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作业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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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律的经典案例(3篇)

电子商务法律的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我国电子商务市场呈现出繁荣景象。

然而,电子商务领域也存在诸多法律问题,其中,商品质量问题尤为突出。

淘宝网作为我国最大的C2C电子商务平台,曾因“假一赔十”的承诺引发了一场经典的法律纠纷。

二、案情简介2013年,消费者李某在淘宝网购买了一款标价为1000元的品牌手表。

收货后,李某发现手表并非正品,遂以“假一赔十”为由,要求淘宝网及卖家赔偿10000元。

淘宝网在核实情况后,支持李某的诉求,要求卖家赔偿10000元。

然而,卖家认为手表并非假货,拒绝赔偿。

双方协商无果后,李某将淘宝网及卖家诉至法院。

三、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就手表的真伪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卖家提供了购买手表的发票、保修卡等证据,证明手表为正品。

而李某则提供了第三方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证明手表为假冒伪劣产品。

法院认为,淘宝网作为交易平台,有义务对平台上的商品进行监管,确保商品质量。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4条的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法院判决:1. 淘宝网作为交易平台,未能充分履行监管义务,对李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 卖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手表为正品,法院认定手表为假冒伪劣产品。

3. 淘宝网及卖家共同赔偿李某10000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电子商务法律纠纷,具有以下特点:1. 案件涉及电子商务平台与消费者之间的权益纠纷,体现了电子商务领域法律问题的复杂性。

2. 案件涉及商品质量问题,反映了电子商务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的必要性。

电商法律知识案例(3篇)

电商法律知识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网络购物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在便捷的网络购物背后,也隐藏着诸多法律风险。

本文将通过一个典型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例,分析电商法律知识,帮助消费者和商家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二、案情简介2019年10月,消费者张某通过某知名电商平台购买了一款品牌手机。

在购买过程中,张某仔细阅读了商品详情页,确认手机型号、颜色、价格等信息无误后,完成了下单。

然而,在收到手机后,张某发现手机存在质量问题,屏幕出现明显划痕,影响正常使用。

张某与卖家沟通,要求退货或更换新机。

卖家以“商品已拆封,不支持退货”为由拒绝处理。

张某遂向电商平台客服投诉,客服经核实后,告知张某根据平台规则,商品拆封后不支持退货。

张某认为平台规则不合理,遂将卖家和平台诉至法院,要求卖家退货或更换新机,并要求平台承担连带责任。

三、争议焦点1. 商品拆封后是否支持退货?2. 平台规则是否合理?3. 平台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四、法院判决1. 商品拆封后是否支持退货?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要求退货、更换或者修理。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本案中,卖家提供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或更换。

2. 平台规则是否合理?法院认为,电商平台作为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应当对平台规则进行合理制定,保障消费者和商家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平台规则规定商品拆封后不支持退货,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的规定相悖,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该规则不合理。

3. 平台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法院认为,平台作为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对平台内的商品和服务负有监管责任。

近年电子商务法律案例(3篇)

近年电子商务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某电商平台上的消费者王先生在一家店铺购买了某品牌手机。

收到手机后,王先生发现手机存在质量问题,屏幕出现了裂纹。

王先生立即与店铺客服联系,要求退货。

然而,店铺客服以“商品已拆封,不支持退货”为由拒绝退货。

王先生遂向电商平台投诉,要求平台介入处理。

二、案件焦点1. 商品质量问题是否构成退货条件?2. 电商平台是否应当介入处理?三、案例分析1. 商品质量问题是否构成退货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换货或者修理。

”在本案中,王先生购买的手机存在质量问题,符合退货条件。

2. 电商平台是否应当介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及时处理。

”在本案中,店铺客服以“商品已拆封,不支持退货”为由拒绝退货,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因此,电商平台应当介入处理。

四、案件处理结果电商平台在接到王先生的投诉后,经调查核实,确认店铺存在违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电商平台对店铺进行了处罚,并要求店铺退还王先生的购物款。

同时,电商平台对王先生表示歉意,并承诺加强平台监管,确保消费者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王先生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五、启示与建议1. 电子商务从业者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商品质量,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2. 电商平台应加强自身监管,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

3.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注意查看商品信息,保留购物凭证,以便在发生纠纷时维护自身权益。

4. 消费者应提高法律意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总之,近年来电子商务法律案例频发,为广大电子商务从业者敲响了警钟。

电子商务支付法律案例题(3篇)

电子商务支付法律案例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20年6月,某市居民李女士在一家知名电子商务平台上购买了一款化妆品。

