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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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总则

1.1为了加强公司知识产权管理,有效保护公司知识产权,鼓励科技创新,规范经营

行为,进一步促进无形资产保值增值,推动公司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所称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着作权(版权)、域名权、技术秘密

和商业秘密,以及其它与智力成果相关的权利。

1.3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公司所属各中心/部门、各分支机构(市场管理部、生产

厂、配货站、美容院)全体员工。

1.4公司知识产权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1.4.1促进知识产权保值、增值的原则;

1.4.2鼓励创新与规范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1.4.3保密原则。

1.5总经理办公会是公司知识产权管理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制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战略规划,对知识产权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法律事务部负责处理知识产权日常事务,并指定专人负责知识产权管理。

1.6各中心/部门、各分支机构负责人对本部门的知识产权保护和使用管理负全面责

任。法律事务部有权经常了解、检查各部门的知识产权保护和使用情况,指导督促各部门正确履行职责。

1.7为执行本公司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或取得的智力成

果是职务成果,其知识产权一律归属公司所有。

1.8公司员工在任职期间完成的,与公司业务相关的智力成果,员工主张其本人享有

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法律事务部书面声明。报经总经理办公会书面核准,认为确属非职务成果的,由员工个人享有知识产权。如员工转让或许可使用该职务成果的,本公司享有优先权。

员工没有声明的,推定其为职务成果,公司可以使用或者向第三方转让该项成果,即使日后证明为非职务成果,员工亦不得要求公司承担任何责任。

1.9公司制定奖励制度,对有利于公司发展的知识产权发明人、设计人、创作人进行

奖励,鼓励科技进步。

完成智力成果的员工(以下称“智力成果完成人”)拥有在相关智力成果文件上署名、取得荣誉证明和获得奖励的权利。

1.10公司实行职务智力成果申报制度。职务智力成果完成人或其所属部门负责人在智

力成果完成之初,应及时填报《职务智力成果申报表》(见SZ100702),向公司申报智力成果。公司将依据智力成果情况采取保护措施,并奖励智力成果完成人。

1.11公司所有的知识产权,非经本公司书面授权,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实施,

亦不得利用先知情况,进行或帮助他人进行恶意抢注或实施其他侵害行为。

1.12公司以各种形式参加的横向联营组织、受委托的加工承揽单位,如确有需要使用

本公司所有的知识产权,须经法律事务部审核,提出意见,报总经理办

公会审批。总经理办公会批准使用的,由法律事务部依法向国家有关机关办

理登记手续;依法无须办理登记手续的,由法律事务部在相关的合同、授权

委托书中列名批准使用的范围、方式和时限。

1.13公司有权依法转让自有知识产权或受让他人知识产权。由总经理办公会做出决定,

法律事务部具体执行。

1.14公司在必要时对自有知识产权进行无形资产评估,评估的范围、时间、方式及结

果的使用由总经理办公会决定。

1.15本制度中列为保密范围的知识产权内容,全体员工必须严守保密义务。本公司坚

决追究泄密者的法律责任。

2.0商标

2.1一般规定

2.1.1公司商标(包括未注册的和已注册商标),只限用于本公司使用,其他任何单

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使用。

2.1.2公司商标在以下情况使用:

2.1.2.1公司门牌、办公场所、会议场所;

2.1.2.2公司内一切报表、刊物、教材、票证;

2.1.2.3公司专用信笺、信封、名片、办公文具、旗帜、徽章、服装;

2.1.2.4公司产品(包括赠品)包装物、容器、标签、封签、产品说明书、合格证等;

2.1.2.5宣传公司或公司产品(包括赠品)的报刊、影视、印刷品、灯箱、条幅、电子

视屏、互联网、产品专促柜陈列物、立体宣传品等各种广告;

2.1.2.6公司网站、网站页面、程序图标及其他计算机程序界面;

2.1.2.7其他需使用商标的物品及场合。

2.1.3只有《商标注册证》上核定使用的商品,才允许使用“?”、“注册商标”等

注册标记。

2.1.4使用注册商标的部门或个人,必须严格按照注册商标的标准图形来使用,可以

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严禁变更字体或单向拉展、卷缩、扭转等使商标变形的行为。

2.1.5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超范围使用注册商标、未经审批启用新商标或重新启用

旧注册商标,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的经济赔偿责任,同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开除处分。

2.2商标注册申请

2.2.1总经理办公会根据公司整体发展需要,决定创立新商标。

2.2.2根据总经理办公会决定,策划部门具体负责新商标创意设计。每次创意至少应

提供5个方案,每个方案至少应有3个设计样稿。

2.2.3设计样稿初步形成时,由法律事务部进行注册前查询;法律事务部根据查询结

果、商标自身及外在的整体情况提出意见,上报总经理办公会最终确定。

2.2.4决定申请注册的新商标,由法律事务部负责办理注册手续。

2.2.5商标注册至少需要18个月。新商标在正式获得注册之前,除因办理注册手续

所需,任何部门、任何员工均不得对外使用新商标图样,更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2.3注册商标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2.3.1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前6个月时,法律事务部负责向总经理办公会提出商标有效

期满报告。总经理办公会对是否续展作出决定,由法律事务部遵照执行。

2.3.2总经理办公会决定将公司自有注册商标许可给他人使用的,法律事务部负责办

理许可合同的报审备案,监督商标使用的规范性;技术管理部门负责监督被许可人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2.3.3总经理办公会决定将公司自有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或受让他人所有商标的,由

法律事务部会同受让方或转让方签订转让协议,报送国家商标局核准。

2.4商标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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