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闻证据规则的理论和适用

合集下载

传闻证据规则变革评述_兼谈对我国确立传闻证据规则的启示与借鉴_郭志媛

传闻证据规则变革评述_兼谈对我国确立传闻证据规则的启示与借鉴_郭志媛

传闻证据规则变革评述———兼谈对我国确立传闻证据规则的启示与借鉴郭志媛蔡溦**郭志媛,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蔡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庭助理审判员。

【摘要】传闻证据规则作为英美证据法上最古老的证据规则之一,经过几个世纪的演变,已面临着规则体系过于庞杂,规则适用趋于僵化的困境。

为此,进入21世纪以来,各主要英美法系国家均对传闻规则进行了法典化和简化,不仅如此,传闻证据规则的基本理念和原则在各个国家发生了明显分化。

英国的传闻规则日益宽松,其基本原则由排除变成采纳。

而美国则限制了法官对传闻证据可采性的自由裁量权,从自由化向着严格排除规则回归。

澳大利亚的传闻规则体现出一定的折衷性。

传闻证据规则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变革以及变革反映出的不同价值理念启示我们,应当以现代规则为蓝本,确立简明、易行、符合中国国情的传闻证据规则,并以渐进式为思路,逐步确立传闻证据规则及其配套制度。

【关键词】传闻规则;法典化;简化;分化【中图分类号】D915.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1226(2009)02-0240-10Comments on Reforms of Hearsay Rules:Inspirations to the Adoption of Hearsay Rules in China.Guo Zhiyuan,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Beijing 100088;Cai Wei,Higher People ′s Court ofJiangSu Province,210024.【Abstract 】As one of the oldest rules of evidence,hearsay rules have been in the plight of over-complexity and rigidity after centuries of evolvement.For this reason,some Anglo-American countries have codified and sim -plified hearsay rules.Meanwhile,the rationale and basic principles of hearsay rules have differences from country to country.In the U.K.,hearsay rules have become less rigid,changing from rules of exclusion to rules of admis -sion.The U.S.curtailed the discretion of judges on matters of admissibility of hearsay,which indicates a return from liberalization of hearsay rules to rigid rules of exclusion.Australia took a middle path in its hearsay rules re -form.From these reforms and the underlying values,we can learn that China should adopt modern rules of hearsay,making them concise,easy to apply,and fit in the particular situation of China.In addition,we should adopt hearsay rules and relating institutions gradually.【Key words 】Hearsay rules,Codification,Simplification,Differences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法系中一项古老而重要的证据规则,被认为是英美证据法体系的核心与灵魂。

解析传闻证据规则的理论与适用

解析传闻证据规则的理论与适用

传闻证据规则的理论与适用郭山珉[提要]: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最重要的证据规则之一,它原则上要求在审判中排除传闻证据,证人证言须在法庭上接受检验,只有在符合法定的例外情形时才允许采纳庭外陈述。

简言之,即传闻证据一般不具有可采性。

传闻证据规则是排除一种证明手段的规则,不是排除事实的规则。

对于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证人不愿作证、审判中大量使用书面证言的问题,该规则具有可借鉴的意义……我国学者在传闻证据与传来证据的关系上有个逐渐理解认识过程,早期有的学者认为传来证据就是传闻证据,还有的认为传来证据又称传闻证据,是原始证据的对称。

在形式上二者有某些相似之处,但是,实质不同。

一是含义不同,传来证据是大陆法系采用的一个概念,是指原始出处以外的其他来源获得的证据。

而传闻证据是英美法系国家使用的一个概念。

传闻证据是指不是由陈述者在审判或者听证中作证时作出的陈述,在证据上将它提供来证明主张事项的真相。

二是判断标准不同。

传来证据仅以证据是否是从第一来源直接获得的为标准。

而传闻证据强调以法庭审判为中心,凡在法庭审判外提供的证言,均属传闻证据。

三是证据的范围不同。

传来证据不仅包括言词证据,而且包括实物证据。

而传闻证据仅限于言词证据。

四是运用规则不同。

我国对于传来证据没有制定专门的证据规则,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要求尽量收集和使用原始证据,在原始证据难以收集或者遭到破坏时,传来证据经过查证属实,也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而传闻证据是排除规则,即法庭原则上应当排除传闻证据的使用,只在少数例外的情形下,才会被采信。

一、传闻、传闻证据、传闻证据规则的法律语义解析传闻,在日常的语义中是指“辗转流传的消息”(据《高级汉语大词典》),相当于“风闻,谣传,道听途说”(据《现代英汉词典》)。

作为法律用语的传闻一词来源于英国判例法。

“传闻”一词是作为证据来源意义上讲的,一旦作为证明方式提出,即为“传闻证据”。

当然,这里的“证据”并非在“查证属实的事实”的意义上使用,而是作为“证明材料”或“证明的根据”来理解。

传闻证据规则的基本内容

传闻证据规则的基本内容

传闻证据规则的基本内容总体来说,传闻证据规则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原则性规定:传闻证据规则的核心原则是排除传闻证据的使用。

这是基于关于传闻证据不可靠和不可靠的普遍认识,以及确保公正和减少偏见的需要。

2.定义和范围:传闻证据规则对传闻的定义和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

传闻指的是在法庭上提出的非直接证据,即来自于他人的陈述、传闻或第二手信息。

通常这些证据无法真实的被证实或反驳。

3.例外规定:尽管传闻证据通常不被接受,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根据一些例外规定,传闻证据可以被允许使用。

典型的例外情况包括自陈、事先陈述、对述职或对调查结果的陈述、业务记录、即时陈述、共同行动、前瞻性陈述等。

4.可信性评估:即使传闻证据符合例外规则,仍然需要进行可信性评估。

法官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确定传闻证据的可靠性和可信度,例如陈述人的可信度、陈述与其他证据的一致性、陈述的时间和地点、陈述的目的等等。

5.证据鉴定:如果有关于传闻证据的争议,法官可以要求证人提供进一步的证据来证明其可靠性和真实性。

这可能包括出庭作证、提供书面证据或提供其他相关的证据。

6.对抗性交叉询问:如果对方一方认为传闻证据不可靠或存在虚假陈述,他们有权对陈述人进行对抗性交叉询问。

这样的质询可以揭示传闻证据的潜在缺陷和不可靠性。

总体而言,传闻证据规则的基本内容是限制传闻证据的使用和引用,以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和正义。