支付过程中,李女士使用了该平台的在线支付功能,通过绑定自己的银行卡完成交易。

然而,李女士在收到商品后,发现产品与描述不符,且收到的是假冒伪劣产品。

在联系卖家无果后,李女士尝试联系平台客服进行维权,但客服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处理此事。

李女士随后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并收集了相关证据。

经调查,消费者协会发现该电子商务平台存在大量类似案件,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严重。

消费者协会遂将此事报告给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并协助李女士收集证据,准备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电子商务支付平台的法律责任;2. 网络支付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3.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责任。

三、法律分析1. 电子商务支付平台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篡改、损毁、丢失。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支付信息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支付信息的安全。

”在本案中,电子商务支付平台未能有效保障消费者支付信息的安全,导致消费者支付信息被非法获取和利用,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电子商务支付平台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网络支付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卖家通过虚假宣传、欺诈手段,骗取消费者支付货款,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同时,卖家利用网络支付平台进行欺诈,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电子商务基础法律案例题(3篇)

电子商务基础法律案例题(3篇)

第1篇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电子产品销售的电子商务企业。

该公司通过自建的电商平台“甲易购”向全国消费者提供电子产品。

乙市居民丙(以下简称“丙”)在“甲易购”平台上购买了一部手机,价格为3000元。

在收到手机后,丙发现手机存在质量问题,与甲公司协商退货未果。

丙遂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甲公司承担退货责任。

案例分析: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本法保护。

在本案中,丙作为消费者,在购买手机时,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消法》的保护。

2. 电子商务经营者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商法》),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商品和服务质量保证义务,不得发布虚假广告,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甲公司作为电子商务经营者,有义务保证其销售的手机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不得发布虚假广告。

3. 产品质量问题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商品质量负责。

在本案中,丙购买的手机存在质量问题,甲公司作为销售者,应当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责任。

4. 退货义务根据《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在本案中,丙购买的手机存在质量问题,甲公司应当依法承担退货义务。

法律依据及判决结果:1. 《消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2. 《电商法》第三十八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商品和服务质量保证义务,不得发布虚假广告,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3. 《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商品质量负责。

电商法律典型案例(3篇)

电商法律典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9年,消费者李某在某网络购物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上购买了一款声称具有“减肥、养生、美容”功效的保健食品。

购买后,李某按照产品说明服用一段时间,但并未达到预期效果。

在多次联系商家无果后,李某向平台投诉,要求商家退一赔三。

平台调查后,发现该商家在产品宣传中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于是,平台依法对商家进行了处罚,并支持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虚假宣传的认定标准2. 消费者权益保护3. 平台责任与监管三、案件审理1. 虚假宣传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广告中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本案中,商家在产品宣传中声称该保健食品具有减肥、养生、美容的功效,但并未提供相关科学依据。

因此,法院认定商家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

2. 消费者权益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权益。

本案中,商家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购买产品,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法院判决商家赔偿李某购买产品所支付的费用,并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3. 平台责任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对平台上的商品和服务进行审查,发现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

本案中,平台在接到消费者投诉后,及时对商家进行了调查,并依法对商家进行了处罚。

因此,法院认为平台在履行监管职责方面并无过错。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如下:1. 商家赔偿李某购买产品所支付的费用及相应的赔偿金。

2. 平台对商家在平台上的违法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3. 平台加强监管,对商家进行整改。

五、案例启示1.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要提高警惕,切勿轻信虚假宣传。

2. 电商平台应加强监管,对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3. 商家应诚信经营,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损害消费者权益。

电子商务法律学的案例(3篇)

电子商务法律学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电商平台成为了众多商家和消费者交易的重要平台。

然而,由于电商平台涉及的商品种类繁多,加之监管难度较大,知识产权侵权问题日益突出。

本案例将围绕某电商平台上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展开,探讨电子商务法律学的相关问题。

二、案情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是我国一家知名家电品牌,拥有多项专利和商标权。

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是一家经营家电产品的电商平台。

2019年,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在其平台上销售的某款家电产品涉嫌侵犯其专利权和商标权。

甲公司遂向乙公司发出侵权警告,要求乙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损失。

乙公司收到警告后,并未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反而继续大量上架类似侵权产品。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构成侵权?2. 如果乙公司构成侵权,其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四、法院判决1. 关于乙公司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法院认为:(1)乙公司销售的某款家电产品与甲公司的专利产品在技术特征上存在相同或相似之处,构成专利侵权。

(2)乙公司销售的某款家电产品上使用的商标与甲公司的注册商标相似,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构成商标侵权。

2. 关于乙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问题,法院认为:(1)乙公司作为电商平台,对其平台上销售的商品负有监管责任。

