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委职责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房屋市政工程领域推行政府购买质量安全管理服务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房屋市政工程领域推行政府购买质量安全管理服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1.12•【字号】渝建质安〔2021〕80号•【施行日期】2021.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房屋市政工程领域推行政府购买质量安全管理服务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当前,我市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事故防控压力巨大,同时部门监管任务繁重、监管力量严重不足等问题长期存在。
为认真贯彻市领导关于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指示要求,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8〕95号)等文件精神,增强政府质量安全监管力量,进一步防范各类质量安全事故发生,我委决定在全市房屋市政工程领域推行政府购买质量安全管理服务。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购买质量安全管理服务,创新工程管理方式和政府监管模式,进一步缓解政府监管力量不足的问题,健全完善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风险防控机制,提升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效能和管理水平,促进全市建筑业健康发展。
二、实施主体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市质量总站、市安管总站作为实施主体(以下简称“监管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企业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对本单位监管项目开展质量安全管理巡查。
三、服务机构条件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满足《重庆市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关于承接主体的有关要求,是重庆市政府招标采购平台内可用企业。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渝建[2014]333号【发布部门】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10.31【实施日期】2014.10.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渝建〔2014〕333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建设局,经开区、高新区、万州经开区、长寿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管局,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有关开发建设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住建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24号)等文件规定,为提高相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质量责任意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现就贯彻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贯彻执行:一、责任的界定(一)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终身质量责任是指,在建筑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分别对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含质量事故和质量问题)承担责任;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作为项目牵头组织实施者,对工程质量(含勘察设计质量)承担全面责任,一并依法纳入监管。
(二)在建筑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仍应当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的责任:1、建设、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因调动工作等原因离开原单位后,被发现在原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和我市相关法规、工程建设标准规定,造成所负责项目发生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事故或严重勘察设计质量问题的;2、建设、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已退休的,被发现在工作期间违反国家和我市相关法规、工程建设标准规定,造成所负责项目发生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事故或严重勘察设计质量问题的;3、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事故或严重勘察设计质量问题。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权限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权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2.28•【字号】渝建〔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基本建设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权限的通知渝建〔2022〕7号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1〕10号)等文件精神和市委、市政府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化简政放权的部署要求,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审批,提升监管效能,推动住房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房屋市政工程建设管理权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坚持“简政放权、重心下沉”“属地管理、权责统一”的基本原则,提高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放管服改革的含金量,推进管理重心下移,赋予区县更大的建设管理权限,充分发挥区县属地管理的优势,增强区县统揽当地建筑业发展的能力。
突出市和区县履行职责的重点,市级层面侧重于行业发展的政策研究和行政管理的改革创新,区县层面侧重于政策的贯彻落实和项目具体监督管理,进一步构建科学、合理、统一、高效的建设管理格局。
二、权限划分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职责对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实施建设管理。
本通知所称建设管理是指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消防审查验收、施工许可、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程造价、建筑执法、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一)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新建轨道交通工程(不含大修和技改项目)、跨两江(长江和嘉陵江)的桥梁项目、穿四山(缙云山、中梁山、铜锣山、明月山)的隧道项目、机场项目、大型综合交通枢纽项目等特别重要项目以及市委、市政府等上级部门要求市住房城乡建委直接监管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由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实施建设管理。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及预拌商品砂浆搅拌站建站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及预拌商品砂浆搅拌站建站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2.15•【字号】渝建管〔2023〕30号•【施行日期】2023.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及预拌商品砂浆搅拌站建站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建管〔2023〕30号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经开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确保预拌商品混凝土及预拌商品砂浆产品质量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业质量管控、绿色环保和智能化水平,持续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促进预拌商品混凝土及预拌商品砂浆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建〔2022〕3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及预拌商品砂浆搅拌站建站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一)本通知所称建站管理工作,是指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供应预拌商品混凝土(砂浆)的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其搅拌站的设立、生产能力认定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迁建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砂浆)搅拌站及既有搅拌站增设生产线等。
