他权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专利法》第六十五条侵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和本法规定的其他权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二、对《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的理解1、根据《专利法》第六条第二款关于“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的规定,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依法享有申请专利和取得专利权的权利。

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依法取得专利后,同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人一样,对其专利享有专有权,可以自己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实施并获得报酬,也有权转让其专利权并取得转让费等等。

对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这些法定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包括发明人、设计人所隶属的单位及单位领导人,都不能予以侵夺。

2、侵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和本法规定的其他权益的,在实践中可能有多种表现,比如:发明人、设计人所在的单位强行要求发明人、设计人将其非职务发明创造作为职务发明创造,只能以单位的名义申请专利,不允许发明人、设计人自己申请专利;或者以不合理的条件,不顾发明人、设计人的意愿,强行要求实施其非职务发明专利;或者强行要求非职务发明人、设计人将其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转让给本单位等等。

对这种侵夺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必须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依照《专利法》第六十五规定,侵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和本法规定的其他权益的,应由侵夺人所在的单位或者侵夺人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如果是单位负责人决定的行为,则应由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处理)依照本法、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责任人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XX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对符合本法规定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

第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申请被批准后,全民所有制单位申请的,专利权归该单位持有;集体所有制单位或者个人申请的,专利权归该单位或者个人所有。

在中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工作人员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企业;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申请的企业或者个人所有。

专利权的所有人和持有人统称专利权人。

第七条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第八条两个以上单位协作或者一个单位接受其他单位委托的研究、设计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申请的单位所有或者持有。

第九条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第十条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全民所有制单位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专利法第26条规定了什么内容

专利法第26条规定了什么内容

专利法第26条规定了什么内容一、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内容是什么一、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内容是什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内容是对权利要求书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二、不予授予专利的对象有哪些?(一)违反法律、社会公德、妨碍社会公益;(二)科学发现;(三)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四)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但药品和医疗机械受保护;(五)动物和植物品种,但培育方法受保护;(六)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七)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八)未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则日后就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时,不能授予专利权。

(九)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根据申请的专利类型差异,申请的方式虽然一致,但提交的材料以及所需缴纳的费用,和在申请过程中进行的各种步骤也会不同。

例如申请的发明专利类型,需要提交的材料便有: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和其他重要且相关的文件等。

无论发明人在何处申请专利,首先要做的便是分清所要申请的专利类型,有针对性的准备材料,提交至专利局所在的地方。

资料的提交既可以是发明人自行准备提交,也可以委托给第三代理方进行申请,并支付对方一定的服务费用。

其实专利申请的过程是比较复杂的,专利的检索周期也很长,当事人可以考虑委托给代办机构申请专利,因为专利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制作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话,就很有可能会被专利局退回。

专利申请中的发明人与雇佣关系的法律问题

专利申请中的发明人与雇佣关系的法律问题

专利申请中的发明人与雇佣关系的法律问题发明人与雇主之间的关系在专利申请中是一个常见的法律问题。

在一些情况下,发明人可能是雇佣关系下的员工,而在其他情况下,发明人可能是独立的合同工或自由职业者。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专利申请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和解决方法。

一、发明人的定义与雇佣形式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人是指通过自己的劳动创造出发明的人。

在一些国家的法律中,专利申请人即为发明人,但在其他国家,申请人可以是发明人或代表发明人的机构。

根据国家法律的不同,发明人与雇主的关系也各不相同。

对于雇佣关系下的发明创造,一般情况下,根据劳动法规定,发明人在专利法上享有与其雇佣关系相应的专利权利。

这意味着,如果发明人是雇佣关系下的员工,则其创造的发明可能归雇主所有,而不是发明人个人所有。

然而,也有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即使发明人是雇佣关系下的员工,其对发明享有的权益依然是独立的。

