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街区内历史建筑的保护和利用——以杭州清河坊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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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1.历史文化街区内历史建筑的保护和利用

——以杭州清河坊为例

魏祥莉

【摘要】在2008年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中明确了“历史建筑”的保护概念,是我国遗产保护的一大进步,也是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措施的重要补充,并把历史建筑集中成片作为历史文化街区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但历史建筑的保护不同于文物保护单位,具有一定灵活性。本文以杭州清河坊内的历史建筑的保护和再利用方式为例探讨如何保护和延续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历史建筑,使之具有活力。历史建筑需要在充分尊重历史的基础上,从自身价值出发,因地制宜,进行适应性保护,并尽可能的延续原有功能,若原有功能已经消失或衰败,则可结合所在历史文化街区的功能特点,进行适当的调整,合理利用。

【关键词】历史建筑;保护;利用;适应性保护;城市活力

由于我国历史文化街区通常位于城市中心,保护和开发压力很大,而其中的历史建筑通常原有的基础设施比较落后,建筑质量比较差,很容易在重开发的浪潮下被拆除或拆除重建,造成“建设性破坏”;或者为满足旅游开发的需要,而破坏原有风貌,造成“保护性破坏”。

尤其在我国2011年的历史文化名城大检查中,将历史建筑的相关情况作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评估依据之一,包括历史文化街区内历史建筑数量;历史建筑的保护情况;以及对历史建筑进行建档、挂牌保护的比例;历史建筑修缮改造资金是否列入本级财政预算。1从检查结果来看,在被查的110个名城中,历史建筑有11203栋,有30个城市没有登记历史建筑,大多数名城没有由政府公布历史建筑;有的名城对历史建筑概念不清,与文物和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混淆2;或者为了应对检查,而临时公布一批历史建筑,或者缺少保护标志、档案建立等。

因此从目前来看,我国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仍存在大量问题,包括概念混淆、认识不足、

1来自: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评估标准。

2《关于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作检查的总结》。

保护管理滞后等,在进一步展开对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工作中,对于展现城市文化特色和延续城市的活力,都有积极的作用,需对历史建筑的保护需要严格执行和格外关注。

1.历史建筑的定义与历史文化街区的关系

1.1相关规范、条例中历史建筑定义

历史建筑是一个法定概念,《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2005年)中对历史建筑(Historic Building)定义为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反映城市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建(构)筑物。

2008年颁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中定义历史建筑是指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也就是从国家层面,界定了历史建筑的定义及其法定保护地位,为保护城市的丰富文化遗产之一——历史建筑提供了法律保障。

1.2历史建筑与历史文化街区

从历史文化街区的定义可以看出历史建筑集中成片是历史文化街区组成部分,也是政府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必要条件之一。因此,保护和利用好历史建筑,也是历史文化街区得以保护、延续的关键。同时成群、成组、成片的历史建筑更能生动、鲜明反映城市生活的场景和状况,他们的完整保存也更能体现历史文化街区的价值和生活的延续性。2.历史建筑面临的问题

首先来自于人们认识上,包括没有对其价值进行全面和正确的认知,对价值认识的偏差,造成众多“保护性”破坏,主要表现在对历史建筑不够重视,而使本体风貌的破坏或功能严重不符合自身的情况。

如商业和旅游开发,导致许多历史建筑破墙开店,对风貌影响很大;同时发展饮食业,对历史文化街区的环境保护、历史建筑的保护带来负面影响,尤其是对砖木结构的历史建筑有一定的安全隐患。又或者功能置换不符合原有建筑的特点和风貌,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其次,从对历史建筑的整治技术层面来讲,采用推倒重建的错误方法,或者采取直接粉刷墙体等简单粗暴整治立面的方式等,破坏了真实的历史信息,导致难以分辨等。以及随着

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部分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对历史建筑的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时使用新材料、不符合历史信息的构筑物,对其原有风貌造成很大影响。

3.历史建筑的保护

按照《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保护工作可以大体上划分为调查、评估认定、保护规划、勘察设计、施工、跟踪监测与预防性保护、日常管理等几个步骤。而历史建筑作为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措施的重要补充,其保护工作也包括这几个步骤。需要有前期的深入调查,从而根据其承载的历史信息,进行价值评估认定,从而制定相应的保护规划措施。

3.1历史建筑的调查、评估

历史建筑的调查包括基本历史要素调查、艺术特征分析、建造历史、修复历史四大方面。采用的方式有通过现场勘察,历史档案资料查询,访问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士等方式,尽可能了解历史建筑的演变历史和文化背景等情况,分析历史建筑的保存状况,面临的问题,并尽可能客观地评估其历史文化价值。

3.2历史建筑的保护方法

历史建筑的保护方法不同于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单位的要求极为严格,要求外观和内部都不能改变原状,而历史建筑的外部应尽可能维持历史原貌,内部则可根据建筑功能的需要进行适当的变动。因此历史建筑的保护具有一定灵活性,是相对积极、动态并可持续的,但也常常容易对其真实性造成破坏,需要在保护规划中应进行一定的引导。

同时应严格执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历史建筑”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3.3历史建筑的整治措施

按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2005年),对历史建筑主要的整治措施有“维修”和“改善”两种,并规定“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历史建筑不得拆除”。“维修”是指历史建筑和历史环境要素所进行的不改变外观特征的建设活动;“改善”是指对历史建筑所进行的不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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