项目临时搅拌站的管理参照执行。
(二)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委)是全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砂浆)行业主管部门,统筹行业发展,负责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质量总站(以下简称市质量总站)受市住房城乡建委委托具体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全市生产企业生产能力认定状况开展抽查,对各区县(自治县)生产能力认定工作进行监督和提供技术指导。
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预拌商品混凝土(砂浆)搅拌站站点的建站初审及批复、生产能力认定、事中事后监管等工作。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建设工会、重庆市建筑业协会关于建立重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建设工会、重庆市建筑业协会关于建立重庆市建设系统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建发[2003]6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01.09
【实施日期】2003.01.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建设工会、重庆市建筑业协会
关于建立重庆市建设系统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的通知
(渝建发[2003]6号)
各区县(市)建委,委直属企事业单位、各行业协会:
为了更好地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证建设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国海员建设工会,中国建筑业协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全国建设系统推行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的意见》(建人教[2002]226号),现将该文转发你们,请认真学习领会,积极贯彻落实。
为贯彻落实建设部等三部门《关于在全国建设系统推行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的意见》的文件精神,市建委、市建设工会、市建筑业协会成立重庆市建设系统协调劳
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推行三方会议制度重要意义的认识
建设系统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是由建设行政部门代表政府一方,建设工会代表职工一方,建筑业协会代表企业一方,就建设系统有关协调劳动关系的问题进行相互沟通、平等协商、共谋对策、合作共事的协商机制。
推行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建设事业发展的内在要求,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三方会议对维护建设系统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事业健康持续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等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5.11•【字号】渝建消防〔2021〕8号•【施行日期】2021.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工作原则,根据国家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51号令,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和前期全市工作开展情况,现将我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制度。
《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特殊建设工程应进行消防验收;《暂行规定》第十四条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应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二、建设单位应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在竣工验收时开展消防查验,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消防查验合格后方可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应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配合建设单位开展消防查验,确保建设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并确认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符合有关标准。
三、市住房城乡建委统筹指导全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消防验收备案工作,会同交通(含铁路、民航)、水利、能源等专业工程主管部门拟定专业工程消防验收和消防验收备案的工作机制及配套政策。
专业工程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部门开展质量监督的结论作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专业工程出具消防验收和消防验收备案意见的依据和参考。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规范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规范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10.23•【字号】渝建质安〔2020〕38号•【施行日期】2020.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规范管理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各市级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城市提升的部署安排,聚焦突出问题,巩固提升成果,健全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规范管理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丰富提升内涵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各市级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立足发展大局,对标对表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指示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充实城市建设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规范管理工作内容,善用科学办法,勇于改革创新,持续用力、久久为功,把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规范管理工作与“智能建造”、“智慧城管”等结合起来,形成一批示范应用成果,全面提升全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水平。
