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2012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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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为了充分发挥生产、使用、科研、教学和监督检验、经销等方面专家的作用,更好地开展各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和组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称技术委员会,下同)。

第三条技术委员会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所负责的专业技术领域,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条属于综合性的、基础的和涉及部门较多的技术委员会,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管理;属于产品方面的技术委员会,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主管部门负责领导和管理。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主管部门领导和管理技术委员会的工作情况,必要时,可对委托的主管部门进行调整。

第二章工作任务第五条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六条按照国家制定、修订标准的原则,以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负责组织制订本专业标准体系表,提出本专业制定、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

第七条根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协助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复审工作。

第八条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对标准中的技术内容负责,提出审查结论意见,提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第九条受标准制定部门的委托,负责组织本专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宣讲、解释工作;对本专业已颁布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作出书面报告;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专业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

第十条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和国际电工委员会等相应技术委员会对口的标准化技术业务工作,包括对国际标准文件的表态,审查我国提案和国际标准的中文译稿,以及提出对外开展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的建议等。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2017年10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1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管理,科学公正开展各专业技术领域标准化工作,提高标准制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委员会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国家标准起草和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

本办法适用于技术委员会的构成、组建、换届、调整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技术委员会工作,负责技术委员会的规划、协调、组建和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实施技术委员会管理相关的政策和制度;-1-X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二)规划技术委员会整体建设和布局;(三)协调和决定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调整、撤销、注销等事项;(四)组织技术委员会相关人员的培训;(五)监督检查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组织对技术委员会的考核评估;(六)直接管理综合性、基础性和跨部门跨领域的技术委员会;(七)其他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第四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技术委员会,对技术委员会开展国家标准制修订以及国际标准化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协助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委员会,为技术委员会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第六条技术委员会应当科学合理、公开公正、规范透明地开展工作,在本专业领域内承担以下工作职责:-2-X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一)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建议;(二)编制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体系,根据社会各方的需求,提出本专业领域制修订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三)开展国家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复审及国家标准外文版的组织翻译和审查工作;(四)开展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的宣贯和国家标准起草人员的培训工作;(五)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归口国家标准的解释工作;(六)开展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估、研究分析;(七)组织开展本领域国内外标准一致性比对分析,跟踪、研究相关领域国际标准化的发展趋势和工作动态;(八)管理下设分技术委员会;(九)承担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不同意:×)
— 13 —
注:该年审申请表由技术委员会秘书长根据委员的实际工作情况,对照委员的年审条件,客观、 如实填写。
— 14 —
(六)组织结构符合《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 (七)多数组成人员为该专业领域国内技术专家; (八)结合国情,尽可能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 ( ISO/IEC ) 及 其 认 可 的 其 他 国 际 组 织 的 技 术 委 员 会 / 分 技 术 委 员会 (TC/SC)对口; (九)秘书处挂靠单位具备开展业务的能力并愿意提供办公保障。 第六条 筹建技术委员会由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 职能的行业协会或企业集团公司主管司(局)直接向国家标准委提出书面 筹建技术委员会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组建技术委员会的必要性、技术委 员会名称、工作范围、国内外现状、与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对应关系、拟开 展的工作内容、拟组建技术委员会的初步方案等。 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企业和个人也可直接向国家标准委提出组建技 术委员会的建议。建议内容包括:技术委员会名称、成立技术委员会的必 要性、国内外现状、拟开展的工作内容等。国家标准委委托有关部门对建 议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并做出是否采纳建议的决定。被采纳的建议, 由国家标准委给予建议单位或个人书面回复,并委托有关部门提出筹建申 请。 国家标准委根据工作需要可直接指定有关单位提出筹建新的技术委 员会申请和承担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 —2—
—3—
决算报告,并按要求填写年审登记表(附件 4)。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技术委员会,年审予以通过: (一)认真贯彻实施标准化法律法规,积极参加国内和国际标准化活
动; (二)完成制修订的国家标准水平较高,市场适用性强; (三)按时完成制修订国家标准计划项目和国家标准复审项目,计划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整顿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整顿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整顿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通知【法规类别】标准化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标委计划[2002]50号【发布部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2.07.02【实施日期】2002.07.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整顿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通知(国标委计划[2002]50号2002年7月2日)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全国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自1979年到2001年底,我国已建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257个,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分技术委员会)422个,27800多名专家被聘为委员。

