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淡化----小的总结
驰名商标自我淡化研究
是为什么驰名商标所有人还要对 自己 还有手机 , 洗衣机 , 电脑 , 电视机 、 热水
苦心经营起来 的驰名商标进行 自我淡 器等等许多种非认定商品 。 化 ? 自我淡化 的特殊性正在于此 。 于是 , 驰名 商标 自我淡 化的 问题
出现了。
二 驰名商标自我淡化的原பைடு நூலகம்
快速有效地开拓新产 品市场是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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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 商 自 淡 研 名 标 我 化 究
称非认定商品) 的行为 。 上 减弱。驰名 商标被使用 的商 品品种越
名商标被其所有人使用在不相 同或不 具有 可 比性 , 不相 同或 不相 类似 的商 相类似的商品上的行为。即驰名商标 品因其使用价值的不 同在品质上不具 被其所有人使用在 被认定机 构认 定为 有可 比性 , 因此 , 传统商标理论要 求在 驰名商标 的商 品以外 的商品 ( 以下 简 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 品上 使用标识 不 同来 源的商标 时 , 其相互 之问不得相
由于在 不相 同或不相类似 的商 品 多, 则这种心理 上 的联 系被淡化 的程 上 使 用与 他人 相 同的 商标 不属 于 侵 度就越大 。当这种心理上的联系被淡 权 ,因而驰名商标被他人淡化的现象
化 时 , 意 味着 驰名商 标的显著 性和 便 开始 出现并 引起 了 人们 的广 泛 注 就
集团经济研 究 2O -2月中旬刊( O 61 总第 25 1 期)
所谓 驰名商标 自我淡化 , 是指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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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公 约的基本精 神 , 驰名商标 也 的垄断权 利。因为在任何一种非认定 然会对消费者 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侵 对
给予了特别保护 国际社会之所 以确 商品上标 注该驰 名商 标都构成淡化 , 害 。
关于驰名商标淡化与反淡化保护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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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 驰 名 商标 淡化 与 淡 化 保 护 的 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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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商标淡化是指冲淡驰名商标的显著性 , 削弱驰名商标与其所表彰的商品或服务之间的特定联系, 降低商标所承载 的信誉 的一 种新 兴 商标侵 权行 为 。 为侵 害驰名 商标 的重要 形 式 , 作 淡化行 为的 出现使 驰名 商标 的反 淡 化保 护 变得 尤 为迫切
的商标 侵权 相 比, 淡化 具有 特 殊性 : ( ) 害赔 偿 三 损 第一, 潜伏 性 : 淡化 是间接 地 、 逐渐 地 削弱原 商标 的识别 性 , 我 国 《 标法》 5 商 第 6条第 一款 、 二款 规 定 :侵犯 商标 专用 第 “ 这种损 害不 易被 发现 , 具有 潜 伏性 。 权 的赔偿 数额 , 为侵权 人 在侵 权期 间 因侵权 所 获得 的利益 , 或者 第 二 , 期性 : 长 淡化 的潜 伏 性决定 了淡 化损 害不可 能短 时 间 被侵 权人在 被侵权 期 间因被侵 权所 受到 的损 失 , 被侵权 人为 包括 内体现 出来 , 发现侵 权 也需 要一个 过程 。 要 制止 侵权行 为所支 付 的合理 开支 。 ~欠款 所称 侵权人 因侵权 所得 第 三 , 济的不 确定 性 : 于淡化 侵权 , 救 对 因商标法 允许在 不 同 利益 , 或者 被侵 权人 因被 侵权 所受 损 失难 以确 定的 , 由人 民法院 种类 的商 品上使 用 同一商 标 , 一些 引用 民法 、 争法 有关 原 则 根据 侵权 行为 的情节 判 决给 与五 十万 元 以下 的赔偿 。 而 竞 ” 予 以保 护 的措 施多 是发布 禁令 , 依据 的多样性 和复杂 性影 响到救 四、 对我 国建立 和 完善驰 名商 标 反淡 化保 护制度 的构 想 济 的获 得 。 第一 , 善< 完 商标 法》 对于 驰名 商 标反 淡化 保护 的法律 规定 。 二 、 化的 表现 形式 淡 明确 驰名 商标 的定义是 建立 健全驰 名 商标保 护制度 的必 要前提 。 驰 名商标 淡化 与普通 商标 侵权形 式不 同, 其产 生的后 果具有 同时 , 该在 《 应 商标法 》 中科 学定义 “ 淡化 ” 并建 立一 套 明确 而又 , 定 的渐进 性 , 是 “ 不 立竿 见影 ” 。驰 名商 标一 旦被淡 化 , 很 完 善 的反淡化 制度 , 的 就 以规 制 商标 淡化 行 为 。 难补 救 。这与 驰名 商标 淡 化 的特有 形式 相关 。驰 名商 标淡 化 的 第 二 , 大对 淡化行 为 的打击 , 格执 法 。为维 护商标 所有 加 严
驰名商标淡化研究
是, 随着市场经济 的发展 , 商标逐渐从识别手段发展 为一种信誉的象征 , 它往往代表 了企业 的商誉和商 品( 或服务 ) 的质量 , 本身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市 场经济 中 , 有些经 营者 所 使 用 的标 记 虽 然 不会 使 消
费者对产 品或服 务来 源 产生 混 淆 , 是 会使 公 众联 但
品或服务与所侵犯的驰名商标所标志的商品或服务
具有 同样 的品质 和来 源 , 害 了消 费 者及 一 般公 众 损
的利益 。因此 , 了维护利 益平衡 的格 局 , 为 必须 建立
的市场秩序。面对这种情形 日 益严重 的局面, 传统 商标法保护范 围和商标侵权 的理 论受到严峻 的挑
战, 因此 , 作为对传统商标权的扩张 , 商标淡化理论
之间实现利益平衡 。传统商标侵权理论也是建 j 立在这种利益平衡机制上的。但是 , 淡化行为却破 坏了这种平衡机制。因为驰名商标所内涵的价值是 与商标权人对使用该商标的产品和服务的投入程度 正比的, 该投入不仅仅是有形 的金钱 和劳动力的投
人, 也是无 形 的经营 策 略 和对 消 费者 的关 注程 度 等
应运而 生 。淡化 侵权 理 论 产 生 的依 据 为 : 名商 标 驰 的所有人 完全有 正当理 由继续 维持 他花 费大量 时间
和金钱取得的商标 的独特地位 , 任何可能危及他的
驰名商标 淡化 侵权 制度 。
第 7期
汤艳 春 : 名商标 淡化 研 究 驰
l1 0
诚 实信 用 的原则 , 也不 符 合 知 识 产 权 的财 产 价值 理
2 I 被淡化 的对 象是 驰 名 商标 . 普通 商标 由于 没 有 多 少 知名 度 , 人 将 与 注册 他
商标淡化
论商标淡化商标淡化,就其法律含义而言,是指商标显著性及其商标的内在价值,因他人的使用而弱化,影响了该商标在公众中的形象,削减了商标权人商品的销售力。