二、完善工作措施,推动任务落地各区县政府、各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充分结合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特点,在市住房城乡建委等十部门联合印发的《重庆城市建设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2018〕253号)基础上,细化完善工作措施和标准,明确任务、目标及责任人等内容。
各项目参建单位要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积极开展好自查自纠工作,各项目监管部门要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和警示曝光力度,共同推动各项任务落地。
(一)规范设置工地围挡及大门1. 房屋市政工程及城镇房屋拆除工程工地围挡、大门样式,应从市住房城乡建委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挡及大门标准图集(2020版)》中选用。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质量检测管理制度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质量检测管理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4.08•【字号】渝建质安〔2021〕21号•【施行日期】2021.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质量检测管理制度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各建设单位、有关单位:为贯彻市政府工程质量检测行业有关问题专题会议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按照《重庆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行业“以案四改”工作方案》有关要求,结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手册(试行)》等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市房屋市政工程中,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参建单位,严格实施施工现场质量检测管理制度,重点强化检测报告审核确认环节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的指导全市房屋市政工程建立健全施工现场质量检测管理制度,进一步夯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落实检测、施工、监理等单位质量责任,从检测委托管理、施工现场检测行为管理、检测报告审核确认、不合格报告处置等环节开展全过程管理,有效防范杜绝虚假试件、虚假报告,充分发挥工程质量检测对工程质量控制的关键性作用,切实保障工程实体质量。
二、制度建设主要内容(一)检测委托管理建设单位应与具备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签订检测委托合同,委托的检测项目、参数和数量应符合相关标准、文件要求。
委托的检测机构不得与所检测工程项目的参建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质量验收的依据。
(二)施工现场检测行为管理1. 编制专项方案。
建设单位应组织检测、施工、监理等单位编制本项目质量检测方案,开展方案交底,严格组织实施。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大型维修等施工活动,以及为上述施工活动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等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各类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建设、施工、监理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自觉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对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一、组织机构与职责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城乡建委”)是重庆市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工作。
城乡建委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城乡规划管理:负责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方针、政策、法规,组织编制和修订城乡规划,确保城乡规划的合理性、科学性和可行性。
2. 建设项目审批:负责审批与城乡建设相关的重大项目,监督和指导地方建设项目审批工作,加强对建设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3. 土地利用管理:负责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制定土地利用政策,组织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并监督实施。
4. 建设市容环境:负责建设市容市貌,制定城市美化方案,组织实施市容市貌提升工程。
5.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组织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评定。
6. 农村建设管理:负责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指导和协调农村建设规划和项目实施,推动农村经济发展。
7. 建设市场监管:负责建设市场的监管工作,制定建设市场投资和经营管理规定,加强市场监测和执法力度。
二、工作重点在当前的工作中,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将主要关注以下几个重点方面:1. 城市更新与改造:加大力度推进旧城区改造,提高城市功能和品质。
通过拆迁重建、道路改造、绿化美化等方式,改善城市环境和居住条件。
2. 新型城镇化建设:加强新型城镇化建设,提高城镇化质量和效益。
优化城乡发展格局,推动农村人口城镇化,提供更好的就业、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
3. 建筑环境和生态保护:加强对建筑环境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
推动绿色建筑,提高建筑节能和环保水平,加强对重点生态保护区的管理和保护。
4. 建设项目管理: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确保项目的合规性和质量,防止违规建设和工程质量问题。
5. 城市规划管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促进城市发展和土地利用的科学规划。
优化城市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保护和传承历史文化遗产。
三、工作成效随着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不断努力,一系列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1. 城市环境大幅改善:通过市容市貌提升工程,重庆市的城市环境得到了极大改善,市民生活品质得到了提高。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4.12•【字号】渝建发〔2024〕71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建发〔2024〕71号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建设局,万盛经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双桥经开区建设局、经开区生态环境建管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推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委制定了《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专项及检测能力表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4年4月12日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检测机构的资质管理第三章检测活动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附件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设工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检测。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6.11•【字号】渝建〔2020〕44号•【施行日期】2020.