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城管队伍的自行强制执行(投稿)
行政执法和行政强制措施关系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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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和行政强制措施关系的见解摘要本文重点阐述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行政处分权相对集中的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应享有的行政强制权力的必要性,以及拥有行政强制措施的理论依据、法律规定、在要求,并对我国目前的行政强制执行的根本原那么、立法与实践等容进展了说明。
随着我国关于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立法的不断规和完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将会更科学、更合理地解决行政执法与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
本文中提出的一些观点和建议还有待于进一步探索和研究。
关键词:行政处分权强制执行措施根本原那么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城市管理的实际情况,必须建立一支精简、统一、高效的城管行政执法队伍,为此,全国各地先后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的工作,即:行政处分权相对集中以后,相关部门不再行使已相对集中的行政处分权,随着相对集中行政处分工作的开展,出现了在执法过程中,行政处分决定不能得到即时,有效的履行的难题,为了保证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的顺利开展,有必要澄清一下行政执法与行政强制措施的关系问题。
一、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的机关应该享有强制执行权力的必要性相对集中行政处分工作开展以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行使行政处分权的实践中,大都面临一个一样的难题,作出行政处分决定以后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城市管理难以有效的进展,有的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在查处行为时,畏首畏尾,不敢大胆工作,理论上的困惑直接影响了行政处分工作的开展。
澄清这个问题,对于解决执法工作的后顾之忧,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的顺利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城市管理具有即时性,行为如果得不到及时纠正、处分,事后可能就难以执行,例如违章建筑假设不及时撤除,违章户加班加点把房屋建好,这时行政执法部门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撤除,既给撤除工作增加了难度,造成更大损失,也易引发群众对拆违工作的抵触情绪。
在对运输建筑垃圾、散装流体物造成污染的行为进展处分时,绝大多数者都会拒不承受处分,执法队员依据法律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为时已晚,者早就逃得无影无踪,面对这些管理对象,城管执法时时处于被动,很难将处分落实到实处,真正行使行政执法权。
城管执法的自我参考总结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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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执法的自我参考总结范文一、前言作为城市管理的重要部门,城管部门在维护城市秩序、促进城市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城管执法过程中也面临着许多挑战和困难。
本文将从城管执法的实际工作出发,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对城管执法进行自我参考总结,以期为提高城管执法水平提供参考。
二、城管执法的基本原则1、依法行政原则:城管执法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2、公开透明原则:城管执法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正公平。
3、合理行政原则:城管执法应当遵循合理行政原则,兼顾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保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4、程序正当原则:城管执法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率。
三、城管执法的主要内容1、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管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城市环境卫生,包括垃圾清运、公共场所卫生等。
2、市政设施管理:城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维护城市基础设施,包括道路、桥梁、公共场所设施等。
3、工商管理:城管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打击违法经营行为。
4、交通管理:城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维护城市交通秩序,包括车辆停放、交通疏导等。
5、城市规划管理:城管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城市规划实施,维护城市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四、城管执法的难点与对策1、执法手段单一:城管执法往往以罚款、没收等强制措施为主,缺乏多元化的执法手段。
建议城管部门探索多元化的执法手段,如劝导、教育等,以更好地解决实际问题。
2、执法难度大:由于城市人口众多、情况复杂,城管执法往往面临许多困难和挑战。
建议城管部门加强与公安、社区等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提高执法效果。
3、公众参与不足:城管执法需要公众的支持和参与,但现实中公众对城管部门的认知和支持程度有待提高。
建议城管部门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城管工作的认知和支持度。
4、队伍建设不足:城管队伍的素质和能力是影响执法效果的关键因素之一。
建议加强队伍培训和管理,提高队伍的素质和能力水平。
城管执法中的行政强制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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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执法中的行政强制问题研究作者:吕丽梅董亚娟来源:《行政与法》2013年第09期摘要: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城市建设速度不断加快,人们在享受城市发展带来各种成果的同时,对城市生活的质量要求更高了,期待着政府的服务和管理在硬件及软件上都能“更上一层楼”,即对城市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而现实问题是由于诸多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导致城市管理中的矛盾日渐突出,甚至暴力冲突也时有发生。