技术委员会作为"标准生产车间",是我国标准化工作的主要技术力量,对推动我国标准化事业发展、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保障国民经济健康运行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技术委员会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有些技术委员会工作运行不规范,不按《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开展工作;有些技术委员会多年未开展工作或工作拖拉,不能按时完成任务;有些技术委员会专业设置不合理,工作领域交叉重复,造成技术力量分散;部分挂靠单位支持不力,缺乏相应的资金保障和工作条件,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难以维持等等。

这些问题导致国家标准制修订周期延长、质量下降,国际标准投票率低。

这种状况与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加入WTO后新形势的要求不相适应。

因此,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决定,对现有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进行整顿。

一、整顿目标和对象(一)整顿目标通过整顿,建立起一个结构合理、管理先进、工作高效、与国际接轨的技术委员会体系,使之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同时,在整顿过程中建立技术委员会管理数据库和标准化专家数据库。

(二)整顿对象所有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都要进行重新登。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申报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申报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申报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7.12•【文号】标委办计划[2006]61号•【施行日期】2006.07.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申报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有关事项的通知(标委办计划[2006]61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为实现新时期我国标准化发展的总体目标,即:到2010年我国标准化总体水平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再经过5年左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重点领域技术标准达到国际领先水平,我国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技术委员会的数量由目前的1.7%提高到10%,到2015年前成为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常任理事国,国家标准委决定加大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含分技术委员会和工作组,以下同)建设和与国际接轨的力度。

现将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英国标准协会(BSI)、德国标准协会(DIN)等国际和国外标准化组织所属技术委员会目录和我国现有技术委员会名单及相关信息予以公布,为有关单位申请筹建我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供参考,有关申报事项如下:一、申请筹建技术委员会原则(一)新组建技术委员会原则上应按照国际对口原则设置。

请各有关单位重点参照ISO和IEC等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技术委员会设置,参考BSI和DIN等有关国家标准化组织的技术委员会设置,结合我国实际,以及制修订国家标准的任务和需要提出筹建技术委员会申请。

(二)我国现有的技术委员会,有国际对口的,原则上应按照对口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技术委员会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进行细分,设置相应的分技术委员会和工作组;没有国际对口的,参考有关国家技术委员会的设置,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设置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和工作组。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TYY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TYYUA16H-TYY-TYYYUA8Q8-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标委办[200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委内各部门,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标准出版社,中国标准化协会,各直属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为进一步加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提高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了《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4年3月2日印发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二00九年一月二十二日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为加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的管理,科学公正开展各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职责(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统一规划、协调、组建和管理技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1.统一规划技术委员会;2.协调和决定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撤销等管理事项;3.监督检查技术委员会的工作;4.直接管理综合性、基础性和涉及部门较多的技术委员会;5.组织技术委员会相关人员的培训;6.其它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受国家标准委委托,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技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1.提出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规划、组建和管理建议;2.组织或者参与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和监督检查等工作;3.指导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国家标准立项、报批以及国际标准化等业务工作;4.协调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工作;5.推荐本部门、本行业专家参加技术委员会;6.定期向国家标准委报告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工作情况;7.其它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附件:《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包括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标准化工作组和标准制定工作组)的管理,充分发挥标委会在标准化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委会是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在某一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

技术委员会是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在较宽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

分技术委员会是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在技术委员会下面某一具体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

标准化工作组(以下简称直属工作组)是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在新兴技术领域或尚不具备条件组建技术委员会的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