在接到甲公司的侵权警告后,乙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侵权行为,存在过错。

(2)乙公司销售侵权产品,给甲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乙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乙公司停止销售侵权产品,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

五、案例分析1. 电商平台的法律责任本案例中,乙公司作为电商平台,对其平台上销售的商品负有监管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规定,电商平台应当对平台上的商品和服务进行审查,确保其合法合规。

同时,电商平台还应当对消费者提供必要的帮助,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处理在本案例中,甲公司通过向乙公司发出侵权警告,及时制止了侵权行为。

电子商务_法律案例(3篇)

电子商务_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我国电子商务市场日益繁荣。

然而,在电子商务高速发展的同时,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也日益突出。

本案涉及某网络购物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与某品牌公司(以下简称“品牌公司”)之间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二、案情简介2018年,品牌公司发现平台上有大量假冒其注册商标的商品在销售。

经调查,品牌公司发现这些假冒商品均来自同一卖家。

于是,品牌公司向平台发出了侵权警告,要求平台立即删除侵权商品,并停止销售。

然而,平台并未采取有效措施,侵权商品仍然在平台上销售。

2019年,品牌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平台承担连带侵权责任,赔偿其经济损失。

三、争议焦点1. 平台是否构成侵权?2. 平台是否应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四、法院判决1. 平台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侵权。

本案中,平台上的卖家在销售假冒品牌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侵犯了品牌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而平台作为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对平台上的商品销售负有监管义务,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侵权行为,构成侵权。

2. 平台应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平台在收到品牌公司的侵权警告后,未及时采取措施制止侵权行为,故应当与卖家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五、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平台与卖家共同赔偿品牌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六、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

以下是对本案的几点分析:1. 电子商务平台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责任。

本案中,平台作为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对平台上的商品销售负有监管义务。

在发现侵权行为后,平台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侵权行为,否则将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案例二(3篇)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案例二(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9年3月,消费者王某通过某知名电商平台购买了一款价格为1000元的手机。

在收到商品后,王某发现手机存在质量问题,电池续航能力不足,无法满足日常使用需求。

王某遂与卖家沟通,要求退货退款。

然而,卖家以各种理由拒绝退货,导致双方产生纠纷。

二、案件焦点1. 网络购物合同是否有效?2. 电商平台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3. 王某能否要求卖家承担违约责任?三、案例分析1. 网络购物合同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网络购物合同属于书面形式合同,当事人通过电商平台下单、支付货款等行为,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因此网络购物合同是有效的。

2. 电商平台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在本案中,电商平台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应知卖家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因此应与卖家承担连带责任。

3. 王某能否要求卖家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卖家提供的手机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满足王某的合理需求,已构成违约。

王某有权要求卖家承担违约责任,包括退货退款。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与卖家签订的网络购物合同有效,卖家提供的手机存在质量问题,已构成违约。

同时,电商平台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未采取必要措施,与卖家承担连带责任。

电子商务的法律的案例(3篇)

电子商务的法律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消费者王某在知名电商平台“X宝”上购买了一款宣称具有“减肥、美容、抗衰老”功效的保健品。

在收到商品后,王某发现该保健品实际效果与广告宣传不符,遂向“X宝”平台投诉,要求商家退货并赔偿损失。

商家则辩称,该保健品具有减肥、美容、抗衰老功效,且广告宣传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双方协商无果,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商家是否存在虚假宣传行为;2.消费者权益是否受到侵害;3.商家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三、法院审理过程1.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虚假宣传的,构成虚假宣传。

本案中,商家在广告宣传中宣称该保健品具有减肥、美容、抗衰老功效,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具有上述功效,故商家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2.法院认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有权获得真实、准确、完整的商品信息。

商家虚假宣传,导致消费者王某误信商品具有减肥、美容、抗衰老功效,从而购买该商品,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据此,法院判决商家退还王某购买保健品的货款,并赔偿王某购买保健品价款的三倍。

四、案例评析1.该案例反映了电子商务领域虚假宣传问题的严重性。

在电商平台,商家为了吸引消费者,往往会夸大商品功效,进行虚假宣传。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扰乱了市场秩序。

2.该案例表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电子商务领域具有指导意义。

商家在开展电子商务活动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3.电商平台作为电子商务活动的重要平台,应承担起监管责任。

电子商务法律判决案例(3篇)

电子商务法律判决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电商平台被告:某商家案由:合同纠纷案情:某商家在某电商平台开设店铺,经营各类商品。

在经营过程中,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投诉,电商平台根据消费者投诉,对商家进行了调查。