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台的。
本文着重分析了强制法的出台给城管执法①带来的重要影响,探讨了如何应对实践中城管执法存在的行政强制问题,以期找出解决对策。
关键词:《行政强制法》;城管执法;行政强制中图分类号:D922.1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09-0096-06一、城管执法中行政强制问题突出(一)城管执法中行政强制的规定分散而混乱行政强制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是限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增加其责任的行为。
同时,也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最青睐、最宠爱也最容易膨胀和最可能侵害公民权利的权力,理应严格设定。
但现实情况是,关于行政强制的规定只散见于不同位阶的法律文件中。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所提供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6月底,在我国现行有效的228部法律和600多部行政法规中,有72部法律和122部行政法规规定了行政強制,除了法律和行政法规之外,还有数以千计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强制作出了具体规定。
也就是说,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都设立了大量的行政强制,而且规定不一,有的还彼此冲突。
这就带来了一个设定权限混乱的问题。
由于除立法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以及商业银行法规定冻结存款只能由法律规定外,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关行政强制权的设定权限没有统一规定,因此各类立法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随意性很大。
赋予综合执法机关强制权力的思考--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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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综合执法机关强制权力的思考--城管目前,为防止权力的滥用,我们国家关于强制措施规定得侧重于限制,行政强制法(草案)更加大了这种倾向,这样的规定一方面对某些执法领域滥用强制权力起到有效地遏制,但另一方面,也使一些执法工作由于没有强制措施作保障而失去应有的功能。
这个问题也存在于综合执法工作中,本人从事综合执法工作,拟主要通过综合执法的实践论述赋予其一定强制权力的必要性。
一、综合执法机关强制权力力在法律上的缺失代写论论文目前,综合执法法的工作内容多是行政处罚罚,一般离不开强制措施的的保障。
但他们却缺乏法定定的强制权力(包括强制措措施和强制执行权力)。
给给综合执法工作带来很大难难度。
论文网(一一)关于刑法、刑事诉讼法法中正当防卫和扭送的规定定。
刑法、刑事诉讼法中中虽有正当防卫和扭送等规规定,但面对暴力抗法,行行政机关能否适用此规定,,有关行政法律法规中没有有进一步明确,一般只是规规定了暴力抗法的按照治安安管理进行处罚或是追究刑刑事责任,所以理论上颇有有争议,实践中如果与管理理相对人发生冲突公安机关关也多按照一般的治安案件件进行处理,没有确定执法法人员的抵抗、防卫行为为为正当防卫或扭送,从这个个角度来讲,法律并没有赋赋予行政机关执法人员面对对暴力抗法的抵御或防卫等等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毕毕业论文(二)关于于一些地方有关强制措施的的规定。
论文代写有的地方以虽以地方规定定的形式赋予强制权力,但但由于没有法律明确规定而而往往不被法院认可。
有些些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是是否可以随着处罚权的集中中而同时交给综合执法机关关,目前理论和实践中也都都没有得到认可。
代写论论文(三)组建公安安机构的探索。
论文代写写有的地方探索了另另外一种方式:在综合执法法机关内部设置公安机构,,以此希望得到公安机关的的配合,但公安机关的人力力也有限,同时,公安机关关直接参与执法又缺少法律律依据,实践中公安机关也也很少直接参与执法,只是是做“事后”的救济,的这这个问题也没有因此而得到到很好地解决。
城管执法中的行政强制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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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不 出具 收据 , 随 意使用 被查 封 、 扣押 的财 物 ; 对不 属
于应 查 封 、 扣押 的财 物 随意查 封 、 扣押 : 对查 封 、 扣押 的 财 物不 及 时处理 , 造 成财 物 的灭失 。 如 执法 部 门在暂 扣 车辆 时 , 暂 扣 了几个 月甚 至一 两年 不处 理 。 最 后 把车还 给 车主 时 , 车都 快报 废 了 。 这显 然损 害 了行政 相对 人 的 利益 。 再 比如 , 城 管执 法人 员在 巡查 过程 中如果 发现违
乱, 涉及法 律依 据 庞杂 , 在城 管执 法 的许 多 领 域 , 权 属 多头 。 权限界定 复杂混 乱 。 造 成 了城管 执法 人 员在 具体
执法 办案 的时候无 所适从 .严 重影 响 了城管 执 法 的效
果。
部行 政 法规规 定 了行政 强制 .除 了法律 和行 政法规 之 外 。还 有数 以千 计 的地方性 法规 和规 章对行 政强 制作
对城 市 生 活的 质 量 要 求 更 高 了。期待 着政 府 的 服 务 和 管 理在 硬 件 及 软 件 上 都 能 “ 更上 一 层 楼 ” 。 即 对城 市 管 理 水 平提 出 了更 高 的要 求 。而 现 实问题 是 由 于诸 多 因素 的 制 约 和 影 响 导致 城 市 管理 中的 矛盾 日渐 突 出 .甚 至 暴 力 冲 突也 时 有 发 生 。
2 0 1 2 年J 月1日起 施 行 的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行 政 强制 法 》 就 是 在 这 样 的 背 景 下 出 台的 。 本 文 着 重 分 析 了 强制 法 的 出 台给 城 管执 法① 带 来 的 重要 影 响 。探 讨 了如何 应 对 实践 中城 管 执 法存 在 的 行 政 强制 问题 。以期 找 出解 决 对 策 。
最新-浅谈规范城市管理中的行政执法行为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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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规范城市管理中的行政执法行为浅谈规范城市管理中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行政是现代社会法治国家所奉行的普遍准则,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
依法治国能否取得成效,主要取决于依法行政。
而依法行政的关键是行政执法,要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做到依法行政,首先必须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城市管理监察执法工作做为政府行政职责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的必要手段,也必须要坚持“以人为本,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强调依法行政。
我们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自成立以来,一直坚持以依法行政为根本目标,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为工作重点,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为重要内容,以强化执法监督为必要保障,强化执法责任制落实,积极探索行政执法新机制、新方法、新手段,努力促进行政执法规范化、法治化。