这些规则定义了何种证据被认为是传闻,并提供了一些例外情况,其中传闻证据可以被接受。

同时,法官需要进行可信性评估,并允许对陈述人进行对抗性交叉询问。

通过遵守这些规则,司法程序可以更好地评估和利用证据,确保公正与公平。

刑事诉讼中传闻证据规则

刑事诉讼中传闻证据规则

刑事诉讼中传闻证据规则⼀、传闻证据的定义和定位传闻证据在我国《刑诉法》规的证据种类中,不⾪属于哪⼀个种类,《刑诉法》规定证据种类有七类,1、物证、书证;2、证⼈证⾔;3、被害⼈陈述;4、犯罪嫌疑⼈、被告⼈供述和辨解;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这七个种类都有可能含有传闻证据,⽐如当庭出⽰的书证,并⾮由警检⼈员直接从犯罪嫌疑⼈⾝上或是作案现场获取,⽽是由与案件⽆任何关联⼈不经意得到,交给司法机关;⽐如证⼈证⾔,他在庭上陈述是听某某⼈说的某事实,从⽽证明某某事实存在;⽐如被害⼈陈述,他陈述某某告诉他,他是怎么样被加害⼈加害的等等。

这就是说,传闻证据不是⼀个种类,传闻证据在案件的证明活动中,是依附于证据种类来归类的,当证据为书证时,如果是传闻证据,这个传闻证据就是书证,当证据为证⼈证⾔时,如果是传闻证据,这个传闻证据就是证⼈证⾔。

从证据效⼒⾓度来讲,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独⽴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凡是直接证明犯罪事实是否存在,以及犯罪嫌疑⼈、被告⼈是否有罪的证据就叫直接证据。

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独⽴地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只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某种情况的证据。

间接证据必须与案内的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构成⼀个证据体系,才能共同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对案件的主要事实作出肯定或是否定的结论。

传闻证据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构成证据的核⼼不是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另⼀种事实,⽽在于“传闻”,即并⾮陈述⼈直接感受⽽是他⼈的相关信息被陈述⼈借以⽤来证明其陈述事实的真实与否的转述或转达。

“传闻”本⾝就具有惑然性,从⽽决定了当作证据使⽤时有不稳定性。

因此,传闻证据就没有直证明案件事实的作⽤,如果当作证据来使⽤和采信,应属于间接证据。

进⽽⾔之,传闻证据属“道听途说”的渠道得来的⼀种相关联的案情信息,道听途说的渠道传来的信息,作为案件的线索来⽤,引导破案或更深⼊地探索直接证据能起到积极作⽤,但作为庭审证据,在庭上开展证明活动,显然是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即使能证明案件事实,也必须有其他证据应证,再⽤相关证据来证明传闻证据的效⼒,所以,传闻证据属于间接证据,并且是“弱⽰”的间接证据。

论美国传闻证据规则

论美国传闻证据规则

论美国传闻证据规则作者:谷佳杰,龙金鹏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1年第20期摘要:美国传闻证据规则是美国证据法的基石之一。

由于受到的挑战越来越大,美国传闻证据规则出现了新的发展趋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扩大,同时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程序保障措施。

我国在借鉴美国传闻证据规则时,应当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审慎地进行考察。

关键词:传闻;传闻证据规则;例外规定中图分类号:DF7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0-0189-02一、美国传闻证据规则简介(一)传闻与传闻证据的界定1.传闻,其作为法律术语译为Hearsay,来源于英国的判例法。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801条(c)项规定:“‘传闻’是指不是由陈述者在审判或听证中作证时作出的陈述,在证据上将它提供来证明主张事项的真相。

”[1]由此观之,传闻是泛指法庭之外的一切陈述。

2.“传闻”一词作为证据来源意义上讲,一旦作为证明方式提出,即为“传闻证据”。

对传闻证据的定义,各国学者莫衷一是。

多数学者认为有广狭之分。

我国台湾学者认为,狭义上的传闻证据专指言词证据,广义上则包括了书面陈述,而通常意义上,传闻证据包括了言词证据和书面陈述,即取广义。

美国证据法学家华尔兹教授给出的有关传闻证据的定义是:“在审判或询问时作证的证人以外的人所表达或作出的,被作为证据提出以证实其所包含的事实是否是真实的,一种口头或是书面的意思表示或有意无意地带有某种意思表示的非语言行为。

”[2]美国联邦证据法采纳了这一意义上的定义,在《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801条(a)项中解释:“一项”陈述是指:(1)口头或书面的主张;或(2)个人非言词的行为,行为人意图以此表达一个主张[1]288。

(二)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及其例外规定1.传闻证据规则又被称为反传闻规则,是指除非属于认可的例外情况,在诉讼程序中,提供口头证据以外的人所作的陈述且提出的目的是为了证明其所述事实的真实性,那么该陈述应当予以排除[4]。

传闻证据规则的理论与适用

传闻证据规则的理论与适用

传闻证据规则的理论与适用传闻证据规则(hearsay rule)是指在司法程序中,不能使用非直接证据来证明事物的真实性。

该规则原则上是为了保护被告人的权益,确保只有直接相关的证据才能用于定罪。

然而,在实际应用中,传闻证据规则也引发了一系列的争议和困惑。

传闻证据规则的理论基础可以追溯到英国普通法的发展过程,旨在防止不可靠、不可核实的非直接证据被用来定罪。

根据该规则,证人只能提供他们直接见证或者听到的证据,而不得以第三方的口述作为证据,除非符合一些例外情况。

这些例外情况包括紧急状态下的陈述、业务记录和过去的判断陈述。

这些例外通常被认为是可靠和可信的。

然而,传闻证据规则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首先,有时候传闻证据可能是唯一能够获得的证据,特别是在一些与犯罪有关的情况下。

此时,如果传闻证据被完全排除,可能导致无法追究真相和保护公共安全。

其次,对于一些特殊群体,如儿童和心理上受到伤害的人,传闻证据的使用可能更难以确定。

这些人通常难以出庭作证,因此,若过于严格地遵守传闻证据规则,可能导致对他们无法获得公正的司法待遇。

然而,修改传闻证据规则也面临一些风险和困难。

一方面,如果放松了传闻证据规则,可能导致被告人受到冤假错案的风险增加。

另一方面,在允许一些特定传闻证据的情况下,可能会导致争议和争执,给审判过程带来更多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综上所述,传闻证据规则作为司法体系中的一项基本原则,确保了直接相关证据的可靠性和可信度。

然而,该规则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对于现代社会中不断拓宽的信息渠道,是否需要适当修改传闻证据规则以适应变化,是一个需要认真思考和仔细权衡的问题。

