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会仲裁规则

合集下载

国际商会(icc)仲裁规则

国际商会(icc)仲裁规则

国际商会(icc)仲裁规则国际商会(ICC)作为国际商业界最具影响力的组织之一,致力于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发展。

为了解决全球商业争议,ICC制定了一系列仲裁规则,以提供高效、公正和可执行的争议解决机制。

ICC仲裁规则是一套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规则,适用于各种类型的商业争议,包括合同纠纷、知识产权争议、投资争议等。

这些规则旨在为商业界提供一种便捷、迅速和成本有效的解决争端的方式。

ICC仲裁规则的主要特点如下:1. 独立性和中立性:ICC仲裁规则确保仲裁程序的独立和中立。

仲裁庭由独立的仲裁员组成,他们不受任何一方的控制或影响。

这样可以确保争议解决的公正性和公正性。

2. 灵活性:ICC仲裁规则允许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自由选择仲裁程序。

当事人可以选择单仲裁员程序或三仲裁员程序,并可以自行选择仲裁员。

此外,当事人还可以自由选择仲裁地点和语言,以便更好地适应其商业需求。

3. 快速和高效:ICC仲裁规则旨在提供快速和高效的争议解决机制。

仲裁庭必须在仲裁注册后6个月内制定仲裁裁决。

此外,ICC秘书处会监督仲裁程序的进行,并确保各方遵守规定的时间表,以确保程序的高效进行。

4. 可执行性:ICC仲裁裁决具有很高的可执行性。

《纽约公约》及其他国际条约保障了仲裁裁决在全球范围内的承认和执行。

一旦仲裁裁决作出,各方有义务遵守并执行裁决的结果。

ICC仲裁规则的应用范围广泛,已被广泛采用和接受。

许多国际商事合同都包含了ICC仲裁条款,并将争议提交给ICC仲裁庭解决。

这是因为ICC仲裁规则具有可预测性和稳定性,可以为当事人提供一个公正、有效和高效的争端解决机制。

在ICC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陈述、听证会等方式陈述自己的观点和证据。

仲裁庭会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作出裁决。

裁决有时会根据法律,有时会根据公平原则作出。

无论如何,裁决必须合理、合法,且具有可执行性。

ICC仲裁规则提供了一种高效、公正和可执行的争议解决机制。

在全球化的商业环境中,ICC仲裁规则的作用日益凸显。

了解国际仲裁规则国际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和程序

了解国际仲裁规则国际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和程序

了解国际仲裁规则国际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和程序国际仲裁规则:国际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和程序仲裁作为一种解决商业争端的方式,具有高效、灵活、保密等特点,逐渐成为跨国商业争议解决的首选方法。

国际仲裁规则以其权威性和统一性,在国际商事领域具有重要地位。

本文将介绍两个国际仲裁机构,即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ICC)和国际调解与仲裁中心(ICSID),以及它们的仲裁规则和程序。

一、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ICC)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Arbitration)简称ICC仲裁,是世界上最权威的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构之一。

其仲裁规则适用于商业、投资等各种类型的争议,并广泛应用于全球范围内的仲裁案件。

1. 仲裁规则ICC仲裁的仲裁规则在规定了仲裁程序的基本原则和流程的同时,允许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自由协议。

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的权力和职责、证据的提交和鉴定、仲裁庭的裁决等都在仲裁规则中得到了详细规定。

2. 仲裁程序ICC仲裁程序包括起诉、答辩、庭审和裁决等环节。

起诉时,当事人需要提交仲裁请求;答辩时,被申请人需要提交答辩意见;庭审时,仲裁庭将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证据,并有权要求补充材料;最后,仲裁庭将以书面形式作出裁决。

二、国际调解与仲裁中心(ICSID)国际调解与仲裁中心(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简称ICSID,是以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为主要目标的仲裁机构。

其下属的仲裁规则在国际投资领域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1. 仲裁规则ICSID仲裁的仲裁规则主要适用于国家与外国投资人之间的投资争端。

仲裁规则规定了争端解决的程序,包括仲裁庭的组成、法官的任命、证据的提交和保密等。

2. 仲裁程序ICSID仲裁程序分为申请、答辩、听证和裁决等环节。

申请时,申请人需要向ICSID提交仲裁请求;答辩时,被申请人需要向ICSID提交答辩意见;听证时,仲裁庭将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证据,并进行调解;最后,仲裁庭将作出裁决并通知当事人。

icc仲裁规则

icc仲裁规则

icc仲裁规则ICC(国际商会)仲裁规则ICC国际仲裁规则是应对国际商事争端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则,由国际商会(ICC)制定和管理。

这是广泛使用的仲裁规则之一,也被认为是商业争端解决的黄金标准之一、下面将详细介绍ICC仲裁规则。

1.ICC仲裁规则简介ICC仲裁规则首次于1922年出版,现已更新至2024年版本。

这些规则为商业争端解决提供了一套详细的程序,旨在提供一个有效、高效和公正的仲裁过程。

ICC仲裁规则根据国际商事惯例和实践进行调整,并反映了商业社群的典范。

2.申请仲裁按照ICC仲裁规则,申请人必须向国际仲裁院(ICC)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争议的详细信息。

申请人还需支付相应的仲裁费用和注册费用。

申请提交后,由国际仲裁院进行审查,确认是否符合仲裁规则的要求。

3.仲裁庭的组成根据ICC仲裁规则,仲裁庭由一名或多名仲裁员组成,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可在提交申请时提名仲裁员。

