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现状分析及认定条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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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新型研发机构的相关政策 新型研发机构的定义及功能Baidu Nhomakorabea位 新型研发机构的基本情况和现状分析 新型研发机构专项资金
怎样才能成为新型研发机构
新型研发机构的相关政策
政策指引
《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 展的决定》(粤发〔2014〕1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 《关于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试行办法》(粤科产学研字〔2015〕69号)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新型研发机构管理的暂行办法》(粤科产学研字 〔2017〕69号)
关于新型研发机构的政策一览表
序号 国家
出台单位或地市
政策名称
1 省里
1 2 3 地市 1 广州 省政府 10个部门联合发布 省人大
在”十三五”科技发展规划里明确提出发展新型研发机构
2015年,出台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 》 (粤府2015[1]号文) 《关于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试行办法》(粤科产学研字2015[69]号文) 《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第十七条”,以立法形式明确各地市加快 推进新型研发机构建设 《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的意见》:提出每年将安排不少于2亿元 经费用于新型研发机构建设
政府大力实施创新科研团队、领军人才等引才计划。
坚持以市场作为配置创新资源的决定性力量。新型研发机构为较好地解决了科技与经济 “两张皮”的问题提供了新的途径,实现了科技转化为生产力的“无缝对接”。
(二)新型研发机构相关政策及发展进程
2014年9月28日,广东省委省政府在东莞召开了新型研发机构现场会,拉开新型研发机 构发展序幕。 2015年2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 (粤府2015[1]号),提出扶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
政策名称 《珠海市加快推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等“1+X”政策体系:计划3年投10 亿扶持新型研发机构 《关于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山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 法》:提出建立配套资金支持 《惠州市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扶持办法》:提出获得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可获 市财政100万元奖励 《关于支持江门市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试行办法》 《关于推动阳江市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试行办法》 《关于引导扶持云浮市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试行办法》
传统科研机构与新型研发机构的对比
传统科研机构 编制 固定经费(事业费、人头费) 主管部门 固定资产管理 科研 创新服务 主要经济收入来源于政府拨款 工资制度 行政级别 负责人任命、任期
新型研发机构
无编制 无固定拨款 无主管部门 机制体制新、灵活 科研 产业化 理事会、合伙人 孵化育成 科技金融 主要经济收入来源于市场 新业态 灵活薪酬 团队、研发国际化
2
3
东莞
佛山
《东莞市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扶持办法》;《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 实施办法》
《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意见》其中第十一条提出要: 加大新型研发机构扶持力度”;《佛山市扶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试行办法》
序号 4 5 6 7 8 9
出台单位或地市 珠海 中山 惠州 江门 阳江 云浮
10
11 12 13 14
肇庆
顺德区 河源 茂名 汕头
《肇庆市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扶持试行办法》
《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扶持办法》 《源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对获得省厅认定的新型研 发机构给予资金补助 《关于支持新型研发平台发展的试行办法》 《汕头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实施意见》; 《汕头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
新型研发机构的基本情况和现状分析
(一)发展背景
广东省长期坚持推动省部产学研结合的重要成果。“三部两院一省”(科技部、教育部、 工信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产学研合作,目前已吸引全国312所高校、332个科 研机构的2万多名专家来粤建立了1600多家产学研合作技术创新平台。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为新型研发机构的发展提供了发展良机。借全国科技体制改革试点省 契机,推动高校、科研机构创新机制体制,采用灵活的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创办各类科研 机构。 通过广发招才引智,为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和发展创造了必要条件。近几年来,省委、省
15
汕尾
《汕尾市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试行办法》
新型研发机构的定义及功能定位
定义
一般是指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模式国际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 化,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产学研协同创新的独立法人组织。新型研发机构需 自主经营、独立核算、面向市场,在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创新创业与孵化育
成、人才培养与团队引进等方面特色鲜明。
(二)新型研发机构相关政策及发展进程
2015年9月,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等10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试行办 法》(粤科产学研字2015[69]号):
第五条 鼓励引导各级政府、企业与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社会团体以产学研合作形式在广 东创办新型研发机构,鼓励大型骨干企业组建企业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在能力建设、研发投入、人才 引进、科研仪器设备配套等方面给予支持,省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协作网向新型研发机构开放。 第六条 省、市、区多级联动,择优扶持新创建的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和发展,鼓励各级政府设立专项资金 扶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新型研发机构在申报、承担各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时,可享受科研事业单位同等 资格待遇。 第八条 新型研发机构聘用本科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海外留学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国家规 定的以及省和所在地市有关引进人才(海外高层次人才)的优惠政策。 第九条 对新型研发机构的科研建设发展项目,可依法优先安排建设用地,省市有关部门优先审批。符合 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条例、细则及相关规定,属于省政府重点扶持且纳税确有困难的新型研发机构,可向主管 税务机关申请,经批准,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省政府重点扶持的新型研发机构的名单由省科技厅 报省政府确定后,在每年9月底前提供给省级地税行政部门按照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进口科研用仪器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具 体名单由省级科技行政部门报海关广东分署备案;未能享受以上税收优惠的,省级财政行政部门根据上年 度进口科研用仪器设备金额给予一定比例的经费支持。 第十二条 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研发创新活动,对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经费支出额度给予不超 过20%的补助,单个机构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已享受其他各级财政研发费用补助的机构不再重复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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