无论是否修改,保护被告人的权益和追求正义的目标应永远在权衡之中。

传闻证据规则在我国的适用

传闻证据规则在我国的适用

传闻证据规则在我国的适用
近几年,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继续改革完善,传闻证据规则在我国法律实践中也受到重视。

因此,本文旨在探究传闻证据规则在我国法律实践中的适用情况和实际应用现状。

二、传闻证据规则介绍
传闻证据规则是一种被广泛应用的法律证据规则,它主要是为了约束法定代表人的行为,确保法律的执行和实施。

传闻证据规则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可诉讼的传闻证据规则,如《民法典》中的传闻证据规则;另一类是不可诉讼的传闻证据规则,如《仲裁法》中的传闻证据规则。

三、传闻证据规则在我国的适用
(1)可诉讼的传闻证据规则
可诉讼的传闻证据规则,主要指的是《民法典》中所规定的传闻证据规则,其中规定:“当事人出具的证明书,可以作为据以证明一般事实的依据。

”但受到《证据法》以及《民事诉讼法》的限制,受到严格的限制。

(2)不可诉讼的传闻证据规则
不可诉讼的传闻证据规则,主要指的是《仲裁法》中规定:“由仲裁机构认定的一般事实,具有法律效力”,仲裁庭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传闻,作为证明一般事实的证据,进行调查和审理。

第二章结论
根据上述分析,可以得出结论:传闻证据规则在我国法律实践中
的适用范围和程序有所不同,受到《证据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的限制。

总而言之,传闻证据规则在我国的适用范围较为有限,但在仲裁实践中,传闻证据规则可以得到充分发挥,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传闻证据规则的理论与适用(一)

传闻证据规则的理论与适用(一)

传闻证据规则的理论与适用(一)一、传闻证据规则的理论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的一项古老、重要的基本规则,起源于英国,与陪审团制度一起被认为是英国证据法最重要的特征。

它产生的前提是陪审团制度的发展(由原来的陪审团成员既控告犯罪又证明犯罪事实,发展为证人和陪审团成员严格区分),确立的基础是诉讼职能的划分(调查职能和审判职能的分离)。

经过数百年的发展,从先是禁止使用口头的传闻证据,继之以禁止使用书面证言,到大约1675年,反对传闻证据的规则逐渐定型。

1700年,英国法院确立明确的传闻证据规则:如果证人能够亲自出庭作证的话,庭外陈述即使经过宣誓也不得使用。

1]直至今天,传闻证据规则发展为包括“传闻证据不可采”的一般规定和“传闻的例外”两方面的内容。

(一)一般规定传闻证据规则又称传闻规则、反传闻规则、传闻法则、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最重要的排除法则之一,是指在诉讼程序中,除法律认可的例外情况之外,法庭原则上会排除将传闻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基础的一种证据规则。

换言之,不论是以口头、书面或其他表达方式作出的任何庭外陈述,如果是为了证明其所述事实的真实性,除非属于法律所认可的例外情况,否则根据传闻证据规则是不能够被采纳的。

简言之,即除法律规定情况外,传闻证据不具有可采性。

排除传闻证据的理由,首先是基于对这类证据价值的担忧,2]并非因为它不相关而是因为它不可靠和不可信。

在英美法中,证人作证必须具备三个要件,即证人宣誓、亲自出庭作证、接受交叉询问。

而传闻证据未经宣誓和正式确认,且未给予对方反询问的机会,而反询问是对抗制诉讼的真谛。

因此,如果采用传闻证据,一方面对抗制诉讼势必在一定程度上流于形式,另一方面证言的真实性无法保证,可信程度得不到检验。

其次,传闻证据本身存在固有缺陷,具有伪造的可能性或误传的危险性。

再次,为了防止陪审员听信传闻证据而作出错误的裁判3]传闻证据与陪审团审理的方式密切相关。

由于陪审员并非法律专家,不具有良好的法律素养,不可能象训练有素的法官那样正确判断如何衡量未经交叉询问检验其可靠性的证人的陈述,因此将其排除对于确保定罪的准确性以及防止对无辜者定罪来说是必要的。

传闻证据规则的基本内容

传闻证据规则的基本内容

传闻证据规则的基本内容传闻证据规则,又称传闻法则、传闻规则、传闻证据排除规则。

它是指证人所陈述的非亲身经历的事实,以及证人未出庭作证时向法庭提出的文件中的主张。

如果在法庭上,证人转述另一个知情者或者目击者的话语作为证词,就是传闻证据,可见证人自己在事情发生时并不在场或者不是目击者,那么什么是传闻证据规则,▲传闻证据规则的基本内容是什么?为你解答。

▲一、传闻证据规则的定义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最重要的证据规则之一,它原则上要求在审判中排除传闻证据,证人证言须在法庭上接受检验,只有在符合法定的例外情形时才允许采纳庭外陈述。

对于中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证人不愿作证、审判中大量使用书面证言的问题,该规则具有可资借鉴的意义。

在中国的刑事诉讼中,为保障程序的公正性和诉讼的对抗性,必须根据实际情况确立合理的传闻证据规则,并规定适当的例外。

▲二、传闻证据规则的基本内容传闻证据规则又称反传闻规则,是指在审判中一般不能采纳传闻证据,已经在法庭上提出的,不得交陪审团作为评议的依据。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802条规定:“传闻证据,除本法或联邦最高法院依法定授权制定的其它规则或国会立法另有规定外,不予采纳”。

澳大利亚《1995年证据法典》第59条规定:“不得采纳他人先前陈述的证据,以证明该人陈述所宣称的事实”。

有学者认为,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法系独有的规定,大陆法系从来无类似的规定。

这种观点若在早期来说是正确的,传闻证据规则确实为英美法系所创,在同时期的大陆法系并无传闻规则,一切传闻证据都可以作为在法庭上提出,是否采纳由法官自由心证决定。

大陆法系也有传闻规则,“传闻规则是指在大陆法的证据法原则上不排除传闻证据,只要能证实其来源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即可。

”这纯粹是一种曲解。

但是,传闻规则对大陆法系的影响却不可否认。

赫尔曼教授曾指出,在德国刑事诉讼中,有三项原则与传闻证据在诉讼中的使用相关,即听取陈述原则、口证原则和直接原则。

随着书面审理制度在大陆法系的废止,直接言词原则在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得以确立,根据该原则,直接感知案件事实的人必须出庭作证,这与传闻证据规则可谓是“殊途同归”。

