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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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构成要件

合同的构成要件

合同的构成要件
合同是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为了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必须满足一定的构成要件。

合同的构成要件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意思表示,合同双方必须是出于真实意愿并进行自愿的意思表示,即双方都明确表达了自己的意愿并且没有受到任何形式的欺骗、威胁或者误导。

2. 完全合法的对象,合同的对象必须是完全合法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3. 能力和资格,合同双方必须具备签订合同的能力和资格,包括年龄、民事行为能力和法定代表权等方面的要求。

4. 确定的内容,合同必须具有明确的内容,包括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格、履行期限等必要条款。

5. 合法形式,合同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有些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公证形式才能生效。

作为合同范本专家,我会根据客户的实际需求,定制合适的合同范本,并确保范本中包含了合同的构成要件,以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如果您有任何关于合同构成要件的疑问或者需要进一步的咨询,欢迎随时与我联系。

我将竭诚为您提供准确而全面的建议和指导。

民法典中合同效力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民法典中合同效力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民法典中合同效⼒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在现实社会中很多时候双⽅在进⾏经济交易活动的时候⼀般会签订合同,以免在发⽣合同纠纷的时候留下相关的证据,关于合同效⼒是有⼀定的构成的,那么在民法典中合同效⼒的构成要件包括什么呢?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答。

⼀、民法典中合同效⼒的构成要件是什么1、合同双⽅当事⼈要具有缔约能⼒。

这个问题我们在前⾯已经谈过。

在我国有缔约能⼒的⼈分为公民、法⼈、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商户以及农村承包经营户等等。

另外,他们成为某⼀有效合同的主体还必须是合同缔约所规定标的在其法定的经营范围之内。

2、合同双⽅当事⼈的意思表⽰真实。

意思表⽰真实是指⾏为⼈希望设⽴、变更或终⽌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在意志与外部表⽰完全⼀致。

因为⼈有时候有意或⽆意说错话或嘴上所说与⼼⾥所想不⼀样,这样就是意思表⽰不真实。

这种不真实在合同中也存在,可能是当事⼈故意也可能是完全⽆⼼,但⽆论如何都会对合同另⼀⽅产⽣利益损害,因此为了维护合同当事⼈利益,法律规定在意思表⽰不真实情况下订⽴合同⽆效或应当予以变更和撤销。

系我国民法规定凡因欺诈、胁迫、乘⼈之危⽽订⽴的合同⼀律⽆效。

同时,我国民法还规定,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集体或第三⼈利益的合同,以及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和以合法形式掩盖⾮法⽬的的合同,也⼀律⽆效。

另外,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因⼀⽅当事⼈恶意⾏为⽽使意思表⽰不真实或双⽅利益显失公平的合同也可以由⼀⽅当事⼈请求变更合同内容或撤销合同。

这类合同主要包括因重⼤误解⽽签订的合同和显失公平的合同。

⽽且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主体通过意思表⽰缔结合同所希望产⽣的法律效果的所有事项,均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或有违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

当然,若⼀份合同中包括多⽅⾯的内容,其中部分⽆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

《民法典》第⼀百四⼗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为有效:(⼀)⾏为⼈具有相应的民事⾏为能⼒;(⼆)意思表⽰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合同生效的条件是判断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这些规定也就是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亦称实质要件。对于有些合同,合同的生效还须具体特殊要件,也称形式要件。这些合同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当事人根据合同法第45条、46条的规定所订立的合同,在所附条件成就时或所附生效时间到来时,合同才能生效;二是合同法第44条第2款所规定的,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在办理了批准、登记等手续时,合同才能生效。
在合同法理论界,学者们对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形成两种迥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合同一经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护;另一种观点认为,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它们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后,能否发生法律效力,能否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非当事人的意志所能决定。只有它符合合同的生效条件,才能具有法律效力。笔者认为,合同本身并不是法律,它只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意,因此不能直接产生法律效力。所谓合同的法律效力,只不过是强调合同对当事人的拘束性,而不是指合同能够像法律一样当然产生法律效力。对于已生效的合同而言,事实上反映了两个方面的意志,决定了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首先,合同的成立仅仅反映的是当事人的意志,即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合意,它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决定了合同的成立;其次,合同的生效反映了国家的意志,即国家法律对已成立合同的一种法律认可或称价值判断,它体现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决定了合同的生效。由此说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合同的成立是事实问题,合同的生效是法律问题。事实问题应当通过审判活动和民事证据规则来查明,而法律问题则应通过适用法律来判明。只有在查明合同成立的基础上才谈得上确认合同效力的问题。换言之,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不成立的合同不存在生效问题,而成立的合同也并非当然有效。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应加以区分。

合同法重点归纳

合同法重点归纳

合同法重点归纳考点一、合同的成立(一)要约的概念要约须是由特定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的有明确的缔约意图、内容具体、确定意思的表示。

