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三章(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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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2015年《经济法》第三章节2

中级会计职称2015年《经济法》第三章节2

中级会计职称2015年《经济法》第三章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链接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链接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出资方式【总结】作价金额的总结合伙企业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劳务:协商;其余:协商或评估评估作价场地使用权:取得同类场地使用权所应缴纳的使用费;其余:协商或评定出资期限1.期限:设立期限、并购期限(前面已讲)2.未按期出资的责任3.同步出资:合营企业的投资者应当按合同规定的比例和期限同步缴付认缴的出资额。

因特殊情况不能同步缴付出资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比例分配收益。

4.对合营企业中控股的投资者,在其实际缴付的出资未达到其认缴的“全部出资额”之前,不得取得企业的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1.情形(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1.清算人(1)自行清算:由投资人(NOT债权人、继承人、管理人等)自行清算。

(2)强制清算: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

【链接1】公司法中自行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链接2】公司法中由债权人申请;债权人未提起申请,股东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

2.程序投资人自行清算,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03-经济法第三章重点(经典财税整理)

03-经济法第三章重点(经典财税整理)

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本章属于一般型章节,今年主要做客观题准备。

本章的重点在合伙企业的设立、事务执行、入伙和退伙。

【考点一】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1.★特征:(1)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不具有法人资格;(2)个人独资企业“不能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但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以自己名义进行民事行为)。

2.★设立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不包括港、澳、台同胞。

【注意】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不能作为投资人。

(2)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3)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未注明视为以个人财产出资,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事务管理: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合同有效4.★解散后的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的,该责任消灭。

【必背法条】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

【必背法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以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考点四】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1.★处理:【必背法条】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必背法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必背法条】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除外。

2.★有限合伙人的行为中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提议入退事务所,查阅账报诉担保。

包括:提建议;参与决定入退伙、事务所;查阅账簿、财务报告;诉讼;为本企业担保。

3.合伙人权利:享有同等的权利;所有合伙人查阅财务资料;提出异议的权利。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三章要点分析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三章要点分析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三章要点分析201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科目第三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考情分析本章主要内容有: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比例及期限;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组织机构、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外资企业的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

在近年的考试中经常以客观题型出现;2009年本章分值3.5分,预计2010 年平均分值在5分左右。

第一节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概述一、重点难点(一)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期限1.普通出资期限(1)一次性缴清: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2)分期出资:投资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提示】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首次出资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余部分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2.收购价款的支付期限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者股权设立合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合营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当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

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1)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2)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出资的,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4.25%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25%的,该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登记,但该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2021年《经济法基础》笔记与真题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二)

2021年《经济法基础》笔记与真题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二)

2021年《经济法基础》笔记与真题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二)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二)考验:各类银行结算账户(★★★)(一)基本存款账户1.开户资格——12 项【注意 1】“个人”不能开。

【注意 2】级别不够不能开:“团级”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

【注意 3】临时机构不能开:异地“常设”机构。

【注意 4】非独立核算附属机构不能开: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

2.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批文或证明或登记证书。

【老侯提示】此外还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如授权他人办理,还需提供“授权书”“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3.使用规定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例题 1·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首次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中,不应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是()。

A.丙学校B.甲电影公司临时摄制组C.丁居民委员会D.乙公司『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选项 B,临时机构不得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例题 2·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基本存款账户的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B.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C.基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支取业务D.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不得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二)一般存款账户1.概念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 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开户要求——开户证明文件(1)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企业基本存款账户编号;(2)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3)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4)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3章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3章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本章简介:1.本章教材今年变化很小,变化部分不影响考试。