二、雇佣合同与专利权益的约定为了解决雇佣关系下的专利权益问题,雇主和雇佣人可以在雇佣合同中明确规定。

一般情况下,雇佣合同中对于发明的所有权、专利权、报酬等问题应进行明确约定,以避免后续的争议。

在合同中,雇主可以约定其对发明享有专利权,从而确保对发明进行专利申请并享受专利权益。

同时,合同还可以明确雇主在专利权益中应支付给发明人的报酬金额,以体现对发明人的激励和回报。

三、非雇佣关系下的发明创造在某些情况下,发明人与雇主之间的关系不是雇佣关系,也就是说发明人是独立的合同工或自由职业者。

在这种情况下,发明人通常保留对发明的全部权益,包括专利权。

在合同中,雇主与发明人之间可以就发明创造的所有权、专利权以及相应的报酬进行约定。

由于发明人在这种情况下享有独立的权益,因此他们可以基于发明的商业利益进行专利申请,并从中获取报酬。

四、涉及发明人变更的情况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发明人变更的情况。

这可能是因为发明人在提交专利申请之前离开了雇主组织,或者与其他发明人合作完成了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是怎样的

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是怎样的

职务发明⼈或设计⼈的奖励和报酬是怎样的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属单位,专利申请被国务院专利⾏政部门批准,授予专利权,其专利权⼈为单位。

职务发明⼈或设计⼈的奖励和报酬是怎样的?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职务发明⼈或设计⼈的奖励和报酬依据《中华⼈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或设计⼈有依法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

⼀、有关奖⾦的规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专利权公告之⽇起3个⽉内发给发明⼈或者设计⼈奖⾦。

⼀项发明专利的奖⾦最低不少于3000元;⼀项实⽤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最低不少于1000元。

由于发明⼈或者设计⼈的建议被其所属单位采纳⽽完成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从优发给奖⾦。

发给发明⼈或者设计⼈的奖⾦,企业可以计⼊成本,事业单位可以从事业费中列⽀。

⼆、有关报酬的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新型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付发明⼈或者设计⼈;或者参照上述⽐例,发给发明⼈或者设计⼈⼀次性报酬。

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许可实施该项专利收取的使⽤费纳税后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付发明⼈或者设计⼈。

《中华⼈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七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设计⼈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六条规定的奖励的⽅式和数额的,应当⾃专利权公告之⽇起3个⽉内发给发明⼈或者设计⼈奖⾦。

⼀项发明专利的奖⾦最低不少于3000元;⼀项实⽤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最低不少于1000元。

由于发明⼈或者设计⼈的建议被其所属单位采纳⽽完成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从优发给奖⾦。

第七⼗⼋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设计⼈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六条规定的报酬的⽅式和数额的,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给予发明⼈或者设计⼈,或者参照上述⽐例,给予发明⼈或者设计⼈⼀次性报酬;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费中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给予发明⼈或者设计⼈。

公司申请的专利 第一发明人

公司申请的专利 第一发明人

公司申请的专利第一发明人
公司申请的专利的第一发明人是指在专利申请中被列为最主要
的发明人,通常是最早提出该项发明概念并做出实质性贡献的人员。

第一发明人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因为他们的名
字将会出现在专利文件的最前面,并且在专利权的归属和利益分配
上具有重要的影响。

从法律角度来看,第一发明人通常是指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被列
为第一位发明人的个人,这是根据专利法规定的。

在一些国家的专
利法中,第一发明人在专利申请中的权利和义务会受到明确的规定,包括对专利权的归属、对专利申请的签署等。

从技术贡献角度来看,第一发明人通常是指在创造性思维和实
际研发过程中做出了最重要贡献的人员。

他们可能是发明了新的技术、方法或者产品,或者对现有技术做出了重大改进。

在一些公司
或者研究机构中,第一发明人通常会被给予相应的荣誉和奖励,以
表彰他们在创新研发中的重要作用。

总之,公司申请的专利的第一发明人是在专利申请中具有重要
法律地位的个人,也是在技术创新和研发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他们在专利申请中的地位和作用需要得到充分的重视和尊重。

职务发明非职务发明,发明人设计人,专利权人的有关规定是什么

职务发明非职务发明,发明人设计人,专利权人的有关规定是什么

职务发明⾮职务发明,发明⼈设计⼈,专利权⼈的有关规定是什么职务发明相关法律规定在我国专利法中有明确的规定,说明了职务发明⼀般是在本职⼯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对于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应当属于⽤⼈单位,但职务发明⼈享受署名权,并享受相关待遇。