(例外为对不特定人的要约)区别1:要约与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注意2:不可撤销的要约(合同法第19条)目的:阻止要约发生效力撤回和撤销 1.撤回条件:先于要约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目的: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2.撤销条件: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18)1.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不可撤销不得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不可撤销,并为履行合(19条)同作了准备工作(二)承诺的概念(合同法第21条)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做出2.承诺须在承诺期间内到达——否则构成逾期承诺3.承诺须与要约内容相一致——否则构成承诺变更注意1:承诺变更(合同法第30、31条)1.实质性变更:承诺无效,构成新要约2.非实质性变更:承诺有效,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不得变更注意2:逾期承诺(合同法第28、29条)1.可归责于承诺人的迟延A.迟发迟到,承诺原则上无效B.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该承诺有效的,合同成立2.不可归责于承诺人的迟延A.未迟发而迟到,承诺原则上有效B.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承诺逾期而不接受的,视为新要约考点二、合同的效力合同成立,生效合同成立与生效:合同成立,不生效力:附条件和期限的合同合同成立,效力有瑕疵:效力待定、可撤销、无效合同的效力合同符合生效要件:有效的合同合同的效力状态:合同主体不合格:效力未定的合同(先无效后有效)(是否符合生效条件)意思表示不真实:可撤销的合同(先有效后无效)合同内容违法:无效的合同一)效力未定的合同(一)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1.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与其年龄、智力、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行为2.效果1)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效果2)相对人的保护:催告权与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3.例外:纯获利益合同和零用钱合同有效(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1.类型: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2.效果1)被代理人的追认权效果2)相对人的保护:催告权与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3.例外:对善意相对人的保护——表见代理(三)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1.类型:出卖他人之物、共有人擅自出卖共有物、合同无效后的转让标的物2.效果:处分权人的追认权和嗣后取得处分权3.例外:善意相对人的特殊保护——善意取得二)可撤销的合同条件:意思表示不真实(合同法第54条)效果:合同效力取决于当事人行使撤销权(1)欺诈(2)胁迫(3)重大误解(4)乘人之危(5)显失公平注意:撤销权(1)性质:形成权(2)主体: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中的受害方(3)行使:诉讼方式(4)限制:除斥期间一年考点三缔约过失责任1、构成要件:1)发生在合同订立中2)一方违反了依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先合同义务2、情形: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虚假情况考点四合同的履行一)不安抗辩权(合同法第68条)无先后履行顺序:双方均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先履行一方不安抗辩权有先后履行顺序:后履行一方先履行抗辩权1.构成要件:(1)在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2)双方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3)先给付一方债务届至(4)先给付一方发现有令其对待给付不能实现的不安事由2.行使方式:(1)先给付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危险(2)中止履行,并及时通知对方(3)若对方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继续履行(4)对方未能及时恢复履行能力,亦未提供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3.法律效果:(1)一时性阻却请求权行使:中止履行(2)永久性阻却请求权行使:解除合同二)合同保全之代位权(合同法第73条)(一)代位权的要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且已到期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已到期,且为非专属性的金钱债权(1)须合法有效存在(2)须已届清偿期(3)须为非专属债权: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为专属性债权(4)须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怠于行使的标准: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到期债权4.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二)代位权的行使1.起诉方式A、管辖法院:次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B、诉讼当事人:原告——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被告——次债务人第三人——债务人(原告未列,法院可以追加)2.代位权诉讼主张的范围(1)不得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2)不得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3.抗辩延续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论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论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要 : 国入 世 以 来 , 着 市场 开放 程 度 的 进 一 步拓 宽 , 同作 为 经 济 交 往 的 普 遍 形 式 对 促 进 经 济 贸 易 的 顺 利 发 展 , 我 随 合
实现合 同各 方 当事人 的 目标 利益起 着越 来越 重要 的作 用。在 订 立合 同的过 程 中, - ̄ 容 易会把合 同的成立 和生 效等 同 A 4很 l
1 合 同成 立
1 1 合 同 成 立 的 概 念 和 要 件 .
1 1 1 合 同成 立 的概 念 ..
损失和浪 费 , 给 出了合 同内容不 明时 的履行 规则 、 同 内 只 合
容的补充规定 还有合 同内容 的一般规 定[ 见《 详 中华 人 民 共 和国合 同法 》 下面简 称《 同法 》 的第 6 [ 合 ] 2条 、1条还有 第 6 2条 。 合 同 成 立 是 指 当 事 人 经 由 要 约 、 诺 , 民 事 权 利 义 务 l ] 我 们 在 订 立 合 同 的 过 程 中 一 般 只 要 按 照 这 3条 的 承 就 那 关 系达成合意 而建 立 了合 同关 系。在 法律 上 , 同成 立 被 规 定 确 定 合 同 内 容 , 么 合 同 就 可 以成 立 了 。 合 ( ) 备 要 约 和 承 诺 两 个 阶 段 。《 同 法 》 1 3具 合 第 3条 规 认 为是 一 种 客 观 存 在 的 事 实 , 一 个 事 实 判 断 问 题 。 是 1 1 2 合 同成 立 的 构 成要 件 . . 定 :当事人 订立 合 同 , 取 要 约 、 诺 方式 。就是 说 , 同 “ 采 承 ” 合 合 同 成 立 必须 具 备 一 定 的要 件 , 般 包 括 : 一 的订 立 就 是 当 事 人 各 方 接 触 、 谈 到 达 成 合 意 的 过 程 , 过 洽 该 ( ) 同 主 体 是 双 方 或 者 多 方 。 由 于 合 同 是 民 事 权 利 程 主 要 包 括 要 约 和 承 诺 两 个 阶 段 。 1合 . 义 务 关 系 的载 体 , 权 利 就 会 有 义 务 , 单 方 不 可 能 既 是 权 1 2 要 约 和 承 诺 有 而 利 又 是 义 务 的 承 担 者 , 以 就 意 味 着 合 同 必 须 存 在 双 方 的 所 如 前 所 述 , 约 和 承 诺 是 合 同成 立 的 两 个 阶 段 , 研 究 要 要 当事 人 , 在 合 同 实 务 中还 大 量 存 在 多 方 当事 人 的 合 同 。 而 合 同 的 成 立 问题 , 须 对 要 约 和 承诺 进 行 研 究 。 必 .. ( ) 事 人 的 意 思 表 示 一 致 , 合 同 是 当 事 人 就 民 事 权 1 2 1 要 约 的 概 念 和 构 成 2当 即 利 义务 关 系 达 成 的 合 意 , 以 , 们 说 只 要 当 事 人 就 合 同 的 所 我 要 约 , 指 一 方 当 事 人 以 订 立 合 同 为 目的 而 发 出 的 , 是 由 主 要 条 款 达 成 一致 意 见 合 同就 成 立 了 。 相 对 人 受 领 的 意思 表 示 。其 中 , 出 要 约 的 人 称 要 约 人 , 发 受 在 实 务 过 程 中 , 们 会 发 现 我 国 法 律 为 了 提 高 交 易 效 领 要 约 的 人 称 相 对 人 或 受 要 约 人 。 我 要 约 的 性 质是 而 言 , 一 种 具 有 法 律 意 义 的 意 思 表 示 是 率 , 免 合 同 履 行 以 后 又 因 被 宣 告 不 成 立 而 产 生 的 财 产 的 避 目前 的 收 费 情 况 , 牌 套牌 车 除 了 每 年 可 逃 漏 车 辆 保 险 、 假 养 路 费 、 辆 通 行 费 、 费 、 业 费 等 费 用 之 外 , 可 少 支 出 每 车 税 营 还 年 交 警 部 门 的 车辆 检 测 、 机 的 车 证 年 审 等 一 大 笔 费 用 , 司 一 年 最 多 可 少 支 出上 万 元 , 一 辆 用 于 营 运 的 套 牌 车 , 年 能 而 每 人提供 一个机会 , 要 不 发 生事 故 , 么无 论 喝多 少酒 , 只 那 他 都 可 能 不 会 受 到 惩 罚 。 从 法 律 的 效 率 价 值 来 讲 , 酒 驾 车 醉 者 往 往 是 那 些 社 会 应 酬 多 的 生 意 人 , 发 生 了交 通 事 故 后 , 在 很多 时候他们 可以 通过 向受 害者尽 可 能多 的赔 偿 损 害金 , 以逃 避他 们 可能 受 到 的更 严 重 的惩 罚 , 种 靠 用 钱抵 消 责任 的 这 够 节 省 高 达 十 余 万 元 的 费 用 。 这 样 一 种 简 单 的 对 比 , 信 相 谁 都 会 做 出有 利 于 自己 的 判 断 。但 愿 这 只 是 立 法 者 的 一 时 做 法 有现 实 的合 理 性 , 可 以部分 地 解 决 受 害 者 紧 急经 济状 况 它 疏 忽 。 因 为 这 是 较 立 法 利 益 集 团 博 弈 而 言 的 次 优 选 择 。如 问题 , 但更 多 的 是 损 害 了法 律 的公 平 性 和 正义 性 , 社 会 大 众 给 果 是 后 者 ,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就 有 沦 为 “ 法 ” 危 险 。解 决 道 恶 的 种 只要 有 钱就 可 以解 决 一 切 问题 的 恶劣 印象 。