经调查,发现该商家所售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且商家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及相关规定,电商平台决定对商家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暂停店铺运营、扣除保证金等。

商家不服处罚决定,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电商平台是否具有对商家进行处罚的权力?2. 商家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是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3. 电商平台在处罚过程中是否存在程序违法?三、法院判决一、关于电商平台是否具有对商家进行处罚的权力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对其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其平台上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上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审查,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相关商品或者服务,并依法予以处理。

”由此可见,电商平台作为平台经营者,有权对商家进行审查,并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二、关于商家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是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责任。

”在本案中,消费者对商家所售商品提出投诉,电商平台对商家进行了调查,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

商家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因此,法院认定商家存在质量问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三、关于电商平台在处罚过程中是否存在程序违法法院认为,电商平台在处罚过程中,依法对商家进行了调查,并依据调查结果作出了处罚决定。

电子商务法律实务的案例(3篇)

电子商务法律实务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网络购物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由于监管难度大、消费者维权意识不强等因素,网络平台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现象时有发生。

本案涉及一起因网络平台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引发的纠纷,以下是详细情况:二、案情介绍1. 原告:张某,某品牌正品手机用户。

2. 被告:某网络平台,负责销售各类电子产品。

3. 第三方:某品牌手机厂家。

2019年6月,张某在某网络平台购买了一部某品牌手机。

收到货物后,张某发现手机存在以下问题:手机外观与官网展示不符,手机性能不稳定,存在严重卡顿现象。

张某联系平台客服,要求退货退款,但平台以“商品无质量问题”为由拒绝。

张某随后将手机送至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结果证实手机为假冒伪劣产品。

张某认为,某网络平台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判决某网络平台退还货款及赔偿损失;(2)判决某网络平台在网站首页公开道歉,消除影响;(3)判决某品牌手机厂家承担连带责任。

三、法院审理1. 法院审理过程中,张某提供了以下证据:(1)购买手机的相关凭证;(2)手机检测报告;(3)与平台客服的聊天记录。

2. 某网络平台辩称:(1)销售的手机为正规渠道进货,不存在质量问题;(2)张某未在收到商品后7日内提出退货申请,故不予退货退款。

3. 某品牌手机厂家辩称:(1)该厂家从未授权某网络平台销售其产品;(2)厂家对某网络平台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并不知情。

四、法院判决1.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购买的手机为假冒伪劣产品,某网络平台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2. 法院判决如下:(1)某网络平台退还张某货款及赔偿损失;(2)某网络平台在网站首页公开道歉,消除影响;(3)某品牌手机厂家承担连带责任。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如下:1. 网络平台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或者商品经营者、服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其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电子商务合同法律案例(3篇)

电子商务合同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某消费者,购买某电商平台(以下简称“被告”)上的某品牌手机。

被告:某电商平台。

2021年5月,原告甲在某电商平台购买了被告销售的一款某品牌手机。

在购买过程中,被告在其商品页面宣称该手机具有“超长续航”、“高清摄像头”、“快速充电”等显著性能。

原告甲在收到商品后,发现该手机的续航能力并未达到宣传的“超长续航”标准,摄像头拍摄效果也未达到“高清”程度,且充电速度远低于“快速充电”的宣传。

原告甲认为被告在商品宣传中存在虚假宣传行为,侵害了其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1. 被告在商品宣传中是否存在虚假宣传行为?2. 被告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1. 被告在其商品页面上对手机的续航能力、摄像头拍摄效果和充电速度进行了宣传,但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原告甲提供的证据显示,该手机的续航能力、摄像头拍摄效果和充电速度与被告的宣传不符。

法院认为,被告在商品宣传中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宣传内容的真实性,构成虚假宣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证其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不得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四、法院判决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退还原告甲货款人民币XX元;2. 被告赔偿原告甲损失人民币XX元;3. 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其官方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开道歉,消除影响。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被告在商品宣传中存在虚假宣传行为,侵害了原告甲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不得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本案的判决结果对电子商务行业具有警示意义,提醒电商平台在商品宣传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同时,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提高警惕,对商品宣传内容进行核实,以免自身权益受到侵害。

电子商务支付法律案例题(3篇)

电子商务支付法律案例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男,28岁,某市居民。

被告:某电子商务平台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四,注册资本:1000万元。

案由:网络购物支付纠纷基本事实:2019年10月,张三在某电子商务平台上购买了一款价值2000元的手机。

在支付过程中,张三通过该平台提供的第三方支付服务进行了在线支付。

支付完成后,张三未收到手机,也未收到退款。

于是,张三与该电子商务平台公司进行协商,要求退款并退货。

然而,该平台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退款,导致双方产生纠纷。

张三认为,其在该平台上的支付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该平台公司有义务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即向其提供商品或服务。

