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告内容要求
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
附件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目录政府采购意向公告 (1)资格预审公告 (2)招标公告 (6)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公告 (9)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13)更正公告 (16)终止公告 (18)合同公告 (20)公共服务项目验收结果公告 (22)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23)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6)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公告 (27)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公告 (28)政府采购意向公告(单位名称)年(至)月政府采购意向为便于供应商及时了解政府采购信息,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单位名称)年(至)月采购意向公开如下:本次公开的采购意向是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初步安排,具体采购项目情况以相关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单位名称)年月日资格预审公告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有):项目名称: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预算金额:最高限价(如有):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合同履行期限: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如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对联合体应提出相关资格要求;如属于特定行业项目,供应商应当具备特定行业法定准入要求。
)三、领取资格预审文件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上午至,下午至(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方式:四、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及格式(可详见附件)五、资格预审的审查标准及方法六、拟邀请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数量□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邀请家供应商参加投标。
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告内容要求
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告内容要求适用范围:政府采购项目一、公开招标公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务部令第87号)第十三条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二)采购项目的名称、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三)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四)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五)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六)公告期限;(七)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八)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务部令第19号)第十条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二)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三)供应商资格要求;(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六)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二、竞争性磋商公告《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
竞争性磋商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点和联系方法;(二)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三)采购项目的预算;(四)供应商资格条件;(五)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磋商文件售价;(六)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七)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三、中标、成交公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
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财政部颁布日期2000.09.11实施日期2000.09.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政府采购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规范并统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发布行为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政府采购信息是指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状况的资料和数据总称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是指将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在报刊和网络等有关媒介上公开披露第三条财政部负责全国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财政部按照相对集中受众分布合理的原则指定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报刊和网络等媒介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还可以指定其他报刊和网络等媒介公告信息但公告的信息内容必须一致第五条财政部指定的媒介应当免费刊登和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介原则上免费刊登和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第六条凡提供给指定媒介公开披露的政府采购信息均应加盖单位公章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可靠第二章信息公告管理第七条以下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一省级及省级以上人大政府或财政部门制定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二资格预审信息包括财政部门预审或批准准入政府采购市场的业务代理机构名录和供应商名录三政府采购目录四公开招标信息五中标信息六违规通报七投诉处理信息八上述信息的变更九按规定应公告的其他信息第八条资格预审信息应当公告下列事项一资格预审机关二资格预审对象范围和标准三资格预审所需的相关资料四送审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第九条公开招标信息应当公告以下事项一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名称二标的名称用途数量基本技术要求和交货日期三开标时间和地点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方法投标截止日期五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和评标方法六投标语言七联系人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及传真号码八其他必要载明的事项第十条中标信息应当公告下列事项一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名称二标的名称中标金额三首次公告日期媒介名称四定标地点日期五中标人名称地址六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联系人联系方式第十一条信息更正公告内容一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名称二标的名称三首次公告日期修订日期四更正内容五联系人联系方式第十二条招标人必须保证信息公告内容真实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第十三条指定媒介应当在收到信息公告文本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发布招标公告并快捷地向订户或用户传递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介的名称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向财政部门备案第十四条指定媒介发布的招标公告内容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招标公告文本不一致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及时纠正重新发布第三章信息公告程序第十五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出售前不少于日将招标信息提供给指定媒介也可经同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汇总后提供给指定媒介第十六条对不修改招标信息则会产生误导的招标信息招标人有责任在开标之前作出相应的修改或澄清并应当发布信息变更公告如有必要应延长投标截止期第十七条中标公告提交程序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按规定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同时招标人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将中标信息提供给指定媒介公告第十八条各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和监督并报上一级管理机构备案第十九条为使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快捷高效政府采购信息实行网络公告发布制度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第四章违规处罚第二十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视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规定予以处罚一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二不在指定媒介依法发布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三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四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五提供虚假的招标公告证明材料的或者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六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明显不一致的第二十一条指定媒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指定一违法收取或变相收取招标公告发布费用的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招标公告的三无正当理由延误招标公告发布时间的四名称地址发生变更后没有及时公告并备案的五其他违法行为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招标公告发布活动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处罚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发布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以向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投诉或举报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中央部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工作比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五条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均以本办法为准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财政部20200318颁布
附件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目录政府采购意向公告 (1)资格预审公告 (2)招标公告 (6)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公告 (9)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13)更正公告 (16)终止公告 (18)合同公告 (20)公共服务项目验收结果公告 (22)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23)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6)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公告 (27)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公告 (28)政府采购意向公告(单位名称)年(至)月政府采购意向为便于供应商及时了解政府采购信息,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单位名称)年(至)月采购意向公开如下:本次公开的采购意向是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初步安排,具体采购项目情况以相关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单位名称)年月日资格预审公告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有):项目名称: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预算金额:最高限价(如有):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合同履行期限: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如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对联合体应提出相关资格要求;如属于特定行业项目,供应商应当具备特定行业法定准入要求。