目前,许多国家都把对驰名商标的淡化视为侵权行为,且对商标淡化行为加以限制,还通过立法和判例确立与完善了商标淡化理论和法律制度。
一、商标反淡化保护与商标的知名度是否只有驰名商标才有资格获得商标反淡化保护,这是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
对此,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驰名商标说。
尽管美国州法律不认为商标驰名是反淡化救济的前提,1996年美国联邦商标反淡化法(FederalTrademarkAnti一DilutionAct)却将商标淡化定义为“降低、削弱驰名商标对其商品或服务的识别能力和区辨能力,而这不论驰名商标所有人与他人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或者是否存在混淆的可能”。
该法明确规定了“驰名商标”这一要素。
美国2006年商标淡化修正法案进一步明确了商标淡化中商标必须驰名的构成要素,规定冲淡造成淡化是因商标或商号与驰名商标相似而损害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而污损造成淡化是由于商标或商号与驰名商标相似而损害驰名商标的信誉。
第二,著名商标说。
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7卷“制造、商业及服务标志和其他显著性标记”第L.713一5条规定:“在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著名商标给商标所有人造成损失或者构成对该商标不当使用的,侵害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该条第2款接着规定:“前款规定亦适用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6条之2意义上的驰名商标。
”此处的“著名商标”并不是人们通常所说的驰名商标。
类似规定还见于1998年7月16日修改并于1999年1月1日生效的德国商标法,该法在第14条第2款之(3)规定:“未经商标权人同意,应当禁止第三方在商业活动中,在不相近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商标权人的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任何标志,并且毫无正当理由地、不公平地利用了或损害了该商标的显著性或声誉;但是,该商标需在德国范围内享有声誉。
商标 工作总结
商标工作总结
《商标工作总结》。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们团队积极投入到商标工作中,不断努力提升我们的
工作效率和质量。
现在是时候对我们的工作进行总结,以便更好地了解我们的成绩和不足之处,为未来的工作做好准备。
首先,让我们回顾一下我们在商标工作中取得的成绩。
我们团队成功完成了一
系列商标注册申请,其中包括了一些重要的商标,为公司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做出了重要贡献。
我们还积极参与了商标侵权案件的调查和处理工作,保护了公司的商标权益,维护了公司的品牌形象。
此外,我们还积极参与了商标使用管理和维护工作,确保了公司商标的合规使用和有效保护。
然而,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我们在商标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我们需要进一步提升我们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更好地应对复杂的商标案件和问题。
其次,我们需要加强团队之间的协作和沟通,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最后,我们还需要不断学习和积累经验,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商标管理和保护工作。
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努力,不断提升我们的工作水平和能力。
我们将
加强团队建设,提升团队凝聚力和执行力,以更好地完成商标管理和保护工作。
我们还将加强学习和培训,提升专业知识和技能,以更好地应对复杂的商标案件和问题。
我们相信,在全体成员的共同努力下,我们的商标工作一定会取得更大的成绩和进步。
总之,商标工作总结是对我们过去工作的回顾和未来工作的规划,是对我们工
作成绩和不足的客观评价,是对我们工作目标和方向的明确确定。
希望我们团队能够在未来的工作中不断进步,取得更大的成绩。
论驰名商标反淡化问题
驰名商标反淡化问题研究7000摘要驰名商标有着无限商机和巨大的经济效益,所以随着市场竞争的愈发激烈,企业对于负载在驰名商标上负载的利益愈发关注。
由此也产生了驰名商标淡化行为。
对于对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很有研究的必要。
从驰名商标的含义及淡化问题的一般理论入手,阐释了驰名商标的概念和认定,论述了驰名商标淡化的表现和危害。
对反淡化保护理论进行了论述,回顾了反淡化保护理论的产生和发展,探讨了反淡化保护理论的基本内涵。
在此基础上从降低驰名商标的识别度、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妨碍权利人的竞争能力三个方面分析了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必要。
最后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建议,包括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措施以及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限制两个方面。
关键词:驰名商标反淡化建议前言驰名商标具有较高的声誉和商业价值,具有十分重要的经济意义。
各个企业都看到了品牌后面所带来的巨大商机和利润,投入巨额成本打造自己商标,使得自己的商标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被消费者认知和认同,因而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但是,当商标真正产生较高的辨识度甚至成为驰名商标后,又要面对更大的威胁,那就是商标淡化的问题。
随着商品日益增多,商标的作用一再突破其“标示出处”这一被有些学者称为“商标最基本作用”的范围,而渐渐向产品品质保证、广告等功能发展1。
随着商标作用的扩展,新问题的增多,反淡化的相关保护和措施同时也应运而生。
一、驰名商标的含义及淡化问题(一)驰名商标的概念和认定1、驰名商标的概念驰名商标“well-known mark”最早出现在上世纪早期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
根据该公约的规定,第一次提出了驰名商标的保护的理念,但缺乏对1黄晖.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法律保护[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125.驰名商标的深入立法规定。