职务发明⾮职务发明、发明⼈设计⼈、专利权⼈的有关规定是什么?下⾯,店铺⼩编整理了有关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职务发明⾮职务发明,发明⼈设计⼈,专利权⼈的有关规定是什么职务发明:发明⼈在本职⼯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履⾏本单位交付的本职⼯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主要利⽤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包括资⾦、设备、材料、或不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完成的发明创造;退职、退休或调动⼯作⼀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和专利权归单位所有,但单位应给予发明⼈奖⾦和报酬。

⾮职务发明:职务发明以外的发明为⾮职务发明。

其专利申请和专利权归发明⼈个⼈所有,⼏个⼈共同完成的,归⼏个⼈共有。

发明⼈、设计⼈: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重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

在发明完成过程中,帮助进⾏⼀般性的测试、试验、加⼯、计算或资料整理以及进⾏领导和后勤⽀持⼯作的⼈员不是发明⼈。

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申请或专利权可以有偿或⽆偿转让、或继承。

(⽽专利技术转让只是使受让⽅在规定的范围内有权使⽤该专利技术)。

专利权⼈:是某项专利这⼀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即为该项专利的专利权⼈。

《专利法》第六条执⾏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或者设计⼈;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或者设计⼈为专利权⼈。

利⽤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或者设计⼈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对发明⼈或者设计⼈的⾮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不得压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一届]第八号公布 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作如下修改:一、 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二、 在第二条中增加三款,作为第二、三、四款:“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三、 将第五条修改为:“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四、 在第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五、 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六、 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七、 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

专利法第三版解读【职务发明创造、奖励报酬】

专利法第三版解读【职务发明创造、奖励报酬】

专利法第三版解读【职务发明创造、奖励报酬】第十六条【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发明人和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第十六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应当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的报酬。

【解释】本条规定对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发明人和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

本条的规定有两层含义:第一,在职务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不论发明创造是否已经实施,专利权人都应当对该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第二,职务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专利权人应当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这种报酬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从专利权人自己实施发明创造所获得的利润中提取一部分作为报酬;另外一种情况是从专利权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所收取的转让费或者使用费中提取一部分作为报酬。

奖金和报酬的数额、标准及其计算方式,专利权人不依法给予奖励和报酬的处理等问题,在专利法实施条例中予以具体规定。

本条规定的是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或者报酬。

这就是说,这种奖励是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本人的,不是给研究小组的。

所谓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在完成发明创造的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应当被认为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所谓其他辅助工作,例如有撰拟文件、整理资料等。

究竟谁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应当由申请人在申请专利时在请求书中写明。

如果有人对申请文件所填写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不同意见,可以依法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有人认为,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与其单位是一种劳动合同关系,单位是否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励和报酬,应当通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专利法中没有必要作强制性规定。

我们认为,我国专利制度不仅是调整发明创造的归属关系的民事法律制度,更重要的是国家用以鼓励发明创造的产生及其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最终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的法律制度。

专利发明人顺序

专利发明人顺序

现在大家对专利权越来越重视,申请专利发明的人也越来越多,连央视也有一档节目叫做《我爱发明》。

那么专利发明人顺序是怎么排的?顺序有什么作用?在法律上有没有相关规定?现在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无顺序要求及主次区别;专利设计人名字先后排序无区别,专利设计人名字排序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署名只是作为一种荣誉而已。

2·申请人顺序不代表任何特权的;3·发明人的话牵扯第一发明人或第二发明人,有主次的韵味,部分单位也是对此有一定要求,但是发明人并没有实际权力,意义不大。

另,若毕业设计为独立完成,则可以拒绝该请求;若同意,则署两人名字,授权后为两人共有,专利产生的效益将按共有份额划分。

因此,专利发明人属于共同发明人,在专利法里面没有先后顺序的,但是一些专利评职称什么的都是把默认的发明人顺序来排的。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七条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第十五条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相关知识:专利发明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的方式和数额的,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