)三、领取资格预审文件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上午至,下午至(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方式:四、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及格式(可详见附件)五、资格预审的审查标准及方法六、拟邀请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数量□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邀请家供应商参加投标。
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1 . 公开招标 公告、 资格预审公告。
招标 公告的内容应 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 地址和联 系方法 , 采购项 目的名称 、 数 量、 简要规 格描述或项 目 基本 概况介 绍 , 采购 项 目预 算金额 , 采 购项 目需要落 实的政 府 采购政 策, 投 标人的资格要求 , 获取招标文件的时 间、 地 点、 方 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投标 截止时 间、 开标时 间及地 点, 采购项 目
市, 下同) 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开。 财政 部指定 的政 府采购 信息发布媒体包括 中国政 府采购网 ( www. c c g p . g o v . c F i ) 、《 中 国财经报》 ( 《 中国政府 采购报》) 、 中国政府采购 杂志 、( ( 中
国财政 杂志》等 。 省 级财政部 门应当将中国政府 采购 网地 方分
5 . 采 购 文件 。
资格预审公告的 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 代理机 构的名
关 于 做 好 政 府 采 购 信 息公开工作 的通知
财库[ 2 0Biblioteka 1 5 1 1 3 5 号 党 中央有关部门, 国务院 各部 委、 各直属机构 , 全 国人大常委会 办公厅, 全 国政协 办公厅, 高法院, 高检 院 , 各民主党派中央 , 有 关人 民团体 , 各省、 自治 区、 直辖 市、 计划单列市财政 厅 ( 局) , 新疆生 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算未列明采购项 目的, 应当根据工作实际对部门预算进行分解 , 按照分 解后的具体采购项 目预 算金额 公开。 对于 部门预算分年
度安排但不宜按年度拆分 的采 购项 目, 应 当公开采 购项 目的采 购年限、 概算总金额和当年安排数 。 4 . 中标 、 成交结果。
招标采购项目信息公示制度
招标采购项目信息公示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招投标过程的管理,增加招投标工作的透明度,接受学校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保证招投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采购经费数额达到限额标准,纳入学校招标管理的采购项目,均应进行信息公示。
第三条学校招标采购项目信息公示遵循公开透明、真实准确、严谨规范、发布及时的原则。
第二章公示的方式和内容第四条招标采购项目信息公示的方式包括招标公告、招标结果公告及其他信息公告。
第五条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采购人名称、招标采购项目名称;(二)招标采购项目编号或招标公告编号;(三)招标采购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四)招标采购方式;(五)投标人资格及要求;(六)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七)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八)委托招标时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及联系方式;(九)招标采购人的联系方式;(十)公告时间。
第六条招标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采购人名称、招标采购项目名称;(二)招标公告编号;(三)招标采购项目的主要内容;(四)采购方式;(五)开标日期;(六)中标人;(七)中标价格及相关优惠;(八)委托招标时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及联系方式;(九)公示期;(十)质疑、投诉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十一)公告时间。
第七条其他信息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二)乌鲁木齐市政府部门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告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四)乌鲁木齐职业大学有关招标和政府采购的管理规定;(五)因违反招投标工作纪律,被列入不良记录的投标人或受托代理机构。
第八条招标采购信息在网上进行公示。
经乌鲁木齐市有关部门审批自行招标采购的项目在招标信息网公示;经乌鲁木齐市有关部门审批须委托招标的项目,同时在政府指定的媒体和招标信息网公示。
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告内容要求内容
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告容要求适用围:政府采购项目一、公开招标公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务部令第87号)第十三条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容:(一)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二)采购项目的名称、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三)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四)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五)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六)公告期限;(七)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八)采购项目联系人和。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务部令第19号)第十条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容:(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二)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三)供应商资格要求;(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六)采购项目联系人和。
二、竞争性磋商公告《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
竞争性磋商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容:(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点和联系方法;(二)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三)采购项目的预算;(四)供应商资格条件;(五)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磋商文件售价;(六)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七)采购项目联系人和。
三、中标、成交公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
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财政部第19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9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信息,是指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的总称。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是指将本办法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公告政府采购信息。
前款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第四条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应当遵循信息发布及时、内容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便于获得查找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但是,下列职责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履行:(一)确定应当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二)指定并监督检查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的媒体。
第六条财政部负责确定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基本范围和内容,指定全国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部门负责确定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范围和内容,可以指定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除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媒体。
第七条政府采购信息应当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地方的政府采购信息可以同时在其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二章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范围与内容第八条除涉及国家秘密、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政府采购信息以外,下列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公告:(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三)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录;(四)招标投标信息,包括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及其更正事项等;(五)财政部门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六)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七)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告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于2000年9月11日印发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旨在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管理,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方便公众和监管部门进行监督。
该通知适用于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及XXX。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旨在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行为,实现政府采购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该办法依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政府采购信息指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状况的资料和数据总称。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指将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在报刊和网络等媒介上公开披露。
第三条财政部负责全国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财政部按照相对集中、受众分布合理的原则,指定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报刊和网络等媒介。
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还可以指定其他报刊和网络等媒介公告信息,但公告的信息内容必须一致。
第五条财政部指定的媒介应当免费刊登和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介原则上免费刊登和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第六条凡提供给指定媒介公开披露的政府采购信息,均应加盖单位公章,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可靠。
第二章信息公告管理第七条以下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一)省级及省级以上XXX、政府或财政部门制定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二)资格预审信息,包括财政部门预审或批准准入政府采购市场的业务代理机构名录和供应商名录;三)政府采购目录;四)公开招标信息;五)中标信息;六)违规通报;七)投诉处理信息;八)上述信息的变更;九)按规定应公告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资格预审信息应当公告以下事项:一)资格预审机关;二)资格预审对象、范围和标准;三)资格预审所需的相关资料;送审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是公开招标的重要信息,必须在招标公告中明确公告。
财政部第19号令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财政部第19号令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9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
部长金人庆二OO四年八月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信息,是指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的总称。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是指将本办法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公告政府采购信息。