标准制定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是由技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在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下面设立,从事一项或一系列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全国性标准化工作技术组织。

第三条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和直属工作组负责的专业领域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确定。

工作组负责的专业领域由技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确定。

第四条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对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和直属工作组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工作组由技术委员会组建和管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协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标委会进行业务指导,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协助管理辖区内有关标委会。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在标委会管理中具有以下职责:(一)负责标委会的总体规划;(二)负责标委会的组建、换届、调整、暂停、恢复、撤销等重要事项的审批;(三)负责标委会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审批;(四)负责标委会考核并作出奖励或惩罚决定;(五)法律和法规规定的与标委会管理有关的其他职责。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为了充分发挥生产、使用、科研、教学和监督检验、经销等方面专家的作用,更好地开展各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和组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称技术委员会,下同)。

第三条技术委员会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所负责的专业技术领域,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条属于综合性的、基础的和涉及部门较多的技术委员会,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管理;属于产品方面的技术委员会,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主管部门负责领导和管理。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主管部门领导和管理技术委员会的工作情况,必要时,可对委托的主管部门进行调整。

第二章工作任务第五条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六条按照国家制定、修订标准的原则,以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负责组织制订本专业标准体系表,提出本专业制定、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

第七条根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协助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复审工作。

第八条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对标准中的技术内容负责,提出审查结论意见,提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第九条受标准制定部门的委托,负责组织本专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宣讲、解释工作;对本专业已颁布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作出书面报告;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专业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

第十条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和国际电工委员会等相应技术委员会对口的标准化技术业务工作,包括对国际标准文件的表态,审查我国提案和国际标准的中文译稿,以及提出对外开展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的建议等。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为加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的管理,科学公正开展各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职责(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统一规划、协调、组建和管理技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1.统一规划技术委员会;2.协调和决定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撤销等管理事项;3.监督检查技术委员会的工作;4.直接管理综合性、基础性和涉及部门较多的技术委员会;5.组织技术委员会相关人员的培训;6.其它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受国家标准委委托,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技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1.提出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规划、组建和管理建议;2.组织或者参与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和监督检查等工作;3.指导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国家标准立项、报批以及国际标准化等业务工作;4.协调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工作;5.推荐本部门、本行业专家参加技术委员会;6.定期向国家标准委报告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工作情况;7.其它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受国家标准委委托,协助国家标准委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1.组织或者参与国家标准委委托的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和监督检查等工作;2.为本行政区域内技术委员会开展工作创造条件;3.推荐本行政区域内专家参加技术委员会;4.定期向国家标准委报告协助管理的技术委员会的工作情况;5.其它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二、技术委员会工作职责技术委员会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国家标准的起草和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应当科学合理、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其工作职责包括:1.分析本专业领域标准化的需求,研究提出本专业领域的国家标准发展规划、标准体系、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和组建分技术委员会的建议;2.按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组织并负责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的起草和技术审查工作;3.对所组织起草和审查的国家标准的技术内容和质量负责;4.负责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的复审工作,提出国家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建议;5.参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对外通报、咨询和国外技术法规的跟踪及评议工作;6.受国家标准委的委托,负责国家标准起草人员的培训,开展本专业领域内国家标准的宣讲、解释工作;7.对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国家标准委提出处理意见,并向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及时通报有关情况;8.根据国家标准委的有关规定,承担本专业领域的国际标准化工作;9.建立和管理国家标准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报批等相关工作档案;10.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工作会议。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为了充分发挥生产、使用、科研、教学和监督检验、经销等方面专家的作用,更好地开展各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和组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称技术委员会,下同)。

第三条技术委员会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所负责的专业技术领域,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条属于综合性的、基础的和涉及部门较多的技术委员会,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管理;属于产品方面的技术委员会,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主管部门负责领导和管理。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主管部门领导和管理技术委员会的工作情况,必要时,可对委托的主管部门进行调整。