近几年的平均分值在10分左右,属于较为重要的章节,需要做好应对综合题的准备。

2.学习中的重点为物权变动、担保物权、善意取得制度,并需要对物权和债权做准确区分。

3.本章难度较大,重在理解,需要把法条放置于生活中去体会和理解。

【考点一】物权法的概述(两星)【考点介绍】本考点在13年、09年各考查了一道题,重点在于物的概念、主从物的判断、孳息的判断。

一、物的特征 不属于物★属于物有体性权利、行为、智力成果(包括电脑程序)等权利在特殊情况下成为物权客体,如权利质权可支配(1)(不为人力所支配)太阳、月亮能够为人力控制的电、光波等性、星星等;(2)(不为人所需)汽车尾气等非人格性人,包括人身体内的血液与人体分离的毛发、假牙、义肢、捐献器官、尸体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能够成为所有权客体的有( )。

A.土地 B.血站储存的血液 C.商标 D.存有计算机程序的光盘『正确答案』AB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权的客体。

物权法上的物,具有以下特点:有体性、可支配性、在人的身体之外。

二、物的种类 1.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

2.动产与不动产:不动产包括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变动) 3.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视是否唯一、是否可替代。

4.消耗物与非消耗物:视是否一次性。

消耗物包括粮食、金钱等。

【补充】以让与为目的的消费物(金钱)移转占有即移转所有权。

5.可分物与不可分物:视分割是否会影响其价值。

6.主物与从物判断标准示例(1)独立存在房子和门不是主从物(2)从属关系甲的上衣和甲的裤子不是主从物主从物的常见例子:电视机与遥控器、旅馆设置的家具、房间的钥匙、书的封套、机器的维修工具等。

7.原物与孳息物 (1)判断标准:“产出”+“分离”标准 示例产出 ①母猪下的猪仔、银行存款的利息是孳息。

网友总结经济法归纳重点章节知识点:第三章

网友总结经济法归纳重点章节知识点:第三章

网友总结经济法归纳重点章节知识点:第三章第三章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内容1.对负责人的管理①对国有独资企业,任免其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企业负责人;②对国有独资公司,任免其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任免建议;③对国有控股公司,依章程的规定,提出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的建议;④对国有参股公司,依章程,提出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2.对重大事件的管理①国资监管机构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章程,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②国资监管机构依法定程序决定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生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

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的,国国资监管机构审核后,报本级政府批准。

③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决定。

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须报本级政府批准。

二、国有产权界定1.如何界定(5类)原则:谁投资,谁拥有产权。

2.何时界定:①与外方合资、合作的;②实行股份制改造和与其他企业联营的;③发生兼并、拍卖等产权变动的;④国家所属单位创办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的;3.产权纠纷处理程序①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处理程序 :调解和裁定;申请复议。

不用司法。

②全民所有制单位与其他经济成分之间的处理程序:协商;司法程序。

三、国有资产评估对象和范围评估原则:只要能引起国有资产流失,就必须进行评估。

1.必须进行评估的情形(9)2.可不评估的情形(2)3.必须对非国有资产评估的情形(3)四、评估项目的核准制和备案制1.经各级政府批准的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对外投资等经济行为的重大经济项目,其国有资产评估实行核准制。

经济法-(习题+答案)第三章 第2节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经济法-(习题+答案)第三章 第2节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第三章第2节银行结算账户管理1.【多选题】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

A.基本存款账户B.一般存款账户C.专业存款账户D.临时存款账户2.【单选题】甲公司因结算需要,向W银行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W银行为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的起始时间是()。

A.正式开立该账户之日起B.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之日起C.正式开立该账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D.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3.【多选题】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存款人申请开立的下列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中,应当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的有()。

A.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B.临时存款账户(不包括注册验资和增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C.个人存款账户D.一般存款账户4.【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更改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一定期限向其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更改申请,该期限为()。

A.3日内B.3个工作日内C.5个工作日内D.5日内5.【判断题】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先撤销基本存款账户,然后再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6.【单选题】甲公司成立后在某银行申请开立了一个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该账户的性质属于()。

A.基本存款账户B.一般存款账户C.专用存款账户D.临时存款账户7.【单选题】下列存款人中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有()。

A.村民委员会B.单位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C.营级以上军队D.外地临时机构8.【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存款人在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之前必须开立的账户是()。

