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指期权基础交易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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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指期权基础交易策略(上)

2012年06月25日10:14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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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指期权概要及交易策略介绍

期权投资交易操作中最基础的操作可根据买入、卖出方向不同分为四种:即买进买权、买进卖权、卖出买权和卖出卖权。

一、买入买权(看涨期权)

买入买权即是给予投资者以定约价买入标的资产的权利,这是一个偏看多型的策略。如果标的资产价格上升,投资者或交易者便可获利。基本盈利模式为:买进约定执行价格X买权,支付权利金C后,便可享受在到期日买入或放弃买入所约定股指的权利。一旦股指结算价格S上行,投资者便可在到期日执行该购买权利,获得当期股指与约定股指的差价利润,也可在到期日前待买权权利金上涨时卖出平仓,以获得权利金价差收入。买权持有者(买方)的最大损失就是期初所支付的权利金,而在损益平衡点(执行价格+权利金)之上(不考虑手续费等影响),标的股指上涨的部分皆为盈利。买入买权具体盈亏情况可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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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显示,投资者付出的初始权利金是最大的潜在损失风险,当标的资产上扬时,期权在杠杆机制作用下的价格会有可观的跃升增值。在一个短期的时间跨度内,随着市场的大幅下降,投资者预期会有所反弹,但难以确定底部,从而在更大的机会面前表现出恐慌心理。此时,以买入买权替代进场抄底,使投资者可以较好地控制手中的股票份额,限制潜在损失,只要价格有所反弹,便可获得一定收益。此类操作虽具有投机性,但不失为预测反弹又吃不准反弹具体点位和时点时的可操作策略。

二、买入卖权(看跌期权)

买入卖权即是给予投资者以定约价卖出标的资产的权利,这是一个偏看空型的策略。基本盈利模式为:股指卖权的买方是在支付权利金P后,有权在到期日按约定执行价格X向卖方卖出约定数量期权标的指数。若此后标的股指S高于执行价格X,则卖权买方可以放弃执行期权。买入卖权最大的亏损风险即为权利金费用,若标的指数点位在执行价格X与损益平衡点(X—P)之间,则会损失部分权利金;若标的指数下行至损益平衡点下方,则卖权买方可以执行期权,获取盈利。买入卖权的盈亏情况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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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标的资产下跌,该期权便会随之增值,而如果标的资产上涨,则对该期权持有者不利。此外,买入卖权不仅适用于单边下行市场,具体实战中,如果市场趋势不明,但突然呈现冲高态势,且预计会有所回落时,保守型投资者也可购入少量卖权来应对这种下跌的风险。如果下跌确实发生,投资者可卖出所持有的卖权以赚取投机差价,或待到期日执行该权利,以敲定价格(高于现行市场价格)处理标的资产。

期权买入操作的风险伴随着买入期权的实值、虚值等不同属性有所差异。事实上,多数新入场的投资者都乐于尝试买入期权锁定风险,并为控制期初所付出的成本,过度买入虚值期权。这种近似赌博的心态,虽成本有限,但买进过度虚值的期权,特别是买入仅有有限存续时间且很快将到期的期权,是值得商榷的。对于风险保守型投资者而言,更合理的做法是买入实值期权,以减少花费在时间升水上的投资,或买入略虚值但具有较长到期时间的期权,以给予期权足够的时间实现“变废为宝、转虚为实”的价格变动。

前篇已对期权基础操作中的买入行为做出了简要分析。期权买入行为可为潜在的收益承担有限风险,因此在理解上及接受度层面都较为容易,而期权卖出行为则恰巧是期权买入方的对手交易方,因此卖出方是基于有限收益承担较大风险,是以获取权利金为代价承担了未来可能产生的义务。笼统而言,期权卖方在开仓时获得头寸收入,但未来是否受指派需要履行所允诺的义务取决于买方,因此在期初获取权利金现金流的同时,期权卖方必须注意风险的控制。在此,我们来进一步分析卖出买权及卖权的基本操作及盈利特点。

卖出买权(看涨期权)

与买入买权获取今后执行权力所区别的是,卖出买权得到的是义务。如果买权持有者要求执行买权,买权立权者(卖出方)就必须履行义务。卖出方以约定执行价格X卖出买权,可获得权利金C,并承担到期日买方执行交易时须以约定价格卖出股指即支付合约价与现价差额的义务。若股指向下运行,则买方不会履约,卖方便可获得全额权利金。如果到期股指S位于执行价格X与盈亏平衡点

X+C之间,则卖方可以获取一部分的权利金收入。若到期股指S大于损益平衡点,则卖方将面临标的股指上行所带来的损失风险。因此,卖出买权操作时最大盈利为权利金收入,而潜在亏损很大。

刨去手续费等因素的影响,期权合约是零和游戏,也就是买方的盈利便是卖方的损失。如果以下图同前篇章的买入卖权的盈利损益图相比较,可以发现,在不考虑税费影响的条件下,一方所失即对手方之所得,两者的操作损益是关于横轴完全对称的。

卖出卖权(看跌期权)

卖出卖权意味通过允诺未来承担义务的方式获取权利金收入。卖权到期时,如果卖权买方要求执行其卖权,则卖权卖方只能履行其义务。卖出方以约定执行价格X卖出卖权,可获得权利金P,并承担到期日买方执行交易时须以约定价格买回股指即支付约定价与即时股指差价的义务。若股指上行,则卖权买方不会履约,卖方便可获得全额权利金。如果到期股指S位于执行价格X与盈亏平衡点X-P之间,则卖方可以获取一部分的权利金收入。若到期股指S跌落至损益平衡点之下,则卖方将面临标的股指下行所带来的损失风险。因此,卖出买权操作时最大盈利为权利金收入,而潜在亏损则为整个期权标的合约的价值(当指数跌至0时)。卖权卖方损益与卖权买方亦正好相反,买方盈利即为卖方亏损,因此,卖出卖权同前章节的买入卖权两者同样是关于横轴对称的。

卖出期权,无论是卖出买权或是卖权,虽然都是对有限的收益承担难以预计的风险,但其是否意味着高风险,也同时取决于投资者的操作目的及有否配套的组合操作。若投资者在单期权市场单纯卖出期权以图权利金收入,即无持保卖出期权,则在市场条件单边不利的情况下,其所面临的风险性较高;如投资者对于已拥有的资产进行卖出买权套保操作,锁定风险同时亦锁定收益,则风险性相应减少。(兴业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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