一、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首先必须以依法高效为原则,理顺执法体制这里所讲的体制,是仅从行政执法角度讲的行政执法体制。
要在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按照条块结合,适当分权、便于执法、讲求实效的思路,理顺行政执法体制。
因为执法机构的依法组建、行政权的合理配置和机关的规范运作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也是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前提。
在机构组建上,县城市秩序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作为县人民政府在城市管理领域集中行使有关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单独设置,并通过委托执法等形式,将多个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集中到执法大队统一行使;在经费保障上,坚持权力与利益脱钩,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罚没款全额上缴国库;在机构运行上,注重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联系配合机制,循序推进职能到位;在配套建设上,县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对有关职责权限、处罚程序等事项予以明确。
及时出台了各项执法制度,进一步规范了机构组建与运作,体现了依法行政目标。
二、执法过程规范化,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重中之重行政程序的法律化是现代法治国家重要的法律原则。
依法行政,不仅要求行政机关所实施的行政行为在内容上合法,而且要求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程序也要合法。
城管行政强制措施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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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近年来,随着城市管理理念的不断深入,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在城市管理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而随之而来的矛盾和问题也愈来愈多,特别是对行政强制权行使的规范问题。
本文针对个人在执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提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建议。
关键词:城管、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权目录一、前言 (1)二、行政强制措施概述 (1)(一)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 (1)(二)行政强制措施的特征 (2)三、城管行使行政强制权的必要性 (3)(一)城管享有的行政强制权的分解 (4)(二)城管享有的行政强制权与“野蛮执法”有没关系 (5)四、对行政强制法的建议 (8)五、结束语 (8)六、致谢词 (9)七、参考文献 (9)城管行政强制措施研究一、前言《行政强制法》的出台,对城管行政执法实践中强制权的行使进行了全面规范。
一方面对于强制权的设定权和实施权进行了严格的规定,规范了权力行使的主体和程序,防止了行政强制权的任意行使。
另一方面对实施相对集中处罚权的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赋予了实施相应的行政强制的权力,奠定了城管行政执法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的基石。
本文针对个人在执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城管行政执法中行政强制权的行使问题进行初步研究。
二、行政强制措施概述(一)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行政强制法》第2 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法》在界定行政强制措施的同时,也对行政强制执行、即时强制进行了界定。
因此,有必要分析三者之间的联系与区别,从而更好地理解行政强制措施的内涵。
1、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城管行政强制措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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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言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2001 年我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在与世界各国进行经济互相交流中,我国城市化发展很快,城管执法部门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伴随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们对城市发展给予了更高期望;随着城市化进程的逐步加快,城市里的人数也在增大,在城市建设步伐加快的同时,城市发展中的矛盾变得越来越多,在这种背景下城管执法部门在我国出现。
从城管执法部门建立到现在,城市管理执法引发的暴力冲突屡屡发生,并被媒体暴光,一桩桩暴力执法与暴力抗法事件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上至政府下至民众无不对此问题格外关心。
针对城管执法出现的各式各样的现象,我们要找到符合我国国情的城管执法体系。
城管部门暴力执法现象,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这些不仅加大了城管执法成本,损害了党和政府的权威,而且还破坏了我国的法治建设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因此,政府要大力提倡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解决城市民生问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需要解决城管行政执法中出现的问题。
街头商贩为城市经济注入了活力,但与城市拥挤、不卫生、不安全、逃税、出售劣质商品也息息相关,对街头商贩的管理是城市管理中的重点之一。
随着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人们对生活水平要求越来越高,城管行政执法越来越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一个焦点。
但在城管行政执法方面,相关方面的深入研究还不够全面,实践部分研究还不够,理论缺乏系统性,当前一般局限于解释法律规章制度和总结实践经验,缺乏从理论到实践全面系统的分析,理论的优势没有得到全面释放,研究成果也没有更好的转化到现实中。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1.3.1 研究思路本文共分为四章。
第一章绪论部分主要对写作的研究背景、选题理论及现实意义进行了简要的说明,指出了城管执法在城市管理中的困境已经成为了社会热点问题,并且明确了研究思路,对已有的相关研究成果进行了梳理总结,并以此提出了本文的创新点第二章是对城管部门与城管执法的基本概述,通过从城管部门和城管行政执法两个方面来介绍相关的概念,并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理论进行了简要的介绍。