A.基本存款账户B.单位银行卡账户C.专用存款账户D.临时存款账户9.【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一般存款账户表述,正确的是()。

A.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B.可以支取现金C.可以办理借款转存和借款归还D.可以在基本存款账户的同一银行营业机构办理开户10.【多选题】下列银行结算账户中不得支取现金的有()。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司法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三章第二节讲义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司法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三章第二节讲义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法律教育网 法律精英的成长基地 司法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三章第二节讲义第二节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一、银行业监督管理的对象1.银行业金融机构。

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这是银行业监督管理的主要对象。

2.其他金融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3.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

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前两种金融机构在境外的业务活动。

二、监督管理职责的范围1.制定规章。

2.审批金融机构组织。

中国银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3.审查金融机构的股东。

中国银监会在受理申请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时,或者银行业金融机构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达到规定比例以上的股东时,负责对股东的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资本补充能力和诚信状况进行审查。

4.审查金融机构的金融产品。

5.对银行业市场准入实施管制。

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6.规定金融机构高管的任职资格。

中国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7.制定业务审慎经营规则。

中国银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三、监督管理措施(一)强制信息披露(略)(二)强制整改制度(略)(三)接管、重组与撤销1.接管、重组与撤销的事由。

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银监会可以依法对该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接管和机构重组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经济法概论学习指导参考答案(二)

经济法概论学习指导参考答案(二)

第三章企业法律制度练习及其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企业法的调整对象是( C )。

A、企业内部社会经济关系B、企业外部社会经济关系C、企业内外部社会经济关系D、企业与社会的经济关系2、国有企业是( C )。

A、国家管理和经营的企业B、政府管理和经营的企业C、政府投资或者参股设立的企业D、政府拥有所有权的企业3、国有企业经营权的核心是( D )。

A、投资决策权B、留用资金支配权C、资产处置权D、生产经营决策权4、国有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 D )。

A、国有企业承包责任制B、厂长(经理)负责制C、国有企业全员聘任制D、职工代表大会制5、职工代表大会是国有企业的( D )。

A、经营管理决策机构B、生产指挥机构C、厂长的咨询参谋机构D、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的机构6、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 D )。

A、国家B、政府C、职工大会D、厂长(经理)7、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按顺序首先清偿( B )。

A、所欠银行贷款B、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C、所欠税款D、其他债务8、在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C )。

A、承担有限责任B、承担有限连带责任C、承担无限连带责任D、承担按份比例责任9、债权人会议设主席( D )。

A、4人B、3人C、2人D、1人10、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 C),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A、1年内B、2年内C、6个月内D、9个月内11、在下列财产中,不属于破产财产的是( C )。

A、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机构营管理的全部财产B、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C、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D、破产企业在宣告破产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12、破产财产优先划拨破产费用后的第一清偿顺序是( C )。

A、破产企业所欠税款B、破产企业所欠银行贷款C、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D、破产债权二、多项选择题1、一般来说,企业具有下列特征( BCDE )。

合伙企业财产--中级会计师辅导《经济法》第三章讲义3

合伙企业财产--中级会计师辅导《经济法》第三章讲义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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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三章讲义3
合伙企业财产
(二)合伙企业财产
1.合伙企业财产的处分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伙人在合伙企
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
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2.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口诀:对外同意,对内通知)
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3.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出质——法定事项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示例】
【例题·多选题】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合伙企业,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甲拟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借款。

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无需经乙、丙同意,甲可以出质
B.经乙、丙同意,甲可以出质
C.未经乙、丙同意,甲私自出质的,其行为无效
D.未经乙、丙同意,甲私自出质的,按退伙处理
[答疑编号5677030203]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 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合伙事务执行。