第10章 传闻证据规则

第10章 传闻证据规则
第十章 传闻证据规则 一、传闻证据(hearsay)的概念 传闻证据(hearsay) 二、传闻证据规则 三、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 四、传闻证据规则与我国证据法
一、传闻证据(hearsay)的概念 传闻证据(hearsay) (一)传闻证据的概念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801条:传闻证据,是指不是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 801条:传闻证据,是指不是 由陈述者在审判或听证中作证时作出的陈述,将它作为 证据提供用来证明主张事项的真相。 传闻证据:在审判或讯问时作证的证人以外的人所表达 或作出的,被作为证据提出以证实其包含的事实是真实 的,一种口头或书面的意思表示或有意无意地带有某种 意思表示的非语言行为。(乔恩· 意思表示的非语言行为。(乔恩·华尔兹) (二)传闻证据的表现形式 1.口头陈述 2.书面材料 3.非语言行为 (1)陈述性行为,如耸肩、点头、手势等 (2)非陈述性行为,如船长检查船只,然后起航。
第32条 (传闻排除的自由裁量权) 32条 传闻排除的自由裁量权) 审判人员在综合考虑下列全部因素后,可予以采 纳: (一)该传闻是关于案件重要事实的证据; (二)该传闻是证据提出者通过合理努力所能获 得的最有证明力的证据; (三)如果排除该传闻,将对案件的公正判决产 生严重的影响。
三、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 1.无条件的例外:即使在直接感知案件事实的人可以 出庭作证的情况下,传闻证据也可以采纳。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803条: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 803条: (1)陈述者当场表达的感觉印象; (2)在极度兴奋状况下所作的陈述; (3)陈述者关于当时存在的心理状态、感情、知觉或 身体状态的陈述; (4)出于医疗诊断或治疗目的的陈述; (5)被记录的回忆; (6)关于日常行为、活动的记录; (7)在第6项规定的记录中缺乏记载; )在第6 (8)公共记录或者报告; (9)重要统计资料; (10)缺乏公共记录或者没有记载; 10)缺乏公共记录或者事实的人不 能出庭作证时,方得采纳传闻证据。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804条: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 804条: (1)先前证词; (2)临终陈述; (3)对己不利的陈述; (4)关于个人或家史的陈述; (5)其他例外。

传闻证据规则的理由与功能有哪些

传闻证据规则的理由与功能有哪些

传闻证据规则的理由与功能有哪些首先,传闻证据规则的存在是为了维护公平正义。

在司法进程中,证据是判断案件真伪的重要依据。

然而,传闻作为一种间接的证据形式,存在着真实性难以被确定的问题。

为了避免基于无法验证的传闻而做出错误的判断,传闻证据被限制或排除,以确保司法决策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其次,传闻证据规则的存在有助于维护法庭效率。

在法庭上,时间是宝贵的资源。

如果容许传闻证据出现,可能会导致大量可能无效或虚假的信息被提出,从而浪费时间和精力。

传闻证据规则的约束可以减少无效信息的干扰,使法庭能够更高效地进行审判。

第三,传闻证据规则的存在可以减少误导和混淆案件的可能性。

传闻是一种口耳相传的消息,往往经过多次传递和变形,容易受到人们的主观意识的影响。

如果允许传闻作为证据被接受,可能会引入不准确的信息并产生误导性的效果,导致案件的真相被掩盖或混淆。

传闻证据规则的存在可以帮助法庭从容易引起误导的证据中筛选出真实可信的信息,确保司法决策的准确性。

第四,传闻证据规则的存在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传闻作为一种非直接证据形式,常常无法提供足够的背书和可信度。

如果允许传闻证据被接受并对案件产生重要影响,可能会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

传闻证据规则的限制可以防止将不准确或不可靠的传闻用作决策的依据,保护当事人的公平权益。

最后,传闻证据规则的存在可以促进独立和客观的司法决策。

法官在审判中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判断,避免受到不实的传闻和主观推测的干扰。

限制传闻证据的使用有助于确保法官能够在客观、中立的基础上进行判断,维护司法独立性和公信力。

总之,传闻证据规则的存在有多重理由与功能。

它能够维护公平正义、提高法庭效率、减少误导和混淆、保护当事人权益,同时有助于促进独立和客观的司法决策。

通过限制或排除传闻证据的使用,法庭能够更好地审理案件,确保司法决策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传闻证据规则的理论和适用

传闻证据规则的理论和适用

传闻证据规则的理论和适用传闻证据规则是指在法律上,关于传闻(即从第三方或其他渠道获取的间接消息)证据的使用和适用的一系列法律原则和规则。

传闻证据规则旨在保护证据的可靠性和公正性,以确保法庭能够获得真实、可信的证据来支持审判过程。

1.不可靠性原则:传闻通常被认为是不可靠的,因为它们可能包含误导性或不准确的信息。

因此,在法庭上,传闻通常被视为不可靠的证据,需要更多的证明来支持。

2.被动证明原则:传闻证据通常是由证人主动提供的,而不是在法庭上以被动方式出现。

被动证明是指证据以法院可接受的方式呈现,例如,通过证人作证或以书面形式呈现。

因此,传闻证据可能需要通过其他途径转化为被动证明才能在审判中使用。

3.直接证据原则:法庭倾向于接受直接证据而不是传闻,因为直接证据更容易评估和核实。

直接证据是指直接观察到的事实或事件,可以直接与案件相关联。

相比之下,传闻是通过第三方或其他渠道传递的间接消息,可能存在误解或失真的风险。

4.公正听证原则:法庭应该确保听证程序公正、公正和透明。

传闻证据可能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明来支持审判过程,并可能引起争议和误导。

因此,法庭通常限制或排除传闻证据的使用,以确保公正的听证。

适用于传闻证据规则的具体方案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无权抗辩原则:传闻证据通常无法提供对方进行抗辩的机会。

因此,法庭通常不接受传闻证据作为证明人有罪或者做出其他司法判断的依据。

2.间接证明原则:传闻证据通常是间接的证据,因为它是通过第三方或其他渠道传递的消息。

法院通常要求通过其他证据来支持或证实传闻的真实性。

3.可靠性要求原则:传闻证据通常需要具备一定的可靠性才能被接受。

法庭可能要求证据的提供者出庭作证,或提供相关的书面证明,以确保证据的可靠性。

4.判断权原则:传闻证据的使用与法官的判断密切相关。

法官有权决定传闻证据的可接受性和适用性,根据各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的要求。

总之,传闻证据规则是为了保护证据可靠性和公正性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原则和规则。