行政强制执行分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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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分析论文一、行政强制执行概述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所作行政处理决定中规定的义务,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为。
1、行政强制执行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履行确定的行政义务为前提。
这种不履行在主观上形态为故意,内容上包括从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或不履行规定的义务两种行为模式,在客观上表现为没有充分及时履行。
没有充分及时履行,是指义务人已超过履行期限未能及时履行,或者虽已开始履行,但在期限到来时未能履行完毕,处于不完全不充分的状态。
2、行政强制执行的范围以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为前提,不能超过当事人所承担的行政义务范围。
3、行政强制执行是由人民法院或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实施的强制执行行为,以行政主体和法院为执行主体。
4、行政强制执行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例外。
5、行政强制执行具有严格程序性特征。
6、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者达到义务被履行的同一状态。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则先动员后强制的原则。
在强制执行前,国家机关应当进行督促教育,动员义务人自己主动履行。
如果当事人履行了义务,则不再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例如法院在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如义务人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前自动履行了义务,则不再予以强制执行。
这一原则对于确定强制执行的必要性具有重要意义。
优先选择轻微方式的原则。
如果有两个以上的强制措施均可达到执行目的时,应当遵循由弱到强的选择顺序,而不得首先使用最为严厉的措施。
因为任何强制措施的实施,都会涉及相对人的自身权益,基于保护人权的考虑,在保证目的实现的基础上,应当优先选择干涉程度最轻的方式。
三、行政强制执行的特点我国行政强制执行,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例外。
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
行政强制执行权原则上属于法院,行政机关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中规定的义务时,如其未经法律授权,则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于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的浅谈论文
![关于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的浅谈论文](https://img.taocdn.com/s3/m/3ccf81d608a1284ac850432c.png)
关于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的浅谈论文【摘要】:本文通过分析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和特征,并比较分析英国、德国、美国、法国等西方主要国家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的种类和异同,探讨了我国现行行政强制执行模式及其形成的原因、存在的问题并对我国行政强制立法提出积极的建议。
【原创论文关键词】:行政强制执行、模式、形成原因、存在问题、建议。
【正文】:我国目前尚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法》,也没有建立统一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相关的规定散见于许多单行的法律法规中,而且内容杂乱,规定不一。
随着我国法制化的进程不断加快,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行政强制执行因为直接涉及当事人的权益,已经越来越多的引起人们的重视,而目前行政执法的现状不容乐观,因此,对行政强制执行的探索将有益于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也有利于建设和谐社会。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及特点(一)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所作行政处理决定中规定的义务,有关国家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迫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义务或实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的行为。
(注1)(二)行政强制执行的特点1、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逾期不履行行政机关要求其履行的行政义务。
在一般情况下,这种不履行还必须有不履行的故意。
不履行行政义务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从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如在规定不得建筑住宅的土地上建筑住宅;另一种是,不履行规定必须履行的义务,如应纳税而不纳。
两种情况都属行政强制执行的范围。
2、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强迫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行政义务。
因此,强制执行应以行政义务为限,不能超过当事人所应承担的行政义务范围。
3、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有强制执行权的国家机关。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机关是行政机关和法院。
(注2)但是以申请法院执行为主,行政机关如自行强制执行,必须有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除此之外,都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所做行政处理决定所针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毕业论文--浅析我国城市管理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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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题目:浅析我国城市管理执法摘要行政执法是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应该遵循的指导方针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才是我国法治化建设的方向,才能推动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
然而我国近年来,执法过程中暴露更多的是一些矛盾,首当一指的就是城管部门。