纵览各国立法,对于驰名商标的理解也有一定的差别。
但总体上,驰名商标通常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和知名度,代表企业较高竞争能力的商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能够区别于相关产品或服务,以及具体个人或企业的标示。
商标淡化若干问题的法律分析
经济与法商标淡化若干问题的法律分析□卢毓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中心湖北武汉430060)摘要商标淡化是冲淡驰名商标与其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之间的特定联系,削弱驰名商标识别性和显著性的行为。
商标淡化有三种表现形式,具有多重法律属性,危害极大。
须从立法和实践两方面予以规制。
关键词驰名商标淡化反淡化保护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0-046-02商标可以用来区别不同商品生产经营者或服务者所生产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有助于企业进行市场竞争。
尤其是驰名商标,因其商业价值巨大,早已成为商家追逐的对象。
随之而来也就产生了利用他人驰名商标的品牌效应搭便车的淡化行为。
针对淡化行为,美国、德国、希腊、荷兰、日本等国的商标法中均将其作为商标侵权行为而加以禁止。
但在我国,还未将反淡化纳入商标保护体系。
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首次将商标淡化理论以立法形式确定,但对商标淡化界定不完整,其概念甚至不为大众知晓。
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也没有关于商标淡化的明确规定。
而现实中出现了大量的商标淡化案件,为我国商标淡化理论的深入研究和立法提出了现实要求。
本文试就商标淡化的概念、法律属性、表现形式、危害和我国反淡化保护的对策做一粗浅的探究。
一、商标淡化的概念淡化(dilution),意为“稀释”。
所谓商标淡化行为,是指一种冲淡驰名商标与其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之间的特定联系,削弱驰名商标识别性和显著性的行为。
美国1996年《联邦商标反淡化法》(Federal Trademark Anti-Dilution Act)将商标淡化定义为:“减少、削弱驰名商标或服务的识别性和显著性能力的行为,不管在驰名商标所有人与他人之间是否存在竟争关系,或者存在混淆和误解或欺骗的可能性。
”①驰名商标(well-known trademark)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品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反思与完善
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反思与完善摘要:商标的淡化理论区别于传统的混淆理论,对驰名商标特别保护已经成为国际趋势,为我国司法所接受。
但是我国的反淡化保护实际建立在司法解释和相关规范文件上,法律基础并不牢固。
同时,司法实践中对于淡化的证明往往缺乏详细的论证,由此可能导致保护范围的扩大。
此外,我国对于淡化的证明往往最终依赖于法官的自由心证,未来应当引入并完善消费者调查的淡化证明方式,使淡化的损害更加直观、客观的呈现,建立更为合理的商标反淡化制度。
关键词:驰名商标;淡化理论;淡化证明;市场调查一、问题的提出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是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国《商标法》第13条关于驰名商标的保护是否属于反淡化保护在学术界一直存在争议,虽然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驰名商标司法解释》)第9条第2款被普遍认为商标的反淡化保护,并在司法实践中广泛应用,但仍然存在问题。
首先在理论上,淡化理论和混淆理论的适用范围不清,淡化保护的独立性和正当性仍然需要探讨。
其次在法律适用上,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仍然缺乏坚实的法律基础,法条与司法解释之间存在矛盾。
此外,实践中法院得出淡化结论的论证过程模糊,对于淡化损害衡量标准不清,容易发生保护不周或者“全类保护”的情形。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中指出,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推动高质量发展是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知识产权作为国家发展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核心要素的作用更加凸显。
驰名商标保护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一环,其中问题仍需深入探讨。
二、反淡化的理论和实践驰名商标因经过长期的使用、推广、宣传,使得其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也因此凝聚了较高的商誉,一些驰名商标久而久之甚至成了质量、品味、身份的象征,使得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商标之间存在唯一联系,从而区别于普通商标。
商标淡化理论及反淡化措施
商标淡化理论及反淡化措施早在1927年,Frank Schechter教授在哈佛法学评论发表《商标保护的理性基础》的著名论文,为商标淡化理论奠定了理论基础。
至今近80年来,世界各国对其的研究逐步深化,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上都进行了许多可贵的尝试,如1923年德国法院有关“4711”香水案的判例,1947年美国马萨诸斯州首先进行了有关反商标淡化的立法,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TRIPS的有关条款,直至1995年《美国联邦反商标淡化法》横空出世,无不意味着国际上对商标淡化认识的深化和重视。
作为WTO的一员,商标淡化的研究热潮同样波及到了我国,2001年修订后的《商标法》第13条第二款“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这是我国目前层次最高的有关反商标淡化的立法。
但我国反淡化立法目前仍过于粗线条,不足以适应目前商标淡化的复杂情况,也不足以保护国内外著名商标所有人的权利。
一.商标淡化的概念及构成要件商标淡化是指冲淡或者逐渐减弱消费者或者公众将商标与特定的商业来源之间联系起来的能力[1]。
商标淡化的构成通常包括三个要件。
第一,行为人实施了淡化行为。
如何实施淡化行为?国内多数论者认为,商标淡化的手段主要有两种,其一、弱化,其二、玷污。
其实,淡化的手段多种多样,有些还颇具“中国特色”,现把实践中常见的几种归纳如下。
1.弱化,又称暗化,是指将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使用在不相同、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的商标淡化行为[2]。