如果双方未在规定时间内达成一致,国际仲裁院将任命仲裁员。

仲裁庭的组成以及法庭秘书的任命必须遵循独立、公正和中立的原则。

4.仲裁程序ICC仲裁规则确保整个仲裁程序的高效性和公正性。

根据这些规则,仲裁程序必须以迅速、经济和公正的方式进行。

仲裁庭有权自行裁定程序事宜,例如证据的提交、语言的选择和听证会的安排。

仲裁程序通常包括案件审理、证据收集、听证会和最终裁决。

5.仲裁庭的责任根据ICC仲裁规则,仲裁庭有义务保持独立、公正和中立,并在仲裁期间积极管理和主持程序。

仲裁庭对争议的裁决应根据适用的法律和方便的公平程序进行,并根据所提交的证据和双方的辩论进行判断。

6.最终裁决根据ICC仲裁规则,仲裁庭应在合理的时间内作出最终裁决。

裁决必须以书面形式,并由仲裁员签署。

裁决是最终且具有约束力的,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执行力。

7.补充仲裁规则ICC仲裁规则还包括了一些补充规则,用于处理特定类型的争议。

例如,有关仲裁成本的规则、合并仲裁及多当事人仲裁的规则等。

这些补充规则可根据具体情况来适用。

国际商会仲裁院及其规则

国际商会仲裁院及其规则

国际商会仲裁院及其规则
国际商会仲裁院的规则是商事仲裁程序的一套指导原则和程序规定,其目的是使商事仲裁过程更加透明、可预见和高效。

这些规则通常被各方选定为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的标准规则。

以下将介绍国际商会仲裁院及其规则的主要特点。

首先,国际商会仲裁院的规则遵循仲裁的基本原则,即独立性、中立性和公正性。

仲裁庭的成员由双方共同选定,并必须保持独立、中立和公正的立场,确保双方在争议解决过程中获得公正对待。

其次,国际商会仲裁院的规则提供了一种快速且高效的仲裁程序。

根据规则,仲裁庭应在6个月内作出裁决。

此外,规则还允许仲裁庭在任意时间对案件进行调解,并可以根据双方的请求 expedited procedure 来加快仲裁程序的进程。

第三,国际商会仲裁院的规则允许双方在仲裁程序中自由选择事先确定的法律适用,或根据基于公正原则的准则作出裁决。

这样可以确保仲裁庭能够根据双方的意愿和具体案件的需求,来制定最符合实际情况的解决方案。

此外,规则还包括了一些其他有益的规定,例如对案件合并、证据收集、专家评审和保密性的处理。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仲裁程序的公正性和高效性,同时兼顾当事人的利益和需求。

总之,国际商会仲裁院及其规则为商事争议的解决提供了一个公正、高效和可预见的机制。

国际商会仲裁院的规则结合了仲裁的基本原则和当事人的需求,为双方提供一个适合的仲裁环境,以解决国际贸易和投资中
的争议。

对于涉及国际商务的企业和个人来说,国际商会仲裁院是一个重要的争议解决机构,可以为他们提供公正、高效和专业的解决方案。

国际商事仲裁 仲裁机构 仲裁规则 准据法 地点

国际商事仲裁 仲裁机构 仲裁规则 准据法 地点

国际商事仲裁仲裁机构仲裁规则准据法地点国际商事仲裁仲裁机构名字: 云峰国际商事仲裁中心
仲裁规则:
第一条 - 定义与适用范围
1.1 本规则适用于因国际商事纠纷而进行的仲裁程序。

1.2 "仲裁协议"是指由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达成的仲裁事项解决协议。

1.3 "仲裁庭"是指根据本规则成立的、独立、中立的由仲裁员组成的机构,负责处理特定仲裁案件。

1.4 本规则的条款是不可分割的,如果任何条款被确认为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本规则的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第二条 - 首席仲裁员与仲裁员的任命
2.1 仲裁庭的组成由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如果未约定,由云峰国际商事仲裁中心根据本规则进行任命。

2.2 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任命或由云峰国际商事仲裁中心根据双方提名任命。

2.3 仲裁员应具备独立、中立的资格和经验,以便有效履行其职责。

第三条 - 仲裁程序
3.1 仲裁程序应根据双方的权益保护和公平原则进行,有关证据的提交须遵循云峰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的要求和规定。

3.2 云峰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应指定一名秘书,协助仲裁庭履行其职责。

3.3 仲裁庭有权决定案件的组织和进程,并根据需要召开听证会。

3.4 仲裁庭应在仲裁裁决作出前就争议问题进行适当的调解或询问。

第四条 - 仲裁裁决
4.1 仲裁庭应根据适用的准据法对纠纷作出仲裁裁决,并在规定的期限内通知双方。

4.2 仲裁裁决具有约束力,并是最终和终局的。

准据法: 联合国国际商品销售合同公约(CISG)
地点: 云峰国际商事仲裁中心位于一个中立、独立的城市,地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是国际商会(以下简称“商会”)签订的一系列规范,适用于其组织的仲裁程序中。

规则为商会提供了统一的程序,以及其中的每个步骤。

在此规则的规定和规定范围内,仲裁可行、有效且细致。

一、规则的适用1.1 这些规则适用于商会主办的任何仲裁程序,但根据有关合同有其他仲裁规则的,以有关合同的仲裁规则为准;1.2 对于无标准仲裁协议的纠纷,双方仍有权要求商会仲裁,但必须接受这些规则;1.3 对在仲裁中涉及多个纠纷的,仲裁庭有权决定是否把涉及的纠纷作为单个案件一并审理。

二、受理案件2.1 商会的办案中心根据双方的申请,可接受要求仲裁的纠纷案件。

如无受理申请,则商会不予受理;2.2 商会不予审理未经双方商讨、协商以未能取得一致同意由仲裁机构确定的纠纷;2.3 同一纠纷,不能同时向商会和其他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

三、仲裁庭3.1 商会设立的仲裁庭的组成和组织必须符合国际惯例;3.2 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有两种:由一名仲裁员或三名仲裁员组成;3.3 仲裁员必须是具有仲裁官资格的律师、法官等专业人士。

四、审理程序4.1 仲裁程序的审理顺序由仲裁庭确定;4.2 以书面形式发送给双方仲裁方有关答辩书、文件收集、聆讯等;4.3 双方当事人同意以电子形式发送文书,则双方可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可验证方式提交文书;4.4 双方当事人当面交流会议时,可以有中介人员参与,但不影响庭审程序;4.5 商会办案中心有权审查双方提供的文件,以确保它们的主观性。

五、仲裁裁决5.1 仲裁裁决是仲裁程序的最终结果;5.2 仲裁裁决是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结果,但该协议须由仲裁庭确认;5.3 根据国家法律和国际法的规定,仲裁裁决具有最终性和绑定性;5.4 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是整个仲裁过程的结束。

六、考虑因素6.1 仲裁庭在作出仲裁裁决时,必须考虑法律法规、国际公约和双方当事人合同条款;6.2 仲裁庭也可以考虑其他相关法律或法规,以及当事人尊重的习惯法;6.3 仲裁庭应当考虑双方的行为,但不一定要考虑当事人的心理状态;6.4 仲裁庭要确保裁决是公正、公平且客观的,以便尽量减少无谓的混乱和误解。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ICC仲裁是ICC的核心业务之一,其规则被广泛认可和采用。