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重庆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渝安委〔2020〕10号)、《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任务清单〉的通知》(渝安办〔2020〕42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方案》(建质函〔2020〕80号),推进全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各项工作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化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指示要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深化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和综合治理,切实在转变理念、狠抓治本上下功夫,完善和落实重在“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链条、制度成果、管理办法、重点工程和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扎实推进建设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效降低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事故总量,严控较大安全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组织领导市住房城乡建委成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委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任副组长,委安委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区绿地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区绿地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城市管理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7.28•【字号】渝城管局发〔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城市管理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区绿地管理的通知渝城管局发〔2023〕6号各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局、住房城乡建委: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居住区绿地管理,促进健康、安全、宜居的城市环境建设,根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对居住区绿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原则居住区绿地管理遵循“业主负责、民主协商、保护公益、依法依规”的基本原则,保护居住区绿化成果,营造良好居住环境,科学实施居住区树木修剪等绿地管护工作,禁止擅自占用绿地、损毁园林树木等违法行为。
二、管理职责(一)各区县城市管理部门按照《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规定对居住区绿地实施行业管理,负责居住区绿化工作的监督与指导。
(二)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负责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建设及服务的监督管理。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职责,做好相关指导监督及管理工作。
(四)业主按规定决定居住区绿地管理重大事项,监督物业服务企业规范管理居住区绿地。
(五)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重庆市居住区园林绿化树木修剪移植技术手册》等有关规定规范管理居住区绿地,科学实施树木修剪、移植,对有关违法行为进行劝阻或举报。
三、工作要求(一)新建居住区应按照规划要求完成绿化建设。
新建居住区绿地率应当符合《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规定,投入使用前,其绿化建设应当按照城市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方案完成,确因季节原因不能完成的,应当确定绿化建设完成期限并在小区内公示。
重庆市九龙坡区建委内设机构及职责
重庆市九龙坡区建委内设机构及职责一、本委共有内设科室7个(一)办公室负责党务、政务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办;负责人事、保密、计生等工作;负责群团和机关后勤服务工作;完成委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负责全区城建档案的指导、检查、验收、归档及管理工作。
(二)计财科负责建设行政性收费的征收和使用;负责机关的财务工作;负责全区建设项目资金的统筹计划安排。
(三)招投标办公室建设工程报建(含发包方式核准,招标组织形式备案);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程序及过程监督;招投标情况备案;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合同履约情况的跟踪检查及合同纠纷的调解;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投诉的受理,调解招投标活动争议纠纷;收集、整理、上报建设工程人工、材料、市场价格;负责本区新申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资质初审。
(四)建管科负责新申办建安企业的三级资质审批工作以及二级以上资质初审工作;负责全区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管理工作;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负责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工作及日常管理;推行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清理拖欠工程款,负责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收取和退还工作;负责建筑企业持证上岗人员及五大员的培训工作。
(五)综合科负责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管理权限范围内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负责本区拟申报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的初审和资质年检初审及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履行区建委行政审批综合牵头职能。
(六)法制科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负责对各业务科室送达的违法案件进行初步调查核实,对调查核实的违法案件填写立案报告;负责对立案查处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询问、勘验和取证,形成笔录及声像资料,对立案查处的违法行为根据法律、法规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按照处罚结果,填写结案报告;负责对违法案件结案后的资料进行整理、归档、收集整理汇总上报建筑市场违法行为月报表;负责对建筑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接待处理及回复工作。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领域中介机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领域中介机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8.25•【字号】渝建发[2008]141号•【施行日期】2008.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领域中介机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建发〔2008〕141号)各区县(自治县)建委,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领域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建设领域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质量检测等中介服务行为,按照市委、市政府以及市建委党组关于切实加强建设领域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要求和部署,市建委制定了《建设领域中介机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建设领域中介机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重庆市建设委员会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五日附件:建设领域中介机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认真开展建设领域中介机构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