《经济法基础》第三章知识点精讲

《经济法基础》第三章知识点精讲
丧失补救
挂失止付
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
(1)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2)支票
(3)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4)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非必经措施
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
暂时的预防措施
(2)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
(3)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
保全
按期提示
逾期提示承兑
丧失对出票人以外其他前手的追索权
逾期提示付款
丧失对一般前手的追索权,但不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如果有)的追索权
依法证明(拒绝证明、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证明、司法文书)
抗辩
可以抗辩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出票人和
承兑人
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并由付款人承兑
付款
出票人账户资金不足支付
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通知书”
提前提示付款
于到期日付款
电子商业汇票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承兑
强制使用
单张出票金额在300万元以上
电子化
的环节
金融机构办理承兑、质押、保证等业务时
纸质商业承兑汇票完成承兑后,承兑人开户行应当根据承兑人委托代其进行承兑信息登记
挂失、赎回
记名:可挂失,可依法赎回;不记名:不挂失、不赎回
有效期
记名:不得设置有效期;不记名有效期不得低于3年
不具有透支功能,不得使用信用卡购买、充值
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

2020注册会计师考试考点:经济法(第三章最新考点讲解2)

2020注册会计师考试考点:经济法(第三章最新考点讲解2)

2020注册会计师考试考点:经济法(第三章最新考点讲解2)第三章物权法第二单元物权变动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情形【内容导航】:1.登记生效2.登记对抗3.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所属章节】: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二单元物权变动的内容。

【知识点】: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情形1.登记生效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0年案例分析题)【解释1】房屋买卖、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和不动产的抵押必须登记,登记生效。

【解释2】当事人之间订立相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2.登记对抗(1)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1)基于事实行为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2)基于法律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3)基于公法行为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动产的物权变动【内容导航】:1.所有权2.质权3.抵押权4.特殊的交付方式【所属章节】: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二单元物权变动的内容。

【知识点】:动产的物权变动1.所有权(1)一般动产:交付生效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特殊动产:交付生效+登记对抗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质权:交付生效以动产设定质押的,质权自“交付”时设立。

会计经济法第三章重点

会计经济法第三章重点

会计经济法第三章重点摘要:1.会计经济法第三章概述2.本章的重点内容3.对重点内容的详细解析正文:一、会计经济法第三章概述会计经济法是指在经济活动中运用会计学原理和方法,研究经济主体在会计核算、财务报告、成本管理、经济分析等方面所应遵循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作为会计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第三章主要围绕会计信息披露、会计报表的编制及会计监督等方面展开论述。

二、本章的重点内容本章的重点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会计信息披露的原则和要求2.会计报表的结构和内容3.财务报表分析的方法及其应用4.会计监督的职能及其实施三、对重点内容的详细解析1.会计信息披露的原则和要求(1)真实性原则:会计信息应当真实反映经济事实,不得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完整性原则:会计信息应当全面、完整,反映经济活动的全过程,不得故意隐瞒或者省略。

(3)及时性原则:会计信息应当及时披露,确保信息使用者能在需要时获得有效的信息。

(4)公平性原则:会计信息披露应当公平、公正,不得歧视任何信息使用者。

2.会计报表的结构和内容(1)资产负债表: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时点的财务状况,主要包括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三个方面。

(2)利润表:反映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经营成果,主要包括收入、费用和利润三个方面。

(3)现金流量表:反映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现金收支情况,主要包括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三个方面。

(4)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反映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情况。

3.财务报表分析的方法及其应用(1)比率分析:通过计算各种经济指标的比率,评估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方面的情况。

(2)趋势分析:通过对比不同时期财务报表数据,分析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方面的变化趋势。

(3)财务预测:根据历史数据和现实情况,预测企业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方面的情况。

4.会计监督的职能及其实施(1)会计监督的职能:包括对会计核算的监督、对会计报表的审核、对会计信息的披露等方面的监督。

【2018初级-经济法基础】PPT课件讲义-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2节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2018初级-经济法基础】PPT课件讲义-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2节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3 练习题

【2015例题· 单选题】预算单位应向( ) 申请开立零余额账户。 A.中国人民银行 B.财政部门 C.上级主管部门 【答案】B D.社保部门

3 练习题

【例题2· 多选题】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 理办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用于办理现金 支取的有( )。 CD A.单位卡 B.一般存款账户 C.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D.基本存款账户
①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 ② 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 ③ 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 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财政部批 准的特殊款项, ④ 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 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3 练习题