第二章工作任务第五条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六条按照国家制定、修订标准的原则,以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负责组织制订本专业标准体系表,提出本专业制定、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

第七条根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协助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复审工作。

第八条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对标准中的技术内容负责,提出审查结论意见,提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第九条受标准制定部门的委托,负责组织本专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宣讲、解释工作;对本专业已颁布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作出书面报告;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专业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

第十条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和国际电工委员会等相应技术委员会对口的标准化技术业务工作,包括对国际标准文件的表态,审查我国提案和国际标准的中文译稿,以及提出对外开展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的建议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备案公告2012年第12号(总第156号)--依法备案行业标准196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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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01
铁道部
60
37687-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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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车司机操纵台设计要求
2011-04-02
2011-10-01
铁道部
61
37688-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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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车在役零部件无损检测 第1部分:通用要求
201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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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19
2012-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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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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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食品真空冷却机
2012-09-19
2012-12-01
商务部
23
37650-2012
SB/T 10792-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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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19
2012-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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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射频识别的瓶装酒追溯与防伪读写器技术要求
2012-09-19
2012-12-01
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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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629-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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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射频识别的瓶装酒追溯与防伪应用数据编码
2012-09-19
2012-12-01
商务部
13
37630-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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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
64
37691-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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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车在役零部件无损检测 第4部分:车钩、钩尾框磁粉检测
2011-04-02
2011-10-01
铁道部
65
37692-2012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Jenny was compiled in January 2021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标委办[200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委内各部门,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标准出版社,中国标准化协会,各直属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为进一步加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提高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了《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4年3月2日印发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二00九年一月二十二日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为加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的管理,科学公正开展各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职责(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统一规划、协调、组建和管理技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1.统一规划技术委员会;2.协调和决定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撤销等管理事项;3.监督检查技术委员会的工作;4.直接管理综合性、基础性和涉及部门较多的技术委员会;5.组织技术委员会相关人员的培训;6.其它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受国家标准委委托,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技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1.提出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规划、组建和管理建议;2.组织或者参与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和监督检查等工作;3.指导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国家标准立项、报批以及国际标准化等业务工作;4.协调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工作;5.推荐本部门、本行业专家参加技术委员会;6.定期向国家标准委报告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工作情况;7.其它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委员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委员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委员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7.15•【文号】•【施行日期】2013.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委员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为落实2013年全国标准化工作部署,运用信息化手段做好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和服务工作,国家标准委决定开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委员信息登记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信息登记范围及内容国家标准委正式批复成立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以及国家标准委直属工作组(SWG)。

信息登记内容包括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和直属工作组的基本信息以及委员信息。

信息登记数据截止时点为2013年6月30日。

二、信息登记工作的组织和要求国家标准委标准信息中心负责信息登记的具体组织、联络和汇总工作。

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及SWG)秘书处负责本技术委员会及下设分会信息的收集、整理和申报工作。

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汇总本技术委员会(TC)、下设分技术委员会(SC)以及所属委员的有关信息,认真填报《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基本信息表》(数据项要求见附件1)、《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基本信息表》(数据项要求见附件2),并将填好的表格电子文件以“技术委员会信息表-TCxx”和“委员信息表-TCxx”命名后,于2013年7月31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cn。

相关表格电子文件可从国家标准委网站()首页“技术委员会”栏目中“资料下载”子栏目下载。

国家标准委标准信息中心前期已发出《关于核实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信息的通知》(标信函[2013]8号),请各技术委员会提前做好准备。

质检总局发布《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质检总局发布《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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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发布《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中国质量与标准导报》2017年第12期
日前,质检总局发布《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9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共五章56条,分为总则、组织机构、组建换届调整、监督管理、附则,将于2018年1月1日开始施行。

技术委员会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国家标准起草和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是标准的生产车间,直接关系着我国标准化工作的发展水平和整体效果。