建设领域清正廉洁的行业风气,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统领建设领域中介机构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强化教育、预防为主、规范管理、指导发展”的原则,坚持以制度建设促进中介机构规范执业行为为核心,以督查检查和企业的自查自纠相结合促进中介机构自律和职业道德体系的形成,以政府指导和社会监督相结合建立起中介机构平等竞争、优胜劣汰的机制,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与服务,推动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通过建设领域中介机构专项整治工作,促进企业牢固树立“正当竞争、廉洁从业”的发展意识;加强对从业人员素质的教育和提高,严肃查处中介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充分发挥行贿受贿档案查询和不良行为黑名单制度的作用,强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执法职能,发挥行业自律和自我规范作用,教育和督促中介机构严禁采取行贿受贿等方式,扰乱市场秩序,腐蚀拉拢相关人员;规范建设领域反商业贿赂、反市场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的市场秩序;完善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建设领域中介机构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提升我市建设领域中介机构的整体水平,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全市质量安全培训工作领导机构及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全市质量安全培训工作领导机构及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3.19•【字号】渝建发[2012]38号•【施行日期】2012.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全市质量安全培训工作领导机构及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的通知(渝建发〔2012〕38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高新区、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切实做好全市质量安全培训工作,明晰培训职责,提高培训效率,形成分工合理、相互配合、高效运行的培训体系,确保培训工作有序开展,根据我委已下发的《关于印发〈重庆市2012-2014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质量安全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建发〔2011〕118号)文件精神,现就全市质量安全培训工作领导机构及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进一步明确如下:一、质量安全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及职责组长:李明市城乡建委副主任副组长:任和万市城乡建委安委会副主任周锐角市城乡建委科技教育处处长周刚市城乡建委建筑管理处副处长向渝春市城乡建委建筑管理处副处长成员:邹云华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站长邱峰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站长阎国际市建筑管理总站站长龚毅市建设岗位培训中心主任职责:按照统一思想、分工协作、整体推进的原则,统筹指导培训工作的开展。
二、办公室及成员单位职责分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建筑管理处),由任和万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科教处、建管处、市质监总站、市安全总站、市建管总站、市建设岗位培训中心、区县城乡建委为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
科教处、建管处协助办公室负责组织和管理培训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县城乡建委、市建管总站、市质监总站、市安全总站、市建设岗位培训中心为培训牵头单位。
牵头单位可委托相关协会、大专院校等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展具体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培训牵头单位的具体职责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协会实施。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成立市建委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成立市建委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2.05•【字号】渝建发[2008]193号•【施行日期】2008.12.05•【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察,税务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成立市建委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渝建发〔2008〕193号)各有关单位,机关各处室: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重庆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渝办发[2008]276号)精神,决定成立重庆市建委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领导小组。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市建委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彭建康市建委副主任张玉帆派驻市建委纪检组组长组员:监察室、法规处、办公室、建管处、设计处、计划处、开发办、信息中心部门负责人。
市建委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市建委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的组织和领导工作。
为配合领导小组的工作,成立市建委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市建委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黄贵川派驻市建委监察室主任副主任:阎国际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主任邵雄文市建委后勤中心主任兼办公室副主任王刚派驻市建委监察室副主任张雪芹市建委法规处副处长成员:朱永华派驻市建委监察室调研员蒲晓明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信息科科长刘凌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政务科科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市建委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的日常工作。
三、具体责任分工重庆市建委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建设工作由监察室牵头承办,负责确定电子监察工作范围,制订电子监察的工作标准和协调各处室的工作。
建管处、开发办、设计处负责对各自行政审批、政务服务流程进行梳理,为系统的开发作好准备。
信息中心负责软件的系统的开发,监控系统的建设,网络基础设施的改造,系统上线后的维护。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移交承接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移交承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5.15•【字号】渝建〔2019〕228号•【施行日期】2019.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移交承接工作的通知渝建〔2019〕228号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各消防救援支队、大队:为贯彻实施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建科函〔2019〕52号)和应急管理部《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应急〔2019〕58号)有关要求,按照市政府办公厅5月10日专题会议精神,结合全市实际情况,现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移交承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发文之日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并出具相关法律文书。