【例题· 多选题】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办法》的规定,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以 ( )。 A.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 B.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 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 C.向上级主管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D.向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例题1· 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可以进行(ABCD )结算。(2014 年) A.定期贷记 B.定期借记 C.汇兑 D.借记卡

3 练习题

【例题2· 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 下列选项中,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有( )。( ACD2014年) A.借记卡 B.准借记卡 C.汇兑 D.准贷记卡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P97)

3 练习题

【例题· 多选题】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 理办法》的规定,下列账户的开立,需要经人民 银行核准的有( )。 A.基本存款账户 B.一般存款账户 C.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 D.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解析:第三章.doc

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解析:第三章.doc

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解析:第三章2018年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解析:第三章2018年初级经济法基础考试教材第三章和2017年初级会计教材版相比,今年新教材发生以下变动:(1)本章由原来来9小节内容整合为7小节;(2)按照最新的规定对“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回内信用证”进行了重新编写;尤其是“国内信用证”,犹如2018年的初级会计资格考试、2018年的“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是一个全新的信用证;(3)新增“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有关规定”,“电子商业汇票的强制使用;(4)删除了“签章不符合规定的效力”,对“汇兑”进行了全面删减。

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一、支付结算的概念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二、支付结算的工具我国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有“三票一卡”(汇票、本票、支票、银行卡)、结算方式(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以及预付卡和国内信用证等。

三、支付结算的原则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银行不垫款原则。

四、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

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填写各种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

第二节银行结算账户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活期存款账户。

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个人银行账户分为Ⅰ类银行账户、Ⅱ类银行账户和Ⅲ类银行账户。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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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考点5】结算方式(★★)(四)国内信用证1.性质我国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解释1】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开具后在有效期内,非经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开证银行、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的同意,开证银行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的信用证。

【解释2】不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

2.适用范围信用证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并且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3.保证金开证行在决定受理时,应向申请人收取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或由其他金融机构出具保函。

4.有效期信用证的有效期为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5.议付(1)议付行必须是开证行指定的受益人开户行。

(2)议付仅限于延期付款信用证。

(3)议付行议付后,应通过委托收款将单据寄开证行索偿资金。

(4)议付行议付信用证后,对受益人具有追索权;到期不获付款的,议付行可从受益人账户收取议付金额。

6.不足支付的处理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和其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的,开证行仍应在规定的付款时间内进行付款,对不足支付的部分作逾期贷款处理。

【考点6】票据法律制度概述(★★)1.票据的种类(1)【银行汇票】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而不是出票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出票银行是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商业汇票按照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

【银行本票】银行本票是指银行作为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商业汇票按照付款期限的不同,可以分为:【定日付款的商业汇票】2013年1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一张商业汇票,票面上记载的到期日为2013年2月1日。

该票据直接记载确定的到期日,属于定日付款的商业汇票。

【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2013年1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一张商业汇票,票面记明“出票后一个月付款”。

该票据属于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到期日为2013年2月1日。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2013年1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一张商业汇票,票面记明“见票后一个月付款”。

该票据属于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假定2013年1月15日付款人A银行承兑了该票据,则该票据的到期日为2013年2月15日。

【例题·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票据中,属于见票即付的有()。

(2011年)A.转账支票B.银行汇票C.银行承兑汇票D.商业承兑汇票【答案】AB【解析】在我国,银行汇票、支票(不论是现金支票,还是转账支票)和本票均为见票即付;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可以是见票即付票据,也可以是远期票据(附设到期日)。

2.票据当事人3.票据的特征(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2)票据是文义证券即票据上的一切票据权利义务必须严格依照票据记载的文义而定,文义之外的任何理由、事项均不得作为根据,即使文义记载有错,也不得用票据之外的其他证明方法变更或补充。

(3)票据是无因证券①票据如果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条件,票据权利就成立,持票人不必证明取得票据的原因,仅以票据文义请求履行票据权利。