例如,“可口可乐”是世界上最知名的商标之一,普通公众看到这个商标的第一反映,通常会把它和“可乐”这种碳酸饮料联系起来,同时会把它和可口可乐公司联系在一起,因为“可口可乐”这种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能够标示和识别商品的来源。
如果有人注册并生产“可口可乐”牌电视机、洗衣机等,尽管实际生产者和可口可乐公司没有任何联系,但消费者却很可能以为它们也是可口可乐公司生产的。
商标淡化问题及其对策
摘要:商标淡化是一种比较特殊的商标侵权行为,也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正确认识商标的淡化侵权并寻求法律规制,对被淡化商标供特殊保护,是本文努力要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商标淡化侵权法律救济Trademark desalination question and countermeasure
1.3商标淡化是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随着社会物质财富的日益丰富,市场上的商品琳琅满目,提供的服务品种花样繁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享受服务时,很少详细考察商品的来源、产地、质量等基本情况,而是按照已经形成的习惯和长期选择而认可的“牌子”来选购商品或服务。商标有证明商品质量的间接作用,这在驰名商标上体现得尤为明显。驰名商标所标志的商品或服务,由于商标权人的长期经营与不懈努力,包括为扩张该商标自身的知名度所做的努力,以及对保持该商标所标志的商品或服务的优秀品质所做的努力,使得该商品在消费者心目中建立了极高的声誉,而标志该商品或服务的商标也同时在消费者心目中获得了巨大的声誉。淡化行为使这种信赖削弱,消费者购买标有驰名商标的产品后,不能得到预期的产品质量与服务,其利益受到侵害。
商标淡化恰恰突破了传统商标权的这一理论基础,即使不存在实际上的混淆,也可能构成一种侵害。也就是说,它针对的是将与他人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用于与该商标所标识的不相同也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由于不相同也不相类似,产生混淆可能性不大,但肯定会产生联想,只要有联想就可能构成侵害。例如,“可口可乐”是饮料的驰名商标,如果将之使用于药品上,尽管饮料与药品是不同商品,消费者产生混淆的可能性不大,但它可能会让消费者产生各种联想,以为生产药品的企业与可口可乐公司可能存在某种联系,这也同样构成一种侵害,这种侵害就是商标淡化。
1.商标淡化的性质
1.1商标淡化是一种商标侵权行为。传统的商标侵权是指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而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的规定是判断商标侵权与非侵权的一条界限,其最实质的内容是,商标权的效力不及非类似商品,只有将与他人相同或相类似的商标用于与该商标所标识的相同或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时,才产生商标侵权。换言之,如果将与他人相同或相类似的商标用于该商标所标识的不相同也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时,则不构成商标侵权。如“娃哈哈”是饮料的商标,如果有人在自己生产的饮料上也使用“娃哈哈”或“乐哈哈”商标则构成商标侵权。因为同是饮料产品,商标相同或近似,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或误认,从而侵害商标的识别性。但若将“娃哈哈”、“乐哈哈”使用于与饮料行业既不相同也不类似的儿童鞋、儿童服装上,由于不会造成混淆或误认,所以不构成商标侵权。商标的这种“同类保护”(或言“专属保护”)是建立在商标识别功能保护的基础上。传统商标理论认为,商标作为一个符号本身并不具备任何保护意义,只有当这一符号被用来指定其一特定商品的时候,为了避免其他人在同样或类似的商品上再使用相同或近似的符号从而造成混淆,法律才赋予在先使用人或注册人一种独占权、排他权。因此,混淆的可能是认定侵权的前提,没有混淆就没有侵权。
浅析商标淡化理论
浅析商标淡化理论作者:陈廷俊来源:《法制与经济·上旬刊》2013年第06期[摘要]“商标淡化”已逐渐成为一种新形式的侵权手段。
它与传统意义上的“混淆”侵权行为不同,并不要求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错误认识。
西方许多国家都已建立起了商标反淡化保护机制,笔者将在本文中阐述商标淡化理论的基本原理,并结合相关司法实践,对我国的有关立法活动提出一些参考建议。
[关键词]商标混淆;商标淡化;著名商标;驰名商标商标是生产经营者在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上所采用的,用以同其他商品或服务相区分的显著性标记。
商标一般表现为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及其组合。
[1]随着商业经济的繁荣发展,商标功能也不断发展变化着,现如今商标主要具备识别来源、品质保证、广告宣传和促进销售等功能。
以上几种功能,使得商标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成为现代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亦使得商标保护显得格外重要。
一、传统商标混淆理论的不足传统的商标保护是以防止商标混淆为基本出发点,即不论在商标注册还是使用方面,在相同或近似的商品、服务上都不得与商标权人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以免造成混淆,致使消费者上当受骗、商标权人利益受损。
在立法实践中,如我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规定就是源于此理论。
另外,类似的还有《商标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商标混淆行为是商标侵权惯用的手段之一,防止混淆在以往实践中足以保护大多数商标权人的合法利益,但对于驰名商标而言,仅仅防止混淆是明显不够的。
与普通商标相比,驰名商标的显著性、知名度以及影响力更为明显。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混淆”行为往往局限于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服务上申请注册、使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
若是驰名商标被人故意用在了不相同、不类似也没有丝毫竞争关系且不会引人混淆的其他类商品或服务上,依据现行法律是否构成侵权?正如一些学者认为:“与传统混淆侵权不同的是,如今的大多数商标侵权因在不构成竞争关系的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而发生,行为人更多的是采取隐蔽或者巧妙的方式绕开传统商标侵权规定,即只要消费者就商品来源没有产生混淆,就不发生侵权责任”。
商标工作总结个人
商标工作总结个人
作为一名商标工作人员,我深知商标的重要性。
商标不仅是企业形象的重要组
成部分,更是企业品牌价值的象征。