二、发文之日至6月30日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移交承接期。
移交承接期间,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明确具体承接机构和人员,消防部门派出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到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帮助开展工作。
消防部门派出人员负责在消防审核确认、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中进行技术指导,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人员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备案抽查记录表等检查文件上签字,作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行政许可或备案抽查决定的参考。
三、文件发布之日前,消防部门已受理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确认、验收和备案抽查,以及已立案的相关案件办理等工作应尽快办结,对行政许可或备案抽查不合格的项目,应告知社会单位按照新的流程办理。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成立重庆市高强钢筋推广应用协调领导小组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成立重庆市高强钢筋推广应用协调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7.08•【字号】渝建发[2012]104号•【施行日期】2012.07.08•【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成立重庆市高强钢筋推广应用协调领导小组的通知(渝建发〔2012〕104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经信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高新区、经开区建设管理局和工业主管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住建部和工信部《关于加快应用高强钢筋的指导意见》(建标[2012]1号)文件精神,加快高强钢筋推广应用,推进高强钢筋在重庆全市范围内应用示范,促进建筑业和钢铁业产业升级,经研究,决定成立重庆市高强钢筋推广应用协调领导小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成人员组长:程志毅市城乡建委主任沐华平市经信委主任副组长:余晓斌市城乡建委总经济师刘卫东市经信委副主任成员:董勇市城乡建委勘察设计处处长周刚市城乡建委建筑管理处处长周锐角市城乡建委科技教育处处长董孟能市城乡建委建筑节能处处长邹云华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站长赵辉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主任张国庆市城乡建委科技教育处副处长何红市经信委冶金工业处处长涂兴永市经信委运行局局长朱望市经信委规划与投资处处长聂艳市经信委科学技术处处长王炯市经信委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处处长张博市经信委冶金工业处副处长吴贻琨市经信委冶金工业处正处长级干部邓小华市设计院副院长张京街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总工程师二、主要职责(一)加强建设、经信部门协作,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政策和有关产业发展规划,加快高强钢筋在建筑行业的推广应用有关工作。
(二)研究制定加快推广应用高强钢筋的政策和措施,完善相关产品标准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三)制定加快推广应用高强钢筋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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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委员会职责、机构2006-3-29 0:0【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建设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全市建设事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计划,制定或协调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和规章,综合管理全市城乡建设、管理的执法工作和城建监察工作。
(二)指导城市规划编制实施和土地管理,审查重要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计划,负责组织编制主城区(600平方米)以外的村镇规划与实施。
(三)主管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培育、规范勘察设计市场。
(四)主管建筑业、建材业、室内外装饰装修行业和重点工程建设,培育、规范建筑、建材市场;负责管理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理、合同、造价、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
(五)归口管理市政设施、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环境的建设与维护;归口管理环境保护、房地产业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重点市政设施建设。
(六)主管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指导住宅建设和住宅产业化工作、住房制度改革、房地产市场及物业管理。
(七)负责制定村镇建设标准,主管小城镇试点,指导村镇建设工作。
(八)负责编制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中长期计划与年度计划,批准或会审立项,组织可研,参与可研评估,主管初步设计审批和竣工综合验收;参与大中型基建项目、重点建设项目的方案审查、可研评估和竣工验收,主管其初步设计审批;参与技改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指导区市县建委的初步设计审批工作。
(九)负责组织与管理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加强对城建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指导建设系统国有资产与财务管理;负责建设行业统计工作和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十)指导、协调建设系统经济体制改革工作。
(十一)负责制定建设系统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重大科研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鉴定、转让、推广、应用与管理重大技术引进工作;组织制定、颁发地方工程建设技术规范、规程与标准。
(十二)负责制定建设系统教育规划和人才规划,指导和管理建设人才培训工作。
(十三)协调与三峡移民有关的建设工作;管理城镇建设及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和城市地下空间的综合利用。
(十四)管理建设系统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外事工作;归口管理建设系统""三资""企业;指导企业开拓国(境)外建筑市场及开展对外工程承包、劳务合作业务。
(十五)负责委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工作;指导建设系统的审计、人事、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及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
(十六)承办市政府及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一)办公室负责党务、政务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办和目标管理;承办重要会议;负责文秘、信息处理、办理议(提)案、档案、保密、保卫、信访、对外联络、办公自动化、委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及财务等工作;负责编纂建设系统年鉴和修志工作;指导建设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医疗卫生、社团和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二)计划处组织编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计划;负责编制、下达城市维护和建设年度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研究制订有关城市建设资金多渠道、市场化的办法和政策,会同市有关部门筹措城建资金;负责城市建设和维护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参与市政、公用、园林等基建项目和重点维护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报批、工程概预算的审批,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建设行业统计;指导建设系统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研究制订建设事业体制改革的中长期规划和产业发展政策;审查、审批建设系统企事业单位重要的改革措施和方案,指导、协调建设系统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研究制订建设立法规划和计划;组织建设系统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起草,并负责审查和报批;综合管理建设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法制宣传教育、法规清理汇编、法律服务和相关的行政复议工作。