根据《国际商会仲裁规则2024年版》(ICC Rules of Arbitration),以下是一些主要内容和特点。

1.仲裁程序:ICC仲裁程序由以法官为主的仲裁庭组成,通过书面证据和辩论进行,以决定争议的结果。

仲裁程序相对快速和高效,比传统诉讼程序更加灵活。

2.适用范围:ICC仲裁规则适用于商业和投资争议,无论其性质和规模如何。

它可以适用于跨国公司之间的争议,也可以适用于国家与跨国公司之间的争议。

3.仲裁庭的指派:ICC秘书处负责指派仲裁庭,并结合相关当事人的意见。

仲裁庭由一个或多个仲裁员组成,根据争议的性质和规模来决定。

4.仲裁庭的权力:仲裁庭有权决定其在仲裁程序中有关程序问题的权力和义务。

它可以根据争议的性质,要求各方提供证据和辩论,并做出裁决。

5.庭外和案外人的参与:ICC仲裁规则允许案外人(除了双方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发表意见和提供证据。

它还允许庭外和案外人参与仲裁的一些环节,如庭前调解。

6.仲裁庭的裁决:仲裁庭的裁决是最终和具有约束力的。

它可根据相关法律,以及案件的特定情况和争议的性质做出决定。

7.机构费用:ICC仲裁规则规定了仲裁费和秘书处费用的计算方法。

这些费用根据争议的金额和性质来确定,需要由当事人承担。

8.语言和法律:ICC仲裁庭可以根据争议的性质和相关当事人的意见决定仲裁程序的语言。

仲裁庭在裁决中还将考虑适用的法律和条款。

ICC仲裁规则的目的是提供一个公平、高效和可预测的商业争议解决机制。

它的灵活性和全球认可度使其成为国际商业界的首选仲裁机构之一、无论是全球经济中的大型跨国公司还是中小型企业,都可以通过ICC仲裁规则解决国际贸易和投资争议,以维护自身的权益和利益。

国际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

国际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

国际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国际商会(ICC)调解与仲裁规则是一套被广泛应用于全球商业纠纷解决的规则,旨在帮助各国商界在商业纠纷解决中获得公正、高效的结果。

这套规则是国际商会在其调解与仲裁中心所推动的,其灵活性、高效性和全球适用性使其备受各国商界的青睐。

以下将对国际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做一份2000字的介绍。

第一部分:国际商会调解规则国际商会调解规则旨在推动商业纠纷的和解解决,并为各国商界提供一个快速、成本效益的纠纷解决机制。

这一套规则以其灵活性和全球适用性而闻名,并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应用。

根据这些规则,调解程序将由经验丰富的中立调解人主持,他们将利用其调解技巧和专业知识来协助当事人解决纠纷。

国际商会调解规则还明确规定了调解的程序,包括调解请求的提交、调解人的选择、调解程序的开始和结束等方面。

该规则还详细规定了调解程序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证了调解程序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调解程序一般会在轻松、私密的环境中进行,以促进当事人之间的有效沟通和协商。

国际商会调解规则的优势在于其高度灵活性和快速性。

调解程序通常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并且能够满足当事人的具体需求。

调解结果经双方同意后可即时产生法律效力,为纠纷解决提供了高效的保障。

第二部分:国际商会仲裁规则国际商会仲裁规则是一套被广泛采用的仲裁程序规则,旨在为各国商界提供一个公平、高效的仲裁机制,以解决各类商业争端。

这一套规则在仲裁程序的程序性、适用性和效率性方面均具有显著特点,使其成为全球商业仲裁领域的重要规则。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确定了一套全面的仲裁程序,包括仲裁请求的提交、仲裁庭的组成、证据的提交和听证程序的举行等方面。

这些规定为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有力保障,确保了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在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下,仲裁庭由经验丰富的仲裁员组成,他们将根据各方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作出公正、合法的裁决。

仲裁庭通常会在世界各地灵活进行听证和庭审,以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并为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提供了便利。

icc国际商会仲裁院的仲裁规则

icc国际商会仲裁院的仲裁规则

icc国际商会仲裁院的仲裁规则摘要:一、ICC 国际商会仲裁院的概述二、ICC 国际商会仲裁院的仲裁规则1.仲裁协议2.仲裁申请和答辩3.仲裁庭的组成4.仲裁程序5.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正文:一、ICC 国际商会仲裁院的概述ICC 国际商会仲裁院(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Arbitration Institute)是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ICC)下属的一个独立机构,主要负责解决国际商业争议。

ICC 国际商会仲裁院成立于1919 年,总部位于法国巴黎,其仲裁规则被誉为国际仲裁领域的“黄金标准”。

二、ICC 国际商会仲裁院的仲裁规则1.仲裁协议ICC 国际商会仲裁院解决争议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或以其他书面形式约定,将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ICC 国际商会仲裁院进行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符合《纽约公约》的规定,才能在各国得到承认和执行。

2.仲裁申请和答辩当一方当事人认为存在争议时,可以向ICC 国际商会仲裁院提交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在收到仲裁申请后,需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答辩。

仲裁院将根据仲裁协议和相关规定对仲裁申请进行审查,确认是否符合仲裁条件。

3.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是负责审理争议的机构,由一名或多名仲裁员组成。

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如选择一名独任仲裁员或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

在特殊情况下,仲裁院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指定仲裁员。

4.仲裁程序仲裁程序分为两个阶段:书面审理和庭审。

在书面审理阶段,当事人需提交书面材料,包括陈述、证据和专家意见等。

在庭审阶段,当事人可以进行口头陈述和质证。

仲裁庭在审理结束后,将根据争议事实和适用法律作出仲裁裁决。

5.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ICC 国际商会仲裁院的仲裁裁决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承认和执行。

根据《纽约公约》的规定,仲裁裁决可以在缔约国之间相互承认和执行。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中文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中文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中文1.引言1.1 概述概述国际商会仲裁规则(ICC仲裁规则)是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简称ICC)制定的一套关于商业仲裁的规则。