在过去的一年里,我在商标工作中取得了一些成绩,也遇到了一些挑战。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对我个人的商标工作进行总结,分享我的经验和收获。
首先,我在商标注册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我不仅及时了解了最新的商标政
策和法规,还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确保企业的商标注册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在过去一年中,我成功帮助企业完成了多个商标注册申请,保护了企业的知识产权,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其次,我在商标维护和管理方面也取得了一些进展。
我及时跟踪商标续展、变
更和转让等工作,确保企业的商标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我还积极参与商标的管理和规划工作,为企业提供了专业的商标管理建议,帮助企业更好地利用商标资源,提升品牌价值。
然而,在商标工作中也遇到了一些挑战。
由于商标工作的复杂性和多变性,我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遇到了困难,需要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同时,商标侵权和维权工作也需要我们保持高度的警惕和敏锐的洞察力,及时发现并应对可能存在的风险。
总的来说,过去一年是我在商标工作中不断成长和进步的一年。
我将继续努力,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为企业的商标工作做出更大的贡献。
同时,我也希望通过不断总结和分享经验,与更多的商标工作人员一起共同进步,为企业的商标工作贡献自己的力量。
商标淡化理论分析和法律保护
1商标 淡化 的表 现 形式
在商 标使用 的实 践 中, 商标 淡化 的发 生形 态及其 表现 形式, 通常 可以分 为 三种 : 标弱化 、商标 退化 和商标 丑化 。之 内了解这 些淡化 的 实质 , 商 我们才 能 更好 地应 对 , 为权 利人 提供 有 效 的保护 和 救济 。 1、商 标 弱化 商标 弱化 ( l r i g 是一 种典型 的商 标淡化 形式 。所谓 商标弱 化, burn) 是指 某一商标 标识与特 定商 品的联系 受到削 弱的现象, 结果是淡化 了商标 原有 的 其 识别 性, 而变得 越来 越模糊 , 失去 显著性 、失 去指示 作用 。例如 B IK U C 本来 是 区别汽车 的一个著 名商标, 但如果 被其他人 用来指示 一种食 品, 公众 看 ̄BIK U C 联想起 汽车 的可 能就会 下降, 就是说 , 时 B IK 弱化 了。此种 情形是 将 也 此 UC 被 他人特 定商 品上 的著名 商标, 使用 或注册 在 了其他 商品上, 从而 弱化 了原著名 商标 。 一种弱 化的情 形是 使用或 注册 与他人相 近似 的商标 在 同类 商 品上, 另 若 商标权人放 任此种 情形或 不加 以干 涉或提 出异议, 么会引起在 同类商 品上充 那 斥着大量类 似 的商标或标 识的名称 或 图案, 从而使得 原注册商 标的 区别 性大大 下 降, 自然而然 其显 著性也 随之 弱化 。比如, 在先商 标 “ 昌 ’尔 后他人 开 有 大 始使用 或注册 “ 大 昌” 正大 昌 ” 老大 昌 ”等 等, 新 、“ 、“ 如果权 利人 不加干 涉, 假 以时 日, 费者可 能就不 知 “ 昌 ” 消 大 所指 为何 了 。 还有 一种弱 化 的情 形可 能 是源于权 利人 自己的行 为所 致, 即权利人 ( 比如 一家企业) 如果将 自己的品牌延 伸 或扩张 失败, 可能影 响到其原 先的商 品品牌定位 , 则 导致 品牌形象 受损, 生 发 商标弱 化 。 2、 商标 丑 化
论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
论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随着驰名商标在相关公众中的知名度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对该商标所指向的商品或服务产生较高的信赖,驰名商标的价值显而易见,其自然而然成为了被侵害的主要对象,那么对于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亦是一大主题。
淡化驰名商标,即将他人的驰名商标或与之近似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虽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混淆,却可使驰名商标的显著性降低,不可避免地成为学界人士研究的对象,而对于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学者们观点不一。
一、对驰名商标淡化的界定商标的淡化主要是对驰名商标而言,换言之,商标淡化的对象并不是普通的商标,而是为社会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具有一定程度的显著性。
根据淡化理论,将他人的驰名商标或与之近似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虽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混淆,但可以降低或淡化该驰名商标指示商品来源的能力。
杜颖学者认为,冲淡导致的商标淡化是指,未经著名商标权利人许可,在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尽管消费者能够识别出标记所表示的商品或服务分别来自不同且不相关联的提供者,但该行为可能会消耗著名商标的独特性,使著名商标逐渐丧失吸引力,最终给商标权人带来损害。
亦有学者指出:“淡化所造成的损害实质上不同于通常混淆所造成的损害,即使不存在混淆,商标的潜能也会因为他人的使用而被削弱,此乃淡化之本质。
混淆造成眼前的损害,而淡化却是一种感染,若任其扩散,将最终摧毁商标的广告价值。
”从上述界定可知,我国学者对于驰名商标淡化的概念其实有较为统一的认识,主要体现在三点上:一是将驰名商标的淡化与混淆区分开来,二是指向对象均是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三是淡化所造成的损害应是使驰名商标的独特性或显著性降低,从而降低驰名商标的价值。
二、对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国际趋势研究目前国际上对于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倡导呼声一片。
尽管对于TRIPS协定中是否存在驰名商标反淡化理论,仍有一些争议,但在1999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第34届成员国大会上,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推荐了«联合建议»,其中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便有防止淡化。
品牌商标工作总结
品牌商标工作总结
品牌商标是一家企业的重要资产,它代表着企业的形象和价值观。
因此,品牌