截至目前,我国已成立技术委员会537个,分技术委员会737个,有效支撑了我国标准化工作的稳步发展。

作为新修订的标准化法第一部配套规章,《管理办法》的出台对全面提升我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水平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技术委员会管理机制,满足标准化事业改革和发展对技术委员会管理提出的新要求。

(摘编自国家标准委网站)。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充分发挥技术委员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委员会是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批准成立,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内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

第三条国家标准委对技术委员会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四条国家标准委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或企业集团管理专业性较强的技术委员会。

第二章技术委员会的筹建和成立第五条筹建技术委员会遵循以下原则:市场需要、任务明确、结构合理、保证质量、控制数量、国际接轨。

成立技术委员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涉及的专业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领域或需要国家重点支持的行业;(二)技术领域和管理归口明确;(三)近期有较多的国家标准制修订任务;(四)提出明确的标准体系框架建议;(五)业务范围清晰,与现有的技术委员会无业务交叉,如有业务交叉,必须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严格控制技术委员会的数量,业务范围能纳入现有的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或直属工作组的,不再成立新的机构;(六)组织结构符合《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七)多数组成人员为该专业领域国内技术专家;(八)结合国情,尽可能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ISO/IEC)及其认可的其他国际组织的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TC/SC)对口;(九)秘书处挂靠单位具备开展业务的能力并愿意提供办公保障。

第六条筹建技术委员会由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或企业集团公司主管司(局)直接向国家标准委提出书面筹建技术委员会申请。

申请内容包括:组建技术委员会的必要性、技术委员会名称、工作范围、国内外现状、与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对应关系、拟开展的工作内容、拟组建技术委员会的初步方案等。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5.13•【文号】国标委计划[2004]45号•【施行日期】2004.05.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138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2年9月19日,实施日期:2012年9月19日)废止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国标委计划[2004]45号)国务院各有关部委、行业协会、集团公司:为加强对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的管理,提高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有效性,根据今年全国标准化工作会议精神,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决定对技术委员会实行分类管理。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技术委员会管理的分类和确定原则(一)委托部门管理。

对原委托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委管国家局管理的技术委员会,仍按原管理方式实施管理。

涉及国家标准计划申报、下达、标准草案报批等事项仍通过技术委员会主管部门进行。

(二)委托行业协会、联合会管理。

对原委托行业协会、联合会管理的技术委员会中制定强制性、基础、通用和方法类国家标准数量少于其制定国家标准总数50%的技术委员会,由国家标准委与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实行委托管理。

