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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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
一.著作权法概述 二.著作权的主体、客体、内容 三.著作权的邻接权 四. 著作权的取得与期限 五. 著作权的利用、限制 六. 著作权的管理与法律保护
著作权调查
1、你曾经购买过盗版的书籍吗? 经常买、偶尔买、从来不买 2、对于新出来的电脑软件,你通常是怎么得到的? 自己买正版、买(用)翻版、借别人的正版 3、你家中的CD有多少是正版? 很少、全都是、大部分、有一半 4、对于使用盗版,你的看法是? 无所谓、看自己的经济能力、很好、坚决反对 5、通常你在什么情况下购买盗版或正版? 6、你购买正版的理由是什么? 7、你购买盗版的理由是什么?
1、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2、广告语、科学专著、商品说明书等也是文字作品。 3、并非所有的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都是文字作品。 如:配曲的歌词
(二)口述作品
1、指即兴的演说、授课、辩论等 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2、特点: (1)即兴创作,与口述预先 准备好的文字作品不同; 单田芳 (2)表达形式是口头语言; 口头作品如果以某种有形形式加以复制固定就可 能产生其他形式的作品,如以书面文字固定则成 为文字作品,但在成为文字作品后并不妨碍对其 转化前口头作品的保护。 (3)口述作品也必须表达思想或情感,而且具有独 创性。
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 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官方正式译文; 时事新闻; 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3、保护期届满的作品;
财产权不再给与保护,人身权仍给与保护。
著作权的主体
一、著作权的主体
著作权主体或著作权人,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 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 作权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这个阶段自19世纪中叶开始,为现代版权保护阶段。1886年 在瑞士伯尔尼正式签署了《伯尔尼公约》,这是第一个国际 版权公约。1952年在日内瓦通过了《世界版权公约》。
三、我国著作权保护的历史沿革
(一)旧中国的著作权保护制度
中国一直到20世纪初以前没有产生现代版权法概念,只是从 宋代以来延续了很长时间的印刷版权。 到了近代,特别是晚清时,1910年颁布了《大清著作权律》 1925年北洋政府参照《大清著作权律》制定了《著作权法》
一、精神权利(人身权)
1、概念:作者基于 创作作品享有的以 其人身利益为内容 而无直接财产内容 的专有权利。 2、特点: 署名权 (1)专属于作者, 与作者人身不可分 离,不可以转让、 继承或放弃。 (2)不受时间限制。
发表权
人身权
修改权
保护作品 完整权
(一)发表权
作者决定是否将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 1、发表权是与著作财产权联系较为密切的权利; 2、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 3、发表权是有期限的人身权:其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 年加死亡后50年; 4、发表权是可以继承的; 不是所有的人身 5、发表权行使中涉及第 权都是永久性的 三人利益的应受第三人利 保护 益的限制。
第一节 著作权法概述
一、著作权的概念
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依照法律规定对 这些作品所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
二、著作权保护的由来和发展
著作权保护制度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
(一)作为印刷特权的源自文库护阶段
最初“版权”的基本内容是翻印权,也称出版印刷权。保护 的是印刷商的利益和君主朝廷的利益。这个阶段到18世纪初 在欧洲才有了转折。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
1、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2、与修改权的区别:即使经作者授权的修改也不得 歪曲、篡改,强调作者声誉的不可贬损。
二、经济权利(财产权)
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对其作品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 以取得财产利益(即获得报酬)的权利。
1、财产权的主体比人身权的主体广泛;
2、财产权具有可转让性,能够许可他人使用;
汶 川 地 震
鸟巢体育馆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1、电影作品是具有综合性的特殊 艺术作品,电影作品的形式是影片, 不是剧本,也不是摄影作品、美术作品。 2、以类似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 主要是电视片或原创性录像。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 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1、产品设计图:其受版权保护主要在其外观,而不在 其技术内容。 2、示意图作品:动物解剖图、 产品说明书中关于产品工作原 理的结构示意图。 3、模型图形:建筑物模型
6、委托作品
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 约定。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 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7、美术作品
作品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 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 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 享有。
丝路长安
(黄永玉与刘永杰)
(二)著作权的继受归属
1、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作品的 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 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2、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 酬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这类主体指的是获得著作权主体的地位不是因为创作 了作品,而是通过其他渠道而获得著作权,如继承、 遗赠、合同约定等。国家可以通过接收著作权人的赠 与而取得著作权,还可以因著作权人死亡无人继承而 获得著作权。
二、著作权的归属
一是原始归属;二是继受归属。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 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 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为作者。
(二)署名权
1、作者为表明其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2、是作者最重要和最基本的权利。 其内容包括 作者在其作品上有署名的决定权; 有权禁止任何未参加创作的人在其作品上署名; 如果是合作作品,署名顺序如何处理? 有约定的按约定确定署名顺序; 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创作作品付出的劳动、 作品排列、作者姓氏笔划等确定署名顺序。
第二节 著作权的客体、主体和内容 著作权的客体
一、著作权保护的对象
著作权的客体即指著作权保护的对象, 所谓著作权的保护对 象指的就是作品,即指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 工程技术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 力创造成果。
二、著作权保护的作品
(一)文字作品
书法作品是否属于 文字作品?