作为国际商业仲裁领域的重要准则,ICC仲裁规则旨在提供一个公平、高效、有序的仲裁程序,以解决国际商业争议。

随着全球贸易与投资的不断增加,商业争议的频繁出现成为不可避免的现象。

相对于诉讼方式,商业仲裁具有保密性高、程序灵活、决定权归当事人等优势,因此备受商业界青睐。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作为广受认可的国际仲裁规则,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可靠且高效的争议解决机制。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涵盖了许多方面的规定,包括仲裁程序、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员的任命和资格、证据的提交、庭审程序、裁决的制定和执行等。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需求选择适用的规则,并可以通过与仲裁庭达成协议进行必要的调整,以达成公平公正的仲裁结果。

本文将首先介绍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的基本情况和背景,然后详细探讨其适用范围和相关的具体规定。

最后,我们将对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的优势和发展前景进行分析和展望,以期为读者对该规则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和认识。

通过对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的深入研究和了解,我们可以更好地把握商业仲裁的核心原则和操作要点,从而在日后的商业争议解决过程中获得更好的效果。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的引入和应用不仅有助于提高国际商事纠纷解决的效率和质量,也有助于促进国际商务交流与合作的健康发展。

1.2文章结构1.2 文章结构本文将按照以下结构进行论述:1.2.1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的历史背景在此部分,将介绍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的起源和发展,包括其成立的背景和目的。

同时,还将探讨国际商会仲裁规则在国际商业纠纷解决领域中的地位和作用。

1.2.2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的基本原则这一部分将详细介绍国际商会仲裁规则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公正、独立、快速和经济的原则。

同时,还将讨论这些原则在实际仲裁案件中的具体应用和作用。

icc国际商会仲裁院的仲裁规则

icc国际商会仲裁院的仲裁规则

icc国际商会仲裁院的仲裁规则摘要:一、国际商会仲裁院的概述二、国际商会仲裁院的仲裁规则概述三、国际商会仲裁院的仲裁程序四、国际商会仲裁院的仲裁规则的应用正文:【提纲】一、国际商会仲裁院的概述国际商会仲裁院(ICC 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是国际商会下设的一个仲裁机构,成立于1923年,总部位于法国巴黎。

它是全球最著名的仲裁机构之一,旨在为国际商业争议提供公正、高效、专业的仲裁服务。

二、国际商会仲裁院的仲裁规则概述国际商会仲裁院采用的仲裁规则称为“国际商会仲裁规则”(ICC Arbitration Rules),这些规则适用于所有在国际商会仲裁院进行的仲裁案件。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仲裁协议、仲裁申请和受理、仲裁庭的组成、仲裁程序、仲裁裁决、仲裁费用等。

三、国际商会仲裁院的仲裁程序1.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约定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文件。

仲裁协议可以是合同的一部分,也可以是单独的仲裁条款。

2.仲裁申请和受理:当事人向国际商会仲裁院提交仲裁申请,仲裁院在收到申请后进行审查,如果符合条件,则受理申请并通知当事人。

3.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由一名或三名仲裁员组成,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员的人数。

仲裁员由当事人任命,也可以由仲裁院指定。

4.仲裁程序:仲裁程序包括证据提交、庭审、仲裁裁决等环节。

当事人有权参与仲裁程序,并有义务提供证据支持其主张。

5.仲裁裁决:仲裁庭在审理结束后,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四、国际商会仲裁院的仲裁规则的应用国际商会仲裁规则在全球范围内广泛应用,为国际商业争议的解决提供了公正、专业、高效的仲裁服务。

许多国家和地区的企业都将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纳入其商业合同中,作为解决争议的方式。

总之,国际商会仲裁院及其仲裁规则为全球商业争议解决提供了可靠的途径,其公正、专业、高效的仲裁服务得到了广泛认可。

icc国际商会仲裁院的仲裁规则

icc国际商会仲裁院的仲裁规则

icc国际商会仲裁院的仲裁规则摘要:一、国际商会仲裁院的概述二、国际商会仲裁院的仲裁规则1.调解与仲裁的任择性规则2.调解申请的提出与审理3.仲裁申请的提出与审理4.仲裁裁决的执行与监督正文:一、国际商会仲裁院的概述国际商会仲裁院(ICC 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是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简称ICC)下属的一个独立机构,主要负责解决国际商业争议。

成立于1923 年,国际商会仲裁院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和高效的仲裁机制,为全球范围内的商业纠纷提供了公正、高效的解决途径。

二、国际商会仲裁院的仲裁规则1.调解与仲裁的任择性规则国际商会仲裁院提供了调解与仲裁两种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争议的性质选择合适的解决方式。

调解是一种较为友好的争议解决方式,可以通过协商达成共识,避免争议升级。

而仲裁则是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决方式,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2.调解申请的提出与审理当事人可以选择将争议提交给国际商会任命的一名独任调解员进行调解。

申请调解的一方应向国际商会仲裁院秘书处提出申请,并按照附录3 的费用表缴纳规定的费用。

仲裁院秘书处在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给予该方15 天的期限决定是否同意或拒绝调解。

3.仲裁申请的提出与审理当事人可以选择将争议提交给国际商会仲裁院进行仲裁。

申请仲裁的一方应向国际商会仲裁院秘书处提出申请,同时按照附录3 的费用表缴纳规定的费用。

仲裁院秘书处在收到仲裁申请后,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给予该方30 天的期限提交答辩书。

仲裁庭在组成后,应根据争议的性质和当事人的需求,选择适当的仲裁程序进行审理。

4.仲裁裁决的执行与监督仲裁裁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应按照裁决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解析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原则与程序

解析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原则与程序

解析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原则与程序国际商事仲裁是一种用于解决跨国商事争议的方法,它以其高效、灵活和独立的特点而备受关注。

本文将以解析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原则与程序为主题,介绍该领域的相关概念、原则以及程序。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国际商事仲裁是指通过仲裁机构依据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仲裁协议,对涉及国际商事争议的案件进行解决的一种方式。

相比于传统的诉讼方式,仲裁具有私密性、快速性和灵活性等优势,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更加高效的解决方案。

二、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原则1. 自愿原则:国际商事仲裁的参与方应是自愿选择进行仲裁的当事人。

这意味着仲裁协议应是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并不存在任何外部压力或强制性要求。

2. 平等原则:在国际商事仲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仲裁庭应对双方当事人的权益进行公正保护,并遵守公平审理的原则。