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

由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其所属单位采纳而完成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从优发给奖金。

专利申请中的发明人与申请人权益的界定

专利申请中的发明人与申请人权益的界定

专利申请中的发明人与申请人权益的界定专利是一种用于对发明进行保护的法律制度,通过专利申请,发明人可以获得对其发明的独占权利。

然而,在实际的专利申请过程中,发明人与申请人的权益界定常常引起争议。

本文将探讨专利申请中发明人与申请人的权益问题,并提出相关解决方案。

1. 发明人与申请人的定义发明人是指对发明创造做出实质性贡献的自然人。

在专利申请中,发明人应该是真正做出创新的人,而不是仅仅提供了概念或者指导。

申请人则是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的一方,可以是发明人本人或者企业组织。

在实际操作中,申请人可能并不一定是发明人本人,而是经过协商和合作后获得了相应权益。

2. 发明人权益的保护在专利申请过程中,保护发明人的权益至关重要。

发明人对发明创造的独立权利是由其对应的专利权所确立的。

为了保护发明人的权益,申请人应当尊重发明人的知识产权,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2.1 发明人署名权发明人应当在专利文书中得到正确的署名,以体现其对发明所做的贡献。

不得擅自将其他人的名字加入到专利文书中,否则将损害发明人的署名权。

2.2 发明人权益的分配在多个发明人参与的情况下,申请人与发明人可以通过合同等方式约定发明人权益的分配,以确保权益公平分配。

在分配权益时,应考虑到各发明人在发明中的贡献程度和其他相关因素。

3. 申请人权益的保护除了确保发明人的权益,申请人自身的权益也需要得到保护。

3.1 专利权归属申请人作为专利的拥有者,应当享有该专利所带来的权益。

申请人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向专利局支付了费用,并承担了其他申请程序上的工作,因此有权获得专利权。

3.2 专利权的转让申请人在专利获得后,可以将专利权进行转让。

转让专利权是申请人的合法权利,可以用于商业交易和利益分配。

4. 解决发明人与申请人权益争议的建议为了解决专利申请中发明人与申请人权益的争议,可以采取以下措施:4.1 建立明确的合同条款在发明过程中,申请人与发明人可以通过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益分配、署名权、奖励机制等内容,以减少后期争议的发生。

专利法33条

专利法33条

专利法33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第33条规定,关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申请,申请人对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享有权利。

这一条规定规范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利的使用,至关重要。

发明指的是利用科学技术,突破既有技术水平,实现技术的新的发明成果,其实质在于新的技术方案,即技术实施过程中的各个步骤、技术要素以及技术间的关联方式,其中有能够实现技术效果的创新性。

实用新型专利指的是可以达到实用效果的新的外观形态,其实质在于新的外观结构,主要由物体的外表形状、造型、纹理及其组合而构成。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有权获得专利权,也就是说,申请人有权利对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进行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并获得法定的归属权。

只有经过知识产权局审查通过,官方发放专利证书后,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才拥有专利权,可以以官方的文件为证明,依法保护自己的产权。

这样,可以更好地鼓励发明者去发明,实用新型,提高创新的效率,并且可以保护发明者的利益,让他们享有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益处。

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力有更广泛的权利,包括企业在进行技术合作时,可以使用他人的专利产品,他们还可以向利用他们的专利产品的企业索取专利权使用费,以补偿发明人的投入。

此外,发明人还可以根据需要,向社会公开其专利成果,并让他人使用其专利,但是,为了保护发明人的利益,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在与第三方订立商业合同时,应当将其专利权明确纳入合同内容,以防止他人恶意侵犯。

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是发明者、实用者、企业乃至全社会所感兴趣的话题,关于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第三十三条规定,至关重要,需要法律界、学术界乃至全社会各方加以关注和研究。

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时,各方应该仔细阅读专利权的规定和要求,以便正确、合理地申请和使用专利权,并保护自身的权益。

只有按照法律的规定,正确的使用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才能保护发明者或实用者的专利权,促进国家的经济发展,促进社会的共同进步。