浅谈传闻证据规则在刑事诉讼中的确立

浅谈传闻证据规则在刑事诉讼中的确立
(二)新《刑诉法》及司法解释的改进与不足
新《刑诉法》于2012年颁布,对之前有争议的证据认定、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进行了整合和确认,对我国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范。
传闻证据规则前提。《刑诉法》第59条第一次从正面规定了证人证言应当经过当庭质证,该条款是对《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4条的进一步细化,强调证人证人证言必须经法庭质证,为传闻证据规则的确立提供基础和前提。但是该条并没有解决第4条的弊端,即没有明确规定未经当庭质证的证人证言该如何处理,也就是说,对某些传闻证据,即使未经当庭质证,法庭也可以“结合其他证据”后予以采纳,这实际上为从根本上排除传闻证据设置了障碍。
(一)有关传闻证据与传闻证据规则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801条c项对“传闻”有一个经典定义,即“由陈述人在审判或听证程序以外作出的、作为证据证明主张事实真实性的陈述。”从字义来看,“传”为传来,“闻”为见闻。“传闻”即为非证人在法庭上作出的或者证人在法庭外作出的陈述。传闻有多种形式,包括口头、书面、行为等。通说认为,某项证据是否为传闻证据需要具备以下几个要件:一是原陈述的内容与某案件事实相关;二是原陈述需在法庭外作出;三是传闻证据系由原陈述人以外的人在庭上提出;四是该传闻证据意在证明证明原陈述人的陈述为真。
(二)传闻证据规则与直接言词原则
由于大陆法系国家不适用陪审团制度,因而并没有对传闻证据规则的明确规定。但是,直接言词原则作为大陆法系国家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与传闻证据规则殊途同归。直接言词原则包括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它一方面规定法官必须直接参加审判活动,听取两造辩论,另一方面规定只有通过言词方式获得的陈述或材料,才可以作为最终判决的依据。这一原则性的要求使法官必须亲自参加庭审,所有证据都必须当庭出示并以口头的方式展现,它避免了间接审理和书面审理带来的弊端。

传闻证据法律规定(3篇)

传闻证据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传闻证据,又称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经过转述、复制、复制件等中间环节的证据。

在司法实践中,传闻证据的运用非常广泛,但其真实性和可靠性常常受到质疑。

为了确保司法公正,各国法律都对传闻证据的运用进行了严格的规范。

本文将围绕传闻证据的法律规定展开论述。

二、传闻证据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传闻证据,是指通过他人转述、复制、复制件等中间环节获取的证据。

它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经过一定程度的加工、处理。

在诉讼过程中,传闻证据可以作为辅助证据使用,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2. 特征(1)间接性:传闻证据并非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通过中间环节获取。

(2)依赖性:传闻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依赖于证人、物证等原始证据。

(3)易受影响性:传闻证据容易受到时间、空间、心理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其真实性和可靠性降低。

三、传闻证据的法律规定1. 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传闻证据的运用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以下情形之一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1)伪造、变造、篡改的证据;(2)非法收集的证据;(3)与案件无关的证据;(4)无法查证属实或者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

此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传闻证据的运用也进行了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以下情形之一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1)伪造、变造的证据;(2)非法收集的证据;(3)与案件无关的证据;(4)无法查证属实或者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

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之比较刍议传闻证据规则与直接言词原则

之比较刍议传闻证据规则与直接言词原则

之比较刍议传闻证据规则与直接言词原则传闻证据规则与直接、言词原则是两种不同的证据规则,它们在法律
上有不同的应用和适用范围。

下面对这两种规则进行比较和讨论。

首先,传闻证据规则是指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对于涉及传闻的证据的
处理原则。

根据传闻证据规则,一般情况下,法庭不接受传闻作为直接证据,因为它们缺乏可靠性和可证明性。

传闻证据必须经过较严格的权衡和
审查,以确认其真实性和可信度。

这是因为传闻可以容易受到误导、扭曲、失真等因素的影响,可能不够可靠和准确。

因此,传闻通常被视为间接证据,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能被接受。

相反,直接、言词原则是指在一些特定情况下,法庭可以接受直接证
词或者口头陈述作为证据。

根据这个原则,目击者或者当事人直接陈述的
事实可以被视为直接证据,并且在法庭审理中具有一定的可信度和效力。

这种证据通常是通过口头陈述、书面陈述、证词或者录音录像等方式呈现
给法庭的。

总的来说,传闻证据规则更加注重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需要进行
更多的验证和辨别。

而直接、言词原则更加注重证据的直接性和可靠性,
尤其是目击者或当事人的陈述。

两种规则在法律中的应用和适用范围有所
不同,具体依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来确定。

论我国传闻证据规则的构建

论我国传闻证据规则的构建

论我国传闻证据规则的构建我国传闻证据规则是由法律、司法实践和学术界的研究成果相结合构建而成的。

这一规则的制定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不实传闻造成的不必要损失和伤害。

下面将通过三个案例阐述我国传闻证据规则的构建及其应用。

首先,2013年蹊跷交通事故案。

在这起案件中,A某酒后驾车撞上路边护栏后逃逸。

传闻说A某的朋友B某协助其逃逸,警方于是将B某作为共同犯罪嫌疑人带走审查。

但在调查中发现,传闻并未得到证实,B某没有参与此事。

这个案例反映了我国传闻证据规则的第一条基本原则:传闻不能成为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和核实后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其次,2016年职业选手禁赛风波。

这起事件由于传闻而引起公众关注。

据传闻,该选手服用禁药,在比赛中取得显著的胜利。

然而根据相关的负责机构对该选手尿样的检测结果,证明其实未使用禁药。

这个案例说明了我国传闻证据规则的第二个基本原则:证据必须经过权威机构的认定和检验,才能成为确凿证据。

最后,2019年名人诽谤案。

在此案中,一名知名明星因在微博上发布涉及名誉侵害的言论,被另一名名人起诉。

该明星虽然辩称该言论仅仅是传闻,但在法庭上,另一名名人出示证据证明该言论造成的实际损失。

这个案例说明了我国传闻证据规则的第三个基本原则:传闻虽不能成为证据,但可以为警察、检察官、法官等提供研判刑事或民事案件的参考信息。

综上所述,我国传闻证据规则的构建源于对法律和社会的深刻认识。

这一规则的制定和应用不仅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还有助于维护社会公正和稳定。

同时,我们应该也清楚,这一规则的有效实施需要依赖于司法实践和学术界的不断研究与完善。

除了这三个案例,我国传闻证据规则还可以从其他多个方面进行阐释和应用。

例如,在知识产权领域中,如何正确处理涉及侵权的传闻,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任务。

