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城管队伍的自行强制执行(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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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城管队伍自行强制执行的必要性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综合科科长汤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确定了我国的基本行政强制制度,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于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66条确定了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制度,本文将立足于66条,着重探讨城管队伍自行行使行政强制执行权的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

从事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工作的执法队伍,常常遇到这样的问题,如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必须立即拆除,而受到66条的限制无法立即执行;一些大型户外广告牌、沿街堆放的无法移动的物料等需要立即清理,也会受到66条的限制无法立即执行;再如对无照商贩处以100元、200元的小额罚款,当事人拒不交纳时,要经常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等等。这些问题都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工作效率。

分析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城管执法所要处理的违法行为,多数必须在短期内进行处理,以适应城市建设的急需。若依据66条的规定处理,就产生了效率和公正之间的矛盾。由此,我们产生了赋予城管队伍自行强制执行权的想法,并尝试分析其必要性及运作的范围、基本原则、程序等,同时兼论设置行政诉

讼简易程序。

二、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制度和特点

“80年代以前,包括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在内的整个中国行政法制建设不够健全,此时行政机关对外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基本上依靠行政隶属关系就得以执行①”。1990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次提出了行政强制执行。66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基本划分两大类②:

(一)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

行政强制执行权原则上属于法院,行政机关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中规定的义务时,如果法律没有授予其强制执行的权力,就都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行政机关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合法,将实施司法强制;经审查不合法,退回行政机关,不予执行。

(二)以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例外

1、属于各部门专业范围内的强制执行,一般由法律规定。如:关于人身权的,有强制传唤、强制拘留(《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属于财产和其他权利的,有强制收兑(《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强制许可(《专利法》)等。

2、属于各行政机关普遍需要的,如强制划拨、强制拍卖财产,原则上都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只授予少数几个行政机关,如税务、海关、审计等。

(三)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特点

“和英美和德奥比较而言,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具有自己的特点,英美法系将强制执行作为司法权的一部分,全部权力归司法机关。这种作法有利于防止行政专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但不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德奥模式将强制执行权交给行政机关,在早期时,把行政机关的行政命令权和强制执行权合一,无须法律特别规定;近代则将两者分开,行政命令权不再包括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享有的行政强制执行权,必须由法律规定。这种作法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但在防止行政专横、防止损害人民合法权益方面,似嫌不足③”。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在总结各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形成的,借鉴和吸取了各国经验中的有益成分,这适合中国国情。但这种强制执行理念,是否应该根据不同的行政管理领域,确定不同的执行模式,值得商榷。

三、赋予城管队伍自行强制执行的必要性分析

从我国城管执法的现状出发,我们认为适当赋予城管队伍自行强制执行权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强化城市管理,维护城市正常运行秩序的需要。

城管队伍作的行政处罚决定得不到及时执行,必然使城市管理秩序、合法经营者的利益受到损害。如道路附属设施缺损影响交通或安全时,由于城管队伍缺少强有力的执行手段强制产权单

位补缺或者修复,按照正常程序只能对当事人进行罚款,补缺或修复问题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繁琐,往往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进而影响到已经得到制止并趋于稳定的城市正常运行秩序,又重新处于不稳定状态。基于此,《行政诉讼法》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

但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4条的规定,诉讼中除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被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法院一般不予执行。如果城管队伍完全没有强制执行权,只要被处罚人提起诉讼,阻止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的目的就可以达到。

二是保证办案环节紧密衔接,促进行政管理工作协调运行的需要。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每个办案程序,都是紧密连接、不可分割的整体。如对证据进行先进登记保存,是进一步查清案情的需要;而查清案情后,又涉及到是否要对先进登记的证据作出没收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是办案的最后环节,如果城管队伍的行政处罚决定得不到及时执行,势必使办案程序造成脱节。特别是在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后,城管队伍和相关部门之间,普遍建立了“先处罚、后办证”的制度,以维护双方行政管理的有效性。如果城管队伍的处罚决定不能及时执行,许可部门的工作

无法继续进行,行政管理工作的协调运行就难以保证。

三是城管队伍事实上已经在自行强制执行某些处罚决定,为自行强制执行积累了经验。

正如前所述,为了适应城市管理的需要,城管队伍不得不在没有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开始尝试自行执行某些行政处罚或处理决定。如对残缺不全的广告牌,进行直接的拆除;对小区内违章建设的花坛、小院自行组织强制拆除;对缺损的道路附属设施进行主动修补,并协调产权单位支付款项等。

这些自行强制执行行为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程序规范,但由于城管队伍普遍遵守了“正当程序、合理行政”等原则,特别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定了6条基本要求后,为城管队伍指明了依法行政的方向,使这些行政处罚决定得到了有效的执行,为今后自行强制执行更为广泛的行政处罚或处理决定,积累了经验。

四、城管队伍自行强制执行的原则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出台后,明确提出了依法行政的6条基本要求。6条基本要求可以作为城管队伍自行强制执行的基本原则。细化这6条基本要求,我们认为指导城管队伍自行强制执行的原则主要有:

(一)依法强制执行原则

城管队伍自行强制执行,首先还是要取得法律法规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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