授权发明专利

授权发明专利

授权发明专利授权发明专利是指授予发明人专有权利的一种知识产权。

它是指在技术领域中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技术方案,经过审查认定后得到法律保护。

授权发明专利可以使发明人获得专有权利,禁止他人在权利范围内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该发明。

以下是关于授权发明专利的详细介绍。

一、授权发明专利的法律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规定,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做的技术创造。

授权发明专利是对一种发明进行专利保护,使得发明人获得专有权利,禁止他人在权利范围内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该发明。

二、授权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授权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主要由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决定。

专利权利要求书规定了发明的技术特征和保护范围。

说明书则详细描绘了发明的实质内容和技术方案,为专利的保护提供了依据。

授权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涉及到专利权保护的三个要素: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保护的是专利权领域内的技术方案,而非发明本身所扮演的角色或发明的目的。

三、授权发明专利的获得过程授权发明专利的获得过程分为三个步骤:申请、审查和授权。

首先,发明人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授权发明专利。

其次,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对申请的发明进行审查,判断其是否具备授权发明专利的保护条件。

最后,如果经过审查后发明被认定符合授权发明专利的保护条件,则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发放专利证书,授予发明人专有权利。

四、授权发明专利的用途授权发明专利的用途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保护发明人的权益,避免他人侵犯发明的专有权利。

2.增加公司的竞争优势,提高市场占有率。

3.鼓励和促进技术创新,推动企业发展。

4.提高发明人和企业的知名度和形象,增加品牌价值。

五、授权发明专利的权利保护期限授权发明专利的权利保护期限一般为20年。

在保护期限内,发明人可以享有专有权利,禁止他人在权利范围内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该发明。

在保护期限到期后,该发明成为公共知识,在保护范围内的技术方案可以自由使用。

专利申请中的发明人权益保护

专利申请中的发明人权益保护

专利申请中的发明人权益保护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发明人的权益保护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探讨专利申请中发明人的权益保护措施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一、发明人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发明人是专利申请的核心,他们通过创造性的思维和努力,为社会带来了新的发明和技术进步。

因此,在专利申请过程中,保护发明人的权益至关重要。

发明人权益保护的目标是确保发明人能够享受到他们的劳动成果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并鼓励更多的创新。

二、合同格式的应用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发明人通常与申请人(即专利权人)之间会签署合同来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护。

这种合同通常被称为发明人与申请人的合作协议。

协议应遵循一定的格式,如下所示:1. 协议标题:发明人与申请人的合作协议2. 协议日期:具体签署日期3. 双方信息:发明人和申请人的姓名、地址等详细信息4. 权益分配:协议应明确规定发明人和申请人之间的权益分配方式。

通常情况下,发明人应享有专利权的一定份额或相应报酬。

5. 保密义务:协议需包括发明人对发明技术的保密义务,以确保专利申请的保密性。

6. 申请费用:协议应明确规定专利申请费用由申请人承担还是由发明人和申请人共同承担。

7. 申请人义务:协议中应明确规定申请人的责任和义务,如提交申请文件、提供必要的合作等。

8.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协议中需规定法律适用于哪个地区,并提供争议解决方式,如仲裁或诉讼。

三、法律法规保护除了合作协议外,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为发明人的权益保护提供了保障。

以下是一些重要的法律法规:1. 专利法:专利法规定了发明人的权益,并明确了专利权的归属和保护。

2.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规定了专利申请的具体程序和要求,保障发明人在申请过程中的权益。

3. 合同法:合同法规定了合作协议的法律地位,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权益的保护。

4. 侵权法律:侵权法律保护发明人的专利权不受他人的侵犯。

四、发明人权益保护的案例发明人权益保护在实践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以下是一个案例:X先生发明了一种新型的节能电器,并与公司A签署了合作协议,协议明确规定X先生作为发明人享有专利权的50%份额,并有权收取相应报酬。

专利发明人署名相关制度

专利发明人署名相关制度

专利发明人署名相关制度专利发明人署名相关制度是指在专利申请和授予过程中,关于发明人签署和署名的一系列规定和制度。

发明人是指创造、发现和发明发明创造物的人,是专利权利人的核心。

发明人署名的目的是确认发明人的权益,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和荣誉,同时也是专利申请和授予的一项重要程序。