同时,张三还认为,该平台公司在支付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导致其支付失败,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该电子商务平台公司则辩称,张三在支付过程中未按照平台规定操作,导致支付失败。

同时,该平台公司还表示,其已尽到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向张三提供了商品信息,但张三未收到商品是由于物流原因所致。

二、争议焦点1. 张三与该电子商务平台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2. 该电子商务平台公司在支付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操作?3. 张三是否应当承担未收到商品的责任?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四、案例分析1. 关于买卖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在本案中,张三在某电子商务平台上浏览商品信息,下单购买,该平台公司确认订单,双方已经完成了要约和承诺的过程,因此,双方之间存在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

2. 关于支付过程中的违规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规定,电子商务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支付结算的规定,保障用户的支付安全。

在本案中,张三通过该平台提供的第三方支付服务进行了在线支付,该平台公司有义务确保支付过程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关于电商法律法规的案例(3篇)

关于电商法律法规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我国电商市场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

然而,在电商繁荣的背后,假冒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等问题也日益突出。

为规范电商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电商行业进行监管。

本文将以某知名电商平台假冒伪劣商品事件为例,分析电商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例概述某知名电商平台在2019年年底被曝光存在大量假冒伪劣商品。

这些假冒商品涉及多个领域,包括化妆品、服饰、电子产品等。

消费者在购买这些商品后,发现商品质量与宣传不符,甚至出现了安全隐患。

事件曝光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也引发了消费者对电商平台的信任危机。

三、法律法规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三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在此次事件中,电商平台未能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是我国规范产品质量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二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在此次事件中,电商平台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法》是我国规范电子商务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二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产品质量义务,保证商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在此次事件中,电商平台未能保证商品质量,违反了《电子商务法》的相关规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基本法律,其中第八条规定:“禁止经营者利用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在此次事件中,电商平台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

电子商务法律案例小明(3篇)

电子商务法律案例小明(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小明,一名普通消费者,在一家知名电商平台购买了某品牌手机。

在收到手机后,小明发现手机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

在与卖家沟通无果后,小明决定寻求法律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案件焦点1. 电商平台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2. 消费者维权途径有哪些?3. 如何界定产品质量问题?三、案例分析1. 电商平台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对商品或者服务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在本案中,电商平台作为平台方,对商品质量负有监管责任。

若平台在明知或应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仍允许其销售,则应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电商平台在本案中存在一定的责任。

2. 消费者维权途径有哪些?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途径:(1)与卖家协商:首先与卖家沟通,说明商品存在质量问题,要求退货或换货。

(2)投诉平台:若与卖家协商无果,可以向电商平台投诉,要求平台介入处理。

(3)申请仲裁:在电商平台调解不成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向消费者协会申请仲裁。

(4)提起诉讼:在仲裁或调解无果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如何界定产品质量问题?产品质量问题是指商品在性能、安全、卫生等方面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

在本案中,小明购买的手机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属于产品质量问题。

四、判决结果在经过调查取证后,人民法院认定电商平台在明知或应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仍允许其销售,存在一定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相关规定,判决电商平台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小明购买手机所花费的费用,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电子商务法律纠纷案例(3篇)

电子商务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21年6月,消费者张女士在一家知名电子商务平台(以下简称“电商平台”)上购买了一款名为“梦幻美肤霜”的面霜产品。

张女士在收到商品后,发现产品包装破损,且有明显的异味。

经过仔细观察,张女士发现面霜表面有絮状物,疑似变质。

张女士认为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遂与卖家联系,要求退款或更换商品。

卖家在接到张女士的投诉后,表示愿意退款,但拒绝更换商品。

卖家解释称,由于商品已经开封使用,无法证明是质量问题,因此只能退款。

张女士对此表示不满,认为卖家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义务,遂将卖家和电商平台告上法庭。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商品质量问题:张女士认为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卖家和电商平台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2. 商品退换货问题:卖家拒绝更换商品,仅同意退款,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3. 电商平台的责任:电商平台作为平台方,是否应该对商品质量承担连带责任?三、法院审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首先对商品质量进行了鉴定。

鉴定结果显示,梦幻美肤霜存在质量问题,可能对消费者造成皮肤刺激。

随后,法院针对争议焦点进行了以下审理:1. 商品质量问题:根据鉴定结果,法院认定梦幻美肤霜存在质量问题,卖家和电商平台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 商品退换货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七日内,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有权要求退货或更换。