3. 公正公平原则:作为国际商事仲裁的根本原则,仲裁庭应当独立、公正、中立地处理案件,并根据法律和证据来作出公正的裁决。

仲裁庭应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并给予双方充分陈述和辩护的机会。

4. 程序公开原则: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应当是透明和公开的。

当事人、仲裁庭和仲裁机构应当尊重程序的透明性和公开性,以确保程序正义的实现。

三、国际商事仲裁的程序1. 仲裁协议的形成:在国际商事合同中,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条款或独立仲裁协议的方式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

仲裁协议的形成是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实施的前提。

2. 仲裁庭的组成:一旦争议提交仲裁解决,仲裁庭的组成便成为关键环节。

仲裁庭通常由一名或多名仲裁员组成,他们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对争议的解决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3. 庭前准备阶段:在庭前准备阶段,仲裁庭会对案件进行审理、收集证据,并确定哪些证据将被接受。

此外,双方当事人还有机会提出声明、反诉或进行和解谈判。

4. 仲裁听证阶段:在仲裁听证阶段,双方当事人将有机会向仲裁庭介绍和申辩其案件的关键事实和法律依据。

icc国际商会仲裁院的仲裁规则

icc国际商会仲裁院的仲裁规则

icc国际商会仲裁院的仲裁规则摘要:1.引言2.ICC 国际商会仲裁院简介3.ICC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概述4.ICC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具体内容5.总结正文:1.引言ICC 国际商会仲裁院是全球领先的仲裁机构之一,负责处理国际商业纠纷。

其仲裁规则是国际商事仲裁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全球各地的商业争议解决提供了重要参考。

本文将重点介绍ICC 国际商会仲裁院的仲裁规则。

2.ICC 国际商会仲裁院简介ICC 国际商会仲裁院成立于1923 年,是国际商会的一个常设机构,总部位于法国巴黎。

其宗旨是提供公正、高效、经济的国际商事仲裁服务,以促进国际商业合作。

目前,ICC 国际商会仲裁院已经成为全球最著名的仲裁机构之一,其仲裁规则被广泛应用于国际商业仲裁领域。

3.ICC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概述ICC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适用范围:ICC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适用于国际商业仲裁案件,且当事人必须书面同意适用这些规则。

- 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由一名或三名仲裁员组成,由当事人协商选定。

仲裁员应具有独立性和公正性,且应具备解决国际商业纠纷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 仲裁程序:仲裁程序包括仲裁申请、答辩、证据交换、听证、裁决等环节。

当事人应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尊重对方当事人的权益,积极、合理地参与仲裁程序。

- 裁决的作出和执行:仲裁庭应在充分调查、分析案情的基础上作出裁决。

裁决具有终局性,当事人应自觉履行。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ICC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具体内容ICC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具体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基础,应当明确约定仲裁机构、仲裁庭的组成、仲裁程序等内容。

- 仲裁申请:当事人应向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申请中应包括当事人的名称、地址、仲裁协议、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等。

- 答辩: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申请后一定时间内提交答辩,答辩中应明确否认或承认仲裁请求,并陈述自己的事实、理由。

中的国际商事仲裁规则

中的国际商事仲裁规则

中的国际商事仲裁规则中的国际商事仲裁规则,是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中仲委”)制定的用于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规则。

该规则的正式名称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为“仲裁规则”。

一、仲裁规则的适用范围仲裁规则适用于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纠纷、国际贸易争议等。

仲裁的当事人可以是来自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仲裁程序的开启1. 提交仲裁申请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或经双方同意,向中仲委递交仲裁申请书。

申请书应该包括争议的事实、请求仲裁的依据,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等。

2. 仲裁立案中仲委收到仲裁申请后,将核查申请是否符合规定,并于收到申请的十日内向被申请人发出通知。

被申请人应在收到通知的十日内提供答辩书,并提交相应的证据。

3. 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由一名或多名仲裁员组成。

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自行指定仲裁员或通过中仲委指派。

仲裁庭将依法独立、公正地处理争议。

4. 仲裁程序的进行仲裁过程主要包括听证、提交证据和质证、辩论、调解等环节。

当事人应在仲裁庭指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应文件和证据,并参与听证和辩论。

5. 仲裁裁决仲裁庭将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和辩论进行裁决。

裁决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并在规定的期限内送达给当事人。

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仲裁规则的特点1. 灵活性仲裁规则允许当事人在一定程度上自主选择仲裁程序,并根据争议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比如,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庭的组成人员、仲裁地点等。

2. 效率与专业性仲裁规则注重仲裁的高效率和专业性。

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将根据争议的性质和复杂程度进行合理安排,以确保争议能够及时、公正地解决。

3. 国际化仲裁规则充分考虑国际商事争议的特点,具有国际化的特色。

仲裁庭成员可能来自不同国家或地区,仲裁程序也采用国际通行的仲裁原则和做法。

四、仲裁规则的优势和应用前景仲裁作为一种争议解决方式,具有许多优势,如高效、保密、灵活等。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作者:user2第一章导言第一条国际仲裁院(1)国际商会(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院)是附属于商会的仲裁机构。

仲裁院的章程规定在附件一。

仲裁院的成员由商会理事会任命。

仲裁院的职能是按照本规则以仲裁方式解决国际性的商事争议。

如果仲裁协议授权,则仲裁院也按照本规则以仲裁方式解决非国际性的商事争议。

(2)仲裁院本身并不解决争议。

其职责是确保适用本规则并制定内部规章(附件二)。

(3)仲裁院主席或在主席缺席时或因其它原因并在其要求下由其中的一位副主席有权代表仲裁院作出紧急决定。

但该项决定应在下次会上向仲裁院报告。

(4)按照仲裁院的内部规章,仲裁院可以授权一个或多个仲裁院成员组成委员会作出某种决定。

但该决定应在下次会议上向仲裁院报告。

(5)在仲裁院秘书长(秘书长)领导下的仲裁院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商会总部。

第二条定义根据本规则:(1)依具体情况而定,仲裁庭包含一个或多个仲裁员。

(2)依具体情况而定,申请人包含一个或多个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包含一个或多个被申请人。