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辽宁君扬律师事务所董海龙从事律师工作多年来,接触了大量的有关合同纠纷的案例,为企业法人、自然人草拟、审查大量的各种协议、合同。

都涉及到合同的成立、生效,并且也是当事人关心的重要问题。

我国在合同法颁布实施前,有关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的生效,法律并未明确区分,有的只规定合同的成立,有的只规定了合同的效力。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将合同成立与生效、不成立与无效相混淆,缺乏深入的分析。

本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下称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的规定对合同成立与生效制度展开分析,以期明确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一、合同的成立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通过意思表示达成的协议。

《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合同何时成立并没有规定。

对合同成立和生效并没有加以区别。

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从立法上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区别开来。

《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可见合同成立与生效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

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区分为两种不同制度并将理论转化为现实立法,为解决合同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并有效排除了司法实践中的混乱。

(一)合同成立的含义合同成立,就是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合同便成立。

所谓协商一致,即指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从合同成立的含义可看出,成立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它只表明合同的一种事实存在状态。

(二)合同成立的要件对合同成立的要件,《合同法.》没有直接作出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合同成立应该具备以下几个要件:1、合同的主体,即合同的当事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行为,没有合同的当事人,合同就无从成立;2 、要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反之,如开玩笑,即使双方取得合意,也不能成立合同;3 、要有意思表示且意思表示一致,如果没有意思表示,只有单方意思表示,或者当事人之间以上表示不一致,都不能成立合同。

《合同法》论述题

《合同法》论述题

《合同法》论述题试论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1)从概念上讲: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合同的生效,是指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或称法律效力,而不是指合同能够像法律一样当然产生法律效力。

2)内容判断上不一致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也即主体对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一致意见。

合同的生效则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为使其具有法律所赋予的约束力而产生的效力。

合同的成立与否属于事实判断问题,其着眼点在于判断合同是否存在,而合同的有效与否则是法律价值判断问题,其着眼点在于判断合同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和规定,能否发生法律上的效力。

3)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要件不同关于合同应具备何种一般要件才可成立,认为合同的成立要件须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而且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意思表示一致本身就表明肯定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

如果没有至少两个当事人,又何来一致的可能性。

因此,再将当事人列入合同之成立要件已无实际必要。

合同的生效就是指符合法定生效要件的合同,便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并能够产生合同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

因此,合同的生效要件就是法律判断的标准问题。

主要有以下一些要件:①主体合格。

当事人应具备订立合同的条件②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是合同生效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是指表意人的表示行为应当真实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

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是一种当事人之间的合意。

这种合意是否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取决于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③行为不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

④形式合法。

4)成立和生效的时间有差异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逻辑前提,合同只有在成立后才谈得上进一步衡量其是否有效的问题。