②票据债务人有理由认为持票人是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或者明知有上述情形恶意取得票据,或者因为重大过失取得票据,持票人应当对自己持票的合法性负责举证。

(4)票据是金钱债权证券(5)票据是要式证券(6)票据是流通证券4.票据的功能(1)支付功能;(2)汇兑功能;(3)信用功能;(4)结算功能;(5)融资功能。

【考点7】票据权利(★★★)1.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是第一顺序的权利,追索权是第二顺序的权利。

2.票据权利的取得(1)对价①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②如果是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2)取得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①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②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

【解释】判断持票人是否享有票据权利的基本思路如下:(3)取得票据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①依法接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②依法接受背书转让的票据;③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

【解释】在具体的案例当中,因税收、继承、赠与无偿取得票据的,应当注意考虑其前手是否享有票据权利。

3.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1)按期提示①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仍可对出票人进行追索)。

②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2)依法证明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3)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

4.票据权利丧失补救【解释】票据权利丧失的补救途径有三种: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

挂失止付并非必经程序,失票人可以不经挂失止付,直接提起公示催告或普通诉讼。

(1)挂失止付①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具体包括:(A)已承兑的商业汇票;(B)支票;(C)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D)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②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失票人可以先办理挂失止付,然后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不办理挂失止付)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

③挂失止付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不再承担止付责任,持票人提示付款时即向持票人付款;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前,已经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

但是,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2)公示催告【解释】甲出票给乙,乙背书转让给丙,丙跑到人民法院说“我的票据丢了,法官大人,麻烦您直接要求付款人把款项支付给我吧!”如果您是法官,您敢满足丙的要求吗?如果丙是真正的持票人,我们就可以要求付款人将款项支付给丙。

关键是,如何确定丙是真正的持票人?应当证明两个问题:(1)票据是由甲转让给乙,由乙转让给丙的;(2)丙并没有将该票据转让给第三人(丁?戊?)。

要证明第(1)个问题很简单,只要把甲和乙叫来作个证明就可以了;可是,如何证明丙没有将票据转让出去呢?“丁”或“戊”在哪里呢?这个“丁”或“戊”就是我们要寻找的利害关系人。

为了把这个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找出来,法院就发出公告,催促“丁”或“戊”及时到人民法院申报自己的权利,如果有人申报了,法院应当审查其所申报的权利是否是公示催告的票据权利,如果是,说明票据找到了,没有丢,具体票据权利归谁,则由丙和申报人另行确权;如果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申报权利的,法院可以作出合理的推定,即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丁或戊)压根不存在,那丙就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了,此时丙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进而要求付款人支付票款。

①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②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应当同时通知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并自立案之日起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非经发出止付通知的人民法院许可,擅自解付的,不得免除票据责任。

③公告期间及效力(A)公示催告的期间,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涉外票据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

(B)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以公示催告的票据贴现、质押,因贴现、质押而接受该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后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以前取得该票据的除外。

④申报债权与除权判决(A)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B)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C)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

自判决“公告”(而非“作出”或“送达”)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D)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3)普通诉讼普通诉讼,是指丧失票据的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

5.票据权利时效【案例】甲乙签订买卖合同,2012年12月1日买方甲向乙签发了一张支票,乙应当于10日内及时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如果乙2012年12月20日才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则银行有权拒绝付款,但是乙的票据权利并没有消灭,2013年6月1日前,乙均有权向出票人甲进行追索;如果乙到2013年7月1日才找到甲要求清偿票款,则甲有权拒绝,因为乙的票据权利已经消灭(当然,乙根据买卖合同要求甲付款的权利仍然存在)。

【考点8】票据责任(★★★)1.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义务的情况(1)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2)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3)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4)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的付款清偿义务。

2.付款(1)提示付款的期限【解释】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逾期提示付款的后果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解释】“按期提示”是票据权利行使与保全的方法之一。

(3)审查与付款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票据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对符合条件的持票人,付款人必须当日足额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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