(三)直接管理。

对原委托行业协会、联合会管理的技术委员会中制定强制性、基础、通用和方法类国家标准数量达到或超过其制定国家标准总数50%的技术委员会,由国家标准委直接管理。

对以国家集团公司为主组建的技术委员会,原则上由国家标准委直接管理。

对业务范围涉及多个部门、行业协会、联合会的技术委员会,由国家标准委直接管理。

原由国家标准委直接管理的技术委员会,其管理方式不变。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
佚名
【期刊名称】《船舶标准化与质量》
【年(卷),期】2009(000)002
【摘要】为进一步加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修订了《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并以国标委办[2009]3号文下发通知,请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2004年3月2日印发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总页数】7页(P2-8)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 [J],
2.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 [J],
3.国家标准委颁发《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 [J],
4.《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修订座谈会在京召开 [J], 李文娟
5.《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发布法律效力进一步提升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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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暂行管理办法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暂行管理办法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暂行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仪器仪表标准化与计量》
【年(卷),期】2003(000)002
【摘要】@@ [编者按]为使标准化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充分发挥技术委员会的作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在对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整顿的基础上,于2003年2月14日以国标委计划[2003]10号文发布了<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暂行管理办法>:
【总页数】2页(P1-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652
【相关文献】
1.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J],
2.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暂行管理办法 [J],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3.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暂行管理办法 [J], 吴金龙
4.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暂行管理办法 [J],
5.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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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二、技术委员会基本情况
1981-2011年TC数量变化图
600
500 477484 444 500
400 295 273275 259264 258259 240 233238245 224 218 211 205 189200 173 139152 111
300
200 73 84
100
47 22 27 35
• 根据发文对象、事项来决定
请示、报告
向上级TC、SAC、行业 部门、地方局请示汇 报工作
通知、函
向委员、其他TC、有 关单位、下级SC或WG 安排工作、会议通知
上行文
36
其他
三、如何做好技术委员会工作
问题6:技术委员会和秘书处印章如何区分应用 提示:
• 委员会章:技术委员会对外开展工作或向上、
向下行文时使用,须主任委员签字或授权副主 任委员签字 • 秘书处章:委员会内部开展工作使用(向委员 单位发通知、征求意见等),秘书长签字或授 权副秘书长签字
8
一、技术委员会是干什么的
3、对所组织起草和审查的国家标准的技术内 容和质量负责 4、负责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的复审工作,提 出国家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建议
5、参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对 外通报、咨询和国外技术法规 的跟踪及评议工作
9
一、技术委员会是干什么的
6、受国家标准委的委托,负责国家标准起草 人员的培训,开展本专业领域内国家标准的 宣讲、解释工作 7、对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 查研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国家标准委提 出处理意见,并向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 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0
16
二、技术委员会基本情况
2006年起,加强标委会建设
截至目前,我国已经成立标委会总数(不包括 WG)达到1201个,其中: TC—507个,SC—687 个,SWG—7个 正在组建的标委会总数152个,其中: TC—42 个,SC—106个,SWG—4个
17
二、技术委员会基本情况
第十九条 制定标准应当发挥行业协会、科学技术研究 机构和学术团体的作用。 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部门应当组织由 用户、生产单位、行业协会、科学技术研究机构、学术 团体及有关部门的专家组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标 准草拟和参加标准草案的技术审查工作。未组成标准化 技术委员会的,可以由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负责标准草 拟和参加标准草案的技术审查工作。
及有关事项的通知》(2008年) 3 、《关于标准制定工作组组建和管理有关事项 的通知》(2009年)
提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1990 年 )已经于2009年4月15日废止