考察合同的生效,首先就必须考察该合同是否成立。

合同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有待于进一步的判断。

合同的生效时间与成立时间又是有联系的,生效时间不能脱离成立时间而独立得到确定。

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构成要件

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构成要件

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构成要件内容摘要:合同成立制度主要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而合同生效制度则体现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肯定或否定的评价,反映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

合同成立与生效又有着密切的联系。

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而合同生效则是合同依法成立的结果。

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构成要件不同1、合同的成立的要件。

合同的成立,是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合同因承诺生效而成立,故合同成立的条件一般就是承诺生效的条件。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在这里,合同成立的前提是“依法”,说明合同的成立应当具有法定的构成要件。

联系《合同法》第二章“合同的订立”中关于合同的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订立合同的形式,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即合同的内容),合同的订立方式及过程等的规定,可以看出合同成立的法律要件一般包括以下几点:一是主体上的要求,当事人为双方或者多方。

合同通常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但是,也有一些合同是三方或者三方以上的当事人订立的。

就合同的成立而言,当事人为双方或者多方就可以了,至于当事人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资格,即是否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则在所不问,因为这些属于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对合同的成立不产生影响。

二是内容上的要求,具备了合同的必要条款,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合意,合同即可成立。

三是形式上的要求,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要约和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也是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

1、合同生效的要件所谓合同的生效要件,是指使已经成立的合同发生完全的法律效力所应具备的法律条件。

正如《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能生效。

这就意味着,“依法成立”是合同的有效条件,也即有效合同必须是已经成立的合同,而且其主体和内容都合乎法律的规定。

民事法律合同的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之辨析

民事法律合同的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之辨析

目录一、构成要件与生效要件辨析………………………………………………11、民事法律合同的生效及要要件………………………………………22、民事法律合同的成立要件……………………………………………43、民事法律合同真实意思的表达 (5)二、阐述民事法律合同成立与生效之间的关系……………………………61、民事法律合同成立并不等于合同生效………………………………62、民事法律合同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反映不同的内容,民事法律合同的成立要件,是确立双方或多方民事活动的不同范畴 (7)三、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合同 (7)四、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二者的效力及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7)五、民事法律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及其对真实意思的判别要慎重 (8)六、总结论点 (9)民事法律合同的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之辨析[内容摘要]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最普遍的法律事实。

自愿是民法的基本原则。

但是民事主体自愿实施的行为也须符合法律规定,才能发生预期的法律后果。

因此,民事主体实施的民事合同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合法,才能发生欲发生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合同权利和义务的后果。

民事合同的构成与生效是合同法律制度中的两种不同制度。

《民法通则》确认了民事行为的相关内容,《合同法》中也做出了类似规定,但是在实践中,往往容易发生混淆。

只有掌握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民事合同的构成与生效要件,才能为我们正确认识双方民事法律行为的准确性。

[关键词]民事法律合同一、构成要件与生效要件辩析合同亦称之为契约,是反映交易的法律形式。

因此,合同的本意为共相交易,是一种何以或协议。

我国《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在《合同法》中,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合同生效的四个要件有哪些

合同生效的四个要件有哪些

合同⽣效的四个要件有哪些在现实⽣活中,我们总要签订很多合同来维护⾃⼰的合法权益。

合同⽣效与合同成⽴中《民法典》第502条规定:“依法成⽴的合同,⾃成⽴时⽣效。

”我国⽴法与司法实践对合同成⽴与⽣效未作出严格的区分,从⽽将合同的成⽴与⽣效等同起来。

那么,合同⽣效的要件是那四个?店铺⼩编为你解答。

合同⽣效的四个要件有哪些①主体合格。

当事⼈应具备订⽴合同的条件,这是⽏庸置疑的。

②意思表⽰真实。

意思表⽰真实是合同⽣效的⼀个重要构成要件,是指表意⼈的表⽰⾏为应当真实反映其内⼼的效果意思。

合同是意思表⽰⼀致的产物,是⼀种当事⼈之间的合意。

这种合意是否产⽣法律上的效⼒,取决于意思表⽰是否真实。

③⾏为不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

《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为⽆效。

法律、⾏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在法律⽤语上往往表现为“禁⽌、必须、不得”等等,它不允许有任何形式的违反。

④形式合法。

《民法典》规定,当事⼈订⽴合同,有书⾯形式、⼝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政法规规定采⽤书⾯形式的,应当采⽤书⾯形式。

当事⼈约定采⽤书⾯形式的,应当采⽤书⾯形式。

这就涉及到当事⼈如果没有采⽤⼀定的形式,那合同是⽆效还是不成⽴?有⼈认为形式要件是合同的成⽴要件,有⼈认为是合同的⽣效要件,还有⼈认为应具体分析,根据合同的性质作不同的区分。

有些合同,虽然法律、⾏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约定采⽤书⾯形式,但如果当事⼈未采⽤书⾯形式,⼀⽅⼜已经履⾏主要义务,对⽅接受的,该合同成⽴。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合同的书⾯形式更多的是作为证明合同存在的证据⽽出现。

有些合同,如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合同需要经过审批机关的审批才能⽣效。

在这种情况下,因为法律、⾏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续才⽣效,在⼀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仍未办理批准⼿续,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续,⼈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效。

还有些合同,虽然法律、⾏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续,但如果法律、⾏政法规并未规定登记后⽣效的,当事⼈未办理登记⼿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要式合同成立生效条件是什么?

要式合同成立生效条件是什么?