城管执法人员与被执法者之间的冲突屡屡发生,暴力执法频频出现,城管暴力执法现象愈演愈烈,部分城市甚至引发了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城管暴力执法现象严重背离了和谐社会建设的目标,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
因此,转变执法理念,加强城管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程序,完善法律保障机制将有利于我国的城管执法建设,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进程。
本文对城管行政执法面临的问题特别是暴力执法问题进行了分析,认为发生城管暴力执法现象的直接原因是城管执法落后的管理理念,城管人员的低下素质,不规范的执法程序,以及城管执法保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的存在,使得现阶段城管执法面临着失效的困境。
当然也有着深层次的原因就是管理对象的特殊性,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和就业不充分。
而且行政相对人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对抗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等行为也客观存在。
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本文的选题背景和写作意义。
第二部分深入解析了城管执法的涵义。
第三部分道出了我国城管执法的现状。
最后一部分是对城管暴力执法问题的解决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对策。
关键词:行政执法;城管;暴力执法;行政监督体系目录郑重声明 (2)摘要 (3)一、选题背景和选题意义 (5)(一)选题背景 (5)(二)选题意义 (5)二、城市管理执法的涵义 (6)(一)什么是城市管理执法 (6)(二)城市管理执法的界定 (7)(三)城市管理执法的体制内容 (7)行政领导体制 (7)职能及权责关系 (7)三级管理体制 (8)关系定位 (8)三、我国城市管理执法的现状 (8)(一)我国城市管理执法的概况 (8)1、城市管理执法取得的成绩 (9)2、城市管理执法面临的困难 (9)(二)我国城市管理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1)1、落后的城市管理执法观念 (12)2、执法人员的素质低下 (12)3、城市管理执法程序不规范 (12)4、相关法律保障机制不健全 (13)四、改善我国城市管理执法的对策建议 (13)(一)、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执法环境 (13)(二)、转变执法理念,打造城管新形象 (14)(三)、狠抓制度规范,提升执法效能 (14)(四)、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15)(五)、强化学习培训,提升执法能力 (15)五、结语 (16)参考文献: (16)一、选题背景和选题意义(一)选题背景2013年5月31日,位于延安市杨家岭附近的事发商户“美利达自行车行”,店里5辆自行车被延安市城管暂扣,在店里老被跟城管人员交涉的过程中被打倒在地,后有一名身材肥胖的城管队员,双脚跳起猛跺自行车店老板的头。
城管队伍自行行使强制执行权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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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队伍自行行使强制执行权的必要性
王丽;汤雷
【期刊名称】《城市管理》
【年(卷),期】2006(000)004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以下简称“六十六条”)确定了我国的基本行政强制制度,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于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本文现立足于此,着重探讨城管队伍自行行使行政强制执行权的问题。
【总页数】4页(P19-22)
【作者】王丽;汤雷
【作者单位】中共克拉玛依市委党校;克拉玛依市城管行政执法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93
【相关文献】
1.关于环境行政强制自行执行权 [J], 周山
2.试论赋予公安消防机构强制执行权的必要性 [J], 郭鑫
3.水利部门行使水行政强制执行权若干问题分析 [J], 柳志锋;金伟;
4.税款强制执行权应由税务机关行使 [J], 王哲
5.试论立法赋予规划部门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必要性 [J], 刘广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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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行政强制执行相关问题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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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行政强制执行相关问题阐述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包括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一方面对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和实施作了规范,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明确了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以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本文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结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城管机关)的职责,就行政强制执行相关问题进行阐述。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也被称为行政机关自力(行)强制执行或依职权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是保证实现行政决定所规定内容的最有效手段。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包括间接强制执行和直接强制执行两类。
间接强制执行。
间接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通过间接手段,促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当事人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
间接强制执行包括代履行和执行罚。
代履行,是指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可替代的作为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当事人履行义务,代履行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的行政强制方式。
由于代履行是一项比较缓和的执行方式,对当事人权益损害不大,且有利于纠正违法行为,因此《行政强制法》将代履行作了普遍授权,只要符合法定代履行的情形,所有行政机关包括城管机关都可以实施代履行,不需要法律的特别授权。
代履行应遵守以下程序:一是作出行政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