卖家仅同意退款,拒绝更换商品,不符合法律规定。

3. 电商平台的责任:法院认为,电商平台作为平台方,对商品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在消费者购买商品后,若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电商平台有义务协助消费者维权。

四、法院判决根据审理结果,法院作出如下判决:1. 卖家退还张女士货款,并赔偿张女士因购买该商品所遭受的损失;2. 电商平台承担连带责任,与卖家共同赔偿张女士损失;3. 电商平台加强对平台上商品质量的监管,确保消费者权益。

电子商务法律小案例额(3篇)

电子商务法律小案例额(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女,35岁,某城市居民。

乙,男,30岁,某电商平台卖家。

甲在乙的网店购买了一款价值5000元的智能手机。

在收货后发现手机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与乙协商无果后,甲将乙诉至法院,要求乙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1. 甲与乙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2. 乙是否应承担退货退款及赔偿损失的义务?三、案件分析1. 甲与乙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本案中,甲在乙的网店下单购买手机,乙确认订单并发货,双方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

尽管合同形式为电子合同,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6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交易安全,防止欺诈行为。

”乙作为电商平台卖家,有义务采取技术措施保障交易安全,因此甲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有效。

2. 乙是否应承担退货退款及赔偿损失的义务?(1)退货退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本案中,甲购买的智能手机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乙作为卖家有义务为甲提供退货服务。

(2)赔偿损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乙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甲要求乙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符合法律规定。

电子法律案例(3篇)

电子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女,30岁,某市居民被告:某电商平台案由:网络购物纠纷基本事实:李某于2020年3月在某电商平台购买了一款品牌手机,支付价格为人民币4000元。

收到手机后,李某发现手机存在质量问题,即屏幕出现黑斑。

李某与卖家沟通,要求退换货,但卖家以各种理由拒绝。

李某遂向电商平台投诉,电商平台经调查后认定卖家存在欺诈行为,要求卖家承担退换货责任。

然而,卖家拒绝履行退换货义务,李某遂将卖家和电商平台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网络购物合同是否成立?2. 卖家是否存在欺诈行为?3. 电商平台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三、法院判决1. 关于网络购物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法院认为,李某在某电商平台下单购买手机,支付了货款,卖家也履行了发货义务,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

2. 关于卖家是否存在欺诈行为的问题,法院认为,卖家在李某购买手机后,明知手机存在质量问题,却未告知李某,导致李某购买了有缺陷的商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卖家存在欺诈行为。

3. 关于电商平台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规定,电商平台作为第三方交易平台,应当对平台内商家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

本案中,电商平台在接到李某的投诉后,未能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卖家的违法行为,存在监管不力的情形。

因此,电商平台应承担连带责任。

四、判决结果1. 被告卖家退还李某购买手机款人民币4000元,并承担退货费用。

2. 被告电商平台承担连带责任,退还李某购买手机款人民币4000元,并承担退货费用。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网络购物纠纷案,涉及网络购物合同、消费者权益保护、电商平台责任等方面。

1. 网络购物合同成立:本案中,李某在某电商平台下单购买手机,支付了货款,卖家也履行了发货义务,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

这表明,在网络购物中,消费者只需按照平台规则完成购物流程,即可认定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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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一: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评析班级—电商1031 姓名—邱光建学号—17 案情简介:2001年3月31日,刘某以“Jaliseng”为用户名在交易平台注册,成为易趣网的用户,由易趣网为刘某提供免费的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2001年7月1日,易趣网开始向用户收取网络交易平台使用费,并于9月18日发布了新的《服务协议》供新老用户确认,该协议对用户注册程序、网上交易程序、收费标准和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作了具体的约定。

此后,刘某确认了易趣网的《服务协议》,并继续使用易趣网的网络交易平台,但至2001年9月24日,刘某尚欠易趣网网络平台使用费1330元,为此,易趣网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支付网络平台使用费、赔偿律师费用。

刘某则认为,《服务协议》长达67页,过于冗长,致使用户不能阅读全文,故用户不应受该协议的约束。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如何确认网络服务合同的成立。

要求分析:1.《服务协议》对刘某是否有约束力。

答:有。

因为刘某浏览确认并同意了协议,所以协议起效。

2.试述《合同法》对格式合同的相关规定及电子格式合同的特点。

答:规定:《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特点:(1)电子数据的易消失性。

电子数据以计算机储存为条件,是无形物。

一旦操作不当可能抹掉所有数据。

2)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局限性。

传统的书面合同只是受到当事人保护程度和自然侵蚀的限制,而电子数据不仅可能受到物理灾难的威胁,还有可能受到计算机病毒等计算机特有的无形灾难的攻击。

(3)电子数据的易改动性。

传统的书面合同是纸质的,如有改动,容易留下痕迹。

而电子数据是以键盘输入的、用磁性介质保存的,改动、伪造后可以不留痕迹•作业二:分析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及其保护•(以“红月案”为例)班级——————姓名——————学号————案情简介:2003年2月17日下午5时,河北承德玩家李宏晨登录《红月》时,突然发现自己一个ID里的虚拟装备全部丢失。