要式合同成立生效条件是什么?1、双方已经就合同的内容达成合意。

双方通过要约与承诺的方式,已经就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这是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是合同成立的基础。

2、合同一方已经履行了其主要义务。

3、合同另一方接受履行。

热门城市:榆林律师石家庄律师威海律师三沙市律师玉溪律师钦州律师濮阳律师嘉峪关律师张家界律师在我国的相关法律中有明确规定,要式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合同的形式来确定,当然,除了需要以书面形式存在以外,合同本身要成立还需要满足相关的规定。

那么要式合同成立生效条件是什么?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是什么?下面,就让来详细介绍一下吧!一、要式合同成立生效条件是什么?1、双方已经就合同的内容达成合意双方通过要约与承诺的方式,已经就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这是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是合同成立的基础。

如果双方未就合同的内容达成合意,则无论合同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要求,合同都不可能成立。

2、合同一方已经履行了其主要义务合同的主要义务已经履行,说明当事人是承认合同的存在的。

并且已经进入到履行合同的阶段,不应当再否认合同的成立。

合同的主要义务,就是合同中当事人所负有的基本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则视为合同已经履行。

如买卖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者价款;借款合同已经支付了借款,劳务合同中已经完成了约定的工作等等。

合同中约定有多个主要义务时,如买卖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定金的交付也应当具有证明合同成立的效力。

附随义务的履行,或者合同履行准备工作的完成,则不得认为能够证明合同成立。

3、合同另一方接受履行接受履行,说明其已经承认对方的履行行为是对合同的履行,这显然是以合同存在即合同成立为前提的。

但这里应当注意,接受履行应当具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意思,如果接受人误以为是赠与而接受,而对方则是履行其买卖合同义务而交付的,则不能认为是接受履行。

二、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是什么?(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体现的意志不同。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合意.但合同成立后,能否产生效力,能否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并不是当事人意志所能决定的,它取决于国家法律对该合同的态度和评价.这就是说,即使合同已经成立,如果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生效要件,仍然不能产生法律效力.所以,合同成立体现了合同自由的原则,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而合同是否生效,则体现了国家对合同所作的肯定或否定的评价,反映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二)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反映的内容不同.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性质、不同范畴的问题.合同的成立属于合同的订立范畴,解决的是合同是否存在的事实问题,属于对合同的事实上的判断.而合同的生效属于合同的效力范畴,解决的是已经存在的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合同生效属于法律上的判断.合同成立是判断合同生效的前提,合同只有在成立以后,才谈得上生效问题.也就是说,合同成立后,只有符合生效条件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保护.而不符合生效条件的合同,尽管其已经成立,并且也可能反映着当事人之间事实上发生了一定的经济往来关系,但这种合同及其反映的经济往来关系不仅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有时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三)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构成要件不同。

合同构成要件

合同构成要件

合同构成要件合同构成要件是指合同成立所需具备的各种法定要件。

根据我国《合同法》,合同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应当基于自愿的意愿达成协议,没有任何强制或欺骗的行为。

自愿原则保障了当事人的自由意愿和平等地位,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充分发挥了自主选择的作用。

二、标的物标的物是指合同所约定的具体内容,可以是有形的物品、无形的权利或其他合法订立合同所需的内容。

标的物应当是合法、可能和确定的,只有具备这些条件的标的物才能成为合同的约定内容。

三、一定的方式合同的订立需要一定的方式。

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的订立可以采用口头、书面或者其他形式进行。

但对一些特定的合同,如房地产买卖合同、借贷合同等,法律要求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来进行。

四、合法目的合法目的是指合同所约定的目的应当是合法的。

合同的目的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也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是指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应当真实地表达自己真正的意思,不得以欺诈、胁迫等方式迫使另一方达成合同。

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同成立的关键要素之一。

六、合法权利和行为能力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具备合法的权利和行为能力。

合同成立所需的当事人应当是具有法定权利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结来说,合同构成要件包括自愿原则、标的物、一定的方式、合法目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合法权利和行为能力。

只有当合同具备了这些要件,才能成为有效的合同。

合同的订立和履行需要严格遵守这些要件,以保证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合同生效的要件及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合同生效的要件及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合同生效的要件及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是否生效,取决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

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中《合同法》第44 条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对合同成立与生效未作出严格的区分,从而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等同起来。

本文对合同的生效要件和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的区别进行简要介绍,仅作参考。

一、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如下:(1) 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

所谓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是指合同主体据以独立订立合同并独立承担合同义务的主体资格。

合同是当事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有意识地追求特定法律后果的行为,它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利害得失,因此要求当事人必须能够认识和辨认自己的行为,判断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即必须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

(2) 意思表示真实。

所谓意思表示是行为人将其产生、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

意识表示真实是合同有效的重要条件,在大多数情况下,行为人表示于外部的意思同其内心真实意思是一致的,但是,有时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与其真实意思不符合。

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不能仅以行为人表示于外部的意思为根据,而不考虑行为人的内心意思。

(3) 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合法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属性,也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当然要件。

合同能产生法律效力就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合法的合同显然不能受到法律保护,也不能产生当事人所期待的法律效果。

同时,合同不仅应当符合法律,而且在内容上也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1. 内容判断上不一致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也即主体对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一致意见。

合同的生效则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为使其具有法律所赋予的约束力而产生的效力。

合同的成立与否属于事实判断问题,其着眼点在于判断合同是否存在,而合同的有效与否则是法律价值判断问题,其着眼点在于判断合同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和规定,能否发生法律上的效力。

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区别

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区别

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区别答:合同成立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了一致;而合同生效是指合同成立后在法律上得到肯定性评价,产生了当事人意定的法律效力。

合同成立时合同生效的前提。

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就是要使合同生效,产生约束力,从而实现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利益;如果合同不能生效则合同等于一纸空文,当事人也就不能实现订约目的。