(四)科技教育处研究制订建设行业科技进步规划、计划和技术经济政策;负责科研项目及技术攻关项目的管理;负责建设行业科技成果鉴定,核发""推广许可证"",组织成果转让、推广、应用;组织制定、颁发建设系统各专业地方性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负责科技情报及科技信息管理、智力引进;管理建设系统重大技术引进工作;负责建设科技经费管理。
研究制订建设系统教育规划和人才需求规划;指导建设系统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编审;指导、管理建设系统人才培训和岗位培训工作;综合管理市属建设系统各类学校;协调建设类大中专(包括成人大中专)校和技工学校的工作;协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建设类职业中学的有关工作。
(五)规划处(挂重庆市城市雕塑办公室牌子)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与修编,参与审查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计划并提出意见,审查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重要地区、重要地段、重点项目及住宅小区规划方案;指导编制并参与审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总体规划;负责重要地区、重要地段户外广告的布点与方案;指导、监督、检查规划管理工作;参与大型建设项目和重点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和方案设计审查;主管城市雕塑工作,审批城市雕塑设计和制作单位资格;指导环境保护工作和房地产管理工作。
(六)勘察设计处(挂重庆市抗震办公室牌子)研究制订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管理办法;培育规范勘察设计市场;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及以设计为龙头的工程总承包单位的资质管理;对市外、国(境)外来渝从事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进行管理;组织标准设计的编制、颁发、推广和应用;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的管理;负责大中型基建项目、重点建设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和城市综合开发建设、住房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和施工图设计复审;参与大中型基建项目、重点建设项目的方案审查、可研评估、竣工验收和技改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指导区市县初步设计审批工作;管理城镇建设和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及城市地下空间综合利用工作。
(七)建筑业管理处(挂重庆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牌子)组织编制建筑业发展规划与实施;负责建筑业和装饰装修业的行业管理;培育和规范建筑市场;管理建筑业企业及相应中介机构资质、工程招标投标、监理、合同、造价、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对市外、国(境)外来渝从事建筑业的单位进行管理。
(八)工程建设处(挂重庆市重点建设办公室牌子)主管重点建设;参与确定市重点工程项目;监督管理重点项目的招标投标及工程计划的实施;管理、协调重点市政、公用、园林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组织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
(九)建材业管理处组织编制建材业发展规划;培育和规范建材市场和建筑机械租赁市场;研究制订新型建筑材料、建筑机械的发展目标;负责墙体材料改革和散装水泥的推广工作;负责建材、建筑机械行业管理和相关许可证核发管理工作;负责电梯制造定点、安装、质量管理与检测发证工作。
(十)城建管理处(挂城建监察处牌子)指导、协调城市供水、市政设施、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园林绿化、市容环卫工作;指导城市燃气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客运交通、游乐设施的安全工作;指导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指导协调城市危岩滑坡的防治及防洪排涝;指导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参与审核大中型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的立项;协同处理与城市管理、市民生活有关的突发事件;协调市政地下管网管理工作;负责市城建监察管理,指导、监督全市城建监察工作。
(十一)村镇建设处(挂重庆市小城镇建设办公室牌子)研究制订村镇建设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计划;组织编制、评审主城区以外的村镇规划和实施;指导协调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建制镇水厂的立项、审批;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区市县及村镇建设资金补助;组织小城镇建设试点;负责其他涉及村镇建设的工作。
(十二)外事外经处组织编制建设系统利用外资的发展战略和项目规划;组织、参与城市建设利用外资的招商;指导建设系统涉外项目工作;负责建设系统出国人员及邀请重要外宾来渝访问的申报、审批等外事工作;负责建设系统""三资""企业的归口管理;管理协调建设系统在国(境)外的经济技术合作和劳务输出工作。
(十三)组织人事处指导建设系统基层党组织建设;督促、检查党建工作重大部署的贯彻实施;抓好基层党组织的换届、设置,党员的教育、管理、发展及领导班子建设工作;协助市委管理建设系统副局级(含副局级)以上干部;负责委管干部的选拔、培养、考核、任用和管理工作;负责党员和干部信访及建设系统统战工作;负责直属县处级单位党的建设。
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劳资管理工作;负责委直属单位专业技术职称的申报、评定、聘任和管理;组织建设系统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定;指导建设系统工人技师的评审工作;指导建设系统人事、群团、知识分子、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工作。
(十四)宣传处研究制订建设系统宣传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宣传并组织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政治理论;指导建设系统各单位开展政治宣传、经济宣传活动及思想政治工作;指导建设系统新闻宣传工作;指导建设系统报刊杂志工作;指导建设系统文化体育工作。
(十五)纪工委办公室与市监察局派驻监察室合署办公负责建设系统和委机关的纪检、监察工作;检查建设系统党组织和党政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实行党章、监察条例范围内的监督、检查、指导;按分级管理原则,检查查处党员、干部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协助建设工委和建委管好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受理党员和群众的控告和申诉,做好""保护""和""惩处""工作;指导建设系统行业纠风工作。
(十六)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委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建设系统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十七)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党的建设和职工思想政治工作;领导机关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工作。
市建委系统内部审计职责统一由市审计局驻市建委审计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