在这种情况下,按照我国传闻证据规则,必须进行具体的查证和核实,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此外,在网络时代,传闻证据规则的适用也面临着更多的挑战。

论“准”传闻证据规则及在有组织犯罪案件中之应用

论“准”传闻证据规则及在有组织犯罪案件中之应用

论“准”传闻证据规则及在有组织犯罪案件中之应用提要| “准”传闻证据规则基于有组织犯罪之时空广域性、行业纵深性、强隐蔽性和反侦查性等特点难以收集实物证据,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踞于重要地位之特殊性,采取“法官优位”之方式,在保证证言客观真实的条件下,实行有组织犯罪案件中证言的有限度排除,从而扭转有组织犯罪案件书面证言之困局。

关键词| “准”传闻证据证人证言有组织犯罪中图分类号 | D920.0作者信息|蒋和平(1973-),男,重庆奉节人,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生,西南政法大学诉讼与司法制度研究中心研究人员,401120。

“传闻证据“(hearsayevidence)具有三层意思,一是传闻证据具有口头、书面或意图表示某主张的行为等三种形式;二是传闻证据是在法庭上提出法庭外的人作出的意思表示;三是提出传闻证据之目的是为了证明其内容为真。

其形成涉及两个主体——原陈述人和证人,两个环节——原陈述人在庭外对事实的感知和陈述以及法庭上的证人对前者陈述的转述。

传闻证据因为经过了中间环节,裁判人员对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产生“合理怀疑”,其客观性难以得到完全验证,因而成为庭审中将其进行排除的主要动因。

即为“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简称“传闻证据规则”。

一、传闻证据规则之一般性考察传闻证据规则的诉讼价值在于确保案件事实真实性,保障当事人的对质权以及宪法性权利等等,其产生与英美国家实行对抗制诉讼模式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就连对诉讼模式进行改造,不断向对抗制靠拢的日本也对传闻证据规则相当“青睐”。

1680年以后,英国正式确立了最早的传闻证据规则。

同属于英美法系的美国早就注意到传闻证据问题,《美国联邦证据规则》规定:“传闻证据,除本证据规则或其他联邦最高法院根据立法授权或国会立法所确认的规则另有规定外,不得采纳。

”日本《刑事诉讼法》规定“禁止使用传闻证据的规则。

”欧陆国家虽没有明确“传闻证据规则”,但采用了“直接言词原则”对传闻证据进行规制。

证据系列25:传闻证据排除规则

证据系列25:传闻证据排除规则

证据系列25:传闻证据排除规则作者:赵学武(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来源:法律知识的搬运工传闻证据排除规则一、定义根据《美国联邦证据规则》801c的规定,传闻是指这样的陈述:该陈述并非陈述人在当前审判作证时作出的,并且当事人将其作为证据提出,用以证明陈述所主张事项的真实性。

简单地说,陈述人在庭外所作的陈述,是传闻。

排除传闻的依据是陈述人不出庭,无法对其诚实性进行交叉询问,采纳传闻将剥夺对方当事人就该陈述对陈述者进行交叉询问的机会。

传闻对应我国证人、被害人的庭外陈述,特别是庭前公安机关收集的证人的证言笔录、被害人的陈述笔录。

在我国,证人、被害人庭前笔录的证据能力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如果赋予证人、被害人庭前笔录以完全的证据能力,那么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目的将难以实现。

我认为,我国的传闻排除有两种情况:一是行政机关收集的言词证据,二是公安机关收集的言词证据。

二、行政机关收集的言词证据适用无条件的传闻排除规则1.依据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根据反向解释,行政机关收集的言词证据没有证据能力。

2.例外立法,没有规定例外,《诉讼规则》规定了例外: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对于有关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涉案人员供述或者相关人员的证言、陈述,应当重新收集;确有证据证实涉案人员或者相关人员因路途遥远、死亡、失踪或者丧失作证能力,无法重新收集,但供述、证言或者陈述的来源、收集程序合法,并有其他证据相印证,经人民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三、证人证言适用有条件的传闻排除规则最高法《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的意见》第29条,《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第48条,“证人没有出庭作证,其庭前证言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本规则适用的前提是证人出庭作证的条件。

传闻证据规则

传闻证据规则

3、传闻证据规则是保证证人出庭制度的有
效措施。允许使用传闻证据的最大隐患是 证人出庭制度将受到威胁。如果间接了解 案件的人可以代替直接了解案件的人出庭 作证,那么有些证人就能以此来逃避作证 的责任。对庭审来讲,则增加了法官认定 事实的难度。证人常常会因为害怕受到打 击报复或承担伪证罪而不愿意出庭作证。 而传闻证据的陈述人所要面临的这类危险 要小的多。因此传闻证据排除规则能够迫 使真正了解案情的人出庭作证,给予种辩 双方充分质证的机会。
4、传闻证据规则有利于法官作出正确的判 断。传闻证据规则产生之初的目的之一是 为了有效保护缺乏法律知识的陪审团,避 免他们对有缺陷的传闻证据关注太多。因 此,在诉讼中原则上禁止将传闻证据作为 正常的证据来加以使用,只有在例外的情 况下,即当不致于对陪审团产生误导作用 的传闻证据,才有可能在一定条件下被作 为证据加以使用。而且传闻证据规则可以 防止当事人提出大量的非直接证据,以干 扰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二、不能亲自陈述的例外 (1)陈述者被法庭己存在免除证明关于该陈述者所作陈述内容 的特权为由裁定免除作证; (2)陈述者坚持拒绝对自己所作陈述的内容作证,尽管法庭命 令这样做; (3)陈述者声称对自己所作陈述的内容记不清了; (4)陈述者由于死亡,或正患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或身体虚 弱不能出庭或不能作证; (5)陈述者未出席听证,提供有关陈述的人不能通过传票或其 他合理手段使陈述者出庭(或者根据本条规定的传闻证据规 则的例外中的临终陈述、对己不利的陈述或关于个人或家史 的陈述等项规定在陈述者出庭或作证时适用传闻证据例外的 情况)
传来证据与传闻证据的区别
第一,划分标准不同。传来证据是以证据的 来源作为划分标准的,凡不是直接来源于案 件事实的证据就属于传来证据;而传闻证据 是以是否在法庭上提出,是否经过宣誓具结 和交叉询问等为划分标准,二者是从不同角 度对证据所做的划分。 第二,二者的外延和内涵不同。知道案件情 况的证人在法庭外所做的证人证言笔录,书 面证言甚至非语言的行为等,都属于传闻证 据,但不一定属于我国的证据法中的传来证 据。