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构成要件不同。

合同成立的标志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合同生效分为几类:一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即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就成立,同时也生效。

二是除具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还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履行法定手续时生效。

三是合同虽然成立,但还必须具备双方当事人所约定的生效条件时或双方当事人所约定的生效期限届满时才能生效。

(二)发生时间不同。

合同生效的一定已经成立,而合同成立的未必生效。

即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如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需经批准和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必须经过批准和登记才能生效。

(三)法律效力不同。

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是要约人不得撤回要约,承诺人不得撤回承诺,但要约人与承诺人的权利义务仍未得到法律认可,仍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如果成立的合同无效或被撤销,那么它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双方当事人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而合同生效是法律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肯定评价,表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符合国家意志,当事人设定的权利义务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护。

(四)法律后果不同。

合同成立主涉及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问题,而不涉及国家意志,因此如果合同不成立,产生的法律责任只涉及如缔约过失责任、返还财产等民事责任而不产生其他法律责任;而无效合同因为在性质上根本违反国家意志,因此它不仅产生民事责任,而且还可能会引起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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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但也有例外,如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需经批准和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必须经过批准和登记。

因此,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就生效,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区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有很大的实践意义,两者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构成条件不同。

合同成立的条件包括: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至于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则在所不问,它着重强调合同的外在形式所表现。

而合同生效的条件主要有: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符合法定形式。

(二)法律意义不同。

合同成立与否基本上取决于当事人双方的意志,体现的是合同自由原则,合同成立的意义在于表明当事人双方已就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取得共识。

而合同能否生效则要取决于是否符合国家法律的要求,体现的是合同守法原则,合同生效的意义在于表明当事人的意志已与国家意志和社会利益实现了统一,合同内容有了法律的强制保障。

(三)作用的阶段不同。

合同成立标志着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合同内容所反映的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明确。

而合同生效表明合同已获得国家法律的确认和保障,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以实现缔约目的。

简单地说,合同的成立标志着合同订立阶段的结束,合同的生效则表明合同履行阶段即将开始,它是合同履行的前提,又是合同履行的依据。

(四)责任形式不同。

合同的成立,如果当事人要承担的责任就是缔约过失责任,所谓的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损失,则应承担民事责任。

而合同的生效,如果当事人要承担的责任就是违约责任,所谓的违约责任,也称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向对方承担的民事责任。

包括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及适用定金罚则等。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六点区别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六点区别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六点区别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只有已经成立的合同,才存在是否生效的问题,即生效的合同必然已经成立;但成立了的合同未必就已经生效。

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经由要约、承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建立了合同关系,表明了合同订立过程的完结。

我国《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定、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由此可见,合同本质上是一种合意,合同的成立意味着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合同是由双方或多方之间发生的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不能构成合同。

这就意味着,成立一份合同,其主体必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其意思表示必须一致合意。

合同订立的过程就是当事人双方使其意思表示趋于一致的过程,这一过程在《合同法》中规定为要约、承诺,因此,合同的成立必须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协商一致,即达到合意。

所谓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

但这种法律效力并不是指合同能够像法律那样产生拘束力,因为合同本身并不是法律,而只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它只是强调缔约双方当事人的拘束性,而这种拘束性并非来源于当事人的意志,而是来源于法律的赋予,也就是说,因为当事人的意志符合国家的意志和社会利益,因此国家赋予当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

如果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则依靠国家强制力强制当事人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这里强调的是合同对当事人的拘束力。

在大多数情况下,合同成立时即具备了生效的要件,因而其成立和生效时间是一致的。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但是合同成立并不等于合同生效。

例如,一份合同已经成立,如果其合同的生效要件不符合法律规定,则仍然不能产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合法合同从合同成立时起具有法律效力,而违法合同虽然成立但不会发生法律效力。

构成要件要素的概念是什么

构成要件要素的概念是什么

构成要件要素的概念是什么在法律实践中,构成要件要素是非常重要的概念。

构成要件要素是指在特定法律规定下,必须同时具备的一些条件或要求,才能够成为某种法律关系的成立依据。

简单来说,构成要件要素就是指导定事务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和有效性的依据。

构成要件要素的基本特征构成要件要素一般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必要性:构成要件要素是法律规定的必要条件,没有完备的构成要件要素,相应的法律行为就无法成立。

2.独立性:构成要件要素之间通常是相互独立的,各自有自身的要求和标准。

只有同时满足所有构成要件要素,相应法律事务才能生效。

3.具体性:构成要件要素通常是具体且细致的规定,要求申请人在进行相关法律行为时,要符合这些具体规定的条件。

4.客观性:构成要件要素是客观存在的,与申请人的主观意愿无关,必须确凿的事实来证明是否符合构成要求的要件。

5.严格性:一般情况下,法律对于构成要件要素是严格约束的,一旦有要件缺失,法律事务就会受到影响。

构成要件要素的种类构成要件要素根据不同的法律规范和不同的法律关系,表现出多样的形式。

常见的构成要件要素包括:•行为要素:要求行为主体进行某些特定的行动或为不做某些事情。

•主观要素:要求行为主体必须具备特定的主观条件,比如故意、过失等。

•客观要素:要求行为主体必须具备某些客观条件,比如达成协议、签署文件等。

•法定要素:法律对于某些法律行为规定了固定的要件,必须符合这些固定的要求才能够成立。

•合法要素:要求法律行为的目的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法定要求。

构成要件要素在实际中的应用在实际法律实践中,构成要件要素的适用非常广泛。

无论是合同、侵权行为、刑事犯罪还是其他法律事务,都需要依据构成要件要素来判断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例如,对于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合同要约以及合同意思表示等构成要件要素。