商标的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们团队在品牌商标工作上取得了一些成绩,现在我来总结一下我们的工作情况。
首先,我们在品牌商标的设计上进行了一些创新。
我们深入了解了市场和消费
者的需求,结合公司的发展战略,设计出了一系列符合公司形象的商标。
这些商标不仅在外观上吸引人,更能够准确地传达出公司的核心理念和产品特点。
其次,我们在品牌商标的注册和保护方面也做了不少工作。
我们及时地对新设
计的商标进行了注册,并且积极地维护了公司已有的商标权益。
这些工作不仅为公司的品牌形象提供了保障,也为公司的长远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另外,我们还在品牌商标的宣传和推广上进行了一些创新。
我们通过各种渠道,如社交媒体、线下活动等,将公司的品牌商标进行了广泛的宣传,提升了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这些宣传活动不仅为公司带来了更多的客户,也为公司的品牌形象树立了更好的口碑。
总的来说,我们在品牌商标工作上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努力,不断提升品牌商标的设计水平,加强商标的注册和保护工作,以及深化品牌商标的宣传和推广。
相信通过我们的不懈努力,公司的品牌商标将会更加璀璨夺目,为公司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浅谈驰名商标之淡化与反淡化
一
、
近期网络上出现 了一条雷人新闻, 发帖成都网友“ X” MI 说春节购 第二天下楼仔细一看,越看越觉得这些没有开张的店铺名称与众 不 些商店门口的商标如阿迪 的“ 叶草” 三 标识变成了“ 四叶草 “ 、WOWO” 便利店变成了“ MO” 著名 品牌——劲霸男装, MO 店, 原来标识上的“ 猛 男” 突兀地穿上 了类似超人所 穿的红 内裤, “ 但 MⅨ” 认为最雷人的还
( ) 化 一 弱
弱化也称暗化 , 是一种典型 的淡化形式 , 指将他人的知名商标使
不相似 的商品或服 务上 , 从而削弱 了该商标与它原来所 般的商标权能, 而更进一步象征着产品质量和企业信用, 蕴涵 了一种 用在不相同、
相关建议 。
关键词 驰名 商标 淡化 反 淡化保 护
中图 分类号 : 9 3 D 2. 4
问题 的 提 出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号 :090 9(090・2 ・ 10 -522 0)6140 2
化理论 中非常形象和贴切。12 9 7年, 富兰克 ・ 斯凯特在《 哈佛法学评 论》 上撰文首次提 出商标淡化理论, 他指 出: 商标 的真正作用, 不是区 者的不 断贿买 。 若驰名商标被使用在非竞争商品时, 其对不同商品的 按照斯凯特 的理论, 驰名商标淡化效应 的产生是因为非权利人借 助驰名商标在 公众心 目中的 良好形象, 将驰名商标用在任何竞争或非 竞争商品上, 从而逐渐降低 了该驰名商标所具有的信誉 。 商标标记越 以防止该驰名商标与其特定商 品之间的联系被削弱或消失。 19 年 1 l 96 月 6日, 美国颁布的‘ 联邦商标 反淡化法》 将淡化行为 在混淆、 误解或欺骗 的可能性 , 减少、 削弱驰名商标对其商 品或服务的 识别性和显著性能力 的行为。 ”在我国, 有学者认为, 淡化是指冲淡 “
2024年商标工作心得体会范文
2024年商标工作心得体会范文在经过一年的商标工作后,我总结了一些心得和体会,希望能够对未来的商标工作有所帮助。
一、加强商标保护意识在商标工作中,加强商标保护意识是非常重要的。
作为商标管理人员,我们应当牢固树立商标工作的重要性,深刻地认识到商标是企业品牌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的核心资产之一。
因此,我们要时刻保持警惕,防止他人侵犯企业商标权益,积极主动地保护商标权益。
二、加强商标监测和维护商标监测和维护是商标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通过对市场的全面监测,我们可以及时发现和防范商标侵权行为,保护企业商标权益。
同时,我们还需要定期审核商标注册情况,及时维护商标权益,避免商标被他人注册或泄漏。
三、加强与外界合作商标工作涉及到很多方面,需要与律师、行政主管部门、知识产权公众等多方进行合作,才能更好地实现商标保护和管理的目标。
因此,我们要主动与外界建立联系,加强合作,充分发挥各方的专长,形成合力,提升商标工作的效能。
四、加强团队建设商标工作需要一个高效的团队来完成。
我深刻体会到,团队建设对于提升工作效率和质量是非常重要的。
所以,我认为在商标工作中,我们应当注重培养团队成员的合作意识和创新能力,加强团队的沟通和配合,共同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五、提高综合素质商标工作需要综合素质的提升。
在经过一年的商标工作后,我发现在工作中,综合素质的提高对于提升工作效能和质量是非常重要的。
因此,我们应当注重自身素质的提升,不断学习和积累经验,熟悉并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和技能。
六、注重信息化建设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商标工作也越来越依赖于信息化建设。
在商标工作中,注重信息化建设可以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成本,提升管理水平。
因此,我们要积极推动商标信息化建设,选择并利用好各种信息化工具和系统,提高商标工作的科学性和精细化。
七、加强自身责任心和职业道德作为商标管理人员,我们要时刻保持责任心和职业道德。
我们要深入了解商标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商标管理相关规定,诚实守信,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私利,积极履行职责,维护企业商标权益。
商标淡化问题及其对策
Ru nJi g i g a n qn
Ab ta t The ta e a k d s ln to s o e ki f q t pe ilt a e a k a s fau h rt as s o n o p t s n sr c : r d m r e ai a in i n nd o uie s ca r d m r bu e o t o iy, lo i ne kid c m e e ot rgh hebe vor u de soo o r c l h r de a k t s l to n rn sup n t i ta e kst e a ulsa e ul- i t t ha i , n r t d c r e ty t e ta m r hede ai in i f ige o hergh nd s e he lg lr e nd r g a na t s,O i e ai t d t e t a e a k f he s eca o e to i ue ton whih t saril e d O s l e d l n l i on t sd s l na e h r d m r ort p ilpr t c in,s q si c hi tce n e s t o v ii ty. ge
Ke wo d T r d mar y r s: a e k De ai to i ti fi g m e t sl na in rgh n rn e n La r l f w ei e
【 图分 类 号 ] 7 0 5 中 F 6 .