21
二、技术委员会基本情况
国务院
省级政府
国家质检总局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国家标准委 省级标准化主管部门 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55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页面
56
57
32
三、如何做好技术委员会工作
问题2:会费收多少,怎么开发票 建议:
• 秘书处研究提出提案,全员表决 • 通过秘书处承担单位解决票据
33
三、如何做好技术委员会工作
问题3:承担单位不重视或不支持,缺钱缺人, 摊派营利任务 建议:
• 有为才有位 • 提升工作层次
提示:
• 承担秘书处工作是国家赋予的神圣职责 • 技术委员会不是私有财产,秘书处可动态调整
技术委员会地域分布情况
19
SC TC
二、技术委员会基本情况
技术委员会委员组成情况
检测机构 5%
协会 5%
其他 6%
企业 33%
政府机构 22%
大专院校 11%
研究院所 18%
20
二、技术委员会基本情况
技术委员会主要政策制度
1、《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2009 年) 2 、 《关于更换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印章
34
三、如何做好技术委员会工作
问题4:外资企业专家能否参与 要求:
• 除涉及国家安全领域的TC,原则允许外资企业
参与,具体请示主管部门后报SAC审批
提示:
• 委员必须是中国籍 • 外资企业只是企业的一种类型,能否参与取决
于委员组成的代表性、合理性
35
三、如何做好技术委员会工作
问题5:如何确定技术委员会文件种类 建议:
工业一部
1
技术委员会是干什么的
技术委员会基本情况 如何做好技术委员会工作 几点认识与思考
25
2
3
3 4
三、如何做好技术委员会工作 系统管理 重点突破 整体提升
《标准化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要求:
优化技术委员会体系 改善技术委员会运行环境 建立技术委员会考核评价机制
26
三、如何做好技术委员会工作
10
一、技术委员会是干什么的
8、根据国家标准委的有关规定,承担本专业
领域的国际标准化工作
9、建立和管理国家标准立项、起草、征求意 见、技术审查、报批等相关工作档案 10、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 工作会议。
11
一、技术委员会是干什么的
11、分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工作
12、受委托的其他标准化工作
41
三、如何做好技术委员会工作
(三)关于国际标准化 问题:没有国际对口怎么开展国际标准化工作 建议:
• 跟踪国外情况 • 研究提出设立国际TC方案 • 组织推动制定国际标准
42
三、如何做好技术委员会工作
提示:
• 参与标准化活动首先考虑的不是我们付
出多少,而是要权衡我们不参与会失去 多少!
• 如果不参与标准化活动,那就意味着别
12
一、技术委员会是干什么的
技术委员会组织构架
TC、SWG、 SC、WG、标准起草组
TC SC WG WG
WG
SWG
WG
13
1
技术委员会是干什么的
技术委员会基本情况 如何做好技术委员会工作 几点认识与思考
14
2
3
3 4
二、技术委员会基本情况
1979年开始组建
2001-2003清理整顿
对全国573个TC和SC进行了确认,撤销了13个TC ,暂停了4个TC
6
一、技术委员会是干什么的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
技术委员会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国家标 准的起草和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 术组织,应当科学合理、公开公正、规范透明 、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7
一、技术委员会是干什么的
技术委员会职责
1 、分析本专业领域标准化的需求,研究提 出本专业领域的国家标准发展规划、标准体 系、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和组建分技术 委员会的建议 2、按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组织并 负责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的起草 和技术审查工作
50
四、几点认识与思考
关于技术委员会的体制
• 委员会制是技术委员会的魅力所在 • 非法人比法人更具活力
51
SAC办公大楼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52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网站首页
技术委员会
53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页面
54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页面
人制定游戏规则,我们去执行!
43
1
技术委员会是干什么的
技术委员会基本情况 如何做好技术委员会工作 几点认识与思考
44
2
3
3 4
四、几点认识与思考
关于综合标准化在技术委员会建设与管理中 的应用
• 综合标准化是系统方法在标准化工作中的应用
(一)已有应用情况
45
四、几点认识与思考
(二)几点认识
搞综合标准化不是否定过去 组建综合标准化TC与现有TC并不冲突 不是所有领域都适合应用综合标准化 建设与管理并重
市县标准化主管部门
市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二、技术委员会基本情况
技术委员会管理示意图 SAC
地方局 行业部门
TC、SWG
TC、SWG
TC、SWG
地方局
SC
委托
WG、标准起草组
业务指导 日常管理
23
二、技术委员会基本情况
国家标准委组织机构
综合业务部 办公室 国际合作部
SAC 服务业部 农业食品部
工业二部
TC按产业分布情况
第三产业, 9% 第一产 业, 18%
第二产 业, 73%
18100200来自300400500
600
0
北京 上海 天津 江苏 陕西 广东 浙江 安徽 河南 辽宁 重庆 福建 甘肃 广西 贵州 河北 黑龙江 湖北 湖南 吉林 江西 内蒙古 山东 山西 四川 云南
二、技术委员会基本情况
28
三、如何做好技术委员会工作
提示1:协调是标准的灵魂
29
三、如何做好技术委员会工作
提示2:关于标准起草组
31
三、如何做好技术委员会工作
(二)关于技术委员会自身运行管理 问题1:委员参与不积极或不好管 建议:
• 建章立制,明确职责权利并严格执行 • 用好P成员、O成员机制 • 调动全员积极性 • 管理即是服务
提示:
• 每年1月15日前应当报上年度工作报告和《全国
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0××年度工作报表》
39
三、如何做好技术委员会工作
问题9:对委员人数等有何限制要求 要求:
• 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的委员应当为单数
,分别不少于25人和15人。 • 主要负责组织起草产品类国家标准的技术委员 会,来自企业的委员不得少于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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