只有这些要素全部具备,合同才能成立。

在刑事犯罪中,构成要件要素通常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等要素。

构成要件结果和非构成要件结果区别

构成要件结果和非构成要件结果区别

构成要件结果和非构成要件结果区别在法律实践中,构成要件结果和非构成要件结果是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在法律判断和解释中具有不同的作用。

本文将介绍构成要件结果和非构成要件结果的区别和特点。

构成要件结果构成要件结果是指在法律规定中,特定的条件或要求被满足后所产生的结果。

也就是说,当法律或合同的构成要件得到满足时,某种法律效果将随之产生。

构成要件结果通常与行为人的行为、情形、条件等相关,其履行与否直接影响着法律关系的成立或效力的产生。

例如,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就是一个构成要件结果。

构成要件结果的实现通常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或要求,这些条件或要求可能来自于法律规定、合同约定等。

在法律实践中,对于构成要件结果的认定通常需要具备明确的证据和具体的事实依据。

一旦构成要件结果的相关条件得到满足,法律效果将自动产生,这是法律的一种自然逻辑。

非构成要件结果与构成要件结果相对应的是非构成要件结果,非构成要件结果是指不属于法律规定中必须满足的条件或要求,但对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终止也具有一定的影响。

非构成要件结果通常体现在法律的调整、解释、处理等方面,虽然不影响法律关系的有效性,但对于法律的具体操作和实践具有一定的指导性。

非构成要件结果的产生可能来自于法律的解释、裁量权、补充规定等。

虽然在法律上没有严格的规定,但在具体的案例分析和实践中也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引导法官、律师等司法工作者在处理具体问题时做出合理的判断和决定。

区别和联系构成要件结果和非构成要件结果在法律实践中有明显的区别,但它们又相互联系、相互影响。

构成要件结果是法律规定中必须满足的条件,一旦得到满足就会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而非构成要件结果则是对法律操作和实践具有指导作用的因素,虽然不影响法律关系的实效,但在具体的操作中也具有重要作用。

构成要件结果和非构成要件结果的区别在于一个关乎法律关系的有效性,一个关乎操作和实践的指导性。

在具体的案例分析和实践中,理解和把握构成要件结果和非构成要件结果的特点和作用,有助于做出合理的判断和决策,确保法律关系的正常运转和有效实施。

合同有效性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合同有效性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合同有效性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合同在订⽴的时候需要平等⾃愿的,在合同签订后并不是⼀定会有法律效⼒,这个就涉及到合同有效的问题,只有有效的合同才是双⽅应该履⾏遵守的否则可以违背。

根据以上描述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合同有效性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合同成⽴后,能否产⽣法律效⼒,能否产⽣当事⼈所预期的法律后果,要视合同是否具备⽣效要件。

合同⽣效应当的具备以下要件。

(1)合同当事⼈具有相应的的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合同当事⼈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和民的事⾏为能⼒以及缔约能⼒,才能成为合格的合同主体。

若主体不合格,合同不能产⽣法律效⼒。

(2)合同当事⼈意思表⽰真实当事⼈意思表⽰真的实,是指⾏为的⼈的意思表⽰应当真实反映其内⼼的意思。

合同成⽴后,当事⼈的意思表⽰的是否真实往往难以从其外部判断,法律对此⼀般不主动⼲预。

缺乏意思表⽰真实这⼀要件即意思表⽰不真实,并不绝对导致合同⼀律⽆效。

《民法典》(2021.1.1⽣效)第⼀百四⼗三条【民事法律⾏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为有效:(⼀)⾏为⼈具有相应的民事⾏为能⼒;(⼆)意思表⽰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合同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主要包括两层含义:⼀是合同的内容合法,即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及其指向的对象即标的等,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和社会的公共利益的要求。

⼆是合同的⽬的合法,即当事⼈缔约的原因合法,并且是直接的内⼼原的因合法,不存在以合法的⽅的式达到⾮法⽬的等规避法律的事实。

(4)具备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合同⽣效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所谓形式要件,是指法律、⾏政法规对合同形式上的要求的,形式要件通常不是合同⽣效的要件,但如果法律、⾏政法规规的定将其作为合同⽣效的的条件时,便成为合同⽣效的要的件之⼀,不具备这些形式要件,合同不能⽣效。

当然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成立 构成要件

合同成立 构成要件

合同成立构成要件合同成立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合同的主体、形式、内容和意思表示的真实意愿。

首先,合同的主体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要件之一。

必须要有至少两个主体之间的意思表示,即要有买方和卖方、出租方和承租方、借款方和贷款方等等。

合同主体的身份是合同成立的前提,只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才能作为合同主体。

同样重要的是,合同主体必须是合法的,即不能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主体身份。

其次,形式是合同成立的另一个要件。

合同的形式通常可以分为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

在我国法律规定下,书面形式通常是合同成立的首选形式,但并不是所有的合同都一定要采用书面形式。

有些合同在法律上规定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例如普通商品交易合同。

然而,对于涉及重要事项的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建议采用书面形式以确保各方的权益。

第三,合同的内容也是构成要件之一。

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合同的对象、数量、质量、价格、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责任承担等主要条款。