传闻证据规则研究

传闻证据规则研究

传闻证据规则研究摘要:本文在对传闻证据规则的基础概念、适用基础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在两大法系诉讼模式相互借鉴的今天,对传闻证据规则的重新认识,最终分析我国对传闻证据规则应该采取一个什么样的态度,使我国的诉讼制度得到更进一步的完善。

关键词:传闻证据传闻证据规则一、传闻证据的概念传闻证据是英美证据法上的传统概念之一。

在英美证据法上,传闻证据首先必须是一项陈述。

如果不属于陈述,则不可能属于传闻证据,相应地,也就不受传闻规则的调整。

在普通法上,陈述是一个十分宽泛的概念,包括意思表达的所有方式。

”在最为广义的普通法(与成文法不同的判例法)中,传闻证据的定义是:在审判或讯问时作证以外的人所表达或作出的,被作为证据提出以证实其所包括的事实是否真实的,一种口头或书面的意思表示或有意无意地带有某种意思表示的非语言行为。

但是,在现代法中,多数国家和法域开始将”陈述”限定在较为狭窄的范围之内。

例如,《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801条规定:”一项陈述是指:(1)口头或书面的主张,或(2)个人非言词的行为,行为人意图以此来表示一个主张。

”即无意识行为已经不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陈述”。

二、传闻证据规则及其理论根据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最重要的排除法则之一。

所谓传闻证据规则,简言之,即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传闻证据不得采纳。

排除传闻证据的内在根据在于传闻证据的自身缺陷,陪审团制度的存在只不过使这种缺陷更容易为人们所注意。

传闻证据与传闻证据规则是不同的概念,前者是证据法上的概念,而后者则意味着对于传闻证据的排除,在英美法系国家之所以要对传闻证据予以排除是因为他们认为一个案件如果依据传闻证据而形成证据链条对于被告或者说对于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来说是要冒十分巨大的风险的,对于以人身自由和生命为惩罚措施的刑罚来说证据的重要性毋庸置疑,而传闻证据还原案件事实的证明力较弱。

换句话说,传闻证据很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采纳这样的证据形式无异于刑讯逼供,无异于对人权的蔑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传闻证据规则的理论和适用我国学者在传闻证据与传来证据的关系上有个逐渐理解认识过程,早期有的学者认为传来证据就是传闻证据,还有的认为传来证据又称传闻证据,是原始证据的对称。

在形式上二者有某些相似之处,但是,实质不同。

一是含义不同,传来证据是大陆法系采用的一个概念,是指原始出处以外的其他来源获得的证据。

而传闻证据是英美法系国家使用的一个概念。

传闻证据是指不是由陈述者在审判或者听证中作证时作出的陈述,在证据上将它提供来证明主张事项的真相。

二是判断标准不同。

传来证据仅以证据是否是从第一来源直接获得的为标准。

而传闻证据强调以法庭审判为中心,凡在法庭审判外提供的证言,均属传闻证据。

三是证据的范围不同。

传来证据不仅包括言词证据,而且包括实物证据。

而传闻证据仅限于言词证据。

四是运用规则不同。

我国对于传来证据没有制定专门的证据规则,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要求尽量收集和使用原始证据,在原始证据难以收集或者遭到破坏时 ,传来证据经过查证属实,也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而传闻证据是排除规则,即法庭原则上应当排除传闻证据的使用,只在少数例外的情形下,才会被采信。

一、传闻、传闻证据、传闻证据规则的法律语义解析传闻,在日常的语义中是指“辗转流传的消息”(据《高级汉语大词典》),相当于“风闻,谣传,道听途说”(据《现代英汉词典》)。

作为法律用语的传闻一词来源于英国判例法。

“传闻”一词是作为证据来源意义上讲的,一旦作为证明方式提出,即为“传闻证据”。

当然,这里的“证据”并非在“查证属实的事实”的意义上使用,而是作为“证明材料”或“证明的根据”来理解。

传闻证据,根据美国法学家华尔兹教授的的表述定义是指:“在审判或听证的证人以外的人所表达或作出的,被作为证据提出以证实其所主张的事实是否真实的,一种口头或书面的主张或有意无意地带有某种主张的非语言行为。

”依此定义,传闻证据应当包含这样三层意思:一是传闻证据的形式可以是口头的或书面的陈述,也可以是意图表示某主张的行为。

二是由在法庭上作证的证人以外的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三是作为证据被提出,以证明所主张事实的真实性。

这一点尤为关键,也是诸多学者能够达成共识的地方。

所以,要判断一项证据是否为传闻证据,一条比较简单的规则就是明确提出该证据的目的什么,是为了证明某人曾经说过这样的话,还是证明他所说的话是真实的。

例如,证人在法庭上。

”如果‘上个星期我去上海出差了',被告人对我说,日15月11年说:“20XX.证人提出该被告人曾经说过的话是用来证明被告人20XX年11月15日前的一个星期确实在北京,那么它就属于传闻证据,如果他的转述这番话只是想证明被告人在20XX年11月15日确实说过这样的话,它就不是传闻证据。

再如,当证人的庭前供述和当庭陈述不一致的时候,庭前的陈述往往可以用来作为弹劾证据使用,目的是为了表明证人在先前的程序中曾经说过那样的话,而不是为了证明当庭的陈述为真,所以也不是传闻证据。

可见,传闻证据有三个特点:(1)是以人的陈述为内容的陈述证据;(2)不是直接感知案件事实的人亲自到法庭所作的陈述,而是对感知事实的书面的或者口头形式的转述;(3)是没有给予当事人对原始人证进行反询问的机会的证据。

传闻证据规则,又称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其概念含义正如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802条规定:“传闻证据,除本法或联邦最高法院依法定授权制定的其它规则或国会立法另有规定外,不予采纳”。

二、两大法系传闻证据规则之异同英美法系认为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理由在于传闻证据具有不可靠性,这是因为;第一传闻证据不是证明事实的最佳证据;第二传闻证据几乎都是未经宣誓作出的;第三陈述者如果不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那么陈述者将无法接受交叉询问,因而法庭也无法证实该陈述的真实性。