发明人署名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专利法》、《专利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在中国,根据《专利法》,发明专利的申请人可以是个人或者单位,而发明人则是指创造了发明的个人,发明人与申请人可以是同一个人,也可以是不同的人。

根据发明人署名的规定,对于发明专利的申请人和发明人,必须一致并签署专利申请文件,书面申明他们之间的关系。

发明人署名的主要原则是真实、准确、完整。

真实性指发明人必须是真实的发明创造者,不得冒用他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

准确性指发明人署名应当准确地标明发明人的姓名、单位、职务等信息,以避免混淆和错误。

完整性指发明人署名要包括所有的发明人,不得漏报或遗漏。

同时,发明人署名应当与专利申请文件中的发明人追溯到同一时间点,确保真实的发明人能够得到应有的权益保护。

发明人署名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即手写签名和数字签名。

手写签名是指发明人亲自在专利申请文件上签字,其具有较高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数字签名是指利用密码学技术对电子文档进行签名,具有较高的安全性和便利性。

根据《专利实施细则》,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还可以采用公证机关或认证机构的出具的确认文件作为发明人署名的证明。

发明人署名的重要性在于保护发明人的权益和荣誉,确保发明人能够享有其合法权益。

首先,发明人署名的存在可以证明发明人的创造和贡献,使其在发明过程中得到应有的尊重和认可。

其次,发明人署名可以确保发明人享有专利权的利益,包括专利使用权、转让权和署名权等。

再次,发明人署名可以证明专利申请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防止专利权的滥用和侵权。

最后,发明人署名也有助于维护专利申请和授予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加强专利制度的公信力和稳定性。

威尼斯专利法的原则

威尼斯专利法的原则

威尼斯专利法的原则
1.保护创新:威尼斯专利法最初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发明人的创新成果,防止他人侵犯其专利权。

因此,该法律明确规定,只有那些经过劳动和研究而发明的新产品或方法才可以获得专利保护。

2. 公开透明:威尼斯专利法规定,发明人必须向公众披露其发明的细节和实施方式,以便其他人可以了解和学习。

这有利于促进技术的进步和创新。

3. 期限限制:威尼斯专利法规定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年。

这意味着,专利权所有人只能在这段时间内享受专利保护,之后就必须放弃专利权,以便其他人可以使用该技术。

4. 可转让性:威尼斯专利法规定,专利权可以转让给其他人或机构。

这有利于发明人将其发明变现,并有助于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5. 可诉讼性:威尼斯专利法规定,专利权所有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其专利权。

如果其他人侵犯了专利权,专利权所有人可以起诉其侵权,并获得赔偿。

通过以上几点原则,威尼斯专利法为创新提供了强有力的保护,同时也促进了技术的进步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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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9条1款

专利法9条1款

专利法9条1款背景介绍专利法9条1款是中国专利法中的一项重要条款,它涉及到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和使用方式。

专利是一种对发明者创造的技术或者设计进行保护的法律制度,通过获得专利可以获得一定时间内对发明进行独占性使用和经济收益。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专利法9条1款,获得专利权的发明人或者授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在其专利权范围内未经许可而从事以下行为:1.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所述产品;2.使用、许诺使用所述方法;3.对于制作、使用未经授权而直接从事上述行为的产品或者方法,提供帮助。

这意味着在获得了专利权后,发明人可以限制他人在其技术领域内进行类似或相同的创造,并享有独占性使用和经济收益。

例外情况虽然专利法9条1款授予了发明人广泛的权力,但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

根据中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规定,以下情况下,即使在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内,他人也可以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从事上述行为:1.私家非商业目的使用;2.为非营利目的提供合理需要的服务;3.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教育使用。

这些例外情况旨在平衡专利权和公众利益之间的关系,确保知识和技术的自由流动以促进社会进步和创新。

专利侵权纠纷解决当发明人认为其专利权被侵犯时,可以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常见的解决途径包括:1.发出警告函:发明人可以通过律师向侵权方发出警告函,提醒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要求赔偿损失。