【 献标识码】 文 A
【 章 编 号 ] 0 9 6 62 0 )2 1 5 4 文 1 0 —9 4 ( 0 9 0 —0 0 —0
商标 是 企 业进 行 市 场 竞 争 的 利 器 , 许 个 符号 本 身 并不 具 备任 何 保 护 意 义 , 有 成 买 乐凯 , 只 买柯达 牌 的乐 凯 , 后逐 渐 把 乐 然 多竞 争是 围 绕 着商 标 展 开 的 , 因此 也 就 产 当 这一 符 号 被 用 来 指 定 其 一 特 定 商 品 的 凯的 商标淡 化。 采取 这种 方 法 。 比 较 “ 是 高 生 了许 多利 用他 人 商 标 特 别 是 驰 名 商 标 、 时候 , 了避 免其 他 人在 同样 或 类似 的 商 级 ” 不 正 当 竞 争 方 式 o1 为 的 [ 1
论中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
论中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1. 引言1.1 中国驰名商标保护的背景及意义中国驰名商标保护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商标制度的完善而逐渐被提上日程的。
驰名商标不仅代表了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更是企业声誉和市场竞争力的象征。
在当前全球化的大背景下,驰名商标保护不仅关系到企业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我国经济贸易的健康发展。
因此,加强驰名商标保护,对于提升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促进经济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2 商标淡化现象的概述商标淡化是指未经授权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使得该商标的显著性减弱或者消失,从而导致商标权益受损的行为。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淡化现象日益严重,不仅损害了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也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影响了公平竞争。
1.3 论文结构及研究方法本文围绕“论中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主题,从法律法规体系、认定及类型、现状与问题、司法实践、行政保护与执法实践、预防与启示等方面进行深入剖析。
研究方法主要采用文献分析法、比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和逻辑分析法,力求为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
2. 中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2.1 国内法律法规概述中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自1982年《商标法》颁布以来,我国逐步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商标保护体系。
其中,对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主要体现在:明确规定了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对驰名商标的侵权行为进行了详细列举,并对淡化行为给予了一定的法律制裁。
2.2 国际法律法规对比分析在国际上,对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有着更为丰富的实践和经验。
如《巴黎公约》、《马德里协定》等国际公约,以及欧盟、美国等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都对中国反淡化保护的法律体系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相较于国际上的反淡化保护规定,我国在立法上还存在一定差距,如对驰名商标的界定、淡化行为的类型等方面的规定尚需进一步完善。
商标淡化的若干问题研究
商标淡化的若干问题研究摘要:商标淡化是指减少、削弱驰名商标或其他具有相当知名度的商标的识别性和显著性,损害、玷污其商誉的行为。
它突破了传统商标权的保护范围,有自己独特的构成要件。
从性质上说,商标淡化既是一种侵权行为,又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且还是一种损害消费者及一般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
关键词:商标、商标权、商标淡化目前研究商标淡化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
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而作为世界贸易组织三大支柱之一的TRIPS,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就专门规定了商标淡化的内容。
我国早已加入的《巴黎公约》也有对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的相关规定。
从国际上看,美国有专门的商标反淡化立法,德国、法国等国家的商标法或其他相关法律也有商标淡化的规定。
我国新修订的《商标法》第13条已涉及到商标淡化的内容,[1]但与我国即将加入的WTO的要求,尚有一定的距离。
入世的日益临近迫使我们不得不加紧研究商标淡化这一课题。
事实上,目前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大量的涉及到商标淡化的案件,有的甚至已经审结。
理论和实践都在呼吁对这一课题的深入研究。
因此,研究商标淡化在目前具有非常紧迫、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什么是商标淡化商标是指“一种商品、服务的标记或标记的组合”[2].商标淡化,是指减少、削弱驰名商标或其他具有相当知名度的商标的识别性和显著性,损害、玷污其商誉的行为。
美国1996年《联邦商标反淡化法》(FederalTrademarkAnti-DilutionAct)将商标淡化定义为:“减少、削弱驰名商标对其商品或服务的识别性和显著性能力的行为”[3].商标淡化是通过对他人商标的淡化使用,来影响商标权人的商标权,降低该商标的知名度。
从表象上看,商标淡化表现为将与他人驰名商标或其他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使用在不相同、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的行为,它具体表现在:(1)将与被淡化商标相同的商标使用在不相同、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的行为;(2)将与被淡化商标相似的商标使用在不相同、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的行为;(3)将与被淡化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做商标以外的其他使用,如将他人商标作为某类商品的通用名称使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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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例总结
1、关于是否属于类似商标
北京一中院的判决说理部分中最常见的一句是: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
人民法院审查判断相关商品是否类似,应当考虑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是否相同或者具有较大的关联性。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的参考。
2、克莱斯勒案中,支持的说理部分摘录(一审、二审均支持克莱斯勒)
即使相关公众不会对使用驰名商标和诉争商标的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使用驰名商标和诉争商标的经营者之间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但如果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可能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或者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则该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情形。