(3)依具体情况而定,裁决包含特别是一项中间、部分或终局栽决。

第三条书面通知或通讯;期限(1)当事人提交的所有请求和书面通讯以及所附文件,均应有足额份数,以向每方当事人、每个仲裁员和秘书处各提供一份。

仲裁庭应将其向当事人发出的任何通讯副本寄送秘书处。

(2)应当事人或适当的另一方当事人通知要求,凡秘书处和仲裁庭发出的通知或通讯应寄送到当事人或其代表的地址或最后为人所知的地址。

该通知或通讯可以在交付时取得收据,以挂号邮件、专递、传真、电传、电报或能提供过投递企图记录的其它任何电子通讯手段进行投递。

通知或通讯在当事人本人或其代表收到当天,或如果按照前款规定方式投递应当收到的,即应视为送达。

(4)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应从通知或通讯根据前款视为送达的次日起计算。

如按所在国规定通知或通讯视为送达的次日是公休日或非营业日,期限应从紧接着一个工作日开始计算。

此后的公休假日和非营业日应一并计算在期限内。

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规则

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规则


5.独任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的国籍应与各方 当事人的国籍不同。但在适当的情形下, 且各方当事人均未在仲裁院规定的期限内 提出异议,仲裁院也可以从当事人所属国 选定独任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
6.当事人未能提名而由仲裁院代为委任仲裁 员时,仲裁院应根据该当事人国籍国的国 家委员会提供的建议予以委任。如果仲裁 院不接受该建议,或者该国家委员会未在 仲裁院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建议,或者当事 人国籍国没有国家委员会,仲裁院将委任 其认为合适的任何人士担任仲裁员。如果 此人国籍国设有国家委员会,秘书处应当 将其所作委任通知该委员会。
第六条 仲裁协议的效力 1.当事人协议按照国际商会仲裁规则提交仲 裁的,除非双方已经约定适用订立仲裁协 议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应视为事实上愿意 适用仲裁程序开始之日有效的仲裁规则。
2.如果被申请人未按照第5条的规定提交答辩, 或者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或范围提出 异议,在不影响其实体主张及其应否采纳 的情况下,仲裁院如依据表面证据即可认 定,可能存在依照国际商会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的协议,则可以决定仲裁程序继续进 行。在此种情形下,仲裁庭的管辖权由仲 裁庭自行决定。如果仲裁院认为相反,则 通知当事人仲裁程序不能进行。在这种情 况下,当事人仍有权要求有管辖权的法院 对是否存在有拘束力的仲裁协议作出认定。
第九条 仲裁员的委任与确认 1.仲裁院在确认或委任仲裁员时,应考虑各 位仲裁员的国籍、住址、与当事人或其他 仲裁员国籍国相同的其它关系以及该仲裁 员适用本规则进行仲裁的时间和能力。秘 书长根据第9条第2款确认仲裁员时,本款 规定同样适用。


2.秘书长可以确认当事人提名的或根据其协 议提名的人士担任仲裁员、独任仲裁员或 首席仲裁员,但该等人士必须已提交了无 条件的独立声明书,或虽然提交的是附条 件的独立声明书,但当事人未提出异议。 该确认应向下一次仲裁院会议报告。如果 秘书长认为不应确认某仲裁员、独任仲裁 员或首席仲裁员,则应提交仲裁院决定。

icc国际商会仲裁院的仲裁规则

icc国际商会仲裁院的仲裁规则

icc国际商会仲裁院的仲裁规则摘要:一、国际商会仲裁院的概述二、国际商会仲裁院的仲裁规则概述1.仲裁申请和受理2.仲裁庭的组成3.仲裁程序4.仲裁裁决三、国际商会仲裁院的优点和实用性四、如何充分利用国际商会仲裁院解决争议正文:【提纲】一、国际商会仲裁院的概述国际商会仲裁院(ICC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仲裁院)是世界著名的仲裁机构之一,成立于1923年,总部位于法国巴黎。

它为全球商业界提供了高效、公正、独立的仲裁服务,成为国际商事仲裁的重要支柱。

二、国际商会仲裁院的仲裁规则概述国际商会仲裁院的仲裁规则旨在为当事人提供一种公平、高效、经济的争议解决方式。

以下是仲裁规则的主要内容:1.仲裁申请和受理:申请人应向国际商会仲裁院秘书处提交仲裁申请,并按照规定的程序缴纳仲裁费。

申请书中应详细说明争议事项和申请人的请求。

仲裁院收到申请后,将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其15天的期限决定是否接受仲裁。

2.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由一名或三名仲裁员组成,根据当事人的协议或仲裁院的决定确定。

仲裁员应具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能独立、公正地履行仲裁职责。

3.仲裁程序:仲裁程序可根据当事人的协议或仲裁院的规则进行。

通常包括书面陈述、口头辩论、证据提交和仲裁裁决等环节。

当事人应按照仲裁院的指示提交证据和陈述,并参加口头辩论。

4.仲裁裁决:仲裁庭在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后,作出独立、公正的裁决。

裁决书应明确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按照国际商会仲裁院的规则申请撤销或修改裁决。

三、国际商会仲裁院的优点和实用性国际商会仲裁院具有以下优点和实用性:1.国际化:仲裁院受理的案件涉及全球各地,具有广泛的国际影响力。

2.公正独立:仲裁院以其公正、独立的仲裁服务赢得全球商业界的信任。

3.高效:仲裁院采用高效的仲裁程序,确保案件及时审理,减轻当事人的时间和费用负担。

icc国际商会仲裁院的仲裁规则

icc国际商会仲裁院的仲裁规则

icc国际商会仲裁院的仲裁规则摘要:1.ICC 国际商会仲裁院简介2.ICC 国际商会仲裁院的仲裁规则a.仲裁协议b.仲裁庭的组成c.仲裁程序d.裁决的作出和执行3.ICC 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规则的优势和应用4.结语正文:ICC 国际商会仲裁院是一个独立的国际仲裁机构,负责处理国际商业争议。

它的仲裁规则以公平、公正、高效和灵活为原则,旨在为当事人提供友好、透明和低成本的仲裁服务。

ICC 国际商会仲裁院的仲裁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是仲裁程序的基石,规定了仲裁的适用范围、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程序的进行方式等内容。

根据ICC 国际商会仲裁院的规则,仲裁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并明确指定ICC 作为仲裁机构。

2.仲裁庭的组成ICC 国际商会仲裁院的仲裁庭由一名或三名仲裁员组成,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仲裁规则的规定确定。