2月19日,他从查询结果中得知自己的装备被转移到了一个叫shuiliu0011的ID 上。

他要求《红月》的运营商北京北极冰科技公司查封这个ID,但对方告诉他,他无权要求游戏公司这么做,除非有公安机关的公函。

公安机关以网财是虚拟财产为由,拒绝了李宏晨。

6月20日,李宏晨在《红月》中另一个ID的所有装备都被删除。

他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了北京北极冰科技公司。

李宏晨认为被告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及人身、财产安全保障权,要求被告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经审理,法院判决被告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恢复原告李宏晨在网络游戏“红月”中丢失的虚拟装备,并返还原告购买105张爆吉卡的价款420元,赔偿交通费等各种费用1140元,驳回原告李宏晨的其他诉讼请求。

要求分析: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及其保护等法律问题学习资料:《电子商务法》案例电子遗嘱的效力问题一、电脑打印遗嘱仅有签名有效吗案情简介:2005年3月,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金中民一终字第214号)改判了一起遗嘱纠纷,该遗嘱全文电脑打印生成,仅有落款“某某某”为手写字体,未注明年月日,也无其他任何相关证据。

一审义乌市法院认为,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该遗书属电脑打印而成,仅有签名,及未注明遗书形成具体时间,因此不能作为自书遗嘱对待,依法按照法定继承分割遗产。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上诉至金华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不认可打印件遗嘱属有效自书遗嘱的判决是错误的。

中院认为,判定民事行为的效力,要看是否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只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民事行为才能确定无效。

电脑打印的遗书也是书写的一种方式,且不能要求作为普通公民的遗嘱人所留遗嘱必须完完全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而且《继承法》中并未规定打印遗嘱及遗嘱未注明年月日则应确认无效,其余无效遗嘱则已由继承法明确规定。

法庭认为,形式要件欠缺的遗嘱同样属有效遗嘱,应予以改判,判决原告王某及被继承人两周岁的女儿均丧失继承权。

改判后王某不服判决,声称即使遗嘱有效,也必须保留未成年人的继承份额,逐依法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无果后又申请监督机构金华市人民检查院抗诉,检查院立案并受理,几个月后又被告知不予受理。

2008年4月新《民诉法》修订实施,原告王某第一时间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高院受理了此案,依法组成合议庭((2008)浙民申字第104号)审理后于6月13日裁定维持原判。

浙江省高院对遗嘱未注明年月日进行分析认为:遗嘱虽然未注明年月日,但这并不能否认遗嘱的效力,继承法并没有规定未注明日期的遗嘱属于无效,该遗嘱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属有效遗嘱。

依法驳回王某及其女儿的再审申请,维持原判。

试分析:1、该案中二审法院和再审法院为什么判该遗嘱有效?2、本案中该遗嘱的形式及其有效要件?二、一份用电脑打印的财产分配遗嘱有效吗案情简介:沈柏荣是位无儿无女的孤老。

2001年12月16日,即将住院动手术的沈柏荣为防不测,立下遗嘱,开列了一份“身后财产分配单”,将自己的房产、股票、储蓄等百万元财产平分为四份,分别留给自己的侄子、侄女、侄孙和已断绝父女关系的养女。

“财产分配单”还特别注明:“弟弟沈某无权享受以上任何一项本人财产”。

沈柏荣病故后,亲属在清点老人的遗物中发现了这份“财产分配单”,上面有沈柏荣本人的亲笔签名和落款日期,但全部内容都是用电脑打印而成。

沈柏荣的弟弟沈某见自己作为法定的继承人反而得不到遗产,心生不满,他一纸诉状将侄子、侄女和侄孙等6位遗嘱中的财产继承人告上了法庭,理由是“财产分配单”是用电脑打印的,而沈柏荣生前根本不会操作电脑,由此断定这份“财产分配单”是由他人打印而成,是代书遗嘱,而这份代书遗嘱没有法律规定的代书人及见证人的签名,因此属于无效遗嘱,沈柏荣的遗产应由自己继承。