被异议商标由中文“吉普”以及克莱斯勒公司“JEEP”、“吉普”商标赖以驰名的汽车商品的上位概念“车”组合而成,这种将他人在先驰名商标与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加以组合而作为新的商标标志在“颜料、油漆”等其他商品类别上加以申请注册的行为,无疑将使相关公众将克莱斯勒公司在先驰名商标作为汽车等商品的通用名称的组成部分加以识别和对待,从而减弱和淡化该在先驰名商标的显著性、降低其作为商标而存在的商业价值,已构成“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情形。
3、反淡化保护的条件(二审,类似说理看到2例,理论性很强)
反淡化保护的条件:如果在后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相关公众在看到“在后商标”时通常虽会想到“在先的驰名商标”,但却能认识到该商品或服务并非由驰名商标所有人提供或与其有特定关联,则应认定该驰名商标可以获得反淡化的保护。
具体而言,如相关公众具有下列三个层次的认知,将可以认定该驰名商标可以受到反淡化的保护:
第一层次的认知是指在后商标(而非在先驰名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相关公众对于“驰名商标”与其“所有人”在“特定商品或服务”上的“唯一对应关系”有所认知。
通常而言,如果在后商标的相关公众在看到驰名商标的“标识”时一般会想起核定使用在特定商品或服务上的该驰名商标,则可以认定在后商标的相关公众对这一唯一对应关
系有所认知。
之所以要求具有这一层次的认知,是因为只有相关公众对这一唯一对应关系首先具有认知的情况下,才可能谈到该唯一对应关系被破坏,否则这一破坏后果将无从谈起。
在后商标的相关公众对在先驰名商标的唯一对应关系是否具有认知取决于多种因素,且各因素之间相互作用,其中最为重要的三个因素是:在后商标与在先驰名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相关公众在范围上的重合程度;在先驰名商标的固有显著性;在先驰名商标的知名度。
通常而言,只有在后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基本上或大部分被驰名商标相关公众的范围所涵盖的情况下,才可以认定“在后商标的相关公众”对这一唯一对应关系具有认知的可能性。
在此基础上,如果驰名商标具有“较低”的固有显著性(如其属于描述性词汇或现有词汇),则通常需达到“更高”的知名度水平才可能使得在后商标的相关公众对其具有的唯一对应关系有所认知。
但如果在先驰名商标的固有显著性“较高”(如属于臆造词汇),则对其知名度的要求则会相对“较低”。
之所以持这一观点,是因为对于淡化的判断应以在后商标的相关公众作为判断主体,而“在后商标”的相关公众只有同时是在先驰名商标的相关公众的情况下其才可能对“在先驰名商标”有所认知。
在此情况下,考虑到此处的相关公众所指向的是作为“整体”而言的相关公众,而非其中特定个体,故只有在后商标的相关公众完全或大部分被驰名商标的相关公众所涵盖的情况下,从整体而言,在后商标的相关公众才可能对在先驰名商标的知名度有所认知。
据此,相关公众的重合范围是第一层次认知产生的前提条件。
在此基础上,如果驰名商标属于描述性词汇或现有词汇等固有显著性较低的情形,则因其一方面具有固有含义,同时亦很可能因其具有固有含义而已被他人在在后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上进行了注册,故对于在后商标的相关公众而言,其在看到这一商标标识时,第一反应通常可能是这一标识所固有的含义,或者是他人已注册并使用的商标。
此种情况下,该驰名商标只有具有更高的知名度才可能使得在相关公众的认知中,其所具有的指向驰名商标所有人这一功能强于其固有含义或强于其他商标的识别作用,从而在在后商标相关公众的心目中建立起该驰名商标与其所有人的唯一对应关系。
反之,如果该驰名商标是臆造词汇等固有显著性较高的情形,则因其本无固有含义,且除非基于巧合或恶意注册,通常不会出现他人在在后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上进行注册的情形,故在后商标的相关公众对其并不具有固有认知。
此种情况下,较之于固有显著性较低的商标,其达到相对较低的知名度水平,即可能会使得相关公众产生唯一对应关系的认知。
具体到本案,对于相关公众是否会产生第一个层次的认知,即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即鞋、袜等商品)的相关公众在仅仅看到引证商标一的“标识”时是否会当然想到原告注册在牙膏上的引证商标一,原审法院在综合考虑前文中所提到的相关因素的情况下,对此持肯定态度。
原因如下: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基本上被涵盖在引证商标一相关公众的范围内。
第一层次认知产生的前提条件是,在后商标相关公众的范围基本上或大部分被涵盖在在先驰名商标的相关公众范围内。
本案中,在先驰名商标(即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商品为牙膏类商品,此类商品属于日常消费品,其相关公众的范围非常广泛。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是鞋、袜类商品,该商品亦属于日常消费品,很显然,该商品的相关公众与牙膏类商品的相关公众在范围上基本重合。
虽然引证商标一“两面针”为现有事物,但要强调的是并非只要是现有事物必然具有较低的显著性,其显著性高低的判断还取决于相关公众的认知能力。
如果相关公众对这一现有事物具有较低的认知能力,则即便其属于现有事物,亦不能认定其具有低显著性。
具体到本案,“两面针”虽然是一种中药的名称,属于现有事物,但因为其并非属于常用药物,故相关公众对此并无普遍认知。
即便对于有认知能力的相关公众而言,其中相当一部分亦是
基于对于引证商标一的认知而知晓其属于一种中药名称。
上述事实意味着对于相关公众而言,其更多地是将“两面针”作为商标认知。
鉴于此,相关公众在看到引证商标一时,通常会想起两面针公司注册并使用在牙膏类商品上的引证商标一,而非其他。
因此,本案中相关公众第一层次的认知已构成。
第二层次的认知是指在后商标的相关公众在看到在后商标时能够联想到在先驰名商标。
通常而言,如果在后商标与在先驰名商标相同或具有很高的近似程度,较易产生第二层次的认知。
之所以持上述观点,是因为联想是淡化产生的前提,如果相关公众在看到在后商标时并不会联想到在先驰名商标,则该驰名商标具有的唯一对应关系显然不会被破坏。
而之所以要求两商标相同或具有很高的近似程度时,相关公众才会联想到在先驰名商标,是因为对于在后商标的相关公众而言,即便其对在先驰名商标有所认知,该认知亦是以“商标标识”及其“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两个因素为认知基础。
但当其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看到相关商标时,此时的认知已脱离了驰名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这一因素,就相关公众的通常认知规律而言,在脱离了“商品或服务”这一因素而仅仅对“单独的商标标识”进行认知时,其对商标近似性程度的要求显然要高于结合商品或服务进行考虑时的近似性要求。
因此,通常情况下,只有两商标相同或具有很高的近似程度时,相关公众才可能在看到在后商标的情况下仍能联想到在先的驰名商标。
因此,淡化保护中联想的产生应以在后商标与在先驰名商标相同或具有很高的近似程度为前提。
具体到本案,将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相比可以看出,被异议商标的中文部分“俩面针”与引证商标一“两面针”基本相同,虽然其增加了相应的图形部分且有对应的拼音“L.M.ZHEN”,但鉴于对于组合商标而言,其中文部分显然会在更大程度上影响相关公众的认知,属于显著部分。
因此,上述商标在文字部分的高度近似必然导致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具有极高的近似程度。
据此,相关公众在看到被异议商标时通常会想到原告的引证商标一,因此,本案中存在第二个层次的认知。
第三层次的认知是指在后商标的相关公众能够认识到在后商标与在先驰名商标并无关系。
这一认知的产生亦会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在先驰名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档次、经营特点,该驰名商标所有人是否存在跨行业经营的情形等等。
之所以持上述观点,是因为如果相关公众将在后商标与在先驰名商标相混淆,或认为二者有关联,则意味着在相关公众的心目中仍认为该驰名商标与其所有人具有唯一对应关系,此种情况下,该唯一对应关系并未被破坏。
只有相关公众能认识到在后商标与该驰名商标并无关系的情况下,从长远来看,在后商标的注册使用才可能会导致相关公众在看到这一商标时并不会当然地想到该驰名商标,从而使在先驰名商标所具有的唯一对应关系遭到破坏,产生淡化的可能性。
具体到本案,原审法院对于第三层次认知的存在亦持肯定态度。
原因在于,本案现有证据既无法看出两面针公司已在鞋、袜类商品上使用了与引证商标一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标识,亦无法看出存在牙膏类产品与鞋袜类产品跨类经营的行业惯例,因此,相关公众如在鞋袜类商品上看到被异议商标时,虽然会基于二者具有的极高近似程度而联想到引证商标一,但却通常并不会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原告有关。
由此可知,相对于引证商标一亦存在第三层次的认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