二是催告。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浅析行政强制法在城管领域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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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行政强制法在城管领域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已于2011年6月30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届时行政强制法实施将对城管执法工作带来深远影响。
笔者结合城管工作实际,简要分析行政强制法在城管执法领域中的适用以及需要注意的事项,浅谈自己的一些看法和认识。
一、实行行政强制的法律、法规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等。
地方性法规《宁波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等。
二、涉及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和执行方式:行政强制措施种类:查封施工现场查封、暂扣财物取消批准文件没收违法所得强制拆除没收实物没收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代为清除、加处罚款、加收滞纳金、划拨罚款、拍卖依法处理查封财物、申请法院执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实施后城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中的几个注意点:行政强制执行设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做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查封扣押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行前催告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城管行政强制措施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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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城管行政强制措施的监督与救济
城管行政强制措施的监督机制
内部监督
城管部门内部的监察机构对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包括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事实认定是否清楚、法律适 用是否正确等。
外部监督
包括人大、政协、司法机关、媒体和社会公众等对城管行政 强制措施的监督。例如,媒体可以对城管行政强制措施进行 报道评论,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提出意见和 建议。
城管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促进 城市发展和文明建设。同时,也能够提高公众对城市管理 工作的认知和支持,增强社会和谐与稳定。
02
城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和实施方式
实施城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查封、扣押
01
02
强制拆除
强制退还
03
04
没收违法所得、物品
暂时冻结或停止使用
05
06
其他限制人身自由、财产权的强制措施
强制拆除违法建设是维护城市规划的严肃性、保障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
城管部门在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前,应当依法进行告知、听证等程序,确 保行政强制措施合法、公正。
案例五
01
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进行强制执行是城管部门 的一项重要职责。当违法行为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时 ,城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城管行政强制措施的救济途径
行政复议
当事人对城管行政强制措施不服 的,可以向作出该决定的上一级 城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上一级 城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六十日内作出决定。
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城管行政强制措施不服 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案件
应当受理,并依法审理。
浅析行政机关的自行强制执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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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行政机关的自行强制执行制度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大体制度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那么,以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为例外。
(注: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的法律是《行政诉讼法》,该法第6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关于具体行政行为在法按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能够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在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前有“依法”两字,说明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权只有法律专门授予时才具有。
)例外的依照确实是法律,由法律明确规定由哪一级政府或哪一行政机关部门享有哪一种行政强制执行权,不能超越。
没有法律专门规定的,行政机关就不享有行政强制执行权。
“关于以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例外”,这句话如何明白得,在很多人心目中一直是一个生疏领域。
随着《行政强制法》的出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被单独规定为一个章节。
因此,曾经的疑惑就不能不到一个非得解开的时候了!依照《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对“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的从头界定:“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一)加惩罚款或滞纳金;(二)划拨存款、汇款;(三)拍卖或依法处置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四)排除妨碍、恢恢复状;(五)代履行;(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结合传统行政法基础理论(假设前提是行政惩罚法出台以后、行政强制法尚未出台的这一段超级时期),排在第一名的“加惩罚款或滞纳金”对应的是传统行政法理上的“执行罚”,即所谓的“间接强制”的一种;而排在第五位的“代履行”也被视为所谓的“间接强制”的一种;排在第四位的“排除妨碍、恢恢复状”,专门是其中的“排除妨碍”,已经从民法通那么和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民事责任形式和传统行政法理中的“代履行”体系中独立出来,被立法者概念为行政强制执行的一种大体方式;至于排在第二位的“划拨存款、汇款”和排在第三位的“拍卖或依法处置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那么被视为所谓的“直接强制”的一种。