仲裁员应具有独立性和公正性,并具备处理国际商业争议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3.仲裁程序ICC 国际商会仲裁院的仲裁程序分为多个阶段,包括仲裁庭的成立、文件的交换、证据的收集、听证会的举行、裁决的作出等。

在仲裁程序中,ICC 国际商会仲裁院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系列的服务,如仲裁员名单、仲裁程序指南、案件管理工具等。

4.裁决的作出和执行ICC 国际商会仲裁院的仲裁裁决由仲裁庭在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意见和证据后作出,并应包括裁决的理由和依据。

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和执行力,当事人应遵守并执行裁决。

在某些情况下,如当事人不遵守裁决或裁决的执行遇到困难,ICC 国际商会仲裁院可以协助当事人采取适当的措施执行裁决。

ICC 国际商会仲裁院的仲裁规则具有很多优势,如灵活性、高效性、专业性和公正性,因此在处理国际商业争议时被广泛应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998年国际商会仲裁规则《1998年国际商会仲裁规则》(Rules of Arbitra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1998),是国际商会1998年在《1988年国际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的基础上修订的。

在《1988年国际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中仲裁规则和调解规则是两个相对独立的规则,《1998年国际商会仲裁规则》对《1988年国际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中的仲裁部分修订后,成为独立的仲裁规则,而调解规则在2001年修订后成为《国际商会友好争议解决规则》。

该规则共35条和3个附件。

其主要内容包括:仲裁的性质;仲裁程序的开始;仲裁申请与答辩的要求;仲裁庭;管辖权;仲裁员的确定、回避和替换;仲裁程序及法律适用;裁决的作出;仲裁费用等。

该规则明确规定,仲裁院的职责是根据规则以仲裁方式解决国际性商务争议;如果有仲裁协议的明确约定,还可以仲裁非国际性商务争议。

仲裁院本身并不直接解决争议,而是由经仲裁院任命的或明确的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来解决。

仲裁院下设秘书处,由秘书长领导,作为仲裁院的日常工作机构。

在当事人不能通过协商任命仲裁员时,仲裁院可以确认和委任。

该规则规定,仲裁庭的管辖权由其自行决定。

对于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和范围的异议,仲裁庭如认为依表面证据即可认定,则可以决定仲裁程序继续进行。

如果一方当事人拒绝参加或未能参加仲裁程序的任何阶段,仲裁程序将不受影响。

仲裁协议的效力不受合同效力的影响。

仲裁员应当保持独立性。

当事人没有约定人数时,仲裁院将指定1名独任仲裁员审理案件。

如果仲裁员认为争议应当由3名仲裁员审理,则当事人应该在收到通知书后15天内各提名1名仲裁员。

在当事人未能提名时,仲裁院将代其委任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仲裁院委任,并担任首席仲裁员。

该规则特别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地由仲裁院决定。

这样避免了关于仲裁地的争议。

在适用该规则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有约定,而规则没有规定,也可以适用约定的规则。

在规则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自己确定规则,甚至援用国内法中的程序进行。

不论适用什么法律,都应考虑合同的规定和有关的贸易惯例。

国际商会仲裁院的最大特点是仲裁庭的裁决要经过仲裁院的批准。

仲裁院不仅可以就裁决书的形式直接进行修改,还可以提请仲裁庭仲裁实体问题。

在仲裁书形式经仲裁院批准前,仲裁庭不得作出裁决。

仲裁庭应当在6个月作出裁决。

当事人也可以要求并经仲裁庭同意,将双方和解的内容以和解裁决的形式录入裁决书。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1)国际商会(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院)是附属于商会的仲裁机构。

仲裁院的章程规定在附件一。

仲裁院的成员由商会理事会任命。

仲裁院的职能是按照本规则以仲裁方式解决国际性的商事争议。

如果仲裁协议授权,则仲裁院也按照本规则以仲裁方式解决非国际性的商事争议。

(2)仲裁院本身并不解决争议。

其职责是确保适用本规则并制定内部规章(附件二)。

(3)仲裁院主席或在主席缺席时或因其它原因并在其要求下由其中的一位副主席有权代表仲裁院作出紧急决定。

但该项决定应在下次会上向仲裁院报告。

(4)按照仲裁院的内部规章,仲裁院可以授权一个或多个仲裁院成员组成委员会作出某种决定。

但该决定应在下次会议上向仲裁院报告。

(5)在仲裁院秘书长(秘书长)领导下的仲裁院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商会总部。

第二条定义根据本规则:(1)依具体情况而定,仲裁庭包含一个或多个仲裁员。

(2)依具体情况而定,申请人包含一个或多个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包含一个或多个被申请人。

(3)依具体情况而定,裁决包含特别是一项中间、部分或终局栽决。

第三条书面通知或通讯;期限(1)当事人提交的所有请求和书面通讯以及所附文件,均应有足额份数,以向每方当事人、每个仲裁员和秘书处各提供一份。

仲裁庭应将其向当事人发出的任何通讯副本寄送秘书处。

(2)应当事人或适当的另一方当事人通知要求,凡秘书处和仲裁庭发出的通知或通讯应寄送到当事人或其代表的地址或最后为人所知的地址。

该通知或通讯可以在交付时取得收据,以挂号邮件、专递、传真、电传、电报或能提供过投递企图记录的其它任何电子通讯手段进行投递。

通知或通讯在当事人本人或其代表收到当天,或如果按照前款规定方式投递应当收到的,即应视为送达。

(4)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应从通知或通讯根据前款视为送达的次日起计算。

如按所在国规定通知或通讯视为送达的次日是公休日或非营业日,期限应从紧接着一个工作日开始计算。

此后的公休假日和非营业日应一并计算在期限内。

如果规则期限的最后一日在通知或通讯视为送达的所在国是一个休假日或非营业日,期限应于紧接着的第一个工作日结束止届满。

第二章开始仲裁第四条仲裁申请(1)当事人如愿按照本规则请求仲裁时,应向秘书处提交仲裁申请书(申请书),由秘书处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通知收到申请书和收到的日期。

(2)秘书处收到申请书的日期,在各方面应视为仲裁程序开始的日期。

(3)申请书应特别列明以下事项:1)各方当事人的全称、职业和地址;2)对产生索赔请求的争议性质和情况的说明;3)对提出包括尽可能列明请求金额在内的救济的陈述;4)有关协议,特别是仲裁协议;5)有关按照八、九条和十条规定确定仲裁员人数和选择仲裁员权利的全部详细情况和按照要求选定一个仲裁员的情况;及6)有关仲裁地点、适用法律规则和仲裁语言的意见。