2.提起诉讼:如果警告函无效或者侵权方拒绝配合,发明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将会对案件进行审理,并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做出裁决。

3.寻求仲裁:除了司法途径外,发明人还可以选择仲裁机构进行争议解决。

仲裁通常更加迅速和廉价,并且有些案件甚至可以通过在线仲裁解决。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发明人都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专利权的存在和被侵犯的事实。

专利保护的重要性专利保护对于创新和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它鼓励了研究者和企业进行技术创新,保护了其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地位。

以下是专利保护的几个重要方面:1.创新激励:专利保护使得发明人能够获得一定时间内对其创新进行独占性使用和经济收益,从而激励更多人投入到创新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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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发明人的法律规定
尽管在职务发明中,发明人或设计人并非专利权人,但一项新的技术方案研制成功,发明人要付出艰辛的创造性智力劳动,当然,作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依法享有相当的荣誉并可以取得一定的经济利益,如获得奖励,从实施专利的利润或收益中获取报酬等。

因此,近年来,法院受理了不少涉及专利申请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列名纠纷。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条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

法律规定给处理此类纠纷提供了依据。

因此,在发明创造过程中,仅仅提出设想或对课题仅进行指导或提出启发性意见并不构成发明创造具体内容的人,不能成为发明人。

同样只负责组织工作、领导工作、准备工作,或者仅提供文献资料、物质帮助及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也不能成为发明人。

在实施技术方案时,依发明人的技术方案进行具体操作的人,都不能成为专利法上的发明人。

本案原告在技术方案构思的前期准备中参与过讨论,作为被告深圳永华公司聘请的技术顾问,也参与过讨论并做了有关工作,其设计制作的“车载发射机电原理图(雏型图)”,亦作为专利文件的附图。

但本案专利是一种方法及一种机动车联网监测系统,其保护的是一个完整的方法和系统,车载发射机仅是一种设备,原告制作的原理图,仅说明其对发明实施方案有协助作用,但不构成对发明的创造性贡献。

而且该专利说明书的实施例中明确该发射、接收机采用电子工业部38所生产的ER9801-A型或ER9801-B型小功率发射接收机。

由此可以看出发射机属公知技术,不应作为专利保护的内容看待。

因此,原告不具备本案专利发明人资格。

二、共同发明人或设计人的认定条件
一项发明创造的完成常常涉及几个人甚至许多人,但不能说所有参加该项目的工作人员都是共同发明人,共同发明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都对同一项发明共同构思、并都作出过创造性贡献的人。

共同发明人的认定具有重要法律意义,因为,只有共同发明人才能享有法律规定的发明人人身和经济权利,同时也是正确确定专利权归属的前提。

在司法实践中,可以从以下方面考察是不是共同发明人。

一是以事实为根据,可从选题到方案的提出,到创造性思想的提出,到具体实施方案完成的全过程,看参与者对成果所作的贡献;二是以是否有创造性贡献为标准,来衡量参加课题研究的所有成员的贡献,从而确定对解决实质性问题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为发明人,如
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都有创造性贡献,则他们就是共同发明人。

在此基础上,须具备以下要件:第一,有一个发明创造存在,基于这一要件,排除了与发明创造无关人员的可能。

第二,发明创造具有实质性的特点,实质性特点是指发明创造的技术特征同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本质的区别,这种本质区别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并非能够想到的,它体现了发明创造的技术水平。

第三,应具有创造性贡献,包括提出发明思想及相应具体技术方案的人。

本案原告即是参与所涉发明专利的讨论和一定的具体工作,但其参与和具体工作对整个发明的技术方案来说仅是其中的一个部分,尚不能证明其对现存发明专利完整技术实质性特点作出贡献,本案第三人即专利发明人有些是二被告的工作人员,也有其聘请的其他技术人员,原告也是其聘请的技术顾问,但因其对整个发明仅作了发射机等具体设备的工作,发明的技术方案没有实质性的贡献,所以其主张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同时原告也不属非职务发明,也没有共同协议研究、开发的事实,因此其主张应是专利权人则成为无源之水。

(姚兵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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