因此,关于行政强制执行方式的排序,笔者在下文中再也不依据传统行政法理,而是适用《行政强制法》中的新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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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城管队伍自行强制执行的必要性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综合科科长汤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确定了我国的基本行政强制制度,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于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66条确定了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制度,本文将立足于66条,着重探讨城管队伍自行行使行政强制执行权的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从事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工作的执法队伍,常常遇到这样的问题,如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必须立即拆除,而受到66条的限制无法立即执行;一些大型户外广告牌、沿街堆放的无法移动的物料等需要立即清理,也会受到66条的限制无法立即执行;再如对无照商贩处以100元、200元的小额罚款,当事人拒不交纳时,要经常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等等。
这些问题都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工作效率。
分析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城管执法所要处理的违法行为,多数必须在短期内进行处理,以适应城市建设的急需。
若依据66条的规定处理,就产生了效率和公正之间的矛盾。
由此,我们产生了赋予城管队伍自行强制执行权的想法,并尝试分析其必要性及运作的范围、基本原则、程序等,同时兼论设置行政诉讼简易程序。
二、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制度和特点“80年代以前,包括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在内的整个中国行政法制建设不够健全,此时行政机关对外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基本上依靠行政隶属关系就得以执行①”。
1990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次提出了行政强制执行。
66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基本划分两大类②:(一)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行政强制执行权原则上属于法院,行政机关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中规定的义务时,如果法律没有授予其强制执行的权力,就都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行政机关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合法,将实施司法强制;经审查不合法,退回行政机关,不予执行。
(二)以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例外1、属于各部门专业范围内的强制执行,一般由法律规定。
如:关于人身权的,有强制传唤、强制拘留(《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属于财产和其他权利的,有强制收兑(《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强制许可(《专利法》)等。
2、属于各行政机关普遍需要的,如强制划拨、强制拍卖财产,原则上都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只授予少数几个行政机关,如税务、海关、审计等。
(三)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特点“和英美和德奥比较而言,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具有自己的特点,英美法系将强制执行作为司法权的一部分,全部权力归司法机关。
这种作法有利于防止行政专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但不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德奥模式将强制执行权交给行政机关,在早期时,把行政机关的行政命令权和强制执行权合一,无须法律特别规定;近代则将两者分开,行政命令权不再包括行政强制执行权。
行政机关享有的行政强制执行权,必须由法律规定。
这种作法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但在防止行政专横、防止损害人民合法权益方面,似嫌不足③”。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在总结各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形成的,借鉴和吸取了各国经验中的有益成分,这适合中国国情。
但这种强制执行理念,是否应该根据不同的行政管理领域,确定不同的执行模式,值得商榷。
三、赋予城管队伍自行强制执行的必要性分析从我国城管执法的现状出发,我们认为适当赋予城管队伍自行强制执行权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强化城市管理,维护城市正常运行秩序的需要。
城管队伍作的行政处罚决定得不到及时执行,必然使城市管理秩序、合法经营者的利益受到损害。
如道路附属设施缺损影响交通或安全时,由于城管队伍缺少强有力的执行手段强制产权单位补缺或者修复,按照正常程序只能对当事人进行罚款,补缺或修复问题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由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繁琐,往往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进而影响到已经得到制止并趋于稳定的城市正常运行秩序,又重新处于不稳定状态。
基于此,《行政诉讼法》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
但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4条的规定,诉讼中除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被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法院一般不予执行。
如果城管队伍完全没有强制执行权,只要被处罚人提起诉讼,阻止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的目的就可以达到。