(4)连同申请书一起,申请人应提交第三条(1)款所规定的申请书副本份数并按照提交申请书时所施行的费用表(附件三)缴纳预付金。

如果申请人不能符合这些要求中的任何一项,秘书处可以确定一个期限,要求申请人必须在该期限内符合,逾期不符,申请仲裁案卷应归档,但不影响申请人以后在另一个申请书中提出同样请求的权利。

(5)一旦秘书处收到足额份数的申请书和按要求缴纳的预付金,则应将一份申请书以及所附文件副本寄送被申请人,以便使被申请人答辩。

(6)当一方当事人提交的申请书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与已经按照本规则正在进行当中的同样当事人之间的仲裁程序有关时,仲裁院应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决定将申请书中的请求纳入正在进行的仲裁程序当中,但须以审理事项还未被签字或未被仲裁院批准为前提,而该请求只根据第十五条规定才可能被纳入正在进行的仲裁程序当中。

第五条对申请书的答辩;反诉(1)被申请人应从收到秘书处寄送的申请书起30天内提交一份答辩,答辩应特别列明以下事项:1)其全称、职业和地址;2)对产生索赔请求的争议性质和情况的评论;3)对申请的救济提出自己的看法;4)对有关根据申请人建议和按照第八、九和十条规定确定仲裁员人数和选择仲裁员权利以及按照要求选定一个仲裁员的评论;及5)有关仲裁地点、适用法律规则和仲裁语言的意见。

(2)秘书处可以同意被申请人延期提交答辩。

但被申请人提出该延期的申请中应有被申请人对仲裁员人数和选择仲裁员权利以及按照第八、九和十条规定选定一个仲裁员的评论。

如果被申请人没有这样做,则仲裁院应按照本规则继续仲裁程序。

(3)答辩应交给秘书外,并应按照第三条(1)款规定备具份数。

(4)秘书处应将答辩及所附文件副本寄送给申请人。

(5)被申请人的反诉应与其答辩一起提出并应列明:1)对产生反诉的争议性质和情况的说明;及2)对提出包括尽可能列明请求金额在内的救济的陈述。

(6)申请人应在收到秘书处寄送的反诉之日起30天内对反诉提交一份答辩。

秘书处可以同意申请人延期提交答辩。

第六条仲裁协议的效力(1)如果当事人约定按照商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则应视为事实上接受在仲裁程序开始之日施行的仲裁规则。

但当事人已约定接受在仲裁协议签订之日施行的仲裁规则,属例外。

(2)如果被申请人未按第五条规定提交答辩,或者任何一方就仲裁协议存在、有效性或范围提出一项或多项抗辩,则仲裁院在表面上根据商会仲裁规则确信仲裁协议可能存在但在不影响异议的可接受性或实质性的情况下可以决定仲裁程序继续进行。

在此情况下,就仲裁庭的管辖权的决定应由该仲裁庭自行作出,如果仲裁院对仲裁协议的存在从表面上不能肯定,应通知当事人仲裁程序不能进行。

在此情况下,任何一方均有权请求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定是否存在一项具有约束力的仲裁协议。

(3)如果当事人的任何一方拒绝或不参加仲裁程序或仲裁的任何一个阶段,则不能因此而影响仲裁程序的继续进行。

(4)除非另有约定,只有仲裁庭认可仲裁协议有效,仲裁就不得因有人主张合同无效或不存在而终止管辖权。

即使合同本身可能不存在或无效,仲裁庭仍应继续行使管辖权以便确定当事人各自的权利并对他们的请求和抗辩作出裁定。

第三章仲裁庭第七条一般规定(1)每个仲裁员必须独立于仲裁当事人。

(2)在指定或确认之前,已被指定的仲裁员应签署一份独立声明并以书面向秘书处披露任何可能引起当事人对仲裁员的独立性产生疑问的事实或情形。

秘书处应以书面将该情况告诉当事人并给当事人确定一个提出评论的期限。

(3)仲裁员应立即以书面向秘书处和当事人披露任何可能在仲裁期间产生的类似性质的事实或情形。

(4)仲裁院就仲裁员的指定、确认、回避或更换作出的决定应是终局的而且该决定的理由无需通知。

(5)一旦接受指定,仲裁员均得按照本规则履行职责。

(6)只有当事人无另外的规定,仲裁庭应按照第八和十条的规定组成。

第八条仲裁员人数(1)争议应由一名独任仲裁员或三名仲裁员决定。

(2)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仲裁员人数,仲裁院应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除非仲裁院认为争议需要指定三名仲裁员。

在指定三名仲裁员的情况下,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院决定通知的十五天期限内选定一名仲裁员,而被申请人应在收到申请人作出选定通知的十五天期限内选定一名仲裁员。

(3)如果当事人约定争议应由一名独任仲裁员解决,他们可以协议选定独任仲裁员报仲裁院确认。

如果当事人在另一方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书之日起三十天或在秘书处允许的额外期限内不能协议选定一名独任仲裁员,则该独任仲裁员应由仲裁院指定。

(4)凡争议提交三名仲裁员仲裁,每一方当事人均应各自在其申请书和答辩中选定一名仲裁员报仲裁院确认。

如果一方不能选定仲裁员,则由仲裁院指定。

担任仲裁庭首席仲裁员的第三仲裁员应由仲裁院指定,除非当事人约定另一种选定方式,但通过当事人约定方式选定的第三仲裁员应按照第九条以仲裁院确认为准。

如果按照该约定方式并在当事人或仲裁院确定的期限内未能选定第三仲裁员,则应由仲裁院予以指定。

第九条指定并确认仲裁员(1)仲裁院在确认或指定仲裁员时应考虑已被提名的仲裁员的国籍、住所及同当事人或其他仲裁员所属国家的其它关系以及已被指定的仲裁员是否有时间和能力进行本规则的仲裁。

这也适用于秘书长按照第九条(2)款确认的仲裁员。

(2)秘书长可能确定当事人选定或根据他们的特别协议选定的人担任仲裁庭的仲裁员、独任仲裁员和首席仲裁员,但是要以他们已经提交了一份不合格的独立声明或一份合格的独立声明未引起异议作为前提。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