前款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第四条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应当遵循信息发布及时、内容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便于获得查找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但是,下列职责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履行:(一)确定应当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二)指定并监督检查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的媒体。
第六条财政部负责确定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基本范围和内容,指定全国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部门负责确定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范围和内容,可以指定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除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媒体。
第七条政府采购信息应当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地方的政府采购信息可以同时在其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二章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范围与内容第八条除涉及国家秘密、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政府采购信息以外,下列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公告:(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三)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录;(四)招标投标信息,包括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及其更正事项等;(五)财政部门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六)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七)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告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颁布单位】财政部【颁布日期】200009【实施日期】200009为了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透明度,便于公众和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根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政府采购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规范并统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发布行为,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信息,是指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状况的资料和数据总称。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是指将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在报刊和网络等有关媒介上公开披露。
第三条财政部负责全国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财政部按照相对集中、受众分布合理的原则,指定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报刊和网络等媒介。
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还可以指定其他报刊和网络等媒介公告信息,但公告的信息内容必须一致。
第五条财政部指定的媒介应当免费刊登和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介原则上免费刊登和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第六条凡提供给指定媒介公开披露的政府采购信息,均应加盖单位公章,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可靠。
第二章信息公告管理第七条以下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一)省级及省级以上人大、政府或财政部门制定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二)资格预审信息,包括财政部门预审或批准准入政府采购市场的业务代理机构名录和供应商名录;(三)政府采购目录;(四)公开招标信息;(五)中标信息;(六)违规通报;(亡)投诉处理信息;(八)上述信息的变更;(九)按规定应公告的其他信息。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告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6.10•【字号】津财采[2014]21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告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采〔2014〕21号)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为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行为,统一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告内容和要求,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9号令),现就规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告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告包括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竞争性谈判公告、询价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告、更正公告、中标(或成交)公告、废标(或终止谈判、询价)公告8类。
单一来源采购公告适用于单一品牌采购,单一供应商采购的不发布采购信息公告。
二、“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为天津市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告发布指定媒体。
政府采购信息由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
三、自2014年7月1日起,我市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告格式应当按照《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告格式文本》(附件1)的规定执行。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信息公告格式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定执行。
政府采购进口机电产品进行国际招标的,信息公告格式按照国际招标的管理规定执行。
四、《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项目文书格式(一)>的通知》(津财采〔2006〕8号)同时废止。
附件: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告格式文本2014年6月10日附件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告格式文本编号01:公开招标公告格式(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招标公告受(采购人名称)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将以公开招标方式,对(采购项目名称)实施政府采购。
现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项目名称和编号1.项目名称:2.项目编号:二、项目内容(项目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预算、主要标的、简要技术要求等,并注明是否接受进口产品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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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告内容要求
适用范围:政府采购项目
一、公开招标公告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务部令第87号)第十三条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二)采购项目的名称、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
(三)采购人的采购需求;
(四)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五)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六)公告期限;
(七)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八)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务部令第19号)
第十条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六)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二、竞争性磋商公告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
竞争性磋商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点和联系方法;
(二)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三)采购项目的预算;
(四)供应商资格条件;
(五)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磋商文件售价;
(六)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
(七)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三、中标、成交公告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
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务部令第19号)
第十二条中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采购项目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
(三)定标日期(注明招标文件编号);
(四)本项目招标公告日期;
(五)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
(六)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七)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第十八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三)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
(四)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
(五)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名单及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九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三)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
(四)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
(五)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四、采购信息更正公告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务部令第19号)
第十三条采购信息更正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及首次公告日期;
(三)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
(四)采购项目联系人和电话。
五、单一来源采购公告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第三十八条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按照本办法第四条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
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
(一)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
(二)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
(三)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四)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五)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六)公示的期限;
(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六、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务部令第19号)
第十一条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四)提交资格申请及证明材料的截止时间及资格审查日期;
(五)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务部令第87号)第十五条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至四项、第六项和第八项内容;
(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
(三)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地点及资格预审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