第四法官和陪审团将没有机会观察陈述者进行陈述时的举止。

传闻证据由于缺少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因此传闻证据存在虚假的风险更大。

近来随着时代的发展,传闻证据的可靠性亦在不断提高,因此,许多学者对传闻证据规则提出了质疑,提出了缓和适用传闻证据规则的理论新动向。

如美国哈拂大学内森教授认为,传闻证据规则是建立在两个假设基础之上的;一方面,公众对裁判的接受具有行为上的示范意义。

因为,如果人们观察到被法律权威人士采用的程序是公正的,那么他们更愿意服从法律。

另一方面,放弃证人出庭作证将会破坏公众对裁判的可接受性。

还有的学者提出在刑事诉讼中,传闻证据规则体现参与价值,保护了个人的尊严价值和平等价值,有助于形成一个对控诉权进行控制的机制。

大陆法系国家,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传闻证据规则,但是普遍确立了直接言词原则。

而从直接言词原则的内涵和基本要求看,直接言词原则和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具有异曲同工的效果。

根据德国学者对直接言词原则的解释,在法庭上提出任何证据材料均应以言词陈述的方式进行,诉讼各方对证据的调查应以口头方式进行,如以口头方式询问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等,以口头方式对实物证据发表意见,任何未经在法庭上以言词方式提出和调查的证据均不得作为法庭裁判的根据。

为了贯彻直接言词原则,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法普遍强调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等都必须出庭作证。

.值得说明的是,虽然传闻证据规则和直接言词原则均要求证人等亲自出庭作证,但二者的侧重点有所不同。

在大陆法系国家强调法官在发现案件事实真相中的主导作用,因此,直接言词原则侧重于证人亲自出庭在法官面前进行陈述,以便保证法官接触到最佳的证据。

而在英美法系国家强调当事人双方以平等对抗的方式来推动案件事实真相的发现,因此,传闻证据规则侧重于证人与当事人面对面,以便接受当事人的交叉询问。

三、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传闻证据规则否定了传闻证据的可采性,但如果严格地排除所有传闻证据,显然对查明案情不利。

所以,必须对传闻规则进行一些限制。

英美证据法学界认为,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情形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可信性和必要性。

对传闻证据规则例外规定的典范无疑是美国1975年生效的《联邦证据规则》。

在该法的第803条和804条规定的传闻证据规则例外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无条件的例外,陈述者能否出庭作证不具有实质意义,也就是说原陈述者可“不必”出庭作证(第803条);第二类为附条件的例外,原陈述者“不能”出庭(第804条(b))。

第一类例外有23种:(1)陈述者当场的感觉印象;(2)激奋言词;(3)陈述者当时存在的精神、感情或身体状况的陈述;(4)出于医疗诊断或治疗目的而作出的陈述;(5)被记录的回忆;(6)关于日常行事的活动的记录;(7)公共记录和报告;(8)重要统计记录;(9)缺乏公共记录或记载;(10)宗教组织记录;(11)婚姻、洗礼和类似的证明书;(12)家庭记录;(13)反映财产权益的文件记录;(14)文件中影响财产权益的陈述;(15)在陈旧文件中的陈述;(16)市场报告、商业出版物;(17)学术论着;(18)关于个人或家庭历史的名声;(19)关于边界或一般历史的名声;(20)品格方面的名声;(21)先前定罪的判决;(22)关于个人、家庭、或一般历史、或边界的判决;(23)其它例外。

第二类例外有五种:(1)先前证言;(2)临终陈述;(3)对己不利的陈述;(4)关于个人或家史的陈述;(5)其它例外。

对于上述例外,不适用传闻证据规则加以排除。

①四、我国刑事证据规则的现状目前,我国仍然没有单独的刑事证据法典,有关刑事证据的内容散见在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当中,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具有明确法律依据的刑事证据规则只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补强证据规则,没有明确规定传闻证据规则,但是对证人作证规则在某些方面体现了传闻证据规则的基本精神。

例如,《刑事诉讼法》第47条的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8条的规定,除了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可是在都有作证的义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不能正确表达之外辨别是非、.同一部法律的第157条却规定:“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

”这一条是以宣读证言方式代替证人出庭的法律根据。

这一规定表明了证人作证方式的可选择性,可以出庭作证,也可以用书面证言。

这其实是否定了第47条的规定,因为第47条的用语是“必须”,是没有选择的。

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8条明确规定:“未出庭证人的证言宣读后经审查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这就为传闻证据的采用提供了方便之门。

总之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证人出庭作证采用的是宽泛而笼统甚至有些相互矛盾的规定。

五、传闻证据规则在我国确立现实性和必要性近年来从刑事诉讼模式的运行程序和效果来看,成绩是肯定的,特别是在庭审改革方面,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订确实是以对抗式审判为参照的,而且在实践中也一直沿循着增强对抗的改革思路。

对抗式的庭审需要对抗性的规则。

证人作证制度为实现上述目标的主要设置之一,但是由于缺乏应有的规则,已经是“四面楚歌”。

可以说,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率低,书面证言大行其道就是我国缺乏传闻证据规则最典型的症状之一。

当前,传闻证据规则对我国诉讼制度最大的现实意义在于,如何抑制书面证言的恶性膨胀,如何促进证人作证,实现庭审对抗式程序的基本功能。

根据笔者在南京地区的调查了解,司法实践中证人拒证现象已经到了非常严重的程度,很多法院的证人出庭率尚且不到1%,使得庭审制度改革的效果大打折扣,几近失败。

从审判改革的宏观背景来看,传闻证据规则在诉讼中的确立,乃是一个机制协调的问题。

笔者认为,我们应当以我国的诉讼结构和诉讼目的为考虑因素,结合司法实践的实际情况,在平衡公正和效率的诉求下,以司法改革为切入点,围绕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有必要建立适合我国刑事诉讼实践的传闻证据规则。

(一) 法律修改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于审判外所作的口头、书面陈述和带有意思表示的非语言行为,是传闻证据,除法律有规定外,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也就是说,对于传闻证据,原则上应当排除。

尽可能地使证人出庭是传闻证据规则的一个基本原则,但所有证人都出庭作证却是不可能也是不必要。

首先,证人出庭作证的成本太大,所有证人出庭的费用非目前财力所能承受;其次,所有证人出庭将使程序烦琐,诉讼拖沓,不利于审判效率的提高;再次,所有证人出庭事实上也不可能实现,不能兑现的规定只能对案件重要事实和定罪量刑起主要证明作用的证人,损害法律的权威。

笔者建议或者控辩双方对其证言真实性有争议的证人,即关键证人应当规定出庭作证。

如果书面证言内容双方一致认可,对书面证言的使用双方均无异议,证人也可以不出庭。

判断关键证人作证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是否起“主要”作用,可考虑证人作证的内容是否涉及定罪量刑的基本问题、证人作证的内容与案件中其它证据是否存在矛盾之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