(三)修改权
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1、修改是对原作的修改,如果修改改变了原有的思 想、情感或观点,这是新的创作而不是修改。 2、修改必须得到作者的授权,否则就构成对作者修 改权的侵犯。《著作权法》第33条规定“图书出版
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报社、期 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 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1、音乐作品:能够演唱或演奏 的带词或不带词的作品。 2、戏剧作品: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3、曲艺作品:相声、快书、大鼓等 以说唱为主要表现形式的作品。 可以是文字形式的脚本,也可以 是说唱艺人的口述。 4、舞蹈作品:经过艺术加工的连续 动作、姿势、节奏等为表达形式 的以舞谱符号记录或以录像等其 他形式记录的作品。 5、杂技艺术作品
4、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
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 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 获得报酬。 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 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5、职务作品:
著作权由作者享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 权,著作权 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 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 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三、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按照宪法以及出版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规来认定。
如:煽动对民族和种族的歧视和压迫、破坏民族团结的作品, 煽动分裂国家、损害国家主权的作品,煽动推翻社会主义制 度和党的领导的作品,宣扬迷信、暴力、凶杀和淫秽色情的 作品等。
2、不适用法律保护的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1、美术作品:绘画、雕塑、书法等 2、建筑作品:建筑物或以建筑物形 式表现的具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建筑 作品指的是建筑物本身,而不是模型 或工程设计。
(五)摄影作品
1、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 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 的艺术作品。 2、与美术作品的区别在于: 摄影作品主要是借助器械或被 摄制的客观对象完成创作的。
建筑模型—牌楼
(八)计算机软件
1、是指计算机软件及其有关文档。 2、程序:未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 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 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源 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3、文档: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说明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对于该类作品的保护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立法正在 进行中。
1928年国民党政府颁布了《著作权法》。
(二)新中国的著作权保护制度
解放后直到“文化大革命”结束之前,我国的著作权保护没有正 式的专门法律规定,只有一些关于出版方面的条例。十一届三中 全会以后, 相继颁布了一些关于版权的单行规定。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民 法通则》第九十四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 权),依法享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 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并于1991年6月1日起施 行。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2001年12月1日起实施。 2002年8月2日公布了《著作权法实施细则》, 2002年9 月15 日正式实施。
3、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由国家享有。
著作权的内容
著作权的内容是指著作权具体包括哪些权利, 按照传统说法,它包括精神权利(人身权利) 和经济权利(又称财产权利)。 精神权利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 人身相联系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经济权利是指作者及其他 著作权人通过某种 形式使用作品,从而依法获得经济报酬的权 利。
(一)著作权的原始归属
1、演绎作品:
著作权由演绎作者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 原作品的著作权。
2、合作作品:
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 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 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3、汇编作品:
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 原作品的著作权。
(二)与财产权相联系的保护阶段
这个阶段自1709年颁布的《安娜法》开始至18世纪中叶为止。 《为鼓励知识创作而授予作者及其购买者就其已印刷成册的 图书在一定时间内之权利的法令》
(三)与人身权相联系的保护阶段
这个阶段的代表是1791年法国《表演权法》和1793年法国 《作者权法》。
(四)版权的国际保护阶段
3、财产权是有期限的权利。
财产权
(使用权)
复制权
发行权
出租权
展览权
表演权
放映权
广播权
网络 传播权
摄制权
改编权
翻译权
汇编权
(一)使用权
1、复制权
(1)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 拍等发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权利。 (2)如果对作品的使用,只能使用原件的话,则受 到很大的局限,就不能实现作品的价值;如果人 人都可以复制使用作品的话,则不 能实现作者的利益。因此,法律赋
(一)公民作者
这里说的作者是创作作品的公民。构成作者的条件应 当是:具有创作能力;进行了一定的创作劳动;完成 了符合法律规定意义上的创作成果。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作者
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 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三)非经创作而取得权利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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