合同能够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是保证合同履行的关键所在。

同时,在合同的内容中,也应当尽量避免使用不明确、含义模糊或具有多义性的用语,以防止在履行合同时产生争议。

最后,合同的成立还要求意思表示的真实意愿。

合同的成立应当是所有合同主体真实意愿的表达和相互认可。

也就是说,在意思表示中,各方必须没有被欺骗、误导或强制等情况下,自愿地做出该合同成立的意思表示。

如若合同主体之间存在实际交易纠纷,争议解决机制可以通过法律、仲裁或其他方式进行解决。

综上所述,合同成立的构成要件包括合同的主体、形式、内容和意思表示的真实意愿等方面。

只有当这些要件都齐备时,合同才能够正式成立并对各方产生法律约束力。

因此,在签署合同前,各方应当仔细了解并确保满足合同成立的所有要件,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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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构成要件
内容摘要:
合同成立制度主要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而合同生效制度则体现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肯定或否定的评价,反映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

合同成立与生效又有着密切的联系。

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而合同生效则是合同依法成立的结果。

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构成要件不同
1、合同的成立的要件。

合同的成立,是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合同因承诺生效而成立,故合同成立的条件一般就是承诺生效的条件。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在这里,合同成立的前提是“依法”,说明合同的成立应当具有法定的构成要件。

联系《合同法》第二章“合同的订立”中关于合同的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订立合同的形式,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即合同的内容),合同的订立方式及过程等的规定,可以看出合同成立的法律要件一般包括以下几点:
一是主体上的要求,当事人为双方或者多方。

合同通常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但是,也有一些合同是三方或者三方以上的当事人订立的。

就合同的成立而言,当事人为双方或者多方就可以了,至于当事人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资格,即是否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则在所不问,因为这些属于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对合同的成立不产生影响。

二是内容上的要求,具备了合同的必要条款,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合意,合同即可成立。

三是形式上的要求,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要约和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也是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

1、合同生效的要件
所谓合同的生效要件,是指使已经成立的合同发生完全的法律效力所应具备的法律条件。

正如《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能生效。

这就意味着,“依法成立”是合同的有效条件,也即有效合同必须是已经成立的合同,而且其主体和内容都合乎法律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对于有效合同的具体要件没有集中列举,但从逻辑上看,合同只有成立,才能考察其是否有效,合同成立是合同有效的前提,因此合同成立的要件也可以看成合同生效的要件。

除此之外,《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做出了基本规定,这些规定对《合同法》是适用的,有效合同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因此
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还应当包括下面几点:
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合同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因此,无论公民、法人还是其他组织,在其签订合同时,必须具有与其合同性质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只有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所订立的合同才能够具有法律约束力。

这种对主体资格的规定实际上是合同有效的条件,而不是合同成立的条件。

二是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是合同生效的重要构成要件。

因为合同本质上乃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意,此种合意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律可以产生法律约束力;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产生此种拘束力,则取决于此种意思表示是否同行为人的真实意思相符合,也就是说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在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中,如果一方当事人的内心意思与外部表示未能达成一致,即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如通过欺诈、胁迫所产生的意思表示。

此时合同的效力即受到影响。

三是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从法律上看,合同之所以能产生法律效力,就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

合同不违反法律,主要是指合同的内容合法,即合同的各项条款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

例如行为人不得买卖内容反动、淫秽、下流的录音带和唱片等。

内容违法,当然应导致合同无效。

但若仅仅只是部分条款违法,而确认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可仅确认部分条款无效。

合同不仅应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在内容上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将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合同生效要件,一方面,可以大大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

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道德,因为社会公共利益本身也包含了行为内容应符合社会公共道德的要求。

四是有些合同,还必须具备特殊要件方能生效。

这些合同主要包括两种情形:⑴、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

即当事人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所订立的合同,在所附条件成就时或所附生效条件到来时,合同才能生效;
⑵、有些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关于法律所规定的合同形式要件,是否是对合同的成立或生效要件的要求?我认为,应当根据不同的合同的性质以及法律规定的内涵来具体确定。

如果形式要件属于成立要件,那么当事人未根据法律的规定采用一定的形式,则合同不能成立;如果形式要件属于生效要件,当事人不依法采用一定的形式,则已成立的合同不能生效。

当然,对于不要式合同而言,可由当事人自由决定合同形式,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均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4、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适用的法律与处理原则不同
对于合同是否成立,应当主要适用《合同法》第二章关于“合同的订立”,要约与承诺的有关规定,以及证据法关于证明责任的规定。

在合同的条款不清楚或者不齐备的情况下,应该严格区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问题。

对此种情况,首先要判定合同是否已经成立,如果当事人已经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协议,就认为合同已经成立。

至于其他条款不齐备或不明确,则可以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完善合同的内容。

这种解释并不意味着由法院代当事人订立合同,而是从鼓励交易,尊重当事人意志的需要出发,通过解释合同帮助当事人将其真实意思表示出来,从而减少无效合同的产生,减少财产的损失和浪费,充分鼓励交易。

而对合同是否有效的纠纷,则应当适用《合同法》第三章关于合同效力的有关规定。

因为合同生效制度体现了国家对合同的评价和干预问题,它并不能解决和完善合同内容的问题,如果合同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那就意味着合同当事人的意志根本不符合国家意志。

在此情况下,法院不能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促成合同有效,相反只能依据合同生效制度认定合同无效。

基于以上分析,我认为,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两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概念,是合同法律制度中两种不同的制度。

按照学者的一般见解,合同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结,即当事人经过平等协商对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一致意见,要约承诺阶段宣告结束,合同成立是当事人合意的成果。

但合同成立只是解决了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对于已经成立的合同是否有效则是合同生效制度所要解决的问题。

这就是说,即使合同已经成立,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仍然不能产生效力。

合法的合同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效力,而违法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也不会发生法律效力。

因此正确的认识和掌握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概念、构成要件及其联系与区别,在区分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概念的基础上,进一步区分合同的不成立和无效,不仅在理论上而且在实践中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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