试分析:1、沈柏荣用电脑打印的财产分配遗嘱是否有效?为什么?2、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区别三、“电子邮件遗嘱”有效吗案情简介:李先生兄妹两人,李先生常年居住在国外,其父亲在生前给他发过一份电子邮件,在邮件中表明去世后把身后的公司和房产以及轿车全部留给他,当时李先生还觉得这样的遗嘱形式很新鲜,但在其父亲去世后,其父亲后找的老伴以及其妹妹就提出电子邮件遗嘱无效,要重新分割遗产。

试分析:1、该电子邮件遗嘱有效吗?为什么?电子合同的法律问题一、电子邮件超承诺期中国北京A公司与美国纽约一家公司一直有业务来往,近年来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发展,双方越来越多地通过电子邮件进行商务活动。

2000年6月1日上午,北京时间9点,北京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纽约公司发盘,出售400吨咖啡豆,每吨价格1800美元。

该邮件还称,本发盘的有效期为一个星期。

纽约时间6月1日上午,纽约公司职员在打开公司电脑后发现了北京公司的发盘,遂派业务员汤姆负责了解同类咖啡豆的市场情况。

此后的几天里,汤姆走访了公司的新老客户,进行了广泛调查,并把调查结果向公司作了汇报。

6月7日,纽约公司经过研究认为北京公司的发盘条件可以接受,电话指示汤姆发出接受通知。

当时汤姆正在前往加拿大出差途中,因而汤姆至纽约时间当天晚上8时许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市,用自己携带的手提电脑给北京公司的另一个电子邮件信箱发出了接受发盘的电子邮件通知,并表示其已作好履行合同的准备。

北京公司发现纽约公司发来的邮件时是北京时间6月9日上午11时许,电脑显示的接收时间是北京时间6月8日上午8时22分。

这时,北京公司知悉国际市场上咖啡豆的价格已经开始上涨,于是向纽约公司发出通知,将该批咖啡豆的价格提高至2000美元/吨。

纽约公司回邮拒绝接受,要求北京公司按合同履行其交货义务。

后北京公司将该批咖啡豆以2300美元/吨的价格卖给了美国的另外一家公司。

纽约公司遂向北京法院起诉,要求北京公司赔偿其损失;北京公司则辩称,其与纽约公司之间的合同并未成立,在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纽约公司的索赔缺乏依据。

2001年初,北京法院作出判决,北京公司胜诉,无须赔偿纽约公司的利益损失。

法院判决北京公司胜诉的依据是,纽约公司的承诺(即其“还盘”)被北京公司职员从其电脑中检索到时,已经超过了北京公司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其“承诺”未生效,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并不成立,北京公司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主要问题:1、北京公司胜诉的法律依据2、电子合同成立的特点二、手机短信是否能作为证据2004年1月,杨先生结识了女士韩某.同年8月27日,韩某发短信给杨先生,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卡里".杨先生随即将钱汇给了韩某.一个多星期后,杨先生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韩某6000元.因都是短信来往,二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此后,因韩某一直没提过借款的事,而且又再次向杨先生借款,杨先生产生了警惕,于是向韩某催要.但一直索要未果,于是起诉至海淀法院,要求韩某归还其11000元钱,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在庭审中,杨先生在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除了提供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外,还提交了自己使用的号码为"1391166XXXX"的飞利浦移动电话一部,其中记载了部分短信息内容.如:2004年8月27日15:05,那就借点资金援助吧.2004年8月27日15:13,你怎么这么实在!我需要五千,这个数不大也不小,另外我昨天刚回北京做了个眼睛手术,现在根本出不了门口,见人都没法见,你要是资助就得汇到我卡里!等韩某发来的18条短信内容.后经法官核实,杨先生提供的发送短信的手机号码拨打后接听者是韩某本人.而韩某本人也承认,自己从去年七八月份开始使用这个手机号码. 关于“1391173XXXX"的移动电话号码是否由韩女士使用,韩女士在第一次庭审中明确表示承认,在第二次法庭辩论终结前韩女士委托代理人撤回承认,通过韩女士向杨先生发送的移动电话短信息内容中可以看到:2004年8月27日韩女士提出借款5000元的请求并要求杨先生将款项汇入其卡中,2004年8月29日韩女士向杨先生询问款项是否存入,2004年8月29日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中显示杨先生给韩女士汇款5000元;2004年9月7日韩女士提出借款6000元的请求,2004年8月29日韩女士向杨先生询问款项是否汇入.2004年9月8日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中显示杨先生给韩女士汇款6000元.2004年9月15日至2005年1月韩女士屡次向杨先生承诺还款。

主要问题:1.您认为在此案中,手机短信是否能作为证据2.如何来确定短信的法律效力3.这个案子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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