二是保证办案环节紧密衔接,促进行政管理工作协调运行的需要。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每个办案程序,都是紧密连接、不可分割的整体。
如对证据进行先进登记保存,是进一步查清案情的需要;而查清案情后,又涉及到是否要对先进登记的证据作出没收的处罚决定。
强制执行是办案的最后环节,如果城管队伍的行政处罚决定得不到及时执行,势必使办案程序造成脱节。
特别是在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后,城管队伍和相关部门之间,普遍建立了“先处罚、后办证”的制度,以维护双方行政管理的有效性。
如果城管队伍的处罚决定不能及时执行,许可部门的工作无法继续进行,行政管理工作的协调运行就难以保证。
三是城管队伍事实上已经在自行强制执行某些处罚决定,为自行强制执行积累了经验。
正如前所述,为了适应城市管理的需要,城管队伍不得不在没有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开始尝试自行执行某些行政处罚或处理决定。
如对残缺不全的广告牌,进行直接的拆除;对小区内违章建设的花坛、小院自行组织强制拆除;对缺损的道路附属设施进行主动修补,并协调产权单位支付款项等。
这些自行强制执行行为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程序规范,但由于城管队伍普遍遵守了“正当程序、合理行政”等原则,特别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定了6条基本要求后,为城管队伍指明了依法行政的方向,使这些行政处罚决定得到了有效的执行,为今后自行强制执行更为广泛的行政处罚或处理决定,积累了经验。
四、城管队伍自行强制执行的原则《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出台后,明确提出了依法行政的6条基本要求。
6条基本要求可以作为城管队伍自行强制执行的基本原则。
细化这6条基本要求,我们认为指导城管队伍自行强制执行的原则主要有:(一)依法强制执行原则城管队伍自行强制执行,首先还是要取得法律法规的授权。
这些授权内容可以通过专业法律规定,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37条就采取了单项法规授权的方式。
其次,城管队伍自行强制执行,必须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实施行政强制。
再次,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规定实施的行政强制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二)事先告诫原则此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事先告知、听取申辩的原则相同。
该原则要求城管队伍实施强制执行前,必须预先告知当事人,并为其留有一定自我履行义务的期限。
如在法国,“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前,除紧急情况以外,必须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在当事人表示反抗或明显的恶意不履行时,才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德国行政执行法第13条也规定,行政机关“首先必须以一定方式对强制方式予以警告,之后允许确定和实施。
”日常执法中经常出现当事人在接到城管执法队伍的告诫后,强行将违法行为变成既定事实的情况。
城管队伍为实际工作需要,逐步放弃事先告知的程序,改由发现违法行为后直接强制执行。
我们认为违法当事人的这一现象,是在法制不健全、公民守法意识还有所欠缺时出现的短期现象,是可以通过外部环境的改变而消除。
但如何行政机关为快速、有效的达到目的而违法行政,是坚决不可取的。
(三)以最轻微的方法达到目的的原则此条原则也可称为必要原则,它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合理行政”的细化,直接的理论渊源是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是很多国家行政程序立法中采用的一个重要原则。
如在法国,“强制执行不是行政处理执行的唯一方法,而是行政处理执行的最后手段,只在没有其他执行方法时才采取。
”在美国,“行政机关的简易行为,是一种例外的行政执行程序。
……这种执行方式对公民的自由和财产,带来极大的危害,所以法律只在极有限范围内,而且出于公共利益的迫切需要时,才允许这种执行方式存在。
”在日常执法中贯彻“最轻微的方法达到目的”的原则,就要求城管队伍按照从轻到重的原则来选择执行措施,以避免给相对人额外的、可能避免的损失。
比如能通过说服教育促使当事人自行履行的,就不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当事人通过其他措施能够补救的,就不要强制拆除;能够通过小额罚款既能达到教育当事人的目的的,就不要给予较重的罚款。
同时在选择何种执行手段时,还应考虑社会公众利益,贯彻“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
比如曾今发生的北京市城管队伍强制拆除北京某郊区无证建设的外来务工子女学校事件,建筑物拆除后确实保证了法律的正确实施,但学生无处学习的问题更需解决。
五、城管队伍自行强制执行的程序“有关这一方面的问题学者对此已有规定,在此不再论述,只做摘要简单介绍④”。
有的学者认为,应建立以告诫为核心的有机的程序体系。
一般应包括:调查、制作牵制执行决定书、告诫、强制执行,对强制执行的救济等步骤,并对告诫的内容给予了详细的论述。
告诫的内容应当包括:强制执行的对象、适用的强制手段、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当事人享有的权利等等。
有的学者针对城管执法的实际,专题论述了城管强制执行的程序:(1)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6条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将某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转由另一个机关行使时,行政处罚前的有关行政强制措施职权随之转移。
(2)对违法建筑、违章占道、乱设摊点等行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当予以公告,限令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自行清理整顿,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自行清理整顿的,有权机关可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3)采取对物品的强制措施时,执法人员应认真登记,并将物品登记造册一式两份,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交当事人一份。
在此,对两个问题进行说明:(一)有关强制措施随附行政处罚权同时划转的问题。
国务院在审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时,只从相对部门中分离了行政处罚权,立法上为保证行政处罚权的行使而设置的行政强制措施,如扣押、查封权等没有明确划转。
在实际执法中,城管队伍如果只采取《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基本无法保证某些案件的最后执行。
如在查处无照商贩时,不行使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查封、扣押权”,将无法保证行政处罚决定的最后执行。
诚如我们所论述的,由于行政强制必须得到法律、法规的授权,故城管队伍如果要行使“查封、扣押权”,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授权。
我们认为,行政处罚权在划转时,应同时划转行政强制权。
且划转强制权在理论上也不存在问题。
“行政强制执行本身是行政处罚或处理决定的延续,它不是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本身并不创设新的权利和义务,只是对前一个处罚或处理决定规定的义务的强制执行,属于附属性具体行政行为,或者是准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